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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科學的事實 -2

第三章 社會科學的事實 -2

這樣就會產生一個重要的問題:在科學分析中使用這樣一些概念是否合理,它們是我們都「直覺地」認識到,並在日常生活中不僅毫無猶豫地使用,而且所有的社會交往和人們之間的交流都建立在其上的事物的一種狀態。或者,是否由於我們不能提出任何確實的條件,來有把握地推論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假定條件確實已具備,我們就應當避免上述行事方法?因為這個緣故,我們決不能肯定任何特定的事例是否能真正地包括在我們討論的某一類別中,儘管,我們都同意在絕大多數情形下,我們的判斷會是正確的。我們最初所感到的猶豫大概是由於在社會科學中保留這樣一種推斷的程序似乎有悖于當代科學思想發展的明顯趨勢。但這種衝突是否果真存在呢?我所指的這種趨勢已被正確地描繪成一種從物質科學中逐步消滅所有「具有人的特點的」解釋的趨勢。這真正意味著我們處理人的問題時也不得使用任何「具有人的特點的」的方法嗎?或者,只要我們使用這種方式,這種對於過去趨勢的推斷之荒謬性不是馬上就相當明顯了嗎?
請注意,無論在人類活動的對象方面,還是在人類活動的本身,我都沒有認為它們的物質特徵不會進入分類過程。我所堅持的主張是,沒有任何物質特徵能夠進入任何這些類別的明確界定當中,因為這些種類的要素不必具備共同的物質特性。從而,我們甚至不可能清醒地或明確地弄清,為了成為某一類別的成員,一個客體至少必須具有各種物質特徵當中的哪一種。我們可以這樣來扼要地描繪上述情況,我們知道,在形態上可能完全不同,而且我們永遠也數不盡的客體a、b、c…,由於X對它們的態度相同而成了同一類客體,但是,X對它們的態度都一樣這一事實,只有通過下面的假說才能再一次確定。即,X將通過α、β、γ.....中的任何一個行為作用於它們。這些行為在形態上存在差異,且不能詳盡地列出;但是恰好我們所知的一切卻「意味」著它們是相同的事物。
在這方面,一個有趣的問題就是,當我們從解釋與我們自己十分相似的那類人們的行為轉移到解釋那些生活在非常不同的環境中的人們的行為時,首先失去解釋人們行為作用的,正是最具體的概念,而最一般或最抽象的概念的作用則最長久地保持下去。我所具有的關於日常事物方面的知識、以及用特殊方式表達思想或感情的知識,在解釋大地島居民們的行為方式時就會沒什麼用場。然而,我通過達到目的的手段,如使用食物或一件武器,一個詞彙或一種符號,也許甚至一種交易或一種禮物,來理解我所意指的東西,這在我企圖理解這些居民的所做所為時,仍然會是有用的,甚至會十分重要。
事實上,每當我們解釋人類活動時總要把https://read.99csw.com它當成在任何意義上都是有目的或者有含義的,使我們不管是在平凡的生活中還是為了社會科學的目的來解釋人類活動,都必須既要規定人類活動的對象,也要規定人類活動本身的不同種類。這種規定不是用對象方面的言詞,而是根據從事活動的人的看法或意圖,於是這帶來一些很重要的結論;即,對象的概念中,從分析角度看,包括了這些行動的未來內容,這種豐富性並不遜色於我們所能做的。如果我們根據一個人的態度定義某個對象,那麼,這個定義當然就會隱含一種對人們對待事物之態度的看法。當我們說某人擁有食物或貨幣的時候,或者說他講出某個詞彙時,我們的意思也包含有他知道食物能吃,貨幣能用來買東西,詞彙則能被理解,以及其它含義。這種含義是否在任何方面部很重要,即它是否在各方面都明顯增加我們的知識,取決於當我們對某個人說這個或那個東西是食物或貨幣時,我們是否僅列舉了作為這種知識之來源的被觀察的事實,或者取決於我們是否意相比那更多的東西。
當然,我絕不想在這一點上提出與行為主義者的方案相聯繫的所有問題,儘管在對我的主題進行更加系統的研究時很難避免這樣做。實際上,我們在這裏所關注的問題只是:社會科學是否能夠討論與純粹行為主義的言詞有關的那類問題;或者甚至說,是否可能存在始終如一的行為主義。
對我們實際上所作的事情的反映的結果,無疑會帶來一些小小的紛亂。但是,我認為,在平凡的生活和在社會科學中一樣,當我們談論其他人的理智活動時,這不僅恰好是我們正在做的事情,而且也是我們總能「理解」其他人所做所為的唯一方式;因而,每當我們討論我們都知道的,尤其是人類的或可理解的活動時,我們必須依賴這種推理方法。這一點絕不可能存在什麼疑問。當我們說我們見到一個人正在「玩耍」或正在「工作」,或正在「精心地」做這做那的時候,或者當我們說那張臉看上去「友善」或「恐怖」的時候,我們都知道自已指的是什麼,但是,儘管我們能夠解釋我們如何辨別在特殊情況下這些事情的任何一個,我卻敢肯定沒人能列舉,而且沒有一種科學——至少迄今為止——能夠告訴我們使我們認識到這些事物存在的所有不同的物質屬性。任何這些種類的要素所擁有的共同特徵並不是物質的屬性,而一定是別的什麼東西。
毫無疑問,我們一直在假定自己能夠用這種方法根據我們自己的觀念來解釋別人的行為;並在大多數情況中,這樣做的確行得通。但是問題在於我們不可能永遠正確。通過觀察某一個人的少數活動,或者聽他的少量言論,我們確定此人是健全的而不是精神錯亂的,從而排除他做出無數九*九*藏*書「古怪」行動的可能性。這些行為是我們當中任何人都從來無法數清楚的,並且它們恰好與我們所知的理性行為不相適合——它們只是那些不能用我們自己的觀念來類比解釋的行為。我們既不可能確切他說明,我們如何在實踐中了解一個人神經正常而非錯亂,也不可能排除萬一我們是錯誤的可能性。但同樣地,我們可以從一些觀察中,很快地得出某個男人正過著獨身生活或在追逐異性,或者正在談戀愛以及在懲罰另一個人等等結論。儘管我可能從來沒有見過像他這樣用這種特別的方法來做這些事情;然而我得出的結論,對所有實際目的而言卻完全可以充分肯定。
在解釋其它人的行為時,藉助于對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之間區別的運用(這裏稍有疑問),我們或許能夠闡明嚴格的經驗因素與我們從自己頭腦里的知識中附加上去的部分之間的關係。我在特定的環境中將什麼樣的面孔認做「友善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經驗問題。但是,當我說這是一副」友善的面孔」時,我所意指的是什麼?在這個詞的通常意義上,經驗並不能夠告訴我。我用「友善的面孔」所意指的東西並不取決於不同具體事例的客觀屬性,我們可以想象得出這些具體事例沒有共同之處。但是,我試著把它們作為同一類的個體來認知——而且,我知道,使它們成為同一種類的不是它們的某種物質屬性,而是一種轉嫁上去的含義。
如果當我們談到理解一個人的行為時,就是在使我們實際觀察到的東西符合於我們頭腦中已形成的模式,那麼當然我們觀察的人與我們自己的差別越大我們能夠理解的東西則越少。但是,這還會使我們不僅不可能認識到某種與我們自己的觀念不同的見解,而且連談及這種見解都毫無意義。當我們談論其它觀念的時候,我們的意思是,因為我們觀察的事物適應於我們自己的思維方式,所以我們能夠將我們所觀察的東西聯結起來。但是,在來自於我們自己的觀念方面的類推法有可能中止的地方,即我們不再能夠理解的地方,談論觀念簡直沒有什麼意義;到那時所存在的僅僅是一些我們可以只根據觀察到的物質屬性進行分組和分類的物質事實。
上面所述並不十分明確,這是由歷史的偶然性所致。即,在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上,大多數人的知識差不多都與我們自己的知識相類似。當我們想到那些具有完全不同於我們的知識的人時,例如迷信巫術者,這個問題就顯得格外突出。很顯然,用來保護佩帶者生命的符咒以及為獲取好收成而舉行的祭祀儀式,都只能根據人們對這些東西的信念來定義。但是,不管我們的信念是否與這些人一致,我們試圖解釋人們行為時須用的概念的邏輯特徵是一樣的。從理解一個人的行為這一目的看,葯是否為葯,主要取決於那read.99csw.com人是否相信它是葯,而與我們這些觀察者是否贊成那是葯沒有關係。有時候在思想上弄明白這種區別好象有點困難。例如,我們可能把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作為「客觀」事實來考慮,但是當我們在研究家庭生活中使用該概念時,與此相關的並非是:X是y的自然後代,而是,X與y當中的一個或兩人都相信這是事實。這種相關特徵與X和y都相信他們之間存在某種精神聯繫而我們認為不存在這一情形也沒有什麼差別。也許,一般來說相關特徵都呈現得非常明顯,並且,顯而易見,認為不存在為觀察者所擁有而不為正在行動的人所擁有的超級知識,能夠幫助我們理解人們行為的動機。
假如我們暫且思考一下引出這個問題的最簡單的行為類型,那麼這當然會很訣清晰起來:在討論我們怎樣看待別人育意識的活動時,我們總是會依據自己的觀念來解釋別人的行為,也就是說,我們只能把別人的行為及其行為對象納入到根據我們自己大腦中的知識來規定的種類或範疇中去。我們假定他人對某種目的或工具,一種武器或食品的認識與我們是一樣的,正如我們假定他人象我們一樣能知道不同顏色和形狀之間的差別一樣。於是我們總是通過設想另一個人處身於我們所知道的對象分類系統,對我們實際看到的那個人的行為添油加醋,而不是從對別人的觀察中懂得如何分類;這是因為這些類別都是我們所設想的。例如,假使我們看到一個人穿過擠滿車輛的廣場,躲開某些車輛或暫停下來讓其它人先走,我們便知道了(或者我們相信我們知道)比我們用肉眼觀察到的多得多的東西。要是我們見到一個人在某種與我們從前所觀察到的截然不同的物質環境中行動的話,上述結論也同樣正確。如果我開始見到一塊石頭或雪塊從山上往下沖向一個人,並且看到他在逃命,我會懂得這種行為的含義,因為我知道在同樣的環境中我自己將會做什麼或者可能做什麼。
現在社會科學所關心的無一例外地都是人類對其環境——其它人或其它事物——的行為方式。或者不如這樣說,我認為這些行為方式是社會科學建立人們之間關係模式的基本要素。那麼假如我們想解釋或理解人類的行為,我們須怎樣對他們活動的對象進行定義和分類呢?是這些對象的物質屬性——這是我們通過對其進行研究能夠發現的東西——還是其它別的因素,是我們在試圖解釋人們的行動時必須進行分類的對象?讓我們先來考慮一些例子。
現在讓我結束引言,直接進入中心論題,並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在社會科學中我們必須討論哪些類型的事實?這一問題立即引出了另一個從很多角度講對我要解決的問題都極其重要的問題,即,當談及「某種類型的事實」時,我們意指什麼?這些事實對我們來說是確定九-九-藏-書的某種事實呢?還是我們通過某種觀察方式使它們成為這樣的一些事實?當然,我們所有的一切關於外部世界的知識在某種程度上都來自於感覺,所以說是來自於物質事實(Physical fact )的知識。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一切知識只是一些物質的事實呢?這取決於我們對「一種事實」如何下定義。物質科學(Physical Science)類推法將會解釋清楚。我們能想象得出的各種槓桿或鐘擺都具有化學和光學的特點,但是,當我們談論這些事物時,卻並不談及有關化學和光學的事實。使很多單個事物成為某類事實的,是它們的這樣一些特徵——我們將其選擇出來將它們視作一類。這當然是很平常的事情。但它意味著,儘管我們所能論及的~切社會現象都具有物質方面的特徵,可是對於我們的目的來說,它們卻不必都是「物質事實」。這要取決於我們為了討論問題將如何找到對其進行分類的合適方法。我們所觀察的人類行為,以及這些行為的對象,是否由於它們對觀察者來說物質形態相同或不同才成為相同的或不伺類型的事物?是不是還有其它原因?
那麼,對社會科學的研究來說,人類活動的對象是否具有相同或不相同的性質,以及它們是否從屬於相同或不同的種類,並不依據於我們這些觀察者對它們知道些什麼,而是依據我們認為被觀察者知道些什麼來確定。我們多少有點,並由於後面即將考慮的原因,把知識轉嫁給被觀察者。在繼續探究這種把有關對象的知識轉嫁給活動著的人們究竟建立在何種基礎之上;這種轉嫁意味著什麼,以及我們用這種方法定義人類活動的對象將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等等問題之前,我須花點時間去考慮在社會科學中我們不得不對付的第二種因素,它不是人類活動所面對的環境,而是人類活動本身。當我們考察各種不同的人類活動類型(討論可理解的人類行為時必須使用它們)的分類時,我們所遇到的情形恰恰與我們在分析人類活動客觀對象的分類時遇到的情形一樣。我在前面所舉的最後四個例子可歸入這方面。詞彙、語句、通訊和生產活動是這種人類活動的例子。那麼,在我們討論可理解的行為時,在相應的意義上,是什麼使兩個實例成為同一個詞彙或同一類生產活動?這些事例的確沒有任何共同的物質特徵。這並不是因為我明確知道不同時期不同的人對於」Sycamore」(一種埃及格樹——譯註)這個詞的發音有什麼共同的物質恃征,而是因為我知道,X或y打算使這些不同的音調和符號意指同一詞彙,或者他們把這些不同的音調和符號完全作為同一個詞彙來理解。對這些不同的音調和符號,我是作為同一類的事例來對待的。這並不是因為它們有任何客觀上和物質上的類似https://read.99csw•com性,而是因為從事活動的人們有這樣的(被我們強化的)傾向。據此,我把在不同環境下某人製造產品,比方說一個紗錠的不同方法作為同一生產活動的事例。
當我們轉移到熟悉的環境之外時,這種區別的重要性隨之增長。只要我的活動局限於與自己同一類的人們當中,我就可能根據銀行支票或左輪手槍的物質屬性得出結論:對持有者來說,它們是貨幣或是武器。當我見到一個拿著一個貝殼或一根細長管子的土著人時,這些東西的物質屬性並不能告訴我什麼。但是經過觀察發現貝殼對他是貨幣,管子是武器,這會把事情搞清楚——這種觀察就能夠比如果我不熟悉貨幣或武器的概念時,這些同樣的觀察給予我更多的啟示。在這樣認識事物的過程中,我開始理解人們的行為。我能夠使自己適合於一種「有道理」的行為方式,恰恰是因為我漸漸地不把它當成在一種擁有特定物質屬性的事物,而把它當成是一種符合我自己有目的行為模式的事物。
我們究竟怎樣才能了解一個人對其環境持有某些特定的信念呢?當我們聲稱知道他持有某些信念時,當我們說我們知道他把這種東西作為工具來使用,或者他把手勢或聲音作為一種交流手段的時候,我們意指什麼?我們的意思僅僅是指在特殊情形中我們觀察到的東西嗎?這些情形例如,我們看見他吞嚼食物,或揮舞鐵鎚,或製造噪音,或者,當我們說我們「理解」一個人的行為,以及談論他「為什麼」做這做那的時候,我們是否總要把超出自已所觀察到的東西強加到他身上?這些強迫轉嫁給他的,至少超過了特殊情況下我們能觀察到的事情。
我們用諸如工具、食物、機械、武器、詞彙、句子、通訊和生產活動——或它們之中的任何一種作為例子。我認為這些都是會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不斷出現的人類活動對象的合理例子。很容易看出,所有這些概念的更具體的例子也一樣,並不涉及這些事物的某些客觀特徵,或者觀察者能發現出的東西,但是卻涉及到別人對這些事物的看法。這些客體甚至不能用物質名詞來定義,因為不存在某類中任一個個體必然擁有的單一物質屬性。這些概念也不僅僅是我們在所有物質科學中所使用的某類東西的抽象,它們從這些事物本身的一切物質屬性中抽象而來。它們是所有有時被稱為「技術概念」的實例,它們只有通過表明三個術語之間關係來規定;目的,擁有這種目的的人;以及人認為對於目的是合適的手段的對象。如果我們願意,我們就能夠說,所育這些客體不是根據其「實際」特徵來定義,而是根據人們對它們的看法進行定義。簡而言之,在社會科學中,事物的名稱要根據人們的觀念來決定。假如有人這樣認為,並且也由於有人這樣認為,那麼,貨幣就是貨幣,詞彙就是詞彙,化妝品就是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