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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大法官的遠見

馬歇爾大法官的遠見

馬歇爾的第一個動作,只是給現任國務卿麥迪遜發了一份通知,代表最高法院要求現任國務卿陳述理由。這份通知,就像是這個少年主動站到了十字路口,華盛頓的「觀眾們」立即像過了電一樣感到十分刺|激,紛紛「圍了上來」。
這個規規矩矩辛辛苦苦憑本事才做到了這麼一個官的司法部長,以前哪裡會看得起李迪這樣的「顧問」,今天聽到如此活見鬼的一個「水門故事」,還要他接受李迪幾乎是帶有威脅意味的「違法要求」,他頓時火氣不打一處來。他憤怒地回答李迪的「警告」說,我?我不好辦?我要是去干這樣的蠢事總統才是不好辦!這是我這輩子聽到過的最混蛋的事情了。他甚至氣得連髒話都一起跟了出來。他斷然拒絕了李迪的要求,並且對他說,告訴派你來的人,不論是誰,告訴他們,我不能這樣做,也不會這樣做。為了總統,我會像處理其他案子一樣處理這件案子。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這是在一個兩百年前的新國家發生的打官司的故事。當時的美國人也覺得這樣的事情很新鮮。「平衡和制約」的原則還只是剛剛實行不久的憲法里的一個理想,是那些建國之父們的一個理性設計。它還遠不是今天在美國深入人心、理所當然的一個基本常識。因此,當時一般的美國人,既沒有面臨「憲法危機」的緊張,也沒有建國之父們高瞻遠矚的憂患意識。甚至可以說,大多數人對於這場普通人狀告國務卿這樣的「民主官司」,只是懷著看熱鬧的好奇心。他們巴不得看到馬歇爾大法官發出這麼一張強制令,同時,也巴不得看到國務卿麥迪遜不予理睬。本來嘛,只有當他們僵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戲看。
案情確定之後,法官允許原告律師進行法庭結辯。律師說,事實證明,他的委託人已經被任命為法官。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據「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發出一份強制令,強制現任的國務卿完成他應該完成的「行政動作」,把這份法官任命書送出去。
那天,最高法院的建築物給我的印象也非常特別,這不僅是因為這是一幢非常簡潔的仿希臘神廟的建築,還因為那天奇冷的大風颳走了所有的閑雜人等。於是,我眼前呈現了這樣一幅畫面,在清冷碧藍的天空下,穩穩地坐落著一幢巨大的神廟般的白色大理石建築,在正中的台階下,站著一個微微叉開雙腿,穿著深色制服的黑人警衛。與建築物的體量相比,這名警衛的尺度顯得微不足道,但是你仍然可以感覺得到他的力度。就在那一瞬間,空間的冰凈寧潔,尺度力度與黑白的反襯,使得這個特定場景深刻地在我的腦海里定格下來。
既然這條法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有權直接強制新的國務卿送出那張任命書。所以,瑪勃利的律師當然就直接奔最高法院而來了。但是,不知你是否看出這樣一個問題:這個「第十三條」只規定了最高法院有發出強制執行令的權力,卻沒有解決一個「怎麼強制」的問題。

聯邦最高法院的聽證會
不論是聯邦派還是反聯邦派,不論他們主張的是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還是加強各州的自治權,他們不是為了增加個人手中的權力。這對於一個建國初期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已經看到,即使在憲法建立之後,整個機制還需要在實踐中修補和完善,還需要一個正反饋的幾度循環。如果在這個關鍵的時候,權力的慾望已經淹沒了理想的追求和理性的精神,那麼,權力鬥爭的惡性循環會很快摧毀一個尚不完善的制度,剩下來的只能是一場在虛假理想旗幟之下的爭權混戰。一切的一切,都會隨之扭曲,最終成為這場混戰的陪葬品。
但是,這裏還有第三個問題,最高法院就應該發出這個強制令嗎?馬歇爾大法官指出,憲法規定,只有在涉及外國使節和州為當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審理權,其餘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訴權。所以,原告雖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錯法庭了。他應該先上低級法院去告。
這時我才悟過來,以前看到過的,根據美國的「案例法」,規定法院為「公共場所」,「必須對外開放」,具有它真實的意義。後來我才知道,在天氣好的時候,要求進入最高法院法庭的人是很多的,甚至包括來此接受法制教育的許多青少年,先來先進。通常大門廣場上民眾排成兩個隊伍,一隊是打算從頭到尾細細旁聽的,另一隊是只打算聽三分鐘見識見識的,法庭的最後兩排旁聽席就規定給三分鐘的旁聽民眾。按照法律的規定,只有在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拒絕公眾和新聞記者的旁聽。最高法院的聽證平時就是這樣在各色人等川流不息的大廳里進行的。任何一個人,你要想聽,都可以聽。
馬歇爾大法官把這個案子劃分為三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被告是否有權得到這張任命書?他的給出判定是肯定的。因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總統上任之前,所以老總統簽過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可是,亞當斯總統並沒有應馬歇爾的要求,讓他立即搬到那個小小的地下室去上班。倒不是總統要後悔自己的提名,而是他還有兩個星期就要離任了,他還需要馬歇爾在自己國務卿的崗位上再堅持兩個星期。這兩個星期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協助總統完成對於四十二名首都地區低一級法官的任命,這些人將有五年的任期。這也是他們對於加強司法的一個努力,因為亞當斯總統想盡量提名一些能力強的法官。
他們找了兩個他們認為比較能夠控制的中央情報局副局長。一開始,他們拒不肯「認」這份本來就不是他們的「賬」,後來迫於來自總統的壓力,鬆口應承了下來,也做了一部分。但是,回去一想,就知道苗頭不對,他們根本承受不了今後的法律責任。於是,他們馬上剎車了。
在這個「初級階段」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務就是在那裡「判案子」。一方面,他們在憲法的規定之下,成為獨立的一個權力分支,行使司法權力。但是另一方面,憲法制定的時候,僅僅考慮了國會是人民的代表,由他們制定法律是合理的,卻沒有進一步為法律本身產生問題怎麼辦著想。例如,幾項法律之間有可能相互矛盾。又例如,一項具體的法律可能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
當時最緊張的莫過於批准「水門行動」的直接責任者了,也就是李迪這次行動的直接上司、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的正副主任,米歇爾和麥格魯德。因為他們是浮在面上的。輕輕一扯,就會把他們給扯出來。
在亞當斯總統離任前,他已經在馬歇爾的建議下,向國會提出要進行司法改革。這項稱之為「一八〇一年司法法案」的改革,如果被國會通過的話,美國就將產生十六名新的巡迴法官,擔當起在全國巡迴審理的任務。這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可以從疲於奔命的狀態中解脫出來,馬歇爾認為,這是最高法院可能有所作為的先決條件。
在1789年3月,美國憲法才被各州通過正式生效,政府也漸漸正常起來。你可不要把當時的美國想象成現在的模樣。那時,美國新生的政府剛剛開始試著運作,許多運作中才產生的現實問題,都在它產生之後才逐步提上如何解決的議事日程。
尼克鬆又當上了總統,繼續大權在握。可是,企圖一手遮天的「掩蓋」行動是不是就能夠成功了呢?總統是否真的具有超越美國制度的「法力」呢?美國畢竟只有一個總統,而且只有他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的。一旦選上去了,為了維護這樣一個全民選擇的嚴肅性,在四年任期之內要他下來,也不可能是隨隨便便的。因此,雖然憲法規定通過一定的程序,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直至那個時候,歷史上還沒有任何一名美國總統因國會彈劾而下台。那麼,是不是尼克鬆選上之後就可以放心了呢?
這個三角構架基本上是勢均力敵的。但是,在美國歷史上,司法這一支曾經是比較弱的。你一定也意識到了,某一個分支比較弱,也就意味著另外的兩個分支相對過強。因此,它的問題也就不會只是一個分支的問題,而是整個構架是否能夠維持平衡,一個穩定的整體是否會遭到破壞的問題,千里之堤也有毀於蟻穴的憂慮。
例如,讓那些已經被抓住的古巴人給擔下來。又如,讓在旅館指揮的李迪和亨特出國避風。在一次討論「掩蓋」的會議上尼克鬆本人甚至提出,乾脆一盆子全扣在民主黨頭上,因為那些被抓住的古巴難民都曾經參与過失敗的「豬灣事件」,而六十年代愚蠢的侵犯古巴的「豬灣事件」正是民主黨當政期的「傑作」等等。但是,這些設想都由於風險太大或是操作困難,一一都被否定了。
林達
這時,我眼前的畫面里,藍天已經退出,魁梧警衛的背景,就是那潔白的水平伸展的無數台階,以及垂直高聳有著典型的科林斯柱頭的大柱廊,說實話,這時我幾乎已經打消了要進去看一眼的念頭,覺得這實在是不太可能。但是,已經站在這兒了,決定還是問問。
這麼一來,至少暫時大家把「水門事件」都當作幾個「政治小蟊賊」的傑作了。在大家的心目中,「水門事件」本身的級別也就隨之大大降低。人們儘管還是將信將疑,可是在大選之前,公眾的注意力被成功地引開了。一般的民眾並沒有把「水門事件」當作一個什麼了不起的大新聞。
我直直地就向著台階的高處攀登,一邊走我一邊想,這次可以看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庭是什麼樣了。越過那扇重達六噸半的青銅大門,我進入大廳,兩邊都是歷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匆匆穿過整個空無一人的大廳,只聽得到自己的腳步在空蕩蕩的大廳里的回聲。到了大廳的另一端,我已經站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外。一位九-九-藏-書衣冠楚楚的年輕人攔下我,壓低聲音輕輕地問,你是公眾參觀嗎?我說是的。他輕輕拉開一扇大門,把我讓了進去。
「掩蓋」也是一項「行動」,沒有「活動經費」是根本辦不了的。比如,保釋、律師、家屬等等,這一切都需要錢。前面已經講過了,凡是違法的錢,籌款本身就很困難,而且一般來說,籌款本身也是犯罪行為。迪恩本人此後很快捲入「堵嘴錢」的籌集,在泥沼里越陷越深。
但是,與此同時,在美國,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他們承認世界上確有「歷史局限性」這麼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夠以歷史眼光看待歷史人物,以平靜的心情對待歷史事件,不給古人扣現代大帽子。我們此後還會不斷遇到「歷史局限」這樣一個字眼。
確實,事情已經發生了。如果,此刻白宮和盤托出,承認共和黨及白宮的一些高層人士涉入此案,這的確會是一個夠大的政治醜聞,尋求連任的尼克鬆總統的聲望也會因此受損,甚至有可能影響他的連任。但是,鑒於我已經提到過的,尼克鬆本人對「管子工」類似「水門行動」這樣的具體策劃並不事先知情,因此,總統本人有道義上的責任,卻沒有人能夠指責他負有法律責任。雖然事情很糟,但是對於尼克鬆,這還不是一個完全無法收拾的局面。
但是,在美國這樣的制度下,一個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它就如同衛星進入了運行軌道。它會自動地按預想的順序往前走。要一反常態地中止運行,或者拖它偏離軌道,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據分權的原則,行政分支的一個高級官員做得再大,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即使是很低級的法庭的程序。哪怕是企圖拖時間,延緩它的進程都並不容易。略一過火,這種拖延的行為本身就成了犯罪,更不要說製造什麼口實中止調查了。
在美國,有一個傳統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這一類的國會辯論,每個議員的態度不僅在當時是公開的,而且,他的發言將會記錄在案,隨時備查。任何一個老百姓都可以查到。這樣,沒有一個觀點是在當時就能夠一錘定音的。美國人把一切都交給時間,讓歷史去對一切做出再判定。
一邊這裏沒人肯認領這個「球」,另一邊「掩蓋行動」的籌款問題又迫在眉睫。除了白宮顧問迪恩之外,這一違法活動把尼克鬆的私人律師也給牽進去了,後來他由於從事為「掩蓋」行動的違法籌款,被判刑六個月。

聯邦最高法院內的馬歇爾大法官雕像
馬歇爾進一步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就是,美國政府各個分支的權力都是有限的。這個限度以憲法為準。任何違背憲法原則的法令都必須取消。據此,他宣布,「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條」因違憲而取消。接著,他念了那句歷史性的判詞,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話:
這名律師直直地就奔向了最高法院。為什麼他一告就告到最高法院呢?這算個什麼司法程序呢?他有他的道理。因為在美國國會通過的「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中,有一個第十三條,該條規定,授予最高法院一個額外的權力,就是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員發出強制執行令。也許,這是1789年國會對於實行「司法制約行政」所做的一個嘗試吧。
克雷迪斯特本來是司法部的副部長,也就是前司法部長米歇爾的副手。你在前面也看到了,米歇爾在尼克鬆那裡就完全是「小圈子」里的人,而克雷迪斯特則不是。他們兩人雖然曾經是正副手,可是,實際上所處的位置卻完全不同。米歇爾最後辭去司法部長的職務,去出任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主席,一方面表現了尼克鬆對他超乎一般的信任,他自己當然也是下了一個更大的政治前程的賭注。
在美國,沒有一個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能夠逃脫得了這樣一種歷史的檢驗。其關鍵不僅僅在於政府論壇歷史記錄的準確和保存,還在於這些記錄都是公開的。沒有一個歷史人物,可以因為他是總統,或者因為他是一個大家公認的英雄,就在歷史檔案中,隱去或者修改不利於他的形象的某個部分或某些發言,甚至連封存某個部分,想貼上「不得查閱」的標籤,都是做不到的。
之所以要秘密聽證,是因為在這個時候,涉嫌者還沒有被批准起訴,他還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這個階段許多證據還不適於公開,以保護涉嫌者。因為他完全有可能最後被大陪審團判定不被起訴。法律在這個階段還必須保護他的隱私權。
但是也有持反對意見的,一個參加過獨立戰爭、後來在車禍中致殘的老兵、當時的紐約州州長莫利斯,吃力地撐著他的木腿,神情激動地告誡大家,必須給予司法分支足夠的獨立性,使之有能力制約立法和行政分支。他尤其指出了對於立法分支監督的重要性,「以防止一些違憲的法律損害憲法」。他在最後幾乎是嚷著向在場的議員宣稱:「你們如果撕去了這份憲法,你們將永無機會再得到另外一份!」
更何況,這三名出自白宮的「顧問」,都是「管子工」的成員。如果再用力拖一下,「管子工」就可能會被拖出來。那麼,從白宮為出發點的那些違法「小動作」也就很難再瞞下去,那時候,尼克鬆如果僅僅說自己對手下人是「管教不嚴」,大概是很難說得過去了。
如果按正常程序調查下去,那麼,從已經在「水門」現場被逮住的古巴人和麥克考爾德開始,馬上就可以扯出在「水門」對面旅館的現場指揮亨特和李迪,從他們兩人又可以馬上扯出批准「水門行動」的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這四個人又都是從尼克鬆這個行政分支過去的。一個原司法部長加上三個原白宮顧問。這將是多麼難堪的局面。
也許,正是因為這是一個剛剛建國的混亂局面,各地有許多案件有待處理,而地方法院的水平還很不整齊,最高法院的協助成了大法官們很重要的一個任務。國會在立法中規定,大法官們必須花很長的時間在全國「巡迴審理」。現在大家回想起來,都懷疑國會的這項立法,是否存有強化自己權力的私心,他們是不是存心想把大法官們逐出京城去。因為行政分支是執行機構,礙不了立法的大事,而最高法院那幫專職管「法」的傢伙,弄不好可真的會出來「管頭管腳」。
在美國,政黨機構一般都有這樣的政策,就是他們本身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他們的僱員也必須與司法人員合作。李迪公然當眾違抗這一條基本政策,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也就不可能再僱用他了。
祝好!
一進法庭,我居然顧不上按照原來的打算,好好看一看建築內部的裝潢設計,我只覺得萬分驚訝。這不是我所期待的一個寂靜無聲,陳列著一排排空曠坐椅的法庭。這居然是坐了黑壓壓滿滿一廳旁聽者,正在進行緊張法庭聽證的正式工作場所。我第一眼看到的竟然是鼎鼎大名的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這兩股調查力量一是專業的聯邦調查局,另一股則是「業餘的」,就是新聞媒體和無孔不入、不計其數的記者們,這兩股力量看上去互不相干,但實際上卻是「協同作戰」。如果米歇爾繼續堅持,留在總統再任委員會主席這個惹眼的位子上,絕對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
實際上,美國的最高法院雖然處理的案子有限,但是,正由於這些案子都在解釋法律的意義上具有代表性,而且它的判例又可以被各級法院援引,作為判決依據。因此,這些有限的判案,往往起到了疏導的作用。就是說,一個典型的案例被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在全美國範圍內,諸多鬱積在同一個法律疑難點上的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所在。也就是說,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與其說是在「判案子」,還不如說是在不斷利用典型「案子」對法律本身引發的詰問、對現存法律做出他們的理性的解釋和判斷。
李迪出事三天以後,這個委員會的主席、前司法部長米歇爾也找了一個借口辭職了。李迪的暴露雖然在意料之中,但是作為李迪秘密行動的直接上司,他深受刺|激,他必須擺脫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全力投入「掩蓋」行動以挽救自己。再說,作為李迪公開職務的上司,李迪一被扯出來,他立即會自然成為兩股強勁的調查力量的目標。
我真的相信這裏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出於保護自己的本能。
在迪恩找李迪談話中,最戲劇性的一刻莫過於李迪突然提出「若是有必要斃了我,只要告訴我該站在哪個街角上」,著實把迪恩又給嚇了一跳,說是我們可還沒到這地步呢。李迪當時知道自己是通向上面的一個「禍根子」,但是,他之所以會這樣提出,一是他知道自己是混在一個違法圈子裡,他也不知道這些人在自己面臨暴露的時候,到底會走得多遠。其次,他也知道,他的這些上司儘管是白宮高官,卻不可能動用正規受過訓練的特工人員。多年之後,李迪在回憶中寫道,他當時覺得,即使他的上司要幹掉他,也是「合理的」。只是他覺得他們不可能動用得了專業槍手,他可不想讓哪個「業餘的」打歪了而傷著他的家裡人。
更何況,這個案子又是如此具有戲劇性:告的是新國務卿壓下了老國務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國務卿偏偏又擔任了審這個案子的大法官。還有比這個更有好戲可看的嗎?我卻常常想,這事正巧是發生在建國初期,才給了人們一個看好戲的機會,若是發生在今天,沒準兒法院一接這案子,馬歇爾這樣的「當事人」就該迴避了。
案子一開始,原告先花了大量時間精力以證明,亞當斯總統確實曾經簽過這樣一份法官任命書。對此能夠提供最確切證詞的應該是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先生。但是,首席大法官本人當然不能自己從法官席上跳下來,跑https://read.99csw•com到證人席上同時兼做一個證人。所以,還是費了一番周折。最終,提出決定性證詞的居然是馬歇爾法官的弟弟。當時馬歇爾還是國務卿,他的弟弟當時正巧就在國務卿辦公室,親眼看著這份總統簽過字的任命書被封起來,但是沒有送出。
也許,馬歇爾的這一舉動是想在不示弱的前提下,先拖一段時間。也許,他還希望就這個問題,引起人們對於政府權力的一場討論,讓人們有機會對其司法分支和其他兩個分支之間關係做一個反思。結果,這一舉動首先是引來了一批人對他的圍攻謾罵。指責馬歇爾是惡意攻擊國務卿。同時,國會果然引起了一次次的爭論。爭論的內容正是司法分支的獨立和權力到底應該到什麼程度。
可是,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的好心情很快就被李迪的來到給毀了。也許,李迪雖然由於一個歷史的錯誤被掛上了「顧問」之類的頭銜,但是,在他骨子裡畢竟還是一個不知天高地厚的市井「小混混」。也許,是尼克鬆周圍那幫小圈子裡無法無天的「顧問」們,使李迪失去了正常的判斷能力。總之,他根本不想明白這對於一個司法部長到底意味著什麼,就在慌慌張張地談了「水門事件」真相以及和米歇爾的關係之後,自以為聰明地加了一點「壓力」,他要司法部長設法放人,還說,事情雖然難辦,但要是不辦,你以後也不好辦。
我們再回到「水門事件」。從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辭職的,還有一個出納員。前面已經講過,儘管說在1972年的《聯邦競選法》實施之前,未提名為總統候選人的競選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規定不受監督。但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違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違法嫌疑,還是會被查賬。因此,他們趕在《聯邦競選法》生效前一天交給李迪用於「水門事件」的活動經費,隨著「水門行動」的敗露,也必然會水落石出。因此,參与了這個違法動用政治捐款過程的出納員,也辭職下來,開始為自己尋找律師,並且等候法律找上門來。
可是,在這個關鍵時刻,如果朝錯誤的方向再邁出一步,接下去就只能一步步走下去,很難再剎車了。這一切都起於一個也許只是本能的念頭:掩蓋真相。
就是這樣一個與犯罪分子握手道別的場面,以及此後的知情不報,使這位司法部長最終被判有罪服刑一個月,在牢里不知他是否想起,他當時的副手曾經對他說過:「頭兒,我們要是能夠擺脫這個麻煩而不進大牢,那我們可真是撞大運了!」
從1993年公布的錄音帶中可以了解到,在「水門事件」發生后的第一個星期日,尼克鬆就已經從部下那裡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真相。那麼,他為什麼不是下決心讓那些人交出真相、聽候法律的處理,而是決心掩蓋,從而把自己也拖入一個無法擺脫的漩渦呢?是的,尼克鬆並不是這個事件的策劃和直接責任者,可是,不僅出事的這些人都是他的親信,而且很容易使人們對於他的知情程度質疑。

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
我想,這正是一個國家面臨的最困難和關鍵的時刻。定下一個大原則之後,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果喪失了對於一個原則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時就喪失了這個原則本身。
亞當斯總統本人是有著哈佛大學學位的學者型律師。可是馬歇爾雖然在出任他的國務卿之前,擔任過國會議員和美國駐法大使,卻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他不僅獲得提名,而且得到了國會審查的通過。這在今天都是不可想象的。這一方面反映了北美大陸的現實,在很長時間里,這裏的法律人才一直還很缺乏;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建國初期一切都還留有戰爭時期的遺風,人們注重真實才幹甚於學歷。可以說,這是一個時勢造英雄的機會,可是,沒有受過正規教育的馬歇爾真的能夠勝任嗎?
這是怎麼回事呢?原來,接任的傑弗遜總統的國務卿麥迪遜,在前任的桌子上拿到這些任命書之後,卻並不認為這些任命已經完成了。現在是他們當權了,他不把任命書送出去,就等於還沒有任命,這些法官不就可以讓新總統來任命了嗎?這裏出現了一個誰也沒有去想過的問題,就是,你說這任命是總統簽完了就生效,還是送到被任命者手中才算數呢?
那麼,最高法院一般都是審理些什麼案子呢?事實上,美國的最高法院每年要接到近七千件的請願申請,大法官們是不可能處理完的。他們每年處理的案子一般只能在一百到一百二十件左右。因此,這些案子是事先經過挑選的。挑選的原則就是,這些案子一般都是牽涉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產生爭議的。案子並不在其大小,也不在於涉案人的地位的高低,而是在於這個案子是否有代表性。
「水門事件」一開始,調查人員就感覺到這是一個政治案件,儘管他們還沒有摸清真正的來龍去脈。因此,這個案子馬上就上報到了司法部長那裡。我想,對白宮的違法操作一直蒙在鼓裡的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收到這樣的報告也一定沒往心裏去。在他的眼裡,這種一看就很荒唐的作案手段,即使是政治案件,也只可能與某些低檔的「政治小蟊賊」有關,不可能和什麼大人物掛上鉤,更不可能發展下去和自己發生什麼關係。因此,收到報告當天早晨,他仍然心情愉快地驅車前往高爾夫球場,開始他十分正常的一天。
然後,也許是他們以前畢竟是認識的熟人,也許他想到,可能真的如李迪所說是奉他原來的老上司米歇爾的派遣來的,因此,最後他還是出於禮貌和李迪握手告別。
馬歇爾和總統亞當斯一樣,對於反聯邦派將要接管這個國家的行政機構,他們最不放心的一點,就是他們不會重視司法分支的增強。本來,隨著亞當斯的落選,國務卿馬歇爾也只能壯志未酬,打點回家了。現在,這個突然而來的任命使他激動不已,他一直耿耿於懷沒有人擔當的強化司法的重任,終於可以由他自己親自擔當起來了。他在給亞當斯總統的一封信中寫道,「我迫不及待地想搬入我的辦公室就任新職,使得你沒有機會後悔做出這個提名」。
由於1972年4月7日《聯邦競選法》的生效,堵住了尼克鬆動用競選經費的最後可能。所以,總統的私人律師和顧問迪恩只能尋找一些秘密捐款者,取得的現金又像做賊一樣送出去,結果,還是有兩個為「水門」嫌疑人工作的律師,拒收這種一看就來路不正的「律師費」。
從上封信講的「水門故事」,你已經看到了。美國的建國者們對於「權力是私慾和犯罪的酵母」這樣的顧慮,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與兩百年前相比,我覺得有一個十分有意思的變化。那就是,在美國,也許是由於權力本身的巨大膨脹,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各項權力,不論是財權、軍權、人才資源等等,都和建國初期的美國政府無法相比。總統本身也隨之給人越來越「靠不住」的感覺。而這個制度和美國民眾,與兩百年前相比,卻變得成熟起來。兩百年的憲法和歷史教育,使得美國民眾已經不再是一群看熱鬧的圍觀者。「平衡和制約」的運作,也比兩百年前有章法得多了。
不過,透露一點調查情況是一回事,接受來自總統方面的暗示或者指示就停止調查又是另一回事。格雷可沒有這個膽量走得那麼遠。他只能向尼克鬆攤牌。他終於明確地告訴尼克鬆,這案子掩蓋不了,必將引向上層,總統應該脫身於那些涉案的人,干涉調查只可能導致毀滅。尼克鬆在電話里久久不語,然後,他只能說,你還是充分積極地進行調查吧。
任何一個歷史事件,都會隨著歲月滄桑,斗轉星移,逐漸脫出歷史局限的外殼,顯露出它的真實面貌和真實意義。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歷史學家會一遍一遍地去寫書,去引用這些人物的發言,去重新給它一個新的認識和定位。這時,他們會去美國國會圖書館,免費的,不需要任何介紹信的,查出那些當年歷史人物的發言和論斷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會越來越清楚地呈現在後代的面前。
美國最高法院只有那幾個大法官,既無行政分支所擁有的兵權,又沒有立法分支所擁有的財權。也就是說,如果大法官真的發出強制令的話,萬一行政分支不服從,那時,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強迫它執行,也不能以切斷行政分支的開支相威脅,他有什麼辦法去保證強制令的執行呢?
你由此可以看到,在十九世紀初的時候,美國距離真正的司法獨立司法監督的理想還很遠。有了憲法,還必須有後人在憲法精神之下的努力。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僅憲法高於其他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認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這樣一個「法律鑒定權」與立法機構無關。立法機構不得隨意立法。
更何況,此時,這個國家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按鈕,已按照預先設計的程序,自動打開。在「水門事件」的案發地,美國首都華盛頓,由二十三名隨機抽選的華盛頓市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已經開始進行對「水門事件」的秘密聽證。
但是,當時美國國會的強盛和最高法院的相對弱勢,已經引起了一些有識之士的不安。在十九世紀開始的時候,美國政府的運作才開始了十來年,當初的那批建國者們,多數還身強力壯,還在各個不同的位置上工作。但是,依據他們自己制定的憲法,他們之中沒有一個人具有一言九鼎、超越憲法的威力。他們和其他人一樣,也只是作為一名政府官員或是議員,參与這些問題的思考和討論。整個討論中,基本上還是和當初制憲時一樣,分成所謂的聯邦派和反聯邦派兩種意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國會那間借來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讀了他代表美國最高法院親自撰寫的歷史read.99csw•com性的判決。今天,我們在現在的美國最高法院大廈的展廳里,可以看到馬歇爾的全身塑像。在整個最高法院里,這是唯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現了他是公認的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像後面,還有一塊白色大理石的牆面,上面用金字鐫刻著馬歇爾大法官在各個不同時期,在不同的案子里寫下的最重要判詞,一共只選了短短的五條。其中第一條,就是摘自在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瑪勃利告麥迪遜」案子中,宣讀的判詞。
你也許要問了,為什麼是秘密聽證呢?大陪審團是怎麼回事呢?
下面,我再把「水門事件」講下去,回答你信中的第二個問題,為什麼說看上去已經結束了的「水門事件」,卻只是一個大故事的「開篇」。
美國國會和最高法院之間最初的不平衡關係,我想,也許和它的歷史是有一定關係的。在美國獨立之前,許多地方的政府建制是仿英國的。那時,與國會功能類似的「議院」也擔當一部分司法的功能,儘管有法院,可是司法是不完全獨立的。現在,雖然美國的建國者們強烈地意識到,必須在這個新的國家使司法完全地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其他兩個權力分支旗鼓相當的力量,憲法也有了這方面的內容,但是,由於沒有歷史先例,一開始,在具體如何實現這個設計的問題上,他們還在摸索。
那天不僅冷,而且還刮著大風。我們剛從旁邊的美國國會圖書館出來。國會圖書館的主樓,是一幢非常富麗堂皇的建築,尤其是它的中廳,可謂美輪美奐。當我們走到相鄰的最高法院,它卻給了我們完全不同的感覺。
我先談談你所問到的「司法複審權」吧。你的問題使我不由得想起了我第一次去美國最高法院的經歷。
必須強調,認定什麼是合法,這是司法分支的職責範圍。
這種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就是,這些分據于政府權力不同分支的當權者,他們確有觀點的不同,這種不同觀點所產生的爭執和衝突,有時甚至表現得十分感性和衝動、激烈和過火。然而,這裏沒有充斥私慾私利的權力鬥爭。
這樣一種對待歷史的傳統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歷史本身。因為,公眾人物有沒有歷史感,這對於他的行為是有影響的。當他感覺到歷史目光的逼視,他的言論和行為會更審慎和負責任一些。因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記在紙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損的碑上。
在離任時,米歇爾推薦了他的副手克雷迪斯特頂他的司法部長的位子,可見他們之間的關係還是不錯的。因此,在「水門事件」發生的最初時刻,米歇爾覺得向他的前副手打招呼,還是有可能得到某些「照應」的。儘管作為前司法部長的他,知道這種「照應」在美國的制度下其實是極其困難也極其有限。但是,這不是已經到了病急亂投醫的地步了嗎?至少,他覺得,他的前副手即使幫不上忙,也不至於一聽到真相就公事公辦地向有關方面公開。所以,李迪就這麼找上門去了。
於是,他們為了趕在亞當斯離任之前的最後時刻,辦完了這四十二名法官的任命手續,幾乎天天忙到深夜。以至於後來人們把這些法官戲稱為「夜半法官」。到了最後一夜,馬歇爾總算幹完了。他已經筋疲力盡,在辦公桌上留下一大堆文件就離開了他的國務卿辦公室。這堆文件里,包括了最後十二名法官的任命書,它們都已經經過總統簽字,封在信封里了。對於馬歇爾來說,他覺得這些任命都已經完成了。
去年,我曾經向你介紹過美國的陪審團,但是,大陪審團和一般的陪審團是不同的。他們的任務是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在檢察官起訴之前,代表人民對案情進行秘密聽證。根據聽證情況,再決定是否需要繼續追究調查,是否可以對該案的涉嫌者起訴。如果通不過這一關,政府行政分支的檢察官就無法對涉嫌者提起公訴,也就根本談不上審判了。因為原則上,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起公訴。但是,由於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通常會產生異化,成為人民之外的一種獨立集團。因此,大陪審團和陪審團都是對這種異化的一種監督限制。
所以,司法部長也罷,聯邦調查局長也罷,眾多由總統任命的官員們,他們之中不乏有一些顧忌總統壓力和顧忌個人前程的人。可是,在猶豫中搖了幾搖之後,他們幾乎都在總統與制度之間,選擇了服從這個制度。遵從這個制度,他們必鬚根據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查下去,哪怕查的就是自己的上司,他們也會公開地正常地查下去。

尼克鬆的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
但是,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涉嫌者必須積極配合大陪審團的聽證,如實回答一切問題。這個階段還不是刑事審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借口引用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即公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這一條,而拒絕回答問題。一般在這個階段也不能由律師陪同出席聽證會。
美國的司法部長都是老資格的法律工作者。他們一般都是律師或法官出身,對「妨礙司法」一詞意味著什麼心裏很清楚。他們更明白,在美國,作為一個政府官員,是很難做到向外界徹底隱瞞什麼不尋常舉動的。調查一拖延,他就必須回答國會的質疑,說出拖延的正當理由。因為他雖然是總統行政分支下的一個官員,但是,按照憲法的精神,他的行為並不是只對總統負責,而必須是對美國人民負責。
可是,他這麼一說,手下人居然心領神會,把這個意圖至少是暗示了下去。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局明確了總統手下人的意圖之後,兩個局的副局長見面坦率交換了一次意見,並決定把他們接到的暗示向總統彙報。最後,是聯邦調查局的副局長格雷和尼克鬆打電話談了這個問題。這個格雷應該說也是尼克鬆的親信之一。在聯邦調查局的局長拒絕向白宮顧問交出「水門事件」的調查文件后,作為副局長的格雷卻多次向白宮透露過一些調查進展。
他先下令把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副主任麥格魯德調回來,主持「掩蓋」。為了「掩蓋」,他們一開始商量出了種種設想。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來做個答辯。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卻沒有一個作為麥迪遜的發言人出來應對。也許,行政分支正等著馬歇爾的那張「強制令」?
在看這個故事的時候,你一定要時時想到,這是發生在兩百年之前。在美國,那還是一個頗為「蠻荒」的時代。你只要想想那些美國西部電影就可以有個大致印象了。更何況,這時連大規模的西部開發還沒有開始呢。所以,這個剛剛找到一個臨時小辦公室的最高法院,還顯得弱不禁風。它還沒有多少如現代美國的法律文化資源可以利用。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在當時的美國,遠沒有建立起今天這樣的權威性。因此,在它的權威建立之前,就一下子和政府權力的另外兩個分支碰僵在十字路口上,其局面就像是一個還沒成熟的少年與兩個壯漢的對峙,形勢十分緊張。當時的美國還沒有電視,甚至連個收音機都沒有,所以老百姓還不可能很關心這些事情。可是,至少在政治中心的首都華盛頓,大家的注意力很容易被這個案子吸引過來。
至此,尼克鬆阻止聯邦調查局的念頭,大概是徹底打消了。這麼一來,尼克鬆就還剩下兩條路可走,一是中止「掩蓋」行動,盡量脫清與涉案違法人員的干係,聽任法律程序的進行,也就是該怎麼樣就怎麼樣,向法律投降。第二條路就是繼續依靠自己的小圈子進行「掩蓋」行動,阻止不了調查就干擾調查。權衡之後,尼克鬆選擇了第二條路。也許,正因為他是總統,在知道「掩蓋」的全部困難和危險的同時,他還是相信一個總統應該有足夠的權力和能力「掩蓋」這樣一件「小事」。從這時開始,越來越得到尼克鬆信任的白宮顧問迪恩,正式成為「掩蓋」行動的負責人。
也就是說,在當時國會的力量顯得過強,當它的立法有問題的時候,缺少了一個限制力量。
例如,在我們參觀最高法院陳列室的時候,那裡有一部介紹最高法院歷史的錄像片。該片強調地提到,在南北戰爭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個案子里,當時以塔尼首席大法官主持的美國最高法院,就曾經做出了支持奴隸制的惡名昭著的判決。宣稱「黑人不是公民」,即使當黑人已經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們也無法享有任何憲法權利。這個判決成為美國南北戰爭的一個重要起因之一,也成為在今天人們回顧美國司法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就這樣,不久以後,尼克鬆如願連任,再一次被選為美國總統。在這近半年的時間里,他下面的那幾個「顧問」竭盡全力四處為「水門事件」滅火。剛剛擔任「掩蓋」行動負責人的白宮顧問迪恩,曾經向尼克鬆保證,在大選之前,「水門事件」肯定不會出來壞事。看來,也按計劃都做到了。
我想在下一封信里,再向你介紹尼克鬆連任之後「水門事件」的發展。
可這是在兩百年前,還沒那麼地道的規矩。案子就是落在馬歇爾手裡了。可是,他該怎麼處理為好呢?
問題是,哪怕是一個再「操蛋」的球,也總是有人踢出來的。如果不能令人信服地解決這個「踢球人」的問題,這個「球」就還在聯邦調查局和記者們的窮追猛打之下。因此,尼克鬆親自下令,要他的「白宮顧問」讓中央情報局「認下賬來」,並且由他們出面讓聯邦調查局中止調查。
以上談到的情況,是最高法院對現存法律所做的工作。同時,還有政府的立法分支,即國會,在建立新的法律引起爭執時,也是由最高法院來判定這些新的法律能否成立。對各項法律的判定解釋,在美國通常是以憲法來衡量九_九_藏_書的。因為美國憲法的本質,就是美國人民維持這個國家存在的最根本的一個契約。因此在美國,當任何現存法律或是新建法律發生疑問的時候,就是由最高法院用憲法這把「尺」上來衡量一下,順憲法者存,逆憲法者廢。這也就是司法複審。
本來,這個問題是不會產生的,既然總統簽了字,任命書當然就會被送出去,一直送到被任命者手裡。可是偏偏這些任命書還沒送走,就「改朝換代」了!於是,問題就這麼出來了。
一開始的大半年裡,問題並沒有公開。因為那些失去了當官機會的法官們,既然沒有拿到任命書,也就不知道自己有一個煮熟了的鴨子飛走了。所以,他們依然照常過日子,沒有什麼心理不平衡,更不會想到要去「討個公道」。可是到了年底,終於有一個名叫瑪勃利的人,不知怎麼知道了這個消息,得知曾經有過關於他的一份法官任命書沒有被送到。他可不認為總統已經簽了字的任命還可以作廢,就決定找個律師為自己伸張正義。
在聯邦調查局的搜索之下,不到一個月,李迪知道必然要發生的一刻終於來到了。兩名聯邦調查局探員來到了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要求約談李迪。他在裏面拖了半天,然後出來,表示拒絕回答一切問題。從我前面已經介紹的情況中,你一定已經注意到了,在整個事件的涉案人員中,上上下下,包括尼克鬆在內,實際上都或多或少在靈活地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倒是這個李迪,確實表現出狂熱的甚至有時是可怕的理想主義。他打一出事就表白自己將是「一堵石牆」,不管別人信不信,他都把這個自定原則一直奉行到了審判結束。
這個時候,事情還只到李迪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來,李迪身後的人們已經非常緊張了。司法部長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序推動聯邦調查局繼續查下去。在這種情況下,尼克鬆和手下那幾個親信商量的時候,甚至說,我就是吃不準是否能幹脆把司法部長和聯邦調查局副局長找來,讓他們停止調查。
這時,所有涉案的人,都開始拚命銷毀證據了。同時,兩個從「水門」對面的旅館里逃脫的現場指揮,李迪和亨特,已經知道法律將找上門來是遲早會發生的事情,因此,都為自己找好了律師。
當十九世紀開始的1800年,在美國也是一個大選年,聯邦派的亞當斯總統在競選中失敗了。繼任的將是反聯邦派的托馬斯·傑弗遜。就在這個政權交替的時節,出了一個美國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例,這個案例居然還是由於政權交替而引起的。
第二天,聯邦派在行政分支的官員,都隨著亞當斯總統離開了首都華盛頓,只留下了這個新任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對於他,這不僅僅是換個辦公室的問題,他是從行政分支跳到了司法分支,面臨的完全是一場新挑戰。可是他一定也沒有想到,他面對的第一個大的挑戰,就是由他作為國務卿的最後一夜留下的法官任命書引起的。
大法官馬歇爾看上去並沒有做出抗爭,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這時,他宣布開始這個稱之為「瑪勃利告麥迪遜」的案子。
「水門事件」發生已經三個月過去了,調查還停留在李迪這裏。而李迪不管和白宮關係如何深,可從他調到共和黨再任委員會開始,名義上他總是已經離開白宮了,只能算是白宮的前僱員。這時,距離大選只有一個多月了。於是尼克鬆穩住神,通過新聞發布會向全國宣稱,在「水門事件」中,沒有任何白宮的僱員涉案。然後,尼克鬆咬咬牙,把「水門事件」稱為「一個可怕的事件」。並且為了做出姿態,使外界不至於認為李迪與司法抗拒的根源是出在白宮,他甚至一副正義凜然的樣子,大言不慚道:「真正惡劣的不是事件本身,因為競選中可能有過激的人會做出錯事,真正惡劣的是企圖掩蓋真相。」
這兩個派別一直就有,聯邦派主張強化聯邦政府的權力,他們中的一些人,也主張增強聯邦最高法院的實力。而反聯邦派,則希望各州擁有真正的權力,聯邦政府不要多加干擾。因此,他們對加強聯邦最高法院沒有什麼興趣。例如當時已經退休的前總統華盛頓,就是持有聯邦派觀點的,而即將成為十九世紀新上任的第一名美國總統的托馬斯·傑弗遜,就是反聯邦派的。儘管美國建國初期歷時多年的兩派爭論一直非常激烈,有時也很傷感情,但華盛頓和傑弗遜卻始終維持了很好的友誼。
來信收到了。你說,我在以前的信里不止一次地提到,美國政府的司法分支有一個「司法複審權」,你很想了解得更多一些。在信里你還說,你確實很想知道,一個已經結束了的「水門事件」,怎麼會僅僅成為一個大故事的「開篇」的。
所以,當警衛客氣地問我想看什麼的時候,我反而愣了一下。他微笑著又補充說,你是想參觀展廳呢,還是要進法庭。我說,我能進法庭看一看嗎?他的回答是:「當然,請進。」他沒有向我問姓名,沒有要求看身份證,什麼也不需要,我們就可以進去了。這時我才看到柱廊上端,刻著那句著名的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尼克鬆競選連任成功
於是,在最初的歲月里,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幾乎一年裡有多半時間奔波在路途中。那時哪裡有什麼高速公路和汽車,他們白天顛簸在馬車的車廂里,夜晚就落腳在鄉村的簡陋小客棧。因此,在那個年頭,美國竟然有人以身體狀況不堪長途辛勞,而辭謝首席大法官職位的。在今天聽來,這簡直像是神話故事般不可置信,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這在今天是一個令多少人羡慕不已的職位啊。可見當時美國的整個狀態,包括政府在內,都還處在一個草創的初建階段。
在尼克鬆周圍,確實很少有人知道這些非法活動。因為除了那幾個少數親信之外,絕大多數行政官員都不會接受或贊同這樣的做法,所以也就不會讓他們知道。比如在中國大家都很熟悉的基辛格,他和尼克鬆的關係是非常近的。在尼克鬆考慮同中國開始秘密接觸、商討恢復外交關係這樣的重大舉措時,基辛格是尼克鬆所能夠相信和依靠的少數幾個官員之一。大家都可以看到,在尼克鬆執政期間基辛格的重要性。但是,那些違法活動基辛格在事前幾乎一無所知。因此,尼克鬆在他的總統生涯里,似乎同時在經歷雙重操作,指揮著兩套不同的班子。「水門事件」發生時,尼克鬆的當任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就是這個事件的圈外人。
也許這樣的推論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這和當時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國會大多數議員,在理性之下的權力退讓,是不可分割的。這種退讓建立在這樣一種共識之上,就是大家必須合力建立一個「分權的、制約的、平衡的政府」。有了這種共識,才可能在權力問題上產生妥協和退讓。而這種妥協和退讓並不是從這個時候才有,當初的制憲會議,就是依靠這樣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馬歇爾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維和判定,終於不僅被原告瑪勃利所接受,更重要的是,這一切也被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所接受了。也許,馬歇爾的判詞首先是從取消最高法院的違憲權力開始,也就是說,他是先從自己身上開刀,令人信服。也許,如現在有些學者的猜測,是由於這個判決沒有當場給國務卿開出強制令,原告瑪勃利也因為法官任命書的任期已經過去多半,決定放棄起訴,使得行政分支沒有給逼急,而比較容易接受這樣的結果。
於是,引出了第二個問題,既然原告的權利受到了損害,這個國家是否應該予以補救?對此,馬歇爾大法官說:「由法律保護每個個人的權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論他受到的是什麼樣的傷害,政府的首要職責之一,就是提供這樣的保護。」即使官位高至國務卿,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如果他試圖這樣做,他就必須準備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馬歇爾大法官宣布,因此,法庭有權接受此案,他同意強制令是妥當的。
這些人正在忙著「掩蓋」亂作一團,可是在白宮裡,包括尼克鬆總統在內,卻誰也不敢真的向負責調查的聯邦調查局去「打招呼」。因為在這個制度下,聯邦調查局是獨立的聯邦機構,在操作時並不受司法部多大的控制。相反,由於真相還沒有暴露,尼克鬆在記者招待會上,一方面一口否定白宮涉案「水門事件」,一方面還必須要求聯邦調查局和華盛頓的警察按法律程序嚴肅調查。尼克鬆眼看著應該說是自己下面的調查機構,正按圖索驥步步向自己逼來,卻礙於這個制度和全美國百姓的關注,不僅不能阻止,還只能做出歡迎調查的高姿態。
我猶豫了一下,就開始走進這個畫面,我一邊向那名黑人警衛走近,一邊開始懷疑他是不是會馬上過來請我走開。因為我自己也知道,最高法院和我剛剛出來的國會圖書館,性質上實不可等而論之。所以,越走近,我的腳步越顯得遲遲疑疑缺乏自信。直到最後,我終於站在了那名黑人警衛面前,這才發現他實際上十分魁梧。
照說,這個案子是發生在政府的行政分支,與國會沒有什麼關係。但是,司法分支的許可權和獨立性問題,一直是國會關注的議題。這個案子又一次引起了國會對於老問題的討論,而且國會的討論是非常激烈的。不少議員認為馬歇爾主持的最高法院管過了頭,主張推翻有關司法改革的「一八〇一年司法法案」,「把大法官們送回他們的巡迴職責中去,使他們沒有機會出來誤導」。
當我們回到1803年的美國國會,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歷史局限性。最終,在聯邦派觀點佔上風的國會,還是推翻了「一八〇一年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又必須踏上巡迴審理的路途。立法機構甚至還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幾次會議,並且規定最高法院的下一九_九_藏_書次開庭,將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司法部長還知道,整個調查不可能自始至終處於「黑箱操作」的狀態。也許,某一個階段,某一小部分可以暫時隱瞞,可是,在新聞界的包抄之下,一點一點都會登上什麼報紙和雜誌。總有一天,毫無秘密可言。到那時候,那些登在報紙上的「真相報道」里,曝光出來的屬於他的那一部分,必須是經得起敲打的。否則,他就也要準備請律師面對法庭的被告席了。
盧兄:你好!
同樣,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投票結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論對判決持肯定意見的,還是對判決持否定意見的,分別寫下一段他的觀點,陳述他表決的理由。然後,存檔備查。現在,我們坐在家裡,就可以通過計算機聯網,查到美國歷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詞。因此,當歲月拂去歷史塵埃之後,他們是歷史英雄還是客觀上的千古罪人,會突然變得一目了然。
在這裏,你也看得出來,既然憲法成為唯一的準繩,最終自然也要引發對於憲法本身如何解釋的爭執。而這個憲法解釋權,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的手中。這下,你一定理解,為什麼當我看到九名大法官會那麼驚訝了。他們實在是這個國家最為舉足輕重的人物。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機構有權監督和判定他們的行為是不是合法,如果司法機構認定他們是在「執法犯法」,有權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也就是說,馬歇爾大法官通過這個案子的判詞,清楚地表達了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國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分別傳達了這兩個明確的概念。
尼克鬆之所以會這麼想,就因為不管怎麼說,他可是司法部長的上司。難道一個上級就無權給下級下一個命令嗎?再說,這部長好歹還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話再說回來,司法部長畢竟是總統的行政系統的一個僱員,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確實是總統給的。如果尼克鬆連任下一屆總統的話,那麼,他將來的前程也可以說是在尼克鬆手裡。不僅司法部長有這個顧忌,其他的一些關鍵的官員應該說都有類似的考慮。這也是當這些官員,甚至一些檢察官,在發現此案有可能與白宮有瓜葛的時候,多少都有過些猶豫和彷徨。
最終,參加「掩蓋」的人都達成一個共識,就是「掩蓋」的第一步,至少應該試圖和李迪斷線,一方面,因為由於李迪在「水門」對面旅館留下的大量證據,他基本上已經是「死老虎」了。另一方面,李迪是通向上面幾條線的一個「麻煩源」。於是,又一個「白宮顧問」出場了,他的名字叫迪恩。他原先對於前面發生的事情並不知情,但是,在整個「掩蓋」工作中,他卻起了越來越大的作用,成了一名主角。
這是一個四周有一圈大理石柱廊的大廳,天花板很高,足有十幾米。在紫紅色的帷幕前,大法官們身著黑色法袍,一字排開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首席大法官理奎斯特坐在正中,我在電視聽證會上所熟悉的第一名黑人大法官托馬斯正坐在右邊一側。還有新任不久的女性大法官金斯堡。我在那裡細細辨認這九名掌有美國聯邦政府司法分支最高權威的大法官的時候,其他的旁聽者顯然更關心的是正在進行法庭辯論的案子,除了大法官和律師的問答,法庭一片肅靜。
但是,「掩蓋」這個動作將有可能帶來更大的危險,「妨礙司法」對一個美國總統意味著什麼,尼克鬆是不會不知道的。他之所以下決心去做,當然和他一向不擇手段的行事風格有關,同時,肯定和他畢竟迷信手中的總統權力也是有關係的。小小一個「水門事件」,是尼克鬆自己管轄的司法部和自己任命的司法部長在那裡負責調查起訴,還硬是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自己動用手中的一切權力去遮,還真怕它就遮不住?這麼一想,尼克鬆就跨出了第一步。一念之差,尼克鬆就親手把自己給毀了。
在美國,一個或一群歷史人物,可以風雲一時,權傾一時,但是,他們無法不感覺到歷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邊,默默地觀看和等候著他們。等著浮華和渲染退去,等著真實漸漸地裸|露,在陽光下爍爍閃亮。
迪恩先和李迪談了一次。這是他第一次真正知道全部真相,包括「管子工」的種種胡作非為。說實在的,乍一聽來,他自己也給嚇了一跳。他還是穩穩神,開始了談「掩蓋」的具體條件。李迪提出對已入獄者的「照應」,包括籌一筆「堵嘴錢」。
馬歇爾急於遷入的那個辦公室是什麼樣子的呢?那時候,美國最高法院可沒有我們所看到的莊嚴雄偉的法院大廈。嚴格地說,大法官們甚至沒有什麼辦公的地方。在馬歇爾的再三奔走之下,首都的規劃委員會才向國會協商,能否暫時借一個地方給最高法院容身。國會答應了,卻挑了一個才二十二英尺見方的一點點大的房間,而且還是在地下室里。對此,馬歇爾已經十分滿意了。
馬歇爾如果對這個案子不予審理,那麼,最高法院就活像是在十字路口主動畏縮退讓的少年,今後出門也休想再抬起頭來了。如果他發出強制令,行政分支不予理睬,這就像那個少年對著壯漢大喝一聲「讓開」之後,壯漢紋絲不動,他僅僅是白吆喝了一聲,除了會引起圍觀者的一陣鬨笑,什麼結果都不會有。不論發生的是這兩種結局中的哪一種,都會與馬歇爾強化司法的理想背道而馳。這可真是考驗一個人的政治智慧的時候。
在美國,妨礙司法是最明顯的刑事犯罪,而且是重罪。儘管尼克鬆和他的手下人在「掩蓋」行動中的每一個動作,都已經是犯了妨礙司法罪,但是,總統如果直接強令停止調查,將是歷史罕見的嚴重妨礙司法罪。這就是尼克鬆吃不準也不敢這麼乾的原因。更何況,這樣的強制命令是否會有效果,也是尼克鬆同樣感到吃不準的。
這樣,一個政府權力的三角構架,就在根本上變得如金字塔一般沉穩了。國會是擁有立法的權力,但是,它的立法受到另外兩個分支的限制,尤其是司法複審這一關鍵的制約。同時,國會立法之後,它也無權執法。至於以總統為首的行政分支,儘管擁有執法的「實」權,但是,它既不能任意建立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在法律的實行中又無權任意詮釋和歪曲法律。至於九名大法官,他們給所有的法律下判定,為憲法做出解釋,但是,除此之外,他們沒有任何其他權力,他們與立法以及政府的行政操作都毫無關係。
從此,美國「收銀機」增加了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動開關。最高法院有了「司法複審權」。這使得美國的司法機構第一次明確獨立於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也因此歷史性地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從此大家清楚地意識到,給雞毛小案斷是非,並不是美國最高法院的職責,最高法院不是一個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職責是解釋法律和判定法律,是從司法的角度對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進行制約。這就是「司法複審」的意義所在。
聯邦派的亞當斯總統和他的國務卿馬歇爾,都是對聯邦政府的司法分支現狀憂心忡忡的,他們幾年來一直在為加強這個分支而努力。但是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就在亞當斯總統即將離任之前,聯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出現了一個空缺。亞當斯總統在提名幾經周折之後,終於在離任前提名了他的國務卿馬歇爾出任此職。
在這一階段,一切證據都只引向「起訴」或「不起訴」這樣兩個結果。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發生的一切都是保密的,也並不影響今後有可能發生的審判。一經得出「起訴」或「不起訴」的結論,大陪審團就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該案被判定必須起訴的話,那麼,為此後的審判,將根據同樣的隨機抽選方式,選出新的陪審團參加起訴后的審理過程。
他們開始向白宮顧問迪恩解釋,他們儘管是白宮提名的副局長,但也不是想幹什麼就能幹什麼的。在中央情報局裡,都有特定的指揮鏈,不在他們職權範圍的事,他們也一樣無能為力。更聰明的是,他們看出了這件事的危險前景,為了在將來出事的時候有個依據,他們開始把每一次白宮顧問迪恩與他們交談的情況都寫下備忘錄。
誰知,正是留在國務卿辦公室的最後任命書,引發了這個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案子。
米歇爾是前任司法部長,一方面,他比誰都清楚事情的嚴重性,另一方面,他知道聯邦行政系統的結構。不論是案件的調查還是起訴,都與司法部有很大的關係。他們立即想到給現任司法部長打招呼。考慮再三,他們派李迪火速趕去面談。
那麼,不是有那個國會通過的「一七八九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條」嗎?不是根據這條,最高法院就有了直接發強制令的權力,原告不是就奔著這條來的嗎?馬歇爾大法官解釋說,這個「第十三條」,給予最高法院超越了憲法規定許可權的額外權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現在看來,當時的這些政治家較少有個人的私慾野心,所以,並沒有什麼安排親信、結黨營私的權力鬥爭故事。但是,他們對於自己的政治理想卻十分認真。事實也是如此,一旦卸任,他們就真正地回歸田園了。但是,對於他們來說,他們各自的政治理想卻是有關美國前途的大事,在任內,他們會不遺餘力去竭力推行。這個故事就是這麼發生的。
即使是行政體系下的司法部,在法律的制約下,也不見得就對白宮言聽計從。正在乾著「掩蓋」活兒的白宮顧問迪恩,曾經向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提出要求,把聯邦調查局有關此案的文件調來看一下,卻遭到拒絕。因此,調查仍然在一步步深入。在「水門事件」中那個漏網逃跑的「望風者」,又在律師的勸說之下,去聯邦調查局投了誠。同時,各種報紙雜誌的記者們,又在以他們的方式,各顯神通,從外圍包抄過來。可是此刻尼克鬆仍然心存僥倖,「管子工」的一個負責人海爾德曼曾對尼克鬆說,這事妙就妙在幹得如此操蛋的糟糕,沒人會相信我們會幹出這種事來。尼克鬆深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