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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第二十章

對於公訴人提出「肖國雄向楊建軍宣讀同案人林某某等人的供述」,肖國雄予以否認:「我在翻閱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時,發現楊建軍的名字出現的頻率很低,所以就想先搞明白楊建軍在這個涉黑團伙中的地位,我懷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是,他曾在會見當事人楊建軍時,當著楊建軍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林某某的筆錄念給楊建軍聽。
肖國雄努力清了一下有些乾澀的嗓子,緩緩地說:「律師制度的產生,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是現代社會民主與法制的標誌。相比較西方國家幾百年的律師發展史,我國的律師事業算是剛剛起步。《律師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律師方面的法律不久才頒布實施。有關律師的執業權利、義務、職責等,二十多年來也都是在摸索和探索中。《律師法》中規定的律師執業過程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不受追究、律師會見不被監視及監聽等條款的出現,無不顯示出黨和國家對稚嫩的律師事業的關愛和期待。當然,作為一名社會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訴訟中,刑辯律師應與公、檢、法緊密配合,只是由於法定職責不同,其執業的側重點也肯定各異。但宗旨應當是在尊重事實的前提下,提出對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和辯護。」
審判長解釋說:「其中一個證人因病在家不能出庭,其他四位證人不願出庭。」
公訴方又提供多份證據,直指楊建軍絕無遭受刑訊逼供,而是被告肖國雄誘導他編造該借口,以達到延期審理的目的。
此時旁聽席引起一陣騷動,有人議論:控方是「大專辯論賽」高手,辯方的「刑法學講座」也很是厲害。
這一次,審判長沒有支持辯護人的請求,他看了看公訴人說:「公訴人,你可以直接進行下一組證據的舉示了。」
審判長再一次訓斥肖國雄,阻止其發言。
辯護律師當庭請求審判長,要求檢方提供證據材料。
公訴人向法庭提供了四十九份證據,證人包括楊建軍堂弟、三哥、妻子,還有肖國雄的助手章諾易和葛勇。
控辯交鋒激烈。審判長也不時感到無形的壓力,審判台上傳來審判長的喘息與嘆氣聲。
辯護律師隨後提交了一份證據,是電視台對楊建軍的採訪。電視上,楊建軍說:「肖國雄向我使眼神並翻了手掌,暗示我翻供。」
現場氣氛再度緊張。
此時公訴人起身,發表最後的公訴意見:「被告肖國雄在擔任楊建軍的辯護人期間,利用會見楊建軍之機,向楊建軍宣讀同案人供述筆錄,誘導並唆使其翻供,編造並不存在的刑訊逼供事實,指使他人賄買警察證明楊建軍被刑訊逼供,引誘和指使他人作虛假證言,這是一種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犯罪行為。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應予處罰。」「辯護人的腳印必須踩在法律的紅線之內。一個健康理性的社會離不開律師,律師是法治社會的催化劑,是公民權利的保護者之一,但被告肖國雄在司法活動中,採用不顧案件真相,幫助當事人偽造對其有利的虛假證據,引誘證人作偽證等妨害刑事訴訟活動的手段,利用法律踐踏法律,並以此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已經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辯護人行為準則,遠遠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幫助的界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相關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到這裏,他突然提高了聲音:「可是,刑事辯護風險大,涉黑辯護風險更大,異地為黑老大辯護無異於刀尖上跳舞。這些都是律師界公認的規則,它也是我國刑辯律師日趨減少的首要原因,也難怪西方媒體評論,中國不會出現世界一流的刑辯律師。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律師制度的悲哀。」「刑辯律師本來就充當著『橫挑鼻子豎挑眼』的角色,即使個別刑辯律師看問題的角度有失公允,言語偏激一些,但其目的也是為了使每一個案子經得住歷史檢驗。由於現行法律對律師偽證的判例極少,相關司九-九-藏-書法解釋幾乎空白,司法尺度很難掌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不從大局出發,不考慮社會影響,動輒抓律師、堵律師的嘴,這種做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僅是對律師個人的傷害,也不僅僅是對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嚴重的是對律師行業的打擊以及對法制建設的阻礙與踐踏。」
辯護人最後說:「鑒於本案的事實和理由,我們堅信肖國雄無罪。期望法庭能夠堅守司法的公正、獨立、理性,排除一切法庭外的干擾因素,真正對現實和歷史負責,對法律負責,依法公正判決肖國雄無罪。」「本案如果有罪判決,將嚴重影響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和律師執業基本權利。《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是,肖國雄律師在審判階段的會見權,卻受到警察的違法『陪同』干預,被監視竊聽,被指手畫腳。引起衝突后,違法的卻抓了合法的。他因為自己認真負責的執業行為,被自己的保護對象『舉報』,而他被『舉報』的所謂『犯罪』行為,則全是為了查明他的案情,為了他不被判死刑,保護這個舉報人的應有權益。這是悲劇,體現了當前中國在特定時期的一種法治亂象。今天這個案件,影響的不只是一個肖國雄,是中國律師基本權利的一個縮影。」
隨後公訴人出示一系列證人證言筆錄,證明肖國雄曾明示或者暗示楊建軍翻供,提出其遭到刑訊逼供,從而拖延案件審理,擾亂司法秩序。
審判庭里只有肖國雄的聲音:「本人自認為在律師行業是較為正直、善良、敬業和勇敢的,我是軍人出身,無論行事方式、工作風格都有多少缺陷或毛病,無論給南濱打黑或領導引發多大困擾、爭議和麻煩,都不宜據此定罪。即使在代理楊建軍一案的辯護工作中,有這樣那樣的缺點和錯誤,也希望法庭本著『罪刑法定』和『疑罪從無』的刑事法律基本原則審慎地處理。」
審判長低聲與兩旁的審判員商議后,要求控方將證據材料交由法警,送給肖國雄和辯護律師查看。肖國雄逐字查看證詞,審判長屢次催促只看重點,肖國雄回應:「證詞很多,有十三頁,公訴人完全是斷章取義。」
辯護律師堅持聲稱:「警方拘留下的證人不出庭,是取證程序嚴重違法。」
要求沒有得到法庭支持,辯護律師笑著搖頭,反對道:「公訴人提供證詞的證人,均在被拘留時提供證據,警方關押證人,在證人失去自由的情況下獲得證言,是非法的證據,因而其所有證詞均不應予以採納。」
不等審判長允許,肖國雄伸手搶過話筒大聲說道:「控方的證據體系已經完全崩潰。」他還要求公訴人向專案組民警轉告《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司法工作人員觸犯偽證罪,要從重處罰。
公訴人當庭拒絕並表示宣讀符合法律規定。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肖國雄依次回答了公訴人的訊問和辯護人的提問。但肖國雄多次因把話題扯離公訴人和辯護人問題的核心而被審判長制止。
公訴人回敬:「證人證詞的關鍵是作出真實的意思表達,在本案中的證人,可能在其他案件中有不同的身份而處於被拘留狀態,不能因為其被拘留就認為其證詞不是真實的意思表達,就否認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法庭調查一開始,控辯雙方便處於膠著狀態。
「翻供是個中性詞,如果楊建軍之前說的確是被刑訊逼供的,怎麼不能翻供?」辯護律師說。
肖國雄的辯護人還擊:「證人證言稱肖國雄誘導楊建軍翻案,然後在法庭上提出鑒定。但肖國雄一直在要求法院對楊建軍進行傷情鑒定,如果是編造的,肖國雄他還會主動提出鑒定嗎?他不是在自己證明自己說謊嗎?」辯護律師說,「退一步講,即使肖國雄教楊建軍怎麼在法庭上翻供,如果肖國雄真的作了假證,我們的法官也是有鑒別能力的呀,法官可以不採納,決定權在法官手裡。」
證人均因肖國雄案被羈押,但肖國雄案開庭時,他們都僅以證人身份提供了一份書面證人證言。
北區法院依然燈火明亮。
辯護人的辯護詞,從起訴書指控肖國雄的罪狀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到肖國雄幫助作偽證的事實不存在,以及肖國雄介入楊建軍案訴訟程序的角度分別進行了闡述,洋洋洒洒長達萬言。
隨後公訴人向法https://read•99csw.com庭當庭提交了一組證人證言:楊建軍案件刑偵階段主審警官、專案組民警及北區看守所第三監室醫生的證詞,均提供書面證言證明,對楊建軍不存在刑訊逼供。「專案組民警證言稱,嫌犯在羈押期間受到了人道的待遇,沒有刑訊逼供。曾與肖國雄發生過激烈爭吵的北區看守所負責訊問的主審警官作證說,訊問都是依法進行的,每次訊問最長不超過六小時,中途會讓被訊問人休息。白天訊問,晚上休息。看守所獄醫則表示,每日巡查中沒有發現楊建軍有外傷,也沒有發現楊建軍有被刑訊逼供的現象。」
「我們依法通知了證人出庭作證,但他們均表示不願意出庭。」公訴人回應說。
公訴人說:「證人均指證肖國雄誘導楊建軍作假證,這裡有相關的幾組證據,現在我們將向法庭逐一出示。」
審判長打斷肖國雄:「我提醒被告人,現在是法庭質證階段,應就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發表觀點,不要發表與之無關的言論。」
「證人有出庭的義務,不能僅以『不願意』為理由拒絕到庭,他們不到庭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辯護律師說。
「但事實上,據我們所知,其他四位證人均被羈押于看守所,在警方控制之中。」辯護律師說。
對此,公訴人表示:「這並不能表明楊建軍曾被刑訊逼供過。」
辯護律師提供了多份證據反駁這些證言。其中包括多份訊問筆錄——有從凌晨2時許,也有從凌晨5時許開始的,其中一份顯示有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疲勞審訊。晚上不審的說法不攻自破。辯護律師隨即提醒控方:你們是自己給自己挖了一個坑。
「審判長,公訴人聽從法庭的裁決。」公訴人回答。
劉征聽到這裏,鼻子哼了一聲,而徐琳的心情一個勁兒往下沉,覺得很冷很冷,不禁身體微微顫抖起來。齡子伸出手,握住徐琳有些發涼的手,用力捏了捏。
但這並沒能有效地制止辯護方。辯護律師認為,偵查機關限制證人自由,辯護人無法接觸證人核實證言,「這是漂漂亮亮走過場,實實在在辦錯案,扎紮實實造冤案。」
公訴人隨即指出:「當時在場的就是訊問民警,如果他們的證言都不可信,那誰的證言可信?」
自始至終,被告席上的肖國雄更像是一名辯護人,他多次引用《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向法庭解釋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的具體要義。
當公訴人宣讀完其中一份證詞時,因開庭前沒有拿到這份證言,肖國雄及其辯護律師當即表示從未看過,要求當庭出示進行辨認:「公訴人在證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只宣讀部分證詞而不把書面證詞提供給被告的做法,違反《刑事訴訟法》,法庭應當出示證詞,應當審查證詞的合法性。」
說此話時肖國雄的嘴角似乎露出輕微的得意之色。「坦白地講,我對南濱打黑專項行動深表贊成,至今也是這個觀點,因為打黑是一項民心工程,是當前社會維穩的重大舉措。我自認對南濱打黑是有所作為的,但在目前這樣的情況下,對我開庭審判只會起到負面效果。如此明顯的錯誤判定凸現在社會公眾面前,誰又能控制住大眾輿論不為弱者蒙冤而拍案而起呢?」
「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對偵查機關違法行為視而不見。」肖國雄的辯護律師進而指責公訴方說,「公訴方作為監督機關,應對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進行合法性鑒別,而作為檢察機關代表的公訴人本應監督,但卻不制止糾正,還將違法取得的證據出示在法庭上,作為指控被告人的證據,可見公訴人嚴重失職。」
公訴人最後說:「這些證據證明楊建軍在看守所關押期間,並未受到刑訊逼供。」
闡述完法律意見,行將結束時,公訴人談起一部由美國著名導演泰勒拍攝的電影《魔鬼代言人》,這是一部法學院學生都曾觀摩過的影片。公訴人簡略地講述了影片的劇情:凱文是一名在佛羅里達州保持不敗辯護記錄的律師,嬌妻相伴,事業有為,他的一切似乎都昭示著明天的坦途與光明。受到紐約著名律師事務所的邀請,他偕妻子來到紐約。五光十色的世界,讓他見識了近在眼前的奢華生活,面臨著金錢與色情以及名利等各個方面的誘惑,他漸漸地迷失在生活中,究竟是魔鬼的誘惑還是內心的虛榮,將他引向最終的迷九-九-藏-書霧與深淵?
公訴人隨即反駁:「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提供辯護必須忠於法律和事實,維護司法公正。而被告肖國雄背離了這一要求,走向了反面。被告肖國雄幫助楊建軍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針對案件事實所作的新供述,由於司法機關偵辦及時,儘管這種新供述還沒有在法庭上呈現出來,但不影響對被告肖國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法》懲罰性的總體評價。肖國雄作為一名從事刑事辯護二十多年的律師,深知自己行為對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的破壞和影響。對被告肖國雄行為的查處,正是國家維護法律尊嚴的具體體現。」
公訴人坐下后,肖國雄開始自行辯護,他低頭打開手裡的文件夾,翻了一下裏面的辯護材料,沉默了一下,他又合上了文件夾。他決定今天不準備用自己在看守所里早已寫好的十八頁自辯書。
「南濱市北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各位法官,我們受本案被告人肖國雄的委託,出庭為肖國雄被控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進行辯護。根據我們庭前的調查,認真聽取肖國雄本人對全案真相的介紹和自我辯解,分析控方《起訴書》和指控證據,分析《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構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經過今天的公開庭審,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不構成犯罪。肖國雄不但無罪,而且是一位非常優秀、負責任、敢於冒風險並對當事人負責的刑事辯護律師。因此,我們決定對本案進行完全的無罪辯護。」
他要進行一場演講,一場他認為有著劃時代意義的演講。
公訴方認為,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楊建軍並未受到刑訊逼供,刑訊逼供是肖國雄為達到讓楊建軍翻案而編造出來的。
「我是清白的!」肖國雄在法庭上大聲抗議,在被法警帶出法庭時,肖國雄高呼,「時間會把真相暴露在陽光下!」
審判長此次沒有直接裁決,而是問公訴人:「公訴人,你對辯方的要求有何意見?」
頻頻舉手的肖國雄有點急不可耐,還沒等審判長同意,就搶著說:「楊建軍舉報我,他可以而且應當出庭,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我倒希望看到我偽造證據的一個物證,可是公訴人沒有一個證據能證明我有罪,全是口供。」
此時法庭上的交鋒有增無減。由於沒有證人到場,在質證過程,控方與辯方的火藥味開始漫起。
肖國雄搶先道:「這些東西,我承認我教過他,但教不是叫,我教給他開庭的模式和方法,是在盡一個律師的義務。所有教他做的,都是在聽了他的陳述后,高度濃縮告訴他的。讓他翻供,是以知道了他被刑訊逼供為前提的。」
夜幕降臨,略帶鹹味的海風輕輕吹拂,南濱的夜景依稀顯出它特有的夢幻色彩。
公訴人接著又向法庭提供了一項物證——有楊建軍簽名的字條,上面寫有「拒絕人民法院為我指定律師」的字樣。公訴人認為:「該字條是肖國雄在會見時唆使楊建軍寫的,目的是當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則肖國雄公開退庭,讓案件在辯護人缺位的情況下無限期地拖延下去。」
「楊建軍被刑訊逼供有事實根據。」辯護律師拿出一份由法院送達的《法醫臨床學鑒定書》,「公訴方在不能認定楊建軍不存在刑訊逼供的前提下,而對肖國雄作出的一系列起訴是站不住腳的。」
此時的南濱夜色愈濃。灰藍而靜謐的天空不知何時飄灑起了蒙蒙的細雨。
也許是長時間庭審帶來的疲乏,口水戰持續多輪后,控辯雙方終於按捺不住,情緒化的言詞不時出現在法庭上。
肖國雄情緒有些波動,一時沒有說話。
肖國雄手拿夾在黃色文件夾里的起訴書及辯護資料,和他的兩個辯護律師一起,對證據進行了質證和辯論。
辯護律師對此不予認同,「光碟中的內容確實是電視台採訪的,但辯護律師從網上下載後用以提交法庭就是律師取證,這完全符合取證主體的規定。」
肖國雄說:「在楊建軍是否被刑訊逼供尚不確定的情況下,就假定他沒有被刑訊逼供而認為我即是在捏造,是最重要的邏輯錯誤。」
「電視台光碟屬於視聽資料,它的取證主體是電視台,不是辯護人,不符合《刑訴法》對取證主體的規定。」公訴人發表意見。
對肖國雄最有利的證據,是南濱市法醫檢驗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https://read.99csw.com書》。這份在開庭前夜抵達律師手中的鑒定書對楊建軍傷情的鑒定結論是:楊建軍脖子與額頭部位色素沉著,減退區系鈍性物體所致擦傷后遺留。辯護人認為:「即使不能據此認定楊建軍受到刑訊逼供,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刑訊逼供的可能。」
肖國雄是否有教唆楊建軍作偽證以及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成為控辯雙方首先關注的焦點,也是庭審的重點。
之後,法官宣布擇日進行最後的宣判。
肖國雄指責對方信口開河:「你不出示,我怎麼知道你念的是不是真的,你是自己編的,還是按上面念的?」肖國雄打開隨身攜帶的文件夾,拿出一頁紙,用最快的語速假模假式地念道:「那我現在宣讀,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肖國雄罪名不成立,建議立即釋放肖國雄。」隨後,他以挑釁的語氣對公訴人說:「你信嗎?」
公訴人在回應辯護方的質證之後,凜然宣稱:「我提醒辯護人注意,不要無端指責公訴機關,也不應再三指責、謾罵公訴人。」辯護律師一番話讓公訴人感到很憤怒。
他說得自己都悲壯起來。
肖國雄的辯護律師認為:「提供證詞的三人,均與案件有重要的利害關係,而且民警本人就有可能刑訊逼供,他們的證言證明效力較低,其證言不足採信。」
他的聲音激動而落寞,在法庭里迴響,卻無人應答。
越說越激動的肖國雄加快語速:「本人從業近二十年,我也曾為十余名被害人代理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協助公訴機關指控犯罪。其中不乏多起案件的被告人被處以極刑。當然,我也為眾多被告人做了無罪或罪輕的辯護,絕大部分依法得到了從輕、減輕處理,有的甚至無罪釋放。但這些出色的工作被偵辦我的專案組聲討為『作孽』,執法人員的『職業歧視』心理如此嚴重,法律意識如此淡薄,也是釀成我這個案件的重要原因。」
公訴人當庭回應:「證據合不合法,關鍵看取證主體、程序和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上述證人證言都是兩名偵查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詢問的,符合法律規定,而且詢問筆錄都有證人的簽名和捺印,形式要件也是合法的。」
審判長敲響法槌,庭審結束。
法庭短時的沉寂后,肖國雄聲音洪亮地說道:「我願意用自己的人身自由為代價,推動中國的民主與法制進程向前邁進一步,哪怕是極其微小的一步,足矣!」
當公訴人宣讀完牛昆的證言后,肖國雄和辯護律師再次提出要求查看。
肖國雄覺得公訴機關的指控十分蒼白,他說:「控訴我偽造證據的客觀物證沒有,妨害作證的對象不存在,本人被控的一系列行為全部發生在庭審之前,在法律規定的情節嚴重不明、司法解釋空白的情況下,不能不說起訴事實完全不清,相關證據根本不明,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著從大局出發,從維護律師隊伍穩定的角度出發,望合議庭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基本形式邏輯為參考,以現行有效的法律為準繩,依法駁回北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宣告本人無罪。」
「請公訴人告訴我,《刑訴法》的哪個條款說明了被關押證人的證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訴人宣讀其後的證言時,肖國雄幾乎每次都拋出了這個問題。
審判長急敲法槌制止,並提醒雙方注意言辭。
辯護人停頓了一下,說:「本案案情雖然不大,但包含的意義重大。我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的為被告辯護權、會見權、調查權、法律幫助權、幫助控告權、不被監視干擾權,其界限到底在哪裡?怎樣做才是合法的?怎樣做算是違規的?怎樣做是犯罪的?這個問題,從《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的立法和修改開始,長期爭論著。我國司法體制中的偵查權和辯護權一直發生著衝突,但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法學理論和法治觀念上的碰撞,在肖國雄案中集中表現出來。中國最敢說話的律師、最敢為被告負責任的律師,往往是公權機關最討厭的律師、最容易出事的律師。肖國雄由於他辦案的認真、負責、敢於直面公權力,敢於在律師普遍不敢爭辯的環境里,直接挑戰和指出偵查機關的違法現象,努力尋找證據證明這種違法現象,卻不幸成了這種觀念碰撞中的一個犧牲品。法院審判的作用,就是通過公開證據和真相,通過控辯各方的質疑和爭辯,讓法庭兼聽則明,作出合法公正read.99csw.com的判決。我們會認真聽取控方和警方的證據和觀點,也期望控方和合議庭能夠實事求是地分析我們的意見,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現在我們向法庭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則指責控訴方迴避實質問題。
公訴人出示楊建軍親筆供述:「我沒有受到刑訊逼供,被毆打的說法則是肖國雄用眼神和語言暗示我這麼說的。肖國雄告訴我法庭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誇張地演示出來,我不想跟肖國雄一起說假話,加重自己的罪行。」
審判長立即打斷了肖國雄的發言:「請就本案事實作最後的陳述。」
隨著法庭大屏幕幻燈中電影片段截圖的轉換,公訴人繼續談到:身為律師的凱文保持著不敗的勝訴紀錄,秘訣來源於他害怕失去自己常勝的名譽,因而他便不擇手段地替有罪之人洗脫罪名。於是地位和名譽接踵而來,生活被虛偽的榮華富貴所覆蓋,人性便一點一點地開始向罪惡的一方偏移。正義於是被踩在了腳下,原本作為正義代言人的律師,最終變成魔鬼的代言人,為罪惡開脫。他的虛榮,讓他渴望金錢、地位、美色。律師為了虛榮而放棄良知,為了虛榮而背叛正義,為了虛榮而無視生命……這一切在現實世界中化身為金錢、地位、美色,一切的罪惡之源。
「我大胆地承認,我教他開庭的程序,我教他如何展示傷疤,依法展示。這是優秀律師應當具備的素質。」肖國雄說,「我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履行一個優秀律師的職責。」
肖國雄辯護律師馬上接道:「律師向委託人告知目前案件進展情況沒有什麼不妥。」
「楊建軍的這種猜測顯然不能認定肖國雄有教唆楊建軍翻供的行為。這不是腹誹之罪嗎?」辯護律師說,「而公訴機關提出的其他證據中,有的證人說肖國雄把頭湊到楊建軍耳邊輕聲地跟他說該怎麼翻供;有的說肖國雄直白地教他怎麼翻供;還有的說肖國雄用肢體語言教他怎麼翻供。證人證詞互相不一,因此,這些公訴方提供的證人證言均不可信。」
公訴人道:「在為楊建軍提供法律幫助時,被告肖國雄為了達到推翻楊建軍犯罪的黑社會性質,減輕其罪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辯護策略和技巧,進而捏造事實,無非是為了推掉重罪,逃避法律應有的制裁。」
說完這句話,肖國雄腦子裡猛然間閃現出那部他非常喜歡的經典電影《殺死一隻知更鳥》。這電影的片名來自片中艾黎克斯與兒女的對話,艾黎克斯說他小時候誤殺了一頭無辜的知更鳥,至今後悔不已。想到此,肖國雄喃喃道:「殘忍地殺死一隻知更鳥的慘劇,總會在我們這個紛亂的現實世界里不時地發生著。」
緩緩地站起來,肖國雄回頭找到了徐琳。徐琳靜靜看著他,肖國雄閉了一下眼睛,吸了一口氣,轉頭看著審判長,「在南濱打黑除惡的這出輿論聚焦的大戲中,我只是受人委託的辯護律師,本應只是案件配角,如今卻成為犯罪嫌疑人,成為刑事案件中被關注的主角。」
接著肖國雄的辯護律師發表了辯護意見。
肖國雄作最後的陳述:「各位法官、公訴人,在今天庭審中,我可能情緒激動,希望你們原諒。」
肖國雄稱:「在北區看守所會見楊建軍時,我與楊建軍之間隔著一扇鐵窗,當時在場有兩名警察陪同。楊建軍在聽了我談的一些情況后,當著警察的面,開始訴苦。我叫警察離開會見室,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有權單獨會見當事人。這其間,我跟警察發生了比較激烈的口角。警察出去后,楊建軍露出自己額頭上的傷口,說是被警察刑訊逼供所致。」
審判長提醒:「請辯護人不要跑題,簡明扼要地表達自己對案件本身的觀點。」
陳述至此,公訴人語調略顯低沉:「有些人在犯罪後會歸罪於社會或者所謂的體制,把罪惡歸咎於外界來尋求良心的平衡。而事實是每走出的一步都是因為自己的內心對虛榮的渴望,心中的虛榮鼓動著自己的貪婪,讓住在心裏的魔鬼生長,外在的一切也只是他們隱匿自身罪惡的幻象。」「其實人都有著貪婪的劣根性。而成就正義還是邪惡只是源於我們自己,住在心裏的邪惡可以因為我們的貪慾而強大,也會因為仁愛而消亡。我們不用去迴避虛榮,但我們可以用道德與良知去禁錮它,把虛榮作為一種適可而止的動力去激發人性的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