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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喪葬禮俗 第四節 喪服與居喪

第九章 喪葬禮俗

第四節 喪服與居喪

大功次於齊衰。功指織布及製做喪服工作。其服用熟麻布製成,較為精細。大功喪期為九個月,是男子為姊妹和姑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女子為娘家兄弟、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以及公婆為嫡子之妻的喪服。
按照禮制,在服喪期間還有許多居喪的規定要遵守,稱為「守制」。其具體內容有幾個方面。一是庶民要謝絕應酬事務,做官的則要解除職務,在家守孝至居喪期滿。品官因父母喪棄官離職亦稱「丁憂」。丁憂制度大約始於西漢後期。《漢書·哀帝紀》載:「詔曰: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顏師古注:「寧,歸家持喪服。」至王莽當國,規定「天下吏六百read.99csw•com石以上皆服喪三年」(《漢書·王莽傳》)。之後丁憂制度一直延續到清代。對於父母死不奔喪、離職者,被認為是「大不孝」,還有懲處的規定,有時甚至處以極刑。如後唐明宗天成三年(公元928年)閏八月,滑州掌書記孟升因隱匿母喪被大理寺斷為流刑,而明宗認為「將復投荒,無如去世」,於是賜其自盡。不過,國家如因軍事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官員守制沒有期滿,朝廷也可強令其出仕,這叫作「奪情」或「起複」。但在入署辦公時應穿素服,而且不能參加朝會、祭祀等禮儀活動。第二,居喪期間禁止婚娶、飲宴等喜慶之事,https://read.99csw.com如果違反,就會受到處罰。《唐律》規定,居父母喪如果「身自嫁娶」,或者脫掉孝服遊戲作樂,均為「不孝」,屬十惡罪之一;若居喪「生子,徒一年」。第三,居喪期間禁止參加科舉考試。起初限制很嚴,即使是服緦麻者也不準赴考。清初顧炎武《日知錄·緦喪不得赴舉》載,宋代舉人郭稹昌緦喪赴考,為同輩告發,就被交付御史台劾問。到明代限制放寬,除了服三年之喪者不得赴考外,其餘不再限制。當然,封建政府為維護喪服禮制,對於守制的官員也給予一定待遇。如明代曾經規定,官員在居喪期間,凡已任職五年以上且沒有大的過失,就發https://read.99csw.com給一半的俸祿;「在職三年者,給三月全祿」(《日知錄·奔喪守制》)。另外,對於守制在家的官員,朝廷一般都要派遣官吏前往慰問,並賜給錢、米等物。
上述喪服制度,雖然在當時未必全部實行,歷代喪服喪期也有所變動,但其通過喪服表現血統親疏和等級差別的實質是一樣的。
齊衰服也用粗麻布,但縫邊較整齊。齊衰居喪期又分為四種。其中齊衰三年,是父卒為母、母為長子的喪服。齊衰一年,又因在喪禮中是否執杖分為「杖期」和「不杖期」。杖期是父在為母、夫為妻的喪服;不杖期是男子為伯叔父母、兄弟、其他兒子,女子為娘家父母、媳婦為公婆,以及九九藏書孫子孫女為祖父母的喪服。齊衰五月,是為曾祖父母的喪服。齊衰三月,是為高祖父母的喪服。
小功也是熟麻布,但喪服較大功更為精細。小功喪期五個月,是男子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堂姐妹、外祖父母,女子為丈夫的姑母姐妹及兄弟媳婦的喪服。
喪葬並不以出殯為完結,此後還有居喪的禮俗。居喪期間,仍然要像喪葬時那樣穿喪服,而喪服的區別是由生者與死者親屬關係的遠近而決定的。喪服共分五等,俗稱「五服」,根據《儀禮·喪服》的記載,其名稱為斬衰〔cui催〕、齊〔zi資〕衰、大功、小功、緦〔si私〕麻。居喪期也分為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
斬衰是五服九-九-藏-書中最重的一種。其衣用粗麻布製成,麻布不縫邊、斬斷處外露,另還截一段粗麻布像圍裙那樣圍住下身。諸侯為天子、臣為君、子為父、父為長子都服斬衰。子為父服斬衰還要系粗麻腰帶,表示哀傷過度,身形削瘦不堪;執孝杖(俗稱「哭喪棒」),表示哀傷不食,毀骨難立,須持杖而行。妻妾為夫、未嫁女子為父服斬衰還要用麻系在髮髻上,稱為「髽〔zhua抓〕衰」。斬衰居喪期按規定為三年,實際是25個月或27個月。
緦麻是五服中最輕的喪服,用細麻布製成。緦麻服喪期三個月,凡較疏遠的親屬、親戚,如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岳父母、婿、外甥、外孫等都服緦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