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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醫療糾紛:難以解開的死結 四、法律為受害者撐腰

第八章 醫療糾紛:難以解開的死結

四、法律為受害者撐腰

上述專家的意見在新聞媒體公開后,立即得到許多人的響應,紛紛撰文表示支持。但也有人對醫療法庭的可行性表示懷疑。試想,如果成立了這麼一個法庭,該有一支多麼龐大的法官隊伍。因為醫學相當複雜,判斷醫療事故的性質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要弄清醫療過程中的是非曲直,就必須對每一步進行鑒定。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每個鑒定都要有一定數量的法官,而一次醫療糾紛的裁決,往往由很多鑒定組成。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搞醫療法庭比較困難。

賠償標準開始突破

法律向瀆職醫生開刀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靖江市年僅30歲的女演員陳某1996年9月13日因下腹疼痛伴頭暈,到土橋衛生院就醫。因醫生手術基礎不紮實,對婦女卵巢功能認識不足,錯誤地切除了陳的雙側卵巢,造成二級醫療事故,致原告五級傷殘。
另據福建消息,福建寧德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了「手術紗墊遺留產婦腹中」的「陳春花醫療事故」案,最後經庭外調解,被告福安市中醫院除已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合計11萬余元外,再賠償原告陳春花各項費用9萬元。
1999年的「兩會」上,農工黨福建省委員會的委員王傳琛也以提案和建議的形式,提出建立醫療事故法庭。他指出,造成醫療糾紛的原因各種各樣,或是醫生操作不當,誤診誤治;或是醫生對病情發展不了解,還有一些難以界定。按慣例,醫療責任事故的鑒定多由醫療衛生部門做裁判,但病人家屬對這種做法心存懷疑,寧願對簿公堂。法院多以民事案件來辦,忽視了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加上《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明顯的滯后性,判決缺乏充分、配套的法律依據,導致判決結果往往令醫院和病人都不滿意。
錯割卵巢,獲賠逾16萬元據《新華日報》報道,江蘇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的傷害案,依法判處靖江市土橋衛生院賠償原告醫療費、體檢費、殘疾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合計162554.58元。
一條條鮮活的生命被瀆職醫生扼殺,一個個病人的健康被無能醫生損害,如此人命關天的大事,怎麼能僅僅是作個檢討,扣幾個月獎金了事呢?這怎麼有警示作用呢?近年來,要求法律介入醫療事故的呼聲已越來越高。事實上,許多醫療事故的受害者也開始在向法律求援。司法部門在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刑法》的有關條文進行法律裁定,對醫療事故的責任人進行刑事處分。
鑒於醫療事故的複雜性,目前無論是醫療事故的鑒定還是醫療事故的處理,都相當棘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無所適從的感覺。為此,現在許多人提出在中國建立醫療事故法庭,使醫療事故的鑒定和處理更加透明,更加公正,也更加規範。
任何犯罪行為都必然侵犯某種社會關係——犯罪客體,不侵犯任何客體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重大醫療責任事故中的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病人的生命權,但同時也侵犯了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或名譽)。醫務人員因極端不負責任,直接導致病人的死亡,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這與過失殺人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相同的。但過失殺人罪所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僅侵犯公民的生命權,未同時侵犯其他客體;而重大醫療責任事故中犯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同時侵犯兩種以上的客體,即公民的生命權和醫療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或名譽)。這是重大醫療責任事故中的犯罪與過失殺人罪的根本界限。另外,過失殺人罪的犯罪九_九_藏_書對象一般是特定的人,而醫療責任事故中的犯罪的對象不是特定的人,這是兩者的又一不同。
1998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王智瓊提交了《建議儘快健全處理「醫療糾紛」的法規》的提案,提出成立專門的醫療法庭,處理醫療糾紛。這個提案提出后,引起了廣泛注意,數十名政協委員簽名,表示支持。
1998年4月,廣元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廣元鐵路醫院賠償原告因王某死亡所造成的各種損失13萬元。
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即主觀方面上有「過失」,客觀方面有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本罪的「失職行為」既可是作為,即實施了診療護理常規所禁止的行為,如打錯針、吃錯藥等,也可是不作為,即醫務人員本應履行應盡的職責而沒有履行,如擅離職守、拒絕救治等。它可發生在各個方面,如在診斷時不認真不細緻,把有病診斷為無病,把此病診斷為彼病,從而使病人失去治療的時間、機會,造成嚴重後果;在用藥方面,粗心大意,不認真核對,錯把毒藥或者非藥物品當作治療用藥,導致病人死亡;在手術方面,由於馬虎粗心,將不應切除的器官切除,或者將手術器械遺留在病人體內;在麻醉方面,違反麻醉禁忌或用藥前不核對,用藥量過大或誤將其他藥物當麻|醉|葯使用,造成病人死亡;在輸血方面,由於違反規章制度,查對不嚴格,給病人輸入異型血液,導致病人死亡等等。犯罪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醫療單位中的其他人員,如後勤人員、管理人員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如負責供應氧氣的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不能正常供應氧氣,發生致人死亡後果的,即可構成本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造成病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病人身體健康的,不屬於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必須有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的後果。所謂「嚴重損害就診人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嚴重殘廢、器官功能障礙或嚴重器官功能障礙、喪失勞動能力等嚴重後果。若無上述結果,則不構成本罪。
前面例舉的從沒有拿過手術刀的張瑪麗把產婦的子宮、卵巢、輸卵管及其他附件,全部當作「瘤子」割掉了,給這位婦女造成下肢癱瘓與女性器官喪失。法院為此判處張瑪麗有期徒刑7年。
1996年4月15日,彭燦因患甲亢在本廠職工醫院進行甲狀腺次全切除,術后出現甲狀旁腺功能低下的癥狀。株洲市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二級甲等醫療技術事故」,醫院不服,遂向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複議,最後結論是「該事件不屬醫療事故」。彭燦認為此鑒定明顯偏袒醫院,即向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申請鑒定,結論則為「被鑒定人彭燦因甲狀腺大部切除術后即出現永久性甲狀旁腺分泌功能喪失或低下,導致出現臨床癥狀和體征的嚴重後果,與手術時不當操作有直接因果聯繫」。石峰區人民法院據此依照《民法通則》過錯原則進行判決:由株洲冶鍊廠承擔彭燦終身治療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症的全部醫療費用(每年約4萬元),每月按原告同工作年限、原同崗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待遇之中等標準支付原告終身,每月賠償原告營養費240元及陪伴費200元至終身,一次性賠償原告已支出的醫藥費、鑒定費8000多元,精神損失費6萬元等,總計為130多萬元,首開全國索賠過百萬元之先河。https://read•99csw•com
上班時間離崗賭博的江西上饒縣醫院外科醫生汪濤,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紗布遺腹腔,賠償超過20萬1997年6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醫療事故。北京某廠工人于龍鳳於1986年在北京第二棉紡廠職工醫院做闌尾手術,由於醫生疏忽大意,將一團紗布和一個平夾遺留在腹腔里長達八年之久,給她造成極大的痛苦。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判決國棉二廠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26萬元。
接電話毀了花季少女,法院判賠56萬元手術台上一個長途電話,毀了一位花季少女。四川省高院終審判決:賠償損失56萬!
1999年1月4日,丹東市第一起以「醫療事故罪」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在該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完畢。
這位不幸的少女叫湯亞輝,出事時僅21歲,是四川省達縣本子鄉十村五組農民,因患中耳炎引起面癱,導致口角左偏,於1994年元月11日在達川地區人民醫院進行全麻下的右側面神經減壓術。手術中,麻醉師王躍華外出手術室到院辦公室接長途電話,並未按規定進行交接手續,貽誤了湯亞輝出現麻醉險情的有效搶救時機,雖經院方多方搶救,湯亞輝仍處於深度昏迷狀態,直到1994年3月才蘇醒過來。湯亞輝因大腦缺氧導致廣泛性腦萎縮。
中山醫科大學黨委副書記、博士導師陳玉川教授近20年來在法醫工作中,不僅為數不清的刑事案件破獲提供了醫學上的確鑿證據和發現,還通過技術鑒定解決了數不清的醫療糾紛。在多年的實踐中,陳教授深感目前解決醫療糾紛問題的辦法存在一些弊端,因而建議成立醫療糾紛法庭。他認為,通過醫療糾紛法庭處理醫療糾紛,可以使醫療糾紛的處理更加公正和及時。
手術不當,彭燦獲賠130萬元1993年3月,全國許多新聞媒體報道了一例目前全國醫療事故索賠最高的案例——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法院一審判決株洲市冶鍊廠職工醫院賠償該廠28歲的女質檢員彭燦130萬元。
在醫療事故的賠償上,由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不適應形勢被大量突破,而《民法通則》的規定又比較原則,所以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造成當前醫療事故賠償數額差別較大的局面。同樣等級的醫療事故,各地的判賠額度差距懸殊,從幾千元到上百萬元不等。審判實踐表明,醫療費的賠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會導致執行法律失去嚴肅性,甚至引起混亂。因此,許多人士認為,人體損害賠償案件醫療費的確定需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有專家認為,我們有必要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醫療保障情況、患者傷情的種類、當年度(或一定期間)病種費用、綜合價格指數,並運用統計學原理進行分析、統計,制定人身損傷醫療費賠償標準,做到醫療費用的標準符合實際情況。其次,當前的賠償數額有逐漸增加的趨勢,也不利於醫療糾紛的公正處理。自湖南省株洲女青年彭燦索賠130餘萬元后,湖南寧鄉縣兩歲半的女孩唐珊,被醫院誤切膀胱,鑒定結論為二級甲等醫療責任事故,其父向法院起訴,向醫院索賠290萬元;北京一個患晚期腎上腺惡性瘤的病人,他在某家醫院做完切除手術半年後,病人發現兩塊紗布遺留在裏面,為此,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170萬元,其中精神損失費100萬元。目前全國最高索賠標的是900萬元。前述的16歲少年宋鵬飛因輸血感染艾滋病後,其家人向當事醫院提出900萬元的賠償要求。
將手術鉗遺留在九-九-藏-書產婦腹內致其死亡的江蘇如東縣沿南鄉衛生院醫生平某、李某分別受到拘役6個月和有期徒刑1年的處罰。
法律已開始向污職醫生開刀——
1997年4月21日達川地區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二級甲等醫療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湯亞輝家人與醫院方就賠償問題多次進行了談判,但因雙方差距太大,未能達成協議。1997年5月,湯亞輝起訴到四川省達川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達川地區人民醫院賠償湯亞輝各種費用114萬元。1998年4月8日,達川中院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公開審理,判決醫院賠償湯亞輝各種費用455849元。一審判決后,湯亞輝及其律師不服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賠償費用明顯偏低,不利於制裁不法民事訴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際只有28萬元的賠償是支付湯亞輝今後的基本生活開支。1998年7月31日,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達川地區人民醫院賠償湯亞輝各種損失568617元,較一審判決增加了12萬元。此案的賠償創下了四川全省最高賠償紀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說明我國公民生命健康權利越來越得到尊重和有效保護。
根據該鑒定,1998年10月5日,振安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向振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振安區人民法院經過認真調查和審理認為,被告人在其診所不具備收治重病人的情況下,接收危重患者,在治療中嚴重不負責任,用藥失當且延誤救治時間,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為此判決:被告人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賠償原告2萬元。
新《刑法》的實施,不僅使醫療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給醫務人員一個重要的提示,那就是醫療瀆職也是犯罪,並且這是在道義上不可饒恕、在法律上不能容忍的犯罪。這對於較好地提高醫務人員的責任心,積極有效地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對於醫療事故的受害者來說,他們需要的絕不僅僅是金錢的賠償,還有一個更為重要但卻往往被忽視的方面,那就是對責任人的處理。
從長遠來看,作為法制社會,依法解決醫療糾紛始終是一個方向。只要法規健全,用專門法庭還是民事法庭來裁決醫療糾紛都一樣。但由於醫療糾紛的特殊性,依理解決也不容忽視。而醫院更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盡量減少失誤。病方也要理解醫院的難處,實事求是地對待醫療事故的賠償。
依照《民法通則》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賠償數額大大突破原來過低的標準,這無疑是司法實踐的一大進步。但是,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目前在賠償上也還存在著兩大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賠償標準不統一,賠償數額懸殊;二是賠償金額過高,也不適合當前的醫療現實。
丹東市公安局法醫及市婦女兒童醫院、中醫院公安分院等醫院醫學專家組成的鑒定小組最終作出如下結論:「死者馬德龍系因生前患支氣管炎,致使呼吸功能衰竭,在治療不當、搶救不及時的情況下,併發心功能衰竭,終因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湖南常德市西湖農場外科醫生王本洪,不僅不學無術,把兒童正常發育的乳腺或單純的乳腺增生當作乳腺瘤,而且利欲熏心,為撈取手術費,先後十數次哄騙一些兒童家長,非法切除10多名小學生的正常乳腺,給這些兒童造成終身的生理缺陷。漢壽縣人民法院以醫療事故罪判處王本洪有期徒刑5年。
據報道,1998年6月3日,黑龍江省五常市長山鄉水泉村村民馬玉夫婦領著3周歲的兒子馬德龍來到丹read.99csw.com東市振安區四道溝,探望在此做小買賣的父母。因小德龍在來丹東前已患病多日,馬玉的父親馬志國便帶孫子到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看病。醫生診斷為肺炎、先天性心臟病和佝僂病,讓孩子住院治療。為了省幾個錢,6月7日,馬志國抱著孫子到四道溝轉盤附近的一家私人開設的璋瑤西醫診所治療,醫院一位姓嚴的老大夫作出了和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一樣的診斷,並讓孩子輸液。

中國呼喚醫療事故法庭

誤用催產術致產婦死亡,賠償13萬元1998年7月15日《人民日報》報道,1997年9月,四川廣元火車站職工王某正常分娩時,因廣元鐵路醫院錯誤使用催產術而死亡,此事被廣元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醫療技術事故。王某家屬和鐵路醫院多次進行協商,但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王某家屬遂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鐵路醫院支付死亡補償費、撫養費、贍養費、精神損害費和處理後事的交通費、生活費、祭品費等共計35.58萬元,其中精神損害賠償費為25萬元。
將女大學生張文靜穿刺致死的邯鄲市二醫院主治醫生苑玉書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賠償8萬元。
長期以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關於醫療事故的糾紛亦愈演愈烈,有的被害者及其親屬在獲得一定賠償的同時,還強烈要求有關部門追究有關醫務人員的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1997年起實行的新《刑法》專門增設了「危害公共衛生罪」,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醫務人員」包括各級醫療單位中的醫務人員及合法開業的個體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對就診人員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救治,或救治時嚴重疏忽大意,過於草率,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以及經他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等。這一法律條款的設定,對於規範醫療行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體制對醫療糾紛處理不夠得力。一宗醫療事故,醫院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作出是否解剖屍體的決定,這以後,還要經過衛生部門組織的專家評議才能作出結論,如果一方不服,還要到省的衛生部門再複議。這個處理過程,最少要半年以上,弄得醫院和病人家屬都很疲憊。
雖然修改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還沒有出台,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醫療事故的賠償已大大突破了現行《辦法》規定的標準。大部分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條款,把醫療單位的「過失」作為民事過錯形式之一,因而只要造成了病員的損害結果,即判決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絕對按《辦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的已基本上不存在了,賠償數額已從幾萬元到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不等。
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對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基本上都是行政處分。因此,許多醫療事故,包括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病人死亡或嚴重傷害的,最後都是記一次過、扣幾個月獎金或者一年內不晉陞職稱了事,這不僅難以保障公民權益,對醫務人員也很難起到警示作用,同時也不利於我國衛生事業的改革和發展。山東棗莊市11歲的學生鄭濤骨折後到市立醫院治療,由於醫院所用材料低劣,醫務人員不負責任,致使他先後入院三次,挨了四刀,五次麻醉,注射大小針數百次,正長著的嫩骨被鉗子一扭一塊。市委書記親自為其討公道,但最後的處理也只不過是當事人免職,扣兩個月的獎金。
https://read.99csw.com《上海法制報》報道,上海市法學界專家對此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議:儘快建立醫療法庭。上海康正律師事務所張濱、黃宜辰等人提出,現在法院強調醫療事故鑒定的訴前程序,如果不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就不能立案,而醫療事故鑒定現在一是不公正,二是拖延時間長,這不利於受害者得到適當的賠償。另外,大量的醫療傷害告到法院,只是由於尚未構成醫療事故,就是立案了,有的審判人員面對醫療機構的明顯過錯,也不能斷然下判,甚至只好駁回起訴者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些現象的出現,固然有各種社會因素,但這與法院中無專門法庭、無專門人員審理此類案件不無關係。因此,法院成立「衛生法庭」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從單個案例來看,或許每個病人的索賠要求都很充分,但從總的趨勢看,賠償數額越來越高,顯然也不適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和醫療單位的運行狀況。據透露,最近準備出台的新《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其中的一個主要方案便是參照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進行賠償。由於這兩種事故的傷害對象相同,造成的損害也大體一致,在賠償方法上自然也有相通之處。總之,醫療事故賠償必須有一個適當而合理的額度,這對於醫患雙方的利益保障都是非常重要的。
事件發生后,嚴大夫提出私了。孩子的爺爺難以接受這個事實,于當日到丹東市振安區公安局四道溝派出所報了案。
第二天,家裡人發現孩子的身體有些浮腫,嚴大夫說:「孩子的脾不好,吸收慢,過幾天就好了。」第二個吊瓶掛完后,孩子腫得更厲害了,嚴大夫又說:「沒關係,明天給換換藥。」第三個吊瓶掛完后,孩子喘得比以前厲害了。9日晚上,孩子的病情越發嚴重,根本不睡覺。6月10日一大早,馬志國和老伴就把孩子抱到診所,嚴大夫檢查完后仍說「沒多大問題」,又給開了個處方。該診所一名護士配好葯,給孩子紮上吊瓶。吊瓶掛了約一個小時,孩子開始出現異常,好像心裏難受,來回翻動,嘴唇發紫。此時嚴大夫正在外屋給病人推拿,聽了孩子的癥狀,說再觀察一會兒看看。半個多小時后,孩子的呼吸越來越急促,嘴唇發紫變腫,不但喘得厲害,還抽搐起來。那名護士急忙告訴嚴大夫,孩子有危險。嚴大夫這才過去給孩子拔下吊瓶,與護士一起搶救,給孩子做人工呼吸。可孩子還是死了。
要解決上述難症,靈丹妙藥何在?王傳琛委員開出「處方」:成立「醫療事故法庭」,由醫學專家、律師、法官各方面人員組成,專門審理和處理醫療事故及糾紛。從長遠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著手制定並儘快出台合理解決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權益的法規,修改制定新的醫療糾紛條例,使之有法可依;設立執業醫師職業保險,由醫生本人購買。通過這樣的機制來保障醫生的醫療安全,還能使醫務人員提高法律常識,增強職業道德榮譽感,淘汰一批不合格的醫生,把醫療事故發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1997年3月12日《生活時報》:「拔錯一顆牙,賠償1.5萬。」
1995年8月31日《廣州文摘》:「鉗子遺腹六載,醫院賠償18萬。」
1997年上半年,深圳市法院先後判決兩起美容整形損害案:被告「美容博士」胡長根賠償受害人楊女士255678.60元;被告鄒映青賠償受害人焦玉貴334305.70元。
其他的獲賠案例還有——
醫療糾紛法庭應由司法部門的司法人員、醫院的有關專家、法醫組成,對社會大眾而言,是公正的法庭。另外,這個法庭應是一個專門的獨立的機構,不受影響地行使權力,更有助於提高解決醫療糾紛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