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偵探小說的定義與類別
在其他篇目《兩種比較論》及《英美偵探小說評論界的現狀》中提到的雅克·巴爾贊及瑪麗·麥卡錫,還有日本的坂口安吾等人,認為偵探小說是作者與讀者之間的解謎競賽,他們對於無法滿足該條件的作品不感興趣,或認為那並非純粹的偵探小說。從這個角度來看,說這話的作家們定義了狹義偵探小說。
此外,雖然不能一概而論,但這種類型的作品與其談詭計的獨創性,不如說是情節構成出類拔萃。雖然克勞夫茲也有獨創的詭計,但弗萊徹等人的風格,主要還是以情節的曲折妙味引人入勝。從這一點,我認為偵探小說可以大致分為詭計型與情節型兩類。詭計型的鼻祖是愛倫·坡,但情節型的作家則承襲了狄更斯、韋爾斯·柯林斯、A.K.格林等作家的系譜。切斯特頓的風格幾乎都是詭計型的,柯南·道爾的作品有一半以上屬於情節型。柯南·道爾作品大部分都有過往的因緣際會造成的犯罪動機,這也是情節型使然。詭計型最符合解謎小說的條件,但難以避免魔術性格帶來的不自然以及稚氣;而情節型則少有不自然,也符合成年讀者的愛好,但缺少了解謎的邏輯樂趣。
(1)首先必須有一個貫穿小說全體的秘密,這個秘密可以是罪犯的身份,也可以是犯罪手法,或是犯罪動機。歐美近年來出現了許多挖掘「動機」的偵探小說,甚至還更進一步,有些作者嘗試探尋「被害者」的小說。這些都是有關犯罪的秘密,但即使秘密與犯罪沒有絲毫關係,當然也無妨。原則上只要有謎團就行了。
第三,倒敘偵探小說。
(2)偵探方法不能使用超能力。(例如神諭、讀心術。)
(14)犯罪手段與偵探方法都必須合理、科學。不得使用幻想科學製造出來的非現實武器。
(6)不可以靠偶然的發現或偵探的直覺破案。
(3)秘密越難解越好。因為越是看起來不可能的秘密,被巧妙解開時,也就越令人拍案叫絕。構成偵探小說樂趣的三個條件,我認為是出發點的不可思議、過程的懸疑以及結局的意外這三點。這三點缺少任何一項,以謎團小說來看,都難以令人滿意。可是即便是世界十大傑出偵探小說,完全具備這三項條件的作品也不到一半。這表示寫出同時滿足這三項條件又是一部優秀的小說,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第一項謎團的難解性,我命名為「不可能趣味」。過往的作家中,愛倫·坡與切斯特頓作品的不可能趣味最為濃厚,而專門追求該種趣味風格的作家群,就被稱為不可能犯罪派(Impossible crime school),現在該派的代表人物為約翰·狄克森·卡爾,美國的克萊頓·勞森、H.H.賀姆斯等人,也是更勝卡爾的不可能派。但不可能趣味一旦走了極端,往往會顯得不自然,因此厭惡不自然的讀者就不再青睞它了。卡爾等人的作品也不能說不存在這種問題。
以愛倫·坡的《莫格街謀殺案》、《失竊的信》為始,柯南·道爾、弗里曼、克里斯蒂、范達因、奎因、卡爾等人是一脈相承的該類主流。這一派在作品中先全部呈現足以解謎的眾多線索,以此為基礎進行推理,讀者能享受到
https://read.99csw.com與作中偵探競賽解謎的樂趣(至少閱讀過程中讀者就是這種感受),此為一大特徵。因此作者一方的公平性受到嚴格要求,即使不像奎因那樣明確,拋出挑戰信,讀者也感受得到來自作者的挑戰,從這裏獲得其他類型的文學無法體驗到的魅力。大力強調作者與讀者之間的競賽遊戲的作家,美國有范達因,英國則有諾克斯。范達因在《美國雜誌》一九二八年九月號發表了《偵探小說二十條》(Twenty Rules For Writing Detective Stories)。當年曾經翻譯刊登在《新青年》上面,但該期雜誌現已無處尋得,這裏僅略記下守則之大意。
(D)進一步簡化后可以分成兩大類:天才偵探,從愛倫·坡、柯南·道爾到范達因、卡爾的偵探;普通人偵探,弗萊徹、克勞夫茲等筆下的偵探。(請參考「從兩種角度來看」項。)
距今十五年前,我在昭和十年十一月號的《檔案》雜誌上寫過一篇關於偵探小說定義與類別的文章,那篇舊稿也收錄在戰後出版的《隨筆偵探小說》中,而我將重新梳理現在的想法,成文後刊登於此。無論西方或日本,戰後都頻頻掀起關於偵探小說本質的論戰,因此在這裏我想明確地說出自己的看法,也不算什麼浪費時間的事情。
(5)不能以偶然的發現或罪犯的坦白破案。
(1)罪犯必須是在小說一開始就出場的人物。此外,罪犯不可以是讀者根本不會懷疑的人物。(例如罪犯就是小說的記述者。)
(3)不可以使用密道或密室。
(A)依作品的長度與特性,分成長篇(novel),中篇(novelette),短篇(story),極短篇(short-short)等。
(3)作品中不能大量添加愛情要素。
(4)不可以使用科學上未發現的毒藥,或需要非常複雜的科學原理解說的毒藥。
(20)避免以下的老套手法:(a)以煙蒂為線索;(b)用催眠術的方法誘使罪犯坦白;(c)偽造指紋;(d)用替身製造不在場證明;(e)因為狗沒有叫,所以罪犯是該戶人家熟識的人物的推理;(f)利用雙胞胎或容貌酷似的親人當替身的詭計;(g)利用針筒在飲料中注入麻|醉|葯;(h)密室殺人中,在警官闖入之後才予以殺害的詭計(兇手就是發現者);(i)利用語言反應進行的心理測驗;(j)使用暗號。
(13)應該避免秘密組織等有多名罪犯的案件。
在這類非競賽偵探小說中,有號召力的風格大致可分為兩類。其一是用來推理的資料(線索),尤其是足以鎖定罪犯的重大線索,作者一直到小說中途都不提示給讀者,直到結尾處才提出,接著就破案了,這使得讀者沒有餘裕享受挑戰的樂趣;又或者因為故意將偵探塑造成普通人,讓讀者經常誤解了線索,令讀者無法信任作品提出的線索是正確的,因此享受不到競賽的樂趣;這種類型的偵探小說,幾乎不把「競賽」、「挑戰」、「公平競爭」當一回事。
(7)偵探不可以是罪犯。
(5)不可以讓中國人登場。(或許是因為西方人認為中國人是超自然、非合理的。)
范達因的《二十條》
偵探小說是著眼于主要關於犯罪的難解秘密、以邏輯方式逐漸解明,並在此過程中獲得樂趣的文學。
這類因為作者實力不強而無法成為競賽小說的作品,就算數量再多也不值一提。不過也有實力派作者雖然寫不出讓讀者與之進行競賽的偵探小說,但由於仍符合筆者提出的偵探小說的定義,所以當然不能從偵探小說中剔除。我之所以無法贊同「競賽」專一主義的考察標準,也是因為該風格自偵探小說初始就已存在,其分量甚至佔據了偵探小說總數量的一半。
(6)解決的過程必須是循序漸進的。如果謎團三兩下就解開了,就沒有「偵探」介入的餘地了。從這個層面來看,比斯頓那種只重點著墨意外大逆轉的風格,嚴格說起來並不能算偵探小說。從提出謎團到解決,中間必須有一段適當的時間距離,這樣才能有餘裕體會偵探小說條件之一的懸疑妙味。賽克斯頓·布萊克的作品即使構思巧妙,卻仍讓人覺得美中不足,就是因為這中間的距離太短了。就連奧希茲女男爵的《角落裡的老人》都有這樣的遺憾。換算成日本的四百字稿紙,至少需要五十頁。若少於這個篇幅,就寫不出像樣的偵探小說。我想柯南·道爾的福爾摩斯短篇大概也相當於百頁左右。卡爾的短篇有些更要精短,也會讓人覺得不太滿足。九*九*藏*書
以上是有關偵探小說的類別,就像我在文章開頭寫的,此外還有廣義的偵探小說。我在昭和十年的《檔案》這篇文章中也探討過所謂的「廣義的偵探小說」。可是當時與現在,英美偵探小說界的狀況也大為不同了,因此我重新在最近的《改造》上寫了一篇《比較英美與日本廣義偵探小說》的短文,後來收錄到《兩種比較論》中,前半篇即是。
(11)罪犯不可以是女用、男僕等一開始就被讀者排除出犯罪名單的人物。
(2)原則就如同上述,但是自古以來,可以說幾乎沒有過不探討犯罪的偵探小說,所以將這一點寫進定義,應該比較貼近實際狀況,所以我加進了「主要關於犯罪的」這幾個字。要說偵探小說的趣味大半來自於犯罪本身也不為過。罪犯絞盡腦汁想出來湮滅犯罪痕迹的欺瞞手段,會被扮演偵探角色的人物透過證據,以邏輯推敲的方式一一揭發;不過罪犯的身份通常會被隱藏到小說的最後,因此作者無法直接描寫罪犯的性格及心理。但隨著偵探一步步抽絲剝繭,罪犯逐漸陷入焦慮之中,在恐懼中顫抖,或自暴自棄地負隅頑抗,可以從字裡行間直觀地感受到這種心理的作品,是上乘之作。作者間接地描寫犯罪者的行動與心理,但正因為是間接,有時候比正面的直接描寫更要打動人心。
(4)偵探不可以是罪犯。
(7)解開秘密的過程樂趣,必須是全篇的主軸,得時刻牢記偵探小說是以解謎樂趣為目的的文學。例如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卡拉馬佐夫兄弟》(The Brothers Karamazov)將殺人犯的秘密隱藏到最後,從這個定義來說很像偵探小說;但這部作品的重點並不在解開犯罪的秘密,而在其他部分。因此從這個意義來說,《卡拉馬佐夫兄弟》並非偵探小說。反過來說,舉個近年的例子,法蘭西斯·艾爾斯的《殺意》(Malice Aforethought)從正面描寫殺人心理這一點雖然接近一般小說,但兇手的計劃中有詭計、也有周全詭計被偵探以推理一一識破的部分,這才是作品的重點所在。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說它屬於下一個類別項目中所提到的「倒敘偵探小說」也可以。(關於《殺意》的內容,詳見「倒敘偵探小說」項。)
(C)根據偵探的解謎方法。分成邏輯天才偵探,愛倫·坡、柯南·道爾、范達因等人的正統派偵探;直覺偵探,切斯特頓、貝利等筆下的偵探絕非沒有邏輯,而是省略了通過每一個證據來論證的過程;科學偵探,弗里曼的桑代克博士、阿瑟·里夫的肯尼迪教授;寫實度高的偵探,弗萊徹、克勞夫茲等人筆下令人感覺實際存在於現實世界中的偵探,和超人偵探完全相反。(據弗朗索瓦·福斯卡〈Francois Fosca〉《偵探小說的歷史與技巧》〈Histoire et Technique du Roman Policier〉的分類予以增補。)
(4)秘密必須在小說結束之前清楚地被揭示出來。破案的可以是警察,也可以是業餘偵探,即使不設計這類職業偵探的角色也完全無妨。無論解謎的人是誰,只要謎團解開就行了,當然也有未完全解決謎團的偵探小說。比如我的作品《陰獸》,直到最後都還留著部分疑點,但是這樣的處理方法,招來了對偵探小說讀九-九-藏-書者不敬的批評。人生是無法條理分明的,但偵探小說若是不條理分明,就會減損謎團的趣味。
缺少推理元素的心理懸疑作品、非倒敘偵探小說的單純犯罪小說,它們雖然不歸入偵探小說類,但在英美以「Mystery」一以概之,視為廣義的偵探小說。日本也將空想科學小說、怪奇小說、異境探險小說等包含在廣義的偵探小說里。這裏談論的不是這類廣義的作品,而是純粹偵探小說的類別。
這相當於昭和十年我發表于雜誌《檔案》的《偵探小說的四種形式》中的第四種形式。當時還沒出現艾爾斯等人的長篇倒敘偵探小說,只有弗里曼的中篇集《歌唱的白骨》而已。而我也寫過屬於這種類型的《心理測驗》,因此我想將它獨立成偵探小說的一種形式。儘管這類作品不多,仍為它設立了第四種形式。不過現在西方也有「倒敘偵探小說」,還受到熱烈的討論,成為偵探小說的一種流派,所以我毫不客氣地將它獨立成一個類別。關於這一點,我會在「倒敘偵探小說」以及「同再說」中詳細討論,請參考。
這裡有許多分類方法,不過將我目前想到的列舉出來,就有:
(1)所有的線索都必須全數公開給讀者。
(10)罪犯必須是從一開始就出場的重要人物之一。
(12)即使發生好幾宗命案,罪犯最好也只有一個。
(9)主角偵探一個人即可。否則讀者等於是跟一支接力隊伍賽跑(讀者只有一個人),會感到不公平。
(10)除非事先告知讀者有雙胞胎,或變裝的人有當過演員的經歷,否則不可以使用雙胞胎或變裝等兩人一角的詭計。
第一,競賽型偵探小說。
非競賽偵探小說的另一種類型,是切斯特頓、梅爾維爾·戴維森·卜斯特、貝利等人的風格。他們雖然並非不提示線索,但不會一一詳細地分析線索,而是跳躍式地作出結論。這也是英美評論家筆下所謂的「直覺偵探」,但說是直覺,也絕非不合邏輯。像切斯特頓的作品,在「邏輯遊戲」的樂趣營造上,無人能出其右。對於這種類型的偵探小說,讀者必須放棄競賽。儘管如此,布朗神父的故事還是能讓人感受到屬於偵探小說精髓的樂趣,由此可以知道「競賽」絕非偵探小說的必要條件。
(7)最好是殺人命案。命案以外的小犯罪,沒有吸引讀者閱讀長篇的張力。
這兩類「戒律」可以說是偵探小說的初級語法,但仍有許多高明的作家在忽視語法的同時仍舊創作出了出色的作品,而現在也進入超越戒律的時代了。不過一九二八年前後正值英美謎團小說發展的巔峰,出現了這樣的戒律,真是十分有意思的事情。
(E)塞耶斯在《偵探、怪奇、恐怖小說集》第一卷的作品排序中採用了另一種分類。純粹聳動的偵探小說,這類作品也可稱其為「不公平」的偵探作品,謎團解開了,卻故意隱瞞了不讓讀者知道的線索;純分析的偵探小說,愛倫·坡的《瑪麗·羅熱疑案》。上述兩種的混合型,指柯南·道爾之後的全部正統派偵探小說。我在昭和十年的《檔案》中寫到的《偵探小說的四種形式》中,受到塞耶斯這種分類的影響,將除了《瑪麗·羅熱疑案》以外幾乎沒有實例的「純粹分析的偵探小說」擺在四種形式的第一項,現在想想,將這種缺少實例的分類擺在第一項似乎有欠妥當,因此予以省略,只留下其餘三種形式,並嘗試以下分類。
(9)扮演「華生」的角色應該將自己的想法盡數呈現給讀者。此外,華生角色最好是智力略遜於一般讀者的遲鈍人物。
這是十五年前我給偵探小說下的定義,新添上了「主要關於犯罪的」這幾個字,其他的沒有改動。依循前例,接下來我將一一解釋。下面的解說文字是我新撰寫的。
諾克斯的《推理十誡》
(19)動機應該是私人恩怨,國際間諜或政治犯罪屬於其他類型的小說。
B、偵探小說的類別
(6)一定要有擔任偵探角色的人物出場,由此人推理破案。
(15)作品在點出罪犯后,必須讓讀者在回讀時,能九_九_藏_書有「原來這裏清楚地寫出了線索,如果我也和作品中的偵探同樣細心,就可以找出罪犯了」的感覺。
(收錄于《幻影城》)
(2)作品中除了罪犯的詭計以外,作者不得使計誘導讀者。
(8)「難解的秘密以邏輯方式逐漸解明,並在此過程中獲得樂趣」這樣的定義,也深具以數學為首的一切科學研究的樂趣。不過,即使在它前面加上「關於犯罪」的文字,也無法將之與法醫學和鑒定實務的趣味區別開來,因此必須在最後加上「文學」這兩個字,這是個必要條件,是偵探小說區別於別類學科而歸入文學的重要條件。無論秘密被隱藏得如何天衣無縫、解謎手法如何出神入化,若不具備文學性,價值也會減半,必須留意這一點。同樣,無論其文學技巧如何高超,若無法滿足上述的謎團文學獨特的條件,價值也一樣會減半。從這個角度來看,偵探小說猶如科學與藝術的混血兒,在文學上佔據了極為特殊的位置。不能只將小說大致分為純文學與大眾文學兩類,再把偵探小說歸類於後者。因為偵探小說不適用那種區分,它是獨立自主、自成一體的。因此,我認為偵探小說的作品中有屬於純文學範疇的,也有可歸入大眾文學範圍的,這種區分才是客觀的。
(5)必須以邏輯解開秘密。可以是科學的邏輯,也可以是常識的邏輯,總之必須依循某種邏輯。偵探小說會被稱為合理主義的文學,就是因為這一點。英美評論家有時會稱切斯特頓、H.C.貝利等人筆下的主角是直覺偵探,他們的推理雖然跳躍,但也只是省略了邏輯說明,並非純粹的直覺。此外,美國的冷硬派作品的風格,雖然「行動」方面的交代詳盡而缺乏了些邏輯,但由於包含了一些解謎邏輯,因此也可以說冷硬派也符合偵探小說的條件。中國的公案和日本江戶時代的審判小說中,經常出現靠神諭、夢境分析、占卜等方式找出真兇的情節,這種非邏輯的偵探方法不能出現在近代的偵探小說中。就像先前說到的,解決方法越是意外,結果就越精彩。要讓人感覺一切順理成章,又極度意外,實際上是非常困難的;但能克服這種困難,就會成為偵探小說的精彩之處。
即便是競賽派偵探小說,也並非完全恪守范達因及諾克斯的戒律,一般都只止步于給讀者一種能公平競爭的感受。但光是要營造出這種感覺就相當困難,所以大部分偵探小說都更為通俗,面貌更為親切,完全察覺不出相互競爭。前文的戒律,也算是對這類通俗草率的作品的抗議。
(B)依風格分類,正統派,柯南·道爾、克里斯蒂、范達因一類;浪漫派,《特倫特最後一案》、《紅髮的雷德梅因家族》等融入許多愛情元素的作品;寫實派,弗萊徹、克勞夫茲等以彷彿實際存在的普通人偵探為主角,自然輔展開解謎過程的作品。幽默派,過去有馬克·吐溫,最近有克雷格·萊斯。(根據湯姆遜〈H.Douglas Thomson〉《偵探作家論》〈Masters of Mystery : A Study of the Detective Story〉的分類予以增補。)
這一類的代表作家應屬弗萊徹與克勞夫茲。相對於競賽派大都是天才的偵探,這類非競賽派的偵探都是平常人。克勞夫茲等人優秀作品中的偵探都是「腳踏實地的偵探」,都是十分努力的偵探,破案過程中一步一個腳印,容易讓人生出現實中的偵探就該是這種面貌的親切感。因為這個特點,有時候會被稱為寫實主義的偵探小說,但這種寫實只限於偵探一方,罪犯多半準備了非常出人意料的魔術式詭計。我認為克勞夫茲的魅力在於描寫罪犯時的非寫實性。
(18)不可以用過失致死或自殺的方式,否則會讓讀者失望。
當時是英美偵探小說的「黃金時期」(海格拉夫《為了娛樂而殺人:偵探小說及其時代》中的用語)。一九二零年代初,有菲爾伯茨的《紅髮的雷德梅因家族》、《黑暗之聲》、A.A.米爾恩的《紅屋之謎》(The Red House Mystery)、中期有梅森的《箭屋》(The House of the Arrow)、諾克斯的《陸橋謀殺案》、菲利普·麥克唐納的《銼刀》、克里斯蒂的《羅傑疑案》(The Murder of Roger Ackroyd);末期有F.N.哈特女士的《貝拉米審判》(The Bellamy Trial)、約翰·羅德的《普里德街謀殺案》(The Murders in Praed Street)、安東尼·伯克萊的《毒巧克力命案》、克里斯托弗·布希的《完美謀殺》(The Perfect Murder Case)、范達因的《格林家殺人事件》(The Greene Murder Case)、《主教謀殺案》(The Bishop Murder Case)、奎因的《羅馬帽子之謎》(The Roman Hat Mystery)等傑作輩出;進入一九三零年代,有奎因的《荷蘭鞋子之謎》(The Dutch shoe Mystery)等作品、卡爾的《瘋狂帽商之謎》(The Mad Hatter Mystery)、《瘟疫庄謀殺案》(The Plague Court Murders)等作品、埃勒里·奎因的《X的悲劇》(The Tragedy X)、《Y的悲劇》(The Tragedy of Y)、《Z的悲劇》(TheTragedy of Z)等,從一九一五年到一九三五年約二十年之間,是本格長篇的黃金時期,當時的推理文壇稱得上是百花齊放。這段全盛期,前文的兩種「戒律」同時在大西洋兩岸出現,真是耐人尋味。例如奎因就將這種競賽主義納入初期作品,在接近小說尾聲的地方,插入給讀者的挑戰信。九*九*藏*書
(16)氛圍與出場人物的性格描述,僅止於不妨礙推理樂趣的程度。偵探小說中不可添加無關的閑話。
(8)不可以靠讀者不知道的線索破案。
接著在英國,《一九二八年度傑出偵探小說集》(The Best of Detective Stories of the Year 1928)的序文里,編者羅納德·諾克斯發表了《偵探小說十誡》(Knox's Ten Commandments)。它被翻譯刊登在日文版的《陸橋謀殺案》(柳香書院)的卷首,這裏僅摘記大意。
A、偵探小說的定義
(8)不可以使用通靈、讀心術、水晶球、自動書記等迷信或神諭來破案。
第二,非競賽偵探小說。
(17)避免以熟悉犯罪的慣犯為主人公,罪犯應該是意外人物,誰也想不到這個人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