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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與此種純粹理性之辯證性質相關聯自然發生之問題如下:(一)純粹理性在何種命題中不可避免必然陷於二律背馳?(二)此種二律背馳所由以發生之原因為何?(三)雖有此種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達確實性之途徑,且其方法如何?
先驗理念之第一種矛盾正面主張世界有時間上之起始,就空間而言,亦有限界。
證明假定為複合的事物(所視為實體者)由單純的部分所成。則因一切外部的關係,以及實體之一切複合僅在空間中可能,一空間必為佔據此空間之實體中所包含之同一數目之許多部分所成。顧空間非由單純的部分所成,乃由種種空間所成。故複合的事物之一切部分皆必須佔據一空間。但一切複合的事物之絕對的元始部分皆為單純的。故單純的事物佔據一空間。今因佔據空間之一切實在的事物,其自身中包有「並列之構成分子所成之一種雜多」,故為複合的;且因實在的複合體非由種種屬性所構成僅(蓋屬性在無實體時,不能並列存在),乃由種種實體所構成,故單純的事物始為種種實體之複合體——此實自相矛盾。
原因系列中(在感性世界中者)之追溯絕不能在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中終止,以及自世界狀態之偶然性(為變化所證明者)而來之宇宙論的論證,並不足以維持其系列之最初的絕對的本源原因之主張。
於是此種辯證的主張,展示一辯證的戰場,其中凡容許其取攻勢之方面,必為勝者,限於守勢之方面,常為敗者。因之,勇敢的鬥士,不間彼等所擁護之事項為善為惡,彼等如僅設計保有最後攻擊之權利而無須抵禦敵方之新攻擊,則常能獲得勝利之榮譽。吾人自易了解此種爭鬥場必時時爭鬥不已,兩方必已獲得無數次勝利,最後一決之勝負,常使擁護戰勝理由之鬥士支配戰場,此僅因其敵人已被禁止再參与戰役耳。吾人慾為一公平之審判者,必須不問爭鬥者所各為其爭鬥之事項為善為惡。此等爭執必須任彼等自決之。在彼等力盡而並不能互相傷害以後,彼等或能自悟其爭執之無益成為良友而散。
證明吾人今姑假定除依據自然法則以外並無其他之因果作用。設果如是,則一切發生之事物,自必預想有「此事物所依據規律必然隨之而起之先在狀態」。但此先在狀態其自身亦必為發生之某某事物(在「其中尚未有此事物之時間中」發生);蓋若此先在狀態為常在者,則其結果自亦常在,而非僅為適所發生之事物矣。於是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即為所發生之某某事物,此某某事物又復依據自然法則預想有一先在狀態及其因果作用,以此類推則更有一較先之狀態,於是追溯無已。故若一切事物僅依據自然法則發生,則常為相對的起始,絕無最初的起始,因而在原因方面依次相生之系列,亦決無完成之事。但自然法則適又如是,「若無一先天的充分決定之原因,則無一事物能發生」。於是依據自然法則以外並無因果作用可能云云之問題,就其絕對的普遍性而言,則自相矛盾矣;故此種因果作用不能視為唯一種類之因果作用。
第二節 純粹理性之背馳論
證明假定有先驗的意義之自由為一種特殊之因果作用,世界中之事件乃依據此種因果作用而發生者,即此為絕對的開始一狀態之力量,因而亦為絕對的開始「此狀態之結果系列」之力量;於是所得結論不僅一切系列之絕對的起始在此種自發性中,且即此種創始系列之自發性規定,易言之,此種因果作用自身亦將有一絕對的起始;於是在發生時,將無依據一定法則以規定此種活動之先在狀態矣。但一切活動之開始,皆預想有一尚未活動之原因所有狀態;活動之力學的開始,如以為最初的起始,則必預想有與先在之原因狀態毫無因果關聯之一種狀態,蓋即謂絕不自先在狀態發生者。於是先驗的自由與因果法則相反;先驗的自由所假定為適用於種種活動的原因之繼續的狀態間之一種聯結,使經驗之一切統一成為不除可能。此種先驗的自由在任何經驗中皆不能見及之,故為思維上之虛構物。
無限性之真實的先驗概念,如是即「在計算一量所需要此種單位之繼續的綜合,絕不能完成」是也。由此而得以下之結論自完全正確,即引達一所與(現在)剎那所有(過去之)現實的繼續狀態之永恆無限性,不能盡行經過,故世界必須有一起始點。
證明視為一切現象總和之感性世界,包含一變化系列。蓋若無此種系列,則即「視為感性世界所以可能之條件之時間系列之表象」亦不能授與吾人。但一切變化皆從屬其條件,此種條件在時間中乃先於變化而使之成為必然者。一切所授與之受條件制限者,就其存在而言,皆預想有「種種條件以至不受條件制限者之完全系列」,唯此不受條件制限者始為絕對必然者。變化之存在乃此絕對必然者之結果,故必容認有絕對必然的某某事物之存在。但此必然的存在之自身,乃屬於感性世界者。蓋若存在世界以外,則世界中之變化系列將自「其自身並不屬於感性世界之必然的原因」起始。顧此為不可能者。蓋因時間中系列之起始,僅能由時間中在其先者規定之,變化系列起始之最高條件必須在「此系列尚未發生」之時間中(蓋以起始乃有一「此起始之事物尚未存在其中之時間」
證明姑任吾人假定為複合的實體非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於是如在思維中除去一切複合,則無複合的部分,且亦無單純的部分(因吾人不容有單純的部分)留存,蓋即謂絕無留存之事物,因而將無實體授與矣。故或在思維中除去一切複合之事為不可能,或在其除去以後必須留存並不複合而存在之某某事物,即單純的事物,在前一事例中則複合事物非由種種實體所成;蓋複合以之應用於實體則僅為偶然的關係,實體則離去此種偶然的關係,仍必保持其為獨立自毫者而永存。今因此點與吾人之假定矛盾,故存留本來之假定,即世界中實體之複合者乃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者也。
此種辯證的學說非與經驗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統一相關,乃與純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統一相關。蓋因此種理性統一包括依據規律之綜合,自須與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綜合之絕對的統一,故同時又須與理性融洽。但此種統一之條件則如是:在其與https://read•99csw•com理性相適合時,對於悟性似嫌過大,在其與悟性適合時,對於理性又嫌過小。於是乃發生吾人無論如何所不能避免之衝突。
理性所有此種要求,即在自然的原因之系列中,吾人訴之於其由自由而來之最初起始,就以下之事觀之,固能充分證實之者,即一切古代哲學家除伊壁鳩魯派以外,在說明世界之運動時,皆覺彼等不得不假定一「元始運動者」,即最初由其自身創始此種狀態系列之自由活動的原因是也。彼等並不企圖由自然自身所有之資源以說明最初起始也。
但某某思想家容許其自身有此種突飛之自由。彼等自世界中種種變化推論變化之經驗的偶然性,即變化依存於經驗的規定變化者之原因,因而獲得經驗的條件之上升系列。
於是吾人必須假定某某事物由以發生之一種因果作用,此種因果作用之原因,其自身非依據必然的法則而為在其先之其他原因所規定者,蓋即謂原因之絕對的自發性,由此種自發性依據自然法則進行之現象系列,即能由其自身開始。此為先驗的自由,若無此種自由,則即在自然之通常過程中,其原因方面之現象系列亦絕不能完成也。反面主張並無自由;世界中之一切事物僅依據自然法則發生。
吾人若自宇宙論上開始吾人之證明,以「現象系列及依據經驗的因果律在其中追溯」
故宇宙所有事件之聯結及秩序必須僅在自然中尋求(非在自由中尋求)。離自然法則之自由無疑自強迫中解放,但並一切規律之指導亦放棄之矣。蓋不容謂自由法則進入「自然過程中所展示之因果作用」內,因而以之代自然法則。誠以自由如依據法則所規定, 則不成其為自由,僅為另一名目之自然而已。自然與先驗的自由之所以異,在合法則與無法則之別耳。自然固以此種規定之事業加之悟性之上,即令悟性常在原因系列中尋求事件之更高起源,故此等原因之因果作用常為受條件制限者。但其報償,則為自然預許有「經驗依據法則之一貫的統一」。反之自由之幻相,則對於在原因連鎖中尋求不已之悟性,提供一休止點而引之到達「自其自身開始活動」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但此種因果作用乃盲目的,且撤廢「完全聯結之經驗」所唯一由以可能之種種規律。
證明吾人如假定為世界並無時間上之起始,則達到一切所與時間點,必已經歷一永恆無始之時間,因而在世界中已經過事物繼續狀態之無限系列。顧系列之無限,由此種事實所成,即系列由繼續的綜合絕不能完成之者。故謂已經過一無限的世界系列,實為不可能者,因而世界之起始,乃世界存在之必然的條件。此為所需證明之第一點。
第二之辯證的主張則具有此種特點,即與之相對立者乃一切辯證的主張中僅有之獨斷的主張,即此種主張乃欲在經驗的對象中,明顯證明「吾人僅以之歸之於先驗的理念即實體之絕對的單純」之實在性——我所指者乃內感之對象,即思維之我,為絕對的單純實體之主張。今毋須深論此問題(此為以上已充分考慮之者),我僅須申述如有(例如在全然單純無內容之我之表象中所發現者)任何事物僅思維之為對象而絕無其直觀之任何綜合的規定加之其上,則在此種表象中自無任何雜多及任何複合能為吾人所見及。此外則因我所由以思維此對象之賓詞,純為內感之直觀,故在此對象中並無「要素並列之雜多」以及實在的複合能為吾人所發見。自覺意識即屬此種性質,以思維之主體同時即為其自身所有之對象,故此主體雖能將其中所屬之規定分割,而其自身則為不能分割者;蓋就其自身而言,一切對象皆為絕對的統一者。顧在此主體外部的被視為直觀之對象時,則必須在其現象中展示某種複合情形;故若吾人慾知其中是否具有「要素並列之雜多」,必須常以此種方法觀察之也。
先驗理念之第三種矛盾正面主張依據自然法則之因果作用並非一切世界現象皆自之而來之唯一因果作用。欲說明此等現象,必須假定尚有他種因果作用,即由於自由之因果作用。
第四種二律背馳註釋一、註釋正面主張在證明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時,我應(在此關聯中)專用宇宙論的論證,此種論證即自現象領域中之受條件制限者上升至概念中之不受條件制限者,此種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吾人所視為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之必然的條件。欲自一最高存在之純然理念以求證明此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屬於另一理性原理,應在以後別論之。
之特殊形相而言,因而以經驗的概念為前提者,故名正面主張為單子論之辯證的原理,較為適當也。二、註釋反面主張質之無限分割說,其證明純為數學的,單子論者反對之。
證明蓋若吾人假定為世界有起始。則因起始乃以「其中事物尚末存在之時間」在其前之一種存在,故必有其中世界尚未存在之先在時間,即虛空時間。顧在虛空時間中並無事物發生之可能,蓋因此種時間除「非存在」云云外,無一部分較之其他任何時間具有特異之存在條件不問事物假定為由其自身發生或由某種其他原因發生,此點皆適用之)。
代最初之起始(有一「非存在」之時間在其前之存在);以世界全體之範圍代延擴之限界——於是可置時間空間于不問矣。但吾人今所欲論究者僅為現象界及其量,故若抽去以上所言之感性條件,則不能不破壞世界之存在本質。感性世界如有限界,則必存在無限之虛空中。扣除去虛空以及「所視為現象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之普泛所謂空間,則全部感性世界立即消滅。顧在吾人之問題中所授與吾人之世界,則僅有此感性世界。直悟的世界不過普泛所謂世界之普泛概念而已,其中已抽去其直觀之一切條件,故關於此直悟世界並無綜合的命題—一或肯定的或否定的—— 能有所主張者也。
所自以為能使吾人避免以上所言之結果(即應假定如以世界為有時間空間中之限界, 則必須有無限的虛空規定「現實的事物存在其中之量」)之論證方法,乃竊以吾人絕無所知之直悟世界潛代感性世界而成立者;即以不再預想任何其他條件之「普泛所謂存在」
第三種二律背馳註釋一、註釋正面主張自由之先驗的理念,無論如何不能構成此名詞之心理學的概念之read.99csw.com全部內容,蓋此等內容大部分為經驗的。先驗的理念僅表顯行動之絕對的自發性而已(此為行動應自負其責之固有根據)。顧在哲學上此實為真實之難點;蓋在容認任何此種類型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時,其中實有不可逾越之困難。在論究意志自由之問題時所常煩擾思辨理性者,即在其嚴格之先驗方面。質言之,此問題僅為如是:吾人是否必須容認有一種自發的創始「繼續的事物(或狀態)系列」之力量。至此種力量如何可能,在此事例中,其為無須解答之問題,正與依據自然法則之原因性如何可能之無須解答相同。蓋就吾人所見,吾人應永以「必須以自然法則之因果作用為前提」云云之先天的知識為滿足,不再探求;誠以吾人絲毫不能理解「由一事物之存在而其他事物之存在即為其所規定」云云之如何可能,以此之故,此必僅由經驗所指導。現象系列中由自由而來之最初的創始之必然性,吾人僅在使世界起源能為人所考慮所必需之限度內證明之;至一切後繼狀態,則皆能視為依據純粹之自然法則而產生者。但因自發的創始「時間中一系列」之力量由此被證明(雖不能理解之),自亦能容許吾人容認在世界過程內種種不同系列,就其因果作用而言,可視為能自其自身開始者,即以一種自自由而來之活動力量歸之於此等系列所有之實體。且吾人必不容吾人為「由誤解所得之結論」所阻,即其結論謂世界中所發生之系列僅能有相對的最初起始,蓋因在世界中常有其他某種事物狀態在其前,故在世界之過程中實無系列之絕對的最初狀態可能。蓋吾人此處所言之絕對的最初起始,非時間中之起始,乃因果作用中之起始。例如我若在此剎那時自椅起立,完全自由,並無自然的原因之影響必然規定其為如是,故一新系列以及其所有無限之自然結果,在此事件中自有其絕對的起始,至就時間而言,此一事件固為一先在系列之繼續者也。
二、註釋反面主張「自然萬能」之擁護者(先驗的自然主義)在其反對自由說之辯證的論證時,其所論證者如下。就時間而言,公等如不容認有世界中所視為數學的最初之任何事物,則就因果作用而言,固無尋求「所視為力學的最初之某某事物」之必要。公等果有何種權威製造世界之絕對最初的狀態,以及「流轉無已之現象系列」之絕對的起始,因而對於「無限之自然」設定一限界為公等想象之止境?蓋因世界中之實體永久存在——至少經驗之統一使此種假設成為必然者——故假定實體狀態之變化即實體變化之系列亦常存在,並無困難,因而不應尋求一最初的起始(不問其為數學的或力學的)。此種無限引申之可能性並無一切其餘事物僅為其後繼者之最初項目云云,就其可能性而言,固為不能令人理解者。但公等即以此故否認此種自然中之繼,則將見公等自身不得不否定許多不容理解之綜合的基本性質及勢力。甚至並變化自身之可能性亦將否定之。蓋公等若不由經驗確證「實際有變化發生」,則絕不能先天的構思思及「存在及不存在」之不絕繼起也。即令容許有「自由之先驗的力量」以提供「世界中所有發生事項之起始」,但此種力量無論如何應在世界之外(雖有某種主張謂在一切可能的直觀總和之上,存在「任何可能的知覺中所不能授與」之一對象,但此仍為一潛妄之主張)。但以此種力量歸之於世界中之實體自身,則為絕不能容許者;蓋若如是,則「依據普遍法則以必然性互相規定」之現象聯結,即吾人之所名為自然者,以及「經驗所由以與夢幻相區別」之經驗的真理之標準,皆將全然消失矣。與此種毫無法則之自由能力並存,其有秩序的體系之自然,殆不能為吾人所思維;蓋以前者之影響將不絕變化後者之法則,因而在其自然過程中常為整齊一致之現象,將成為支離滅裂者矣。
至關於第二點,任吾人自其相反方面出發,假定為空間中之世界為有限的且有限界者,因而世界存在「毫無限界之虛空空間」中。於是事物不僅在空間中交相關係,且亦與空間有關係矣。顧因世界為一絕對的全體,世界之外並無直觀之對象,即無「世界與之具有關係」之相應者,故世界與虛空空間之關係,殆為世界與空無對象之關係。但此種關係以及由虛空空間所包圍之世界限界,實等於無。故世界不能在空間中有限界,即就延擴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但此等反對論,立即使單子論者為人所疑。蓋不問數學的證明如何自明,單子論者殊不欲承認此等證明——在空間實際為一切物質所以可能之方式的條件之限度內——乃根據于洞察空間之性質者。單子論者視此等證明純為自「抽象而又任意的概念」而來之推論,因而不能應用之於實在的事物。顧如何能發明一「與空間之本源的直觀中所授與者」不同種類之直觀,及空間之先天的規定如何不能直接應用於「僅由其充實此空間而成為可能之事物」!吾人如注意此等反對論,則在數學點(雖為單純的,但非空間之部分,僅為空間之限界)以外,吾人應以物理點為同一單純的而又具有能(視為空間之部分)由其純然集合以充實空間之特殊性質。對於此種謬論,固無須重述許多熟知之決定的駁論——蓋欲借純然論證的概念之肆行偽辯以論破數學之自明的證明真理實為無益之舉——我僅舉一點已足,即當哲學在此處以詐術掩蔽數學時,其所以如是者,實因其已忘在此論證中吾人僅與現象及其條件相關耳。此處對於「由悟性所成複合體之純粹概念」發見單純體之概念,實嫌不足;所應發見者乃對於複合體(物質)直觀之單純體直觀。但就感性法則而言,以及在感官之對象中,此事乃絕不可能者。當實體所構成之全體,惟由純粹悟性以思維之之時,則吾人在其所有一切複合之前,必先有其單純體,此固極為真確者,但此點並不適用於現象之實體的全體,蓋此種全體以其為空間中之經驗的直觀,具有「並無一部分為單純的事物」之必然的特性,蓋因空間並無一部分為單純者也。顧單子論者實極靈敏,求避免此種困難,乃不以空間為外部的直觀之對象(物體)所以可能之條件,而以此等對象及「實體間之力的關係」為空間所以可能之條件。但吾人僅有「https://read.99csw.com所視為現象之物體概念」,而此等物體就其本身言,則必然以「空間為一切外部的現象所以可能之條件」為其前提者。此種適辭實無所益,在先驗感性論中已詳辨之矣。故惟以物體為物自身,單子論者之論證始能有效。
此固可名之為觀念的複合體,但非實在的複合體。顧此僅為一種巧辨而已。蓋因空間非由實體(更非由實在的屬性)所構成之複合體,故我若自空間除去複合,則將無一物——乃至無一點——存留。蓋一點僅以其為空間限界而可能,即以其為複合體之限界而可能者、故空間與時間並不由單純的部分所成。凡僅屬於實體之狀態者——即令其具有量,即具有變化——皆非由單純的事物所構成;蓋即謂變化之某種程度並非由多量單純的變化累積而成。吾人自複合體以推論單純體,僅能用之於獨立自存之事物。顧事物狀態之屬性,並非獨立自存之事物。故單純的事物(所視為實體的複合體之構成部分者)之必然性之證明,如推及過遠,無制限應用之於一切複合體——此所常見之事——則此證明自必易為人所傾覆,因而正面主張之全部理論,亦同時傾覆。加之,我今所言之單純的事物,僅限於其必然在複合體中所授與者——複合體能分解為所視為其構成部分之單純的事物。單子之一字在萊布尼茲所用之嚴格意義中,應僅指直接授與吾人,所視為單純的實體(例如在自覺意識中)一類之單純的事物而言,並非指複合體之要素而言。此複合體之要素寧名之元子較佳。今以我所欲證明單純的實體之存在僅為複合體中之要素,故我可名第二種二律背馳之正面主張為先驗的元子論。但以此字久已專指說明物體現象(分子)
純粹宇宙論的證明,在證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時,對於此種存在者是否世界自身或與世界有別之事物,則應置之不為決定。欲證明其為與世界有別之事物,則吾人應需「已非宇宙論的且並不在現象系列中繼續進行」之種種原理。蓋吾人應使用普泛所謂偶然的存在者之概念(惟視為悟性對象)及能使吾人由純然概念聯結此等偶然的存在者與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原理。但此種種屬於超驗的哲學;吾人今尚不能論究之。
證明吾人如假定為:或世界自身乃必然的,或有一必然的存在在世界之中,則僅有兩種可擇之途徑。或在變化系列中有一起始乃絕對必然者,因而並無原因,或此系列自身並無任何起始,且此系列之所有一切部分雖為偶然的及受條件制限者,但就其全體而言,乃絕對必然的及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前一途徑與在時間中規定一切現象之力學的法則相背反;后一途徑則與此命題自身相矛盾,蓋若非系列中有單一項目為必然的,則系列之存在決不能為必然的。
在其前之一種存在)。因之,變化之必然的原因之因果作用以及原因自身必須屬於時間,因而屬於現象——時間僅以其為現象方式而可能者。此種因果作用實不能離構成感官世界之現象總和思維之。是以絕對必然的某某事物包含在世界自身中,不問此某某事物為世界中變化之全部系列或變化之一部分也。反面主張世界中絕不存有絕對必然的存在,世界之外亦無視為其原因之絕對必然的存在。
我自能外表虛飾自「所與量之無限性」之錯誤概念出發,以獨斷論者之通常方法證明正面主張。我能論證如較大於其自身之量——為此量所包含之「所與單位之數量」所限定者——不可能時,則此量為無限的。顧無一數量能為最大者,以一或以上之單位常能加之於其上。因之無限的所與量以及無限的世界(就經過的系列而言或就延擴而言之無限)乃不可能者;在時空兩方皆必須有所限界。此即為我之證明所可遵循之途徑。但以上之概念並不適合於吾人之所謂無限的全體。蓋此無限的全體並不表現其如何之大,因而非極量之概念。吾人僅由之以思維其與任何所有單位之關係,就單位而言,則無限的全體自必大於一切之數。按所擇單位之大小,此無限者當隨之而大小。但以無限性僅以「其與所與單位之關係」而成,自常為同一。故全體之絕對量不能以此種方法知之;以上之概念實並未涉及此絕對量也。
在此種二律背馳中實呈示一奇異景象。自同一根據在正面主張中由之以推論一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而在反面主張中則由之以推論其不存在,且以同一之嚴密性推論之。
此種旁觀——或寧激勵——彼此主張衝突之方法,其意並不在偏袒一方,惟在研討所爭論之對象是否為一欺人的現象,兩方爭欲把持而卒歸無效者,且關於此種欺人的現象,即令並無反對論與之相抗,亦不能到達任何結果者——此種方法我謂可名之為懷疑夠有湊。此與懷疑論-此為否定「技術的學問的知識」之原理,此種原理破壞一切知識之基礎,努力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毀棄知識之信用及其堅實性者——全然不同。蓋懷疑的方法目的在確實性。欲在兩方忠實奮勉所奉行之爭論事例中發見其誤解之點,正類賢明之立法者就法官在訴訟事件中所感之惶惑,努力獲得關於法律上所有缺陷及晦昧之處之教訓。在應用法律中所顯現之二律背馳,對於吾人有限之智慧實為產生法律之立法事業之最良標準。理性——在抽象的思辨中不易覺悟其誤謬——由此二律背馳,乃注意及在規定其原理時所有應考慮之因子。
此為爭論中之第二點。反面主張世界並無起始,亦無空間中之限界,就時空二者而言,世界乃無限的。
名詞之嚴格意義言之)實體全體而言,即指雜多之偶然的統一而言,此為使各自單獨授與之雜多(至少在思維中如是)互相聯結,因而構成一統一體者。空間本不應名之為複合體,而應名之為總體,蓋因空間之各部分僅在全體中可能,非全體由各部分而可能者也。
相反主張之第二命題,謂世界無處存有任何單純的事物云云,其意所在,僅屬如是,即絕對單純的事物之存在,不能由任何經驗或知覺(或內部的或外部的)證明之;因而絕對的單純事物僅為一理念,其客觀的實在性絕不能在任何可能的經驗中展示,且以理念並無對象,不能應用於說明現象。蓋若吾人假定為對於此種先驗的理念能在經驗中發見一對象,則此種對象之經驗的直觀,應被人認知為並不包有「並列之雜多因子」而聯結read.99csw.com為一統一體者。但因吾人不能由於未意識此種雜多,即推斷此種雜多在一切種類之「對象之直觀」中皆不可能;且因無此種證明,則絕不能建立絕對的單純性,故此種單純性不能由任何知覺推論而得之。一絕對單純的對象絕不能在可能的經驗中授與吾人。且所謂感官世界吾人必須指為一切可能的經驗之總和,故在感官世界中任何處所皆不能見及有任何單純的事物。此種相反主張之第二命題較之第一命題,應用範圍廣大多矣。蓋以第一命題僅在複合體之直觀中排除單純的事物,而第二命題則在自然之全體中排斥單純的事物。因之不能由引用(複合體之)「外部的直觀之所與對象」之概念,證明此第二命題,僅能由引用此種概念與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關係而證明之也。
吾人首先則主張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蓋因全部過去時間包有一切條件之系列,因而亦包括不受條件制限者(即必然的);今則吾人主張並無必然的存在者,其理由正因全部過去時間包有一切條件之系列,蓋此一切條件其自身皆為受條件制限者。自同一理由何以所得之結論不同,今說明之如下。前一論證僅注意時間中相互規定之條件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因而到達其不受條件制限者及必然者。反之,后一論證則考慮時間系列中所規定之一切事物之偶然性(以一切事物皆有一「條件自身在其中必須仍被規定為受條件制限者」之時間在其先),自此種觀點而言,則一切不受條件制限者及絕對的必然性皆完全消失矣。但在兩方之論證方法皆完全與通常之人間理性相合,蓋通常之人間理性因屢以兩種不同觀點考慮其對象,致陷於自相矛盾者也。梅倫(M.de Mairan)以二著名天文學者間所有之爭論(亦由選擇立場之困難而起者)為足成一特別論文之極可注意之現象。
至關於第二點,則任吾人又復自其相反方面言之,即假定為世界乃一共在事物之「無限的所與全體」。顧「不在直觀中(即在某種限界內)所授與之量」,其量之大小,僅能由其部分之綜合思維之,至此種量之總體,則僅能由「以單位逐一重複增加而使之完成之綜合」思維之。故欲以充滿一切空間之世界思維為一全體,必須以「一無限的世界所有各部分之繼續的綜合」為已完成者,即在列舉一切共在事物時,必須視為已經歷一無限時間者。但此為不可能者。故現實事物之無限的集合體不能視為一所與全體,故亦不能視為同時授與者。是以就空間中之延擴而言,世界非無限的,乃包圍在限界中者。
在範疇之嚴格意義中,其所以名為偶然者,因其有矛盾對立者之可能耳。顧吾人不能自經驗的偶然性以論證直悟的偶然性。當任何事物變化時,此事物狀態之相反者,乃別一時間中之現實者,因而為可能的。但此現在狀態並非先一狀態之矛盾對立者。欲得此種矛盾對立者,吾人須設想在先一狀態所在之同一時間內,其相反者即能存在其位置中,故此點絕不能自變化之事實推論之者。在運動中之物體(等於甲)進而靜止(等於非甲)。今自「與甲狀態相反之一狀態,繼甲狀態而起」之事實,吾人不能即此推論謂甲之矛盾對立者可能,因而甲為偶然的。欲證明此種結論,應說明在運動之位置中及在運動發生之時間中,已能有靜止之事。就吾人之所知者而言,靜止在繼運動而起之時間中實現,故亦為可能的。運動在某一時間中,靜止又在別一時間中,其關係並非矛盾對立。
先驗理念之第二種矛盾正面主張世界中一切複合的實體乃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者,故除單純的事物或由單純的事物所構成者以外,任何處所並無事物之存在。
蓋我所有此種決意及行動,並不構成「純粹自然的結果之繼續系列」之部分,且非此等結果之純然繼續事象。關於此一事件之發生,自然的原因並無任何「決定影響」作用於其上。此一事件在時間上固繼此等自然結果而起,但非由此等自然結果所發生,因之,就因果作用而言(雖非就時間而言),應名之為一現象系列之絕對的最初起始。
先驗理念之第四種矛盾正面主張有一絕對必然的存在屬於世界,或為其部分或為其原因。
在此範圍內彼等固完全正當。但因被等在此種系列中不能發見最初的起始或任何最高項目,故彼等突自偶然性之經驗的概念飛越,執持純粹範疇,於是發生嚴格所謂之直悟的系列,此系列之完成乃依據一絕對必然的原因之存在。以此種原因不為感性條件所束縛,故超脫「其所有因果作用自身應有一起始」之時間條件之要求。但此種推論進程極不合理,可自以下所論推知之。
故純粹理性之辯證論必須與兩端可通之一切偽辯的命題相區別。其有關之問題,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設立之問題,乃人類理性在其進展中所必然遇及之問題。其次,正面主張與其反面主張二者之所包含者,非發見以後立即消失之人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種幻相即令已無人為其所欺,亦仍能繼續的惑人(雖不致再欺吾人),且即能無害於人,但絕不能消滅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假定世界之絕對必然的原因在世界之外,則此種原因以其為世界中變化之原因系列之最高項目,必須創始使「變化及變化系始,僅能由時間中在其先者規列」等之存在。顧此原因必須自身開始活動,則其因果作用當在時間中因而屬於現象之總和,即屬於世界。於是所得結論,則為原因自身不應在世界以外——此點與吾人之假設相矛盾。故世界中及世界外(雖與世界有因果的聯結)皆不存有任何絕對必然的存在。
在正面主張之第二部分中,並不發生所包含在「無限而又已經過之系列」中之困難,蓋因無限世界之雜多,就延擴而言,乃視為同時存在而授與吾人者。但若吾人慾思維此種數量之總體而又不能訴之於「由其自身在直觀中構成一總體」之限界,則吾人必須說明此一種概念即在此事例中乃「不能自全體進達部分之規定的數量,而必須由部分之繼續的綜合以證明全體之可能性」。顧因此種綜合構成一絕不能完成之系列,故我不能先於此綜合或由此綜合以思維一總體。蓋總體概念在此事例中,其自身乃所有部分之綜合已全部完成之表象。惟因此種完成乃不可能者,因而「完成」之概念亦不可能。九九藏書二、註釋反面主張「所與世界系列及世界全體」之無限性之證明,乃依據此種事實,即就其反面而論(按即以世界為有限的),即必須有一虛空時間及虛空空間以構成世界之限界。我知主張有限說者亦已努力避免此種結論,謂吾人無須設立此種——先於世界起始之絕對時間,或在世界以外之絕對空間——不可能之假定,世界在時間空間中之限界,自極可能。對於萊布尼茲學派所主張此種學說之後一部分,我自十分滿意。蓋空間僅為外部的直觀之方式;非能為吾人外部所直觀之實在的對象;非現象之相應者乃現象自身之方式耳。且因空間非對象而僅為可能的對象之方式,故不能視空間為規定事物存在——其自身為絕對的——之某某事物。所視為現象之事物規定空間,即就空間所有「量及關係」之一切可能的賓詞,此等事物特規定其中特殊之一賓詞,屬於實在者耳。反之,若以空間為獨立自存之某某事物,則空間自身並非實在的事物;故不能規定現實的事物之量或形象。更進言之,空間不問其為充實或虛空與否,能由現象制限之,但現象則不能由「現象以外之虛空的空間」制限之。此點對於時間,亦復正確。但即令承認此種種之說,亦不能否定「吾人如欲假定空間時間中之世界具有限界,則不能不假定世界以外之虛空空間及世界以前之虛空時間之兩種虛構物」。
由此所得直接的結論,即世界中之事物絕無例外皆為單純的存在物;複合僅為此等存在物之外部狀態;吾人雖絕不能自此種複合狀態中析出此等基本的實體,而使之孤立存在但理性必須思維此等實體為一切複合之基本的主體,故以之為先於一切複合之單純的存在物也。反面主張世界中複合的事物並非由單純的部分構成,故在世界中並無處所有任何單純的事物之存在。
但此種懷疑的方法僅對於先驗哲學始為主要之方法。在其他一切之研究範圍中,懷疑的方法雖或能廢而不用,惟在先驗哲學中則不然。在數學中而用懷疑方法則謬矣;蓋在數學中絕無虛偽主張能隱藏而不為人所發見,誠以其證明必常在純粹直觀指導之下,且由常為自明的綜合方法進行。在實驗哲學中由懷疑所引起之遲延,自極有益;但其中不能有不易除去之誤解;且其決定爭論之最後方法(不問發見之遲早)終必由經驗提供之也。道德哲學至少亦能在可能的經驗中具體的呈現其一切原理與其實踐的結果;因而亦能避免由抽象所發生之誤解。但在先驗的主張,則大不然,其所稱有權主張者,為洞察「超越一切可能的經驗領域之事物」。此等主張之抽象的綜合,絕不能在任何先天的直觀中授與,故就其性質言,則凡此等主張中之誤謬,絕不能由任何經驗方法發見之。故先驗的理性,除努力使其種種主張調和以外,不容有其他檢討之標準。但欲此種檢討標準(按即觀察其種種主張是否能調和)行之有效,首先必使此等主張交相陷入之矛盾,自由發展而不為之妨。吾人今試羅列此種矛盾。
第一種二律背馳註釋一、註釋正面主張在陳述此等矛盾的論證時,我並非意在暢肆偽帶。蓋即謂,我並不依賴特殊辯護人乘隙攻人之方法——此種辯護人先姑承認訴之於所誤解之法律,蓋便於其能否定此種法律以成立其自身之不法要求耳。以上所列正反兩種證明皆由所爭論之事實自然發生,並無可以利用任何一方獨斷論者到達之誤謬結論所授與對方之間隙。
為根據,則吾人以後必不可突然脫離此種論證形相,飛越至不屬系列中所有項目之某某事物。凡以之為條件之任何事物,必須嚴密以「吾人所由以觀察系列中(此系列乃假定為由繼續的前進使吾人達最高之條件者)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之關係」之同一方法觀察之。此種關係如為感性的及在「悟性之可能經驗的使用之領域」 中者,則最高條件或原因僅能依據感性法則而使追溯達一終點,即僅限其自身乃屬於時間系列者。故必然的存在者必須視為宇宙系列之最高項目。
因之「相反的規定」之繼起(即變化),絕不能證明在純粹悟性概念中所表現之一類偶然性;故不能使吾人到達——同一在純粹直悟的意義中所思維者之——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變化僅證明經驗的偶然性;即在缺乏「屬於先一時間之原因」時,新狀態絕不能由其自身發生者也。此乃因果律所制定之條件。此種原因即令視為絕對必然的,亦必為能在時間中見及之原因,因而必須屬於現象系列。二、註釋反面主張在主張絕對必然之最高原因(此乃吾人所假定為在現象系列中上升時所遇及者)存在之途徑中所有之困難,決非與「普泛所謂事物之必然的存在」之純然概念相聯結時所發生之一類困難。故此等困難非本體論的,而必為與現象系列之因果聯結有關者,蓋對於現象系列應假定一「其自身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因之必為宇宙論的而與經驗的法則相關。此必須說明:
其一謂月球自轉,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轉。其另一人則就此同一理由得反對之結論謂,月球非自轉,因月球常向地球之同一方面旋轉。就各人觀察月球運動時所擇之現點而言,則兩方之推論皆極正確者也。
在世界中固能開始種種事物系列;但世界自身則不能有起始,故就過去時間而言,乃無限的。
如以正面主張為一切獨斷論之名,則反面主張並非指相反之獨斷的主張而言,乃指兩種外觀上獨斷的知識(Thesis cum an-tithests正面主張與反面主張)之理論衝突,其中並無一種主張能證明其勝於另一主張者。故背馳論並非論究片面之主張。其所論究者僅為理性所有學說彼此相互間之衝突及此衝突之原因耳。先驗背馳論乃探討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及其原因與結果之一種研究。在使用悟性原理時,設吾人不僅應用吾人之理性于經驗對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經驗限界之外,即發生辯證的學說,此種學說既不能希望其為經驗所證實,亦不懼為經驗所否定。其中每一學說不僅其自身能免於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質中發見其必然性之條件——所不幸者,則其相反主張,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據,亦正與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第二種二律背馳註釋一、註釋正面主張當我言及所視為必然由單純的部分所構成之全體時,我僅指複合之(就「複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