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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群體的「道德」

4.群體的「道德」

崇高的境界,成功地激起了群眾想入非非的感情,使他們在崇拜和服從中尋到自己的幸福,它的「道德凈化」作用,使他們可以把自己或別人的死亡同樣看得輕如鴻毛。當然,這些受到崇高的宗教感情所激勵的群眾,「必然會用火與劍去清除那些反對建立新信仰的人」,因而在無辜者的鮮血中映出的,從主觀上說並不是人性的邪惡,而是真誠而不屈的信念,是出自「群體靈魂運作」的產物。
其實從上述勒龐對道德所作的區分中,我們已可隱約感到在判斷群體的行為是否符合「道德」上往往會陷入困境的原因。無私的奉獻當然是一種美德,我們也很難指摘人們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未來命運所表現出來的熱情,因此這很容易讓我們得出「群體為國家和民族而犯罪不是犯罪」這種令人尷尬的結論。對於這一困境,後來的哈耶克曾以十分理解的態度做過說明,他指出:「由於大批的極權主義國家的人民竭力支持一種在我們九*九*藏*書看來似乎否認了大部分道德價值的制度,我們便認為他們缺少道德熱情,這是極不公平的。對於他們的大部分人來說,實際情況也許恰好相反:像國家社會主義這類運動背後所蘊含的道德情感的強度,也許只有歷史上偉大的宗教運動能與之相比。」但是問題在於,一個凌駕一切的共同目標,是同建立在個人責任上的道德無法並存的,因此,在他看來,如果我們承認,個人只不過是為所謂社會或國家這些更高實體的目的而服務的工具,「極權主義政體很多使我們害怕的特點便必定接題而至。從集體主義立場出發而產生的不容忍和殘酷地鎮壓異己,完全不顧個人的生命和幸福,都是這個基本前提的根本的和不可避免的後果。」
然而這是一種什麼意義上的道德呢?對此勒龐有個十分重要的區分,他說,如果「道德」一詞指的是持久地尊重一定的社會習俗,不斷抑制私心的衝動,那麼顯然可以說,由於九九藏書群體太好衝動,太多變,它當然不可能是道德的。相反,如果我們把某些一時表現出來的品質,如捨己為人、自我犧牲、不計名利、獻身精神和對平等的渴望等,也算作「道德」的內容,則群體經常會表現出很高的道德境界。
他說:「一切政治、神學或社會信條,要想在群眾中紮根,都必須採取宗教的形式——能夠把危險的討論排除在外的形式。即便有可能使群眾接受無神論,這種信念也會表現出宗教情感中所有的偏執狂,它很快就會表現為一種崇拜。」這種運動表面上看就像是一首奇怪的交響詩,它兼有殘酷和崇高兩個截然不同的主旋律:
如勒龐一再所說,他所研究的並不是「群體犯罪的心理學」,而是表現在所有類型群體中的心理學特徵,其中自然也包括英勇無畏的英雄主義群體。參与到群體中的個人,不但能夠變得「偏執而野蠻」,而且在他只有一知半解甚至根本就不理解的各種「理想」九*九*藏*書的鼓舞下,他並不像大多數個人犯罪那樣是受自我利益支配的。因此。我們可以認為群體行為的結果看上去非常惡劣,但參与其中的個人的動機,卻很可能與卑鄙邪惡的私慾絲毫無涉。
因此勒龐斷言,凡是大規模的群體運動,總是類似於宗教運動。我們這個世紀的學者談論甚多的意識形態之爭,原本是勤龐早有深切感受的一個老話題了。
不錯,作為「暴民」的群體,其殘忍程度常令人瞠目結舌,以致不斷地有人因此而感嘆人性之惡。而勒龐的分析則提醒我們,這裏所說的「人」,在很多情況下應是指群體中的人,而非孤立的個人。如果群體的行為動機也完全是出自支配著個人行為的非法私利,那當然只能把它視為一種犯罪。這樣的群體可以是黑社會或聚散無常的暴民團體,卻不可能成為一個影響甚至改變歷史的要素。群體要想成為歷史變遷的主角,它必須多多少少「為信仰而戰」,也就是說,它的形成必須是九-九-藏-書為了某些簡單而明確的信仰。在人們對惟一神教已失去信仰的時代,最有可能對組成群體的個人發揮巨大作用的,便是勒龐所說的「民族的榮譽、前途或愛國主義」。群體在這些信仰的激勵下,很容易表現出極崇高的獻身精神和不計名利的舉動,並且它所能達到的崇高程度,是孤立的個人絕對望塵莫及的。這是一些與個人的日常利益完全沒有關係的觀念,只有它們能夠讓群體「達到使他慷慨赴死的地步」。
當群體是受某種高遠的理念的激勵而行動時,它便會表現出極高的「道德」。
但是,「群體心理」給個人行為所造成的結果,並不全然只是我們日常用語中所說的「罪惡」,它所導致的結果要比這複雜得多。用勒龐的話說:「它可以讓一個守財奴變得揮霍無度,把懷疑論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實人變成罪犯,把懦夫變成豪傑。」因此對於我們在群體中看到的情況,很難僅僅用刑法學意義上的犯罪來定義,它是一種更為複九-九-藏-書雜的現象。
讀勒龐的人或許最易於得出一個印象,即他過多地強調了群體的負面形象。
如果我們站在康德傳統的倫理哲學基礎上加以分析,勒龐所說的群體的不寬容和狂熱,顯然是同脫離了個人主義道德基礎的「群體道德」有關的。從後來研究集體主義運動的文獻中,我們可以得到進~步的了解,群體中個人利益的暫時消失,以及相應的犯罪意識的混滅,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便是千差萬別的個人目標被一個集體目標所取代。在這種情況下,勒龐稱群體中的個人會失去責任意識,也許並不十分恰當。實際情況可能恰恰相反,群體中的人認為自己可以對殘暴行為不負私人道德意義上的責任,群體是個「無名氏」的作用外,很可能還因為他更強烈地意識到自己要為一個「更崇高的事業負責」。在這種責任意識的激勵下,他會不自覺地自我渺小化,把自己日常經營的目標與它對立起來,從而理所當然地認為,別人的個人目標同樣也是沒有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