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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關於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第五節 關於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但若在事物中所知覺之一切事物,吾人皆必須以之為受條件制限者,則在經驗上所容許授與之事物,無一能被視為絕對的必然者矣。
設「一切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亦即一切存在者中之最實在者」云云之命題果屬正確(此為宇宙論的證明精髓nervus Probandi之所在),則必與一切肯定的判斷相同,至少能由減量法(Per accidens)換位。於是乃推論為若干實在的存在體(entia realissima)
吾人今所欲從事檢討之宇宙論的證明,保有使絕對必然性與最高實在性之連結,但非如前一證明自最高實在性推論存在之必然性,乃自「先已授與某某存在者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推論此存在者之無制限的實在性。於是此種證明進入一種——不問其為合理的或僅偽辯的,總之乃自然的,且不僅使常識深信即思辨的悟性亦極信奉之——推理途徑。且此種證明又草就自然神學中所有一切證明之初步綱要,此種綱要常為人所追從,且此後亦將常為人所追認者,固不問其以無數多餘之飾品粉飾之而掩蔽之也。此種證明萊布尼茲名之為自世界之偶然性(A contingentia mundi)推論之證明,吾人今將進而說明之並檢討之。
我曾謂在此宇宙論的論據中,藏有全部辯證的假定之巢穴,此種辯證的假定,先驗的批判極易發見之而毀棄之。此處我僅列舉此等欺人的原理,至進一步之檢討及拒斥等事,則一任今已充分熟習此類事業之讀者自為之。
故因絕對的必然者僅意在用為獲得現象間最大可能的統一(此為現象之最後根據)之原理,又因——蓋以第二種規律,命令吾人常須以統一之一切經驗的原因視為有所由來者——吾人在世界內絕不能到達此種統一,故吾人必須以絕對的必然者視為在世界以外之存在者。
此種證明欲為其自身設置一堅強基礎乃立足於經驗之上,因而表示其與——完全置其全部信用於先天的概念之上之——本體論的證明有別。但宇宙論的證明僅以此種經驗為論據中簡單一步驟之用,即以之推斷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至此種存在者具有何種性質,則其經驗的前提不能告知吾人。於是理性乃完全擯棄經驗,努力自純然概念以求發見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必須有之性質為何,即自概念探求「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其自身包含絕對的必然性所必須之條件者」。顧又假定此等條件,除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之概念以外,無處可以發見之;於是結論為: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乃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但吾人在此處預行假定最高實在之概念,完全適合於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即預行假定存在之絕對的必然性能自最高實在推得之,此則極為明顯者也。顧此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之命題;今在宇宙論的證明中復假定之,且以之為其證明之基礎;但此種假定乃宇宙論的證明表示所欲擯棄之假定。蓋絕對的必然性乃純自概念所規定之一種存在。如我謂最高實在之概念乃專用於——且適合於——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且實為其唯一之概念,則我自必亦容認必然的存在者能自此種概念推得之。於是所謂宇宙論的證明所能有之任何證明力,實際九_九_藏_書皆由「純自概念所推論之本體論的證明」而來。則是陳訴于經驗云云,完全為一多餘之事矣;蓋經驗或能引吾人到達絕對的必然性之概念,但不能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於任何一定事物。誠以在吾人努力證明此種必然性之屬於某一定事物時,吾人必須立即放棄一切經驗而在純粹概念中探求,以發見此等概念中是否有一包含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所以可能之條件者。如吾人以此種方法能決定必然的存在者之可能性,則自亦能以之證明其存在。蓋吾人斯時所言者乃;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之中,有一存在者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即此種存在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者也。
矣。於是乃有失敗之本體論的證明,此種證明既不能滿足自然而健全之悟性,亦不能滿足需要嚴格證明之學術的要求。
欲減輕理性探求其「說明根據之統一」之事業,固可容許吾人設想一「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存在,為一切可能的結果之原因。但在僭妄斷言「此種存在者必然的存在」
是以我雖不得不假定某某必然的事物為普泛所謂存在之條件,但我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視為其自身乃必然的。易言之,除假定一必然的存在者以外,我絕不能完成關於存在條件之追溯,顧我又絕不能以此種存在者為起始者也。
在此種宇宙論的論據中聯結有如是多之偽辯的原理,以致思辨的理性似在此種事例中竭其所有辯證的技巧之力以產生最大之可能的先驗幻想。今姑暫緩檢討此種論據,吾人第欲詳述「所由以粉飾舊論據為新論據,且由之以陳訴于兩種證人——一則具有純粹理性之信任狀,一則具有經驗之信任狀者——之一致同意」之種種策略。實際唯一之證人,乃以純粹理性之名所發言者,僅改易其形貌及音調,努力使之轉變為第二種證人耳。
但此概念關於其自身存在之問題——此雖為吾人探討之真實目的——並未與以滿足,且若任何人承認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但欲知在一切實際存在之事物中,何者即此存在者,則吾人不能以「此即必然的存在者」之確定語答之。
我若不得不思維某某必然的事物為現存事物之條件,而又不能以任何特殊的事物視為其自身乃必然的,則其結果必為「必然性與偶然性並非與物自身有關」;否則將有矛盾發生矣。因之,此二種原理無一能為客觀的。但可視之為理性之主觀的原理。其一原理令吾人探求某某必然的事物為一切所與存在者之條件,即探求至到達完全先天的說明為止;其又一原理則永禁阻吾人有此種完成之期望,即禁阻吾人以任何經驗的事物為不受條件制限由之以解除吾人更進而求其由來之勞苦。由此觀之,此二種原理純為輔導的及統制的,且為僅與理性之方式的利益有關,故能并行不悖。其一命令吾人使自然哲學化,一若有一「一切存在事物之必然的第一根據」——雖其目的僅在常追求「所視為想象的最後根據之理念」,以使吾人之知識有系統的統一。其另一原理則警戒吾人不可以現存事物之任何規定視為此種最後的根據,即不可以之為絕對的必然者,而常須留有更進一步推求其由來之餘地,即以任何規定皆視為「被其他事物所限制之受條件制限者」。
於是此種證明進行推論如下:必然的存在者僅能以一種方法規定之九_九_藏_書,即以每組可能的相反賓詞之一規定之。故此必然的存在者完全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規定之。顧僅有一可能的概念完全先天的規定事物,即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概念。故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概念乃所能由之以思維必然的存在者之唯一概念。易言之,最高存在者必然存在。
(四)「聯結一切實在於一實在中」(並無內的矛盾)之概念之邏輯的可能性與此種實在(按即包括一切實在者)之先驗的可能性,二者間之相混。在此種實在之先驗的所以可能之事例中,須有一原理以證明此種綜合之實際能行,顧此種原理其自身僅能適用於可能的經驗之領域——等等。
(三)理性關於完成此種系列之無正當根據之自滿。除去——必然性之概念無之則不可能——之一切條件,在理性斯時根據吾人不能更進有所思,遂以為已完成「系列之概念」。
於是思辨的理性在其企圖證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時所進入之第二種途徑,不僅與第一種途徑相同,純屬欺人,且尚具有附加的缺點,即犯有論點不中肯(ignoratioelenchi)之缺點。此種方法本表示以新途徑引導吾人者,乃在略一紆迴以後,復引吾人還至吾人遵其命令所已放棄之途徑。
至必然性之概念,僅存於吾人之理性中,而為思維之方式的條件;並不容許其實體化而為存在之實質的條件者也。
顧在另一方面,我任舉任何事物之概念(不問此事物為何),即見此事物之存在絕不能由我表現之為絕對的必然,且又見此存在之事物,不問其為何,皆不能阻我思維其非存在。
企圖自純為任意設定之理念抽繹「與此理念相應之對象之存在」,乃極不自然之過程,且純為復興昔日僧院派所有之技巧。在吾人之理性一方,若非先有「以某種必然的事物(吾人之追溯以此為終點者)為普泛所謂存在之基礎」之需要;又若理性非迫而探求「能滿足(如可能時)此種要求且使吾人能以完全先天的方法認知一種存在」之概念時(因此種必然性必須為不受條件制限且為先天的確實者),則此種企圖絕不能發生。此種概念被假定為應在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理念中發見之;故此理念僅用為此必然的存在者之更為確定之知識,至其必然的存在,則吾人已在其他根據上確信之,或為人所說服者。顧此種理性之自然的進程,隱蔽不為人所見,於是以此種概念為止境者乃反企圖以之為發端,因而乃自僅適於補充「存在之必然性」者演繹「存在之必然性」
吾人所必不可缺之「一切事物之最後承托者」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在人類理性實為一不可逾越之真實深淵。即如哈拉爾(Haller)就其所有一切森嚴可畏之崇高性所描述之「永恆」本身,其在精神上之印象,亦遠不及此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之烈;蓋永恆僅量度事物之延續而非支持之也。吾人所表現為在一切可能的存在者中最高之存在者,一若其一人獨語謂:我自永恆至永恆,在我之外,除由於我之意志使之存在者以外,絕無事物存在,顧我自何而來?此種思維,吾人雖不能擯絕,然亦不能耐受。此處吾人所有一切之支持點,皆喪失無餘read.99csw.com;最大完成與最小完成相同,在純然思辨的理性之前亦空虛無實,此思辨的理性絕不以絲毫努力保留此二者之一,即容許此二者完全消失,亦不覺有所損失者也。
先驗的理想之全部問題歸結如下:或授與絕對的必然性而探求具有此必然性之概念,或授與某某事物之概念,而發見此某某事物之為絕對必然者。二者之中如有一可能,則其他一點亦必可能;蓋理性僅以自概念而來之必然性認為絕對的必然者也。但此二者皆完全出乎「吾人關於此事所以滿足吾人悟性」之最大努力以外,且欲使悟性承服其無力之一切企圖亦皆無效。
古代哲學家以自然中之一切方式皆視為偶然的;其視質料,則步武常人之判斷,視為本源的及必然的。但若不相對的以質料為現象之基體,而就質料之自身及其存在考慮之,則絕對的必然性之理念立即消失。蓋並無絕對強使理性接受「此種存在」之事物;反之,理性常能在思維中視之為無,而並無矛盾;誠以絕對的必然性,惟在思維中所見之必然性而已。故此種信念必由某種統制的原理而來。實際上延擴及不可入性(二者在古代哲學家間構成物質之概念)構成統一現象之最高經驗的原理,此種原理在其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之限度內,具有統制的原理之性格。但因構成「現象中所有實在者」之質料,其一切規定(包含不可入性在內)乃一種結果(活動),結果則必有其原因,因而其性質常為有所由來者,故質料不合於——所視為一切有所由來者之統一原理之——必然的存在者理念。(蓋其所有實在的屬性乃有所由來者,皆不過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而已,因而能除去之者——於是質料之全部存在,皆能除去矣。)設不如是,則吾人應由經驗的方法到達統一之最後根據——一此則為第二種統制的原理所不許者。故其結果,質料及凡屬於世界之任何事物,皆不合於「必然的本源存在者之理念」,即在以此必然的本原存在者僅視為最大經驗的統一之原理時,亦復如是。此種存在者或原理,必須登之世界以外,一任吾人以堅強之信念自由從其他現象推求世界之現象及此等現象存在之由來,一若世界中並無必然的存在者,同時吾人又復自由以不斷努力趨向此種推溯由來之完成,一若預想有此種必然的存在者為一最後根據。
亦即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但一實在的存在體並無與其他實在的存在體相異之點,凡適用於「統攝於此概念下之若干實在的存在體」,自亦適用於一切實在的存在體。故在此種事例中,我不僅由減量法,即由單純之換位法,亦能使此命題換位,而謂一切實在的存在體(ensrealissimum)乃必然的存在者。但因此種命題惟自其先天的概念規定之,故實在的存在體之純然概念,必須負荷有此種存在者之絕對的必然性;此則正為本體論的證明所主張而宇宙論的證明之所否認者——宇宙論的證明之結論雖實潛以此種主張為基礎。
第五節 關於神之存在宇宙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由此言之,最高存在者之理想,不過理性之統制的原理而已,此種原理導使吾人視世界中之一切聯結,一若皆自一「一切充足之必然的原因」所產生者。吾人能以在說明世界聯結時所有之系統的及——依據普遍的法則——必然read•99csw•com的統一規律根據於此理想;但此理想並非即主張其自身必然的存在之一種主張。同時吾人不能避免失驗的潛行更替,由於先驗的更替,此種方式的原理乃表現為構成的原理,此種統一成為實體化。吾人在此處之進行,正類吾人在空間事例中之所為。空間僅為感性之原理,但因其為一切形體之基本源流及條件(一切形體僅為空間自身之種種限制而已),故遂以空間為獨立自存之絕對必然的某某事物,及先天的以其自身授與之對象。與此情形相同,因自然之系統的統一,除吾人預想有一所視為最高原因之實在的存在體之理念以外,不能制定其為「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原理,故此實在的存在體之理念應表現為現實的對象,實極自然,此種對象就其為最高條件之性格而言,又為必然的——於是統制的原理一變而為構成的原理矣。在吾人以此最高存在者(其與世界相關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為由自身存在之物自身時,此種更替實極顯然。蓋斯時吾人不能考慮其必然性意義之所在。
此種證明之推論如下:如有任何事物存在,則亦必有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存在。至少我存在。故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存在。小前提包含一種經驗,大前提則包含「自其有任何經驗以推論必然者之存在」之推論。故此證明實際乃以經驗開始,非完全先天的或本體論的。以此之故,且因一切可能的經驗之對象稱為世界,故名之為宇宙論的證明。因在論究經驗之對象時,此種證明抽去「此世界所由以能與任何其他可能的世界相異」之一切特質,故此名稱又可用以使之與自然神學的證明相區別,此種自然神學的證明,乃以「吾人感官所展示于吾人之世界」之特殊性質之觀察為基礎者也。
事實上頗有令人奇異之處,即吾人一度假定某某事物之存在,即不能避免推論此存在之某某事物為必然的。宇宙論的論據即依據此種極自然之(雖非因而即謂為正確)推論。
宇宙論的證明之進行程序乃故意如是規劃,使吾人能避免「應先天的由純然概念以證明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耳。此種證明乃要求以本體論的方法成就之者,此則吾人所感為完全無力承受之事業。因之,吾人以一現實的存在(一種普泛所謂經驗)為吾人推論之出發點,就吾人以此種方法推論之所能及,進展至「此種存在」之某種絕對必然的條件。斯時吾人已無需說明此種條件之所以可能。蓋已證明此種條件存在,則關於其可能性之問題,實完全為多餘之事矣。今若吾人慾更圓滿規定此種必然的存在者之性質,則吾人並不努力以其實際所適合之方法為之,即自其概念以發見其存在之必然性之方法為之。蓋若吾人能以此種方法為之,則應無需經驗上之出發點。不特此也,所有吾人之所探求者為其消極的條件(conditio sine qua non),無此種條件則一存在者即非絕對必然的。此在「自一所與結果以推論其根據」之一切其他種類之推理中,固極正當;但在現今之事例中,則不幸有以下之情形,即絕對的必然性所需之條件,僅在一唯一之存在者中發見之。故此存在者必須在其概念中包含絕對的必然性所需之一切事物,因而能使我先天的推論此種絕對的必然性。於是我必須亦能相反的推論而謂:凡應用此https://read.99csw.com種(最高實在之)概念之任何事物,乃絕對必然的。我若不能作此種推論(我若避免本體論的證明則我必贊同此種推論),則我在所遵由之新途徑中已受頓挫而仍返至我之出發點矣。最高存在者之概念,滿足「一切就事物之內的規定先天的所能設立之問題」,故為一種獨一無比之理想,蓋其概念雖為普遍的,同時亦指示一「列在一切可能的事物中之個體」。
時,則吾人對於此可容許之假設,已非以溫和之言辭出之,乃以確信的態度主張其必然的正確矣。蓋關於吾人所自稱知其為絕對必然之知識,其自身亦必須負荷有絕對的必然性者也。
謬妄之論據,揭之於正確之三段推理之方式中,最易發見之。此為吾人今欲在所論究之事例中行之者。
宇宙論的證明中所包含者,例如(一)吾人由以自偶然的事物推論一原因之先驗的原理。此種原理僅能適用於感官世界;出此世界之外,則絕無意義。蓋偶然的事物之純然智性的概念,不能發生任何此種因果作用一類之綜合的命題。而因果律則僅適用於感官世界,此外並無意義,且亦無其所以適用之標準。但在宇宙論的證明中,則此因果律正欲用之使吾人能越出感官世界以外者也。(二)自感官世界中所次第發生之無限的原因系列之不可能以推斷第一原因之推論。理性所有使用之原理,即在經驗世界中亦不能容吾人作此種推斷,至出此世界以外在因果系列所絕不能到達之領域中,則更有所不能矣。
由某種結果以顯示其存在之種種自然力,永為吾人所難以探究之事;蓋吾人推溯此等自然力之原由,不能過於遠離觀察。在現象根底中之先驗的對象(以及吾人之感性何以從屬某某最高條件而不從屬其他條件之故),亦永為吾人難以探究之事。實有「物自身」授與吾人,但吾人不能洞察其本質。顧純粹理性之理想則大異於是;此則絕不能謂其難以探究者。蓋因關於其實在,除僅在理性一方由之以完成一切綜合的統一之需要以外,並不要求與以任何之信任確證;又因其絕非以之為可思維之對象而授與者,故不能以對象所由以存在之方法探究之而致難以探究。事適與此相反,以其純為理念,故必須在理性之本質中探求其所在及其解決,故必容許研討。蓋吾人應能以客觀的根據或主觀的根據(在純然幻相之事例)說明吾人所有一切之概念、意見及主張,此即理性之所以為理性者也。
關於一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在一切先驗的證明中所有辯證的幻相之發見及說明以上二種證明皆為先驗的,即皆在經驗的原理之外所嘗試者。蓋宇宙論的證明雖以一種普泛所謂經驗為前提,但在其應用於——由普泛所謂經驗的意識所授與之——一種存在時,非根據於此種經驗之任何特殊性質,乃根據于理性之純粹原理。更進一步則立即放棄此種經驗之導引,而以唯純粹概念是賴矣。於是在此等先驗的證明中——聯結必然性之概念與最高實在之概念,而使僅能成為理念者實在化實體化之——辯證的而又自然的幻相之原因究何在?吾人何以不得不假定存在之事物間有某一事物其自身乃必然的,同時又對此種存在者之存在退避不前,如臨深淵?吾人如何能使理性關於此事保持其自身一致,且使理性自「勉為贊同以後又復撤回之舉棋不定之狀態」中自拔,而到達確定的洞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