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儉約第十八

儉約第十八

貞觀十一年,詔曰 :「朕聞死者終也,欲物之反真也;葬者藏也,欲令人之不得見也。上古垂風,未聞于封樹;後世貽則,乃備于棺槨。譏僭侈者,非愛其厚費;美儉薄者,實貴其無危。是以唐堯,聖帝也,谷林有通樹之說;秦穆,明君也,橐泉無丘隴之處。仲尼,孝子也,防墓不墳;延陵,慈父也,嬴、博可隱。斯皆懷無窮之慮,成獨決之明,乃便體於九泉,非徇名于百代也。洎乎闔閭違禮,珠玉為鳧雁;始皇無度,水銀為江海;季孫擅魯,斂以玙璠;桓魋專宋,葬以石槨,莫不因多藏以速禍,由有利而招辱。玄廬既發,致焚如於夜台;黃腸再開,同暴骸于中野。詳思曩事read•99csw.com,豈不悲哉?由此觀之,奢侈者可以為戒,節儉者可以為師矣。朕居四海之尊,承百王之弊,未明思化,中宵戰惕。雖送往之典詳諸儀制,失禮之禁著在刑書,而勛戚之家多流遁于習俗,閭閻之內或侈靡而傷風,以厚葬為奉終,以高墳為行孝,遂使衣衾棺槨極雕刻之華,靈輀冥器窮金玉之飾。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貧者破資產而不逮,徒傷教義,無益泉壤,為害既深,宜為懲革。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後,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縣官明加檢察,隨狀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勛戚家,仍錄奏聞。」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九*九*藏*書臣曰 :「自古帝王凡有興造,必須貴順物情。昔大禹鑿九山,通九江,用人力極廣,而無怨讟者,物情所欲,而眾所共有故也。秦始皇營建宮室,而人多謗議者,為徇其私慾,不與眾共故也。朕今欲造一殿,材木已具,遠想秦皇之事,遂不復作也。古人云 :『不作無益害有益。』『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固知見可欲, 其心必亂矣。至如雕鏤器物,珠玉服玩,若恣其驕奢,則危亡之期可立待也。自王公以下,第宅、車服、婚嫁、喪葬,准品秩不合服用者,宜一切禁斷。」由是二十年間,風俗簡樸,衣無錦繡,財帛富饒,無饑寒之弊。
「陛下本憐百姓,每節己以九-九-藏-書順人。臣聞『以欲從人者昌,以人樂己者亡。』隋煬帝志在無厭, 惟好奢侈,所司每有供奉營造,小不稱意,則有峻罰嚴刑。上之所好,下必有甚,競為無限,遂至滅亡。此非書籍所傳,亦陛下目所親見。為其無道,故天命陛下代之。陛下若以為足,今日不啻足矣;若以為不足,更萬倍過此,亦不足。」 太宗曰 :「公所奏對甚善。非公,朕安得聞此言?」
戶部尚書戴胄卒,太宗以其居宅弊陋,祭享無所,令有司特為之造廟。
孔子云 :『有一言可以終身行之者,其恕乎!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勞弊之事,誠不可施於百姓。朕尊為帝王,富有四海,每事由己,誠能自節九九藏書,若百姓不欲,必能順其情也。」 魏徵曰:
溫彥博為尚書右僕射,家貧無正寢,及薨,殯于旁室。太宗聞而嗟嘆,遽命所司為造,當厚加賻贈。
岑文本為中書令,宅卑濕,無帷帳之飾。有勸其營產業者,文本嘆曰 :「 吾本漢南一布衣耳,竟無汗馬之勞, 徒以文墨致位中書令,斯亦極矣。荷俸祿之重,為懼已多,更得言產業乎?」言者嘆息而退。
太宗曰 :「朕有氣疾,豈宜下濕?若遂來請,糜費良多。昔漢文將起露台,而惜十家之產,朕德不逮于漢帝,而所費過之,豈為人父母之道也?」固請至於再三,竟不許。
貞觀二年,公卿奏曰 :「依《禮 》,季夏之月,可以居台https://read•99csw.com榭。今夏暑未退, 秋霖方始,宮中卑濕,請營一閣以居之。」
貞觀四年,太宗謂侍臣曰 :「崇飾宮宇,游賞池台,帝王之所欲,百姓之所不欲。帝王所欲者放逸,百姓所不欲者勞弊。
魏徵宅內,先無正堂。及遇疾,太宗時欲造小殿,而輟其材為征營構,五日而就。遣中使素褥布被而賜之,以遂其所尚。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侍臣曰 :「朕近讀《劉聰傳 》,聰將為劉後起儀殿,廷尉陳元達切諫,聰大怒,命斬之。劉後手疏啟請,辭情甚切,聰怒乃解,而甚愧之。人之讀書,欲廣聞見以自益耳,朕見此事,可以為深誡。比者欲造一殿,仍構重閣,今於藍田采木,並已備具,遠想聰事,斯作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