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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遺留的鯁喉之骨

歷史遺留的鯁喉之骨

我看到的《獨立宣言》中文譯本,在上述這段文字中,都把出現兩次的「分離」這個詞(separate,separation),也譯成了「獨立」。我記得以前跟你聊起過,美國的獨立,與一般概念的殖民地獨立的情況有所不同。儘管它和英國相距甚遠,但是,它基本上是一個移民區,而且它當時的主要移民是來自英國,與英國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所以,美國的建立,與其說是經過一場「獨立戰爭」,還不如說是經歷了一場「內戰」。它要求的與其說是「殖民地獨立」,還不如說是「地區獨立自治」,或者乾脆說是「地區分離」。這也就是在《獨立宣言》的一開頭,就兩次提到「分離」的原因。
盧兄:你好!
另一方面,就是在有新的州加盟美國的時候,爭取它們為自由州,以擴大自由州的力量。這一點從「阿姆斯達案」以前,南北雙方已經開始在國會較量,應該說,北方還是相當有成效的。從1821年的密蘇里妥協開始,劃定奴隸制不能越過北緯36°30″。此後,每一次有新的州加盟,就算它也在南方,原來也有奴隸制,北方吸取了以往教訓,不再願意輕易犧牲這樣一個原則。因此,後來的每一次新州加盟,都會成為南北雙方的一場角力,就像瘧疾一樣地周期性發作。在「阿姆斯達案」發生的時候,當時的對峙還是相當均衡,但是後來在北方的竭力爭取下,南北戰爭前夜,論州的數目來說,自由州已經比蓄奴州多了很多。儘管有一些自由州的面積很小,但是,國會參議員是每州兩名,這是立法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力量。而且,我前面已經提到,憲法修正案的建立,最後也是要以「州」為投票的計票單位的。

賴比瑞亞國徽
因為,在憲法中牽涉州與州關係的時候,只是確立這樣一個原則,就是一個州必須尊重另一個州的法律。當一個州的奴隸跑到另一個州,後者不能隨意就對其他州跑來的人解除勞役身份,對方要求時還必須把人交出。可是,這裡有一大堆具體問題。例如,出來抓的往往都不是警察而只是平民。那麼當一個平民押著另一個平民,在大街上走,這不是綁架嗎?這種情況當然會引起沿途警察的干涉。所以,當逃奴案終於開始成為比較普遍的情況,抓的一方和北方自由州也為此有了不少衝突之後,就要求聯邦出來定出一個抓逃奴的執行細則,這個1793年逃奴法,就是這樣一個細則性的規定。比如,抓到逃奴之後,必須去當地有關部門,取得一個押送證明,供沿途警察檢查,以證明是合法行為,而不是在綁架。所以,那個叫做普利格的「職業捕快」,向賓夕法尼亞的治安法官要求的,就是這麼一個押送證明。
這一段,在當時由南卡羅來納提出以後,並沒有很大的爭執就加上去了。仔細地分析,你就會發現,既然大家承認廢奴有一個過渡階段,既然把這個立法權交到了州一級,既然各州必須尊重其他州的法律,那麼,這個結果是完全在這個邏輯之內的。但是,為了解決「一國兩制」過渡時期的具體問題,如此保留下來的兩個妥協條款,卻在執行中產生了完全不同的效應。這兩個條款都隱含著承認「州」對於奴隸制的立法權,性質是一樣的。但是,有關人口計算的前一條很少有人注意,而有關逃奴的一條,卻成了所有美國人的真正夢魘。
祝好!
所以,當時的最高法院判詞的觀點,就是這個國家要決定,它這個政治實體不要黑人的參与。這不是奴隸還是自由人的問題,而是這是一個白人文化的國家,必須做出一個選擇。他們將來打算按照他們自己的文化和生活方式過下去,不願意有黑人文化的加入,更不要說讓黑人來投票決定白人該怎麼過日子了。所以,他們的這個判案並不是和斯科特有什麼過不去,而是他們不能讓黑人在這個國家取得平等政治權利的問題上,出現一個突破口。因為如果這一點取得本質性的突破,他們無法預料這個國家將產生怎樣的一個局面。
那麼,這些案子發生的時候,美國是什麼樣的面貌呢?我只想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你還記得我在前兩封信中提到過范布倫總統的前任,那個平民總統安德魯·傑克遜吧。他為了捍衛妻子的名譽,就與對手約好了決鬥。結果,兩人的槍法差不多,他身上一直留有無法取出的一顆子彈,而那個槍法略差一點的對手,就真的給打死了。在這裏,幾乎可以開出長長的一張名單,都是死於決鬥的美國重要政治家,裏面甚至包括《獨立宣言》的一名簽署者。這些參与決鬥的政治家從國會議員到將軍、州長,應有盡有。儘管,各地的法律在很早就宣布決鬥為違法,但是,決鬥幾乎一直持續到南北戰爭。這就是美國一百五十年前的歷史場景。生活在這種歷史場景里的人,自然有他的歷史局限性。
例如,在1842年,就是「阿姆斯達案」結束的第二年,最高法院就又判了一個著名的逃奴案,「摩根案」。你看到這裏也許忍不住要問了,美國既然沒有戶籍制度,流動性又這麼大,這逃奴可怎麼抓呀?這確實是一個大問題。這也是南方對於逃奴問題特別敏感,對聯邦有關逃奴的立法也逼得特別緊的原因。就是因為本來就難抓,如果北方不予配合,甚至協助逃奴的話,那就更沒門了。而奴隸的流失,對南方經濟是一個打擊,對奴隸主則是嚴重的「財產損失」。所以,在當時應運而生地,出現了一些如私家偵探一樣的專業「抓逃奴人」。這個案子,就是由一個叫做普利格的「抓逃奴人」引起的。
首先,這個判決大法官們並沒有法律上的嚴重問題。因為他們的責任是「依憲法判定」,黑人的公民權問題是在此案判定十四年以後的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才有清楚的規定的。但是在前兩個案子里,他們已經在竭力試圖按照自然法,推動出一個更人性的結果來。那麼在「斯科特案」中,相對於上面的兩個案子,應該說是還有迴旋餘地的時候,為什麼反而明顯地偏離自然法,以致使人感到突然地出現了一個倒退呢?
謝謝你的來信。你說,沒想到一個「阿姆斯達案」,居然隱含了這麼多內容,覺得很有意思。但是對於我上封信後面提到的,美國歷史上這個僵持的困境,你說,這個難題倒是不難解,不就是打一場解放奴隸的南北戰爭嗎?
我在給你寫這些歷史故事的時候,常常有一個習慣。就是寫到某一個年代的時候,我會先想象一下當時的基本歷史場景,然後把這個歷史事件放進這個場景中去,然後,那遙遠年代的故事就更容易把握了。
然而,在這個變革期,南北雙方在立法分支旗鼓相當的時候,就一時半會兒的立不出一個新法來。司法就顯得超前了。可在分權的原則下,司法又不能太超前。這就是最高法院在判「阿姆斯達案」和「摩根案」時,十分明顯的處境。在這兩個案子里,可以看到司法分支在勉九九藏書為其難。
經過協商之後,雙方同意加快司法程序,使得案子儘早進入聯邦最高法院,以確認州一級對於執行聯邦逃奴法的細則規定時,究竟有多大的自主權。這是在1842年,「阿姆斯達」的黑人們剛剛離開美國,他們就是在這個法庭獲得自由的。但是,我已經在聊「阿姆斯達案」時提到過,那些黑人之所以獲得自由,是因為法庭確定他們本來就不是合法奴隸,然而,這一次的案子,是美國自己長久以來無法解決的逃奴問題的繼續,瑪格利特·摩根是一個違法逃跑的合法奴隸。這一次最高法院又將怎麼判這個案子呢?當時,全國可以說都在那裡「拭目以待」。
即使在四個半南方州里,至少有一半,還是有希望自行解決的。例如,在「阿姆斯達案」發生前,弗吉尼亞州議會就一直在激烈的爭辯中。在一次議會投票中,贊成立即制定廢奴方案的議員約六十名,反對的也大約是六十名。其餘十幾名議員,同意立即發表反奴隸制宣言,但是害怕矛盾激化,希望在矛盾衝突的時候,提案暫緩。
從「阿姆斯達案」和「摩根案」中,你可以看到,大法官們非常吃力地在盡自己的職責。因為這是一個歷史變革期,原有的、一些甚至已經過時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可是,他們只是聯邦政府的司法分支,與立法分支有著明確的界限,不能串了位。他們不能一邊執法一邊又在那裡立法。這是美國憲法最根本的原則,分權和制衡。也就是說猴子分果子的時候,負責分堆兒的那隻猴子不能先挑。立法和執法一串,就相當於允許負責分堆兒的那隻猴子先分出了大堆兒小堆兒,然後自個兒先挑堆大的,那還談什麼公平司法。
主人去世之後,他們一家被軍醫的妻子賣給了她的兄弟桑福德。斯科特一家在桑福德家又度過了十一年。看上去似乎沒有什麼故事了。可是就在1854年,斯科特突然向州法院遞了訴狀,狀告桑福德持有他們作為奴隸是非法的,他要求全家的自由身份。其理由就是,他們一家在1834至1838年間,曾經在自由州居住過。曾經是自由州的州民。
然而,這個案子中有一個不起眼的部分不知你是否注意到了。就是在密蘇里州法院初審時,在這個奴隸州的州法庭上,由當地陪審團作出的判定是有利於原告斯科特的。在那個時候,還沒有黑人做陪審員。所以這個陪審團顯然是由清一色的白人組成的。這也就是一個南方奴隸州,同樣有可能走通「合法手段廢奴」的一個例證。這些陪審員是普通民眾,這就是民眾在開始進行時代轉變的一個信號,因為民意是美國所有的州立法的唯一依據。
隨著日益增多的蓄奴州加盟聯邦,留給州的立法權成為南方維持奴隸制的借口。可以說,有關人口計數的妥協條款是「無形」的,而一個一個、一家一家活生生的逃奴卻是不可能閉上眼睛說看不見的。於是逃奴條款,成為一塊真正的「鯁喉之骨」,逃奴問題,成為南北雙方有關奴隸制、有關建國理念、有關種族與人性等等根本分歧的一個最具體最尖銳的衝突點。
這時,蓄奴州所承受的道德壓力要大得多。即使還不能使得餘下的少數蓄奴州自行廢奴。在這種情況下,由推動修正案等正常程序,達到聯邦法律強制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但是,歷史給了美國一個惡作劇,也可以說,歷史給美國出了一道難題。正如我們已經知道的那樣,翻著倍擴大的聯邦使得整個局面變得面目全非。當時憲法中留下來解決廢奴緩衝期的兩個具體問題的條文,不僅沒有如期隱入歷史,反而凸顯出來了。那麼這兩個條款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在中文譯文中,幾個譯本都把「分離」譯成「獨立」,應該說也不是偶然的。因為在大家的印象中,這一段歷史,就是一個「美國獨立」。所以,也許這算不上是什麼翻譯上的錯誤。本來,翻譯就可以是一種「意譯」,在這個特定的歷史事件中,定義為「獨立」也沒有什麼不對。
我之所以要在這裏強調這些活動的「違法性」,因為這不但在美國歷史上很不尋常,對於任何一個社會來講,也是它進入了一個危機的信號。那麼,這樣一個危機是否就一定要導致一場戰爭這樣的「大爆發」,以無數人的生命來換取一個社會變革呢?我想,並不是這樣的。
林達
第二個具體問題,是在確定憲法第四條,即州與州的關係時,由當時的極端南方州南卡羅來納提出來的。
這使我想起了我剛到美國時,第一次到一個七十多歲的南方老人布魯諾家去做客。那天,我們坐了一會兒,一起去的朋友就高興地對老人說,她給我起了一個英語名字。布魯諾的夫人一聽就說,啊,這個名字正好和我們這兒第一個進入公立大學的黑人學生的名字一樣。於是,大家自然地談起了南方的種族問題,甚至一路牽到了南北戰爭。我當時英語還跟不上趟,半懂不懂地勉強在後面拖著。布魯諾見我很少說話,也許怕冷落了我,就問道,你在中國也聽說過美國的內戰嗎?我的回答和你差不多,我說,聽說過,不就是那個解放奴隸的南北戰爭嗎?布魯諾聽了我的回答說,是啊,只是不那麼簡單。
他所提到的黑人公民權問題,引出的結果絕不是斯科特這個黑人是否有權利告他的主人桑福德的問題。我們只要倒過來推論一下就知道了。假如說是斯科特有告他的主人的權利,那麼,他就得到了與其他白人一樣的公民權。那麼,所有的黑人也就有了公民權。接著,被拖出來的就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到這個時候,就不單是什麼種族共同生存的問題了,弄不好,有些州在廢奴之後,還可能會被黑人所控制。尤其是南方,黑人比例相當高。有一兩個南方州,還有黑人人口大於白人的情況。這在一百五十年前的美國,還是一件完全不可思議的事情。事實上,這個待決的問題,已經遠遠超出了呼籲黑人應該從奴隸狀態被解放、獲得平等的生存權利的要求。這個問題已經是一個進一步的黑人政治權利的要求。而在當時的歷史認識局限下,就連白人婦女還遠沒有選舉權和擔任陪審員這樣的政治權利。

美國北方民間幫助南方蓄奴州奴隸逃亡的「地下鐵道」運動
可是,你早就知道,賓夕法尼亞州是美國反奴隸制的歷史最為悠久的一個地區,遠在獨立戰爭中就立法廢奴了。那裡的人是最見不得什麼「抓逃奴」的了。所以,當地的治安法官一口回絕了普利格的要求。普利格是靠這個吃飯的,當然不肯輕言放棄。於是,他只好不管三七二十一,在沒有任何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押了瑪格利特·摩根和她的孩子們,一路南去,回到了馬里蘭州。在這些孩子中,有一個還是瑪格利特·摩根到了賓夕法尼亞以後才懷上,並且生在這個自由州的。賓夕法尼亞發現以後,儘管人已經被帶走read.99csw.com了,他們還是決心設法救回這名黑人女奴和她的孩子。於是,根據賓夕法尼亞在1826年建立的「個人自由法」,賓夕法尼亞州到馬里蘭州的法庭提出訴訟,告普利格「綁架罪」。
在這個判詞中,提到了《獨立宣言》的一段開場白。你我已經非常熟悉《獨立宣言》中的這樣一段話,「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然而,在這段話之前,還有這樣一段開場白:「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接受分離並且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分離的原因予以宣布。」
1837年,普利格在賓夕法尼亞州,抓住了一名叫做瑪格利特·摩根的女黑奴。她從南方逃到賓夕法尼亞,在那裡已經住了相當長的一段日子。天曉得這個普利格是怎麼找到她的。然後,普利格就按照1793年的一個聯邦逃奴法,在賓夕法尼亞申請一個押送證明。這是怎麼回事呢?
憲法第四條的第一條目,就是各州必須對其他州的公共法案、記錄和司法程序,予以完全的信賴和尊重。這是你已經熟悉的分治原則。每一個州都如同「獨立的小國家」,一過州境,如同去了另一個國家,制度規矩就樣樣不同了。於是問題就來了。制憲時已有自由州,而且眼見著將越來越多。這樣,自然會產生蓄奴州的黑人奴隸開始向自由州跑的問題。因為美國從來沒有戶籍制度,進入任何一個地方,住下來,就算是那個地方的人了。如果沒有法律約束,黑奴一越過州界進入自由州,就立即按照自由州的法律成了自由人。那還不是一下就都跑沒了。這樣的話,蓄奴州還怎麼保存自己的勞力呢?
可是,誰也沒有想到,《獨立宣言》開場白中的一個短語「分離並且平等」,不但是在兩百多年前,被用於向世界解釋「北美英屬殖民地」為什麼要變成「美國」的原因。而且,從「斯科特案」開始,「分離並且平等」,就成為美國大地上揮之不去的一個幽靈,一百五十年來,遊盪至今,而且,還將長時期地繼續遊盪下去。它不僅成為南北戰爭后,南方種族隔離的依據,也成為今天黑白雙方的種族分離主義者的理論根據。這個幽靈有著頑強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它有《獨立宣言》這樣的重要「出典」。在任何討論美國種族問題的書里,你都會無數次地與它「不期而遇」。這麼一來,這個原本不成問題的「意譯」,就陰差陽錯地成了「錯譯」。因為這個意譯切斷了一個幽靈和它原來所附著的本體的關係,也使許多對美國種族問題感興趣的中國人,由於這樣一個意外的切割,在了解和理解這個問題的時候,失去了它的歷史線索。
在制憲時,既然同意了給予廢奴一個緩衝和過渡的時期,那麼,自然就有在這個期間的一些具體問題要解決。首先是人口的計算方式。既然在緩衝期有些州還有奴隸,那麼就有奴隸怎樣計入人口的問題。因為這直接影響按人口比例計算的直接稅稅收和各州眾議員的人數。所以,就出現了自由人數「加上五分之三其他人口」的條文。就是一個奴隸,在人口計算時,按照五分之三個自由人計算。這是對廢奴緩衝期事實存在的具體問題作一個折中。在美國歷史上被稱為「五分之三妥協」。
布魯諾的這句話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這兒待的時間越長越覺得,不論現代社會的交通工具多麼便捷,把兩塊大陸的距離拉得多近,可是,在試圖相互了解的時候,它們往往是原本有多少距離,現在還是有多少距離。因為一件事情、一個現象,在長距離的相互傳送中會被逐步簡化。等傳遞到了彼岸,原來的一條恐龍,已經只剩下一副骨骼了。至於一個歷史事件,它不但遭受長距離海浪的沖刷,還受到時間的淘洗,當它漂洋過海,已經不但是骨骼,而且是骨骼的化石了。似乎經過簡化以後,它反而顯得清楚和容易被掌握,但是,它留給人們有血有肉的歷史教訓,卻往往在途中失落了。所以,我想,我所應該在信中和你聊的,就是儘可能補上一些失落的東西。只要你看了以後發現,原來不那麼簡單啊,我的目的就算是達到了。
在最高法院,這個1854年的判決使得「斯科特案」成了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案子之一。著名到什麼地步呢?就是如果你在今天參觀美國的最高法院,那裡會向每一個參觀者放一段短短的錄像,介紹最高法院的歷史。就在這短短的十來分鐘的錄像里,就會向你提到這個案子。這個錄像會告訴你,美國的最高法院也曾經犯過非常嚴重的錯誤,就是,在1854年的這個「斯科特案」判決,判定黑人在美國不是公民,因此不能享有公民權。

《湯姆叔叔的小屋》作者斯托夫人

德雷德·斯科特
遺憾的是,在美國兩百多年歷史的漸進變革中,它終於走了一次它自己的邏輯以外的道路,它打了一場為時四年的內戰。儘管這隻是唯一的一次,卻給這裏一代代的人們,留下了長久不能愈合的創傷。這一場戰爭,是美國最大的歷史研究課題,每年都要出版許多有關這場戰爭的書籍,一百多年下來,已經堆積如山。我不想在信里給你寫一部「內戰戰役史」,對於這場戰爭,我想使你了解的,還是這封信一開始時所說的,我只希望你明白戰爭的原因並不是你想象的那麼簡單。可惜,這封信又寫長了,我只能在下一封信中再給你聊美國的南北戰爭了,真是很抱歉。
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當時的最高法院,對於如何真正做到「分離並且平等」,心裏並沒有個譜,因為這將是個龐大的計劃。他們只是覺得這是在「法和原則」的範圍之內,處理這個問題的一個最合適的方向。它也清楚地反映了當時的人們,對於一個種族融合的前景,是感到多麼恐懼。
在這種情況下,它還是可以在原來已經走出來的路上,作進一步的努力。一方面以最基本的人性原則影響南方,使它逐步改變,從一些比較溫和的南方州(如弗吉尼亞)開始,促使它們以州為基礎,完成廢奴的立法。這並不是一個幻想,因為美國南方最終的改變,還是從這個人性基本立場的醒悟和扭轉開始的。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謂的「地下鐵道」了。這是牽涉到許許多多人的一個「犯法集團」。他們組成網路,有組織地將南方的奴隸一群一群、一站一站地接出來,送到安全的地方,甚至不惜送出國境,一直送到加拿大。「阿姆斯九*九*藏*書達」號上的那名小黑奴安東尼奧,實際上就是在泰朋的幫助下,利用這個「地下鐵道」,順利跑到加拿大去的。你所熟悉的《湯姆叔叔的小屋》的作者,也是通過與「地下鐵道」的接觸,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寫成這本小說的。「地下鐵道」最興旺的年代,恰是從「阿姆斯達案」審理的那一年開始的,直至南北戰爭爆發。我一直相信,這二者絕不會是毫無關聯的。
「逃奴情節」也是「阿姆斯達案」會在美國引起這麼大反響的原因。因為「阿姆斯達」號暴動的案情,是逃奴事件的一個最極端例子。因為船上的黑人不僅要逃,還不惜一切手段去達到目的,其中包括暴動和殺人。所以黑人最終勝訴的結果本身,就足以掩蓋一切司法挑戰的不足了。北方自由州的民眾幾乎是拒絕看到這個案子並沒有在法律上對「逃奴問題」有實質進展,而是情緒化地固執認為,這是逃奴問題上的一個重大勝利。
我們還是必須回到南北戰爭之前,鯁在美國的那塊「骨頭」上。在制憲會議的時候,即使是強烈反對奴隸制的人,也很少有人認為必須有一個條款強令各州立即廢奴。因為,在你看過我前幾封信對歷史狀況的介紹之後,也一定同意,這在當時是做不到的。這是一個與整個殖民地幾乎與生俱來的歷史遺留問題,它的整個經濟和生活方式都纏繞在上面,必須有一個梳理變化的過程。實際上,在獨立戰爭期間就已經宣布廢奴的少數殖民地,也同樣經歷了一個漸變的過程,所不同的是,它們的變革過程開始得更早更自覺而已。所以,在當時的情況下,要求一個緩衝期,應該是合理的。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殖民協會了。他們是由一些最積極廢奴的人組成的一個民間組織。這個組織成立於1817年,他們的目標就是籌募經費,用這筆錢先是贖買黑奴,把他們從奴隸主手中救出來。然後幫助解放了的黑奴和自由的黑人回非洲。不僅支付他們的路費,而且在西非幫助他們在那裡建立一個自己的國家。這就是在整個非洲,唯一的一個沒有受過殖民統治的國家,也是最早的一個共和制的國家——賴比瑞亞。儘管那裡有成分非常複雜的原住民,但是,這個國家就是由這些「美洲黑人移民」建立起來的,官方語言為英語。這個美國殖民協會的黑人安置工作做得最多的時期,就是在「斯科特案」的前後五十年間。這個協會直到二十世紀初才解散。
你一定看出來了,這個「勝利大逃亡」的實質,就是產生大量的「違法活動」。不論一個法律是否過時,在新的契約產生之前,違背原來法律的活動,就是違法行為。這個局面的形成,在美國可以說是「非常態」的。關鍵就在於南北的僵持沒有出路。美國人習慣的合法途徑,經歷司法挑戰這樣的手段的通路,被歷史留下的「逃奴條款」一骨鯁住,而一時又達不到取得憲法修正案的合法票數。換句話說,就是美國歷史上出現一個「奇觀」,對於一個法律條文的態度,不僅是差不多是數量上一半對一半,而且是兩個極端。可是,按照大家原先的約定,要有一大半的人要求修改才能作數。可是,現實偏偏就是「勢均力敵」。同時,對於北方大量的反奴隸主義者來說,這又不像其他的法律問題,可以慢慢等待。這不僅是自由關天,甚至是人命關天。所以,「違法行為」急劇增加。
於是,南卡羅來納就提出要在第四條的第二條目,即有關緝獲其他州的罪犯必須送回的條目中,加上一段,就是一個州不得解除其他州逃來的合法服勞役者的勞役,並且應該應當事人要求,將人交出。後來,這一條就被稱之為「逃奴條款」。
必須承認,這種恐懼並不是杞人憂天。只有真正在美國生活過,我們才能體會到這種種族融合帶來的許多實際困難和困惑。因此,至今為止,「分離並且平等」不僅是一些白人種族分離主義的口號,同樣也是許多黑人種族分離主義的目標。這些待我以後再給你聊吧。
當我們靜下心來去觀察,就會發現這不是意外的倒車。因為,與其他的逃奴案不同,這個案子不是簡單地牽涉到一個或者一些奴隸,能否在一個案子和以後取得自由,甚至也不僅僅是牽涉一個對奴隸制的態度問題,「聰明的」桑福德歪打正著,觸動了一個當時大多數的美國人還無法直面,因而也還在迴避的問題,就是如何面對一個廢奴之後黑白種族大融合的美國。可是桑福德把這個問題「提前」推到了最高法院和所有人的鼻尖下面。
南方的蓄奴州,尤其是稱之為「南方上州」,也就是與北方鄰近的幾個南方州,黑奴越來越多地越過州界進入北方自由州。於是,逃奴,抓逃奴,和主動幫助奴隸逃亡的角逐,以及建立更嚴格的逃奴法和北方各州反逃奴法的立法對抗,一發不可收拾。「勝利大逃亡」成為當時美國社會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
當我寫到這個案子,看到大法官們「長考」前的愁眉苦臉,我突然想起了這位朋友關於政治權利問題的思考。於是發現,雖然相隔一百五十年,他們擔心的事情其實在本質上是一樣的。解放奴隸是一回事,可是,一想到那些承繼著完全不同的文化、從裡到外都和自己有著巨大差異、也不知道到底「野蠻」到什麼程度的黑人,一想到要由自己給出判定、給予他們在這個國家完全平等的政治權利,也「一人一票」,甚至在黑人占多數的地方,可能出現黑人當選掌權管白人,大法官們就會覺得,這裏肯定是有什麼地方不對了。
在當時的黑人和白人之間,他們的差異遠不限於皮膚的顏色,他們在文化上的差異,遠大於今天的學者們所考慮的知識分子和流浪漢之間的差異。使我感到奇怪的,並不是在大法官的投票中,出現了認定黑人不應該有公民權的那七張贊成票,我奇怪的倒是,在當時的歷史局限之下,居然還有兩名大法官投了反對票。因為在那個年代,這在觀念上確實是相當超前了。
我們還是回來看當時的美國。從漫長的殖民歲月里,美國從英國的制度中承襲了許多精彩的部分,在它建國的時候,不僅很好地保留了這些遺產,而且使它更徹底更完善了。從美國北方奴隸制問題的逐步解決,你可以看到,這個國家精神主導部分是有相當強的自我反省和自我修正的功能的,而且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契約社會。
今天,你聽到這個結論,一定認為這不但荒唐,而且是超出了常識和理智。然而,深入分析的話,你會發現,這並不意味著當時的聯邦最高法院是以偏見控制判斷,完全失去理性,而是時代的局限使得大法官們左右為難,不得已而為之。順便提一下,當時九位大法官投票的結果是7∶2。這個判斷無疑是錯的。可是,為什麼今天的我們,可以不假思索鐵定它就是錯的呢?因為在今天,我們已經非常習慣於所謂「自然法」的判斷方式。也就是說,人性和人道,是衡量任何法律以及人類行為的試金石。
順便提一句,這個傳統其實延續至今,美國和歐洲國家提倡人權的人們,依然在做著同樣的事情。前不久,就有歐洲的人權工作者拿著自己的錢,幾百美元一個,從非read.99csw•com洲蘇丹當地的黑人奴隸主手中,買下上百個同樣也是黑人的奴隸,就地釋放。他們能夠做的就是這個了,因為他們無權跑到別人的國家,去「廢除奴隸制」。這種處境實際上和當時美國南北雙方的狀態十分相似。
從這個背景情況中,你也可以看到,當時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相當活躍,他們的活動早已超出了自由州的範圍,而且無孔不入。
問題在於,這個緩衝期應該由聯邦立法強制,還是由各州自己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掌握。這個時候,就有廢奴的兩個階段的問題。第一個階段是禁止奴隸進口,第二個階段是徹底廢奴。最終,達成的妥協是第一階段的二十年緩衝期由聯邦立法一刀切,這就是憲法中三條妥協條文的第一條。所以,在「阿姆斯達案」發生的時候,這條妥協條文已經走進歷史了。接下來就是第二階段,即對實行徹底廢奴的緩衝期的規定。這一條達成的妥協,就是各州自己決定。所以,在憲法中,就沒有一個對於整個聯邦內實行廢奴的強制執行期。
「分離並且平等」,是在「斯科特案」中,最高法院判詞的解釋中分量最重的部分之一。也就是說,當時的大法官找到這樣一個說得通的道理,國家是一個民族或者說一群人的政治實體,不同民族的人,或者說目標和文化不一致的群體,就可以建立自己的一個政治實體,這些人就擁有這個實體內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利,他們和其他民族或者說政治實體,可以是分離的、分隔的,可是,這並不影響所有的政治實體之間相互平等的關係。他們依然可以在各自分離的狀態下,按照自己的意願生活。這樣一種關係依然是人道的、符合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的。也就是說,大同世界並不一定要種族融合。完全可以「分離並且平等」。自己活自己的。
是的,這些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依然記得他們在判定有關奴隸案件的時候,一再被提醒的「自然法」和《獨立宣言》中有關「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可是,他們覺得自己對這個聯邦的前途身負重任,假如僅僅因為他們做了一個「錯誤判決」,就要導致一場種族融合的混亂,而且會亂到什麼地步,是否會亂到不可收拾還無可預測。這可如何是好?

賴比瑞亞國旗
如果沒有聯邦領土急速擴大帶來的新情況,徹底廢奴的第二階段,有可能會如預期的那樣由各州逐步自行解決。因為在南北戰爭前夕,原來建國時的十三個州,還沒有廢奴的實際上只剩下四個半州,而逐步自行廢奴成為自由州的,卻有八個半州。這半個,就是從弗吉尼亞分裂出去的西弗吉尼亞州。
這個案子是由黑人奴隸告上一個蓄奴州的法庭的。你根據經驗推斷,也許會覺得這肯定不會有什麼希望。可是,經過審理,由當地居民組成的陪審團,判決黑人斯科特勝訴。這個結果他的主人桑福德當然不肯接受。於是案子上訴到密蘇里州的最高法院,結果州法院的判決被推翻了。這樣,當然原告方又不幹了,斯科特於是就又告到了聯邦法庭。這個時候,桑福德乾脆提出,這個案子根本就應該撤案,因為不管斯科特應該不應該是他的奴隸,美國黑人不是公民,根本就沒有訴訟權。這似乎是棋高一著,因為這麼一來,桑福德壓根兒就跳過了這個訴訟,可謂「出奇制勝」。出現如此原則性的「理論」,這個案子理所當然地就被帶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事實上,在建國初期,當這個「逃奴條款」設立的時候,沒有人把它當做一個大問題。因為當時自由州剛剛開始,還沒有幾個越界逃奴,看不出會引起什麼社會衝突,甚至也沒有吸引任何社會關注,僅僅是一些個案而已。可是,隨著北方廢奴的自由州的迅速發展,也隨著新加盟蓄奴州幾乎同步的發展,隨著北方反奴隸制運動的普及和興起,也隨著有關自由州的消息在南方奴隸中悄悄地傳開,當年制憲時南卡羅來納的代表擔心的事情,終於大量發生。
盼來信。
你一定注意到了,由於美國的《獨立宣言》就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理論上的,也就是說,美國這個國家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上的,因此,儘管它有過嚴重的歷史遺留問題和自身的社會問題,可是,和許多其他地區相比,它在思考和解決自己問題的時候,更容易抓住問題的實質,更能夠單刀直入,一下子切到問題的根子上。因為實際上這是一個簡單的國家,沒有什麼高深的理論盤繞在前面。換了別的地方,出現社會問題以後,會進行複雜的知識界的理論探討,如同剝筍一般,一層層數不盡的理論外殼,可能剝了半天繞了半天,還是沒有尋到是哪一層的理論,出現了什麼樣的偏差。在這裏,就很簡單,因為它只有一個簡單道理。遇到問題,只需對簡單的自然法進行比照,儘管解決一個社會問題永遠不可能是簡單的。可是,在是非判斷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向上,卻顯然要清楚得多。
斯科特出生在弗吉尼亞莊園里的一個奴隸家庭。在他三十七歲的時候,他被賣給了密蘇里州的一名隨軍醫生做僕人。兩年後的1834年,軍隊換防,他隨著這名軍醫來到了自由州伊利諾伊。又過了兩年,那是1836年,他和主人的一名女奴結婚,生了兩個孩子。就在那一年,他們一家又隨主人換防,來到了另一個自由州威斯康辛。1838年,主人又帶著他們一家,搬回了密蘇里這個蓄奴州。回到密蘇里五年以後,1843年,他們的軍醫主人去世了。在此之前,主僕之間一直相安無事。伊利諾伊和威斯康辛這兩個州,就是在我前面提到的密蘇里妥協中,成為自由州的。
然而,《獨立宣言》只是當初對英國發出的一個「造反」宣言。痛陳英國的美洲殖民地政策之不是,而宣揚自己要建立一個新國家之理由和理念。儘管對我來講,《獨立宣言》更為「好看」,可是在最高法院,《獨立宣言》並不成為一個判案的直接依據,因為這並不是一個「法」。但是,由於它是美國建國的一個關鍵性文件,又與美國人習慣的「自然法」一致,因此,你已經看到,在「阿姆斯達案」中,律師在辯護的時候,會常常提到《獨立宣言》的原則,它也是大法官們在判案時一個重要的參照。在這個「斯科特案」中,由於問題直接涉及最基本的平等問題,也就是政治權利的種族平等問題,因此,大法官在做出判定時,他的判詞大量涉及對於《獨立宣言》理念的理解。這不僅是大法官在做出如此史無前例的一個判決的時候,他必須對美國人有個交代,這更反映了大法官們掙扎在人性與對於國家前途的憂心之間,必須能夠有個使自己良心安寧的交代。
我還記得那年回國去,遇到一個初次見面的學者朋友,他不知怎麼和我聊起了美國的選舉權。他的想法是,一人一票的選舉實際上是有問題的。他問我,那些流浪漢,他們根本就沒有社會責任感,他們也一人一票,知識分子也一人一票九*九*藏*書,這種看上去的公平是不是隱含了事實的不公平。我知道有很多人對於政治權利的問題,有過這樣類似的思考,這顯然是一個有意思的思考角度。我沒認真想過,答不出來。我只是覺得這是個難題,因為,若是不一人一票的話,顯然也夠為難的,甚至是夠「危險」的。因為,這樣的話,又讓誰來決定哪個人不該有一票,或者說哪個人應該有「加權票」呢?
這是當時分歧矛盾如此之大的美國各州,它們之間的一個重要共同點。因為所有的州在一開始,就都建立在一個民主制度的基礎上。它們的不同,就是各州的多數民眾,對於人性這個基本問題的認知程度上,是有相當大的差異的。但是隨著歷史的前進,實際上南方也在逐步分裂和變化,真正採取極端態度的南方州並不很多。
即使在逃奴問題上,在北方也在尋求從法律上走通的方法。逃奴問題其實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奴隸從南方逃出來的這一段,這當然是違背當地法律的,然而,這是南方奴隸制本身造成的問題,也是必須隨這個制度本身的解決,才能夠解決的。而真正困擾北方的是逃奴問題的第二個部分,也就是奴隸逃到北方來之後的那一段。在這一個部分,北方的反奴隸主義者一直在尋求合法地對逃奴進行保護的方式。律師們在持續不斷地嘗試司法挑戰。「阿姆斯達案」,只是其中比較突出的一個案子而已。同時,隨著北方反奴隸制的民意基礎的擴大,自由州開始有條件逐步制定法律,使北方人可以在自己的地盤上合法地幫助逃奴。當時,引起一大堆矛盾也引起了一場司法大戰。聯邦和各州出現了不少針鋒相對的立法。例如,國會為了平衡矛盾,幾次通過「聯邦逃奴法」。北方各自由州則紛紛在自己的州里建立「個人自由法」與之對抗。在這些立法中規定州的官員可以不幫助南方來的奴隸主抓逃奴。北方由於逃奴引起的挑戰性案件,可謂是層出不窮。這些案子有不少進入最高法院。
我們談起過,最高法院的權力是有限度的,大法官們在「司法複審」的時候,只能以「是否違憲」作為評判標準。因此,這個結果是必然的。但是,所有的人也注意到,最高法院判詞的最後一部分很不尋常,它指出,聯邦政府無權強迫州一級官員執行聯邦法。這樣,儘管這場官司沒能救出一個瑪格利特·摩根,但是,從司法挑戰的意義上來說,還是有收穫的。因為,這等於給了北方的自由州一個借口。此後,再有逃奴的話,北方州就有了理由,拒絕給南方以應有的配合。而你也知道,在美國,尤其是北方這樣一個流動環境中,如果沒有這樣的配合,抓逃奴的成功率就將大大降低。很多的未來逃奴,就會從中受益,真正地逃之夭夭。
從這個案子的判決,我們實際上還可以看到更多的東西。你會發現,在那個時候,聯邦與州的關係還遠遠沒有理順,雙方都小心翼翼地在法律上做一些試探和探索。就像剛剛成立的聯合國,它和它那些彼此之間差異那麼大的各個成員國之間,究竟應該如何共處和約束,誰心裏也沒有個底。經常會冒出一些新問題,來考驗這樣一種複雜的關係。
還有一個案子也是很有意思的,雖然這並不是一個逃奴案。但是深入去看,從南方黑奴爭取自由身份這一角度來說,它和逃奴案有著異曲同工之處。1854年,也就是距離上面這個故事以及「阿姆斯達案」十幾年之後,有一名叫做德雷德·斯科特的黑人奴隸,在密蘇里州的州法院遞了一個狀子,告他的主人,申訴自己應該是自由人。當時的密蘇里還是一個蓄奴州,怎麼會跑出這麼一個案子來的呢?
在前面有關斯科特的經歷介紹中,你也一定會發現,他的這個告狀舉動是有些蹊蹺的。因為,從他的整個奴隸生涯來說,這個時刻不像是一個「爆發點」。這個行動似乎更應該發生在他離開自由州的時候,或者說,發生在他的老主人去世,他被迫易主的時候。但是,斯科特告狀的時候,距離他離開自由州已經十六年,他來到這個新主人的家也已經十一年了。而且看來,他和這個家族的關係,在奴隸和奴隸主的關係中,還不是一個負面的典型。那麼,這個案子是怎麼「爆發」出來的呢?
是的,這就是大法官們在一百多年前的歷史局限,源自他們對種族融合以及對於自己的文化將會受到衝擊的最初恐懼。這是整個時代的局限,那個時代的美國北方對種族問題的普遍認識,就是反奴隸制,要求給黑人自由,卻事實上依然不能完全接受種族融合。就像他們認為婦女也天然地就不應該參政,不應該有選舉權一樣。許多積極地投入解放奴隸的人們,都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他們不僅認為這是對這個國家的白人有好處,他們也真誠地認為,「分離並且平等」的實行,對於黑人也同樣有利。他們堅信,在分開之後,雙方在自己的文化中都會生活得更容易。
結果,最高法院的投票是以8∶1通過裁決,判定了普利格的勝訴。宣布這個裁決的,又是我們已經在「阿姆斯達案」中已經熟悉了的斯多雷大法官。裁決是這樣的:首先,判定「聯邦逃奴法」並不違憲。這就是指你已經知道的憲法中三個妥協條款之一的「逃奴條款」。同時他指出,賓夕法尼亞的「個人自由法」的內容,如果擴大到干擾逃奴的引渡程序的話,那麼是違憲的。然後,斯多雷大法官判定:憲法的「逃奴條款」中已經隱含了主人對於重獲逃奴的權利,因此,只要在不破壞治安的情況下,平靜帶回逃奴,即使沒有押送證明,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最後,斯多雷大法官宣布,各州應該執行聯邦法律,但是,如果他們不執行,聯邦政府也無權強迫他們執行。理由是,聯邦政府沒有權利對州一級的官員提出「執行要求」。
在這裏,所有人都應該從「阿姆斯達案」勝利的過分沉醉中醒來了。因為,顯然這一次大家都清醒地看到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那塊「骨頭」,依然鯁在那裡。後來,斯多雷大法官的兒子曾經說過這樣一句話。他說,這個判詞的實質是反奴隸制的。而在美國歷史上,這個案子的判決,也還是被作為一個對反奴隸制有利的判例來看的。這又是為什麼呢?
這又是一場由激進的反奴隸主義者鼓動的司法挑戰。你知道,斯科特當時只是一個奴隸,他打了幾年官司的法律費用,都是由一名叫做泰勒·布洛的激進反奴隸主義者支付的。相信他也一定擁有最好的律師。然而,這個超前的挑戰並沒有成功。判決出來以後幾個月,支持斯科特這場官司的泰勒·布洛,就從他的主人桑福德那裡,把斯科特贖買了下來,終於使他成為一個自由人。
可是,我在前面提到過一個自然法的衡量的問題。在美國,自始至今,就只有兩個簡單的文件在作為衡量標準。一是憲法,另一個是《獨立宣言》。最高法院必須依據憲法,這是毋庸置疑的。因為憲法是最高大法。但是,憲法實際上只是一個聯邦政府結構設計,以及在前十條憲法修正案中的對政府的制約規定。凡是與自然法有關的,也就是這個國家建國的根本理念,它的人性基礎和人道原則,都在它的《獨立宣言》裏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