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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論政治經濟學體系 第五章 獎勵金

第四篇 論政治經濟學體系

第五章 獎勵金

我們應當明確的是,可以發給獎勵金的商業部門,應當是那些長期經營兩國之間的貿易並且經常虧損的部門。但實際上,就算沒有獎勵金來補償損失,出於自身利益考慮,這些部門也會改變自身的資本用途,轉入其他可以獲利的行業。因此,可以看出,獎勵金制度,和重商主義提出的其他措施一樣,只不過是使本國產業的發展違背了正常規律,並且使其發展狀態更加不利而已。
我對上述第一點理由的回應如下:獎勵金開闢了國外市場,必然會損失國內市場。依靠獎勵金才能出口的穀物,在不能出口時便留在了國內市場,雖然增加了消費,卻使穀物價格下降了。與其他出口獎勵金一樣,穀物獎勵金也從老百姓身上徵收了兩種不同的稅:一是為獎勵金的負擔而向人們征的稅;二是國內市場產品價格的提高而產生的稅,這是人們在購買穀物時無形支付的。就穀物來說,第二種稅要比第一種繁重得多。我們按年平均價格假定,每出口一夸脫小麥要支付五先令獎勵金,並且,較之無獎勵金時,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價格每蒲式耳高出六便士(每夸脫高出四先令)。那麼,人們不僅要負擔出口獎勵金中的每夸脫五先令,而且在每消費一夸脫小麥時要多支付四先令。按照前述那位作家的理論——穀物的出口量與國內消費量的比例是一比三十一,那麼,當人們對第一種稅的納稅是五先令時,對第二種稅的納稅便是六鎊四先令了。將這樣沉重的賦稅加在生活必需品上,導致的結果是不僅減少了貧苦人民的生活必需品,而且還會使工資按照生活必需品價格的提高而提高。在第一種情況下,人民生活必需品不斷減少,他們養育子女的能力必然會降低,從而阻礙國內人口的增長;在第二種情況下,工資的提高使僱主無力僱用更多的員工,必然會影響國內產業的發展。這樣一來,獎勵金制度,一方面使國外市場和國內市場的比例不斷擴大;另一方面,由於它阻礙了國內人口和產業的發展,從而阻礙了國內穀物市場的發展,最後也將影響國外穀物市場的擴大。這樣來看,實質上,獎勵金制度並沒有擴大穀物的市場和消費量,反而是減少了穀物的市場和消費量。
該法令又規定:「在穀物價格最低的情況下,如果把進口的穀物存放在貨棧,並用國王和進口商人兩個人的鎖鎖住,那麼就可以對進口又再出口的穀物免稅。」不過,享有這種自由的,只有英國二十五個主要海港。其他大部分海港,可能連這樣的貨棧都沒有。
查理二世二十二年第十三號法令規定:「在國內市場上,當每夸脫小麥價格低於五十三先令四便士時,每夸脫進口小麥須納稅十六先令;當每夸脫小麥價格低於四鎊時,每夸脫進口小麥須納稅八先令。」前一價格,上個世紀以前小麥非常不足的時候出現過;而後一價格,據我所知從沒有出現過。其實,根據這個法令的規定,當小麥價格未漲到前一價格之前,繳納的重稅實際上就相當於禁止其進口;而在小麥價格未漲到后一價格之前,也要繳納這麼重的稅。
在歉收的年月里,底層人民會憎恨穀物商人,因為他們常常會認為是穀物商人的貪婪造成了他們的貧苦。這時候大家也許會認為,穀物商人不但賺不到錢,還會有破產的危險,因為人們可能會用暴力掠奪他的倉庫。但實際上,穀物價格昂貴的歉收年,卻正是穀物商人獲得大利益的時候。一般來說,他會和一些農民訂立合同,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間按照一定的價格提供一定的穀物。這裏的合同價格一般是根據適中合理的價格如平均價格來制定的。例如,上次歉收年份以前,每夸脫小麥的平均價格是二十八先令;其他各種穀物的合同價格也以這個為準。因此,在歉收年份里,穀物商人以平均價格購進穀物,再以高得多的價格售出大部分的穀物。從中,穀物商人就獲得了一種超額利潤。然而,由於商品的易腐性和價格的隨意變動,這種超額利潤只是補償了他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而已,從而使他的行業與其他行業處在平等的地位。這一點,從人們由穀物貿易轉向那些其他發財機會多的貿易這一事實,就可以看得出來。由於穀物商人在歉收年份里獲取超額利潤,因而更容易遭到人們的反感。因此,一般來說,有一點品格和財產的人,都不願從事這一行業。由於只有一些下等商人經營這種行業,所以國內市場上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中介,差不多隻有磨坊主、麵包房主、制粉商、麵粉經銷商,以及一些貧困的小販。
可以說,愛德華六世儘可能防止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中介的做法,實際上是在抵制一種對人們有益的貿易。事實上,如果這種貿易是自由進行的,那麼它不僅可以最好地解決糧食不足問題,甚至還可以預防這種災禍。因此,除了農民外,穀物商人的業務是最有利於穀物生產的了。不過,後來的幾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緩和了一些。例如,這些法規先後規定,當每夸脫小麥價格不超過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時,人們可以囤積穀物。最後,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號法令規定,在每夸脫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時,只要不是壟斷者(購買穀物后在三個月內在同一市場售賣的人)囤積穀物或購買穀物以待出售,出售小麥都被認為是合法的。這項法令總算給予了內地穀物商人應有的貿易自由。喬治三世十二年的法令,將先前其他取締囤積和壟斷的法令都予以廢止了,但並沒有解除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設的限制。
上述第二種觀點認為:穀物價格的提高有利於農民,因此會促進穀物的生產。
西班牙、葡萄牙的政策與英國的獎勵金制度一樣,都企圖略微降低本國貴金屬的價值。但產生的結果卻不同,英國成為了歐洲最富有的國家,而西班牙和葡萄牙卻可能是最貧窮的國家。這種結果的差異,可以由以下兩個原因來說明:一、在西班牙出口金銀要納稅,葡萄牙則禁止金銀出口,這些政策的施行是受到嚴格監視的;而且,西班牙和葡萄牙每年都有六百萬鎊以上的金銀進口,因此這兩國所產生的降低金銀價值的作用,比英國實施的穀物條例所產生的作用更直接有效。二、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產業既不自由也不安全,也沒有較好的民政制度,人民沒有一般的自由和安全來抵消那些不良政策的影響。因此就算有非常得當的通商條例,這些條例也會像其他大部分荒謬的條例一樣,使它們目前的貧窮狀態持續下去。
發放獎勵金的結果,使得穀物的價格由三先令六便士提高到四先令,對農民來說,他們還必須向地主繳納與穀物價格提高相應的貨幣地租。但是穀物價格的提高,並沒有使現在四先令的購買力高於以前的三先令六便士;也沒有使農民和地主的生活狀況得到多大的改善。當然,在人們購買外國商品時,穀物價格提高可以使他們得到些許好處;但他們在購買本國產品時,則根本無利可圖。並且,重要的一點是,農民和地主的資本基本上都是用來購買本國產品的。
在一定程度上,查理二世十五年的法令,實際上保留了兩種非常不合理的偏見。
第二種貿易是進口外國穀物供國內消費的貿易。這種貿易明顯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直接供給,因此也是有利於人民大眾的。雖然它會略微降低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但是不會降低穀物的真實價值,也就是說,不會減少穀物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假若進口隨時都是自由的,那麼我國農民和鄉紳每年出售穀物所得的貨幣,應該會比目前要少(目前大部分時間里是禁止進口的)。但他們所得的貨幣,比現在的等額貨幣有更高的價值,可以購買更多的其他物品,僱用更多的勞動。他們的真實財富雖表現為較少的銀量,但價值卻不會比現在少;他們所能耕種的穀物,也不會比現在少。因此,如果穀物的貨幣價格跌落、銀的真實價值上升,其他商品價格略微降低,那麼國內產業將在所有外國市場上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而促進國內產業的發展。但在國內穀物市場範圍內,穀物的貨幣價格仍然會與種植穀物國的一般產業保持一定的比例,或是和與穀物交換的他物的價格或生產人數保持一定的比例。對所有國家來說,國內市場都是穀物最近、最方便、最大和最重要的市場。並且,這個市場會因為穀物貨幣價格下降導致銀的真實價值上升而不斷擴大,因此,與其說穀物貨幣價格下降會阻礙穀物生產,不如說它會促進穀物生產。
若是允許農民像穀物商人一樣自己出售穀物,那麼他的資本將分為農業資本和商業資本兩種。其中,商業資本投入穀倉和乾草場,以備市場不時之需,農業資本則投入土地的耕作。並且他投入後者所得的利潤,不能少於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他投入前者所得的利潤,不能少於商業資本的普通利潤。對於農民或穀物商人來說,實際上用來經營穀物生意的資本,都要有相同的利潤來收回資本的投入,使他們能夠和其他同行處於同等地位上。這樣一來,被迫兼營穀物商業的農民,絕對不會使他的穀物價格低於自由競爭情況下其他任何穀物商人的穀物價格。
至於鄉紳,他們效仿製造業者,認為應當對外國穀物的進口征以重稅(豐收年則是禁止),對本國穀物的出口給予獎勵。他們認為,這樣既可以取得國內市場的壟斷地位,又不致使國內市場過剩。這樣的做法,和製造業者是一樣的。然而穀物和製造品是有著根本差別的。壟斷國內市場或獎勵出口的辦法,與不採取這些辦法時相比,毛織品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出售,因為這些辦法,不但提高了貨品的表面價格,也提高了貨物的真實價值。於是,製造業者不僅表面上增加了財富,其真實財富也增加了,他們可以過上更富裕的生活,僱用更多的勞動力——比無獎勵金時所能僱用的多,消費更多的生活品。然而,將獎勵金制度運用到穀物上,其提高的並不是穀物的真實價值,而僅僅是表面價格。因此,這樣的結果,並不能增加農民或鄉紳的真實財富,也不能使穀物維持和僱用更多的勞動者,自然也不能促進穀物的耕作。
當然,若某製造業確是國防所必需的,那麼依靠他國來供給這種製造品就是非常愚蠢的;如果這種製造業無獎勵便不能在國內維持,那麼就算對其他所有產業進行徵稅來維持它的發展,也是合理的。英國就是根據這個原理對帆布和火藥的製造發放出口獎勵金的。然而,如果對人民大眾徵稅只是以維持個別製造業的發展,那麼,一般來說,這就是不合理的。在經濟繁榮時期,當人們有很多的九九藏書收入,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時,對於個別製造業發放這樣的獎勵金,也許對民眾來說是無所謂的。然而,在經濟普遍困難的時期,若還是繼續這樣浪費,那就是非常錯誤的。
我看整個國家中,就只有一種人能夠從獎勵金制度中獲得實際利益,那就是穀物商人(出口商或進口商)。在豐收年,獎勵金使得穀物出口量大於無獎勵金時的數量;在歉收年,獎勵金使得穀物的進口量大於無獎勵金時的數量。於是,無論豐收還是歉收,穀物商人都能從中獲益,尤其是在歉收年,他們進口的穀物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出售,從而獲得更大的利潤。因此,穀物商人應該是最贊成獎勵金制度的人了。
最後,在蘇格蘭,很多地方的普通人民在一定季節里都將鰽白魚作為主要的食品。若獎勵金可以使國內市場鰽白魚價格下降,那麼對於英國大多數並不富裕的人民來說,也是一種救濟。然而,鰽白魚大船漁業獎勵金並不能產生這樣好的結果,它所導致的是剛好相反的結果,例如:(1)破壞了適合國內市場的小船漁業的發展;(2)每桶兩先令八便士的附加出口獎勵金,使大漁船捕獲的三分之二的鰽白魚出口到了外國。在三四十年之前,即大漁船獎勵金還未設立時,每桶鰽白魚的普通價格為十六先令;在十到十五年之前,小船漁業還沒有衰落殆盡的時候,每桶鰽白魚的普通價格為十七先令到二十先令;而在最近五年裡,每桶鰽白魚的平均價格為二十五先令。這種高價的出現,一方面是由於蘇格蘭沿海各地缺少鰽白魚;另一方面是自從美洲戰爭開始以來,裝鰽白魚的桶(桶價計算在魚價內)的價格漲了近一倍,由原來的約三先令漲到了近六先令。不過,我手中關於過去價格的記載並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一位經驗豐富的老人曾經告訴我,五十多年以前,一桶好的商用鰽白魚的價格一般是一幾尼。我覺得,現在還是可以把它看做是當時的平均價格。但所有的這些記載都表明,大漁船獎勵金並沒有使國內市場上鰽白魚的價格降低。
也許我們的先輩認為,人們從穀物商人那裡購買穀物肯定比從農民那裡購買要貴;因為他們覺得,穀物商人除了要支付給農民穀物成本外,還會獲得超額利潤。因此,他們想要完全抑制這種行業的發展,甚至想要儘可能消除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任何中介。於是,對穀物商或穀物運送者所經營的行業,他們總是多加限制。比如,那時的規定有:如果沒有特許狀證明某人誠實公正,那麼他便不得經營這種行業。而根據愛德華六世的法令,只有經過三個治安推事的同意,才能取得這種特許狀。後來,伊麗莎白的一個法令又加大了這種限制,該法令規定,這種特許狀只能由一年開四次的法庭來頒發。
雖然有關獎勵金制度的法律被人稱頌,人們常說英國的繁榮和進步是這些法律的結果;但實際上它是根本不值得稱頌的,因為是其他的原因促進了英國的繁榮和進步。我們都知道,英國法律保證了所有人都能享有自己勞動的果實。儘管存在上述法律,以及二十條其他不合理的商業條例,但只要有這種法律的保障,英國就能繁榮起來。並且,革命產生的這種保證,與獎勵金的設置基本上是同時的。每個人可以自由且安全地為改善自己的處境作出努力,這就是一個非常強大的力量,就算沒有其他的幫助,單是這種力量就可以克服許多的障礙,從而使社會繁榮富裕。而那些妨害人們行為的不當法律,正是這種障礙之一,因為這些法律多少會妨礙這種努力的自由,或降低這種努力的保障。與歐洲各國相比,英國的產業是很安全的,並且更加自由。雖然在有關獎勵金的法律實施以後,英國步入了最繁榮進步的時期,但我們絕對不能因此而認定英國的繁榮與進步是由於獎勵金制度的實施。就像英國最繁榮進步的時期,也是其舉借國債之後出現的,但舉借國債絕對不是英國繁榮與進步的原因一樣。
這裏應當明確的是,每蒲式耳外國鹽重八十四磅,每蒲式耳英國鹽重五十六磅。
在上述兩種不當政策中,強迫農民兼營穀物貿易的政策相對來說更加有害。因為這項政策不僅阻礙了對社會有利的資本用途的劃分,而且不利於土地的改良與耕作。強迫農民兼營兩業的政策,其實就是強迫他把資本分為兩部分。實際上,當他將自己的所有資本都投入耕作時,他可以一收穫農作物就立即賣給穀物商人,這樣他的資本就可以立刻回到土地上。於是,他又可以購買更多的耕牛、僱用更多的勞動,從而更好地改良和耕作土地。如果強迫他兼營穀物零售業,那麼他便不得不把一大部分資本保留在穀倉和乾草場中。因此,這種政策不僅不能降低穀物價格,反而因減少了穀物生產而提高了穀物價格,最後必然不利於土地的改良。
對於其他三種穀物貿易部門,我就簡單地描述一下。
再次,鰽白漁業經常使用的船隻,一般都是載重二十噸到八十噸的大漁船或甲板船。這種做法或許是向荷蘭人學習的,但實際上卻不太適合蘇格蘭的情況。在荷蘭,鰽白魚大量生存的海域距離陸地很遠,因此從事漁業需要遠海航行,只能使用能夠攜帶充足食物的甲板船。而在蘇格蘭,從事鰽白漁業的主要地區距離陸地很近(赫布里迪茲群島、西部群島、設得蘭群島以及北部海岸與西北部海岸,到處都是海灣,鰽白魚就聚集在這些被稱為海湖的海灣中);並且,鰽白魚回遊期不穩定,因此,對於蘇格蘭來說,小船漁業其實是最適合的了,且漁夫捕完魚后就可立即腌制或食用。只不過,在蘇格蘭,小船漁業是沒有獎勵金的,而大船漁業卻可以得到每噸三十先令的獎勵金。在同樣的情況下,與大船漁業相比,小船的腌魚很難獲得市場。因此,曾經較為繁榮的小船漁業(聽說有不少海員),如今全都衰落了。由於小船漁業沒有得到什麼獎勵金,所以關稅吏和鹽稅官都沒有留下有關記錄。因此,以前的小船漁業究竟達到了怎樣的規模,我現在並不能確定。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促進商品生產方面,生產獎勵金制度比出口獎勵金制度更為有效。此時,人民只須繳納一種稅以支付該獎勵金。生產獎勵金,會降低國內市場商品的價格,因此人們不必繳納上述提到的第二種稅(貨物價格提高而引起的),並且,在某種程度上,人們繳納的第一種稅,似乎也得到了一部分的補償。重商主義的偏見認為,國民財富來源於出口的比較多,來源於生產的比較少;在賺取貨幣方面,出口比生產更受歡迎。因此,生產獎勵金並不會經常發放。另有觀點認為,生產獎勵金比出口獎勵金更容易衍生欺詐。我不知道這種說法是否正確,但眾所周知的是,出口獎勵金在現實中的確引發了許多欺詐行為。然而,商人和製造業者都支持出口獎勵金這一政策的原因在於,他們的貨物不會在國內市場大量過剩——生產獎勵金有時會導致過剩,而出口獎勵金卻使過剩部分運送至國外,從而使國內的剩餘貨物能夠以高價出售。於是,在重商主義的各種政策中,出口獎勵金制度是他們最青睞的一種了。某些行業的經營者,甚至願意自己掏錢來獎勵部分貨物的出口。這種政策實施得很順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增加了國產商品的數量;二是使自己的貨物在國內市場上保持一倍以上的高價出售。然而,如果穀物獎勵金真能降低穀物的貨幣價格,其結果則是迥然不同的。
以前,歐洲企圖靠上述政策來管理農業——農村中最大的行業。然而,農業的管理原則,與城市中最大的行業——製造業的管理原則是完全不同的。在以前的政策下,農民只能接觸到消費者或穀物商人及穀物運送者,因而,他們不但要從事農民的工作,還要從事一些穀物批發商和零售商的工作。相反,在製造業方面,以前的歐洲在許多情況下都禁止製造者自己開店,不允許他們零售自己的商品。上述農業政策的目的,是為了使穀物價格低廉而促進國家的利益,但多數人都不了解這應當如何進行。商業政策的目的,是要促進特定人如店老闆的利益。人們都知道,店老闆會受製造業者的影響而以低價出賣自己的商品,因此,如果允許製造業者從事零售,那麼就會損害這些店老闆的利益。
有人說,穀物平均價格的顯著下降是由獎勵金制度帶來的結果。我曾經說過,在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前六十四年之間,穀物的平均價格會持續跌落。如果真如我所說的,那麼即使沒有獎勵金制度也會發生這樣的結果。例如,法國沒有獎勵金制度,1764年前,法國還禁止穀物出口,但是法國的穀物平均價格和英國一樣也下降了。歸根到底,穀物平均價格的下降,是由於銀的實際價值逐漸上升所導致的,而並不是由哪種制度所造成的。我在本書第一篇中就已經說明,本世紀歐洲市場上銀的實際價值在逐漸上漲。由此可見,穀物價格的降低並不是獎勵金造成的。
在以下兩個不同的方面,徵稅和禁止起著一定的作用。一方面,徵稅降低了西、葡兩國金銀的價值;另一方面,由於國內金銀過剩,導致外國金銀價值略微上漲。如果外國與西、葡通商,那麼雙方其實都可以享有利益。我們知道,如果將水閘打開,壩內的水流向壩外,不久,壩內外水位就會相等。因此,若取消這種賦稅或禁令,西、葡的金銀量會減少,外國的金銀量會增加,不久,金銀量在所有國家間會達到相等或近似相等。而表面上,雖然西、葡的商品、土地以及勞動的年產物價格會下降,金銀出口會帶來損失,但實際上,商品和年產物的真實價值還是和以前一樣,其所能維持、支配和僱用的勞動數量也和以前一樣,只是較之以前,現在是以較少的金銀量來代表的。金銀價值的上漲,使現在用較少的金銀量進行商業流通,與以前用大量的金銀相比,所產生的效果是一樣的。而流入外國的金銀,也並不是單純地流入,而是換回等價的貨物。這些貨物並不是全部供懶惰的富人消費;那些富人的真實財富和消費,也不會因為金銀的出口而有所增加。在交換回來的貨物中,大部分是材料、工具和食料,勞動人民利用它們可以生產出他們所消費的全部價值並獲得利潤,從而又能僱用和維持更多的勞動人民。這麼一來,以前社會上的死資本就變成了活資本,並促進了產業的發展;土地和勞動的年產量也會逐漸增加;最後,目前產業上所遭受的不利情況也會徹底改變。
雖然說查理二世十五年第七號法令有各種缺點,但是和其他法律相比,它read.99csw.com在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和促進耕作方面,作用很大。這項法令,也曾經使內地穀物貿易享受到了自由的保護。並且,內地貿易在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和促進耕作兩方面,比進出口貿易要有效得多。據上述那位學識淵博的作者的統計,英國每年平均進口和平均消費的各種穀物量之間的比例是一比五百七十。因此,在國內市場供給方面,內地貿易的重要性,是進口貿易的五百七十倍。同樣,根據他的計算,英國每年平均出口的各種穀物量,只佔年產量的一比三十。因此,在給本國產物提供市場以獎勵耕作方面,內地貿易的重要性是出口貿易的三十倍。
雖然穀物貿易行業有利於整個社會,但歐洲以前的政策,並沒有致力於消除人們對它的偏見,反而還刺|激了人們的這種偏見。例如,愛德華六世五年及六年第十四號法令規定,所有那些購買穀物后想再拿出來出售的人,都被認為是違法壟斷者。如果是第一次觸犯規定,則判處兩個月的監禁,並處相當於穀物價值的罰款;如果第二次觸犯規定,則判處六個月的監禁,並處相當於穀物價值兩倍的罰款;如果第三次觸犯規定,則判處手指枷刑,由國王決定監禁期限的長短,並沒收全部動產。那時,歐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政策也幾乎和英國是一樣的。
有一種說法認為,只能對那些依靠獎勵金才能維持經營的商業部門發放獎勵金。但是,我們都知道,任何商業部門銷售貨物,其所得利益如果能夠補償貨物生產和銷售的成本並且獲得利潤,那麼這些商業部門就和其他沒有獎勵金的部門一樣,即便沒有獎勵金也能正常經營。如果某些商業部門銷售貨物所得的利益,不能補償成本或不能提高利潤,那麼發放獎勵金支持這些商業部門的繼續經營,實際上就是在鼓勵一種收益小於成本的經營方式,即每一次經營都只會虧本而不會贏利。試想,如果所有的商業部門都這樣的話,國家的資本很快就會被消耗殆盡。
首先,鰽白漁業獎勵金的數額似乎太大了。自1771年冬季漁汛開始到1781年冬季漁汛結束,鰽白漁船的噸數獎勵金,為每噸三十先令。在海上捕獲后立即腌制的鰽白魚,被稱為海條;用鹽加以包裝運到市場去出售的,被稱為商用鰽白魚,一般三桶海條可改裝為兩桶商用鰽白魚。在這十一年裡,蘇格蘭鰽白魚漁船捕撈的鰽白魚總數為三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七桶;商用鰽白魚,共有二十五萬兩千二百三十一又三分之一桶;政府支出的噸數獎勵金,總計為十五萬五千四百六十三鎊十一先令,即每桶海條是八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每桶商用鰽白魚是十二先令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雖然上述獎勵金有這些優點,但我依然相信議會在批准這些獎勵金時是受到了蒙蔽的,理由如下:
社會對有專業技能的技術人員和製造業者所發放的獎金,也不能被稱為獎勵金。因為這種獎金的性質與上述所講的獎勵金完全不一樣:一、它不會使一國資本違反正常規律,大量地流入某一個特定行業,它只是獎勵了人們的技能,從而增進了各行業工人的上進心;二、這種獎金不會破壞各行業的平衡,它反而完善了各行業的發展。此外,獎勵金的花費比獎金的花費要大得多。以穀物獎勵金為例,社會每年的花費有時達三十萬鎊以上。
下面,我來談一談穀物貿易和穀物條例。人們對穀物出口獎勵金制度的法律和相關規則,一般都予以普遍稱讚。我將用獎勵金這一章的論述來指出這種稱讚和表揚是不當的。對於穀物貿易的性質及英國與穀物貿易有關的主要法律的專門研究,可以充分證明我的觀點的正確性。
穀物的貨幣價格決定著其他所有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在改良的過程中,所有土地生產物的價格都會與穀物價格保持一定的比例。當然,這個比例會因時期的不同而不同。以牧草、乾草、家畜肉以及馬和馬糧為例,它們的價格會隨著內陸運輸以及國內貿易對穀物價格的影響而變動。
腌制鰽白魚的鹽,無論是來自蘇格蘭還是來自外國,在交給腌魚業時都可以免納所有的國產稅。目前,每蒲式耳蘇格蘭鹽,需要繳納國產稅一先令六便士,每蒲式耳外國鹽需要繳納十先令。聽人說,每桶鰽白魚大約需要外國鹽四分之五蒲式耳;蘇格蘭鹽,則平均需要兩蒲式耳。如果鰽白魚是用於出口的,那麼可以免繳所有鹽稅;如果是供國內消費的,那麼無論是用外國鹽還是蘇格蘭鹽,每桶需要繳納一先令(這是以前蘇格蘭對一蒲式耳鹽所征的稅額)。我們知道,在蘇格蘭,外國鹽通常只用來腌制鰽白魚。就算最保守地估計,腌制一桶鰽白魚也需要一蒲式耳鹽。從1771年4月5日到1782年4月5日,外國鹽的進口量共計九十三萬六千九百七十四蒲式耳(每蒲式耳重八十四磅);但交給腌魚業的蘇格蘭鹽卻只有十六萬八千二百二十六蒲式耳,每蒲式耳只有五十六磅。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漁業用鹽主要用的還是外國鹽。
其次,鰽白魚業的獎勵金不按捕魚量的多少發放,而是按漁船的噸數發放的。因此,我擔心很多漁船出海都是以獲得獎勵金為目的,而並不是以捕魚為目的的。1759年,鰽白漁業的獎勵金是每噸五十先令,然而,在蘇格蘭,所有的漁船捕到的魚一共只有四桶海條。但是,政府這一年為每桶海條所花費的的獎勵金就達一百一十三鎊十五先令,就每桶商用鰽白魚來說,政府需要花費的獎勵金數額為一百五十九鎊七先令六便士。
同上,如果農民和穀物商人之間的關係也能普遍地建立起來,那麼其結果也是有利於農民的。農民可以將所有資本或者更多資本,不斷地投到土地耕作上。雖然農業相對於其他行業,更容易遭受災害,但是,當農民和穀物商人建立了這種來往後,無論發生哪種災害,富裕的穀物商人都願意幫助他們並且有能力幫助他們。於是,他們也就不用像現在這樣寄希望于地主的大發慈悲了。如果這種來往被普遍地建立起來——雖然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農民能夠把所有農業資本從其他不適當的用途轉移到土地耕作上來;如果在必要時有一個更大的資本來扶助農業資本,那麼全國的土地將發生多麼巨大、多麼廣泛的改良,都是我們難以想象的。
如果認真研究本世紀及上兩個世紀歐洲各地糧食不足和飢荒的情況(有些記錄是很可靠的),我們就可以發現一個事實,即當時的糧食不足,並不是由內地穀物商人的聯合壟斷所引起的,而是因為真正的不足。特殊情況下,糧食不足可能是因為戰爭,而大多數情況下,是因為收成不好。並且,政府解決糧食不足的不適當手段也帶來了一些困難。
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決定著其他產品的價格,因此可以說,等量的銀,交換的穀物數量與交換的其他產品數量一樣。獎勵金制度對人們徵收的沉重賦稅,對納稅人來講是重大的負擔,但對受益人來講所得利益卻很少。
假若一大群商人佔據著一個國家的所有收穫物,他們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也許會像荷蘭人處置馬魯古群島的香料那樣,為了提高一部分存貨的價格,把大部分的存貨毀壞或拋棄。然而,就穀物來說,就算有法律的強制力,要對穀物進行大範圍的壟斷也是非常困難的。在法律允許自由貿易的地方,穀物可以算是最不容易被少數大資本家所壟斷的商品了。這是因為,一個國家收穫的全部穀物是巨大的,少數私人的資本是不可能全部購買的;即使他們能夠全部購買,穀物的生產方法也會阻礙他們達到購買目的。對於任何國家來說,穀物都是年消費量最大的商品。因此,相對於生產其他物品,一國的勞動每年用在生產穀物的部分必然要大得多。自從穀物第一次從土地上收穫,它便開始在眾多人之間進行分配。這些所有者散居在國內各處,並不像許多的獨立製造者一樣聚居在一個地方。對於最初的所有者來說,他要麼是直接將穀物出售給鄰近的消費者,要麼是通過出售給其他內地商人而間接出售給消費者。相對於經營其他商品的商人,內地穀物商人的人數也更多,他們散居在各地,從而不可能組成什麼團體。在歉收年份,當某一個商人發現他的穀物不能按現價在季節末售完時,為了不使他的競爭者得利而自己受損,他就會立即降低穀物價格,在下一個季節的新收穫物到來之前將穀物出售。影響這個商人行為的因素,也將影響其他的商人,於是他們都會根據自己的判斷,按照季節的豐歉以最合適的價格出售穀物。
我對這種觀點的回應如下:如果發放獎勵金的結果是穀物的真實價值提高了,農民能夠按照當時的生活方式,以等量的穀物維持更多人的生活——無論是富裕的、適中的還是節儉的,那麼結果也許會像上述觀點所描述的那樣。但實際上,任何人為的制度包括獎勵金制度都不會有這樣的結果。獎勵金對穀物價格的影響只是名義上的,它並不能真正影響穀物的真實價值,只是降低了銀的真實價值。
然而,西班牙對金銀出口採取的政策是徵收賦稅,葡萄牙則禁止金銀出口,結果金銀的走私行為不斷,因為金銀的價值在其他國家高於西、葡兩國的價值,可以和走私的費用相抵。我們以一條有堤壩的河流為例來說明這一情況,如果壩內水滿則水會像沒有堤壩一樣溢出。同樣的道理,禁止金銀出口也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一國並不能保留供使用以外的多餘金銀量。因為一國在鑄幣、金銀器具、鍍金以及金銀飾品上使用的金銀量的多少,是由該國的土地和勞動的年產量所決定的。若多於所使用的數量,多餘的部分就會像壩內水一樣向外溢出。西、葡兩國限制金銀的出口,使得其金銀每年的出口量與進口量差不多是一致的。這樣,同他們土地和勞動的年產量相比,西、葡兩國國內的金銀量是大於其他國家的。因此,限制越多——如徵稅越重、禁令規定的刑罰越嚴重、法律執行越嚴密,這種差額就越大,就像堤壩越高,壩內外的水位差越大一樣。人們常常可以看到西、葡兩國的國民家中有許多金銀器具,但卻看不到與這種富貴象徵相適應的其他東西。而金銀大量剩餘,必然導致金銀價值下降,從而使所有商品價格上漲,最後則會抑制兩國的農業和製造業的發展。於是,外國可以使用較少(比他們在國內花費的少)的金銀量,向西、葡兩國提供幾乎所有的製造品和大部分的土地生產物。
假設所有國家都允許自由進出口,那麼大陸上的各個國家就可以像一個國家的各個省一樣。一般來說,大國內各省間的自九九藏書由貿易,是緩和糧食不足和防止飢荒的最好方法。那麼,大陸內各國間的進出口自由貿易,便也是緩和與防止糧食不足的最好方法。也就是說,大陸的範圍越大、各部分之間的水陸交通越便利,任何部分遭受糧食不足的可能性就越小。因為,充足的另一國,很快就能救濟一國的不足。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完全採取自由制度的國家是極少的。似乎在所有地方,穀物貿易的自由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在很多國家,不適當的法律不僅加重了糧食不足的問題,還導致了可怕的飢荒。而這種國家對穀物的需要經常是非常巨大和急迫的,以致鄰近小國會擔心救濟他們之後,自己也可能會遭受同樣的災難。但無論如何,出口自由對於大國來說,都不會帶來糧食不足的危險,因為大國的生產量大,穀物出口多少都不會影響其國內供給。例如,在瑞士一州或義大利一個小國內,也許有時還需要限制穀物出口。但對於英國和法國這樣的大國,似乎沒有這樣的必要。可以說,限制農民將穀物出售到最好的市場,明顯是為了某種功利的理由而違背了正義的原則。除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例如穀物價格非常高時,否則,立法者禁止穀物出口的行為是不能得到原諒的。
但有人用以下兩點理由,來支持它們關於獎勵金制度有助於鼓勵耕作的觀點:第一,獎勵金為農民提供了廣闊的國外市場,增加了穀物的需求,有助於促進穀物的生產;第二,農民在獎勵金制度下賣出的價格,比他們在正常耕作情況(無獎勵金制度)下的價格要高,因而會鼓勵耕作。並且,在長時期內,這樣的雙重效果將大大促進穀物的生產;並且在這個時期末,獎勵金制度提高穀物價格的程度將遠遠小於正常耕作情況下國內穀物價格的下降程度。
在當時,雖然允許製造業者開店零售商品,但是他們的貨物價格絕對不能比一般店鋪便宜。其實,無論投入店鋪里的資本是多少,它都是從製造業中分離出來的。而且,為了使製造業者與他人處在同等地位上經營業務,像店老闆投入的資本賺取了製造業者的利潤那樣,製造業者投入的這部分資本,也必須能夠賺取店老闆的利潤。在製造業者居住的城市裡,假設製造業資本及店鋪資本的普通利潤都是百分之十,那麼,在製造者自己開店零售的情況下,他每出售一件商品將獲得百分之二十的利潤;當他不是自己開店零售,而是將貨物從工廠運到店鋪時,他對貨物的估價一般是零售店老闆支付給他的批發價格。在第一種情況下,如果出售價格比其他店鋪老闆低,那麼他店鋪資本的利潤便會減少一部分;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他的估價低於批發價,那麼他的製造業資本的利潤也會減少一部分。表面上,對於同一件商品,他好像是獲得了加倍的利潤。但由於這種貨物曾先後作為兩種不同資本的一部分,因此,相對於他投入的資本,他獲得的其實只是一種利潤而已。如果他所得的利潤比這一種利潤還少,那麼他就虧損了,也就是說,他所投入的全部資本,並沒有像其他人那樣獲得相當的利潤。
該法令又規定:「當每夸脫小麥價格漲到四十先令時,停止發放小麥出口的全部獎勵金(五先令);當每夸脫大麥價格漲到二十二先令時,停止發放大麥出口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當每夸脫燕麥粉價格漲到十四先令時,停止發放燕麥粉出口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每夸脫黑麥價格漲到二十八先令時,停止發放黑麥出口的全部獎勵金(黑麥的獎勵金由以前的三先令六便士降低到了三先令)。」試想,如果獎勵金像我上面所述那樣是如此不適當的話,那麼越早停發越好、減少的數目越多越好。
穀物的貨幣價格也決定著勞動的價格。社會的進步、退步或停滯,會使勞動者的僱主按照富裕的、適中的或節儉的方式生活。勞動的價格,是指勞動者按照富裕的、適中的或節儉的方式生活而購買一定的穀物的購買力。
第一,該法令認為,當每夸脫小麥價格漲到四十八先令——其他各種穀物也相應漲價時,這時候囤積穀物很可能對人民不利。但是,根據以上明顯的論述,內地穀物商人的囤積,實際上並不會影響穀物價格,所以也不會對人民有害。而且,四十八先令雖然說很高,但在歉收的年份里,卻是穀物剛剛收穫時常有的價格。那時候,新的收穫物一點也沒有賣出,所以任何人都不會認為,囤積新收穫物會對人民不利。
穀物出口獎勵金制度所產生的結果,就如西、葡兩國對金銀出口採取的不合理政策所導致的結果一樣。無論目前的耕作狀態如何,穀物出口獎勵金都會使國內市場的穀物價格高於無獎勵金時的價格;使國外市場的穀物價格低於無獎勵金時的價格。如前所述,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其他所有商品的平均貨幣價格,這麼一來,獎勵金便會使國內銀價下降,而使國外的銀價上漲。於是,外國人特別是荷蘭人,便可以以更低廉的價格獲得英國的穀物——這個價格不僅低於無獎勵金時的價格,而且低於有獎勵金時的價格。傑出作家馬特·德柯爾曾經說過:「獎勵金制度,未能使英國的工人像無獎勵金時那樣,花費少量的白銀生產商品,卻使荷蘭人只需花費少量的白銀就能生產商品。」這樣的結果是,無論在哪裡,英國的製造品價格都比無獎勵金時貴,而荷蘭的製造品價格都比無獎勵金時便宜。最後,荷蘭的產業享受到了雙重利益(低成本和高利潤)。這是因為,獎勵金使英國穀物的國內價格上漲只是表面現象,其真實價格並沒有上漲;獎勵金使一定穀物所僱用和維持的勞動數量上漲也是表面現象,其實質上是使一定穀物所代表的白銀數量上漲了。這種結果,對英國製造業、農民和鄉紳都造成了不利的影響。雖然農民和鄉紳的收入增加了,但他們所能購買的勞動量、食物以及其他商品的數量都減少了,因此,他們所得的利益只不過是表面上的利益而已。
雖然限制進口的制度先於獎勵金制度,但其精神和原則與後者幾乎沒有什麼差別。只不過獎勵金制度建立以後,無論這些限制進口的政策本身是否有害,這時實施這些政策都是必要的。例如,假設每夸脫小麥價格在四十八先令左右,若能夠自由進口外國穀物,或進口只須繳納小額的稅,那麼有人可能會為了獲得獎勵金而再把穀物出口,這樣不僅會減少國家收入,也會完全偏離擴大本國產物的市場的目的,而是在擴大外國產物的市場了。
就如以全部勞動投入一項操作對勞動者有利一樣,以全部資本投入在一個行業對商人是有利的。從一項反覆操作中,勞動者可以學會一種技能,從而能用兩隻手完成比別人更多的任務;與之相同,商人也可以學會一種簡單的貨物貿易方法,從而能夠以等量的資本經營比別人更多的業務。這麼一來,勞動者可以以更低廉的價格提供他們的產品。與將資本和精力投在多種貨物上的勞動者相比,商人也可以以更低廉的價格提供他們的商品。與那些精明活躍的小買賣商人不同,大部分製造業者的工作僅僅是整批地購進商品,然後再以低廉的價格零售商品;同樣,與那些精明活躍的穀物商人不同,大部分農民的工作僅僅是整批地購進穀物貯存於穀倉內,再以低廉的價格零星地出售給鄰近的都市居民。
我們可以借用前人批評索倫法律的話,來批評這項法律,那就是:「雖然它不是最完善的,但在當時的利害關係和不允許有更好的法律出現的情形下,它已經是最好的了,也許還會給以後更好的法製作好準備。」
有一個學識淵博的作者,在關於穀物貿易的論文中寫道:「穀物出口獎勵金制度建立以來,從穀物的一般價格來考察,其出口價高於進口價;從穀物的高價格來考察,這個差額將會極大地超過這期間的獎勵金總額。重商主義者會說,出口額超過進口額的差額,不僅彌補了國家獎勵金的支出,還有很大的剩餘額,這樣的穀物貿易不正對國家有利嗎?但實際上,獎勵金的支出只是社會為穀物出口貿易所付出的一小部分而已,他們並沒有考慮農民為種植穀物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如果穀物在外國市場上的收益,不能收回獎勵金的支出和農民的成本並獲得利潤——這正是獎勵金制度建立的原因,那麼中間的損失便是整個社會或者說是國民資產的損失。」
某些類似於生產獎勵金的獎勵金,在特定的場合也曾被發放。例如,鰽白漁業及鯨漁業按漁船噸數計算的獎勵金,正是這種性質。據說,這種獎勵金使得該商品在國內市場的價格比無獎勵金時更低。但從其他角度來看,我們必須承認,其結果和出口獎勵金是一樣的。這種獎勵金使國內部分資本花費在貨物上市的環節上,但其價格無法補償成本並提供利潤。雖然這種獎勵金無益於國民財富的增長,但是可以增加船舶和水手的數量,有利於國防建設。可以說,用這種獎勵金來維持一個龐大的常備海軍所需的費用,比維持常備陸軍所花費的費用要小得多。
第一個表記錄的,是蘇格蘭在十一年內擁有的大漁船數目、所用空桶數目,以及所捕得的鰽白魚桶數和國家付給大漁船的獎勵金。
為了解釋和證明本章關於鰽白魚漁業獎勵金的內容,我將以下兩個報表附在這裏。當然,讀者可以相信它們的正確性。
穀物貿易,包括四個不同的部門。這四個部門,有時雖然由一個人經營,但按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四種獨立的貿易:一是內地商人的貿易;二是國內消費品進口商的貿易;三是供國外消費的國內生產物出口商的貿易;四是運輸商的貿易,即進口穀物再出口的貿易。
除了農民之外,享有適當保護和獎勵的穀物商人,是最有利於穀物種植事業發展的。穀物商人的業務對農民的業務的促進,就如批發商人促進位造業者的業務一樣。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批發商人為製造業者提供了市場。當商品製造完成時,批發商人就立即將商品購買走了,甚至在商品未製成之前,他們就已預付了定金,這麼一來,製造業者就可以將自己的所有資本,甚至更大的資本投入製造業中。與將貨物直接賣給消費者和零售商人相比,將貨物賣給批發商人對製造業者更有利。二是批發商人的資本能夠補償製造業者投入的資本。在大小資本所有者之間的交往中,大的資本所有者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總是願意扶持小的資本所有者,甚至在他們有破產危險的情形下援助他們。
無論在哪裡,關於穀物的法律都可以和關於宗教的法律相聯https://read•99csw•com繫。人民總是非常關心現世生活的維持和來世生活的幸福,因此為了保證公共秩序,政府必須聽從民意,建立人民大眾都同意的制度。也許正是因為這樣,在關於現世生活的維持和來世生活的幸福這兩件大事上,反而很少看到合理的制度建立起來。
我認為,為了社會利益所做的一類事情,既不應該受到強制,也不應當受到妨礙。例如,禁止製造者兼營店鋪的政策,企圖強行加速資本用途的劃分;而強迫農民兼營穀物貿易的政策,直接阻礙了資本用途的劃分。可以說,這兩種政策都侵犯了自由,因此都是不正當的。有一句諺語說,兼營一切事業的人不富。以勞動或資本兼營沒有必要經營的行業的人,不會因為他的商品比競爭者的售價低而使其競爭者受損,大部分情況下,他只會使自己受損。人們是自己行為的當事人,因而更了解自己的利益,因此,法律應該讓人們按照各自的利益來做。
其他各種限制穀物進口的稅率和關稅,差不多也是一樣的繁重。並且,後來的法令還不斷地加重了這種稅。在歉收年份里,由於法律的嚴苛,人們遭受的痛苦可能是很大的。不過在歉收年份,這些法律被停止施行,實施的是一些暫時條例,一般都允許在一定時期內進口外國穀物。其實,這種暫行條例的實施,就已完全說明那些法律的不適當性了。
喬治三世十三年第四十三號法令似乎建立起了穀物條例的一種新體系,雖然它在某一兩點上,可能沒有舊的體系那麼好,但它在很多方面還是比舊體系好的。例如,法令規定,當中等小麥每夸脫價格漲到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的價格漲到三十二先令,大麥的價格漲到二十四先令,燕麥的價格漲到十六先令時,所有供國內消費的進口,只須繳小額關稅,如每夸脫小麥納稅六便士,其他穀物以此為準。於是,外國進口的各種穀物(尤其是小麥),就能以比從前較低的價格供國內市場。
就以上幾點來說,這項法令明顯比舊法令好。然而,就以下兩點來說,這項法令又沒有舊法令好。例如,該法令又規定,當每夸脫燕麥價格不超過十四先令時,每出口一夸脫燕麥便可獲得兩先令獎勵金。但以前,燕麥和豌豆或蠶豆的出口一樣,是不發放獎勵金的。該法令又規定:當每夸脫小麥價格漲到四十四先令時,禁止出口小麥;當每夸脫黑麥價格漲到二十八先令時,禁止出口黑麥;當每夸脫大麥價格漲到二十二先令時,禁止出口大麥;當每夸脫燕麥價格漲到十四先令時,禁止出口燕麥。另外,以促進出口為目的而發放的獎勵金,其允許出口的價格上限似乎有點低,而且停止發放的價格也有點不恰當。因此,該法令的規定是要麼在低得多的價格上停止發放獎勵金,要麼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穀物出口。
為解決糧食不足所造成的問題,政府下令所有的商人以他們認為合理的價格出售穀物。但造成的結果卻只有兩種:一是商人並不提供穀物,導致人們在季節初期就要遭受飢荒;二是商人們提供穀物,並鼓勵人們快速地消費,結果人們在季節末仍然面臨著飢荒。我們知道,真正的糧食不足問題,是不能避免而只能減輕的。而完全自由的穀物貿易,既是防止飢荒的唯一有效辦法,也是減輕糧食不足問題的最好辦法。因此,穀物貿易比任何一種貿易更值得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也更需要這種保護。正因為這樣,穀物貿易比任何一種貿易更容易遭到人們的不滿。
礦山富饒使銀價下跌,對大部分商業部門造成的影響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因此,銀價下降導致商品價格的上漲,並不能使商品所有者更富裕或更貧窮。雖然金銀的價格實際上較之以前更低廉,然而其他任何物品的真實價格卻沒有變化。但是,如果銀價的下跌是個別國家或政治因素的結果,那麼這是一件極其重要的事情。它雖不會使人們更富裕,但卻會使人們更貧窮。原因在於,所有商品價格的上漲,會抑制國內產業,使在外國出售產品時需要的銀比本國產品少,因而無論是在國際市場還是在國內市場,外國的售價都比本國的售價低。
我們知道,萬事萬物都有其本質,穀物所凝結的真實價值並不能隨著貨幣價格的浮動而改變。無論是出口獎勵金制度,還是在國內市場佔據壟斷地位,都無法提高穀物的真實價值;即便是最自由的競爭,也不能降低該真實價值。就全世界範圍而言,穀物的真實價值,取決於它所能維持的勞動量;就某個地區而言,穀物的真實價值,則是由穀物按照當地維持勞動者生活的一般方式所決定的,即富裕的、適中的或節儉的生活所能維持的勞動量。我們知道,毛織物和麻織物並非支配性的生活品,它們並不能衡量、決定其他所有商品的真實價值。穀物則不然。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與其他商品平均貨幣價格的比例,衡量、決定著其他商品的真實價值。雖然在不同的世紀里,穀物的平均貨幣價格會有所不同,但其真實價值卻不會隨意變動,變動的僅僅只是白銀的真實價值。
第一,內地商人的貿易。實際上,尤其在大荒年,內地商人的利益是和人們的利益一致的,雖然其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和人們的利益相反。對內地商人來說,他通過穀物實際歉收的情況而提高穀物價格來獲利,當然,如果該價格提高的程度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的話,那麼他也將遭受不利。因為穀物價格的提高必然影響穀物的消費量。在這種情況下,所有人(尤其是底層人民)都不得不依靠節省糧食來生活。當穀物價格提得太高時,穀物的消費將會受到很大程度上的阻礙,最終使得市場上的供給超過消費。直到下次穀物上市,內地商人將會遭受兩種損失:一是因為收成不好的自然原因而遭受很大的損失;二是上一次的剩餘量只能以比之前更低的價格出售,從而遭受一定的損失。與此相反,當穀物的價格提得不夠高時,穀物的消費雖然不會因此受到阻礙,市場上的穀物供給量很有可能小於消費量;但是,內地商人卻會因此而損失一部分的利潤,而且還將使人民在這一季節結束前面臨飢餓的威脅。內地商人無論是出於對人民利益的考慮,還是出於其自身利益的考慮,都必須保證每一季節的穀物供給都與人們每天、每星期、每月的消費保持相應的比例。而內地商人又是非常了解穀物的收穫情況以及穀物每日、每星期和每月的銷售情況的。他憑藉這些知識,基本上能夠正確判斷人們的實際需求量。因此,他一定會盡自己最大的判斷能力,按上述比例向人民提供穀物,使他的穀物能夠達到最好的價格,從而獲得最大的利潤。就算他忽視民眾的利益,只為自己打算,但是在穀物歉收的年份,他也應當按照謹慎船長對待船員的態度來對待人民大眾——他在預見到糧食缺乏時,就應當叫他們節省糧食。不可否認,有的船長可能考慮的太多,在沒有必要的時候也叫船員們節省糧食,從而使他們感到困難。然而,上述這點困難和船長冒失的行為使大家遭受災難相比,可以說是微不足道的。與此相同,貪婪的內地穀物商人也許會把穀物價格提高到超過歉收年應有的程度,那時,人們雖然可以避免季節末的飢荒,但還是會感到困難。然而,與商人在季節初廉價出售穀物而造成人們季節末的飢荒相比,這種困難也是微不足道的。並且,穀物商人自己也會因這種貪婪而受到損害:人們都會憎恨他。另外,在季節末,他手上仍有一定的穀物剩餘量,如果下一季節是豐收的,那麼他就只能以比之前低得多的價格出售這些剩餘量了。
我先要說明的是,我不太相信這種政治性的統計,因此不想證明上述兩種計算是否正確。之所以在這裏引述,只是為了說明,在一個理性並且有經驗的人來看,穀物的國內貿易比國外貿易似乎要重要得多。獎勵金制度設立前那幾年穀價的極大下降,也許在一定程度上是查理二世那項法令造成的結果(大約在二十五年前,這項法令就已頒布,因此也有足夠長的時間產生這樣的結果)。
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金銀礦山豐富,因而可以向歐洲其他國家出售金銀。金銀價格,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稍微低廉,在歐洲其他國家則較為昂貴。從上述可知,西班牙和葡萄牙在貿易時就會遭受一種先天的劣勢。但其金銀價格與歐洲其他國家的差額,不能大於運輸金銀的費用及其保險費。由於金銀體積小且價值高昂,因此運輸費用不是什麼大問題;而保險費,也是和其他等值貨物的保險費相同的。如果西班牙和葡萄牙沒有因為政治制度加劇自己的不利情況,那麼他們實際上由這種特殊情況遭受的損失是很小的。
人們對囤積和壟斷的畏懼,就如同他們對妖術的畏懼一樣。一般來說,那些因妖術而被判罪的人是無辜的,同樣地,因囤積壟斷被判罪的人,也是無辜的。禁止告發妖術的法律,可以使人們不能出於自己的惡意,而控告他們的鄰人犯有這種想象中的罪,這似乎可以有效地消除人們對妖術的畏懼。同樣,恢復內地穀物貿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許能有效地消除世人對囤積和壟斷的畏懼。
有些人也許覺得,如果享受獎勵金支持的這些漁業家以平常價格或高一些的價格出售他們的商品,那他們應該會得到很大的利潤。但是,我卻認為,僅僅就小部分人來說,情況可能是這樣,但大部分的情況並不是這樣的。這種獎勵金的意義,其實只是獎勵那些冒風險從事自己並不了解的行業的企業家,並且這些巨額獎勵金並不能補償他們因無知而引起的損失。1750年,根據喬治二世二十三年第二十四號法令,第一次規定每噸鰽白魚獎勵三十先令,並同意建立一個合股公司(公司經理和理事都住在倫敦),資本為五十萬鎊。在十四年內,投資人每投資一百鎊,每年可收回三鎊,由關稅徵收官每半年支付一半(除了其他各種獎勵,如上述的噸數獎勵金、每桶兩先令六便士的出口獎勵金,鹽稅等一律免納)。之後,政府又在國內各海港公布,設立資本總額一萬鎊以上的漁業公司是合法的。這些小的漁業公司,都是由經營者自行負責、自負盈虧的,但同樣可以獲得年金以及各種獎勵。不久,大公司的資本就滿額了,國內各海港也設立了好幾家漁業公司。但是,即使有這些獎勵,這些大大小小的公司還是失去了他們全部或大部分的資本,最後銷聲匿跡了。而如今鰽白魚漁業幾乎全部由私人資本家經營。
前面已經談到,在大豐收年裡,獎勵金會促使穀物的大量出口,以致國內市場的價格高於正常狀態(無獎勵金制度時)下的價格—九九藏書—當然這是倡導獎勵金制度者所鼓吹的狀態;但在歉收的年歲,雖然獎勵金制度停止實施,但由於豐年的大量出口,致使豐年沒有多少剩餘來補償這一年的不足,於是穀物價格還是會提高到正常價格以上。可見,無論是否豐收,獎勵金制度都會提高穀物的國內市場價格,使其高於正常狀態下的價格。我相信,稍有理性的人都會贊同我以上的觀點的。
第四種貿易是進口外國穀物再出口的運輸商的貿易。它也有利於滿足國內市場上的需求。運輸商人一般非常願意做這樣的貿易,即使它的直接目的並不是在國內出售穀物;即使這樣所得的貨幣比外國市場上的要少。原因在於,運輸貿易可以省去裝卸貨、運送和保險等費用。因運輸貿易而成為他國倉庫的國家,其居民從不會覺得供給缺乏。然而,雖然運輸貿易可以使國內市場上穀物的平均價格下降,但並不會使其真實價值下降,僅僅是使銀的真實價值略微提高而已。
以英國的穀物運輸貿易為例,那裡外國穀物進口稅繁重,且大部分進口稅在出口時不予退還。因此,一般來說,英國實際上是禁止穀物運輸貿易的;即使在發生糧食不足的特殊情況時,國家會通過臨時法令停止徵收進口稅,但其實質仍然是禁止穀物出口的。所以說,在任何情況下,英國實際上都是禁止穀物運輸貿易的。
第二個表記錄的,是從1771年4月5日到1782年4月5日,進口到蘇格蘭的外國鹽數量和製鹽廠在無稅時為漁業提供的蘇格蘭鹽量,以及這兩者每年的平均數。
於是,查理二世十二年第四號法令規定,在每夸脫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先令,其他各種穀物的價格以此為標準時,不禁止穀物出口;查理二世十五年的法令,又將這種自由擴大,規定在每夸脫小麥價格不超過四十八先令時,允許自由出口;查理二世二十二年的法令規定,不論價格怎樣,都允許穀物自由出口。當然,穀物在出口時必須要向國王納稅。不過,在關稅表中,所有穀物的稅額都很低。例如,每夸脫小麥僅須繳納一先令;每夸脫燕麥僅須繳納四便士;其他穀物僅須繳納六便士。威廉和瑪麗第一年關於設置獎勵金的法令公布以後,每夸脫小麥價格在不超過四十八先令時,就已經不再徵收這種小額稅了。威廉三世十二年第二十號法令,甚至公然取締了這種小額稅。
另外,如果鰽白魚是出口的,那麼每桶可以獲得兩先令八便士的獎勵金。而漁船捕獲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鰽白魚又都是出口的。因此,總的算一下,大家就會知道,在這十一年間,漁船捕獲的鰽白魚,若以蘇格蘭鹽腌制,則在出口時,每桶花費了政府總共十七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國內消費時,每桶花費了政府總共十四先令三又四分之三便士。若以外國鹽腌制,則在出口時,每桶花費政府的共一鎊七先令五又四分之三便士;在供國內消費時,每桶花費政府的,共一鎊三先令九又四分之三便士。好的商用鰽白魚一桶的價格,最低是十七或十八先令,最高是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平均約為一幾尼。
我們應當重視事物的本質,不用在乎名稱的具體叫法。例如,獎勵金有時被稱為補貼金,退稅有時被稱為獎勵金。作為退稅的獎勵金,不能夠與真正的獎勵金一概而論。精砂糖的出口獎勵金,其實是對赤砂糖、黑砂糖的出口退稅;精絲製品的出口獎勵金,也可以說是對進口稅的退還;火藥的出口獎勵金,可以說是對硫黃、硝石進口稅的退還。根據關稅術語,那些出口時形態和進口時一樣的貨物所得的補貼,被稱作退稅。如果進口以後,貨物形態被某製造業加以改變,名稱也隨之改變,並且歸入了新的項目之中,則其所得的補貼叫做獎勵金。

附錄

實際上,任何商品的出口獎勵金制度,都必然會遭到人們的反對。原因在於:第一,重商主義的所有政策,都違反了正常的規律,導致國內的部分產業轉入了利潤較少的行業,因而一般都會遭到反對;第二,出口獎勵金制度,不僅使部分產業轉入利潤較少的行業,甚至還會使這些產業轉入無利可圖的行業,所以特別遭人反對。而穀物出口獎勵金制度遭人反對,還有其他的理由:首先,它根本就不能促進它想要促進的那種商品的生產。鄉紳們完全是在模仿製造業者的基礎上,要求建立這種獎勵金的,但鄉紳們並不能像製造業者那樣完全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們不僅耗費了國家的巨大收入,而且對人民大眾徵收了沉重的賦稅,但他們商品的真實價值卻並沒有因此而得到明顯提高。此外,由於銀的真實價值因此有所減低,獎勵金制度反而抑制了國家一般產業的發展。而國家一般產業的發展又決定著土地的改良程度,所以說,他們要求的獎勵金不但不會促進土地的改良,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土地的改良。
第二,該法令認為,穀物最容易在某一價格時被人壟斷(或囤積),之後又在同一市場內出售,這樣將會對人民不利。但實際上,商人會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決定。比如,某個市場整個季節可能不會有充足的供給,不久穀物便會漲價,這時他就會決定在該市場大量收購穀物,以備將來出售。如果他的判斷是錯的,即穀物價格並沒有上漲,那麼他不僅會損失投入資本的所有利潤,還會損失儲藏穀物的費用,也即損失他投入的一部分資本。與個別人可能遭受的損失相比,他自己所遭受的損失要大得多。雖然說,在某一時期,個別人因為他的囤積可能購買不到穀物,但在此後的任何時期,他們都能以和以前同樣低的價格購買到穀物。相反,如果他的判斷是對的,則他的行為不但不會對人民大眾有害,反而對他們有益的,即使他們早點兒知道糧食不足的問題,不至於後來強烈地感到糧食不足。如果他們忽視季節的實際不足情況,在目前價格低時大量消費,那麼後來他們就一定會強烈地感受到糧食不足所帶來的痛苦。此外,如果糧食不足是真正的不足,穀物商人出於對人們利益的考慮,也應當把這種痛苦儘可能平均分散到一年的每個月、每個星期或每一天中。從以上可以看出,和其他沒有利害關係的人相比,穀物商人出於自己利益的考慮,需要研究並儘可能地作出準確的判斷。因此,這一重要的商業活動,理所當然應當完全由他負責。也就是說,穀物貿易在國內市場的供給上,應當完全自由。
然而,在通商和交通完全自由的廣大產麥國,最不好的收成年也不會出現由大量的糧食不足所引起的飢荒。即使在最歉收的年份,如果能稍微節省使用,也能養活一樣多的人數。乾旱和暴雨最能影響糧食的收成。而我們都知道,麥子既可以生長在高地,也可以生長在低地;既可以生長在潮濕的土地里,也可以生長在乾燥的土地中。因此,當遇到暴雨季節時,高地收成好,低地不好;當遇到乾旱季節時,濕地收成好,乾地收成不好。於是,無論是暴雨還是乾旱,麥子在一個地方的損失可以在另一地方得到彌補,雖然總的收成比氣候好的季節要少一些。對於產米國,乾旱的影響要嚴重得多。因為作物不僅需要潤濕的土壤,而且在其生長期的一段時間內,它還必須浸泡在水中。但是,在這樣的國家裡,並不是經常發生乾旱,從而也不至於引起飢荒。其實只要政府允許自由貿易,就可以避免發生飢荒。例如,數年前,孟加拉的乾旱,本來只會引起大量的糧食不足,然而,後來可能是因為東印度公司人員對大米貿易進行了不適當的限制,以致這次糧食不足演變成了飢荒。
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決定著其他所有土地生產物的價格,因而也決定了所有製造業原料的價格;又由於穀物的貨幣價格決定著勞動的價格,從而就決定著製造者技能熟練程度的價格。以上二者結合,可以得出,穀物的貨幣價格決定著製造品的價格。總之,勞動的價格、所有土地生產物和製造品的價格,都隨著穀物價格的變動而變動。
這麼一來,出口商人的貿易,不僅獲得了獎勵金的鼓勵,而且比內地商人貿易更自由。上述法令的最後一條規定是,當每夸脫價格超過四十八先令時,不允許囤積穀物在國內出售;其他情形則無論價格如何都可以囤積穀物以待出口。前面已經講到,內地商人的利益不能違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但是,出口商人的利益,事實上有時會違背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例如,當本國和鄰國都遭受著糧食不足的困難時,若出口商人將大量穀物出口至鄰國,就會大大加重本國糧食不足的危險。可以說,這些法律的直接目的,不在於保證國內市場需求的滿足,而是在鼓勵農業的借口下,使穀物的貨幣價格儘可能地提高,從而導致國內市場上的穀物不足情況繼續下去。在阻礙進口時,國內市場在穀物極為不足的情況下只能寄希望于本國的生產;在每夸脫價格高至四十八先令時,法令還獎勵出口,那麼國內市場極為不足的情況將更加嚴重。於是,英國便常常採用暫行法律,在有限期間內禁止穀物出口或者免除穀物的進口稅,這種事實充分說明了上述法律的不適當性。
第三種貿易是出口穀物供外國消費的貿易。雖然它對滿足國內市場需求沒有直接作用,但是有間接作用。通常,當國內生產或進口的穀物,多於消費需要的穀物時,無論出口的穀物是來自本國生產還是從外國進口的,國內市場的需求仍然是可以得到滿足的。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剩餘量不能出口,那麼生產者將會僅按國內市場消費需要而生產,而進口者也將只按國內市場消費需求進口。與此相同,提供商品的商人們每天都在擔心貨物不能全部賣完,導致的結果是市場總是出現存貨不足的情況。禁止出口,就會抑制國內的土地改良與耕作,致使穀物的供給不超過本國國民的需要;而出口自由,不但可以促進國內耕作事業,而且可以向外國提供穀物。
在英國,經常有人針對某些商品申請出口獎勵金,而政府有時也會同意發放這種獎勵金。由於在外國的市場上,我們不能夠像在國內一樣,完全壟斷工人的勞動;對待外國人,不能像對本國人一樣,強迫他們購買本國生產的商品,所以有人想出了一個辦法,那就是我們來為外國人的消費埋單(也就是給這些商品發放獎勵金)。有人認為,這種獎勵金,對於本國商人和製造業者來說,可以使他們在國外市場上以低廉的價格與競爭者競爭銷售商品;對於國家來說,可以使出口量增大,從而使貿易差額更加有利於國家。這個被重商主義所提倡的、以貿易差額強國富民的辦法,被認為是最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