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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時間

第二節 時間

此種在空間時間中之直觀形相固無須僅限於人類感性。一切有限之具有思維存在者,關於此點,自必與人類相一致,(吾人雖不能判斷其實際是否如是。)但此種感性形相任令其如何普遍,亦不能因而終止其為感性。故此種直觀形相為由來的(intuitusderivativus)而非本源的(intuitus originarius)即非智性的直觀。
關於解決——先天的綜合判斷何以可能?——之先驗哲學問題所必須之關鍵,吾人今已有其一,即先天的純粹直觀(時間與空間)是。在先天的判斷中,吾人慾超越所與概念以外時,唯有在先天的直觀中,吾人始能到達——概念中所不能發見而確能在「與概念相應之直觀」中先天的發見之,且又能綜合的與概念相聯結——之事物。但此類基於直觀之判斷,決不能推廣至感官對象以外;僅對於可能的經驗之對象,始適用有效耳。
(乙)時間僅為內感之方式,即直觀吾人自身及內的狀態之方式。時間不能為外的現象之規定;蓋與形體、位置等無關、而唯與吾人內的狀態中所有「表象間之關係」相關。
今姑假定空間時間其本身為客觀的,且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第一,關於空時二者,有無數先天必然的綜合命題,乃事之顯然者。此關於空間尤為真確,故吾人在此研討中首宜注意空間。今因幾何學之命題為先天綜合的,且以必然的正確性知之者,我特舉一問題相質,——公等自何處能得此類命題,且悟性在其努力以達此種絕對的必然及普遍的有效之真理時,其所依據者又為何?除由概念或直觀以外,當無其他方法;而此概念及直觀之授與吾人,則或為先天的,或為後天的。在後天的授與吾人時,則為經驗的概念,及為此種概念所根據之經驗的直觀,而此類概念與此類直觀之所產生者,除其自身亦為經驗的以外(即經驗命題),絕不能產生任何綜合的命題,即以此故,此類命題決不能具有必然性及絕對的普遍性,顧此二者乃一切幾何命題之特徵。至關於到達此類知識之唯一方法,即由概念或直觀先天的以達此類知識,則僅由純然概念之所得者,僅為分析的知識,而非綜合的知識,此又事之顯然者也。今舉「兩直線不能包圍一空間且無一圖形能成」之命題,公等試就直線及兩數之概念以抽繹此命題。今又舉「有三直線能成一圖形」之命題,公等試以同一態度就此命題所包含之概念以引申此命題。公等之一切努力,皆為虛擲;乃見及不得不依恃直觀,一如幾何學中之所習為者矣。於是公等惟在直觀中,授自身以對象。但此種直觀,果為何種直觀?其為純粹先天的直觀,抑為經驗的直觀?如為經驗的直觀,則普遍的有效之命題決不能由之而生——更無必然的命題——蓋經驗決不能產生此種命題者也。於是公等必須在直觀中,先天的授自身以對象,而公等之綜合命題亦即根據於此。故若無先天的直觀能力存於公等內部;又若主觀的條件就其方式言,同時非即外的直觀之對象所唯一由以可能之先天的普遍的條件;又若對象(三角形)為某某物自身而與公等之主觀無關,則公等如何能以必然的存於公等內部構成三角形之主觀的條件,謂亦必然屬於三角形自身?蓋此對象(就此種見解言)乃先於公等之知識授與公等,非因公等之知識而得,故公等不能以任何新事物(圖形)加於公等所有之概念(三直線)而以之為在對象中所必然見及者。是以空間(關於時間亦同一真實)若非純為公等直觀之方式而包含先天的條件——事物唯在此先天的條件下,始能成為公等之外的對象,若無此主觀的條件,則外的對象之自身亦無——則公等關於外的對象,不能有任何先天的綜合的規定。因之「為一切外的內的經驗之必然條件」之空間時間,純為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主觀的條件,一切對象皆與此種條件相關,故為純然現象,而非其現存形相之物自身云云,不僅可能或大致如是,實為真確而不容疑者。職是之故,關於現象之方式,自能先天的多所陳述,至對於現象根底中之物自身,則絕不能有所主張者也。
(丙)時間乃一切現象之先天的方式條件。空間限於其為一切外的現象之純粹方式,僅用為外的現象之先天的條件。但因一切表象,不問有無外的事物為其對象,其自身實為心之規定而屬於吾人之內的狀態;又因此內的狀態從屬內的直觀之方式條件,因而屬於時間,故時間為一切現象之先天https://read.99csw.com的條件。蓋時間為(吾人心之)內的現象之直接條件,因而為外的現象之間接條件。正如吾人先天的能謂一切外的現象皆在空間中,且先天的依據空間關係所規定者,吾人自內感之原理亦能謂一切現象,即感官之一切對象,皆在時間中,且必須在時間關係中。
今因此種方式除有某某事物被設定於心以外,決不表現任何事物,故僅能為「心由以經其自身所有活動所激動」(即由此種設定其表象之活動)之一類形相,亦即「心由以為其自身所激動」之一類形相,易言之,此不過就內感方式而言之內感耳。由感官所表現之一切事物,即以此故常為現象,因之吾人只有二途,或否認內感,或容認所視為感官對象之主觀,其由內感所表現者,僅為現象而非判斷其自身之主觀(設其直觀純為自我活動即智性的直觀,則當判斷其自身)。此全部困難,實繫於主觀如何能內面直觀其自身之一點;顧此種困難實為一切學說所同具。自我意識(統覺)乃「我」之單純表象,凡主觀中所有一切雜多,如由自我活動所授與,則此內的直觀當為智性的。在人類則此種自我意識需要關於雜多(此為以先在主觀中所授與者)之內部知覺,至此種雜多所由以在心中授與之形相,以其非自發的,則必須名之為感性的。意識一人自身之能力,如探求(認知)其所存在於心中者,則必激動此心,且亦唯由此途徑始能發生心自身之直觀。但先行存在心中所有此種直觀方式,在時間表象中,規定雜多所由以集合心中之形相,蓋彼時所直觀之自身,非自我活動直接所表現之自身,而為由其自身所激動之狀,即為其所顯現之狀,而非其如實之狀。
(一)欲避免一切誤解,則必須說明(務極明晰)吾人關於「普泛所謂感性知識之根本性質」所有之見解。
七 辯釋
(三)關於時間關係或「普泛所謂時間公理」所有必然的原理之所以可能,亦唯根據於此先天的必然性。時間僅有一向量;種種時間非同時的乃繼續的(正如種種空間非繼續的而為同時的)。此等時間原理,決不能自經驗引來,蓋因經驗不能與以嚴密之普遍性及必然之正確性者。蓋吾人僅能謂通常經驗之所教示吾人者乃「如是」而非「必須如是」。至此等時間原理乃適用為經驗所唯一由以可能之規律;此等規律非由經驗而來,乃關於經驗訓示吾人者。
(二)欲確證外感內感及感官所有一切對象(僅視為現象者)之觀念性之理論,則尤宜詳察以下之點,即在知識中屬於直觀之一切事物(若樂之感情及意志,非知識,故剔除)僅包含關係;即直觀中之位置(延擴)、位置之變化(運動)、及此變化所由以規定之法則(動力)等等之關係。凡存在各特殊位置中之事物為何、即與位置變化無關之「物自身」中之活動,非直觀所能接與。蓋「物自身」不能僅由關係知之;故吾人所可斷言者,「以外感所能接與吾人者,僅有關係,是以在外感之表象中,僅包含對象與主觀之關係,而非對象自身之內部性質」。此在內感,亦同一真實,蓋不僅因外感之表象,構成吾人所以之佔有我心之本有質料,乃因吾人設置此等表象于其中之時間——時間在經驗中,先於「表象之意識」,且在表象之根底中,為吾人所由以設定表象在心中之一類形相之方式的條件——其自身僅包含繼起、同在及與繼起並存之延續等等之關係。為表象而能先於「思維任何事物之一切活動」者,乃直觀,直觀而僅包含關係者,乃直觀之方式。
第二節 時間
此處我參照以上一節之第三項,蓋本有屬之先驗的闡明者已列入玄學的闡明中,為簡便計,此處則從略。我今所增益者,乃變化概念及與之相聯之運動概念(即位置變化)僅由時間表象及在時間表象中始能成立;且此時間表象若非先天的(內的)直觀,則無一概念(不問其為何種概念),能使人理解變化之所以可能,即不能使人理解矛盾對立之賓詞何以能在同一對象中聯結,例如同一事物在同一處所之存在與不存在。唯在時間中,矛盾對立之賓詞始能在同一對象中見及,即彼此繼起。故說明運動通論中所提示之先天的綜合知識之所以可能(此等知識決非無用之物)者,即吾人之時間概念。
(三)當我謂外的對象之直觀及心之自身直觀,在空間時間中同為表現「對象及心」如其所激動吾人感官之狀,即如其所顯現之狀時,其意並非以此等對象為純然幻相九九藏書。蓋在一現象中,對象乃至吾人所歸之於對象之性質,常被視為現實所授與之事物。但因在所與對象與主觀之關係中,此類性質有賴主觀之直觀形相,故視為現象之對象,與「所視為對象自身」之自身有區別。是以在我主張空間與時間之性質(我之設定物體及我心,皆依據空間時間,蓋空時為物心存在之條件)存在吾人之直觀形相中,而非存在對象自身中時,我非謂物體僅似所見在我以外,我心僅似所見在我所有自我意識中所授與。如以我所應視為現象者,而使之成為幻相,則誠我之過誤。但此決非由感性直觀之觀念性原理而來之結果——事正相反。僅在吾人以客觀的實在性歸於此二種表象方式(即空間時間),吾人始無術制止一切事物因而轉為幻相。蓋若吾人以空間時間為必在物自身中所有之性質,又若吾人反省吾人所陷入之妄誕悖理,——即此二無限的事物,既非實體,又非實際屬於實體之事物,而乃必須存在,且必須為一切事物存在之必然的條件,甚至一切存在事物雖皆除去,而比則必須連續存在者——則吾人當不能責巴克萊(Berkeley)之斥物體為幻相矣。不僅如是,甚至吾人自身之存在,在依據時間一類虛構物之獨立自存之實在性時,則亦必隨之化為純然幻相——顧此種妄誕謬論尚未聞有人犯及。
答覆此種反對,並非難事。蓋吾人固承認其全部論證。時間確為實在的事物,即內的直觀之實在的方式。即時間關於內的經驗具有主觀的實在性;易言之我實有時間表象及「在時間中我所有規定」之表象。故時間之被視為實在的,實非視為對象,而只視為我自身(所視為對象之我自身)之表現形相。設無須此種感性條件,我即能直觀我自身,或我自身為別一存在者所直觀,則吾人今在自身中所表現為變化之一類規定,將產生一種不容時間表象因而不容變化表象加入之知識矣。故對於「為吾人所有一切經驗之條件」之時間,應容許其有經驗的實在性;在吾人理論中所拒斥者,僅為其絕對的實在性。蓋時間僅為吾人內的直觀之方式。吾人如從內的直觀中取去吾人所有感性之特殊條件,則時間概念即消滅;誠以時間並不屬於對象而僅在直觀此等對象之主觀中。
先驗感性論之結論
八 先驗感性論之全部要點
吾人所欲主張者乃為:吾人之一切直觀,僅為現象之表象;凡吾人所直觀之事物,其自身決非如吾人之所直觀者,而物自身所有之關係亦與其所顯現於吾人者不同,且若除去主觀,或僅除去普泛所謂感官之主觀的性質,則空間與時間中所有對象之全部性質及一切關係,乃至空間與時間本身,皆將因而消滅。蓋為現象,則不能自身獨立存在,唯存在吾人心中。至對象之自身為何,及離去吾人所有感性之一切感受性,則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者。吾人所知,僅為吾人所有「知覺此等對象之形相」——吾人所特有之一種形相,一切人類雖確具有,但非一切存在者皆必然具有者也。吾人所與之有關者,唯此吾人所特有之形相。
四 時間概念之玄學的闡明
(一)時間非自任何經驗引來之經驗的概念。蓋若非先假定時間表象先天的存於知覺根底中,則同時或繼起之事即永不能進入吾人之知覺中。唯在時間之前提下,吾人始能對於自身表現有一群事物在同一時間中(同時的)或在不同時間中(繼起的)存在。
五 時間概念之先驗的闡明
(四)在自然神學中,思維-對象[神],彼不僅絕不能對於吾人為直觀之對象,即在彼自身亦不能成為感性直觀之對象,吾人乃綿密從事,從彼〔神]之直觀中除去時間空間之條件——蓋因彼(神)所有知識必為直觀,而非常常含有制限之思維。但若吾人已先將時間空間為物自身之方式,且以此種方式為事物存在之先天的條件,即令物自身除去,而此方式尚須留存,則吾人果有何權利以除去彼(神)直觀中之時間空間?時間空間若普泛為一切存在之條件,則自必亦為神之存在條件。又若吾人不以時間空間為一切事物之客觀的方式,則自必以之為吾人內外直觀之主觀的方式,此種直觀,名為感性的,亦即為此故,此直觀非本源的,即非由其自身能與吾人以對象存在之直觀——此一種能與吾人以對象存在之直觀,就吾人之所能判斷者,僅屬於第一存在者所有。而吾人之直觀形相則依賴對象之存在,故僅在主觀之表象能力為對象所激動時,始可能。
(四)時間非論證的概念即所謂read.99csw.com普泛的概念,乃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種種時間乃同一時間之部分;僅能由單一之對象所授與之表象,為直觀。且「種種時間不能同時存在」之命題,非由普泛的概念引來。此命題乃綜合的,其源流不能僅起於概念。故直接包含於時間直觀及時間表象中者。
(五)時間之無限性,意義所在,僅指一切規定的時間量,唯由於其根底中所具之唯一時間有所制限而後可能者耳。故時間之本源的表象,必為無制限者。唯當對象授與時,其各部分及其一切量,僅能由「制限」確定表現之者,則其全體表象決不能由此等概念授與,蓋因此等概念僅包含部分的表象;反之,此等概念之自身,則必須依據直接的直觀。
今因此種內的直觀不產生形體,吾人今以類推彌此缺憾。試以一進展無限之線表現時間連續,在此線中,時間之雜多,構成「僅為一向量」之系列;吾人即從此線之性質,以推論時間之一切性質,但有一例外,即線之各部分乃同時存在者,而時間之各部分則常為繼續的,此則不能比擬推論者。從一切時間關係亦容在外的直觀中表現之事實現之,則此時間表象自身之為直觀,益為明顯矣。
吾人如以以下之見解為善,即以為吾人之全部感性,僅事物之雜駁表象,只包含屬於物自身之事物,唯在「吾人意識上尚未區分之種種性質及部分的表象」之集會狀態下所成之表象,則感性及現象之概念,將因之而成虛妄,且吾人關於此類概念之全部教說,亦將成為空虛而無意義矣。蓋雜駁表象與明晰表象間之區別,僅為邏輯的,而非關於內容者。正義概念(就常識所慣用之意義而言)確包含精密思辨能自此發展之一切事物,顧在通常實踐的使用時,則吾人實未意識及此種思想中所含有之雜多表象。但吾人不能因而謂通常概念乃感性的,僅包含純然現象。蓋「正義」決不能成為現象;此乃悟性中之概念,而表現屬於行為自身之一種「行為性質」(道德的性質)。反之,直觀中所有物體之表象,則絕不包含能屬於對象自身之事物,而僅包含某某事物之現象,及吾人為此事物所激動之形相,吾人之知識能力所有此種感受性,名為感性。故即令此現象能完全為吾人知悉其底蘊,而此類知識與對象自身之知識,固依然有天淵之別者也。
萊布尼茲及完爾夫(Leibnitz-Wolfitan)之哲學,以感性|事物與悟性|事物間之差別,僅為邏輯的差別,故對於一切研究知識之本質及起源者,與以極誤謬之指導。蓋感性|事物與悟性|事物間之差別,固極明顯為先驗的。此非只關於二者之邏輯的方式,明晰或雜駁。乃關於二者之起源及內容。故非吾人由感性所能知之物自身性質,僅有雜駁狀態;乃吾人以任何方法絕不能知物自身。今如吾人之主觀的性質被除去,則所表現之對象,及感性的直觀所賦予此對象之性質,將無處存在,且亦不能存在矣。蓋規定對象形式之為現象者,即此主觀的性質。
即令吾人能使吾人之直觀極度明晰,吾人亦不能因而接近對象自身所有之性質。吾人因此所知者,仍僅吾人之直觀形相,即仍僅吾人之感性。吾人自能詳知此直觀形相,但常須在空間與時間之條件下知之——此種條件乃根本屬於主觀者。故對象自身為何,即令于對象所唯一授與吾人者即現象有極其闡發詳明之知識,亦決不能使吾人知之者也。
至此種反對之所以如是同聲一致,且亦出於並不十分反對空間觀念性學說之人者,其理由如是。彼等並不期望能絕無疑義證明空間之絕對的實在性;蓋彼等已為觀念論所困,以觀念論之所教示者,謂外的對象之實在性,不容有嚴密的證明。顧在另一方面,吾人所有內感對象之實在性(我自身及我所有狀態之實在性),則由意識所直接證明者(據彼等之所論證)。故外的對象或許僅為幻相,而內感之對象,則以彼等之見解,實為不能否定之實在的事物。惟彼等之所未見及者,則此內外二者地位實相等;蓋二者就其為表象而言之實在性,固皆不容有所疑者,且二者皆僅屬於現象,而現象則常有兩方面,一則視對象為自身(不顧及直觀此對象之形相——故此對象之性質,常為疑問的),一則考慮此對象之直觀方式者。此種方式不能求之於對象自身,唯求之於顯現此對象之主觀中,但此方式仍真實的必然的屬於此對象之現象。
是以時間空間為種種先天的綜合知識所能自其中引來之二大知識源流(純粹數學乃此類知識之光輝的例證,其https://read.99csw.com中尤以關於空間及空間關係者為著)。時間與空間,合而言之,為一切感性直觀之純粹方式,而使先天的綜合命題所以可能者。但此二類先天的知識源流,僅為吾人所有感性之條件,亦即以此點規定其自身所有之限界,即此二者之應用於對象,僅限於對象被視為現象而非表現事物為物自身。此一點乃時空二者適用效力之唯一領域;吾人如超越此點,則時空二者即不能有客觀的效用。顧空間時間之觀念性,則並不影響及於經驗的知識之確實性,蓋不問此二種方式必然的屬於物自身,抑僅屬於吾人所有「事物之直觀」,吾人固同一保證此經驗的知識之確實。反之,在主張空間時間之絕對的實在性者,則不問其以時空為實質或僅以之為屬性,必然與經驗本身所有之原理相抵觸。蓋若彼等採取以時空為實質之說(此為數學的研究自然者通常所採取之觀點),則是彼等容認有(自身非實在的)包有一切實在的事物之永久、無限、獨立自存之二種虛構物(空間與時間)矣。又若採取以時空為屬性之說(此為某某玄學的研究自然者之所信奉),而視空間時間為互相併存或互相繼續之現象關係——自經驗抽象而來之關係,且在此種孤立狀態中混雜表現者——則彼等不得不否定先天的數學理論關於實在的事物(例如在空間中)有任何適用效力,至少亦須否定其必然的正確性。蓋因此類正確性非能求之於後天者。且由此種觀點而言,空間與時間之先天的概念,僅為想象力之產物,其來源必須求之經驗中,蓋想象力以自經驗抽象而來之關係,構成「包有此等關係中所有普泛性質」之事物,但離去自然所加於此等關係之制限,則此等事物即不能存在。凡主張前一說者,至少有使現象領域公開于數學命題之利益。顧當彼等欲以悟性超越現象領域時,則彼等即為此等等條件(空間與時間、永久、無限及獨立自存等)所困矣。而主張后一說者,當其判斷對象,不以之為現象,而欲就「對象與悟性之關係」判斷之之時,空間與時間之表象,能不為之妨,此則為其所有之利益。但因彼等不能陳訴于真實的及客觀的有效之先天的直觀,故既不能說明先天的數學知說之可能,亦不能使經驗命題必然與先天的數學知識相合。唯在吾人所有關於「感性之兩種本源方式之真實性質」之理論中,此二種難點全免矣。
(甲)時間非自身存在之事物,亦非屬於事物為一客觀的規定,故當抽去其直觀之一切主觀條件,則並無時間留存。設時間為獨立自存者,則形成為現實的事物而又非現實的對象矣。設時間為屬於物自身之規定或順序,則不能先於對象而為對象之條件,且不能由綜合命題先天的知之而直觀之矣。但若時間僅為直觀所唯一由以能在吾人內部中發生之主觀的條件,則即能先天的知之而直觀之。蓋唯如是,此種內的直觀之方式,庶能表現在對象之先因而先天的表現之。
(二)時間乃存於一切直觀根底中之必然的表象。吾人能思維時間為空無現象,但關於普泛所謂現象,則不能除去此時間本身。故時間乃先天的所授與者。現象之現實性唯在時間中始可能。現象雖可一切消滅;唯時間(為使現象可能之普遍的條件)本身則不能除去者也。
空間與時間為此形相之純粹方式,感覺則為其質料。僅此純粹方式為吾人所能先天的知之者,即先於一切現實的知覺知之;故此類知識名為純粹直觀。至干質料則在吾人知識中,乃引達其名為後天的知識,即經驗的直觀者。純粹方式,不問吾人感覺之為何種性質,其屬於吾人之感性,乃具有絕對的必然性者,至質料則可在種種狀態中存在。
是以吾人所主張者,為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即關於常容授之於吾人感官之一切對象,時間所有之客觀的效力。且因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凡不與時間條件相合之對象,決不能在經驗中授與吾人。在另一方面,吾人否定時間有絕對的實在性之一切主張;易言之,吾人否定「以時間為絕對的屬於事物,為事物之條件或性質,而與吾人感性直觀之方式毫不相關」之說;誠以此屬於物自身之性質,決不能由感官授與吾人者也。此即所以構成時間之先驗的觀念性者。吾人之所謂先驗的觀念性,意蓋指吾人如抽去感性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則時間即無,不能以之為實質或屬性而歸之對象自身(離去對象與吾人直觀之關係)。但此種時間之觀念性與空間之觀念性相同,絕不容以感覺之誤謬類比說明之者,蓋斯時常假定感性的賓詞九九藏書(譯者按:如色、味等等)所屬之現象,其自身有客觀的實在性者。在時間之事例中則除其僅為經驗的以外,即除吾人將對象自身僅視為現象以外,絕無此種客觀的實在性。關於此一點,讀者可參考前一節終結時之所論及者。
吾人通常在現象中,區分為本質的屬於其直觀,且一切人類之感官,皆感其為如是者,及僅偶然屬於其直觀且其能表現不在其與普泛所謂感性相關,而僅在其與某一感官之特殊位置或其構造之物質相關。於是前一種類之知識,被稱為表現對象自身,而後一種類,則稱為僅表現其現象。但此種區別僅為經驗的。吾人如即此而止(此為通常所習見者),不再前進(再進一步乃吾人所應為者),而將此經驗的直觀之本身視為現象(在現象中絕不能發見屬於物自身者),則吾人之先驗的區別因而喪失。故雖在感官世界中,吾人即深究感官之對象,仍僅與現象相涉,而斯時吾人則自信為知物自身。如乍雨乍晴時之虹可稱為現象,而雨則稱為物自身。此雨為物自身之概念,若僅在物理的意義言之則正當。蓋斯時雨僅被視為在一切經驗中,及一切與感官相關之位置中,皆規定其在吾人之直觀中常如是而非別一形相者。但若吾人對於此經驗的對象,第就其普泛的性質,不考慮一切人類之感官對此經驗的事物,所感是否相同,而研討此經驗的事物是否表現對象自身(所謂對象自身不能指雨點而言,蓋雨點已為經驗的對象,乃現象),則此表象與對象相關之問題,立成為先驗的。於是吾人知不僅雨點純為現象,即雨點之圓形,乃至其所降落之空間,皆非物自身而僅為吾人感性直觀之變狀或其基本的方式,至先驗的對象,則永為吾人所不能知者。
吾人如抽去吾人所有「內部直觀吾人自身之形相」(以直觀形相之名稱意義而言,吾人自亦能將一切外的直觀列入吾人之表象能力中)而將對象視為其自身所應有之形相考慮之,則無時間矣。時間僅關於現象始有客觀的效力,而現象則為吾人所視為「感官對象」之事物。吾人如抽去吾人直觀之感性,即抽去吾人所特有之表象形相而言及普泛所謂事物,則時間已非客觀的。故時間純為吾人(人類)直觀之主觀的條件(吾人之直觀常為感性的,即限於其為對象所激動),一離主觀則時間自身即無矣。但關於一切現象,以及關於能入吾人經驗中之一切事物,則時間必然為客觀的。吾入不能謂一切事物皆在時間中,蓋因在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中,吾人抽去事物之一切直觀形相以及對象所唯一由之而能表現其在時間中之條件。但若以此條件加之於其概念,而謂所視為現象之一切事物,即為感性直觀之對象者,皆在時間中,則此命題具有正當之客觀的效力及先天的普遍性。
我嘗聞明達之士嘗同聲反對此「容認時間之經驗的實在性而否定其絕對的及先驗的實在性」之說,因之我乃推想及凡不熟知此種思維方法之讀者自亦反對此說。至其反對之理由則如下。「變化乃實在的,此蓋以吾人自身所有表象之變化證明之者——就令一切外的現象以及現象之變化皆被否定。顧變化僅在時間中可能,故時間為實在的事物」。
最後,先驗的感性論,除空間時間二要素以外,不能再包有其他要素。此就「屬於感性之一切其他概念」,甚至如聯結空間時間二要素之運動概念,皆以經驗的事物為前提者一事觀之即明矣。蓋運動以「關於某某運動事物之知覺」為前提。第就空間本身而言,則在空間中並無運動者其物;因之,此運動之事物必為僅由經驗始在空間中發見之事物,故必為經驗的質料。據此同一理由,先驗感性論,不能將變化概念列入其先天的質料中。蓋時間本身並不變化,所變化者僅為時間中之事物。故變化概念乃以某某事物之存在及其規定之繼起等知覺為前提者;蓋即謂變化概念以經驗為前提者也。
六 自此等概念所得之結論
據以上所述之理由,此種智性直觀似僅屬第一存在者。決不能歸之依存的存在者——在其存在中及在其直觀中皆為依存者,且僅在與所與對象之關係中,始由此種直觀規定其存在者也。惟此點必須僅視為感性論之註釋而不可視為感性論之論證。
吾人之先驗感性論之第二要點,則為此理論不應成一博人讚美貌似真實之臆說,乃應具有「凡用為機官之任何理論」所必須之正確性,且不容有懷疑之者。欲完全證明此種正確性,吾人當擇一能使其所佔地位之確實效力因而明顯,及使第一節第三段中所言者,愈益彰明之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