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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社會控制與個人自由

序言 社會控制與個人自由

根據這種理論,民眾選舉的立法者頒布的法律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因為這是民眾意志或公共意志(public will)的體現。在盧梭看來,主權者是永遠不會犯錯誤的。他無法想象基於公意產生的主權政府也可能踐踏先前的契約,走向獨裁。不幸的是,這卻成了事實,後世幾乎所有的極權主義都流淌著盧梭哲學的血液。
我開始欣賞並接受康德對自由的理解: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是叫你不想做什麼,就可以不做什麼。對於吸毒者而言,真正的自由是可以抵制毒品誘惑的自由,而不是獲得無限量毒品的自由。因此,自由的背後一定是自律。但是,人類的悲哀在於我們根本沒有自律的能力,「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新約·羅馬書》)只有通過超越人類存在本身的力量才能培養人自律的能力,洗滌人類敗壞的本性。
然而,人們急於擺脫社會控制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人們對社會控制本身的正當性表示懷疑。20世紀,極權主義製造的無數血雨腥風讓人們對社會控制不寒而慄,人們急於逃離社會控制,逃離體制下的「古拉格群島」,尋求所謂的「自由」。
初定的研究計劃是龐大的,我試圖考察刑法中所有涉及個體同意的問題,並試圖構建一個體系化的同意制度。性侵犯罪中同意問題,人身傷害中的同意問題,醫療(手術、醫學研究等)中的同意問題,整形美容(如刺青、穿孔)中的同意問題,風化犯罪中的同意問題九_九_藏_書,體育競技、雜技、遊戲、毆鬥等各種危險性活動中的同意問題等,都在我的研究計劃之列。然而,隨著思考的深入,我不得不承認自己能力的有限,我根本無法駕馭一個如此龐大的話題。而且,我開始懷疑,對如此繁雜的問題進行體系化是否可能,所有的體系化建構是否只是人類理性搭建的「巴別塔」,出於人類理性狂妄的自負。於是,我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問題,也就是性侵犯罪進行討論,因為其中的同意問題最為豐富。
以往我對自由的理解始終未能跳出「隨心所欲」「個人解放」的視界,這可能也是國人對自由的通常看法。柳宗元詩曰:「破額山前碧玉流,騷人遙駐木蘭舟。春風無限瀟湘意,欲采蘋花不自由。」詩人在湘江泛舟,見到水中的蘋花,「欲采而不自由」,這曾讓我感喟不已。但是,這種自由觀卻無法讓人自由。每一個慾望的滿足必然帶來新的慾望,人在追求自由的同時無可避免地成為慾望的奴隸,一如盧梭所言「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從這個角度來看,社會控制與個人自由不應是對抗關係,而應是合作關係,社會控制的目的應該培養人類的自律,讓人擁有真正的自由。法律是社會控制的一種重要工具,它要教導人行在良善之道。法律的最高目標是將其所倡導的良善價值內化為人們的行為準則,讓人自覺自愿遵守法律。這樣說來,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九*九*藏*書是維護和擴大自由」(洛克:《政府論》)。
隨著進一步研究,我發現自己必須更新對自由的理解,部分推翻先前的假設。人的思想經常會發生變化,今日之我已完全不同於昨日之我,甚至在我撰寫這篇序言時,我也不無遺憾地發現,序言中想表達的觀點與本書中的個別部分也有衝突。
這是一個並不完美的世界,但法律可以持守正義,堅守善道,讓人心在濁世中有對良善的信心與盼望,真理必讓人自由。
只有從超越此岸存在的超驗世界尋找社會控制的正當性依據,才能確保人們尊重社會控制的權威,社會控制與個人自由才能從對抗走向合作。包括法律在內的社會控制若要獲得人們真正的尊重,必須有一個超越世俗存在的源頭。
何種力量可以確保社會控制是正當的呢?啟蒙運動之後,個人主義和理性主義大行其道,人們將社會控制的正當性依據從天國拉向塵世。用馬克斯·韋伯的話來說:「世界已被祛魅」,「只要人們想知道,他任何時候都能夠知道,從原則上說,再也沒有什麼神秘莫測、無法計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們可以通過計算掌握一切,而這就意味著為世界祛魅。人們不必再像相信這種神秘力量存在的野蠻人一樣,為了控制或祈求神靈而求助於魔法。技術和計算在發揮著這樣的功效,而這比任何其他事情更明確地意味著理智化。」(韋伯:《學術與政治》)
在刑法的同意問題中,有大量的疑難問題必須通過價值判斷才能解決。比如https://read.99csw.com甲冒充某女丈夫與其發生性關係,甲冒充有錢人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甲冒充明星與某女粉絲髮生關係,甲冒充某女男友與之發生性關係……上述案件是否都構成強|奸罪,這涉及欺騙與同意。何種欺騙能夠否定同意的有效性,在刑法中存在大量的理論。大部分的理論都試圖說明欺騙與處分的因果關係,如果一種欺騙能夠高概率地讓女方處分性權利,那這種欺騙就屬於實質性欺騙,進而導致同意無效。如果不考慮價值,只做事實判斷,上述四種情況其實都可以認定為強|奸。但這種判斷顯然是和不道德的社會現實同流合污。雖然在現實社會中,有錢人、明星與女方發|生|關|系很普遍,未婚同居更是司空見慣,但法律一定要倡導正確的價值觀,在法律中必須堅持只有在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才是正當的,其他一切的性行為都是不道德的,是低概率事件。因此,除了上述第一種情況屬於強|奸,后三種情況都不能認定為強|奸。
我們這個時代的人總是充滿著對自由的渴望,因為我們時刻覺得自己並不自由。一直以來,我對「自由」這個話題就興趣盎然,十多年前撰寫碩士論文時,我就曾以《自由視野中的罪刑法定原則》為題,進行過初步的探索。但是,誠如奧古斯丁所說:時間是什麼,你不問我,我還明白,你一問我,我倒糊塗了。寫完該文之後,我對何謂自由更是困惑。
另一種理論是功利主義哲學觀,代表人物是邊沁,認為社會要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https://read.99csw.com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社會控制是必要的。在刑法理論中,功利主義哲學觀遍及方方面面,比如為學界普遍接受的法益理論,犯罪的本質在於侵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益),因此要對犯罪進行利益分析,如果沒有侵犯利益,或者為了保護較大利益而犧牲較小利益就不是犯罪。然而,如何進行利益權衡?何種利益為大,何種利益為小,功利主義哲學很難得出讓人信服的結論。功利主義主張當個人利益與「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相抵觸,個人利益就應放棄或做出犧牲,但問題在於何謂「最大多數」?何謂「最大幸福」?這種無比抽象的概念就如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公意」等概念一樣,在現實中成為少數人謀取私利的託詞,最大多數往往是被少數人所代表的。
只有當法律獲得了超驗世界的神聖源頭,法律所承載的公平和正義才有可能,法律才能真正為公眾所遵奉,法律所推崇的價值才能內化為人們內心的行為準則。法律要儘可能地去倡導正確的價值,引導人們回歸至善之道。有許多人信奉馬克斯·韋伯的「價值無涉」的學術研究方法,認為社會科學研究應當與自然科學一樣,只進行事實描述,做邏輯判斷,而不進行價值判斷。究其原因,關鍵是在這個「祛魅化」的時代,人們的價值觀已經完全崩盤,人們已經將無價值作為一種新價值,這是一個諸神橫行的年代。然而,我確信無論天變地變,有些價值是永恆不變的,法律必須要倡導這些價值。
在世俗社會中,能夠無限接九*九*藏*書近超驗世界的就是人們內心神聖的道德良知,這種道德良知絕非進化而來,它是與生俱來的。今天的人們絕不敢誇口自己的道德水平能夠超越古人。因此,法律一定要尊重民眾的道德良知。無論何種理論,如果與樸素的道德良知相抵觸,它都有修正的必要。理論不過是渺小人類的小小設計,如哈耶克所說的「茫茫暗夜裡的天光一泄」,而它的局限和褊狹則是命中注定的。
有兩種理論企圖為社會控制的正當性背書。
一種是社會契約論,代表人物是盧梭。社會契約論認為人們為了保護自己不受他人的傷害,必須讓渡一部分權利,達成社會契約,接受社會控制。盧梭要求「每一個體將自己的權利毫無保留地完全轉讓給共同體」,人們在服從共同體的時候,實質上只是在服從他們自己,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主權,即社會,既不能損害社會成員的整體,也不能傷害他們中具體的任何個人。」正是在這種社會契約論的基礎上,盧梭建立了他的人民主權理論。
本書所探討的主題依然與自由有關。個體的同意(consent)能夠多大程度影響犯罪的成立與刑罰的適用,這取決於社會控制與個人自由之間的微妙關係。按照最初的設想,我假定社會控制與個人自由是對抗關係,社會控制越強,個人自由也就越弱。為了實現個人的自由,我的預設是刑法應當儘可能地擴大同意這種辯護理由的適用範圍,比如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身體甚至生命,因此與賣淫有關的非暴力犯罪應除罪化,安樂死也應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