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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科學的事實 -3

第三章 社會科學的事實 -3

我所說的歷史「事實」是什麼意思?或者從另一個角度講,人類歷史所涉及的事實對我們而言是否象物質事實一樣重要?滑鐵盧戰役,以及路易十六統治下的法國政府或封建制度是何種類型的事物?等等。倘若我們先不直接處理這個問題,而是考察一下我們如何決定自己所具有的任何零星信息是否能構成滑鐵盧戰役的部分「事實」,或許我們就會深化對此問題的討論。我們要問,剛好在拿破崙防線北翼之外犁田的農民是不是滑鐵盧戰役的一部分?或者,在聽到巴士底獄風暴的消息時丟掉其鼻煙盒的騎士算不演算法國大革命的一部分?對這種問題追根究底至少將會表明,我們不可能根據時空的同性物來定義一種歷史事實。就是說,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所發生的每一件事並非都是同一歷史事實的一部分,而且同一件歷史事實的所有部分也並不一定都在同一時間和同一地點發生。古典希臘語言或羅馬軍團組織,18世紀波羅的海貿易或習慣法的演變,以及部隊的移動——這些都是歷史事實。在這些事實中,沒有任何物質標準能告訴我們什麼是事實的一部分以及它們是如何結合在一起的。任何對它們加以定義的嘗試都必定採取某種思想重建的形式,或某種模式的形式;而可理解的個體態度是這些形式中的要素。顯然,在大多數情形中,這種模型是如此地簡單,以至於其構成部分的相互聯繫十分顯而易見,從而把這種模型稱之為「理論」幾乎就沒有什麼道理。但是,如果我們的歷史事實象一種語言、一個市場、一種社會制度或一種土地耕種方式那樣複雜,那麼我們稱之為事實的東西或者是一種周期發生的過程,或者是一種持久聯繫的複雜模式,這種持久的聯繫對我們的觀察而言並非「既定」,而我們只能費力地重建,而且僅僅因為其中一部分(我們從這些聯繫中建立結構)對我們而言是熟悉的並可理解的,所似我們才能重建。自相矛盾地說,我們稱之為歷史事實的東西實際上是一些這樣的理論,即在方法論的意義上,它們恰恰具有與社會理論科學所建立的更抽象或更一般的模型相同的特徵。實際情形並非這樣:我們首先研究「給定的」歷史事實,然後也許才能對它們進行概括。當我們從自己具有的關於特定歷史時期的知識中進行選擇時,我們寧肯把某種理論視作與歷史事實有明確關係的特定部分,並且也是同一歷史事實的構成部分。我們從來沒有把國家或政府、戰爭或商業活動以及人民作為一個整體來觀察,當我們使用這些名詞中的任何一個時,我們總是指通過明確的關係把個體活動聯結起來的某種理論結構;就是說,我們使用一種告訴我們什麼是及什麼不是我們的問題的組成部分的理論。它不會改變這種見解,即,我們的信息通報者或資料提供者常常為我們完成了理論化的工作。這些人在報告事實方面,總是使用諸如「國家」或「城鎮」之類的木語,這些術語不能用物質方面的言詞進行定義,而是指各種複雜關係;明確他說,https://read.99csw.com這種關係構成了某一方面的「理論」。
迄今為止,我們的討論一直局限在我們討論社會現象時如何對個體行為及其對象進行分類這個問題上。現在,我必須轉向討論使用這些分類的目的問題。在社會科學中即使對分類的關注佔用我們很多精力——確實大多了,例如在經濟學中就是如此,以至於該學科的最著名的現代評論家之一把它描述為純粹的「分類」科學——但對分類的關注並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象所有的分類一樣,對任何我們想解釋的東西而言,這僅僅是一種排列事實的便利方法。然而,在能夠轉而討論新問題之前,我必須先從我們的思維習慣中清除一種普遍的誤解;其次,還必須對為使這種分類順利進行而常常做出的某種主張進行解釋,這種主張對任何一個受自然科學教育成長起來的人來說聽起來十分可疑,而它只不過是根據我們對象的性質做出來的。
這就是社會科學理論的全部目的。它們並不就整體而談社會的整體,也不自稱通過經驗觀察來發現人類行為的法則,或者發現這些整體的變化。我們可以說,社會科學理論的任務是組成這些整體,並提供結構的關係體系;當歷史學家儘力使他實際發現的要素恰當地組合起來成為某個有意義的整體時,他就可以使用這種體系。歷史學家不可避免地要不斷使用這種意義上的社會理論。他可能是示意識地這樣做,而且在關係不太複雜的領域,他的本能可能引導他走向正確。當他轉向諸如語言、法律或經濟學等比較複雜的現象,並仍然不屑於利用理論家為他製造的模型時,他幾乎註定會失敗。理論家將會有效地指出這種「陷入失敗」的情況:或者向這位歷史學家證明他已陷入矛盾之中,或者向他表明,在他的解釋中他已確定了「因果關係」的一種順序;但只要他的假設更為明確,他將不得不承認這種順序與他的假設不符。
但是,我必須放下我所謂的任務的第一部分,而轉向在社會科學中我們怎樣使用這些精細的分類的問題,簡單地回答這個問題,可以這樣說,我們把已作這種分類的個體行為的不同類別作為要素,勇用這些要素來建立假想的模型,從而努力重現我們已知的周圍世界中的社會關係模式。但這仍然存在一個問題,即,這種方法是否是研究社會現象的正確方法。人們不禁要問,在這些社會結構中,難道最終也沒有我們應該觀察和衡量的確定的並可觸知的社會事實——就像我們觀察和衡量物質事實一樣?我們難道不應在此至少是通過觀察和體驗,而不是通過用在我們自己的思想中發現的要素「建立模型」,來得出我們所有的知識嗎?
我提到這一點,是因為這種歷史相對主義是所謂的「歷史主義」的典型產物。事實上,這種「歷史主義」是把科學偏見誤用到歷史現象的一種結果,即,歷史主義的產生,是由於這些人相信社會現象與自然界的事實一樣,對我們來說都從來就是既定的。但是,僅僅因為我們能夠理解他人告九*九*藏*書訴我們的東西,也僅僅因為我們是通過解釋其他人的意向和計劃來為人所理解歷史現象對我們而言才是可理解的。歷史現象不是物質事實,但是,我們據以複製它們的要素總是與我們自己的觀念相類似的範疇。當我們不再能通過類推自己的觀念來解釋我們所知的別人的行為時,歷史就不再是人類的歷史了;然後,它將的確不得不用純粹行為主義的言詞來寫,諸如我們可能編寫關於螞蟻堆的歷史,或者來自火星的一個觀察者可能動手撰寫關於人類的歷史。
我認為,那種把諸如「社會」或「國家」,或任何特別的社會制度或社會現象等社會集合體視為在任何意義上都比可理解的個體活動更加客觀的觀點,是純粹的幻想。我要表明的是,我們稱做「社會事實」的,從自然科學使用「事實」一詞的特殊意義上說,和個體行為或他們的對象一樣也不是什麼事實。這些所謂的「事實」,不過恰恰與我們在理論社會科學中所建立的那些模式一樣,是一種根據我們自己的頭腦中所找到的要素建立起來的思想模式。因此,我們在那些科學中所做的事情,從一種邏輯的意義上看,恰恰與我們在談論一個國家或社團、一種語言或一個市場時所做的事情一樣,我們只不過把日常談論中隱藏的或含混的東西弄清楚些。
這裏,我將不去詳述這種難以解決的矛盾。當堅持維護這種方法的人首先強調所有的歷史現象都是獨一無二的或單一的,然後進而聲稱,他們的研究能夠得出一般化結論的時候,他們就常常使自已陷入這種矛盾當中。在我們于任何具體的情形中所能發現的無數的各種不同的社會現象方面,我倒更想得出這樣的觀點,即,如果只有那些我們可以用我們的思想模型把它們聯接起來的社會現象才能被視為是一個客體的一部分,那麼該客體就不可能具有超過我們的模型揭示出的那些屬性之外的屬性。當然,我們能繼續建立一種與具體情況越來越密切地相適應的模型——如一種擁有前所未有的豐富內涵的國家或語言的概念。但是作為一個種類的成員,作為我們能對之作出概括的相似的單位,這些模型從來不會擁有任何我們未賦予它們的,或者不是從我們據之建立模型的假設中演繹推導出來的屬性。經驗從來不能告訴我們:任何特殊性質的結構都擁有不是隨定義(或者我們解釋它的方法)而來的特性。其原因簡言之在於,對我們而言這些整體和社會結構從來不象自然的單位一樣是既定的:對觀察來說它們也不是既定的確定的對象,我們從來沒有討論過真實世界的整體,而常常只討論藉助於我們的模型作出的有選擇部分。
但是,這裏仍然存在一個問題:通過由可理解的因素建造模型而「組成」社會的「整體」的這種「綜合性」理論(我喜歡這樣稱呼它),是否就是社會理論的唯一種類。或者,我們是否也可以不將目標放在做為整體的這些整體行為的經驗的概括上,或者也不把目標放在做為「歷史方法」之研究對象的語言或制度的變化規律上。https://read.99csw.com
人們普遍認為,當我們從觀察個體行為轉向觀察社會集體的行為時,我們就是從模糊和主觀預測的王國轉向了客觀事實的王國。這就是那些認為通過模仿自然科學模式能使社會科學變得更「科學」的人們聽持有的信念。這種信念的思想基礎由「社會學」的創始人奧古斯特·孔德在其著名論述中表達得最為清楚。他指出,在社會現象的領域,就象在生物學的領域一樣,比起其組成部分來,「客觀事物的整體肯定會被更好地了解並被更快地接受,」他試圖創立的大多教科學都建立在這種信念或類似的信念之上。
人們認為,社會科學的目的在於解釋個體行為,這是一種誤解,而要是認為我們所使用的精細分類過程本身就是在解釋個體行為,或是為了解釋個體行為,那就更錯了。實際上,社會科學的確並不是做這類事情的科學。假如說有意識的行為能被「解釋」,那麼,這是心理學的任務而不屬於經濟學或語言學、法學或任何其它社會科學的範疇。我們所做的事情只不過是對我們可以理解的個體行為進行分類,並發展這種分類。簡言之,是把我們在進一步的研究任務中所必須使用的材料有秩序地排列起來。經濟學家常常有點羞於承認他們的這一部分任務「僅僅」是一種邏輯推理,並且,其它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者或許也同樣如此。我想,如果這些人但然地認識和面對這一事實,我們就會十分明智。
由此會產生兩個重要的結論,在這裏我只能進行扼要的說明。第一,社會科學理論不是由經驗規則意義上的「法則」組成,這種經驗規則是關於用物質的言詞可定義的對象的行為的。社會科學理論的所有企圖不外是提供一種推理的技術。它在聯接個體事實方面有助於我們,但它象邏輯或數學一樣,不是針對事實。因此,第二個結論是,社會科學理論從來不能藉助於事實而被證明是正確還是謬誤。所有我們能夠證明而且必須證明的只是,在特殊情況中我們的假設存在。我們已經點到了它所引起的特殊問題和困難。在這一點上,產生了真正的「事實問題」一儘管人們對此不象在自然科學中那樣常常能肯定地回答。但是,理論自身,用於解釋的思想體系,從來不能被「驗證」,而只能對其一致性進行檢驗。它可能是不貼切的,因為它所涉及的條件從來沒有出現過;或者,它可能被證明是不充分的,因為它沒有考慮足夠數量的條件。但是它可能同邏輯學或數學一樣不能被駁倒。
如果你認為,這種對社會科學的所作所為的實際描述,好象是在描述一個似乎一切都不對勁的混亂世界的話,那麼,我希望你能記住:這些學科所討論的,是從我們的立場出發必須用一種不同於觀察自然界的方法來觀察的世界。按照一種有用的形象說法,就是,我們從外部觀察自然的世界,而我們從內部觀察社會的世界。在涉及自然的領域之內,我們的概念是關於事實的,並且必須要符合於事實;而在社會的世界中,至少一些最相似的概念是組成那個世界的材https://read.99csw.com料。正如在人們之間存在共同的思想結構是彼此能夠進行交流並互相理解的條件一樣,這種共同的思想結構也是我們解釋諸如那些我們在經濟生活或法律中,在語言中,在風俗中所發現的那些複雜的社會結構的基礎。
前面提到過的那種為使分類順利進行而作出的主張,直接產生於作為應用邏輯學的一個分支的我們的任務之首要部分的這種特性。但這種主張初聽上去卻很今人吃驚。它認為,我們可以用一種「先驗」、「推理」或「分析」的形式,從自己頭腦的知識中派生出一種(至少在原則上)理智行為的所有可能形式的徹底的分類。當有人指控我們在自己的思想意識之外編造知識並且存在其它一些同樣濫用的名稱之時,所有對經濟學家的嘲笑正是針對這種主張,儘管這些指責很少公開地,而總是隱含地進行。但是,無論我們什麼時候討論理智的行為,當認識到我們在討論能用我們自己的觀念來解釋的行為時,這種主張就不會令人吃驚。並且實際上不過成了一種自明之理,如果我們只能理解符合自己觀念的東西,那麼這就必然會使我們一定能找到我們的觀念可以理解的全部東西,當然,當我們說我們在原則上能對所有可能發在的可理解的行為方式進行詳盡無遺的分類時,並不意味著我們不可能找到我們在解釋人類行為中已在使用但至今還沒有分析或弄清楚的思維過程。我們的確一直在這樣做。我的意思是,當我們討論任何特殊類別的可理解的行為(這種行為從我們已使用的「類別」一詞的意義上說屬於一類)時,那麼我們就可能為那個領域內的行為提供一種詳盡無遺的適合於這一領域的分類形式。例如,假若我們規定所有的可選擇行為是經濟行為,由於缺少有可能達得到目的的手段,這種選擇是必要的;於是,我們就可以一步一步地把可能的情形細分成可選擇的對象,這樣在每一步驟上都沒有第三種可能,也就是說,一種既定的手段可能只對一種或多種目的有用,一種既定的目的也許能通過一種或多種不同的手段來實現;為了實現既定的目的,或者需要有選擇地、或者需要集中地使用不同的手段,等等。
那麼,在我們所使用社會理論一詞的意義上,從邏輯上講,其比歷史學重要。它闡明了歷史學所必須使用的名詞。當然這並非不符合這樣的事實:歷史研究常常迫使理論家修正他們的解釋,或者根據他可能整理的被他發現的信息來提供一種新的解釋。但是,歷史學家所論述的領域,不僅僅涉及特殊人們的個體活動,而且還在某種意義上與我們可稱之為社會現象的東西有關;只有用把歷史因素組織到一起這樣一種理論方法,歷史學家的事實才能被解釋成某種類型的事實。歷史學家所討論的社會複雜性以及社會整體性,和有機體(動物或蔬菜類)的世界中恆久的構造不一樣,從來都不是既定的。歷史學家通過某種建構或解釋的行動創造出這些社會事實的複雜性及整體性,這種建構對於大多數目的來說是自發地完成的,並且沒有任何精確的九九藏書註解。但是在某些方面,諸如語言學、經濟體制和法律團體等問題,當我們處理它們時,這些事物的結構非常複雜,如果沒有精細技術的幫助,就不再可能在沒有錯誤和造成矛盾的危險下將它們重建起來。
在此,我不可能與任意一種理論社會學科相聯繫來解釋這一問題,或者,更確切他說,我能夠做到的只是與此有關的這些理論社會學科中的一個——經濟學。為了做到這一點,我也許要花費比花在技術細節方面更多的時間。但是在某種意義上,假如我這樣做時儘力與社會領域中傑出的描述性的和經驗性的(在某種意義上)學科,即歷史學相聯繫的話,那麼,也許會更有助於我們的研究。考慮一下「歷史事實」的性質是非常恰當的,因為那些想使社會科學變得更加「科學」的人不斷地勸告社會科學家從他們的事實轉向歷史,並用「歷史方法」來代替這種經驗的方法。實際上,在社會科學本身的範圍以外(似乎特別是在邏輯學家中間),歷史方法是概括社會現象的合理途徑,看來這幾乎成為普遍所採納的教條。
由於篇幅所限,我不可能更充分地討論「歷史事實」的性質或歷史的客體,但我想簡單地涉及一個問題,儘管該問題與我們的主題不是完全相關(但也不是不相干)。「歷史相對主義」是非常流行的學說,這種學說認為,對相同的歷史事實,不同的代際或年齡的人必然具有不同的看法。在我看來,它似乎是同一種幻想的結果,即歷史事實對我們而言是明確給定的,而不是一種在我們視為有關特殊問題答案的一系列相聯繫的事件中進行精心選擇的結果。在我看來,這種幻想是由於我們相信自己能夠根據其在時空上的等同,用物質的言詞對歷史事實進行定義。但是,這樣來定義一件事,比方說,「1618年與1648年之間的德國」,恰恰不是一個歷史事件。在如此定義的連續時空內,我們可以發現無數有趣的社會現象,它們對歷史學家而言都是不同的事件。如,X家族的歷史、印刷業的發展、法律制度的變化等等。這些事件也許能或也許不能被連接起來,但它們在人類歷史中與任何其它兩個事件一樣都不是一個社會事實的部分。這樣,這種特殊的階段,或任何其它階段,就不是確定的「歷史事實」,也不是單個的歷史客體。根據我們的興趣,我們可以提出任意多的關於這一階段的不同問題,並相應地不得不給出不同的解答以及建立相互聯繫的事件的不同模型。這正是歷史學家在不同時代所做的事情,因為他們對不同的問題感興趣。然而,由於我們所提出的唯一問題是,從在既定的時間和地點中發現的各種各樣社會事件中,挑選出可以稱為一個歷史事實的確定的一系列相互聯繫的事件,因此人們對不同的問題給予不同答案的經歷,當然不能證明他們對於同一歷史事件持有不同的觀點。另一方面,無論為什麼,處在不同時代而擁有相同信息的歷史學家應該對同一問題給予不相同的答案,但是也沒有任何理由能證明有關歷史知識的不可避免的相對性這個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