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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皇帝韋斯帕薌(69年12月21日—79年6月24日在位) 《皇帝法》

第五章 皇帝韋斯帕薌
(69年12月21日—79年6月24日在位)

《皇帝法》

四、在舉行負責義大利行政的法務官、財務官、執政官等公職以及負責行省統治的皇帝行省總督、元老院行省總督、埃及長官,負責稅務的皇帝財務官等公職的選舉時,皇帝推舉的人應該得到與其身份相符的待遇。
二、無須繳納任何罰金。
步入帝政后,相當於董事長的皇帝不再是從董事會當中選出,而是由世襲制確定的或前任董事長以收為養子的形式提名的人就任不限制任期的終身董事長。公民大會也變成了公民們在競技場中報以歡呼或大喊反對的形式,所以通過全體員工的選舉產生董事長的情況不復存在了。
在羅馬史上幾乎是羅馬代名詞的「羅馬的元老院」隨著羅馬歷史的發展也在不斷改變它的功能。

《皇帝法》碑文(藏於卡匹托利尼博物館)
第一個嘗試改成這種形式的人是尤里烏斯·愷撒,但他真正的意思是,羅馬這個「企業」既然已經成長為世界級規模的國際大企業,仍然延續每年更換一名企業領導人的制度以及300名董事會成員的合議制度,會妨礙企業在運營上發揮充分的作用。我認為,帝政對於羅馬帝國來說是追求統治能力的提高時不可避免的一種過渡政體。
然而,尼祿的下場還給了他另外一個教訓——如果被元老院打上不勝任皇位的烙印,具體來說就是,如果被元老院以過半票數表決為「共同體羅馬的敵人」的話,縱然是皇帝也會瞬間淪為一介草民。失去元老院的信任,一切就結束了。就連一直以從母親身上繼承了開國皇帝奧古斯都血統而自豪的尼祿也不例外,何況與尼祿相比出身卑賤、在羅馬的統治階級中不過是個後起之秀的韋斯帕薌。因此,他認為,從鞏固皇帝賴以倚仗的基礎這個意義上來說,以明確的法律規定皇帝享有的權力也是非常必要的。
七、正如以上三位皇帝得到承認的權力一樣,韋斯帕薌也擁有對元老院會議和公民大會的決九-九-藏-書議行使否決權的權力。
二、正如奧古斯都、提比略、克勞狄烏斯諸位皇帝得到承認的權力一樣,皇帝韋斯帕薌也擁有召集元老院元老開會的權力、向元老院提出法案的權力,以及撤銷法案的權力。
三、不承認任何人有權以皇帝實施了反對公民大會或元老院會議決議的政策為由對其進行控訴或彈劾審判。
但是在韋斯帕薌的《皇帝法》中,即使皇帝被認定不稱職,元老院也無權提出不信任案。我推測,就算奧古斯都站在韋斯帕薌的立場上,也根本不會考慮頒布《皇帝法》。
雖然韋斯帕薌通過制定這項《皇帝法》從而向帝政的專制化邁出了一大步,但有意思的是他在位的9年期間政局始終很平穩。他的統治碩果累累,甚至當初根本沒必要剝奪元老院的不信任許可權。按史學家的話來說就是這一時期沒有一件值得記載的事件。沒有事件值得記載固然緣於他的善政和好運,但我認為韋斯帕薌的平民階級出身和日常的行為加上他健全的常識,也給別人造成了他是一位好皇帝的印象。「平民皇帝」便是韋斯帕薌的皇帝形象,對此他比任何人都感到滿意,也很清楚這種形象的效果。
在王政時代,元老院是集合各大家族的家長向國王提出建議的機關,成員人數從一開始就固定為300人。
但是,沒有事件值得記載也表明他肯定在這種事件發生之前就進行了妥善處置。曆數韋斯帕薌回國后的業績便可以得知他對待內亂后的帝國重建有著怎樣的想法,以下將不按照年代順序,而是分幾項來進行介紹。
公元前509年羅馬過渡到共和政體之後,元老院的成員人數和集合實力派人士的功能一如既往,但是從提出建議的機關變為了執行機關。如果把共和政體時代的羅馬元老院比作現代的私營企業,差不多相當於在員工(公民)的上層組成一個有300名成員的董事會。由全體員工每年從這300人當中選出兩人擔任為期一年的總經理。選出兩人是因為需要一人主管國內,另外一人主管國外,共和政體時代的「國外」指的是指揮擴張霸權的戰爭。
韋斯帕薌有兩個九九藏書成年的兒子——提圖斯和圖密善。明確他們皇位繼承權的做法當然含有父親對兒子的感情,但是在韋斯帕薌和他的兩個兒子之後的弗拉維王朝步入了史稱「五賢帝時代」的盛世,這個時代的五位皇帝政績顯赫的最大原因在於養子繼承製度,這種說法是史學界的定論。然而,五人中的四人都沒有子嗣,唯一例外的馬可·奧勒留皇帝讓他成年的兒子康茂德繼承了皇位。有子嗣的人抵擋不住世襲的誘惑是人之常情,另外家庭作為培養領導人的機構在當時相當重要,所以這種體制很容易讓世襲制度被第三方接受。
關於皇位的世襲,穆奇阿努斯引用了韋斯帕薌的原話:「皇位繼承人問題無非就是承認我兩個兒子的繼承權,否則就倒退到無政府狀態的二者選一的問題。」
一、皇帝對公民大會或元老院會議的決議表示反對時,不予追究責任。
韋斯帕薌在維特里烏斯被殺后成為唯一的皇帝時,就已經由元老院承認了以下幾項權力:「全軍的最高指揮權」「護民官特權」「最高裁判權」「奧古斯都的尊稱」「第一公民」。前三項是「權力」,后兩項是彰顯「權威」,即使不專門設立《韋斯帕薌皇帝法》(以下簡稱《皇帝法》),權力和權威也會得到保障。因此,《皇帝法》在任何人眼裡都只不過是為了不讓人說三道四而明文規定了各項權力而已。然而,這項《皇帝法》的真正目的卻在於追加在這些權力之後的「Sanctio」,意譯過來是「對罰則免除的承認」。並且可視為給這一項條款埋下了伏筆的上述中的「六」,即只要無損於國家的尊嚴和利益,皇帝便擁有做任何事情的權力,這一項條款在「對罰則免除的承認」的保障下發揮了更強的效力。
一、正如神君奧古斯都、提比略、克勞狄烏斯諸位皇帝得到承認的權力一樣,皇帝韋斯帕薌也擁有與他本人認為合適的國家和君主締結同盟及友好條約的權力。
在一年中經歷了皇位的三次易主,每次都只能事後追認的這種無力感讓元老院的元老們對有利於穩定政局的皇位世襲制投贊成票也是可以理解的。
將愷撒的九_九_藏_書這種想法變為現實的開國皇帝奧古斯都卻在董事會中保留了彈劾不稱職董事長的功能——他賦予了元老院對帝政進行監督的權力。
五、首都羅馬的居住區域需要擴建時,正如克勞狄烏斯皇帝得到承認的權力一樣,韋斯帕薌也擁有對其進行擴建的權力。
韋斯帕薌的這種想法在不可替代的幫手穆奇阿努斯的協助下,被準確且迅速地實現了。前任皇帝維特里烏斯被殺后沒過10天的公元69年12月末,穆奇阿努斯來到首都。但他沒有召集元老院元老的權力,所以讓擁有召集權的首都法務官尤里烏斯·弗朗提努斯召集元老院元老召開會議,在會議上向元老們提出了審議通過這兩項措施的要求。
韋斯帕薌肯定不想重蹈覆轍,像尼祿那樣失去元老院的信任,說得更具體些,就是被打成「國家公敵」而被迫自殺。不過,這項《皇帝法》的確立對於帝政下的羅馬來說確實意味著重大的轉變,它代表元老院再也無法對皇帝進行彈劾審判,並且失去了通過過半的票數表決將皇帝打成「國家公敵」來更換政權領導人的權力。由於這項法律的頒布,元老院失去了連帝政的創始者奧古斯都都認可的對皇帝的監督功能。
因為對於被剝奪了不信任(用當時羅馬的話來說是彈劾審判)許可權的元老院來說,在位的皇帝被認定不稱職時,唯一能採取的手段只剩下暗殺了。也許有人會說被表決為「國家公敵」唯有自殺一條路,所以自殺和被暗殺沒什麼區別。但是,擁有「武器」卻不使用和「武器」被收繳想用也用不了是完全不同的。我之所以不想給韋斯帕薌作為領導者的表現打滿分,就是因為他知道法制化無法解決所有問題,但還是斷然實行了法制化。即便是法律,也能反映出制定它的人有著怎樣的人格。
三、由皇帝召集的臨時元老院會議通過的法案與一般元老院會議通過的法案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只要無損於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不管是什麼舉措,都承認韋斯帕薌提出議案並付諸實施的權力。這也是奧古斯都、提比略、克勞狄烏斯諸位皇帝曾經享有的權力。
但是,在100年前創建帝政九_九_藏_書的奧古斯都沒有以這種露骨的方式明確自己的權力,是因為當時的羅馬人對君主政體有強烈的排斥感,想一想愷撒被暗殺的例子就足以證明。不過歷經一個世紀之後的公元70年,往往被視為「元首政體」的羅馬獨有的君主政體取得了很多業績,終於得到了統治階級的羅馬公民和被統治階級的行省人民的一致認可,對於露骨的表現表示反感的只有極少數理想主義者而已。並且,在講究實際的武將韋斯帕薌看來,就算成為皇帝之後也應該以明確的法律規定皇帝可以行使的各項權力,以防之後有人說三道四。
也許韋斯帕薌覺得這樣一來他就可以安心做皇帝了,但是這項法律的第一個犧牲者就是26年後被暗殺的韋斯帕薌的次子圖密善。越是努力想要排除風險,就越容易被風險拖下水,這絕對是一個最好的例子。有風險存在的話,人的緊張感就會增強,所以他們有意無意地都會想修正政策路線。也就是羅馬皇帝不得不經常考慮什麼事該做,什麼事不該做。
但是,即使步入帝政時期后,羅馬的元老院也不僅僅是監督機關,還是儲備在將來就任國家要職人員的機關,因此,奧古斯都才認為,只有賦予元老院與其地位相稱的許可權才能充分發揮它的作用。從人的心理來看,如果期待對方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話,給予足夠的許可權是最好的辦法。就連憑藉軍事力量推翻了「元老院體制」的愷撒也沒有做出廢除元老院這樣的暴行來。不僅如此,他甚至還增加了元老院的人員編製。不過,愷撒勾畫的羅馬帝國不是共和政體時代那種元老院主導的政治體制,而是皇帝主導的政治體制。到了愷撒之後的奧古斯都時代,元老院作為一個機關負責儲備人才、輔佐皇帝經營國家的色彩進一步加強了。儘管如此,一旦認定在位的皇帝不稱職,它仍然有權提出不信任案。
韋斯帕薌提出這種程度的要求是因為他能夠置帝政百年的業績于不顧嗎?奧古斯都之所以沒有貿然提出這種要求,是因為在共和政體向帝政過渡的那個微妙的時期,他無法對強烈反感帝政的羅馬人視而不見嗎?如果奧古斯都站在韋斯帕薌的立場九*九*藏*書上,他也會提出這樣的要求嗎?
但是,尼祿的下場證明只確立世襲權力是不夠的。韋斯帕薌為將來的繼承人提圖斯提供了建功立業的機會。他從第一線退下來,讓兒子提圖斯擔任猶太戰爭的大決戰——耶路撒冷攻略戰的總指揮就是這個目的。
也許讓內閣法制局來制定法律條文的話也會是這種結果,但是這項「Sanctio」中的內容與其他部分不同,為了不招致誤解而字斟句酌,完全是用典型的法律學家的文體寫成的,結果使全文的意思晦澀難懂,現將其內容逐一列舉如下:
如果各位之前讀過《羅馬人的故事06·羅馬統治下的和平》的話,肯定會覺得這些權力與開國皇帝奧古斯都集於一身的各項權力沒有任何差別。確實如此,上述權力中的「一」是登上皇位就可以獲得的權力,因為皇帝本來就是羅馬全軍的最高司令官,所以軍事和與此脫不開干係的外交都是皇帝的工作。「二」和「七」是取得「護民官特權」就可以行使的權力。「三」和「六」其實也是無須法律明文規定的,尤里烏斯—克勞狄烏斯王朝的皇帝們自始至終都在行使這兩項權力。「四」的目的在於提高自己推舉的人被任用的可能性,但是有皇帝做靠山的人在選舉時自然會得到優待,沒必要專門訴諸法律來明文規定。我覺得這一條暴露了韋斯帕薌與生俱來的品格低下。
另外一點,也就是對皇帝權力的明文規定清楚地寫在今天的羅馬卡匹托利尼博物館保存的碑文上。這篇題為《韋斯帕薌皇帝法》(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的碑石大意如下:
如此明確皇帝權力的《皇帝法》不是由他獨一無二的助手穆奇阿努斯以皇帝提出的法案也就是皇帝立法的形式確立的,而是要求元老院以立法的形式——「元老院勸告」來表決通過的。換句話說,這樣做造成的印象就是,這個法制化的舉措不是皇帝韋斯帕薌本人提出的,而是元老院主動要求的。提案者通過追加的「Sanctio」和《皇帝法》到底想表達什麼呢?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這項法案通過並簽了名之後,他們就沒有彈劾皇帝的權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