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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貪污賄賂罪 賄賂犯罪

第九章 貪污賄賂罪

賄賂犯罪

影響力在本質上也是一種事實職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法律職權(職務之便)來收錢,無論是正當利益和不正當利益都構成受賄;如果行為人利用事實職權來收錢,必須要謀取不正當利益方才構成犯罪;如果利用的是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聯繫,構成斡旋受賄型受賄罪;但如果利用其他事實職權來收錢,謀取不正當利益,則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收受賄賂
單純受賄又被稱為經濟受賄,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這是一種法律特別規定的受賄,無須為人謀利,但僅限於經濟往來中。
一股力量是美國的《反海外賄賂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該法1977年制定,此後又多次修改。其目的在於限制美國公司在跨國貿易中對國外政府官員的賄賂行為,並對在美國上市公司的財會制度做出了相關規定。該法出台的導火索來源於美國證監會的一份報告,該報告稱至少有數百家美國公司在國際貿易中給國外的政府官員行賄,其中多家屬於世界500強企業。這極大地打擊了美國人引以自傲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理念。
由於忽視外部力量對權力自下而上的監控,歷代的反腐鬥爭就如人體脆弱的免疫功能,面對腐敗這種疾病幾乎沒有反擊之力。雖然,讓權力體制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會導致權力運作的諸多不便,但正如人體免疫能力的培育離不開風吹雨打,偶爾的感冒發燒是確保將來能夠抵禦更為嚴重疾病,如果害怕接觸病菌而拒絕接觸外部世界,這種溫室的花朵也就無法長成參天大樹。因此,要強化權力機制的免疫功能,必須將權力置於陽光之下,接受普羅大眾的監督,才有可能從制度上遏制腐敗。
想一想
在這個案件中,公安局局長利用的是事實職權,且謀取的是正當利益,所以不構成受賄罪。但如果張三找的是教育局局長,那收錢的教育局局長構成受賄,因為他利用的是法律職權,而非事實職權。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要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只有基於受賄的意思收錢才構成受賄罪。如果礙於情面收受財物,事後馬上上交,這不構成犯罪。
歷史上的反腐敗
免責事由和從寬條款
索賄和收受賄賂,既可以是自己收也可以是讓別人收,還可以是讓第三人收,甚至第三人可以不知情。比如張三給我送錢,我讓他別給我送錢,把錢給李四。他就直接把錢給李四了,而李四都不知道為什麼突然收到一筆意外之財。李四的不知情,並不妨礙受賄罪的成立,因為張三給李四的錢與我的權力已經存在對價關係。
1.利益本身不正當,也即實體不正當,即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另一股力量是聯合國於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反腐敗國際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標志著反腐在實質意義上的國際化。
本罪的既未遂標準以收取財物為標準,無論財物是否處分,也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只要行為人或行為人所指示的第三人收取財物就成立犯罪既遂。有些賄賂行為是贈送購物卡,逢年過節就送卡,一搜領導的辦公室,好幾箱購物卡,甚至都過期了,這些購物卡的數額都能計算為受賄數額,過期的數額也屬於。
收受財物后
比如張三承包一個學校的工程,結果學校欠張三100萬的工程款,張三找校領導多次,都沒有拿到錢。年末,農民工等著張三結算工資。張三無奈,找到某地擔任公安局局長的遠房親戚。局長聽完非常生氣,收了張三5萬元錢,同意幫張三討薪。公安局局長給教育局局長打了個電話,教育局局長找校長把這個事情給解決了。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受賄罪的兜底罪,如果他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倘若國家工作人員同謀,這都應該成立受賄罪的共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同謀,則可以此罪兜底。
張三對求他在辦公樓租售中「行方便」的吳某謊稱,自己的外甥準備出國留學。吳某於是將20萬元打入張三指定的銀行卡賬戶。張三該九*九*藏*書當何罪?
這是刑法規定的特殊受賄,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01 行賄罪

據判決書披露:2013年到2015年期間,時任財政部副部長王某安曾多次到山東濰坊做一件隱秘之事——取精,他想要兒子,有人花了340多萬找人幫他人工代孕。
利用影響力
當然構成,因為承諾包括明示承諾,還包括默示承諾,既然明知他人有請託事項,沒有拒絕行賄,就屬於承諾,構成受賄罪。
最著名的是中國建設銀行原董事長張恩照案,此人曾收受美國某金融公司巨額賄賂,后該公司的合作夥伴起訴此公司,認為它單方面向中國建設銀行高管行賄,不僅違反合同約定,也違反美國《反海外賄賂法》。法官遂向張恩照發出傳票,要求其到庭接受詢問。就這樣一起普通的美國民事訴訟,讓張恩照受賄案件進入我國司法機關的視野,張恩照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這種主動「騙賄」的行為,也是一種索賄,而不是詐騙,因為李四之所以給錢還是因為張三的權力,李四對於張三可能從500萬中上下其手是放任的,在本質上這屬於權錢交易,所以構成受賄罪。
想一想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謀取利益的手段不正當,也即程序不正當,即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法律認為像斡旋受賄這種利用事實職權的行為無論是索賄還是收受財物,都必須謀取不正當利益才構成犯罪,如果謀取的是正當利益,自然不屬於斡旋受賄。但是,如果利用的是法律職權,無論謀取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都構成受賄罪。
司法解釋也是這麼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貪污賄賂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3.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反腐敗是一個綜合工程,無論是重典治吏,還是高薪養廉,歷朝歷代的反腐都只是注重機體內部的革新,而忽視外部力量的推動。一旦內部革新失敗,機體的功能就會紊亂,導致越反越腐。這就如人體一般,抵禦疾病,雖然主要依賴人體自身的免疫功能,但免疫功能的發展卻離不開外部世界的錘鍊,無菌狀態下成長起來的免疫功能面對病菌幾乎無反擊之力。同時,即便擁有強大的免疫功能,有時還得要藉助打針輸液等治療措施來對抗病魔。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謀取不正當利益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一個新罪,它是針對受賄罪的一種堵截性罪名,即在無法構成受賄罪共犯的情況下,可以本罪論處。
單純受賄
《刑法修正案(九)》廢除了多個死刑條款,但依然保留了貪污受賄的死刑條款。究其原因,可能是覺得貪賄與普通的經濟、財產犯罪不同,它將使得人們喪失對國家的公信力,腐蝕政權的合法性。
受賄和詐騙的核心區別還是看領導是否有辦這個事https://read.99csw.com的職權,國家工作人員以為他人謀利為名獲取財物,只要請託人所託辦之事在其職權範圍內,即便他根本不想為請託人辦事,也構成受賄罪,而不得以詐騙論處。僅當行為人知道自己根本無法辦成托辦之事,但仍然收受財物,才可以詐騙罪論處。比如張三高考離重點線差200分,現在某大學招辦工作人員說先上車後補票,先上學,到時可以解決正式學籍,這基本就是一種詐騙。因為招辦工作人員不可能有這種權力。
受賄罪是故意犯罪,必須存在權錢交易的主觀認識,即認識到自己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般的受賄都存在權錢交易,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權錢交易的認識,在客觀上有權錢交易的事實。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雖然客觀上也存在權錢交易,他人利用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進行獲利,但國家工作人員本人缺乏這種權錢交易的主觀認識。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權力謀利,仍然提供便利,那就應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歷史上重典治吏,達到登峰造極地步的莫過朱元璋,但最終仍歸失敗。朱元璋懲治貪腐,發明「剝皮實草」之刑,將活人的皮剝下來,裏面塞上草,做成「人皮草袋」以警示貪官。按《明大誥》,貪賄數額在60兩銀子以上,就可行此刑,為了充分警告繼任官員,朱元璋還命令將「人皮草袋」放置在官衙門的辦公桌旁。不幸的是,嚴刑峻法並未遏止官員的腐敗,貪墨之官從來就是繼往開來,後繼有人。僅朱元璋時期的空印、郭桓兩案,就有數萬官員被連累致死,但貪污腐敗之風並未遏止,以至朱元璋都大惑不解,「我效法古人任用官吏,豈料,剛剛提拔他們時,每位官員都忠於職守,奉公守法,但時間一長,一個個全都腐化變質,又奸又貪。我只能嚴明法紀,予以懲處。結果能夠善始善終的很少,大多都家破人亡」。
具體而言,受賄罪有如下五種行為方式。
張三和李四是老同學,李四想承包一個工程,張三剛好是主管領導。李四找張三「行個方便」,張三說:「那當然好了,咱倆同學那麼多年,我當然得向著你。但現在有個問題,市委書記的兒子盯上了這個工程,所以我沒辦法。」李四問有沒有迴旋餘地,張三表示也不是沒有,關鍵看李四願不願意出一筆退出費。李四問要多少,張三說可能要500萬。李四於是給了張三500萬,讓其轉交給書記的公子。其實根本沒有市委書記兒子要工程這回事,張三設了一個套,讓李四往裡面鑽。
比如劉某是教育局局長甲的情人,宋某給劉某20萬元,希望自己的孩子可以上名校,劉某向甲提及此事,幫助宋某孩子解決了上學問題。如果甲不知道劉某收錢,那麼劉某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宋某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但如果甲知情的話,則甲和劉某成立受賄罪的共同犯罪。
這種案件和請領導嫖娼案類似,都有財物對價關係,相當於王某安利用自己的權力,讓商人把錢送給代孕者,而代孕者提供了代孕服務,王某安自然是構成受賄罪的。
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人員,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行為主體是自然人,如果是單位,構成單位行賄罪。成立本罪主觀上必須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經常有領導稱自己是收錢不辦事、貪贓不枉法,領導稱別人有請求,錢可拿,但事情絕對不辦,這能作為受賄罪的辯護理由嗎?這是詐騙還是受賄?
《刑法修正案(九)》對本罪增加了罰金刑。同時對從寬處罰情節規定了嚴格的標準:「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有形的可用金錢計量的財物,也包括無形的可用金錢計量的物質性利益,例如,債權的設立、債務的免除等,但不包括提升職務、遷移戶口、升學就業、提供女色等非物質性利益。
某建築公司(不具有建設隧道的資質)老闆張三是王某的同學,張三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向其父(某城建局局長)說說情,把隧道工程發包給自己,並給了王某價值50萬元去韓國整容的貴賓卡及往返機票。王某向父親說了此事,並出示了機票和貴賓卡。其父將工程發包給了張三。王某是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張三向某高校招生人員劉某送2萬元,希望劉某在招生時錄read.99csw.com取自己的女兒。遭到劉某婉拒后,張三又找到劉某的妻子,其妻子私自把錢收下了。張三是否構成行賄罪?
腐敗如病菌
想一想
關係密切的人可以作擴張解釋,包括各種對國家工作人員有影響力的人。例如,保姆、秘書、情婦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項罪名: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這是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對合犯規定為犯罪,這樣就把法網編織得更為嚴密。
本罪的處罰和貪污罪相同,索賄的從重處罰。
索賄是利用職務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索賄無須為他人謀取利益,就可構成受賄罪,很多時候就是利用職務之便敲竹杠。
想一想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收受賄賂是在行賄人主動行賄的情況下,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成立此種受賄,必須要「為他人謀取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

098 受賄罪

很明顯斡旋受賄有三方當事人,A找B辦事,B辦不了,於是B找C去辦。B和C都是國家工作人員,B收受A的財物。
丙為某稅務局局長,劉某因企業漏稅被查,找丙疏通關係,並交給丙2萬元現金,被丙婉拒。兩人寒暄一二,丙問劉某是否能幫其安插情婦王女到企業工作,劉某答應。次日劉某聘任並無會計資格的王女為企業財務副總監,王女從未上班,但劉某按月支付萬元工資。丙構成受賄罪嗎?
比如張三給領導送的錢,領導礙於情面收下了,但8天之後上交給紀委,客觀上收了錢,但領導主觀上不想收錢,因此就不構成受賄罪;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張三給領導送錢,領導收下了。但領導後來發現紀委有風聲,又把錢退還給了張三,這是自然是受賄的既遂,而不是中止,因為領導主觀上有收錢的故意。

102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權力尋租
反腐敗的國際化
第三款被認為既是行賄罪的提示性規定,也是例外規定。首先,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本身就不構成普通行賄罪;其次,在經濟往來中,給予財物不需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就可以構成行賄。所以,第三款主要是為了填補經濟行賄中的特殊情形,如果在經濟往來中被勒索,又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就不構成行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所說的數額較大和受賄罪一樣,一般都是3萬元。
索賄
清朝充分吸取明朝反腐經驗,認為明朝官員之所以貪墨成風,很大原因是因為官員薪金太低,不得已才鋌而走險,故清朝實施高薪養廉。清朝政府認為,外放之官,權力尋租的可能要高於京官,故外官薪俸,遠高於內官。如一品京官每年官俸合銀540兩,而作為一品外官的總督,雖然俸銀只有180兩,但養廉銀則高達1.5萬兩,個別甚至高達3萬兩,高出京官30倍以上。即使是七品知縣的年俸也比七品京官高8倍。但「一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千里為官只為財」,地方官吏並未因薪俸優厚而有所收斂。至於京官,雖然薪俸不高,但其位高權重,消息靈通,外放官員一來京城,自然會千方百計「孝敬」京官,當時的賄賂還有各種雅號,如夏天送財叫「冰敬」,冬天送財叫「炭敬」,離京送叫「別敬」,年節送的叫「年敬」「節敬」,甚至在時令季節,送些水果,比如西瓜,也要安個名號叫「瓜敬」,雅潔的禮品則稱為「筆帕敬」等。高薪養廉,養出和珅這種巨蠹,也算是一個莫大的反諷。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反腐的另一種外部推力是國際合作。這類似於打針吃藥等外部治療措施與人體的免疫機能共同對抗疾病。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反腐也開始走向國際化。有兩股力量促使了反腐的國際化。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九九藏書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也能構成此罪。
斡旋受賄
受賄罪的兜底罪
想一想
你有印象深刻的貪腐案件嗎?
事後受賄
中間人B一定利用的是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聯繫,這跟索賄和收受賄賂利用的職務便利有所不同。職權包括事實上的職權和法律上的職權,而職務則只是一種法律上的職權。比如張三的兒子想上名校,他找教育局局長幫忙,教育局局長利用的就是法律職權;但如果張三找公安局局長幫忙,公安局局長打電話給教育局局長幫忙,公安局局長利用的則是事實職權,也即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聯繫。
受賄罪所侵犯的法益一定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受賄的本質是權力尋租,就是錢權交易,以權力的作為與不作為獲得財物對價,即權錢交易。只要存在職務行為與財物的對價關係,均可認定受賄罪成立。
在這種背景下,國會出台了《反海外賄賂法》,違反法案的公司罰款最高可達100萬美元,個人罰款的額度為1萬美元的罰款,或最高5年的監禁。當時很多人討論國會的這種做法是否恰當,因為在海外交易中,給當地官員賄賂幾乎成為國際慣例,如果出台此法,是否是自縛手腳,導致美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失去競爭力。但實證研究表明,在通過此法案后,美國的出口繼續增加,表現好於德國、法國、義大利甚至日本。
但是,在非經濟往來中,如果沒有為他人謀利,這種單純受賄是不構成犯罪的。例如,某商人逢年過節給領導送錢,但從沒有謀利請求。不過,《貪污賄賂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只要雙方有上下級關係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即便在客觀上沒有為人謀利或者沒有為人謀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推定為具有謀利的目的,從而構成受賄罪。可見,如果下級單位逢年過節給領導送錢,即使沒有任何請求,按照這個司法解釋,領導還是構成受賄罪的,而且司法解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
總之,只要在法律中有操作空間,請求國家工作人員予以方便,這都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如果在法律中沒有任何操作空間,則不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比如,甲向某國有公司負責人米某送8萬元,希望能承包該公司正在發包的一項建築工程。又如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員劉某送8萬元,希望劉某在招生時對其已經進入該高校投檔線的女兒優先錄取。在這兩個案件中,按照法律規定,都有存在操作空間的,上線不代表一定會被錄取,所以屬於不正當利益。但如果丙向某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委員高某送3萬元,希望高某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自己的賠償申請,這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操作空間,所以屬於正當利益。
根據司法解釋,行賄罪和受賄罪一樣,入罪標準一般也是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當然如果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或者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等等惡劣情節,行賄1萬也可以構成犯罪。
比較典型的如代孕行賄。因受賄1.53億元被判無期徒刑的國家統計局原局長王某安,被媒體爆出代孕生子的醜聞。山東一老闆為感謝其在項目申報過程中提供的幫助,投其所好花340多萬元找了兩家代孕中介,幫王某安圓了老來得子的夢。
本罪的立法動機主要打擊的是司法實踐中「一家兩制」型案件,丈夫當官,妻子收錢。一旦被抓,丈夫一口咬定不知情,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丈夫知情的話,丈夫無法構成受賄罪,妻子也就不構成受賄共犯,但妻子可以兜底適用這個罪,賄賂款還是可以追繳,讓其「賠了夫人又折兵」。當然,如果證明丈夫知情,那就是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對此,司法解釋也規定,「特定關係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這裏的特定關係人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情婦(夫),「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行賄罪的法條表述中有三種行賄情形。第一款是普通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第二款是經濟行賄罪,正好對應單純受賄(經濟受賄),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回扣、手續費;第三款是消極條款,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犯罪構成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承諾包括明示承諾和默示承諾。只要具read.99csw•com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就屬於權錢交易。例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託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是一種默示承諾。這些行為都讓行賄者感覺職務行為可以收買,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很多行賄人摸准了領導的心理,收了錢也不會用,於是就有送假幣的,反正只要看著像真錢就可以。這種情況,行賄人依然構成行賄罪,當然還構成使用假幣罪,應當從一重罪論處,領導也構成受賄罪,只是受賄的數額如何認定,存在一定的爭議。有人認為應該按照票面數額計算,有人認為應該按照黑市價格來認定,還有人認為應該按照票面數額論以受賄的未遂,你覺得呢?
《反海外賄賂法》雖然是美國的國內法,只對美國公司和公民使用,但它卻極大了影響了我國反腐的司法實踐。美國司法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如果行賄對象涉及中國官員,自然會給我國提供官員受賄的重大線索。事實上,不少大案要案往往是因美國司法程序的啟動,腐敗問題才浮出水面。

099 五種受賄類型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係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於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這構成受賄罪嗎?
你會發現為他人謀取利益屬於目的要素,是主觀超過要素,這就像我們之前講過的綁架罪,主觀上要以勒索為目的,但這個目的並不需要實際實現。因此,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承諾即可認定具備這種目的。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然而,保留死刑就可遏制貪腐嗎?現行刑法規定,貪污或者受賄在300萬元以上,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可謂絕對重刑模式。刑法只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嚴刑峻法不可能真正遏制受賄。幻想通過嚴密法網,提高刑罰來防控受賄,這是刑法的不可承受之重,也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張三找領導幫忙,領導在看報紙,理都沒理他。張三在領導桌子上放了10萬塊錢,以為領導會見錢眼開。結果領導還是眼皮都沒眨一下。張三都快哭了,領導還是沒理他。所以張三又放下了10萬塊錢,哭著請領導看完報紙想一想他的事。領導還是未置可否。最後張三哭著離開領導辦公室。第二天早上,領導發現茶几上放著20萬,都不記得哪來的了,就把20萬放到保險柜。
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事後賄賂其實就是先辦事後收錢。在職人員只要有權錢交易的事實,即便履行職務時沒有收受賄賂的想法,只要辦事之後基於該履職行為收受賄賂,一律以受賄罪論處。但是,有一種例外情形,就是離退休人員在職期間為人謀利,等離退休之後才收受財物,司法解釋認為必須要在在職期間有事後受賄的約定才能構成犯罪。

100 死刑能遏制貪腐嗎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性賄賂一般不構成受賄罪。性賄賂一般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請人嫖娼,因為嫖娼可以直接計算為金錢,所以可以構成受賄罪,例如南方某地的一個領導,法院認定他受賄數額中有一筆是60萬,因為別人總共請他嫖娼200次,按每次計3000塊,共60萬;第二種類型,給領導送會員卡,領導可以持會員卡在會所無限次消費性利益,這也構成受賄罪;第三種最為最常見,直接送人,比如張三把自己老婆「送」給領導,這不構成受賄罪,因為把性解釋為賄賂,就把人給物化了,人不是物,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純粹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