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民俗世風 溺嬰的父母

民俗世風

溺嬰的父母

古人為什麼溺女嬰呢?我們從清朝人的心理就可以了解到了。乾隆間編撰的《涇縣誌》講該地溺女是三大弊俗之一,造成的原因是:「嗣艱者冀目前之速孕,資乏者懮異日之贈奩。」(《風俗》)這裏提出的是兩條理由,一是沒有男兒的希望現在奶孩子的婦女儘早受孕,以得到男孩,而乳母一般不易懷孕,所以淹斃女嬰以斷奶。二是怕女兒長大,賠不起嫁妝,乾脆就不要女孩。在溺女地區賠嫁之風盛行,如安徽寧國人「皆以無厚奩為恥,往往有因嫁女而破產者」(同治《寧國縣誌·風俗》)。「嫁女破家」,成了許多地方的民諺,可見厚嫁的事實,而且厚奩有傳統性,不好改變。如明朝浙江溫州項氏家族的家訓講:「吾溫風俗,百金嫁女,猶謂不足;十金教子,則鼻大如靴。」形象地說出厚嫁的情狀。到了清朝,人們還說當地「奩資盛而溺女」(光緒《永嘉縣誌·風土》)。光緒年間,翰林院檢討王邦璽上書,說民間溺女,有因「撫養維艱」而淹斃的(《大清律例新增統纂集成·刑律鬥毆》),是說貧民養不起女兒而被迫淹溺,這是溺女的第三個原因了。
厚奩的風俗是人為的。由於娘家嫁女要豐盛的財禮,婆家反過來娶婦也要富厚的陪嫁。不給嫁奩,女兒在婆家被人看不起,受公婆丈夫的虐待,以至造成疾病死亡,或自尋短見,所以父母為此不得不厚嫁。厚奩若不可能,不如不要養活,免得將來受罪。厚嫁與溺女相聯成為社會風習,作為個人講就不易抵制了。重男輕女觀念和社會實踐,也是形成溺女的一個社會原因。
溺女是殘忍的不道德的事情,有少數的統治者在那裡禁止,可是大多數父母卻認為是正常的事。古人大多貧窮,生活條件差,女子勞動力弱,生產收入少,女人多,家庭經濟就更差。早在漢代社會上就流行「盜不過五女門」的說法(《後漢書·陳蕃傳》),就是講有幾個女孩的家庭必然很窮,小偷也不會光顧。人們以為女兒造成家庭貧困,不要女兒也是不得已的事。再說為了養兒子而不要女兒,人們也認為是常情,因為女兒是人家的人,兒子是香火接代人,兩者只能取其一時,只好要男而舍女了。在那個時代,人們就這樣把殘忍不道德的事情當作合情合理的,這就是那時溺女父母的心情。同治間編寫的《雩都縣誌》卷五《風俗》說:「溺女為俗,相沿已久,皆以為當然。」把溺女當作天經地義的事。依據資料記載,我們知道有這麼幾個父母溺女時的思想:寧波一個男子連得兩個女兒,先後淹死了,到第三個女兒出世,改為焚燒,並綁上石頭投到江里。當時有幾百人圍著觀看,問他為什麼這樣做,他說若還是採取淹死的辦法,怕她投胎再來,使用火燒的法子可以斷絕她,下一胎好生個男孩(俞樾《右台仙館筆記》卷三)。在愚昧迷信和重男輕女思想支配下,他害女兒還以為得計,做得那樣「理直氣壯」。安徽旌德縣人方蘭生連得五個兒子,妻子舒氏又懷了孕,別人根據他的思想狀況,斷定他生女兒要淹死,他的哥哥方帝卜就用著名文人施閏章的《溺女歌》勸他生女兒也要存養,他猶豫不決,妻子懷胎13個月生不下來,這才害怕溺女違犯天意,決定生女孩也要留養。有個叫謝士型的人,妻子有孕,也是打定不要女兒的主意,後來有人給他講《溺女歌》,他才醒悟,留養女嬰(施閏章《愚山先生別集·矩齋雜記·戒溺女》)。方、謝怕「天譴」才改變主意,一般的人沒有人給他們講這種「道理」,不知懼怕,自然不以溺女為非了。九-九-藏-書
戰國時期溺女嬰就有一定的普遍性,《韓非子·六反》:「且父母之於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說明溺女已是人們的帶有一種普遍性的心理。到南北朝時,「世人多不舉女」,表明溺女嬰者多,顏之推在說到這種事情的時候,特地舉出他親戚的例子:那人廣有婢妾,每當她們將分娩時,派奴隸守在產房門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死,產婦心疼,號哭不讓,其悲慘之聲令人不忍聽聞,但並不能改變那個人溺女的習性和舉動(《顏氏家訓》)。顏之推這個親戚極殘忍,是溺女的一個典型。https://read.99csw.com

《點石齋畫報·溺女顯報》
東晉孝武帝時,中書侍郎范寧說當時「四境晏如,烽燧不舉」,但是人民「生兒不復舉養,鰥寡不敢娶妻」。究其原因,還是賦役太重:「古者使人,歲不過三日;今之勞擾,殆無三日休停。」這就不能不出現不敢結婚,不敢養子的情況(《晉書·范寧傳》)
北宋仁宗時,福建建州風俗「生子多不舉」,王鼎去當知州,禁止溺嬰(《宋史·王鼎傳》)。南北宋之際,福建崇安人胡安國的弟媳兒子多,打算淹死新生的胡寅,幸虧安國的妻子把胡寅抱養了,才使他存活下來(《宋史》卷四三五)
清初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說福建、江蘇、安徽、江西等省,「甚多溺女之風」,順治皇帝因而下令:「溺女惡俗,殊可痛恨,著嚴行禁革。」(《清世祖實錄》)這幾個省的溺女習氣確實嚴重,此外浙江之風行不亞於福建省,只是魏裔九_九_藏_書介沒有說到罷了。
明初浙江嚴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舉」,知縣袁政禁止,以後百姓生女兒,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對袁縣令的紀念(民國《吳縣誌》卷六十六引《姑蘇志》)。金華府人「產女多不舉」,縣令呂祚禁止,據說活下的女嬰甚多(光緒《常昭合志稿·人物》)。嘉靖間蘭溪令李昭祥令民間生三個女兒的豁免徭役,因此幾年內沒有拋棄女嬰的(光緒《華亭縣誌·人物》)。同時間江西貴溪縣民人也使溺女成為風俗(民國《吳縣誌·傳》)。浙江新昌人棄女,縣令採取刑法處斷的手段嚴行禁止,他在任九年,有成千的女嬰存活下來,他離任時,女孩的父親為他送行,向孩子們說他才是你的真正父親,表示感激(乾隆《紹興府志·人物》)。萬曆時,刑部侍郎呂坤指責惡劣的風俗,把江南溺女作為其中的一個現象(《實政錄·惡風十戒》)。江西萬年縣人「棄女者載道」,廣東番禺人、知縣麥秀歧回家鄉請來十幾個乳母,撫養被遺棄的女嬰。天旱,上司指示他舉行祈雨儀式,他不聽,說乾旱是百姓不仁棄女引起的,只有杜絕了溺嬰風俗,才能求雨(屈大均《廣東新語·事雨》)。崇禎時福建浦城縣民也是溺女成俗(道光《武陽合志·義行》)。終明之世,溺女在長江以南地區流行著。
元末人鄭文和在《鄭氏規範》中說:「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沒。」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習俗。
對父母的溺嬰問題,我們還應有更深刻一點的認識。封建時代子女是屬於家長的,家長就有權來處置他的教育、職業、婚姻、交友,這個權利也包括對嬰兒的殺害權。歷read•99csw.com朝政府沒有保護嬰兒的法令,溺嬰並不犯罪。溺嬰既然是家長的權利,它當然就是合理的,道德的。「人一出世,就應當有生存的權利。」這不是封建時代的道德觀念,而是近代的意識,這正是我們要批判封建主義的地方。不但統治者不講人道,連父母也不講人道,所以那是不文明的社會,終究被比較合理的社會制度所取代。如果我們把問題再看得深一些,家長不僅不能溺嬰,而且要保證嬰兒健康地成長,給兒童以優良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才算盡到家長的責任。封建時代,家長只要把子女拉扯大,就算有了恩,至於孩子缺吃少穿,未受文化教育,父母就管不了那麼多了。那時生產力不高,人們生活水平普遍低下,也不可能講究孩子的撫養,能把孩子帶大,就算盡到責任,就算符合道德了。這是低水平的道德,今天看來很不夠了。做父母的在生育之前,就要考慮到有無條件把孩子養育好,即要有錢財和精力,如此才能生育。由「只管生育,不管教養」,到養育兼管,這是人類在自身再生產問題上道德水平提高的表現,這是現代人應當追求的,努力做到的。人類的物質水平總是有限的,要對子女養育得好,就必須節制生育,少生,優生,在不發達的國家尤須如此。在這裏,生育道德的提高,同控制生育結合在一起。作為當代中國人更加需要克服只生不養的傳統作風,樹立優生優育的觀念,提高我們民族的生育道德水平。
溺嬰是中國歷史上始終存在的社會問題。溺女事件史不絕書;溺男在唐以前不時出現,宋以後少見,因唐以後賦役制度改變,人口稅前重后輕,窮人不存在因徭役重而淹斃男孩的問題了。所以說,歷朝政府的賦役制度是造成溺嬰的一個重要原因。
淹死女嬰的記載要比溺男的多得多,元代以降尤其如此。
以上發生在南宋以前的淹斃男嬰由兩個因素造成:一是政府征徭過重,百姓貧窮,負擔不起,只好以減少人口來對付,九-九-藏-書這是主因。次因是考慮分家時的家產,不願因人多而陷入貧困境地。
《詩經·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說明周朝以來,父母對生兒子和女兒的截然不同態度,故後世對生男叫「弄璋之喜」,生女是「弄瓦之喜」。生男孩高興地把他放在床上,下體遮以衣裳,給他珪玉玩耍,表示男子將來要到外面活動,要做官,而生女孩,將來不過在家內勞動和紡織,沒有出息。由於對男女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看法,嬰兒一誕生,就給以男尊女卑的待遇。還有比這更奇怪的現象,就是溺死嬰兒,尤其是女嬰。
漢元帝時,諫大夫、御史大夫貢禹多次上書,指陳時政的得失。他講當時的一種現象:百姓「生子輒殺,甚可悲痛」,表明元帝時百姓溺男嬰是一種普遍現象。貢禹又分析產生這個社會問題的原因:自漢武帝起,小兒到3歲出口錢,15歲拿算賦,百姓害怕這種人口稅的負擔,不得不溺殺嬰兒,他建議推遲人頭稅的年齡,改為7歲出口錢,20歲出算賦(《漢書·貢禹傳》),以減少人民溺男嬰的現象。
西晉初年,還沒有統一吳國,巴郡鄰近吳國,徭役特多,人民為躲避繁重的征役,「生男多不養」。王浚來當太守,減少徭役,凡生育者一個時期內免去徭課,因此幾千家存養了男嬰(《晉書·王浚傳》)。老百姓遇到這樣的太守是幸運的事。
南宋初年,衢、嚴、信、饒等州的百姓,「生子多不舉」,禮部侍郎、樞密都承旨趙子盡因而提出禁止溺嬰的建議(《宋史·趙子盡傳》)。接近這些地區的徽州也有溺嬰現象,據《淳熙新安志》卷一《風俗》記載:「愚民嗜儲積,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貲分始少。」這是怕分家時,兒子多分不到什麼財物,因而不願意多要男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