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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平等與不平等 二 邁入陷阱:中英虎門條約

第七章 平等與不平等

二 邁入陷阱:中英虎門條約

君主水師之船,以為管束本民,必常有小等數只,隨時來往各口管押。
中英虎門條約,即「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約」共有16款,另附「小船定例」3款;其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共有15款,另對26類貨物稅率作出規定。從條款數目和文字篇幅來看,已是南京條約的數倍,其內容主要針對五口通商、廢除行商、新定稅則諸事務。其中很多條款確也符合當時西方和今日世界通行的慣例。就此意義上講,璞鼎查、馬儒翰、羅伯聃作了伊裡布、耆英、黃恩彤的老師。但這些老師同時也是騙子,他們在傳授國際知識的同時,夾雜著一整套的詐騙術。這裏,舉一個例子,最能反映該條約特點的是第六款,載明:
一、釋放戰時被囚英人,即條約第八款。
這實際上提出了片面最惠國待遇的要求。為使這一要求能從清方順利通過,英方不惜在條約中文本措辭上表示卑順,裝扮成一副領受「聖恩」的模樣。
八、中國皇帝批准條約后解除對華海上封鎖,賠款付清后英軍方撤離(條約第十二款中實現)。
四、賠償被焚鴉片(條約第四款中實現)。
除新設五處馬頭尤非善後事宜可比,必應妥為籌定,以期永久安堵,容臣等同未盡各事宜悉心詳議,務期周妥,另行具奏外。
黃恩彤是此時中英交涉的幹員,他在信中透露,清方先與英方達成協議十一條,后又改為八條。
在這些交涉中,璞鼎查步步緊逼,言辭激烈,為了安撫這些桀驁不馴的「逆夷」,不致再啟釁端,沿海各省疆吏乃至道光帝左遮右擋,防不勝防。在這些事件的陰影下,清朝上下似乎已經忘記了廣東談判本是為了挽回某些「權益」(儘管尚不知真正的權益之所在),而是不明不白地轉向追求民「夷」相安的局面。
耆英於4月17日由南京起程,但到達廣州尚需時日,為了穩住璞鼎查不致北上,黃恩彤向英方提議,可就當時最棘手的關稅稅率重開談判。璞鼎查聞此不免喜出望外。於是,談判地點由廣州轉至香港,而站在黃氏對面的是曾在大鴉片商查頓手下做事,深悉中英貿易環節,時任璞鼎查中文秘書的羅伯聃。
現在所議條約一冊,統俟璞鼎查將戳記鈐用前來,再行繕錄清單,恭呈御覽。
由於資料的缺乏,我們不太清楚這一階段中英談判的細節,但從李星沅日記中看到:
可是,在此期間,接連發生了三件事:
嗣後應如所議。除兩國商民相訟小釁,即由地方官與管事官(英國領事)會同查辦外,所有犯法討罪重端者,英人交本國總管審判,華民交內地大官究懲。
二、子口稅。巴麥尊訓令對此有明確指示,但由於談判時間短促,更兼英方對內地關稅情況不明,因而南京條約第十款對此無明確規定:
若必待會奏條例,奉部議復后,再准開市,總在七月之後,倘此一月內貨船駛集日多……恐夷情或有變更,所關匪細。查現定稅則……將來部議似亦不致駁詰。與其遲行一月慮生反側,何如早行一月俾知感戴。
7月22日,璞鼎查在香港率先公布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關則例」。兩天後,24日,耆英上了四折一片,附以條約全文。道光帝8月11日收到后,下令軍機大臣會同戶部核議。8月16日,據穆彰阿等人的核議予以批准。9月7日,耆英收到批件。可該章程已實行了42天!
依據古今中外的法學原理,詐騙的定義應是,利用對方對某些知識或己方權益的無知而侵佔其利益,英方的行徑與詐騙無異。道光帝「添注」旨令,耆英交涉照會,展現了他們的無知,成為璞鼎查施展騙術的大好時機。
9月29日,璞鼎查來到南京城內正覺寺辭行,耆英又向他當面保證:「所有稅餉一切事宜,俟十月內(即公曆11月)到粵,再行妥議。」
三、清朝制定並頒布一部新的海關稅則,即條約第十款(此款為巴麥尊條約草案中,作為放棄割占海島的五項交換條件之第二項)。
此後的事情發展,以今人的眼光觀之,就不免有些怪九*九*藏*書誕。
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是一項不平等條約。它給中國帶來的損害,不亞於南京條約,從長久來看,還甚於南京條約。南京條約規定五口開放,既有損害,又是機會,但在關稅不自主、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軍艦自由出入諸規定下,開放必伴生太多的災難。可此項不平等條約卻是在戰後兩國「平等」相商締結的。
中國皇帝陛下同意在所有通商口岸制定一部公平的、正式的進出口關稅和其它費用的則例,該則例將公開頒布。
這實際上是通過條約形式宣布,英國將不反對他國前往新辟通商口岸貿易。這麼做雖不合國際慣例,尚與中國無害。
儘管從軍事史的角度來看,牛鑒無罪,但從當時官場的遊戲規則來說,牛鑒必有此懲。開戰以來,廣東已辦了兩人(林則徐、琦善),福建亦兩人(鄧廷楨、顏伯燾),浙江三人(烏爾恭額、伊裡布、餘步雲),江蘇還不應當奉獻出一隻羔羊?
六、賠償軍費(條約第六款中實現)。
以上四項,乃是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損害中國權益犖犖大端者,此外還有細碎多項,如引水權的喪失、海關驗貨權的分割等等,這裏就不一一詳論了。
至1843年3月5日,伊裡布終於在廣州病故。
南京談判結束后,由耆英提議,黃恩彤奉旨前往廣東,作為伊裡布對外交涉的助手,後來又成為耆英的助手和謀士。可以說,中英虎門條約及以後的中美、中法條約的具體談判工作,主要是由他負責的。
(9月30日)至局見石琴致篔翁(孫善寶,浙江布政使,字篔谷)書,盛稱逆夷好禮,而以慎重辦理妄啟猜疑,殊屬荒謬,所續議八條,亦多將就。
道光帝沒有同意耆英去廣東,而是命其留在南京,繼牛鑒出任兩江總督。這非為對耆的不信任。自1798年宜興在江蘇巡撫任上被革后,宗室不放外任已成慣例。守成的道光帝此次破例,是出於對兩江一職的格外看重,說明他的思想由戰時轉為平時。這與他先前在廣東禁煙緊要關頭調林則徐至兩江的情形,十分相似。
耆英自然看不透英方的詭計。他從「天朝」大皇帝的視角出發,「懷柔遠人」當應「一視同仁」,「用示平允」;他又從「天朝」臣子的視角觀察,設或英「夷」或他「夷」頻頻向大皇帝請求「恩施」,又成何體統。於是,在英方的「但書」之後,他又加了一段「但書」:
臣等因所議各條均關緊要,一經頒給御寶,轉難更易,是以允俟請用后賚赴廣東交給。查現在夷船業經全數退出長江,應即前赴廣東分幫回國。臣等謹按照尺寸,備有黃紙,敬求賞用,仰懇隨折發下,以便原弁賚回,探明臣耆英、臣伊裡布行抵何處,即交臣等捧赴粵東。令該夷等將和約內應行添注之處,遵旨詳細寫明,再將原奉諭旨,俱著照所議辦理七字,敬謹節錄黃紙之上,御寶之前,冠列首頁,用昭信守。(重點為引者所標)
道光帝已為耆英所左右,而耆英又被璞鼎查牽著鼻子走。
璞鼎查對耆英的提議不是依據條約加以拒絕,或說明條約讓清政府照辦,而是誘之談判。不消說,談判關稅的做法,本身就違反了南京條約。耆英等人由此步入陷阱。在廣東談判中,伊裡布、耆英、黃恩彤認為耗時最多、最費心思的關稅交涉,若比起今日之烏拉圭回合又可謂無比神速和順利。結果,談來談去,談出個棉花進口每擔征銀4錢,茶葉出口每擔征銀2.5兩(均比以前增加),便自以為得計,連忙向道光帝報功。他們絲毫沒有意識到,他們與英方議定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將26類160餘種貨物稅率用兩國協定的方式規定下來,清政府也就從此承擔了相應的條約義務,從而在實際上喪失了單獨改變稅率的權力。
可是,就在中英條約簽字前,英方送來的條約文本中,在此條款后加了段「但書」:
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又不能將就,即請華官會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
伏查條約為信守之憑,誠如訓諭,所關匪細。前此伊裡布到粵后,將最緊要之該夷船隻止准在五口貿易,不準駛往他處,及此後商欠不求代為官還二事,與該酋璞鼎查再三要約明白。迨奴才來粵,連同黃恩彤、咸齡親赴香港,面與璞鼎查重申前約。因上年在江南所定議約十三條(南京條約),業已蓋用欽差大臣關防暨該酋戳記,裝訂成冊,已無餘頁可以添注。且尚有未盡事宜,必須一併要約明白,立定條約,以免將來借口。現與該酋議明,匯齊將應行添注各條,另列一冊,仍照前蓋用關防戳記,與前議條約一併存貯,以昭信守。(重點為引者所標)
但是,當璞鼎查收到耆英9月1日發出的十二項交涉的照會後,銳利的眼光一下子發現了新的機會。看來他進行了認真的研究,於9月5日復照耆英:對其照會中本屬中國主權或符合國際慣例且無關緊要者,如第二、四、五、六、七、十二項予以同意;對於拱手相讓的第八項(治外法權)表示歡迎;對於不符合南京條約的第一項予以拒絕;而對於第三、九、十、十一項(內容大多為中國主權或內政)或進行辯解,或設置障礙。無知的耆英絲毫沒有意識到他將本屬清朝可自行決定的事項,拿去與英方交涉,就潛藏著需由對方點頭的意思,就已經損害了自身的權益。
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借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China agrees to establish at all the ports... a fair and regular Tariff of Export and Import Customs and other dues, which Tariff shall be publicly noticed and promulgated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正因為如此,就在中英虎門條約簽訂后不久,耆英、黃恩彤召見美國領事福斯(Paul S. Forbes)、法國領事拉地蒙冬(Benoit Ulysse Ratti-Menton),「宣布皇恩」,准許美、法商人前往新辟口岸貿易,「一切章程悉照英吉利辦理」!
儘管道光帝還不知道耆英將如何就「五處馬頭」事宜與英方交涉,卻已批准了他下一步的行動。
耆英於6月4日趕至廣州,6月23日,他由黃恩彤等人陪同,前往香港。次日起,與璞鼎查會談。6月26日,中英南京條約批准文本在香港互換。6月28日,耆英一行由香港回到廣州。至此,中英有關事宜已經基本談妥。
看來耆英除「善後事宜」(即八條協議)外,又照著璞鼎查給他指明的方向前進,準備與英方談判「五處馬頭」(即通商五口)有關事宜了。
在巴麥尊條約草案之外,璞鼎查還另加4款:
南京條約簽訂后美國與法國的活動,使耆英看出無法阻止美、法前往福州等4口貿易,準備予以美、法同等權利。此時他的心情,與當初恰好相反,惟恐英方會阻止4口向他國開放,便要求將璞鼎查復照中「毫無靳惜」一語明載條約。由此,中英虎門條約第8款稱:
至1842年9月底,清方已付清第一筆賠款,按照南京條約,英國應當撤軍了。璞鼎查於是照會耆英等人,提醒他不要忘記廣東談判:
道光帝諭令「添注」read.99csw.com,璞鼎查提議「附粘」,耆英準備了「貼說一紙」。儘管耆英仍使用「添注」的說法,但在做法上與「附粘」更為接近。
四、英艦進泊通商口岸權 前引耆英交涉照會第三項,要求英艦不得進入各通商口岸,這是完全正當的。但從國際慣例來看,此事不必進行交涉,完全可用國內法決定之。
璞鼎查如此作復,是遵照本國政府的訓令。
當我讀到耆英為此事專給軍機大臣的咨文時,方可明白,除了「黃紙一副」外,耆英還同時送去了「貼說一紙」。原來,他打算讓「添注」的內容寫在「貼說一紙」上,再與南京條約簽字文書粘為一體。
前引耆英十二項交涉的照會指出,新開各通商口岸的稅率,「照粵海關輸稅章程,由戶部核議遵行」。「由戶部核議」,並不違反南京條約,因為戶部本是清朝主管經濟的職能部門,更何況條約中文本還規定,新定關稅則例應由戶部「頒發曉示」;但「照粵海關輸稅章程」則違反了條約,因為該約中、英文本都明確規定須制定新例。這反映出,耆英在與英方交涉時,竟連剛剛簽訂的南京條約都沒有認真進行研究,或者乾脆看不懂。
洋務只可粗枝大葉去畫,不必細針密縷去縫。
由此,中英虎門條約的附件「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第13款規定:
這是根據清方的要求而寫入條約的。按照國際慣例,清朝不開放的五口以外地區本屬內政,可以國內法自行定之。深悉此理的英方,因此同意將此項載入條約,卻又作了手腳:一是五口的開放範圍要由雙方「議定」,清朝無權作主;二是違禁英人的處治由英方決定。特別是「不得擅自毆打傷害」一段文字,使得這項原本由英方畫押的不準英人至內地遊歷的禁令,一下子成了清方出具的保證違禁英人不受傷害的承諾。清方的要求經談判后,性質發生逆轉。
由此可見,璞鼎查嚴格遵守了訓令,且條約排列順序也大體遵照巴麥尊草案的規定。
一、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上海、寧波為通商口岸(條約第二款中實現)。
按照耆英的奏摺,廣東談判由他和伊裡布共同負責。道光帝似乎不太看重這次談判,讓伊裡布一人赴粵,也將耆英的官、差轉給了伊,只是讓耆「通盤籌畫」後向伊交待清楚即可。從諭旨的文字來看,他也不太清楚這次談判的意義,僅稱「辦理餉稅(即關稅)及一切通商事宜」。這與耆英奏摺中的措辭完全一致,也與璞鼎查的心愿暗合。
十、條約由兩國君主批准(條約第十三款中實現)。
道光帝收到該折,對八項協議予以批准,「俱著照所議辦理」,另下旨:
黃恩彤,山東寧陽人,1826年進士,在刑部做過主事等官。1839年授江蘇鹽道。1842年7月,即江蘇戰場最危急時,遷江蘇按察使,未久署江寧布政使。他的出場,非常偶然。先是耆英、牛鑒嫌張喜等微末員弁,擬派大吏出面,而本應充任的江寧知府犯有口吃,便讓黃出為談判代表。這位年輕官員的表現,也引起了英方的注意:
也就是說,璞鼎查要求在南京條約簽訂后,另與清朝訂約,且新條約由他來起草。
極盡炫耀的南京條約簽字儀式在英艦皋華麗號上結束后,英軍鳴放了禮炮。全權代表璞鼎查心中的喜悅隨著禮炮的轟鳴而陣陣湧來,他已經完成了他的使命。
向來各外國商人止准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
由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此條款的3項內容,可以認定:第一項毫無必要,清朝與他國打交道,可以也不應與英國商量;其第三項無約束力,「任意妄有」這類情緒性的語詞沒有準確統一的解釋;只有第二項才是真實的。英國的計謀成功了。耆英又上了一當。
其(耆英照會)內有數件,甚屬重要,應另繕一單,附粘本約。以便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均准施行。此乃本公使之意見,而貴大臣等如無異意,本公使即另寫一單,以便為附粘也。(重點由引者所標)
然而,我們今天所作的批判與檢討,已經離開了「天朝」氛圍,與當時人、當事人有歷史的隔膜。談判、簽訂條約的耆英、伊裡布、黃恩彤,審核、複議條約的軍機大臣、戶部等部堂官們,及最後批准條約的道光帝,對親手出讓的權益都沒有絲毫的覺察。傳統的「天朝」觀念,遮擋了他們的視野,近代國際知識的缺乏,又使之看不見認不清真正的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
前引耆英交涉照會第10項,表示只准英國在福州等新辟4口通商貿易,而對他國前往4口的要求,由英方出面「講解」以勸阻。璞鼎查拒絕了這一提議,復照中稱:
二、赦免戰時與英方交往的「漢奸」,即條約第九款。
一、關稅自主權 南京條約中文本第十款規定:
可是,事情並未到此而終止。
耆英收到璞鼎查復照的同時,也收到了道光帝命其對「一切緊要事件」進行「妥議」的諭旨。交涉本是他的主動行為,按他的觀念(即「天朝」的觀念),根本不可能識破璞鼎查的詭計,反感到英方已接受了他的許多要求,併為今後的談判敞開了大門。比起先前動輒以炮轟南京要挾的姿勢,璞鼎查此時的面孔似顯得可親可愛。道光帝諭旨中的懇切言辭,又使他感到臣子的責任感。他決計努力挽回清朝的「權益」,在折衝中施展身手,使中英關係在戰後建立在一個結實可靠的基礎上,不留後患。
廣州等五港口英商或常川居住,或不時來往,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遊行,更不可遠入內地貿易,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準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凡系水手及船上人等,俟管事官與地方官先行立定禁約之後,方准上岸。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遊者,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重點為引者所標)
二、英國可在通商口岸派駐官員,並與中國官員直接接觸(條約第二、十一款中實現)。
親手擬就南京條約完全明悉條約內容的英方,為其利益,在踐踏條約時也毫無顧忌。這不僅表現在制定權上,而且表現在公布權上,儘管他們又用南京條約處處卡鉗清方。
這段話的意思不太清楚,主要是「秉公議定」一語,後人亦有將此誤解為協定關稅的依據。其實不然。九九藏書查該約英文本,此款文句為:
由此,在「約束」僑民的幌子下,各通商口岸成為英艦自由往來的碼頭。後來的事實說明,英艦並未被其外交官用以「約束」本國僑民和水手,反成為手中隨時向清朝施加壓力的工具。又由於這一規定,在此後的中外戰爭中,各通商口岸成為清朝無法設防的城市。
用本國軍艦來「管束」在他國的僑民,理由實屬荒謬,但一心希望英官「管束」英民的耆英看來,這一說法又成為合情合理的方法。於是,中英虎門條約第10款規定:
九、條約用中、英文書寫;文義解釋以英方為主(前一項在執行中照辦,后一項因清方官員不懂英文且條約中文本由英方擬定,已無以英文解釋為主之必要,故在條約中未載明)。
二、另訂條約。璞鼎查在照會結尾提出:
民「夷」相安,即中外在各通商口岸相安共處,這確實是一種良好的願望。但如何讓宗教信仰、價值觀念、行為準則截然不同的人們相安共處,又是清朝官員難以琢磨之事。由於不懂國際慣例,在許多事務上他們似乎聽任英方的擺布。儘管談判涉及的範圍極其寬泛,但從清方主要談判代表黃恩彤的回憶錄來看,只有兩件事引起其重視而留下記載:一是廢除行商,這在南京條約中已有規定,然行商的取消,意味著作為廣東官員大宗收入陋規的頓減,由此引起的震蕩不亞於今日機關發不出工資。二是關稅稅率,清方自以為計的對策是大宗貨物加增,冷僻貨物議減,以保證國家充裕。看不出他們對英方暗中擬定的「值百抽五」原則(已是當時世界上最低稅率)有何感受。至於英方提出的花樣百出的條文,病入膏肓心力憔悴的首席代表伊裡布既不明白,也不想弄明白,曾向黃恩彤密授機宜:
綜合中英虎門條約及其附件,我們可以認定,清朝至少喪失了四項重大權益:
在璞鼎查的復照中,有兩點須特別注意。
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准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
四、兩國官員平等交往,即條約第十一款(巴麥尊條約草案無此內容,但訓令中有此精神)。
今本公使以已當兩國中人之委,詳論出口入口內地之餉稅,毫無偏性,乃拊心言明其所念矣:稅之太重者,則走漏之弊,稅之太輕者,則以為不足算,均所不悅。乃除所須以資用之外,有盈溢歸帑之數,系所心愿。本公使只俟貴大臣等,由內閣奉諭,以便宜行辦,則圖一晤為面敘各情。本公使又在粵東或他處,若更為便與貴大臣商議,以致此要之案有著也。(重點為引者所標)
南京條約的中、英文本都是由英方擬定的,包括了巴麥尊訓令中全部要求。我在第三章曾提到巴麥尊頒下的對華條約草案,不妨將之與南京條約相對照:
璞鼎查在此巧作「毫無偏性」的「中人」狀,引誘耆英商談清朝可以自行決定的關稅問題。因為南京條約規定,該條約批准且付清第一筆賠款,英軍須退出長江,璞鼎查深知此類談判不會速戰速決,提議談判地點在廣東。又為使此談判具有法律效用,提醒耆英,談判代表應是「由內閣奉諭」有「便宜行事」之權的欽差大臣。
在「天朝」中,耆英絕不是愚笨拙劣的人士,但在中英交涉中表現出來的顢頇,使人感到,他已邁入陷阱卻自以為走向光明。
伊裡布此時由四品卿乍浦副都統一躍為欽差大臣、廣州將軍。10月21日奉旨后,由浙、贛南下,於1843年1月19日到達廣州。他是鴉片戰爭中獲罪官員開復重用的第一人。
一是璞鼎查得知耆英改放兩江,恐廣東談判不能如其心愿,便提出異議,經一番解釋后,方認可了伊裡布的談判資格。
這就是說,耆英準備先簽訂條約,再進呈條約文本,而且是僅供「御覽」。
從伊裡布離開南京,至耆英簽訂新約,共有將近一年的時間。但我在檔案中找不到伊、耆就新約的具體內容向道光帝請旨的奏摺。我不知伊、耆為何如此獨行專斷,也不知他們如此行事是否合乎清朝的規矩。但是,可以肯定地說,伊、耆此時不再享有「便宜行事」的權力。
我在檔案館最初看到此折時,如墜雲霧之中。「御寶」指加蓋國璽之事,「按照尺寸,備有黃紙」當為按照條約簽字文本的尺寸準備加蓋國璽的黃紙,「冠列首頁」指加蓋國璽的黃紙列入條約簽字文本首頁。有跡象表明,南京條約的簽字文本並未進呈朝廷,耆英只送了抄件,因而這一切似不難理解。但是,耆英讓英方「詳細寫明」的「應行添注之處」(即條約簽訂后雙方的協議)又該寫在何處?而「應行添注」的內容與「黃紙」「御寶」又有何關係呢?
二是台灣奉旨殺英俘事件,鬧得幾至決裂,結果清方派大員調查,將台灣軍政官員逮問解京,才算平息。
狡詰異常的璞鼎查,卻從交涉本身看出read.99csw.com此中的機會,復照中稱:
在具體數額前空了一格。此即後來作為南京條約附件的「過境稅聲明」的由來。
三、割讓島嶼(條約第三款中實現)。
璞鼎查對耆英的提議不免喜出望外,復照中大為讚揚,「足表貴大臣求免爭端之實心矣」。並具體提議:
前引耆英照會第8項,白白將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拱手相送。究其原因,自然是中英司法糾紛一直是雙方長期爭執的難點,是可能引起釁端的禍患。耆英打算讓英官管束英民來避免糾紛,殊不知後來事與願違,領事裁判權恰是19世紀西方列強製造釁端的主要借口之一。
「天朝」稀里糊塗地接受了一項新的條約,自己在脖子上套上一道繩索。
此外尚有應行籌議事宜,著耆英等通盤酌核,悉心妥商,切勿稍留罅隙,致茲後患。
由此看來,耆英奏摺中「所議各條均關緊要,一經頒給御寶,轉難更易」一語,應當理解為,一旦英方獲得南京條約蓋璽的批准文本,就可能使對條約內容有所「更易」的「所議各條」(即已商定的八條協議和即將開始的廣東談判)「轉難」。老奸巨猾的璞鼎查又不知施展了何種手段,使得本應英方謀取的新約,成為耆英亟欲獵取之物:只有英方「詳細寫明」「添注之處」后,方可獲得「冠列首頁」的「黃紙」。
二、對英人的司法審判權 早在鴉片戰爭前,對華商務總監督義律即以中英法理不同為由,拒絕將被控殺人罪的英人,交予中國司法當局審判。巴麥尊訓令提出,條約內應有英國自行設立法庭獨立審判英人的規定,但又指示,若清政府同意割讓海島,條約內可不提此要求。由此,南京條約對此並無任何規定。
大皇帝恩准他國,均赴粵東外之四港口一例貿易,系英國所願,毫無靳惜。
這裏講的是他的風度,非為評價其智慧,況且英方對談判對手的欣賞,亦有其利益角度,有時也可以反過來理解。
此時在璞鼎查的面前,已不再有叢山峻岭,僅剩下兩宗遺案需要處理:
從某種意義上講,耆英的提議也並非全是獨創。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拉丁文本第2條,滿文本第4條,俄文本第6條)、1727年恰克圖界約(第10條)、1768年修改恰克圖界約第10條、1792年恰克圖市約(第5條)都有兩國民人由其本國官員定罪懲處的規定。但中俄之間的情況與中英大不相同,當時中俄間司法實踐主要針對兩國的逃人、逃犯和越境作案的罪犯,從某些方面來看,有些類似今日世界通行的罪犯引渡條約。而耆英的做法完全破壞了中俄條約中的合理因素。他沒有要求對在英及其殖民地(如香港)被控華人的司法審判權,僅要求將逃往香港及英船的中國罪犯,交還清方審理,這就完全不對等了。
從10月2日起,英軍由南京逐步退出長江,入海南下廣東。為此而鬆了一口氣的耆英,於10月13日一下子上了五道奏摺和兩份夾片。明明是他未經請旨擅允英方廣東談判的提議,他卻援引5個月前道光帝命其由杭州南下廣州的諭旨,要求批准他攜帶欽差大臣關防,前往廣州將軍本任,繼續與英方「申明要約」,妥辦「五處馬頭通商事宜」。在這一大堆折片中,有一道奏摺頗有意思,透露出耆英對未來條約程式的設想:
熟悉道光帝脾氣的人都知道,他在戰爭期間積鬱的怒氣,戰後必有一次大的宣洩。果然,他收到耆英奏摺,得知英軍已退出長江,便首先向兩江總督牛鑒開刀,下令革職拿京,罪名是對長江防禦未儘早部署。
五、廢除行商制度,並賠償商欠(條約第五款中實現)。
南京條約簽字時,巴麥尊因政府更迭而去職,他看到條約后在私函中稱為「滿意的結果」。新任外交大臣阿伯丁伯爵(LordAberdeen)一直強調巴麥尊先前的訓令仍舊有效,收到條約后,在訓令中表示對璞鼎查的工作「深為讚許」,並「完全認可」。
俟貴大臣、都統、部堂抵粵后,再行詳晰會議,善定章程,將來附立和約,以申永好,而定通商。
三、片面最惠國待遇 巴麥尊訓令中曾提到片面最惠國待遇,但又指示,若清朝同意割讓海島,條約內可不提此要求。1840年義律與琦善談判時,也提出過類似的要求。南京條約的簽訂,使英國獲得了遠勝於他國的權益,因而該約對此並無規定。https://read•99csw•com
黃恩彤年約三十七八(實際為41歲),是中國最重要的將要起來的政治家之一。他的舉動言談是一個十足的紳士。即在英國,我還不記得曾經遇到這樣舉止優雅,恭而有禮,文質彬彬的君子。他同外人接觸,不卑不亢,恰如其分,和其他中國人,頗不相同。
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各貨船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
耆英7月24白奏摺中,附有一片,謂:
而耆英9月20日的奏摺又大體載明八條協議的內容,其中包括道光帝特別看重的今後商欠不由官還等項。在該折的最後,耆英又稱:
黃恩彤是個聰明人,悟性很強,但他的個人經歷和知識結構,決定其對國際法則的無知,因而不可能是羅伯聃、馬儒翰的對手。怎能指望他保住中國的權益?
曾為戶部堂官深知其中吏員刁難利害的耆英,為使海關則例能在部議中順利通過,不惜先造成事實再送條約文本,這在實際上剝奪了部議駁詰之權。道光帝硃批:「所辦可嘉」,「深得大臣之體。」
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在虎門簽訂了「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約」,又稱虎門條約。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也作為該約的附件正式成立。12天後,10月20日,耆英才將條約文本附奏進呈。11月7日,道光帝收到條約令軍機大臣議復。11月15日,道光帝據穆彰阿等人的核議,同意「照所議辦理」,但又指出香港通市一節「不免有逾越之弊」,責令耆英「再行悉心妥議具奏」。此時,耆英已完成廣東談判,正返回其南京兩江總督任所,行至廣東曲江,收到該諭旨,急忙上奏辯解。道光帝只能不了了之。
可以說,璞鼎查超額完成了英國政府交予的任務。
璞鼎查在照會中設置了兩個陷阱。他的兩項提議即「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和「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約」(虎門條約)之由來!
七、賠款分年交付,未付部分以年利百分之五計息(條約第七款中實現)。
(9月17日)至院見石琴(黃恩彤,字石琴)書雲:夷約十三條(指南京條約),又有十一條。
7月12日,耆英上了一折兩片,向道光帝報告香港談判的大體情況,聲稱已與英方達成海關稅則,並據伊裡布先前作出的承諾,同意英方於7月27日(夏曆七月初一日)按新定章程「貿易輸稅」。可是,耆英並沒有隨奏附呈新達成的海關稅則,反而稱:
由此可見,耆英完全同意了璞鼎查另訂新約的要求,並以「無餘頁可添注」為由,否定了道光帝「添注」的指示,也放棄其先前的「貼說」設想。在此片中,耆英還稱:
三是1842年12月7日廣州民「夷」糾紛,民眾火燒英國商館,最後以賠銀子了事。
一、鴉片貿易合法化。巴麥尊訓令中提出了這一問題,但又規定,英國政府「並不作任何要求」,指示璞鼎查利用一切機會和證據,勸說清朝放棄禁煙法令。南京條約簽字前後,璞鼎查進行了一系列的遊說活動。據璞氏後來的報告,耆英曾做出保證,清朝今後將禁煙範圍「局限於本國兵民」,也就是說,不再對英國鴉片販子採取行動。
由此可見,「秉公議定」一語是指清政府在制定新的關稅則例時應秉以「公平」的原則。南京條約的這一條款完全符合巴麥尊的訓令。據此,清政府只需制定一部「公平」的關稅則例即可。其制定權和公布權完全屬於清政府。
一、關稅問題。璞鼎查明明知道耆英照會第十一項交涉違反了南京條約,但他沒有正面拒絕,反偽言哄騙:
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 分。
直譯為現代漢語,當為:
這就將在華英人完全置於中國法律體系之外,置於中國司法審判權之外了。
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不願眼看煮熟的鴨子再飛走,揚言駕艦北上,與兩江總督耆英繼續談判。英方這種指定談判對手的做法,也是他們對清朝官僚集團的一種分析。道光帝聞此,於4月6日授耆英為欽差大臣,前往廣東,「辦理通商餉稅章程」;並對伊裡布賜恤,「追贈太子太保銜」,「任內一切處分悉予開復」,為這位老臣作徹底平反。
(各通商口岸)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
中英南京條約的性質是和約。按照當時的西方和現時的世界所通行的戰爭法慣例,和約一旦簽訂,兩國關係即由戰爭狀態轉入和平狀態,此後戰勝國不得再向戰敗國提出有關戰爭賠償的要求,提出的其他要求也必須符合和約的文字和精神。換言之,此後清朝完全可以依據南京條約的文字和精神,拒絕英方沒有和約依據的要求。可是,這些道理,在「天朝」裏面,又有誰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