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最後的辯論
初子于金田鎮金田初級中學畢業后,曾到厚木美軍基地px商店工作起,平素作風就不正,與很多美國兵發生兩性關係。之後離家出走,到新宿歌舞伎街酒吧間等地方工作。其間,跟所謂「流氓無產者」宮內辰造發|生|關|系,並與他在公寓同居一個時期(根據宮內辰造在法庭上的證詞和初子之母澄江的證明材料)。昭和三十五年三月,由於宮內犯了傷害罪進了東京拘留所,初子決心跟他決裂,回到故鄉金田鎮,並用過去積攢起來的錢,于厚木市厚木火車站前開了一家味美飲食店。宮內于昭和三十五年十一月出獄后立即來到厚木找到初子,並在他的一個朋友家裡同初子同居,再次與初子恢復關係,並且幫助初子收款。但由於他對顧客往往採取威脅手段,致使味美飲食店經營蕭條,顧客稀少。宮內還跟厚木市的一夥無賴發生矛盾,遷入長后鎮后與藤澤市的一些無賴交際,同時又新結識了同鎮的一個女人櫻井京子,並與她發|生|關|系。初子給宮內十萬日元的借據,以圖跟他斷絕關係。
被害者初子即使未必愛上被告上田宏,當她想得到某個人的支持的時候,正好身邊有一個男人,這就是被告,於是就想抓住他,依靠他,這種心理,從該女子的絕望心情來看,可以認為是很自然的。
起訴事實之二關於屍體遺棄的問題,被告人也並沒有否認。本辯護人也無意否認。但是,對於檢察官用屍體遺棄以及緊接著同良子同居的事實從反面立證被告故意殺人這種論斷,是不能同意的。因為沒有一個證據可以駁倒這樣一個事實:被告人見初子意外的死去,極為狼狽和惶恐,於是,就想把屍體藏在草叢中,但不料掉到懸崖下。
被告人的家裡沒有母親,在他與嚴格的父親之間沒有一個仲裁的人。因此,不能不考慮到,這種情況也會促使被告下定決心,離家出走的。
本辯護人對於出庭檢察官不得不根據不充分的材料於法庭上求刑時的表情神態,也不是沒有覺察到的,也為檢察官沒有根據實事求是的精神,襟懷坦白地按照新的證據寫出合乎新的「情理」的求刑書來而感到遺憾。
從整個情況看,被告人對案件的偶發性和重大性是畏懼的,但是由於他年少無知,在無暴露的幾天內,又處於一種半安心的狀態中。——這種解釋,我認為是適當的。
檢察官說宮內辰造在法庭上的證詞是根據案件發生後過了四個月的記憶,所以不能輕易相信。然而,一個不可改變的事實是:宮內是目睹者。把搜查初期所得的供述材料跟宮內證詞做一比較,如果說宮內證詞不可信的話,還可以說得通。但調查的最後結果,其材料中仍然沒有這一事實。這隻能說明,檢察官的上述說法不過是在轉嫁責任罷了。
檢察官認為鑒於最近一個時期出現了青少年犯罪增加的傾向,所以,不能輕視本案的審判。但是,被告人對於城市周圍的農村青年男女的習俗的頹廢是反感的,格格不入的,他的這種思想和觀點從檢察官的調查材料中也可以看出,並在法庭上也有所表露。他想跟良子過著簡樸的夫婦生活,生兒育女,以對抗社會上青年男女那種胡搞亂搞的不良傾向。他的這種思想,從他堅決拒絕初子勸良子打胎這一行為本身中,也可以得到確認。
檢察官用被告人「喪失記憶力明顯撒謊」這種激烈言詞攻擊被告。然而,根據宮內辰造在法庭上的證詞,兩人在現場的實際情況跟檢察官的調查報告內容有相當出入。即便如此,也不能認為這是「撒謊」。即使說「明顯」,但不明確說明哪兒「明顯」,就絲毫無意義。
第三、辯護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我認為:被告人有威脅意圖,但絕沒有殺意,被害人之死既然是由於被害人出乎意料的行動所造成的結果,那麼,被告就不應負有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的責任。我認為:本案是一次單純的事故,被告人僅僅是在屍體遺棄這一點上是有罪的。完了。九九藏書
他們倆人都沒有怎麼爭吵的樣子,而是談笑風生地來到現場。但是,初子突然站住了以後,空氣才劇然緊張起來。這時兩人的距離約二米遠。不過,不是上田宏向初子逼近,他是站住了,採取了一種防禦的姿勢。這時,初子再次以將要把良子懷孕一事告訴被告父親相威脅,這一點,被告在檢察廳的供述材料中以及在法庭上的供述材料中也有。緊接著,初子可以說是以友好的態度抱住了被告人的(根據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
四、對於本案的一般考察。
正如被告在法庭上所申明的,案子如果說是在被告意外之中發生的話,那麼,「當時是怎麼回事?發生了什麼?我完全不知道。」——產生的這種心理,從被告的年齡來看,毋寧說倒是極其自然的,合乎事物發展規律的。
因此,可以認為:被害者初子與宮內的關係,是那種典型的新宿無賴與酒吧間女招待之間的關係。同時也可以認定:初子對宮內是戀戀不捨的。這一點,從案件發生的那天,即六月二十八日初子為收欠款途中到長后鎮宮內家看見宮內與京子一起喝酒,勃然大怒,向京子施加暴力以及她說的話「決不分手,不給他十萬日元」等這些事實也可以清楚地看出。
在宮內關於「初子率先走在前面來到現場」這一證詞出現之前,被告人對此沒有交待過。這一點,雖然有點令人奇怪,但也是由於搜查官沒有經過充分調查和只是依據似是而非、軟弱無力的證據把此案匆匆速斷為預謀殺人的案件所致。
「被告人最後還有什麼想說的話嗎?」
檢察官主張:被害者以要把良子懷孕離家出走的計劃告訴被告父親相威脅,所以,被告就要阻止她這樣干,因而構成了被告殺人動機。但是,這種主張是沒有多大根據的,也根本說明不了產生殺意的動機的。初子即使苦苦求愛,即使威脅,被告也不聽。雖說被告和良子都是少年,但已經十九歲了,不論怎樣妨礙他們,也不會改變他們的計劃的,因為,他們已經具有了自由的意志。不僅喜平的父親,就連初子也不知道他們在橫濱市磯子區的新住所。
二、被害者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
到這時,被告才亮出了登山用小刀。然而,這絕不會檢察官所斷定的那樣,是懷有殺意才刺進被害人胸部的。而倒是相反,是被告在丸秀運輸店門前遇見初子以後,在被害人面前始終是以被動態度處之的證據(根據秀次郎在檢察廳的供述及在法庭上的證詞),而且,這時,被告仍站在原地不動。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就證明了這一點。
五、結論。
關於被告人上田宏殺人及屍體遺棄一案,辯護人提出辯論要點如下:
被告人之所以想拿出刀子,是由於偶然把手伸進兜里觸摸到在福田金屬店買的沒有包裝的刀子。——這是被告在法庭上的交待。可以堅信:被告人從兜里掏出刀子放在右腰間,是為了阻止初子將良子懷孕一事告訴自己父親,同時,也是由於懾于初子在當時的不可理解的態度。——這種行為可以認為是故意威脅,但認為是故意傷害,其理由也是不充分的。
三點半鍾,被告在丸秀運輸店前,同該店店主的兒子富岡秀次郎檢查車體時,正好初子打這裏路過。根據秀次郎在法庭上的證詞,被告看見初子,其樣子好象是去橫濱的計劃被初子知道了,嚇了一跳。然而,如果按檢察官所主張的那樣,被告買登山用刀子是為了窺視殺害初子的機會,不是更令人感到,被告會有更異常的舉止言行嗎?
3、初子坐在被告人自行車後座來到曬澤崗上時,下了自行車,率先走到離下車地點約五十米遠的現場,這一點,根據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也是清楚無疑的。
被告人原來性情溫良,在校學習成績又好,勞動中又得到好評。在檢察官的論述中,把這些都利用在認定「所以,不會被激|情所驅使,從而是故意殺人」這一點上。但是,這是在罪行是殺人這一前提下的推理,不能不說,離真實委實甚遠。https://read.99csw.com
而且,被告人就奪去初子生命一事已感到深深的悔恨,所以,他認為「即使處死刑也罪有應得」,這可以看做是他在道義上要求懲罰自己的強烈慾念。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也可以認為他是受了道義上的自我譴責才故意誇大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因而對檢察官做了虛偽的交待。
1、搜查官不知道宮內辰造是被告作案時的目睹者,明確這一事實是通過辯護人對宮內的反訊問。
一、被害者坂井初子與宮內辰造的關係。
1、對於動機的一般考察。
4、被告人對初子的態度。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十二月八日
青少年犯罪的增加,是當前世界上普遍現象,也可以說是人類文化社會的社會現象,因此,我認為依靠強化刑事懲罰這樣單純的方法,是達不到減少犯罪的目的的,判什麼刑合適,一般是根據社會上犯罪率高低而定。但即便如典,對於本案的被告人因此就認定有「殺意」這樣一個無根據的事實,不能不令人認為,這是明顯地使刑律遭到踐踏。
辯護人並不主張被告人這時處於某種所謂心神耗弱的狀態,但確信只有從被告人和證人的供述材料本身的矛盾中考慮此案,才能得出正確的答案。九-九-藏-書
被告人對於沒有經過調查研究的訊問,被告人即使採取積極的態度承認自己的罪行說「刺」啦或者「捅」啦,也不過是表示他那悔悟之意。根據被告人這些供詞就確認他懷有殺意,這是在他充滿矛盾的交待材料中,取其對他不利的供詞為證據,而這種做法在採證原則上是不允許的。
第一、起訴事實及檢察官所提出的事實的要點(略)。
辯論要點
初子是良子的姐姐,被告人與她們之間從小就認識。初子多情,對上田宏懷著執拗的本能的愛。在她感到絕望的同時,對妹妹良子與上田宏之間的幸福的戀愛又抱有忌妒之心(根據宮內在法庭上的證詞以及被告人的交待)。初子勸良子打胎,其理由是「被告人與良子年少,無育兒能力」,但這種解釋是不能成立的。初子執拗地迫使良子打胎,並聲言將此事要告訴雙方老人,這種行為被認為是起因於初子的忌妒之心,也是很自然的。
在現場上,初子問上田宏喜歡還是討厭自己,逼使被告表態(這種事情也是完全可能的),當被對方拒絕了自己的愛時,其絕望的心情就愈烈。當被告偶爾亮出刀子威脅時,被害人一閃念索性不如一死,撲向刀尖——這也是極其可能的。
橫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部:
被告人由於初子要把良子懷孕一事告訴雙方老人,所以就阻止,並抱著嚇唬的目的,亮出了刀子。這是事實。不論在法庭上陳述意見中,是在辯論中,都是辯護一方一貫地承認這一事實的。之所以承認這一事實也是充分地考慮到被告受憤慨、激昂等心理情緒的支配,以至造成對以後一系列行動的記憶力的喪失這一情況的。
5、初子身體的動作和亮出刀子的位置。
檢察官把被告人「喪失記憶」的申明斷定說是撒謊,並斷言,儘管喪失記憶,但在檢察官面前關於刺殺初子的過程,仍做了詳細的交待,這種行為是不可理解的。然而,正如宮內辰造在法庭上的證詞所說明的那樣:初子是突然抱住被告的。因此,可以認為,被告人不可能有以象在檢察官面前所供述的那樣的冷靜、慎重的態度,刺進被害人胸部,造成致命傷的時間的。
而且,檢察官雖然口口聲聲提到青少年問題,然而,對本案被告犯罪動機,犯罪事實,卻不承認其未成熟性,偶然性,非連續性。我認為:一方面認定被告人象成人一樣懷有殺意,而另一方面在判何刑合適的問題上,又考慮青少年犯罪的增加,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
上田宏從被告席上站起來,回答說。他的這一回答也是根據菊地辯護人的指使。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九十,被告人都回答說道:「沒有。」不用說,這都是辯護人怕被告人一時說走了嘴而要求的。
「沒有。」
3、關於初子和宮內辰造的關係,搜查官也沒有認真、好好調查。而檢察官對於他們倆相好以及味美飲食店瀕於破產的境地、初子的絕望的心情等絲毫沒有予以考慮過。而且,在訊問宮內辰造以前,也不知道初子在現場是主動地抱住被告人的。由於對被害者的調查也不充分,因而就把案件說成是這樣的一個動機促成的,即:初子是專為妹妹著想,才希望妹妹打胎的,這樣,被告人就懷有殺意。很顯然,這種動機說是多麼牽強附會,軟弱無力。
不論是被告人還是良子,都堅定不移地想要孩子,一致表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另外正如檢察官所說,儘管受到初子的妨礙,但卻具有著能夠實現計劃的經濟上的能力。期待著即將到來的幸福未來的被告人怎麼會懷有一個殺人、葬送自己前途的計劃呢?在此,辯護人之所以主張被告不是故意殺人,其根據就在這裏。
另外,關於案件發生后數日間,被告人沒有告訴良子的問題。我認為:從被告人年齡來考慮的話,可以認定這是由於他不知如何處理才好的緣故。在被告人想來,如果告訴同居者,那麼同居的現狀就要維持不了,而這一點,是被告所不願意的。同時,也可以進一步考慮被告人與初子的微妙關係。初子愛戀被告人,這一點,就連宮內也感覺到了,並於五月中旬,將此事告訴良子,但他沒有說是初子愛上田宏,而說是上田宏愛上初子(良子在法庭的證詞)。九*九*藏*書
8、關於青少年犯罪問題。
但是,以後宮內依然到味美飲食店吃喝,而且,沒有停止對顧客的威脅,這一點,大村吾一在法庭上的證詞及其他人的證詞已說明得非常清楚。
另外,在檢察官的論述中,還有這樣一點,即:根據被告人沒有自首這一事實,把案情似乎看得很重。然而,雖然自首可以減輕刑罰,但對於把它作為認定案情的基礎這一論調,是令人不能同意的。
6、被告人也不是故意傷害被害人。
檢察官認為:正如法本技術官所鑒定的那樣,當被告人以通常的力量握著刀子的時候,如果是初子用身體撲過去的話,其刀尖就會發生搖晃,從而,不會造成平傷。然而,如果初子決心自殺而死的話,就會突然握住被告人持刀的手腕,然後猛撲上去。——這種情況也是可能存在的。
良子當時懷孕已三個月,被告人對此是不能不考慮,予以關懷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認為被告懾于罪行,追求性|欲的本能明顯減退。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後悔之意,僅以社會上的工友和公寓管理人的外表觀察是很難看得出來的。
本案起訴事實之一是:(1)被告殺人是有意殺人是由於有意殺人呢?(2)被告殺人還是未必有意殺人?(3)被告殺人是由於有意識地傷害而致死的呢?(4)被告殺人還是由於一時過失而造成的傷害致死呢?關於以上事實的認定,因意見分歧,一時難以斷定。
被告人身長一米七四,拿在腰間的登山用小刀離地約一米零二;初子身長為一米五一。因此,刀子位置正好相當於初子乳|房稍下的高度。這樣,初子猛撲向被告時,如果被告原地不動保持刀的位置的話,僅初子刺去的力量就可以使刀刃刺進胸部,造成致命傷。——這種情況不也是很自然的嗎?
在刀刃刺進對方身內的一瞬間,被告人並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的,他不知道發生了什麼?自己做了什麼?他的內心表現異常混亂,處於衝動的狀態。就是說,此時他完全喪失了記憶,其殺人行為是完全出乎他主觀意料之外的。
這樣,從九月十五日開始的對上田宏一案的審判正好經過了三個月零七天結束了。
2、檢察官並沒有正確地掌握初子和被告人的關係。
總之,在六月二十八日案件發生以前,被告人故意殺人的證據,就是在被告交待材料中也沒有。相反倒有正如被告所否定的很多證據。
三、被告無殺意。
根據法本技術官的鑒定書及其在法庭上的證詞,被告的手在刀子刺進被告胸部時有相當感覺。但是,即使在一般情況下,刀子如果是偶然刺進肋骨間,達到心室,加害者也往往是沒有意識到會刺進對方身內的。這一點,已為許多案例所證明(如,昭和三十二年八月二日大阪地方法院刑事第一部對大伴兼吉過失致死一案的審判)。另外,在刀子刺進又拔出的一瞬間也未必會流出大量的血,濺滿加害者一身。——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的。
致命傷,很清楚,是初子抱著自殺的決心,撲向對方而造成的,因此,被告人也並沒有犯下過失致死罪。關於起訴事實之一的殺人罪,是無根據的,鑒於上述情況,判為無罪是理所當然的。
第二、辯護人對控訴被告人的起訴事實及檢察官所提出的事實的認可與否和辯護人的陳述(略)。九九藏書
7、事故后被告人的行動。
初子這時問告被人是喜歡自己還是討厭自己,並逼使他清楚回答。被告做了否定的回答之後,被害者初子突然走近被告人,並一下抱住了被告。(根據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證詞)。
本案不僅不具備青少年犯罪一般特徵——無法無天,道德敗壞,而且,從法官對策這方面看,認為用威脅就可使犯罪減少,這是違反刑事學統計上的事實的,是不適合於現狀的。
檢察官論定說道:被告人是為了追求自己的性的快樂,決心「排除干擾者」,方犯下這一罪行的。然而,我想提請檢察官注意的是:事實上,被告作案后五天內並沒有同良子同衾過。
辯護人確信被告人既不是故意殺人又不是故意傷害,而且認為:被告人也不是過失殺人。其理由如下:
案件發生的前一天,即二十七日夜晚八點,初子把上田宏單獨叫到味美飲食店,向他透露出要停業去橫濱;應當說,這是被害人向被告吐露出不自然的愛情。但是,被告沒有答應初子的求愛,這也是理所當然的。兩人之間很難確認發生過肉體關係。
「那麼,審判到此結束。判決於十二月二十二日午前十點在本法庭進行。」
這樣,沒有殺意的證據,不僅案件發生前有,就是在被告人在作案現場的行動中也大量存在。這一點,將在下面敘述。
被告在說明被告的那種表情時說道:「那種表情是無法用語言形容。」這話意義不太好理解的,但是,作為被告人來說,從迄今為止的初子的言行來看,是不能理解初子的內心狀態的。這,應當說也是極其自然的。
被告人在同日午後兩點半,為了去借事先打電話聯繫好的搬家用三輪汽車,在赴長后鎮丸秀運輸店的途中,於該鎮福田金屬店買了一把登山用小刀,然而,這不是如檢察官所論述的那樣,足可以立證這時已懷有殺意的證據。而是被告早就想買一把登山用小刀,並利用這個機會還一起買了晾衣夾(根據福田金屬店店主清川民藏在法庭上的證詞)。檢察官認為被告買晾衣夾是打掩護,但這也是沒有根據的。
2、被告人於六月二十八日案件發生前的行動。
內心感到極度絕望的初子,當看到被告亮出刀子時,立即堅定了自殺的決心,向尖刀撲去,這是可能的。
良子的家庭只剩一個母親,雙親不全,又有一個過著墮落生活的姐姐。因此,被告認為跟良子結婚父親是決不會允許的。這樣,他就決心走自己的獨立道路,以便好過上他那幸福的婚後生活——他具有這種想法也是可以充分理解的。
菊地大三郎並不是將以上要點照本宣科、原封不動地宣讀一遍的。辯論結束之後,要點要提交給審判官們,以便他們在討論決定判刑上的參閱。在將近一個小時的辯論中,他幾乎一直是用平板但明了的語言陳述的。從他的語氣里,可以聽出:他所陳述的一切都是理所當然的,是無懈可擊的。只是在他敘述到檢察官認定被告懷有殺意是由於檢察廳一方調查研究不充分造成的時候,聲音略高;在敘述到有關青少年問題、指責檢察官量刑過重的時候,語調中略含公憤之感。
在檢察官求刑的那天,旁聽人所得到的印象是:總而言之是殺了人,案子是不小的。但是,在聽完菊地辯護人的辯護之後,這種印象卻改變了,認為:上田宏也是一個受害者,因而,對審判長的最後裁決寄予強烈的希望。
初子向上田宏逼近時,表情突然發生了變化。這從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交待,從該交待材料中,也足以說明初子的絕望心情已達到了何種程度。
正如以上所論,如果注意初子身體的動作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就是由於被告人偶爾保持持刀的狀態而引起的一次事故。這一點,是確信不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