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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平等與不平等 一 中英南京條約及其引起的憂慮

第七章 平等與不平等

歷史學家蔣廷黻曾經寫道:
中西關係是特別的。在鴉片戰爭以前,我們不肯給外國平等待遇;在以後,他們不肯給我們平等待遇。
這段話相當凝練且傳意。
但是,我們若從細部去觀察就會發現:儘管鴉片戰爭前清朝在國家關係上矮化西方列強,但對經濟貿易的種種限制,恐怕不能以「不平等」一語而完全概括之,至於猖獗的鴉片走私貿易,又當別作它論;鴉片戰爭后西方列強逼勒的一系列條約,包含眾多不平等條款,而在國家關係上又毫無例外地追求與清朝「平等外交」。
進一步地研究又使我吃驚地發現:今天人們所談論的平等或不平等,都是以18世紀在歐美產生至20世紀在世界確立的國際關係準則為尺度;而生活在「天朝」中的人們,自有一套迥然相別的價值標準,另有一種平等觀念。他們對今天看來為「平等」的條款往往憤憤不平,而對今天看來為「不平等」的待遇卻渾然不覺,因而在外交上舉措大謬。
在19世紀急劇縮小的世界中,「天朝」本是一個特殊的「世界」。

一 中英南京條約及其引起的憂慮

儘管條約已經簽訂,已獲御筆批准,但道光帝卻別出心裁地想出一個新辦法——在條約上「添注」。
9月1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摺,全面讓步,「各條均照所議辦理」,但又下旨曰:
[釋評] 此項交涉的前半部分,即喪失治權的清政府要求英方不擾害舟山、鼓浪嶼的民眾,當屬正當要求;而後半部分已在南京條約第十二款作了規定,「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貿易」。大約耆英認為這些嗜利的「逆夷」不會見利不取,而劉韻珂對此更是大發議論(見其信第四問)。
[釋評] 此項交涉違反了南京條約第十款的規定,反映出耆英仍想沿用廣州模式處理其他口岸的事務。由於關稅問題後來成為中國近代史上的巨案,我擬放在下一節一併分析。
六、和約訂立並付清本年度賠款,英國應從南京、鎮江撤軍,退還閩、粵、浙等地。英方暫據的舟山、鼓浪嶼亦「不便多泊兵船」,英軍「仍宜在船駐紮,不必上岸別居」。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通商貿易無礙。
其實,即便道光帝不說,他也完全明白自己的身份,其榮辱福禍繫於「天朝」。很可能經歷了再三的思量,他決計繼續與英方交涉,對條約已經規定的內容和尚未明確的事項進行補救。
七、赦免「漢奸」之後,若有匪徒投靠英方而擾害民眾,英方又予以庇護,該怎麼辦?
此外一切緊要事件必應籌及者,均著責成該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議,不厭反覆詳明,務須永絕後患。該大臣既知善後難於措手,他國之不免生心,即應思前顧后,預為籌畫,于勉從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計。倘稍留罅隙,日後有所借口,以致別生枝節,辦理掣肘。
二、英國已在廣東「就撫」過,並給過銀兩(指義律—奕山停戰協定),此次若其國王認為郭士立(清方一直將此人視為主謀之一)、璞鼎查辦理不善,別生枝節,該怎麼辦?
二、今後如有中國商人欠英商款項情事,「止可官為著追,不能官為償還」。
撫局既定,後患頗多。伏念計出萬全,定必預防流弊。
[釋評] 此項交涉的觸發點是南京條約赦免「漢奸」的規定。道光帝9月6日的諭旨對此有明確指示,劉韻珂信函第七問題對此亦極為憂慮。耆英雖未收到諭旨和信函,但心靈脈通,明確要求將投入英船的「奸民」交與清朝處置。但他沒有想到,這麼一來,實際上也放棄了清朝到英船上搜查、逮捕中國罪犯之權力。船桅上的英國國旗成為不法之徒的保護傘。14年後的「亞羅號事件」即為一例。
道光帝這段話的意思不很明確,似乎是命令耆英等人在條約完成後,繼續與英方商議「一切緊要事件」。他沒有說明「一切緊要事件」的具體內容,但似乎認為條約還不能「永絕後患」。從這個意義上講,他與劉韻珂在思想上有著驚人的一致。該諭旨9月7日到達耆英處。
四、各通商口岸皆有章程輸稅納課,今後若英國阻勒商船,清政府管不管?若清政府採取措施,豈不又引起釁端?
我們若從這種思路一直追到最深處,就遇到了中西社會背景和文化觀念的差別。在西方,商業活動已不再受官方的具體管制,商人只需遵從法律即可;而從保甲編氓層層至寶塔尖大皇帝的中國傳統社會,每一個人都在官府治理的網路之中,很難想象脫離這種治理之民。國家設官治民。既然中國官府無法治理這些英人,把他們交由英國官府來治理也不失為一種辦法。耆英放棄對英人的審判權,在這種思路上幾乎是順理成章的,儘管這種思路本身應別作評價。
六、各省戰後重修海防工事,英方若對此猜疑而阻撓,該怎麼辦?
然而,鴉片戰爭雖然擊碎了「天朝」的威嚴,但「天朝」的觀念卻不能隨之更換。即便是對戰敗體會最深,已從「天朝」夢幻中探出頭來的耆英者流,手捧南京條約,迷迷然,感到面對著一大堆全新的難題。原先「夷人」的去處僅為一地——廣州;其居住活動範圍是有限的——商館;交易的商人是指定的——行商;接觸的民眾是少量的——僕役(包括買辦);管理的手段是間接的——經過行商……現在,這些限制統統沒有了,那又怎麼管理這些桀驁不馴嗜利如命的「夷人」呢?
前一章提到的張喜,在其對條約談判的詳盡記錄《撫夷日記》中,除對賠款的殺價外,另外只記了一條清方的抗辯:「黃(恩彤)、咸(齡)兩大人出城,與夷人會議,不許夷人攜帶家眷。」這可能是張喜知識有限,不能理解條約內容的意義。而時任江蘇布政使李星沅看到https://read.99csw•com條約的反應,不得不讓人深思:
五、廣東、福建等地因不知已訂和約而攻擊英艦,不應成為「口實」,「以乖和好」。
若從具體條款來看,南京條約之所以為不平等,主要是三項內容:一、割地(第三款);二、賠款(第四、六、七、十二款及第五款後半部分);三、赦免「漢奸」(第九款)。而第一款宣布和平,第十三款規定批准程式,並不涉及平等或不平等;第八款釋放英囚也合乎當時和現在通行的國際法慣例;至於條約第十一款平等國交,反是這項不平等條約中的平等條款。
十、英國除廣州外,「多得福州、澳(廈)門、寧波、上海四處,系大皇帝逾格天恩」,今後若他國要求去福州等4處口岸通商,「應由英國與之講解,俾仍在粵通商,無致生事」。
作為滿人,作為皇親,耆英比起那些中過進士,入過翰林的正途官員,少一些儒教的氣味。這在當時的中國社會中,無可爭辯地是一大缺陷。或許也就是這種缺陷,使之在思考問題時也少一些性理名教的色彩,更具直接性和功利性。至浙江幾天後,他便看穿戰敗的必然,不計「夷夏」之大義,一心欲與「逆夷」講和。這與同為皇親貴族的伊裡布、琦善相一致。
然而,以上認識只是今人的一種分析,與當時人的思想是不搭界的。
我不知道耆英是沒有弄清楚英方擬定的這一條款的含義,還是據道光帝諭旨要求修改了條約的內容。
從以上一系列的諭旨中,我們可以看清道光帝對南京條約的態度。這份條約的內容與他原先的設想差之霄壤,可六朝故都的南京已成了風前之燭,不得不予以批准。但是,他心有不甘,於是命令耆英等人繼續交涉,挽回一些「天朝」的利益。災禍由此萌生。毫無國際知識的道光帝並不知道國家利益之所在!他所要求交涉的內容或為不得要領,或為不著邊際。
而在1842年夏秋之際,兩江總督衙署亦充當了歷史的見證人。下榻於此的欽差大臣、廣州將軍耆英,四品卿銜乍浦副都統伊裡布和這裏的主人兩江總督牛鑒,正在恐懼和憂慮之中商議對英和約事宜。
這是一篇新的「十可慮」,是對戰後中外關係的深層次的思考。本無國際知識的劉韻珂,所提出的問題以今日之眼光觀之十分可笑,不若前一篇「十可慮」分析清朝內部問題那般實在,但卻真實地道出一名負責任的官員對未來中外格局,尤其是通商口岸地方官員如何處理「夷務」、解決民「夷」糾紛的憂慮。
沒有勝利希望的戰爭,越早結束越為有利!
劉韻珂的這封信,沒有直接評價南京條約(這也是他一貫的辦事風格),但用提問題的方法曲折地表達了他對條約的看法:這份條約太簡略了,在許多具體的問題上缺乏具有長遠眼光的明確規定,因而在操作上有其任意性,稍微處置不當就有可能引起釁端。這次戰爭已使他打怕了,最懼再起兵刃。他在信中說:
十二、清朝皇帝已同意在南京條約上加蓋國璽,英方應同樣辦理。
八、若英人潛入非通商口岸地區而引起民眾抗拒,英方必歸罪於清方,「起兵問罪」,該怎麼辦?
就歷史的現實而言,南京條約雖是一項苛刻的不平等條件,但作為簽訂人的耆英並無罪責可言。城下之盟,別無選擇。作為戰敗國,再苛刻的條件也不能不接受。
以上各節,著耆英等向該夷反覆開導,不厭詳細,應添注約內者,必須明白簡當,力杜後患,萬不可將就目前,草率了事。(重點為引者所標)
一個半世紀后的今人,完全有理由指責耆英,埋怨他不應有如此拙劣的外交,但問題僅僅出在耆英一人身上?與此同時,北京的道光帝不是正式諭令、杭州的劉韻珂又在暗諭他去交涉?耆英的十二項交涉的後果是非常嚴重的,但將之與劉韻珂信函中十個問題、道光帝前後諭旨中九項指令比較,能分出高下嗎?
相比之下,浙江巡撫劉韻珂對條約的感受顯然「深刻」得多,他給南京的耆英、伊裡布、牛鑒寫了一封長信,一口氣提出十個問題:
作為鴉片戰爭結束標誌的1842年8月29日在南京江面上簽字的中英和約,被後人名之為「南京條約」。它共有十三款,無疑是一項苛刻的不平等條約。
耆英為宗室,即努爾哈赤之後裔。其父祿康做過東閣大學士、戶部尚書、步軍統領等職。顯赫的家世背景,使之仕途坦蕩。自1806年以蔭生授宗人府額外主事後,一直在京官上遷轉,先後擔任過50多種職務。其中最讓人感興趣的是,他做過兵部侍郎、署理藩院尚書、禮部尚書、工部尚書、戶部尚書九_九_藏_書、吏部尚書,僅僅在刑部沒有任職的經歷。
因此,我在前面不厭詳細地摘錄劉韻珂的信函和道光帝的諭令,不是想減輕耆英的罪責,而是為了指出,整個統治集團同病。
杭州、北京和南京完全想到一起去了。
因此,若從當時西方人的眼光觀之,南京條約已是相當具體的,若在當時任何一個西方國家中,都不會有執行中的困難。
但是,條約簽訂之後,兩江總督衙署內的氣氛並沒有因此而緩和。耆英面臨兩大難題:一是如何向道光帝交賬(他還沒有收到道光帝批准簽約的諭旨),二是條約簽訂后的中外格局當如何辦理。沒有理由認為他對條約內容是滿意的,他也像劉韻珂、道光帝一樣,正在思索下一步的種種問題。道光帝的諭旨中還有一段勸激的話:
因此,從理論上講,最佳方案是清政府自身改革,作好內部準備後主動開放,並在具體做法上與國際接軌。但在歷史現實中,這種可能性等於零。
位於今日南京市中心長江路上的兩江總督衙署,是一處很大的院落。它後來成為太平天國的天王府、南京臨時政府的大總統府和國民黨政權的國民政府,地位顯赫異常。直至今日,仍是江蘇省的政治決策中心。多少年來,不知有多少決策由此產生,多少政令由此發出。
五、今後若有民、「夷」爭訟事件,英方拒不交凶,如前林維喜案,又該如何「戢夷暴而平民心」?
十、中國之凋敝在於漏銀,新開口岸后漏銀更易,清方若禁銀出口又會挑起釁端,該怎麼辦?
逆夷反覆與否,姑不具論,即善後事宜而論,已有儳然不可終日之勢。
這可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8月22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報來的「酌辦各條」清單,下旨曰:一、行商制度「毋庸更改」;二、商欠由官府「查明追還」(而不是賠償);三、英船關稅由副領事赴海關交納而不經手行商一事,再行妥議具奏;四、香港問題在諭旨中沒有提及,大約已同意由「賞借」改為「讓與」,五口通商問題仍堅持原議。值得注意的是,諭旨又提到另外三項內容:一、「沿海之廣東、福建、台灣、浙江、江南、山東、直隸、奉天各省地面」(當指非口岸地區)「不準夷船駛入」;二、戰後各省修復海防工事,「係為緝洋盜起見,並非為防禦該夷而設,不必妄生疑慮」;三、其他各省因不明訂立和約而對英艦實施攻擊,「不得借為(開戰)口實」。此諭旨8月27日到達耆英處。
9月6日,道光帝收到耆英呈遞的條約,注意力已從條約本身轉向條約之外,下旨:一、關於「商欠」,今後英商與華民交易,一切欠款自行清理,清朝對此不再負責;二、關於赦免漢奸,「倘該民等別經犯罪,我國應當照例辦理,與該國無涉」;三、關於關稅,「各海關本有一定則例」,即使中國商人運送英國貨物往內地,「經過關口自有納稅定例」(道光帝似未看懂條約第十款的規定,諭旨的文字和語氣似乎否定這條款存在的必要性);四、「所稱銀兩未清以前,定海之舟山海島,廈門之古(鼓)浪嶼小島,均准暫住數船,俟各口開關后即著退出」(道光帝似乎要求英方退還舟山、鼓浪嶼的期限,由五口開放、賠款交清兩項條件改為五口開放一項條件)。這一次的諭旨,道光帝講得明明白白:
從社會經濟發展史的角度來看,一口通商、行商制度束縛了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不利於中國從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轉向市場交換的工商經濟;廣州的關稅由吏員和行商操縱,使每一次關稅交納都成為討價還價的灰色交易,外商受害,國家無利。這些難道還應當繼續保留?
道光帝因一份偽造的告示而最後決計主和,江寧將軍轉呈的常鎮道稟帖,使之知曉英方的條件,遂下旨:一、煙價在廣州已付,軍費和商欠不準賠;二、平行禮可以通融;三、香港「暫行賞借」(不是割讓),閩、浙沿海暫准通商,但不許長久居住。這是他對未來和約的最初設想。
如果我們離開耆英的十二項交涉、劉韻珂的十個問題、道光帝的九項九_九_藏_書指令之具象,抽象地思考問題,就會發現:真正使耆英、劉韻珂、道光帝陷入困境的是南京條約有關通商關係的規定,也就是我在前面說明難以用平等或不平等界定的五口通商、廢除行商、新定稅則等內容。
[釋評] 此三項交涉依據道光帝8月22日的諭旨,而第三、四項又見於劉韻珂信函第八問和第六問。但是,按照國際慣例,第三、四項屬國家主權,既然南京條約沒有給英方這些權利,那麼清方根本不必與英方商量。
四、清朝戰後在沿海駐軍及修復海防工事,「實為防緝洋盜起見,英國既相和好,不應有所疑慮,或行攔阻」。
一、通商五口中,除廣州已給英人香港居住外,福州、廈門、寧波、上海應在港口建「會館」,英船來港貿易時供英人居住,貿易結束后,英人應「回船歸國」,「不必常年在會館居住」。
我們不妨設想一下,中國的開放若不是在上世紀中葉而是更晚,中國的現狀又會怎樣?
九、中國「奸民犯法」而「投入英國貨船、兵船」,英方「必須送出交官,不可庇匿」。
1838年,耆英由熱河都統調盛京將軍。不久,鴉片戰爭爆發,他在加強海防方面也頗賣力氣,沒有絲毫主和的氣味。1842年2月24日,道光帝調其為廣州將軍。當他交代一切,依例於3月28日進京請訓時,正恰道光帝收到劉韻珂的「十可慮」奏摺。我們不知道道光帝派他去廣州的真實用意,但可以看出,他的到京日期,改變了他後半生的命運。
耆英的照會分正文和附單。正文提出了交涉的理言:
由此,我們不僅要問,劉韻珂寫這封信的真實意圖是什麼?他僅僅是對耆、伊、牛訂立的條約表示不滿?抑或讓三大憲作補救?三憲均為主持談判的官員,劉氏是暗示他們繼續與英方交涉?從而對他提出的十個問題作更具體的規定?
八、「英國商民既在各處通商,難保無與內地民人交涉獄訟之事。從前英國貨船在粵,每以遠人為詞,不能照中國律例科斷,並聞欲設立審判衙門,如英國之呵壓打米挐一樣。但查乾隆十九年仏(佛)蘭西人𠺮𡀂〔口氏〕一犯,欽奉諭旨,令其帶回本國,自行處置。即道光元年英吉利兵船水手打死黃埔民人黃姓之案,亦經阮督部堂奏請,令英國自行懲辦各在案。此後英國商民,如有與內地民人交涉案件,應即明定章程,英商歸英國自理,內人由內地懲辦,俾免釁端。他國夷商仍不得援以為例。」(重點為引者所標)
一、對英條約簽訂后,其他國家望而效尤,清朝又不知底細,該怎麼辦?
因此,由英方按西方標準制定的南京條約,在沒有近代國際知識,不了解西方商業制度的清政府手中,必然是難以執行的。舉一個例子,南京條約第二款允諾英人可以「帶同所屬家眷」居住于通商口岸,這在當時的西方和今日的世界是很平常的事,但與清朝以往不許「夷婦」入境的規定相抵觸。耆英在條約簽訂前曾派員交涉,被拒后又在奏摺中以相當的篇幅說明允「夷婦」入住口岸的理由,其中最為雄辯的是:
這段話的意思是,英方提出的條件,清方已答應了,為使條約能「永久遵行」,清方也有「盟言」,須與英方預先約定。言詞中不無希望英方「知恩圖報」的意味。看來,耆英對國際條約的意義似乎不太清楚,剛剛簽字又提交涉。而「盟言」一語,又讓人回想到古代「戢兵會盟」之形式。
十一、福州等口岸關稅稅率不一,「自應照粵海關輸稅章程,由戶部核議遵行」。
[釋評] 就當時形勢而言,鴉片戰爭期間,美國與法國的軍艦均在中國海岸活動,法國尤甚(后將詳述)。劉韻珂信函的第一問就是他國「效尤」,道光帝9月6日諭旨亦稱「他國之不免生心」,可知此事已引起普遍的警惕。而耆英的對策確實別出心裁,由英國出面「講解」。也就是說,以後他國若向清朝要求往福州等4處口岸通商,讓他們找英國去!
是耆英、伊裡布自詒伊戚,不惟無以對朕,更何顏以對天下。
江南(指江蘇)、浙江、廣東,每省只准設一馬頭,而福建一省獨必添一馬頭以媚之,此又何說以處之。且江南之上海、浙江之寧波、福建之廈門、廣東之澳門,本為番舶交易之區,而福州則開國以來並無此舉。
1842年8月18日,道光帝收到耆英的奏摺,更清晰地了解到英方的要求,作了一些讓步:一、廈門、寧波、上海准其貿易,但再次強調「不準久住據為巢穴」;二、福州不準開放,不得已可改為泉州;三、香港仍堅持「賞借」;四、對於賠款不再反對,只是詢問款項如何籌措。該諭旨8月24日送至耆英處。九-九-藏-書
從今天通行的國際關係準則而言,一個國家選擇何種方式進行對外貿易,本是主權範圍之內的事。就此而言,英方強加中國的這些規定,無疑是強權的表現。
李星沅當時是主和的官員。他沒有對條約內容直接評價,只是「大書特書」使之恥辱,大約這些事是可以私下做而不能公開說的吧。他最看不慣的,是「夷婦與大皇帝並書」,作為一名飽學經史的儒吏,本能地感到無法向歷史交賬。在戰爭緊要關頭以病求退,歸田后又著述甚豐的前江蘇巡撫梁章鉅,此時尚在歸途,得到消息后,致信福建巡撫劉鴻翱,對福建須開放兩處口岸憤憤不平:
九、英人在舟山「建造夷樓」,「大有據邑之意」,若各通商口岸均如此,致使「轉盼之間,即非我有」,該怎麼辦?
也就是說,在條約簽訂之後,道光帝依舊命令耆英就有關事項繼續向英方交涉。該諭旨於9月13日到達耆英處。
三、通商五口只准貨船往來,「未便兵船游奕」,五口以外地區,英方貨船、軍艦皆不得駛入。
1842年9月1日,即南京條約簽訂后的第三天,當耆英焚香拜折向道光帝奏明簽約情況的同時,另一道致璞鼎查的照會也送出了兩江總督衙署的大門。也就是,在他未收到道光帝命其繼續交涉的諭令、未收到劉韻珂對條約內容充分憂慮的信函之時,便主動行動了。
茲蒙大皇帝解嫌釋惑,恩准照舊通商,于廣州一處之外,又給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處,俾得廣為貿易,實屬體恤有加。貴公使所議和約各條,又經本大臣等再三奏懇,仰荷允行……惟貴國所定條款,期于永久遵行;而中國亦有盟言,必須預為要約。蓋事定其初,後來可免反覆。言歸於好,無話不可商量。
照會所附清單中,提出了十二項交涉內容:
[釋評] 此項交涉的利害關係實在太重大了,我不得不照引全文。耆英和劉韻珂一樣,如何處理通商口岸的民、「夷」糾紛而不引發釁端,成為其心頭大患。為了簡單明了且一勞永逸地解決此難題,他乾脆將對英人的審判權主動拱手予英方。在他看來,如此中英各司其民,就不會再出現諸如林維喜案那樣令人頭痛的麻煩了。耆英由此鑄成大錯!
後來的歷史說明,西方的大潮衝擊了中國的舊有模式,民眾的生產和生活(主要在沿海地區)為之大受損害,在此哀曲中又萌生出中國前所未有的種種社會經濟現象。五口通商、廢除行商、新定稅則,作為英國此戰的主要目的,反映出其欲將中國納入世界貿易體系的企圖,使倫敦、曼徹斯特和孟買的老闆們大發利市,致使中國在毫無準備和防備的情況下倉促開放。這對中國有不利的一面,但在客觀上為中國提供了擺脫循環的新途徑。從短期上講,負面作用大於正面效應,而從長期來看,負面作用在不斷退隱,正面效應在逐漸生長。至本世紀,正面效應超過了負面作用。
[釋評] 南京條約第十三款僅稱條約由雙方君主「各用朱、親筆批准」,並未提國璽一事。但在先前的談判中,英方提出加蓋國璽,耆英奏准,為對等起見,故有此項交涉。
聯繫後來的歷史,自然會很清楚,南京條約是一座界標,使中外關係由「天朝」時代轉入了條約時代。按照南京條約的文字和精神,由清初建立起來的(有些做法可追溯至更遠)至道光初年已密織如網的「天朝」對外貿易的種種規定,全然被廢除,具體詳盡嚴格的「防夷章程」也不再有效。各通商口岸需要實行一種新制度。儘管南京條約在文字上,對這種制度未作詳密過多的具體規定,但從精神上理解,應是當時西方社會願接受的那種商業制度。
中國註定要經受一read.99csw.com次新的災難。
在前一章中,我們可以看出,耆英對道光帝主「剿」的一系列諭旨不太放在心上,暗中保持與英方的聯絡,舉止一如廣東談判期間的琦善。但他不像琦善那樣直接,那麼直率。大約他身邊精明的伊裡布也給他出了不少主意。而到了最後,與琦、伊不同,他的一切行動都得到批准,這主要是形勢使然,同時也讓人領略到他在政治操作上的技巧。
歷史學家應當具備遠距離的思辨力。
在中國的歷史上,南京條約畢竟是亘古未有之事,各色人等議論紛紛當在情理之中,況且在專制社會中,臣子們的意見往往無足輕重,真正有效用的是聖旨。
由上可見,儘管耆英對南京條約的內容並不滿意,儘管他也主動找英方交涉以作補救,但從十二項交涉中,我們找不到能挽回中國利益之處,即使是違反南京條約的第一、第十一項,若以今日標準度之,也毫無益處,而整份照會反潛藏著對中國利益的極大損害,其中第八項又是近代中國治外法權之濫觴。
既要維護「天朝」的利益(以「天朝」的觀念而不是以近代國家觀念確認),又要避免再起釁端,住在英艦炮口之下南京城內兩江總督衙署憂心忡忡的耆英,不懂得用近代國際法則去維護本國真正的利益,似乎只有一條路可走,即用「天朝」觀念與英方交涉。而更加不幸的是,他的對手又是極富殖民經驗的璞鼎查。
儘管伊裡布的家人張喜認為「伊中堂」是決策的主謀,牛鑒的助手江寧布政使黃恩彤感到「牛制軍」是和議的中堅,但真正的權柄僅操之耆英的手中。他是唯一的欽差大臣。
[釋評] 此項交涉可見於道光帝8月18日和22日的諭旨。耆英想按照先前的廣州模式來處理其他口岸英人居住權問題。文中的「會館」即為商館。按廣州以往的做法,來華外國人只能在商館區活動,貿易結束或冬季停止貿易時應回船歸國或前往澳門居住。但是,耆英提出的方法,直接違反了南京條約第二款:
[釋評] 英方的撤軍問題,南京條約第十二款已有明細的規定。耆英就此再度交涉,反映出他對英方能否履行條約的擔心,這與劉韻珂的心情是一樣的(見其信第二、九問)。南京江面的英艦,是耆英頭上的懸劍,因而在條約已作規定的情況下,要求英方再次保證。或許,這都不對,他根本沒有仔細研究墨跡未乾的條約?
就南京條約內容而言,耆英是違旨的。這從前引道光帝對條約的一系列諭旨中可以認定。1842年8月29日當耆英簽約時,收到的僅是8月22日的諭旨。儘管他也派黃恩彤等人對英方交涉,要求不開放福州,但遭拒絕後便不再動作。至於諭旨中規定的各通商口岸不準「久住」、行商制度「毋庸更改」等項,他乾脆就沒有向英方提出。然而,若作為享有「便宜行事」許可權的欽差大臣,耆英簽約的行為似又並不違旨,因為從經典、律條、祖制中,都找不到對「便宜行事」四字的界定。
閱江南鈔寄合同(指條約),令人氣短,我朝金甌無缺,忽有此磋跌,至夷婦與大皇帝並書,且約中如贖城、給煙價、官員平行、漢奸免罪,公然大書特書,千秋萬世何以善後……(重點為引者所標)
[釋評] 此項交涉肇因於南京條約規定賠償「商欠」300萬元。道光帝8月22日和9月6日的諭旨皆要求下不為例。據耆英奏摺,條約簽訂前,他曾派咸齡等人向英方交涉,獲口頭允諾。耆英怕不保險,此次想用文字的形式予以確認。
況英夷重女輕男,夫制于婦,是俯順其情,即以暗柔其性。
梁氏為福建長樂人,恰恰位於福州出海的閩江口端,福州的開放使之恐懼。
至於如何防止這些「流弊」,他沒有具體說明。我不知他是沒有對策,還是有辦法不說,只是將問題原原本本地交還給耆英、伊裡布和牛鑒。
我在前面詳細摘錄了劉韻珂的信函,具體排列了道光帝的諭旨,在此還將更加詳細具體地引用耆英給璞鼎查的照會。因為,在這些文件中,潛藏著不亞於清朝在戰爭中軍事失敗的外交失敗。耆英的照會尤為嚴重。它是我所見到的中國近代史上最要命的外交文件。
七、舟山、鼓浪嶼的英軍「不得侵奪於民」,也不得對中國商船「再行攔阻抽稅」。
除去以上今天比較容易判別的條款外,該條約還有三項規定:一、五口通商(第二款);二、廢除行商(第五款前半部分);三、新定稅則(第十款)。這些關於經濟貿易的條款,很難簡單地以平等或不平等來界定。
三、英國屢言北上天津,此次未將天津列為口岸,如何「能杜其北上之心,方可免事後之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