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關於酒鬼薔薇聖斗事件
整起事件是由三個事件構成。但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被認為是第三事件。由於第三事件類似「劇場型殺人」的特殊犯罪手法,以及媒體的大幅報道,因此,引起全日本民眾的關注。
警方認為少年B被殺害的方式和字條,讓人想起1960年代舊金山的「黃道殺手」。
2002年7月,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雖然治療相當順利,但是,少年A還有接受更細密的教育之必要,因此將繼續收容。
1997年5月24日,下午約1點半過後,同住在神戶市的少年B(土師淳)在前往祖父家裡途中,與認識的少年A偶然相遇。當時少年A正尋找犯案目標,少年A認為比自己年少的少年B(11歲),比較容易殺害,因此,少年A以「有藍色的烏龜」為由,將少年B誘拐至附近的高台上,用繩子將少年B勒死,並將少年B的遺體,隱藏在該處后離開。
日本的兒童在六歲的時候,就要面臨一個極為困難、嚴苛的考試。孩子的表現,大大地影響了他們的整個人生和未來——這就是會決定孩子能否進入,良好的私立小學,或是進入受人鄙棄的公立學校。家長對於國家的系統和制度沒有信心,「酒鬼薔薇聖斗」的母親也不例外。即使社工已經警告過,她的兒子的精神狀況不穩定,但是,她還是繼續強迫她的長子,在學校要有突出的表現。他在當時已經把虐待和殺害小動物,當作「嗜好」。
酒鬼薔薇聖斗事件(神戶兒童連續殺害事件)是指於1997年,發生在日本兵庫縣神戶市須磨區的連續殺人事件。在此事件中共有2人死亡,3人重傷。被殺害者皆為小學生,犯人的行為血腥殘忍,進行包括分屍、破壞屍體、寄送挑戰信等兇殘犯行。而最後逮捕的兇手,竟是一名年僅14歲的少年犯,這更九*九*藏*書是衝擊了整個日本社會。
事件經過
事件發展
1997年2月10日,下午4點半左右,在日本神戶市的街道上,兩名國小女童,被少年A從後用槌子攻擊,其中一人重傷。女童在當時目擊犯人穿著西裝外套,手持學生用的書包。知道了這件事情的父親,向少年A當時就讀的國中,要求提供學生的照片,以讓女兒指認犯人。但學校卻透過警察,拒絕了這項要求,於是,該父親向警察提出被害報告后,再度要求指認學生的照片,結果還是無法獲得答應。
信件的開頭寫的是:「現在,就是遊戲的開始。」信中亦提及「當我殺人或導致他人身體遭到傷害時,我覺得自己從持續的憎恨中獲得自由。我能夠從中得到和平。減輕我的痛苦的唯一方法,就是增加其他人的痛苦……我把我的生命當作賭注,押在這個遊戲上。如果我被逮捕,我會被處以絞刑,所以,警方會憤怒和堅持的追捕我。」
如同1989年的「宮崎勤事件」一樣,「酒鬼薔薇聖斗」很早就走上暴力的道路。在他就讀小學的時候,便開始攜帶鋒利的武器。他在日記中記述:「當我像是拿著手槍一樣,拿著求生刀和紡織用剪刀的時候,我的憤怒就會減輕」。在12歲的時候,他開始對小動物,進行非常殘忍的虐待。例如:在街上將青蛙排成一列后,用自行車把它們輾死、切斷貓的四肢、將鴿子斬首等。
社會影響
2000年,日本國會因為這次的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不過,在2004年6月1日,御手洗憐美被11歲的「少女A」殺害(日本佐世保九九藏書小學六年紀女生殺人事件)后,又再度引起「是否需要再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激烈討論。
與宮崎勤事件的相似性
這起事件,也對部分人造成不良影響,有些人認為:犯下罪行的少年長相俊美,因此成立了匿名的大型留言板,甚至出現兇手的愛好者。也因為這起事件,日本進行與少年犯罪事件相關的法令修正,並且在媒體上,加強了對預防少年犯罪的宣傳導引力度。
關於「酒鬼薔薇聖斗事件」,最糟糕的一件事情就是,這可能不會是最後一次,發生的類似事件。無論是該名少年A的家人、或是整個日本,都忽略了一些顯而易見的跡象。
在剛開始引起的一陣社會恐慌中,日本媒體曾將兇手的名稱「酒鬼薔薇聖斗」,誤報為「鬼薔薇」。這個錯誤激怒了兇手,他于信中的終段提及:「從現在開始,如果你們再念錯我的名字,或讓我憤怒,我將會在一個星期內,殺掉三顆野菜(兇手此處的含意,為他不把那些周圍的人,當作人來看待。)……如果你們認為,我只會殺害兒童,那真是一個大錯特錯的想法。」
1997年5月25日,少年A再到案發現場,將少年B的頭部割下,並放入事先準備好的膠袋裡帶走隱藏。在少年A後來的精神鑒定報告指出,當時少年A曾向遺體射|精,以及在遺體的面部,割開傷口以飲其血。
「酒鬼薔薇聖斗」是一位日本神戶市14歲學生,犯行后所用的自稱,該名少年在1997年3月至5月之間,先後殺掉了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這起事件因為日本傳媒報道錯誤,所以又被稱作「鬼薔薇」。由於日本司法程序嚴禁明確揭露少年犯的身份,少年的真實姓名,沒有被傳媒公開。在日本的法律文件九_九_藏_書上,他被稱作「少年A」。
在1997年3月16日的攻擊兇案發生之後,他在日記上寫道:「我今天做了一個嚇人的實驗,來證明人類有多麼脆弱……當女孩轉向我時,我便揮動了手中的鐵鎚。我想我敲打了她的腦袋好幾下,不過我記不太清楚,因為我實在是太興奮了」。
6月4日,神戶新聞社收到一封關於本案件的信。信中提及:「酒鬼薔薇聖斗」承認殺害及將少年B斬首,和致其他人遭受傷害,並威脅將會有更多兇案。第二封為沒有寄件人地址的信,郵戳日期為6月3日。咖啡色的信封內有三頁,共1400字的信件,同樣用紅色墨水寫成。信上包含了六個字「酒鬼薔薇聖斗」,分別代表「酒精」(酒)、「死神」(鬼)、「玫瑰」(薔薇)、「聖徒」(聖)、「搏鬥」(斗)。這也是在少年B頭部上,發現的紙條上的字眼。
第三事件
據少年A被捕后供稱,該文字是少年A將「スクールキラー」直接以拼音的方式串出,在後來寄送到神戶新聞社的信件中,已經把「キラー」拼成「KILLER」,但少年A當時並沒有注意到,「スクール」的正確拼法應該為「SCHOOL」。
1997年5月27日,凌晨1點至2點左右,少年A將少年B的頭部,帶到神戶市內的中學校門口后,返回住所。直至上午6點40分,少年B的頭部,被學校的管理員發現。頭部上還有兩張紙片,內容為少年A犯行的聲明文章。同日下午3點,警方於該校500米外的山邊,發現少年B的遺體。
1997年5月26日,中午過後,少年A將少年B的頭部,帶回家中清洗。同日,警方對行蹤不明的少年B,展開了緊急搜索,但是沒有結果。當天晚上,九_九_藏_書曾有警察查問過,剛遺棄兇器的少年A。
在案件偵查的過程中,警方曾一度懷疑,兇手為20至40歲的男子。但是偵查其間,少年A亦曾多次被查問,部分調查員在閱讀過有關少年A的報告書後,對少年A起疑,加上少年A亦是3月時的兇案的嫌疑犯,警方開始對少年A作秘密調查,當中包括向少年A的學校,索取少年A的筆跡,加上2月受襲擊的女童認出少年A,警方因此斷定,少年A與本案有關。
1997年3月16日,中午12點25分,神戶市的少年A向國小女童(山下彩花),詢問廁所的位置,在女童帶領他到學校的廁所時,少年A對女童說「把臉轉過來吧,我要謝謝你」,隨即用鐵鎚攻擊女童之後逃逸。之後女童被送往醫院,在3月27日因為腦挫傷而死亡。此外,中午12點35分左右,少年A在逃離案發現場,大約200米外,被另一名同校的國小女童看見,少年A竟使用小刀(刀刃長13厘米),刺向目擊女童的腹部,讓女童負傷2個星期才痊癒。
1997年10月13日,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將少年A送到少年感化院進行診斷。少年A被移送至「關東少年感化院」。2001年11月27日,被判斷治療相當順利,因此,又將少年A轉移至「東北中等少年院」。
事件分析
2004年3月10日,已經成年的加害男性從少年院退院,踏上重回社會的道路。日本法務省向受害者的家人,傳達少年A假釋退院的消息。
其他信件
此外,在搜索「酒鬼薔薇聖斗」的房間之後,發現了上千本的色情漫畫、色|情|影|片,因此,日本的政治家龜井靜香希望,能禁止這些令人不快的內容,他並表示「這些九*九*藏*書完全沒有文學或教育性的電影,僅是為了呈現殘酷的暴力鏡頭,而拍攝製作出來……成年人應該為此負責」,這次的事件,讓成年人有重新思考,關於這類影片的某些政策,以及他們是不是僅僅因這些影片能夠賺錢,就允許它們的存在。
薔薇聖斗事件
1997年6月28日,晚上7點5分,年僅14歲的少年A,因被懷疑殺害少年B及侵害他人身體而被逮捕,並發現部分兇器。在他被捕后,少年A亦很快的承認,他在3月16日殺害了替他指引廁所方向的國小女童,並且曾襲擊了三名女童。此事在日本社會,造成極大的衝擊。
「酒鬼薔薇聖斗」殺人案件除了是典型的隱蔽青年犯罪之外,分析家和心理學家發現,他與犯下「連續女童誘拐殺人事件」的「宮崎勤」有許多的相似之處。
第二事件
少年A在其中自稱「酒鬼薔薇聖斗」,並且語氣充滿挑釁的意味,字條上還用英文寫了「SHOOLL KILL」。
1997年6月4日,神戶新聞社收到由「酒鬼薔薇聖斗」寄出的「犯行聲明文」。內容為兇手的犯案自白。
從「酒鬼薔薇聖斗」的個人資料中可以看出,這似乎是一起典型的隱蔽青年(引きこもり)併發癥狀。葛瑪·恩庫瑪在分析中指出:
在1997年3月23日,他再加寫上:「今天早上,我媽媽說:『可憐的女孩子。這個女孩好像快要死掉了。』但是我沒有會被捕的跡象……因此我更要感謝神明……請繼續保護我。」
第一事件
信中還斥責日本的教育制度,他寫到「強迫性的教育造就了我,一個隱形的人」。
很快的,當他進入學校之後,便開始對女生進行身體上的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