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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奏曲(intermezzo) 《梅爾菲憲章》

間奏曲(intermezzo)

《梅爾菲憲章》

話雖如此,腓特烈並沒有把羅馬法直接引入《梅爾菲憲章》。《梅爾菲憲章》中有一條獨特的條款,規定有上訴的一般判決必須在起訴后一年內拿出結果。判決應該公正,如果一拖幾年,就會加大原告和被告所蒙受的損失,連法律所追求的公正也保障不了。近來官司一拖10年的情況司空見慣,我在心裏不禁嘆息。
Magma Charta Libertatum(《大憲章》),公佈於1215年6月。
然而,只要讀一遍這份文獻,人們就不能不感受到當時三十五六歲的腓特烈的熱切之心,他是在盛夏時節把全體合作者封閉在梅爾菲城執著地讓他們完成這份憲章的。
法蘭西一邊旁觀著如此這般的英吉利,一邊推進著從封建制向君主制的轉變。國王腓力二世是推進這一進程的最大功臣。他是一個政治性人物,軍事上則完全不行。但幸運的是,最大的敵人英國的國王從戰無不勝的獅心王換成了每戰必敗的失地王。腓力二世還是一個巧于玩弄卑劣手法的人。原先的實力諸侯由於反覆不斷的十字軍遠征,人力、物力衰微不堪,他便神不知鬼不覺地把他們的領土變成了國王的領土。他於1180年登基,1223年去世。這兩個年頭的法蘭西地圖顯示了他所以被法蘭西人讚揚為奧古斯都的業績。奧古斯都可是羅馬帝國的第一任皇帝。
到13世紀前半葉時,中世紀已步入後期。這是一個歐洲激烈動蕩的時代。

法蘭西與英吉利的領土比較
《梅爾菲憲章》後來被遺忘的第二個原因在於,法治國家的觀念直到近現代才得以復興。
腓力國王和腓特烈皇帝在把封建社會轉向中央集權的君主read•99csw•com政體國家的目標方面很相似,但這兩位君主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
我想在這裏談清羅馬法與教會法的不同之處。
在中世紀,除腓特烈的唯一例外就是重視公正執法而被稱為「中世紀羅馬」的威尼斯共和國。不過,威尼斯再怎麼熱衷於維持法治國家,也只是停留在本國國內,不曾想過要將法治的理念輸出到其他國家,實際上也沒有輸出過。
可是,人們當初制定《大憲章》時,在寫進去的條款中並沒有要求國王承認市民的全部權利等內容。只是因為英國國王的權力和影響力受到削弱,引起了對神職人員和封建諸侯所擁有的既得權益的再次確認。
為什麼呢?在《大憲章》上簽字的是英王約翰。在他手上,英國一塊接一塊地失去了其在法蘭西境內的領土,一如他的綽號「失地王」所表現的那樣。國王手下的諸侯紛紛認為,在如此無能的國王手下,連自己的領土也將不保。沒有了諸侯的合作,王位也坐不穩。為了留住諸侯,約翰不得不在明確載有貶抑王權、提高諸侯權力內容的《大憲章》上簽字。然而這樣一來,英國就會在亨利二世和獅心理查所推進的從封建社會走向君主政體國家的道路上走回頭路。也就是說,在此後長達200年的時間里,英國不得不在迷茫中痛苦掙扎。
中世紀後期英國國力衰退,原因不光是因為失去了在法蘭西境內所擁有的領土。在國內姑息封建諸侯才是最大的原因,而允許這樣做的正是《大憲章》。
羅馬教廷感知read.99csw.com到了這一點,試圖通過設立異端裁判所來加以阻止,裁判所用於審判違反基督教會所規定的基督教徒生活方式的人。
腓特烈皇帝的目標是建設一個以法律為基礎的、有秩序的和平國家。為此必須把那些被認為「學問」沒有神職人員高的、以諸侯為首的普通世俗群眾帶入這項事業。按照腓特烈的想法,如果用這些人讀不懂的語言去寫憲章,那它就不能成為「法律」——這個人們賴以共生的規則了。
法蘭西國王腓力實現了向中央集權制國家的轉變,但他作為基督教國家的君主並沒有錯。而腓特烈建成的中央集權制君主政體國家依據的是教會法以外的法律,作為統治基督教徒的君主,他被認為犯了錯。
《大憲章》是用拉丁語寫成的。中世紀的正式文書都要用基督教會的公用語言拉丁語書寫,這也是當時的常識。然而,只有西西里王國的正式公文《梅爾菲憲章》是用被稱為俗語的義大利語寫就的。當然,當時的義大利語還沒有達到百年之後經過了在佛羅倫薩錘鍊后的語言境界。文章的水平就像美國人、英國人或是法國人講的義大利語,不笑便無法卒讀。《梅爾菲憲章》便是用這樣的義大利語寫成,沒有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能讀懂。
《摩西十誡》為上帝所授,相信上帝的人是不允許它被改動的。但是,除此以外的法則是人想出來的。既然如此,如果法出現了不適合的情況或不符合時代了就應該改變。這就是羅馬人對法的認識。
這兩種法在大學都有獨立的學科,有專門學習研究這些法的研究家,詳細的驗證工作就交給這些專家去做吧。我在這裏只談談關於審判的方法,連我這個外行都認為這是基本的一條。
這裏的第一個原因是《梅爾菲憲章》為羅馬教皇和天主教會所厭恨。教皇默認了法蘭西國王已經邁向中央集權國家的行為。但是,中世紀的高級神職人員相信,他們擁有不僅在信仰方面,九_九_藏_書而且在生活的各個角落都會發揮影響力的權力。「皇帝命令」式的做法一旦得到普及,他們便會很為難。因為他們認為,下命令是只允許上帝授意的神職人員擁有的權力。《梅爾菲憲章》公布5個月後,教廷便設立了「異端裁判所」,這可不是偶然的巧合,這意味著羅馬教皇對皇帝的一種牽制。
相反,在教會法中,一旦被起訴就是有罪。被起訴后如果有充分的證據進行反證,則可以判其無罪,但這並不存在實際的案例。
《大憲章》公佈於1215年。
腓力·奧古斯都死於1223年。
隨著羅馬帝國的滅亡,羅馬法也失去了效力。所謂法律,只要沒有付諸實施的「場所」,就只是學者們研究的紙上條文。
不過這裏的所謂「市民」並不是已經習慣了民主政體的我們現代人所想象的那種「市民」。當時的「市民」大約分為「大市民」和「小市民」。能夠掌握權力、決定國家方向的總是屬於上層社會具有實力的市民。只有在法國大革命之後,市民的概念才擴展到下層社會。所以,「市民」定義的不明確也是誇大評價《大憲章》的原因。儘管名為《大憲章》,當初不過是遭到忤逆、慌了手腳的國王想留住那些諸侯而大幅讓步的結果而已。
腓特烈的「作品」、法治國家的「西西里王國」在他去世16年後,因曼弗雷迪的死亡而告終。後來的義大利南方先是在法蘭西國王,接著是在西班牙國王的統治下走了回頭路,回到了殘留著濃厚封建色彩的社會。這期間,《梅爾菲憲章》也變成一份歷史文獻,一份出自於被基督教會定罪為異端者之手的歷史文獻。
在羅馬法中,即使被起訴,只要沒有證據證實就不會被判有罪。
這就是腓力與腓特烈的不同,前者根本沒有想要制定什麼憲章,而後者意欲通過制定《梅爾菲憲章》來明確國家發展的方向。
腓力腦中的君主政體國家就是通過吸收封建諸侯的領土來擴大國王九_九_藏_書的直轄領土。而腓特烈的君主政體國家儘管也是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但卻是基於法律的君主政體。也就是說,在以法治國家為目標這一點上,這兩人是不一樣的。
順便說一下近現代研究家作為高度評價《大憲章》的理由而使用的「市民的權利」一詞。在13世紀的當時,勉強能夠配得上「市民」這一概念的只有義大利北部的自治體,因為這所謂的「comune」(自治體)就是市民自治的居民共同體。到了14世紀後半葉開始的文藝復興時代,城邦國家的「市民」已經明確成為共同體的主人公。
腓特烈不是將本國利益放在最優先地位的經濟人國家的元首。他是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是基督教世界俗界地位最高的人。他的所說所做不能以輸出與非輸出來衡量。他的所作所為如果被輸出,影響所及,危險巨大。
這是為了宣示「命令」的權力不在皇帝,只在上帝,亦即只在羅馬教皇這個傳達上帝旨意的人。
腓特烈通過《梅爾菲憲章》復興了這種「羅馬法的精神」。
所謂「羅馬法」是古羅馬人制定的法律,因其在中世紀對《梅爾菲憲章》的制定以及在近現代對各國的法律產生過巨大影響而廣為人知。
而「教會法」則是統治中世紀歐洲的法律,今天仍適用於梵蒂岡城國。
教會法不承認上訴權。說不承認不如說實際上是不能承認。你去向誰上訴呢?只能向上帝上訴。我們找不到傳達上帝旨意的羅馬教皇接受上訴而對上訴案件下判決的例子。也就是說,在根據教會法進行判決的異端裁判所,一旦成為被告也就有了結局。
古羅馬時代已存在、到了中世紀卻被丟失的不只是「市民」的概念,「法」的概念也被忘到了腦後。
關於不服判決者的上訴權,不論是羅馬法還是《梅爾菲憲章》都明確予以承認,而且明確規定接受上訴的是皇帝。因為皇帝既不屬於判決方,也不屬於被判決方,被認為是超越兩者的存在。如果在read.99csw•com現代,這應該就是最高法院。我在寫《羅馬人的故事》時,看到皇帝們所到之處都在忙於應付上訴,甚至夜裡還要下判決,覺得當皇帝也是一個艱苦的工作。不過,腓特烈干這種艱苦的工作得心應手。他把這項工作放在了一切工作之上,認為這是皇帝作為超越原被告的第三者的一項義務而特別重視。
那麼,撇開歷史研究家不談,為什麼《大憲章》都寫進了日本的高中歷史教科書,而《梅爾菲憲章》卻被普遍遺忘了呢?
《大憲章》越到後世越有名,而《梅爾菲憲章》卻被遺忘。這也是「歷史的諷刺」的一個例子。這裏的原因是,後世英國歷史學家評價說《大憲章》才是國王承認市民權利的最早歷史文件,這個評價根深蒂固。另外,《大憲章》後來有過諸多修正,其成果成為英國國王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維持至今。這也對確立《大憲章》的名聲大有裨益。
Constitutiones Melfhitanae(《梅爾菲憲章》),公佈於1231年9月。
腓力似乎沒有注意到羅馬法的存在。法的概念已經裝不進他的腦子了。但腓特烈注意到了羅馬法的有效性,他抱有強烈的觀念即國家必須是法治的。
《憲章》的各項條款都以「Comanda lo Imperatore」(皇帝詔曰)開頭。一般人都會想,要是改變了俗界最高權威皇帝的命令,就會傷害他的權威。然而,腓特烈的腦子裡卻完全沒有這樣的想法。《憲章》自1231年公布起近20年間,條款修改過數次。腓特烈就像反覆推敲原稿的作家,《梅爾菲憲章》和以其為基礎的國家建設就是他的「作品」。因此,無論局部如何反覆「推敲」,法治國家一直都是整體的主線。
可直譯為「憲法」的《梅爾菲憲章》公佈於1231年。
這裏,我用中世紀歐洲通用語言拉丁語來寫書名。
其後5個月,羅馬教皇格列高利開設了「異端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