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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冤屈為正義公理的源頭 第14章 十誡從哪裡來

第三部 冤屈為正義公理的源頭

第14章 十誡從哪裡來

聖經里對程序正義的要求,同樣是清清楚楚,特別是「一罪不二罰」的原則不可處決無辜的人,或是獲判無罪的人。」然而,拉比們卻想出一個法子,來迴避聖經上明確記載的程序正義的規定。假如人殺了人,卻只因僅有一個目擊證人(聖經要求至少要有兩個)而獲判無罪,那麼他不能獲得釋放。相反,他會被監禁起來,然後喂以特別調製的水與穀物,其致命配方會讓食者腹部脹破而死。現代社會對這種法外懲罰想出一個似是而非的名詞,叫做「私刑正義,(vigilante justice)。
以眼還眼
不可殺人。
想要了解正義公理的複雜性,不論是歷史的或現代的,都必須了解聖經《創世記》人物的七情六慾。我們不斷地盡量利用法律及其他的社會控制機制,來壓抑每個人都具有的人性黑暗面,併發揮每個人都具有的人性光明面。而《創世記》所要表達的就是這件。
如果從《創世記》的故事來看,上帝降臨西奈山,並非如某些傳統解經家所認定的那樣,是開創新局面的分水嶺。對於邁蒙尼德來說,在西奈山之前,世上並無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存在。但是,假如《創世記》所描述的就是臨時法、普通法、成文法等法律制度發展的故事,那麼西奈山就不算是告別過去、開創新局的一個分界點,而是整個發展過程的頂點,而這個過程是從伊甸園開始,接下來會包括該隱、挪亞、亞伯拉罕、雅各、底拿、她瑪、約瑟,以及其他在《創世記》開放式的敘述中所出現的角色。
亞伯拉罕回答:這樣說來,你怎麼可以侍奉這些偶像?於是他拉從大偶像的手中取下斧頭,把它砸個粉碎。他拉表達反對偽神、反對雕塑出來的形象和偶像崇拜,於是日後才有這些禁止此種神學罪惡的戒律。
第七誡「不可姦淫」比較難以明確追溯到某段內容。當然,我們找得到許多不當(或幾乎犯下)的性行為,有撒拉、瑞芙卡及看上她們的國王;羅得與他的女兒;她瑪與她的公公;盧芳與父親的情婦;波提乏的妻子與約瑟,這些足夠讓十誡明確地以一條誡命來加以禁止。
《米大示》有個篇章,則把十誡每一條都明確地與約瑟的故事聯想在一起。故事所呈現的方式,是解釋為什麼以色列人把約瑟的遺體與剛從西奈山上所獲得的刻著十誡的石碑放在一起運送。石碑上寫著:
當記念安息曰,並守為聖曰。
第四誡「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直接來自創造世界的內容。解經家做了一個結論因為上帝以六天創造天地萬物,然後在第七天休息,因此主祝福安息日,並把該日立為聖日。」
最後一條是一網打盡的誡命:不可覬覦他人的房舍、妻子、男僕、女僕、牛隻、驢子,「以及他人所有的一切」它要普遍地防止盜竊、通姦、殺人及做偽證的邪惡衝動。《創世記》的內容全是有關這些邪惡的衝動,以及如何運用特定的規則、法律和戒律來加以制止。顯然光靠上帝與亞伯拉罕爭論於是他命令他的子孫及家人跟九*九*藏*書著他守主的道,秉公行義……」
我們必須先熟悉這些故事,才有辦法了解上帝在西奈山所揭示的較為正式的法律條文,因為這些條文是針對故事里的無政府狀態所採取的因應做法。許多條文明白提及或間接暗示了聖經故事的內容,解經家也常把它們結合在一起。
雅各與約瑟的故事顯示,世界正往某種象徵性的平衡發展,在那裡人們「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雅各編織欺瞞之網,網住他周遭的人,而約瑟則是欺騙那些欺騙他的人。上帝後來對埃及人降下瘟疫,似乎是報應埃及人對希伯來人所加諸的傷害(其中又以殺死所有猶太人的長子最為殘酷)只不過,儘管當時法律逐漸朝向以「同態復讎原則」作為最高司法原則的方向來發展,懲罰通常還是重於罪行。最後,我們看到訴諸文字的法條明確規定兩者必須相當,自此對於懲罰的執行設置了嚴格的範圍。在同態復讎原則之前,不相稱的報複原則是世界各地的常態:你殺我一人,我滅你一城;你把我弄瞎,我要你的命;你傷害我,我凌遲你及你的家人。法律發展到這個階段,懲罰必須與罪行相稱,不能重於罪刑所造成的傷害。
差不多所有摩西五經之後的幾卷書里,所提到的實體法規與程序法則,都來自於《創世記》十誡中的每一則誡命都至少可以追溯到之前的一段故事,不論是鼓勵或禁制的,實體或程序上的,內容較明確的通常能在故事里找到源頭。最起碼它們都根植于共同的問題,只是各自以敘述的方式或法規的形態來陳述罷了。
只要世世代代的亞當與夏娃不斷受到蛇的誘惑,只要世世代代的該隱壓抑不了滿腔的妒火,只要世世代代的亞伯拉罕捍衛正義公理,只要世世代代的雅各使詐得手,只要世世代代的她瑪要為男人的好色承擔淫|婦之名,只要世世代代的約瑟受到誣告,只要上帝未能在世人眼前伸張正義公理,那麼,《創世記》的故事就永遠不會結束,直到人類的末曰。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的神的名,不可以上帝之名起誓。
但是,這並不表示我們可以輕視歷史學家所認定的偉大時刻。我們要了解,這些偉大的時刻不會憑空發生,歷史不曾有一刻是可以切割、可以重頭來過的。我們總是在現有的基礎上發展,而這個基礎又是前人在重複破壞與建設的過程中所建立起來的,甚至可以回溯到沒有文字時的口述歷史。
這些神祇沒有靈魂或神力嗎……它們難道不是木雕石刻嗎?難道這些不是我親手所創造的?
第五誡「當孝敬父母」源自於《創世記》中父母角色所蒙受的恥辱。雅各用計瞞騙衰老的父親;西緬和利未由於欺騙並殺害示劍全族,讓他們的父親蒙羞;約瑟哄騙父親把小弟弟送到埃及;拉結偷走父親的偶像,並隱藏自己的罪行;該隱殺害手足讓父母蒙羞;羅得的女兒把父親灌醉之後再加以強|暴;挪亞的兒子見到父親的裸身,還叫兄弟來看;甚至連亞伯拉罕也騙過父親,用手段誘使他放https://read•99csw•com棄偶像崇拜。我們甚至可以說,《創世記》是一冊子女讓父母蒙羞的故事全集。顯然人類需要從上天降下誡命來解決世代之間的衝突。
不可姦淫。
不可侍奉別的神。
正義公理就誕生在《創世記》里所發生的冤屈中。雖然《創世記》里也有正義公理得以伸張,以及表現人性光明面的故事,不過大家原本就預期會在宗教的經典當中讀到這種內容。而聖經之所以偉大,也就在於通過冤屈的故事,來傳達正義公理之必要的觀念。這部從上天所傳下來的故事集,述說的是無法無天與冤屈如何激發了改變與改善,而法律又如何歷經了許多世代才得以發展成形。
儘管許多與禮儀相關的法規源自《創世記》的內容,從割禮(這是上帝親口吩咐亞伯拉罕對於那一整個世代的男性所執行的儀式)到什麼食物不潔不可食用(這從挪亞律法禁止吃帶血的肉開始,後來包括大腿窩的筋,並擴增到法典中,明確規定哪些東西可吃、哪些東西不可吃的食物清單)到祭祀禮儀(這項源自該隱與埃布爾的故事,後繼者還有挪亞與亞伯拉罕及其後代)普遍性的道德要求,從上帝直接下命要「秉公行義」到「正義公理啊,正義公理,這是你們所要追求的」這一偉大企圖,同樣都源自於《創世記》里那些描述這個世界是如何無法無天的故事。
以牙還牙
猶太教徒與基督教徒對於十誡的演算法並不相同。對於猶太教徒而言,第一條根本就不算是誡命(希伯來文的「十誡」一詞,用的是Diwot,意思是「聲明」十誡的第一條聲明是宣告信仰:「我是主,是你的神。」緊接著是先前敘述的大要總結:「……將你從埃及領出,離開奴隸的伽鎖。」之後大可再接上:「……經由派遣約瑟到埃及並讓他召喚他父親及兄弟前往,我把你們安置在那裡。」這畢竟已不是上帝第一次現身,他先前曾與雅各、亞伯拉罕、挪亞立約。因此第一條誡命是直接發展自先前的敘述。
西奈山不能代表一次開創新局的躍進,而是一個漫長發展過程的頂點。就這種看法而言,這不但反映出法律的歷史,也反映出法律的編修史。我們在回顧歷史時,常把那些偉大的時刻,例如英國《大憲章》與《美國憲法》等,視為開創新局的躍進。但是仔細研究之後便會發現,其實那是經過了一段漫長歲月的發展之後,無法避免而且可以預期的頂點。由於歷史學家渴望找到里程碑、分水嶺,他們往往把單一明顯事件的意義誇大,而忽略了那其實只是長期而緩慢的形成過程中所達到的一個發展高峰而已。例如,《大憲章》是把早已發展多年的普通法加以綜合併制定成法典。我們一旦有了大憲章,就不太需要再去研究之前的年鑒,從其中足以萃取出日後會成為偉大憲章的原則。
假如造成任何傷害,你將
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
《創世記》中對於冤屈的諸多描述,不僅激起了對於現世與來生的正義公理最深刻的質疑,同時也預告了在https://read.99csw•com《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及《申命記》等往後的聖經篇章里,會有內容明確的法規出現。
以手還手
當孝敬父母。
除了十誡之外,與聖經有關的法律原則當中,最具影響力的也許該算《出埃及記》首創的「同態復讎原則」:
第八誡「不可偷盜」聖經當中也源自其中的內容。《米大示》把這條誡命追溯到伊甸園,上帝告訴亞當··「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都可以吃,但是……」上帝在此命令亞當不可偷竊。然而亞當與夏娃偷吃禁果,違反了這道命令。此外,《創世記》里還有其他偷竊的故事,包括拉結偷她父親的偶像。也許拉結認為,若是為了去除偶像崇拜而偷取那些神偶,偷竊也是一種可以接受的行為(一個因宗教動機而引發的民事違法行為,類似於圍堵墮胎診所)不過誡命是不容許有彈性存在的。
往後聖經里出現的法規當中,從最明確到最空泛的條文,難得找出幾條不是源自聖經的內容,也就是說幾乎都可以追溯到西奈山之前的篇章。「不準在盲人行走的路徑上放置障礙物」這條被廣義詮釋要平等對待盲人的誡命,是源自雅各欺騙他眼盲的父親。而要求必須要有兩位證人的規定,則是用來防止偽證的發生。聖經里的法律對於做偽證的罪行格外嚴厲,因為《創世記》里充斥著誣告、偽證及其所造成的冤屈的故事。「不可散布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做見證;不可……在爭訟的事里,隨眾偏行,做見證造成冤屈」、「應當遠離虛假的事;不可殺害無辜與正直的人」「同態復讎原則」明顯運用在做偽證的人身上。他所受到的懲罰,恰好就是他做偽證給受害者所帶來的傷害。
不可偷盜。
傷人者傷之
於是約瑟在周五對他宅邸的管家說,停止一切雜務,一心念主,這是安息日的意義。
以命還命
於是他對父親絕口不提兄長是如何對待自己,儘管他本來可以向父親告狀。
第九誡「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直接源自於波提乏妻子做偽證陷害約瑟,後來約瑟又做偽證(儘管只是虛張聲勢)陷害自己的兄弟。猶大絕望地疑問;「我們要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答案就是這條誡命,程序正義的防護機制就是由這一條戒律所發展出來。再者,最早的聖經內容就支持被告擁有自辯的機會,至少有機會可以向上帝辯解。上帝給亞當夏娃一次為自己辯解的機會,也給該隱同樣的權利;亞伯拉罕為所多瑪城的人民辯護,上帝也堅持下凡親自看看所多瑪城是否罪當毀滅,他不願道聽途說,堅持要親自觀察。可是示劍的族人卻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解,以化解底拿兄長的報復,而其他的受害者也沒有。顯然有必要在司法程序上設立防護機制,以防止誣告的發生。
因此他並不覬覦波提乏的妻子。
例如《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第二十四節清清楚楚寫著:「以命還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足還足,焚人者焚之,傷人者傷之,笞人者笞之。」這裏可沒有要人賠錢了事。同一章里九九藏書還明白地寫著某些罪行是以賠錢來解決。「以眼還眼正是拿來與金錢賠償作為對照之後若無他害,則賠錢即可。但若是尚有傷害,則同樣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此類推。
根據字面上的意思來閱讀聖經,會發現聖經對於法律的執行,傳達了相當複雜的概念。在實體法的部分有些粗糙,以眼還眼的處理方式讓許多不同的罪惡與罪行都以死刑來懲罰,即使當中有些罪行在現代人眼中是芝麻小事,根本罪不致死。而在程序法的部分,因聖經對於程序正義的嚴格要求,導致難以將犯了嚴重罪行的人繩之以法。結果造成司法制度(至少理論上如此)因程序法上的缺陷而難得判人有罪,不過一旦有人遭判有罪,那些人卻又因「同態復讎原則」而過度受罰。這種制度有其嚇阻的作用,儘管有違法的人會逃過懲罰,不過被定罪之後所受的懲罰,可是重得足夠讓想犯錯的人打消念頭。今天的稅法也採取類似的手段,只起訴少數人,不過被定罪的人將遭到重罰,好產生阻嚇作用。
於是約瑟說,改以法老王的性命起誓。
第六誡「不可殺人」源自上帝對挪亞的命令:「流他人的血的人,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這條誡命發展自另一段內容:「因為上帝以他的形象創造人類。」《創世記》中敘述了幾則殺人和殺人未遂的事件,有該隱、西緬、利未及亞伯拉罕。然而,儘管已有挪亞的契約在先,卻沒有兇手被判死刑。因此顯然需要更清楚的誡命才行。
於是他痛斥波提乏妻子通姦的要求。
於是約瑟說,我敬畏上帝。
不可覬覦他人所有的一切。
笞人者笞之。
(雅各)說,我在上帝的土地上嗎?
於是約瑟說,當父親要他到兄長那裡去,儘管他知道去了將凶多吉少卻也聽從父命。
「一報還一報」的原則,或者說,造成的傷害與施加的懲罰,兩者必須嚴格地相當,這樣的觀點在最初就引起極大的爭議。我們可在該法出現並興起的世界,也就是從《創世記》世界的本質,看出這個原則的目的。在那個世界一開始的時候,懲罰全無尺度可言。上帝對該隱太寬厚,對大洪水或硫磺之火的受害者太暴虐,對亞當夏娃太沒有原則,對亞伯拉罕的試驗又太嚴苛。人類的正義公理也有類似輕重不當的情形發生,例如哈抹全族就因為示劍一個人的錯,而全部遭到殺害。
拉比們認為這種法外懲罰有其必要,不然將會無法無天。他們也許沒錯,不過那樣豈不是暗示聖經錯了!拉比們自然不能承認聖經要求的程序正義過於嚴格,因此他們想出一套說詞,來解釋為什麼他們的方法符合聖經。不過,那種把獲判無罪的被告再加以殺害的司法制度,再怎麼自圓其說也無法符合聖經明明白白的誡命不可處決無辜的人,或是獲判無罪的人
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
在教會拉比當局為了減輕「同態復讎原則」的嚴苛,把截肢詮釋為賠錢之前,這個原則(儘管在現代人耳中聽來很野蠻)已經算是在追求正義公理、公平、賞罰合度的永無止境的道路上,跨出了九-九-藏-書一大步,因為它給了懲罰一個嚴格的限制。雖然在古人耳中,這條原則聽來像是「一命頂多隻能償一命,一眼頂多隻能還一眼」但是,至少理論上它為血債血還、冤冤相報劃下了句點,不再動不動就殺人全家或是滅人全族。底拿的兄長對哈抹族人所做的事,再也不能用一句「難道妹子就該被當成妓|女」就可以自圓其說。採用了「同態復讎原則」之後,這類問題的答案就受限於懲罰與罪行必須相稱的司法原則。
波提乏的妻子聳恿他殺夫,他並沒有動這種念頭。
就連最傳統的解經家,也不得不把某些法規追溯到《創世記》例如,邁蒙尼德最是大力鼓吹上帝降臨西奈山有其萬法歸宗的地位,但他卻也必須承認猶太人禁止吃大腿窩的筋,是源自於雅各與天使摔跤的故事,故事里天使因為摸了雅各大腿窩一把,從此讓雅各不良於行。那段故事是這麼寫的:「於是以色列的子民不吃大腿窩的筋……直到今日,只因為那人摸了雅各大腿窩的筋。」這則敘述與某些規定之間的關聯,主要是取其象徵意義,與司法規章並沒有什麼關係。然而,其他的故事與司法規章之間的關聯就要清楚得多了。
基督徒則從神學上的誡命開始算起——「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它」、「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這些全部都源自於亞伯拉罕的故事,其中敘述偶像崇拜如何轉變成為一神的信仰。《米大示》有個篇章提到,亞伯拉罕的父親他拉指控亞伯拉罕說謊。為了證實那尊大偶像遭到誣衊,他拉說:
以足還足
焚人者焚之
這樣的普遍原則難以有效制止無法無天、欺騙、殺人的行為一再地發生。因此,有必要訂定出條文更明確而且有具體罰責的規範。《創世記》的內容強烈地凸顯了十誡與往後法律存在的必要性。
然而許多傳統的解經家並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他們認為十誡和其他的法律規章都是當上帝在西奈山降臨時才完完整整地頒布給猶太人。某些解經家不願承認早期的聖經故事與後來的法規之間存在某種關聯,而且他們還把這種情緒反映在神學教條上。假如上帝降臨西奈山是一個無可取代的象徵,那麼在西奈山所頒布的法律,就必須是一個完備、空前的形態。要是在先前的聖經故事里(其中甚至還有上帝的故事)即可看到這些法律的影子,就會減少西奈山事件的分量。
於是他從法老王那裡,不但什麼也沒偷走,反而集天下之錢財,納於法老王庫房之中。
經驗告訴我們,這種制度未必每次都奏效,因為大多數想犯法的人都不相信自己真的會被逮到,所以懲罰確定且適中的制度才有比較大的效用。口傳教義時代的拉比也明白這個道理,於是減輕實際的懲罰,用賠錢來代替挖眼截肢;同時也讓真的有罪,而在聖經的程序正義之嚴格要求下可能無罪開釋的人,現在更容易被判定其罪責。雖然拉比們以這樣的方式來詮釋「同態復讎原則」但表面上似乎還是違反聖經上白紙黑字的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