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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早晨的謀殺案

星期日早晨的謀殺案

檢察官的道歉是極為罕見的事情。因為她是代表國家和社會在尋求公正。這就是那名大學生問題的答案。誰在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整個國家和社會其實有天然的、要為被告伸張正義的動力。所以,在一般文明社會,刑事審理的原告都不是受害者,而是國家的檢察官(公訴人)與被告對簿公堂。其原因,是刑事案件直接影響社會生活的安全,社會有強烈的動機委託政府找出案犯。假如一個兇手在逃,一個社區甚至一個城市都會雞犬不寧。因此,社會總是會通過納稅聚集財富,養活大量的刑偵、執法警察和檢察系統的法律人員為受害者尋求正義,也就是為社會尋求正常生活的保證。
辯護律師卻通過詢問,試圖讓陪審員了解:事實並非如此。被告初審中,陳述自己案發時間在家,九點遇上警察時是剛出門。而作為專業刑偵人員的威廉警官,沒有做進一步核實。他沒有去向布蘭登的父母調查,兒子當時是否在家;沒有去向周圍的鄰居調查,他們是否在什麼時間看到布蘭登出門。他雖然依據法律,答應為布蘭登安排一個公共律師,卻沒有馬上去做。第一場交鋒之後,感覺這個不用花錢的公共律師還不錯。
這個案子的陪審員們,都是平常百姓,做的是和許多其他陪審團一樣的事情。他們是在眾多矛盾中平衡證據,猜測事實。必須承認,許多案子就是這樣,沒有如願出現鐵定的、不可動搖的證據。只要開庭時被告否認有罪,法庭最大的矛盾就已經成立,那就是檢察官的指控和被告的無罪宣言。假如缺乏無可置疑的證據,美國的陪審團,根據我們前面提到的「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原則,一般就是放人。這樣的「放」,當然有「錯放」的風險,可是,假如不是這樣,無數布蘭登就必須含冤在獄中了卻終生了。
草草看了個開頭,還是關了電視,幹活去了。我並沒有期待這個片子就一定會十分精彩。
在結辯結束之後,法官宣布,今天就到此為止,大家回去清理一下自己的思路。第二天一早,十二名陪審員回到法庭。在他們開始長考判斷之前,法官給出了指示。他向陪審員解釋,所謂法律意義上的「合理懷疑」,是指這種「懷疑」來自思維推理,或者設想;或者證據互相衝突、或者證據不足。因此,假如你們發現自己面對的是「合理懷疑」,你們必須作出「罪名不符」的判定;假如你們發現面對的不是「合理懷疑」,你們必須作出「罪名符合」的判定。
其後,做認罪筆錄的戴尼爾警官在法庭作證。他講述的也是被告知罪認罪、自己陳述罪行的故事,和格魯夫偵探講述的情況完全契合。律師能夠向陪審團指出的是,以第一人稱書寫的認罪書,只是戴尼爾警官的筆錄,只有一個簽名是被告的手筆。認罪書上「認下」的「罪行」,很可能是作筆錄的警官自己的任意發揮。
必須指出的是,有很多人相信格魯夫警官的證詞。當然,信任來自於他看上去聰明、和善。他和父親都是這個城市的地方治安警察。所謂地方治安警察,是通過選舉產生的。是社區民眾推舉信得過的人,出來為大家維持治安的。因此可見,這個家庭在當地是受到大家尊重的。針對這個案子,他的可信度還來自另一個理由:這位被指控為以「黑鬼」辱罵被告、毆打被告的格魯夫警官,和被告一樣也是一名黑人。
那是星期天的早晨,我放任著周日清晨的慵懶,在電視機前消磨時間。電視里正在播出一個新的片子,那是一個紀錄片,片名在這個時候很「切題」——《謀殺,發生在星期日早晨》。
在此案中還可以看到,不僅可能存在有意的偽證,還可能存在「受害人指認錯誤」這樣無心造成的錯誤證據。不要說可能有兩個人同名同姓,長相相像——在這個案子中,我們看到被定罪的兇手和布蘭登長得一點不像。可是一個高齡老人,處在驚愕之中,錯認是可能的。
格魯夫接著作證說:「都說到這個份上了,我就湊在他耳邊問:『你為什麼要槍殺這位女士?』他回答說:『我並不想傷害任何人,我只是要她的手提包。』他還說我把槍給扔了,卻忘記扔在了哪裡。我再追問兇器,他說放在一輛十八輪大卡車後面了。我對他說,我很感謝他的合作,可我不相信他是把槍放在什麼卡車後面了。他這才說,我把槍扔在林子里了。」他們於是帶嫌犯去林子里找槍。但沒有找到。
當一個人作為被告走上法庭,總是存在一些不利於他的人證物證。當被告呼冤,否認自己犯罪時,法庭程序唯一能夠做的就是提取和分析證據。證人提供偽證不僅等於是有意陷害他人,在某些情況下甚至可能陷人于死地。容許偽證也就毀壞了整個司法程序的基礎。因此,在美國偽證罪是可以重判的罪行。它追究的是偽證,即在法庭的誓言之下說謊的行為本身,而不分析其謊言內容是否有關緊要。這就是柯林頓總統為一句看上去無關大局的謊言差點被彈劾的原因。
布蘭登和政府達成和解,獲得了五十萬美元的補償。其原因,是警察有明顯的違規作業。他們一家試圖建立一個基金會,以幫助同樣可能遭受冤獄的人們。大家並不因為布蘭登獲得了經濟補償而減少對他的同情,正如布蘭登的父親所說,這孩子受到的精神創傷是長久難以愈合的。現在,布蘭登不論去哪裡,他都會帶一隻手機,裏面儲存著他們家庭律師的電話號碼。他眼中的這個世界,將永遠是不安全的、是不能信任的。
以上是警方的證詞。
被告布蘭登被當庭釋放,在當地自然也引起一陣波瀾。對於律師來說,目標就是勝訴。勝訴之後只需開香檳慶祝即可。後面的事情和他已經沒有關係。可是在這個案子之後,我們沒有看到辯護律師麥克吉尼斯過分地喜形九*九*藏*書於色,電影畫面甚至出現了他沉重的背影,所配的畫外音是他在法庭結辯的一段話:「現在,仍然有一個攜帶武器的罪犯,二十歲到二十五歲之間,他逍遙法外,還可能傷害更多的人,其原因是尋找真正罪犯的工作,在應該做的時候沒有人做。」他並不滿足於自己職業上的勝利,額外地開始了判決之後的進一步調查。
在這個「星期日謀殺案」出現新的轉機之後,出現了一件不尋常的事情。那就是女檢察官和格魯夫警官公開表示,為布蘭登的遭遇向他道歉。
這不是非常複雜的案件。事情發生在2000年5月7日,一個安靜星期日的清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傑克遜維爾市,在雷瑪達旅館前,突然傳來一聲槍響。警察趕來,見一位外地老年旅客傑姆斯·斯坦芬先生,正萬分悲痛地守著妻子。他的老伴,六十四歲的瑪麗·安·斯坦芬,仰面朝天倒在血泊里。一顆近距離發出的子彈,從眼窩附近射入頭顱,她已經氣絕身亡。
可布蘭登是黑人,淤血造成的膚色改變,在照片上並不明顯。布蘭登是圓圓的臉,在照片上能夠看出腫脹,卻並不非常嚴重。假如從相反的角度去想,一方面照片上的傷害程度,與被告描述的攻擊強度似乎並不完全相符。更進一步推理的話,自傷就也是一種可能。是否任何嫌犯,只要找機會給自己一個自傷,比如在監房裡悄悄往自己臉上擂上一拳,就可以反控警方刑訊逼供、逃避懲罰?
在辛普森一案中,檢方失敗的關鍵,是作為主要證人的警官,在法庭上作了偽證。但深究他的偽證,那只是有關他個人私下對黑人的非議。整個審理過程中,並沒有出現可以被證明是直接與案件證據相關的偽證,更沒有警察誣陷的直接證據。僅僅據此,被告就被陪審團開釋。這確實叫讀案子的讀者,無法輕易接受,咽下這口氣。
假如這個故事像辛普森刑事案一樣到此結束,它就不是辛普森案的腳註,而只是一個翻版了。
辯方的主要證人,是被告布蘭登自己。他在法庭上作證說:在見到邁可·格魯夫的時候,他從來沒有說過,他很高興見到這位警察。他說格魯夫偵探一開始對他談體育運動,態度還好。可在他否認殺人之後,格魯夫偵探開始用手指戳點他的胸部,說:「你這樣的黑鬼總是叫我上火。」然後,在黃昏時分,他被幾名警察帶到林子里。其他人停在中途,而邁可·格魯夫,獨自把他帶往林子深處。
最後,我還想說的是,這個故事和辛普森案相似的地方,是涉及了種族問題。記錄這個案子的法國導演,在他的成功之後的講話中,曾經背誦了他心目中「美國最偉大的人物馬丁·路德·金」的一段話,就是那段世界聞名的、對種族和睦相處的「夢想」。然後說:他們是在馬丁·路德·金的夢想三十八年之後,拍攝了這樣一個故事,「一位少年,僅僅因為他是黑人、在犯罪現場附近大街上行走,就被扣留、逮捕和送往監獄。如果說我們是在作著記錄,那是因為我們相信,作為講述故事的人,我們能夠幫助這樣的夢想成真」。
在這個案子中,女檢察官海利·肖斯坦沒有任何違反程序的做法,她只是在得知真兇被找到之後,回想自己的起訴,曾經給了布蘭登這個十五歲黑人少年以超常的精神壓力,她便無法從個人的自責中解脫出來。雖然她不論從動機到行為,都沒有錯,那是她的工作,都是合法的。從她的道歉,也可以從另一個側面,理解司法公正之路的艱難。
第二個證人是應辯方要求出庭的。那是個撿易拉罐的老人,名叫史迪文。在案發第二天早上,他順大街開著車,在垃圾箱找易拉罐。那一天他有了意外收穫——一個女士的小挎包。打開一看,裏面身份證等等一應俱全。傑克遜維爾不算是大城市,謀殺案早已通過電視傳得家喻戶曉。他馬上悟到,這就是謀殺案的罪證。他給警察打了個電話,認為自己做了件好事。可他做夢也沒想到,警察又來找他。開口就說:「小子,槍呢?」態度極惡劣。
經過一番努力,法庭批准他們拍攝律師工作和庭審。這就是我們看到的這個片子的來歷。
格魯夫警官的道歉十分含糊,其誠意還是一個謎。他仍然否認自己違法逼供。不論他心裏怎麼想,大家一般也估計他不會承認具體的違規行為。因為那將會導致針對他的刑事訴訟。由於沒有過得硬的證據,三位涉嫌逼供的警官都沒有受到刑事定罪。但是格魯夫警官從此離開了治安警察的崗位,另外兩個留下的也被調離了刑偵部門。
根據斯坦芬先生描述,兇手年齡估計在二十到二十五歲之間,六英尺高,著深色T恤衫、短褲,還戴著一個釣魚人常戴的帽子。
佛羅里達州氣候溫暖,有漫長的海岸線,幾乎是中國廣東省的翻版。它的海岸旅遊開發很充分,經常是國內旅遊者度假的首選。北方的退休老人,只要可能,幾乎都如候鳥一般,冬天就飛往那裡,一住就是幾個月。旅游業是佛州最重要的收入之一。保障旅遊者的安全自然就成為頭等大事。出了這樣謀殺旅客的大案,治安警察必須快速破案的壓力可想而知。負責刑事偵查的警察,就從旅館附近開始,根據目擊者描述,尋找可能的嫌疑者。
據布蘭登回憶,格魯夫偵探兩次拳擊了他的腹部,他被打得跪在地上。然後邁可·格魯夫揪住他的襯衫拖起來,又在他的左眼打了一拳。他倒退了兩三步,哭了。他被帶回警察局,戴尼爾警官拿出一張紙,開始替他寫認罪書。寫完要他簽字,還按著自己的手槍威脅說,不簽要打死他。戴尼爾警官又打了他,使他一度短暫失去知覺。於是,他在警方寫好的認罪書上籤了字。
可是,從星期日謀殺案中我們看到,偽證者往往心read.99csw.com存無法查證的僥倖,加上保護自己的本能,不論司法制度對偽證的懲罰多麼嚴厲,偽證依然頻頻出現。在此案中,雖然被告被還以清白,幾名警察直至今天仍然否認他們打過布蘭登。但是,假如要對他們提出「違法刑訊逼供」的刑事訴訟,仍然難以定罪。因為在這個時候,他們就成了被告,定罪同樣需要紮實的證據。
檢察官通過詢問,讓格魯夫偵探有機會堅決地否認自己違法逼供。被告律師則竭力想誘使他在法庭上承認自己撒謊,卻沒有成功。律師只能向陪審團暗示,這是個體重二百四十磅的前運動員,假如他攻擊嫌犯,將是很嚴重的傷害。這樣的暗示受到檢察官的當庭反對。
在法庭的旁聽席上,整個審理過程中,始終坐著受害者的家屬傑姆斯·斯坦芬先生和他的女兒。在這裏他們是外鄉人,他們的家是在喬治亞州的托卡瓦,離我們家只有五十英里。這地方雖然荒僻,卻還小有名氣。那是著名的美軍王牌海軍陸戰隊101師的誕生地。看著他們,確實有看著鄉親的感覺,他們的表情太叫人熟悉了。這樣的人家都是辛勤勞動者。他們總是停不下來地在忙活,一般都很晚退休。只是在生命的最後幾年,才開始享受晚年的安閑。他們最喜歡去的地方,就是佛羅里達的海濱。出事的雷瑪達也是他們經常歇腳的中檔旅館。現在,那裡成了老先生的傷心之地。
這一段證詞詢問,辯方安排由安·芬奈爾律師主持。這樣的安排大概不是隨意的。芬奈爾是一名性情溫和的中年女律師,她做這個城市的公共律師已經二十三年了。當她在詢問布蘭登遭遇的時候,她的態度和口氣,時時在向陪審員們傳達對被告的深切同情。最後,她要求布蘭登當庭直接回答,他究竟是否殺了人。布蘭登清楚地回答:沒有。我從來沒有去過那個旅館。
檢方的主要證人之一,是地方治安警察刑偵部的邁可·格魯夫。在法庭上,他是這樣描述布蘭登的認罪過程的:邁可·格魯夫走進審訊室的時候,布蘭登對他說:「天哪,我真是很高興能看到你。」格魯夫於是問道:「那是一個意外吧?」布蘭登點點頭說:「是。我並不是有意要向受害者開槍。」說著,他擁抱著格魯夫偵探,哭了起來。格魯夫回抱了他。布蘭登還說,受害者曾經對他惡眼相向。
老人氣糊塗了,說「我沒見到槍,你想搜查就搜查,可我沒拿什麼槍」。按法律規定,沒有法院開的搜查證,警察不能搜查,把警察拒之門外是你的權利。可是,假如你自己同意被搜查,那是你主動放棄權利。結果警察並沒有搜查,好像詐一下沒詐出來,也就算了。
在審判之前,布蘭登的一家手拉著手,一起在低頭祈禱:主啊!感謝你讓麥克吉尼斯律師來幫助我們,他是一個了不起的律師。主啊,我們以你的聖名信任他,阿門!這真是很經典的美國民眾的生活場景。攝影師在拍攝的時候,一定很興奮。因為,這樣的場景在他們的家鄉法國,已經相當罕見了。
麥克吉尼斯律師是一個年近五十歲的「老槍」,幾乎是煙頭接煙尾地抽著。他說,他的工作一直就是為謀殺案的嫌犯做辯護。這個案子和辛普森案在開端處有其相似的地方,就是看上去被告已經沒戲了。儘管後來律師表示,這樣的案子根本不應該開審。可在我看來,根據現有的證據,大陪審團讓它進入審理程序,幾乎是必然的。
辛普森案件的刑事審理部分,發展得如司法百科全書一般包羅萬象,使得其他案子的審理,相比之下都黯然失色。再介紹這個相似的案子,好像沒什麼太大意思了。可是,那名大學生的問題在觸動著我。她是一位讀辛普森案的讀者,在提出問題的時候,她剛剛放下書本。作為一個法律系的學生,她也應該比其他讀者更容易抓住要領。在她讀的書中已經提到,在刑事案件中,原告方是政府,力量強大。也提到:對辛普森是否有罪,從民眾到法律專家,其實一直都存有分歧。她的問題在書中應該能夠找到答案。那麼,我在想是什麼原因使她下意識地忽略她剛剛讀到的內容,固執地認為受害者的權利被忽略、無人為他們伸張正義呢?
原告、被告和大家一起,看著陪審員們魚貫進入只有他們能夠進入的房間。法警鎖上門,任何人不得再進入,不得干擾他們的判斷過程。布蘭登的父母和親屬能夠做的事情,仍然是祈禱。
那是一段很動人的講話。這段「僅僅因為是黑人」,在街上走都會因種族歧視而獲罪的說法,最初來自被告律師的法庭辯護。他和辛普森的辯護律師們一樣,強調了警察的種族歧視導致了本案的誣陷與冤獄。由於「星期日謀殺案」的真兇被定罪,布蘭登被洗刷,這段話在相關文章中被廣泛地正面引用,使得該案的種族色彩日益強烈。
這時,電視里又在重播那個發生在星期日早上的謀殺。這次是打開電視太晚,我只看了個尾巴。一頭一尾湊在一起,讓我想起了女孩的問題。於是,決定認真看看這個案子,因為我覺得,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為辛普森案的一個腳註。
因此,我更願意忽略這位法國導演在講話中續貂的種族渲染,而記住他在同一段講話中,對這個質樸而精彩的紀錄影片所下的簡短定義。他說:「我們的影片在描述公正,講述的是每一個個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他所擁有的、被假定為無罪的權利。」
人們有普遍的、同情受害者的天然傾向。在有一定證據的嫌疑者出現的時候,會不由自主地傾向於看到「證據被坐實、被告被定罪」。不然的話,就是「正義沒有被伸張」,因為被告一放,就連「伸張」的「希望」都消失了。但是,把大學生的問題簡單歸結于這樣的傾向,並不公平。
然而,這並不就能逆read.99csw.com轉形勢。正如戴尼爾警官所說,大量的嫌疑犯文化水平很低,不能寫或是懶得自己寫。他經常作代錄,這並不違反法律程序。他坦率承認,筆錄是按著他自己的習慣用詞作的,但他強調自己依據了被告陳述的事實。最後他按照程序,向被告宣讀全文。被告同意,才簽了字的。
幾個月後,他終於了解到,有一名黑人少年曾透露了他自己是兇手,那也是一名高中生。最後收集的證據終於足以導致此案重開。這名被告不僅被起訴,並且在審判后,因有確鑿證據,被陪審團判定罪名成立。受害人的正義終於延後地得到伸張。
陪審團宣布他們得出了結論:布蘭登的兩項控罪,一級謀殺和搶劫,都被判定與罪名不符。
就在那幾天,收到朋友轉來的一位大學法律系一年級學生的來信。她剛剛看完辛普森案件,就提問來了。她問道:美國的法律制度都這麼強調保護被告的權利,那麼誰來保護受害者的權利呢?辛普森一案的民事審理,原告勝訴了,可是刑事審理卻失敗了。而受害者所尋求的正義是通過刑事審判來實現的。被告沒有被定罪,他們的正義就沒有被伸張。她的問題又繞回來了:誰來保護受害者的權利?
辯方的另一個證人是被告的母親。她的證詞關鍵是所謂的「不在現場證明」。她作證說,自己在七點左右起床,然後她在家裡兩次看到布蘭登。以期證明案發時被告在家,而不在作案現場。可是一方面,她對時間的判斷,只是自己的起床習慣,並沒有看鍾錶確定。另一方面,她提到兩次看到被告,但在這兩次期間,還是有一段缺乏證人證明布蘭登「不在現場」的時間。
誰也沒有注意到,在傑克遜維爾街頭,還晃蕩著兩個法國人。他們不是輕鬆的旅遊者,而是兩個電影人,導演讓·格拉維埃·德萊斯特拉德(Jean-de Lestrade),和製片人丹尼斯·龐塞特(Denis Poncet)。他們來到美國,是想以電影作為手段,進行一項跨國研究。通過拍攝案例,找出美、法兩個國家在司法制度上的差異。天曉得他們怎麼會恰好在這個時候來到這個並不起眼的城市,活像是上帝派來的一樣。
被告母親還作證說,自己第一次去探監是案發當晚,孩子一見到她就哭著對她說:「媽媽,我沒幹過,我沒幹過!可因為他們讓我簽了那張紙,我要在這個地方待一輩子了!」她說著,忍不住開始擦眼淚,布蘭登也在下面流淚。場面很打動人,可是陪審員在法庭上永遠是帶著疑問的:作為母親,她自然有強烈的救孩子的願望,她的「不在現場」證明,是不是可靠呢?
這段作證,辯方律師和證人的配合十分出色。
這也是本案法官在審判結束時,對布蘭登一家說的:我希望你們回去以後為這個司法制度多做義工。因為是這個制度幫助了你們。法官很清楚,沒有完美的司法制度,而只有相對好一些的、蒙冤者更少一些的制度。幻想沒有意義,有意義的是大家努力,多做一些具體工作,幫助那些陷於困境的人。
那麼,我們回到這個「星期日謀殺案」。在這個案子中,檢方的關鍵證據之一,只是處於「爭執」狀態。檢方的警察證人,甚至沒有任何證詞,被證明是偽證,就連間接的都沒有。警方與被告,即檢辯雙方的證人,只是互指對方為偽證,卻都無法落實。而檢方擁有的人證依在,在這樣的情況下,被告仍然被放走了。
在這個時候,此案成為辛普森案的一個腳註。
這就是有關「被告認罪」的兩套完全不同的說法,當然可以把陪審員引向完全相反的判斷。辯方的進一步證據,是辯方為布蘭登拍的照片。在照片上,他左眼下的臉部腫起了一塊。這當然可以看作是對警方逼供提供的物證。
公共律師並不像私人律師那樣,掙著天文數字的訴訟費。但麥克吉尼斯律師在接手這個案子之後並不馬虎。他仔細看了案卷,感覺「越來越憤怒」,顯得鬥志昂揚。他做了大量審前調查。正式開審,已經是案發半年之後的秋季了。
僅僅四十五分鐘,陪審團就宣布,他們已經得出了一致的判定。得到這個消息,大家都匆匆再次趕回法庭。
我看到過很多陪審員在工作結束之後,描述自己作出的判定選擇時,心裏如何充滿矛盾,久久無法安寧。這就是司法判定必須面對的最基本事實:不是每一個案子都是鐵證如山的,也沒有一個十全十美的司法制度,能保證百分之百地明辨是非。因此,不能過度地追求審判台上的「正義伸張」。必須承認有「不能伸張」的時候,在那樣的時候,不能追求「破案率」。因為誤判更是雙重的非正義——冤者入獄,而真正的罪犯卻逍遙法外。
然而,假如我們冷靜地去看。這段頗為動情的話卻並不完全與事實相符。而是抽去前提,換掉了概念。
這是一段相當拗口的話,卻是美國司法審判的關鍵。哪怕再合理的推論,也不足以定罪。定罪必須有超越「合理懷疑」的確鑿無疑的證據。所以,被告的辯護律師們常常說的一句話是:「合理懷疑」是我們的救星。在一般人看來,假如被告被發現有強烈的作案動機,應該對被告是不利的,但是在律師看來,遠非如此。因為作案動機的存在,通常會引出人們邏輯合理的推論。就可能在這種強烈的邏輯力量下忽略證據,甚至自然而然地就以推理取代證據。這個時候,距離辯護取勝、被告被開釋,也就不遠了。這也是檢察官要再三強調她掌握人證的原因,因為人證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
反正,這個案子就這麼落到了當地公共律師派屈克·麥克吉尼斯和安·芬奈爾手裡。
就這樣,案發不久,大約不到九點鐘,兩個治安警察遇到了正在附近街上行走的黑人少年,布蘭登·巴九_九_藏_書特勒。他就住在這一帶。布蘭登還是個高中生,但是個頭挺高,還挺壯實。他戴著眼鏡,顯得沉穩,說是看上去像二十歲,也能叫人信了。
最後影片有短短的幾秒鐘,似乎是放慢了的鏡頭,卻是我覺得最動人的瞬間:看上去仍然性格內斂的布蘭登,牽著他心愛的短尾巴的大黃狗,自由地在街上散步。
因此,為原告出面的檢方,有一個重大的「優惠條件」,就是「主權豁免」。也就是說,刑偵執法人員、檢察人員是在按照社會的委託行使國家主權。只要按照預定的司法程序做,就沒有超出社會授權的範圍,就是合法的。假如他們按照程序做,即使最後發現是錯判了,也不能向他們追究法律責任。所以說刑事審判的被告,是面對著整個社會伸張正義的訴求和行動。
律師做得不錯,可是這隻是外圍的迂迴。看到這裏,我不由得想,這個案子之所以會立案開審,關鍵是有了人證和嫌犯的認罪書。假如律師在這兩點上沒有突破,還是不能直穿核心,贏得突破。所以,進入核心證據的辯論才是要緊的。
這是動機明確的搶劫殺人,又有人證,案子本身不複雜。
布蘭登生長在一個普通黑人家庭,並不富裕,可是家庭和睦、宗教氣氛濃厚。這個案子和辛普森案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就是被告沒有錢去請大牌律師。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法律,他可以得到一個免費的「公共律師」。公共律師收入不高,是納稅人交的稅金支付他們的工資。根據「便宜沒好貨」的通則,也有很多人懷疑公共律師的素質是否可靠。
兩個案子都是跨種族的謀殺案。被謀殺者都是白人,被告都是黑人。兩個案子的檢方分別都有相當強的證據。在辛普森一案中,是在被告家中取得了大量物證;在此案中,檢方掌握目擊人證和被告的認罪書。兩個案子的辯護律師,都以控告警方誣陷為辯護依據。在兩個案子中,對黑人的種族歧視都成為辯方律師的辯護策略之一。而且,在這兩個案子中,警察的所謂「誣陷被告」都沒有確鑿證據。最後,兩個案子的被告都被判定罪名不成立,當場開釋。對於受害者,「正義」似乎都沒有通過這場刑事審判得到「伸張」。
事實上,誣陷布蘭登、刑訊逼供的主嫌格魯夫警官,本人就是一名黑人。而為黑人少年布蘭登辯護成功的兩名律師都是白人。在判定布蘭登罪名不成立的十二名陪審員中,有一多半是白人。從種族問題的角度切入,這興許還是一個相當正面的例子。
在這個紀錄片里,攝影者幾乎一直沒有插話,這個時候也忍不住了,我們聽到他在鏡頭外向辯護律師發問:陪審團僅四十五分鐘就得出判定,您覺得這是什麼樣的預兆?麥克吉尼斯律師回答說,真不知道,也許判定對我們有利,也許對檢方有利。遲疑一會兒,他補了一句:我希望是對我們有利。
辯護律師麥克吉尼斯的結辯,風格完全不同,一開始就上升到「理論高度」。他的第一句話是:「溫斯頓·丘吉爾經常說,在執行刑事法時,警察所採取的方式,決定了一個國家的文明水平。」然後,他警告陪審團,這個城市的執法警察出了問題:「我們的麻煩大了!」他指出,在案發之後,警察有許多取證的事情可做,可是他們什麼也不做,「就知道滿大街去找黑人」。他問陪審團,你們難道會對這樣的「證據」感到滿意嗎?他重複了被告在證詞中講述的警察逼供的情節,再次出示了布蘭登帶傷的臉部局部的彩色大照片。在結束的時候,他警告陪審員們:真正的罪犯仍然逍遙法外,因為警察失職。
麥克吉尼斯律師通過提問,讓老人講述了自己的遭遇。他想通過老人的證詞,讓陪審員看到辦案警察有誣陷傾向。不僅如此,他還注意到,老人撿出物證的垃圾箱,距作案現場有二十分鐘車程。對於沒有汽車的布蘭登,那是很遠的距離。而布蘭登是在案發後九十分鐘內,在案發地附近被截留的。九十分鐘要跑這麼個來回不是做不到,卻也不輕鬆。律師還指出,從案發現場過來,有上千個垃圾桶,作案人偏偏扔在這裏,可能有特別原因。他指出,那個垃圾桶附近是毒販出沒的貧民區,暗示警察沒有在當地做應有的偵查。他還指出,這樣的有蓋垃圾桶,必須用手打開蓋子才能扔東西,而刑偵人員甚至沒有來採集指紋,很可能因此喪失了真正的破案機會。
那是他在2002年奧斯卡金像獎頒發儀式上的講話。他們拍攝的這部《謀殺,發生在星期日早晨》獲得這年頒發的最佳紀錄片獎。回想初看影片時的生疏,不由笑話自己,真是孤陋寡聞了。
這個案子雖然不那麼複雜,卻和著名的辛普森案有著許多相似的地方。
一直顯得性格內向的布蘭登,笑了。消息傳出法庭,他的親屬們在歡呼雀躍。在辯護律師的辦公走廊里,同事們在黑板上寫上了祝賀勝訴的詞句。那是11月21日,正是在感恩節前,對於布蘭登一家來說,他們得到了上帝給予的最好的感恩節禮物。
法庭前,法警在招呼著關心該案的民眾,進去旁聽最後的判決。法庭里所有的人都顯得緊張。
不錯,警察是因為布蘭登的膚色而在大街上截留了他。可是事件的前提,是在傑克遜維爾市,有人目擊一名黑人殺了人。我們可以想象,假如目擊兇殺的老先生看到的是一名白人兇手,急於破案的警察截留的目標就會完全不同。也就是說,刻意做種族文章,看上去似乎在提升意義,事實上卻大大削弱了該案的警訊內涵,無意中減輕了這個城市中公民權利喪失的危險度。並不是如人們所說,黑人在街上走沒有保障,而是在警察濫權之下,任何人都沒有安全的保障。這不是種族問題,而是如何遏制警察濫權的問題,是如何維護法律和司法程序,竭力為每一個個人追求read.99csw.com司法公正的問題。
拍片子總要找個有意思的故事,做研究也要找個有代表性的案子。可是一開始,他們一無所獲。他們穩住神兒,不久在法庭約見律師的時候,遇到了還未正式開審的布蘭登。這個案子吸引了他們的注意力。事後導演回憶說:「布蘭登·巴特勒的表情對我來說是奇特的。他似乎完全失落了。他的目光一直在尋找著那天並不在場的父母。那時,我一點不知道他是否有罪。可是,我很想拍攝他走向審判結果的過程。」
布蘭登被警察攔下來。攔住他並沒有任何別的理由,唯一的理由是兇手是個黑人青年,而他也是。一開始警察很客氣,畢竟他們沒有任何證據,不過是想在這個青年身上碰碰破案的運氣。十五歲的布蘭登沒有經驗,同意跟他們走一趟。他先被帶往旅館,讓謀殺目擊者試認。七十五歲的斯坦芬先生一看到布蘭登就立即確認:這就是他所看到的兇手。老先生說了一句話,後來被檢方在法庭上再三引用。他說:「我確信就是這個人殺害了我的妻子。我不會讓一個無辜者坐牢。」於是,布蘭登被帶到警察局,幾個小時之後,根據他簽字的完整坦白書,他被以搶劫謀殺罪名正式逮捕。由於罪行的性質危險度高,此類案子,法官照例都不會容許嫌疑犯交保候審。所以,十五歲的布蘭登,從那天開始,就蹲上監獄了。
破案的第一個關鍵是人證。斯坦芬先生一口咬定,他看到的兇手就是被告,沒有猶豫,也再沒有改過口。這一點幾乎無法再展開討論。被告律師只能指出,斯坦芬先生第一眼看到被告說「就是他」的時候,他們之間的距離還相當遠,不足確認。可是,老先生當時也馬上表示,他還要走近些再次確認,然後他和被告幾乎是面對面,仍然認定了被告正是兇手。
他們不是知識人,不會像辛普森案中的老高德曼那樣發出警言:「正義沒有得到伸張!我們輸掉的不僅是一個官司,我們輸掉的是一個美國!」然而我相信,在斯坦芬先生和女兒克制的面容後面,他們的失望和憤懣,一點也不比老高德曼少。更何況,對於斯坦芬先生來說,他是親眼看到了兇手,指認了兇手,卻眼睜睜看著被陪審員們放跑了。
在證人全部作證結束的時候,是最後的結辯。在結辯中,州檢察官海利·肖斯坦女士對陪審團逐條駁斥了辯方的證據。她指出,辯方說是幾名警察合夥毆打陷害一個十五歲的孩子,這種聳人聽聞的警察陰謀論是根本不足為信的。假如你們相信這種說法,那麼我建議你們在審判一結束就應該去打電話,通知聯邦調查局,通知媒體等等,因為這是可怕的嚴重罪行。她還向陪審團出示了一張黑白照片,這是在被告認罪之後,由警方拍的例行照片。照片放得不算大,在這張照片上,似乎並不能看出被告有傷。檢察官最後提醒陪審員們:你們應該再想想,這個案子是有人證的,目睹謀殺的斯坦芬先生指證了被告。僅人證這一項,我們就已經有了超越「合理懷疑」的確鑿證據。
第一個證人是刑偵警察威廉。他主持了目擊者指認過程,也是第一個在警察局訊問布蘭登的警官。檢察官通過詢問,向陪審團展示了威廉老資格的職業經歷,潛台詞就是:這樣的專業偵探,辦案過程不會違反程序,得出偵訊結果應該是正確的。
也正是這種事實上經常出現的權衡證據的困難,不僅造成陪審員沉重的心理負擔,也造成一些無辜被告和家屬的無助感覺。社會中總有一些人會被牽入官司,這是社會生活的一個部分。就像在日常生活中,災難可能隨時發生、人會產生無助無力的感受,這都是民眾中宗教感情的自然源泉。在這部紀錄片中,我們多次看到布蘭登一家在各種場合祈禱。這讓大家更真切地體會到,司法公正不是絕對的,不是你想要伸張正義就一定能夠做到的。那是一個需要人類不斷探討的領域,欲速則不達。
律師曾經指出,布蘭登是戴著手銬被帶往林子里的,假如他受到攻擊,他無法反抗。格魯夫偵探馬上堅決地說,我不會容許任何人攻擊他。言下之意,他本人就更不會攻擊被告了。看得出,這是一個老資格的警官,作證時言辭懇切,應付得滴水不漏。
破案的第二個關鍵是被告的認罪書。在這裏出現了嚴重的爭執。在法庭上,有關被告的認罪過程,檢辯雙方的證人,出現了兩套斷然相反、卻又都能自圓其說的證詞。
在這裏經常出現的、對種族問題的此類不確切描述,起因於人們尤其是知識階層,有很強烈的、要表達自己對弱者深切同情,以及要挺身為底層代言的傾向。這是知識階層由來已久、經久不息的一個情結。這也恰恰旁證了知識階層和底層事實上的本質差異。這種差異給知識階層帶來越多的不安,他們產生這種表達的意向就越趨強烈。無疑,貧窮與惡劣的生活狀態導致罪惡。可是,對這種聯繫的探究,應該引出的是社會學意義上的如何消除貧困、消滅罪惡根源的研究和行動,而不是對已經結出的罪惡之果表達泛濫的同情,不論這個惡果是個別的罪犯或是群體的暴民。道理很簡單:任何罪行都是有受害者的。而知識階層假如放棄面對犯罪行為的道德立場,甚至提供過分的借口和「理解」,不僅無助於弱勢群體自身的演進,甚至可能將他們帶入更為危險的困惑和歧途。這是另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以後再找機會展開吧。
謀殺大約發生在早上七點,斯坦芬先生和妻子在旅館餐廳吃完早飯,正端著咖啡走向自己的房間。據斯坦芬先生回憶,他看到一個年輕黑人,劈手奪了他妻子掛在肩上的小包,朝她開了致命的一槍。斯坦芬先生站在妻子身邊,不僅和兇手也打了照面,還目睹了全過程,應有充分時間記住兇手的面容。所以,他成為整個案子最重要的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