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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漢武帝改革 第三節 調整政策,擴大財源

第二章 漢武帝改革

第三節 調整政策,擴大財源

漢武帝卓有成效的財政改革,增加了國家的經濟收入,解決了財政困難,鞏固了中央集權的統治,為擊敗匈奴,經略邊疆,提供了豐厚的物質條件。
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漢武帝下令宣布禁止郡國和民人私鑄錢幣。收繳各地所鑄私錢,運送到京城,集中銷毀。由中央指定專門的官吏掌管鑄幣,即水衡都尉的屬官鍾官、辨銅、技巧(一說為均輸),又稱「上林三官」,負責鑄造五銖錢,作為唯一的法定貨幣。技巧專司刻范,辨銅負責審定用銅的質量成色,鍾官監督鑄造。五銖錢因統于上林三官,故也稱上林錢,或三官錢。這種貨幣不易盜鑄。即使吏民有盜鑄,「計其費,不能相當」,「而民之鑄錢日少」。五銖錢便於流通。從漢武帝始直到隋代700餘年間,它一直成為各封建王朝的主要錢幣。
頒布算緡和告緡命令,削弱富商大賈、高利貸者的經濟實力。漢武帝在實行統一幣制、國營鹽鐵、均輸平準等一系列經濟措施的基礎上九*九*藏*書,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又頒布了算緡令。算緡就是國家向大商人、高利貸者等徵收財產稅。命令富商、高利貸者、手工業者向官府自報資產多少。規定商人等財產每值二千錢,抽稅一算(120錢);手工業者的財產每值四千錢,納稅一算;商賈的軺〔yao堯〕車一輛徵收二算;船隻五丈以上的,每隻收稅一算。又規定隱瞞財產不報,或報而不實者,一經查出,則沒收他們的全部家產,並處罰戍守邊城一年。鼓勵知情者揭發,叫作「告緡」,將沒收的財產的一半獎給告發者。
漢代興起60餘年,天下相安無事,不遇水旱等自然災害,老百姓人給家足,都城和邊邑米穀糧倉充裕。漢武帝即位之初,國家仍十分富庶。此後,連年對北方匈奴和南方兩越進行戰爭,糧餉等耗費巨大,加上皇室的奢侈揮霍,20多年後,國家儲備殆盡,財源日漸枯竭。這時戰爭仍在繼續,為了確保戰爭的勝利,https://read.99csw.com漢武帝設法擴大財政收入,緩解經濟拮〔jie結〕據的局面。漢初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採取了放任政策,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生產積極性,經濟迅速恢復和發展。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嚴重的弊病,不少富商大賈、豪強地主往往把持重要經濟部門,聚斂財富,控制物價,甚至操縱國家的經濟命脈,不利於國家對財政的集中管理。漢武帝認為,將財權集中起來,由國家掌握,這是解決財政困難的重要途徑。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漢武帝選用大商人桑弘羊、東郭咸陽、孔僅作理財官,在他們的佐助下,進行了一系列的卓有成效的財政改革。
國家實行鹽鐵榷賣,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專門機構。在朝廷大農令(大司農)下,設鹽鐵丞,總管全國鹽鐵產銷。各郡(國)、縣,設鹽官或鐵官,由本地的大鹽鐵商充當。在東南沿海和西北、西南海鹽、池鹽及井鹽產地,共設鹽官32處。在全國各產鐵地共設鐵官45處。自鹽https://read.99csw.com鐵國營后,漢朝政府收入大增。這時,四方平定叛亂,軍隊的開銷,將士立功的賞賜,資金動則以億萬計,都仰仗鹽鐵之利。
算緡令公布后,富豪之家都懷著僥倖心理,不如實報告財產,妄圖矇混過關。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楊可主持告緡事務,告緡之風,遍及全國。「中家以上大氐(抵)皆遇告」,「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氐(抵)破」(《漢書·食貨志》)。這項措施沉重地打擊了富商大賈和豪強地主的經濟勢力,為國家經濟的發展與繁榮鋪平了道路。
改革幣制,由國家統一鑄錢。西漢前期,除了國家鑄造錢幣外,還聽任郡國、豪強和富商私鑄錢幣,錢幣經常更換,幣制較為混亂。劉邦時,用莢〔jia夾〕錢(重三銖)。高后時,用八銖錢,后改用五分(重十二銖)錢。文帝時,用四銖錢。秦始皇已經統一的貨幣制度又破壞了。貨幣種類多read•99csw•com,規格大小、質量輕重極不相同,嚴重地阻礙了國家的稅收及商品的正常交換。特別是一些諸侯王操持鑄幣權,濫造貨幣,增強了他們對抗中央政府的經濟實力。
在實行鹽鐵國營的同時,元封五年(公元前110年),漢武帝採納了大農令孔僅和大農丞桑弘羊的建議,在全國頒行均輸法和平準法。所謂均輸法,就是由國家在各地統一徵購貨物,調度運輸,從中謀取利潤的政策。大農令統一在郡國設立均輸官,根據市場的行情,凡富商大賈販運的物品是暢銷搶手貨,他們就用地方徵收的租賦為資金在當地收購物產,或轉運到外地行銷取利,或運到京城長安儲存,以備出售,或供國家需用。所謂平準法,就是由國家平抑物價的政策。中央政府在長安和各地主要城鎮中設置掌管物價的平準官,利用均輸官所運儲的物質,貴時拋售貨物,賤時大量收購,控制和穩定市場物價。限制了富商囤積居奇從中牟取暴利。實行鹽鐵國營、均輸平準政策幾年後,「民不益賦,而天read.99csw.com下用饒」(《史記·平準書》)。
總一鹽鐵和實行均輸平準政策,財經大權歸屬中央。鹽、鐵、酒的行銷是封建王朝稅收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漢武帝以前,國家對鹽鐵業的發展實行自由經營政策,當時有三種方式,有歸大司農管轄的國營,有屬郡、國管理的官營,也有私人經理的民營,而以民營為主,國家向民間的鹽鐵商人徵收鹽鐵稅。這些富商大賈「專山澤之饒」(《鹽鐵論·禁耕篇》),壟斷了事關國計民生的冶鐵、煮鹽、釀酒業,控製鹽、鐵和酒的生產與銷售。他們「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漢書·食貨志》下)。依據大商人孔僅和東郭咸陽的建議,漢武帝廢止了鹽鐵自由經營的政策,將私人把持的鹽鐵、釀酒等重要工商部門收歸國有,由國家壟斷經營。桑弘羊說得好:「總一鹽、鐵,非獨為利入也。將以建本抑末,離朋黨,禁淫侈,絕併兼之路也。」(《鹽鐵論·復古》)可見鹽鐵收歸國營,對國家來說,利益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