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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羅馬法大全》

第二章 皇帝哈德良
(117年8月9日—138年7月10日在位)

《羅馬法大全》

嚴禁在家設置禁閉奴隸或其他用人的設施。
九、明文規定埋于地下的金子及其他物品的所有權。根據這一規定,如果發現金子或物品的人為土地所有人,那麼,埋藏物全部歸此人所有;如果金子或物品所埋之處為公有土地,原規定埋藏物歸國家或地方自治體所有,新法則改成了土地所有者和發現藏物的人平分埋藏物;如果金子或物品所埋之處為他人土地,則由土地所有人和發現藏物的人平分埋藏物。
這三個人無疑都是法律方面的專家。但是,如果你認為他們只是單純研究法律的、類似於大學教授那樣的人,那就大錯特錯了。這三個人不僅法律知識豐富,而且都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當然,哈德良選擇他們來做這項工作,不是因為他們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因為在羅馬,精通法律的人都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他只要以法律知識是否足夠豐富作為選擇條件就可以了。因為,掌握法律知識的人一定都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七、嚴禁對孕期女性進行處罰。
幾年前,有報道說,一位英國農民在自己所有的土地里發現了大量羅馬時代的硬幣,他得到了那些硬幣,因為他有這些埋藏物的所有權。由此看來,哈德良的法律在現代英國似乎依然有效。不過,我更關心的是大英博物館是否會把這些羅馬時代的貨幣統統買下來。大英博物館里收藏有多達10萬枚羅馬時代的硬幣,博物館還專門辟出一塊地方展出這些硬幣,供人們欣賞或研究。我想與其把這些新發現的硬幣拿出去拍賣,讓它們散落在社會上,不如集中保存於一個地方供人們隨時欣賞,更符合人類共同遺產的使命。我不知道那些硬幣後來的命運如何。
下一代皇帝安敦尼·庇護剛登基,尤里安努斯就當選了執政官兼任祭司。在羅馬,大祭司由皇帝兼任。此外,他還曾經任職低地日耳曼駐軍的司令官。
在確定罪犯就是奴隸,並決定判處其死刑的情況下,原法律規定,要對這家所有奴隸執行死刑。新法廢除了這一條,並明文規定,只判處罪犯一個人死刑。事實上,之前的法律雖然規定有連坐,但是在現實中,已經有相當長時間沒有那樣執行了。在尼祿皇帝時代,曾經因為連坐,一次處決了400名奴隸。對此,當時的市民九-九-藏-書群情激奮,抗議聲此起彼伏。從此以後,再也沒有人因連坐而受到懲處。
傑爾蘇好像比哈德良年長几歲,在圖拉真時代,曾擔任過法務官,並兩次當選執政官。此人也是哈德良的「內閣」成員之一。除了多達39卷的《學說彙纂》(Digesta)以外,其著作的涉及面很廣,包括書信集、評論等。他是一個出生於法國南部的羅馬人。
三、被判處死刑或流放的人,按照之前的規定,其資產全部充公進入國庫。新的羅馬法規定,留下其總資產的十二分之一給他的家人。其實,皇帝為了表示自己實施仁政,這一做法早已是既成事實。因此,這一條只是把既成事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而已。
第一個時期——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150年前後的600年間。其間,羅馬建國,義大利半島統一,在與大國迦太基的生死較量中勝出,並稱霸于地中海。說起來,這個時期制定的法律,應該只考慮本民族,即拉丁民族即可。
十、嚴懲擅自修改用於買賣活動的重量等計量器具、為自己獲取更多利益的人。哈德良認為經濟活動的基礎一定是公正。
十一、嚴禁為獲取廉價、方便的建材而毀壞有歷史價值的古老建築。按現代人的說法,就是保護文化遺產。遺憾的是,到了基督教成為國教、其他宗教一律遭到排擠的時代,這條法律徹底失效。
六、對於攻擊並掠奪因船隻遇險游到岸邊的落難者的人,之前的法律通常不加以追究。新法規定,對於這種行為,按盜竊行為嚴加懲處。
禁止男女混浴需要相應的設施。之前建的公共浴場都不分男浴和女浴。而且因為堅固,改造這些浴場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於是,通過劃分入浴時間來區分男浴和女浴。上午第七時(13點)之前為女浴時間,第八時(14點)到日落(18點前後)之前為男浴時間。在羅馬時代,男人勞作的時間通常是從日出到下午1點。當然,關於入浴時間的規定,各行省可以按照當地的習慣做適當調整。例如,有礦山的地方,浴室會開到夜裡9點。禁止男女混浴,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的,所以任何人都必須遵守。然而,對此心懷不滿的真的只是男性嗎?或許女性read.99csw.com也會有不滿吧?
主人或主人家成員遭奴隸殺害時,為獲取證詞,對用人採用持續刑訊的範圍,只限於當時在事發現場或現場附近的人,而不是所有用人。
這三個人分別留下了各自的《學說彙纂》。由此看來,我想,哈德良應該沒有讓這三個人坐在一起共同來完成《羅馬法大全》,而是分門別類,每人負責一部分,交給他們各自完成。普利斯庫斯也留下了《學說彙纂》,只是不清楚一共有多少卷。尤里安努斯負責的是按年度分類的臨時措施法的集大成,內容是皇帝有權在徵得元老院同意之前發布的命令。這部集大成沒有和《學說彙纂》編在一起,而是作為獨立的著作被保留了下來。這三個人使用的基本資料是保存於公文書庫中的、由歷任法務官記錄下來的判例。
所謂法律,是決定「善良和公平的藝術」(ars boni et aequi)。這句話出自法學家培特·J.傑爾蘇(P. J. Celsus)。他受哈德良之邀,參与了把羅馬法集大成的這一項大事業。順便提一句,我把拉丁語「ars」翻譯成了「藝術」。它的義大利譯語是「arte」,西班牙語也是「arte」;法語是「art」,英語也是「art」;德語是「Kunst」。被認為是「善良和公平的藝術」的羅馬法,反映了羅馬人的法律觀。他們認為,所謂法律應該順應時代,做相應的修改。羅馬法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時期:
他在帝國內巡迴旅行的目的是視察帝國防線。在視察過程中,為了重建帝國安全保障體系,他廢棄了一些他認為無用的東西,也重新整理了他認為可以繼續保留的東西。
在前兩任的嘗試過去了170年以後的此時,皇帝哈德良為什麼又要再次著手進行這項工作呢?
四、明確遺產繼承權。羅馬人很早就承認私有財產權,因此,對他們來說,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哈德良制定的法律還規定,不得接受不相識之人贈予的遺產,不得接受有子女的熟人贈予的遺產。我想,制定這條法律的目的是保護家族繼承權,擺脫來自以皇帝為代表的統治階層有形無形的壓力。
雖然奴隸是主人的私有財產,但是嚴禁把他們賣到妓院或https://read.99csw.com角斗場。
十二、禁止公共浴場內男女混浴。羅馬人早已習慣裸體,幾乎所有神像都是裸體,參加競技比賽的選手也是半裸體。因此,羅馬人從來沒有禁止在浴場男女混浴。欣賞眼前女性美麗的裸體或許會讓人們聯想到活生生的維納斯。只是,話雖如此,類似「性騷擾」的行為並非全然不存在。對「公」與「私」相當敏感的哈德良皇帝不能容忍這類事件。
此人同樣多次擔任過羅馬的重要職位,例如財務監察官、軍團大隊長、國稅廳廳長等。國稅廳廳長之職,小普利尼也曾經擔任過。這個部門的任務是管理從元老院行省收上來的稅。傑爾蘇也出任過這個職位,卸任后,還擔任過皇帝行省的稅收總管。除了上述職位,尤里安努斯還擔任過只有元老院元老才有資格擔任的法務官。在哈德良時代,他似乎晉陞到了「光榮的公職人員」的中間階段。
在受哈德良之邀參与羅馬法集大成工作的法學家中,我們只知道三個人的名字,他們是涅拉修·普利斯庫斯、培特·J.傑爾蘇以及塞爾維烏斯·尤里安努斯。
用一句話概括,第一個時期和第二個時期的羅馬法是真正的羅馬法,第三個時期的羅馬法,我認為它已經變成了東方化的、基督教的法律。
不管怎樣,嚴禁男女混浴,絕對受基督教及伊斯蘭教的歡迎。落落大方的羅馬式沐浴從此永遠不再有了。
此外,關於士兵的資產也做了明文規定。規定指出,在其陣亡、病死甚至自盡后,家人有繼承權,但違犯軍規被判死刑的除外。這條法律一定是在哈德良重建軍事力量期間實施的。也就是說,這是一項提高士兵社會地位的法律。
根據後來的職業生涯推斷,尤里安努斯接到哈德良的任命,負責這項工作的時候30歲左右。他出生於曾經是迦太基領地的阿非利加行省。他的全名叫路奇烏斯·奧克塔維厄斯·科爾涅利烏斯·尤里安努斯。因此,他的祖先可能是迦太基人,在羅馬人征服迦太基后,被賣身為奴。後人又從奴隸成功變身為解放奴隸,並得到了昔日主人的家族名稱,這種可能性非常大。在帝制時期的羅馬,這樣的人並不罕見。
第二個時期——公元前150年至公元300年的450年。這個時期,大量的其https://read•99csw.com他民族加入了羅馬帝國。相應的,法律變成了多人種、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共存共榮的法律。這一時期的羅馬法已經可以稱作國際法了。
在哈德良之前,已經有兩個人嘗試把第一和第二個時期的真正的羅馬法進行彙編。兩人做這件事的時間都在公元前1世紀。
五、士兵服役期間不得結婚。在其服役期間出生的孩子只能算庶出。但是,這個庶出的孩子也為家庭一員,享有遺產繼承權。
所謂的法令集大成,不是單純地把所有法令匯總起來就可以了。首先,要把不好的法令,或者因不符合時代的需要事實上已經失效的法令全部廢除,同時,要制定必要的新的法律,然後再把數量龐大的法令進行匯總整理,重組羅馬社會的規則,即羅馬法。所謂整理、重組,無論是軍備還是法律都是一樣的。我想,哈德良的確是對羅馬帝國實施了真正意義上的「重建」的人。
第三個時期——公元4世紀到6世紀的約250年。這是從君士坦丁大帝承認東方的基督教的合法性,狄奧多西一世正式宣布基督教為國教,直到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發行《羅馬法典》(Codex Justinianus Repetitae Praelectionis,又稱《查士丁尼法典》)為止的時期。
二、對故意殺人、過失殺人以及正當防衛殺人進行區別對待。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后兩者無罪,但是,新制定的法律傾向於無罪。
尤里安努斯的壽命好像很長。在皇帝馬可·奧勒留時代,他依舊很活躍,曾赴西班牙出任塔拉戈納行省總督,還到阿非利加行省(首府迦太基)擔任阿非利加行省總督,然後才結束官職生涯。此人留下了多達90卷的《學說彙纂》。
還有一條法律規定,父親死後11個月內出生的孩子有要求繼承遺產的權利。也許你會說妊娠時間不是9個月嗎?對此,我們並不清楚羅馬時代的人們是怎麼想的。
完成這一大事業並正式出版這部《羅馬法大全》,據說是在迎來哈德良統治第14個年頭的公元131年。從此,羅馬的政治家、行政官、檢察官以及律師,凡是與法令及判例相關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羅馬法大全》了。也就是說,公元6世紀中葉,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完成read.99csw•com的《羅馬法典》出版發行的400年前,羅馬人已經有了自己的法令集大成。甚至現代羅馬法研究者們也說,查士丁尼完成的只能算是東方基督教性質的「羅馬法大全」中也轉載了大量哈德良時代三位法學家整理的集大成中的法令及判例。也就是說,哈德良重組的羅馬法成果,也被查士丁尼吸收進了自己的《羅馬法典》中。我想,這就是哈德良在法律方面做出的具有歷史和法律意義的貢獻。關於這一點,就讓我們交給專家們做進一步的研究吧。在這裏,我只想從這三人的《學說彙纂》中摘錄一些有意思的內容。需要聲明的是,我只是從學者們明確指出為哈德良時代制定的法律中摘錄幾例而已。在現代法學界,把一生都獻給了羅馬法研究的研究者依然為數不少。
八、關於奴隸,新法規定,不管出於什麼理由,嚴禁主人濫殺奴隸或割除其身體的任何部位;禁止主人動用私刑。若有必要應該提起訴訟,交給法庭裁決。
在三個人中,普利斯庫斯年紀最大,他的經歷也最不清楚。我們只知道,在圖拉真和哈德良時代,他一直是皇帝的「內閣」成員之一。他是元老院元老,因此,他大概也擔任過幾次被稱為「光榮的公職人員」的國家要職。
第一個人是獨裁官科爾涅利烏斯·蘇拉(關於這個人,我在《羅馬人的故事03·勝者的迷思》中有詳細描述)。蘇拉思維清晰,又具備大胆果敢的行動力,而且為了實現目標,有持之以恆的決心。但是,恆心不是一成不變的。為了完成元老院強化政策,他甚至出任了獨裁官。但是,當他看到這一政策成功后,卻選擇了引退。而且,他從刑法尤其先進的法令集大成的工作中也抽身而退了。
讓我們再回到哈德良的法律上來。除了上面這些規定外,還有幾條法律,非常符合哈德良疾惡如仇的性格。
第二個人是尤里烏斯·愷撒。他成為終身獨裁官以後,找出了蘇拉未完成的法令集大成,開始挑戰民法的法令集大成。遺憾的是,因為他遭到了布魯圖的暗殺,這項工作再次半途而廢。
一、不以叛國罪提起訴訟。一想到哈德良本人登基之初,即以此罪名懲處了四位前執政官的事情,這一條似乎顯得有點兒虛偽。但是,也許這條法律已無必要,因為後來它受到了統治階層的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