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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個死刑犯」的前前後後

「第一千個死刑犯」的前前後後

美國曾經有一些小的縣,向州里提出停止死刑,只是因為考慮死刑犯的上訴過程實在太費錢,覺得負擔不起。
在一切程序走完之後,根據美國憲法,總統有赦免罪犯的權力,不必提供任何理由。各州的州憲法也有類似的規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州長赦免。前面說到的那位原本要成為第一千名執行死刑的弗吉尼亞犯人,就是根據州憲法,從州長那裡獲得了赦免。當然,雖然憲法沒有要求提供赦免理由,可是赦免通常都是有一定理由的。
這樣,在1976年恢復死刑前,美國在全國範圍內有九年沒有執行死刑。那第一千名被執行的死囚,就是從1976年恢復死刑之後,開始計算的。
二十世紀初,美國有六個州在短暫廢除死刑之後又陸續恢復。這是因為當時的犯罪學家有一系列研究著作,認為死刑是必要的社會工具,加上大蕭條等原因,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的死刑達到歷史最高紀錄,平均每年有一百六十七人被處死,四十年代的十年裡,美國執行了一千二百八十九例死刑,五十年代下降到七百一十五例,從1960年到1976年的十六年中,下降到一百九十一例。在那個時候,美國人對死刑的支持率達到當時的歷史最低水平,只有百分之四十二的人支持死刑。
死刑的一個很大問題是:有許多案子是有爭議的。許多死囚犯直到執行死刑的時候,仍然堅持說自己是冤枉的。許多案子就像著名的辛普森案那樣,可能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兇器等直接證據。判決只能是陪審團根據呈堂的合法證據,衡量之後作出自己的判斷。雖然美國的憲法修正案保障被告的權利,例如,被告有面對證人證據的權利,不能強迫被告自證其罪;在陪審團定案的時候,必須嚴格根據「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陪審團必須對判決取得一致意見,等等。但儘管如此,仍然不能絕對保證沒有冤案。
將人處死是一回事,死刑法卻是另一回事。人類很早就在處死同類,可是把它變成法律,卻反映了社會在走向成熟,開始思考把刑罰規定為一個共同契約。
一些人認定死刑是一種殘酷的刑罰。可是,也有一些死刑犯認為,長期徒刑比死刑更為殘酷,無期徒刑還不如死刑,一副死了就「一了百了」的樣子。
歐洲文化是美國文化的源頭。美國原來是英國殖民地,英國的相關歷史和法律,對美國的影響就更大一些。在十世紀,絞刑成為英國相當普遍的處死方式。在此後的歲月里,英國出過一個九九藏書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他曾經宣布,在他的統治下,除了戰爭時期外,不得處死任何人。這大概是英國最早的廢除死刑的努力吧。可是顯然還不到火候。所以死刑很快恢復,其後僅在英王亨利八世時,就有大約七萬兩千人被處死。處死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門,殘酷在當時顯然不是問題。
美國南方是公認的保守地區,也是宗教氣氛特別濃的地區,可是在這些地區,民眾贊成死刑的比例卻相當高,其原因是:美國南方的保守傳統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強調南方式的「法律與秩序」。因此,在美國南方曾經有很長時期維持嚴刑峻法,民眾的觀念中有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保障個人權利,你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和權利,你侵犯了別人,你必須付出代價。所以,在美國的許多南方人眼中,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他們一般不認同人道理由,而認為必須從受害者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計數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它會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說,人們習以為常的事情,會因為計數,在某個點停下來,作一番檢討和反省。美國的這第一千名死刑,就是這樣。
這些爭執到現在還沒有一致的結論。但從美國對死刑問題經歷的思考和實踐歷程,可以看到,雖然對死刑的倫理判斷和存廢可以有長久的爭論和反覆,但是,對於死刑這樣一個多層次的問題,可以在討論的同時,一步步先改進起來。例如,先完善審理和上訴程序,以減少冤假錯案,給被告以充分的權利和公平審判,改變公開行刑的做法,減少死刑執行時的痛苦,等等。
英國對死刑的檢討過程是很有意思的。英國在很早就實行了陪審團制度,這使得民眾對嚴刑峻法有一個抵禦的渠道。英國判處死刑曾經非常草率,在十八世紀,有二百二十二個罪名可以處死,比如說偷竊,或砍了一棵不該砍的樹之類。最終,民眾覺得這實在太過分。他們一時沒有能力改變法律,就通過陪審團制度來表達不滿。在一些大家認為不該處死的案子里,明明有充足證據證明嫌犯有罪,陪審員們就是宣判他無罪。因為一旦定罪就是死刑。這樣的情況大量發生,其實是在動搖司法制度本身,這逼得英國在1823年到1837年之間,檢討和改革了他們的死刑法,將幾乎一半的罪名,從死刑里劃了出來。
由於美國死刑犯的上訴過程漫長,不少犯人在等待的十年當中,已經完read•99csw•com全認罪、痛改前非,對這樣的囚徒,是不是就應該赦免?這也有很大的爭論。一些人傾向於悔過者既往不咎,一些人認為,罪行一旦犯下,沒有任何事情能夠改變這個事實,因為罪犯殺死的人已經不能復生。
死刑還有一些其他層面的問題,例如智障人、未成年人等等的死刑問題。因此,美國最高法院不斷在接受和處理不同的死刑案件的上訴,每一個案子都並不輕鬆。
還有一些人是從宗教的角度出發反對死刑的,認為人類社會不能「扮演上帝」的角色,只有上帝才有權力奪走一個人的生命,這是一種保守派的角度。可是也有越來越多的人,是從人權的角度來思考,認為死刑奪走一個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這是自由派的角度。
美國現在有十二個州,加上首都華盛頓特區,沒有死刑。雖然北方州中也有仍然保留死刑的,可是所有的南方州幾乎都是贊同死刑的。
在美國革命之前的1767年,義大利人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寫了論文《論罪與罰》(On Crimes and Punishment)。他在文章中寫道,政府應儘力為民眾謀福利,他批評當時的司法腐敗、酷刑以及秘密訴訟。他強調說,刑罰制度的限度,是達到安全有秩序的適當目標,超過限度就是暴政。他認為,刑事審判的效力來自刑罰的確定性,而不是殘酷性。他第一個提出要廢除死刑。他認為由國家來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是不公正的。
賓夕法尼亞州的費城,是《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的簽署地,也受到貝卡利亞的影響。在那裡,《獨立宣言》簽署者本傑明·拉什博士(Dr. Benjamin Rush)認為:說死刑是一種「威懾力量」是沒有道理的。他甚至認為,處死也是殺人,反而給犯罪行為一個壞的榜樣。著名的美國建國者本傑明·富蘭克林贊同他的觀點。在美國,這個州是第一個立法把謀殺分出等級,比如,把蓄意謀殺和過失殺人分開。1794年,該州立法:除了一級謀殺罪,其餘罪行一律不處死刑。
根據美國的制度,廢除死刑有兩個層面,一個途徑是各州自己立法決定,另一個是在聯邦層面由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的時候,把死刑解釋為「違憲」。人們一向認為,美國憲法的第五、第八、第十四修正案,是解釋為對死刑認可的。從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開始,這種解釋開始出現鬆動。七十年代初九-九-藏-書,最高法院在釋憲的時候,以五比四認定,死刑違背了憲法第八修正案「法院對罪犯不得以殘酷和異乎尋常的方法來懲罰」。可是到1976年,最高法院又轉而認定,假如「以適當的方式執行死刑」,就不能算作是「殘酷和異乎尋常」的刑罰。
一些人反對死刑,質疑社會是否「應該」將死刑作為一種對犯罪的威懾,也有一些人從「技術」出發,質疑死刑的「威懾能力」。曾經就這一點向全國警長做過調查,在三百多名隨機抽樣的警長中,有百分之六十七的警長不認為「死刑能夠顯著減少謀殺案」,百分之八十二的警長不相信謀殺者在殺人前會顧慮懲罰的後果。在調查列出的幾種降低犯罪方法中,死刑被認為是最後一種。
對死刑的思考,最終是關係到人對社會秩序和生命的種種思考。可是也有一些技術層面的爭論。
我們也許還不能在最困難的倫理問題上馬上達成共識,可是,在面對死刑和司法制度改革的問題上,我們遠不是沒有事情可做。
從1834年開始,賓夕法尼亞是美國第一個立法不再在公眾面前執行死刑的州。此後各州逐漸跟進,死刑執行只能有極少人在場。最近幾年有的州通過立法,使該案被害者的家屬有權觀看殺害了他們親人的罪犯被執行死刑。我在電視里看到過這樣的專題片,客觀地介紹一個案子,介紹死刑犯、被害人、家屬,介紹死刑犯在長期關押中的思想演變,也介紹受害者家屬們不同的心情。最後,其中一些家屬選擇去觀看死刑。事後被害者的母親接受採訪,說她感到安慰。當然也有人選擇不去。在這些不同態度上,我們可以看到人性的複雜。
在美國,各大關注死刑的網站,都羅列了下面的名字:「第1000人,肯尼思·博伊德(KENNETH BOYD),死刑執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北卡羅來納州;第1001人,夏·翰弗利斯(Shawn Humphries),死刑執行日期:2005年12月2日,南卡羅來納州。」
貝卡利亞的論文逐漸傳到北美,給了革命前的知識分子,包括美國建國先賢們很大的影響。第一個改革的嘗試,也是發生在弗吉尼亞。當時的美國建國者之一托馬斯·傑弗遜,在他的家鄉作了第一個嘗試。他在弗吉尼亞州議會提出一個修改死刑法律的提案,提出除了謀殺罪和叛國罪之外,都不得判處死刑。這個提案以一票之差失敗。我們可以看到,傑弗遜只接受了貝卡利亞觀點的一https://read.99csw.com部分,他反對過分的死刑,卻不是絕對的反死刑。
正因為如此,各州都規定:死刑犯在執行前還有完整的二十四小時可以提出上訴。所以直到最後一刻,死刑執行室都必須隨時準備接受赦免的電話通知。
美國和其他國家很大的不同是,它在建國時只是一個聯合體。因此,刑事犯罪基本是州一級法律在管。所以各個州的情況是不一樣的。1846年,美國的密歇根州立法:除了叛國罪之外,所有罪行免於死刑。之後羅德島和威斯康星州完全廢除了死刑。可是大多數州還是維持死刑。

征服者威廉
英國的死刑法被開拓者們帶到北美殖民地。英屬北美殖民地的第一個死刑,是在1608年的弗吉尼亞,就是最近這次原本要成為第一千名死囚而被赦免的地方。當然,那個時候還沒有美國。弗吉尼亞只是最早的英屬殖民地,而不是一個州。這第一個死刑犯是位軍官,他被處死的罪名是充當了西班牙的間諜。不管怎麼說,這罪名本身還是夠大的。可是到了1612年,在弗吉尼亞殖民地總督宣布的法律中,雞毛蒜皮的輕微罪行,都在處死之列。也許,新殖民地維持秩序很困難,總督要站穩,只好祭出嚴刑峻法來吧。隨著一個個殖民地的建立,死刑法律也在同時建立起來。
一般認為,公元前十八世紀巴比倫頒布的死刑法,是比較起來最早成熟的死刑法。它規定了有二十五種罪行可以被處死。在公元前七世紀的希臘雅典,曾經把死刑作為對所有犯罪的唯一處罰,就是再輕微的犯罪,也只有死路一條。接下來,公元前五世紀,羅馬也有了它的死刑法,處死的手段各種各樣,用今天的眼光來看,常常很殘酷。今天人們認為是「殘酷」的絞刑,在那個時候根本算不了什麼,死刑通常是燒死、淹死、車裂、活活打死等等。必須提到的是,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在歐洲的各個國家促進了酷刑和死刑。
以美國為例,現在美國判處死刑者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級謀殺罪的範圍內。各州在死刑宣判時,必須保證陪審團知道還可以有無期徒刑等其他選擇。對於死刑的執行過程儘可能做得人道。如密蘇里州的死刑程序是這樣的:行刑前四十八小時到七十二小時內,死刑犯從監房轉到靠近死刑室的一個房間。read.99csw.com在這段時間里,死刑犯可以享受較多的自由,包括不限次數和親友、神職人員以及律師見面。可以自由地和外界通電話。死刑犯可以提出「最後的晚餐」的菜單,只要做得到,監獄必須盡量滿足他的要求。「最後的晚餐」在下午五點半到六點之間。執行死刑在午夜十二點零一分。
美國的死刑犯在被陪審團判處死刑之後,根據1977年到2002年的調查,平均每個死刑犯要經歷將近十年的上訴時間。美國社會認為,應該給予他們最大的機會,去糾正可能的錯案。美國的杜克大學曾經有一項研究,研究結果指出,美國的死刑犯比一個判處二十年徒刑的囚犯,納稅人支付的費用要高兩倍。其中很大的一部分開支,就是每個州都必須成立一個獨立的、專為死刑犯辯護的律師團。他們的責任,是在死刑判決下來之後,協助死刑犯進行向上級法院的一級級上訴。平均每個死刑犯要消耗州政府216萬美元的開支。
從美國關於死刑的歷史演變可以看到,對待死刑問題的演變,包括了許多層面:其中有什麼罪行適合於死刑的問題,例如今天的亞洲地區人們對毒品和死刑關係的理解;有執行方式是否殘酷的問題,也有是不是應該公開執行死刑的問題。

美國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過程和反覆,很切實地反映了美國人對死刑的困惑,其實這種困惑也存在於其他各個國家。

義大利人貝卡利亞
對於行刑方式,也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儘可能做到快速和沒有痛苦。十九世紀末開始,美國試圖尋找一種更人道的處死方式時,曾經一度認為觸電可以加快死亡的速度,因而更人道。1888年,紐約州建造了第一個死刑電椅。1890年在電椅上處死了第一個罪犯。二十世紀二十年代,還研究過毒氣處死。現在則基本上都是用注射毒液。過程一般先是手臂消毒,然後插入針筒,共三劑藥水。第一劑相當於麻醉劑,讓犯人失去知覺,第二劑是破壞呼吸系統,第三劑是停止心臟功能。整個過程大約五分鐘。然後,由法醫鑒定確認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