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輯 書生之見
法治社會與公民幸福
政府是為人們追求幸福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還是聲稱要直接為人們創造幸福,這個區別極其重要,法治和人治的分界線就在這裏。在法治社會,公民擁有追求幸福的權利,而政府對這個權利加以保護。在人治社會,政府掌握著提供幸福的權力,解釋何為幸福的權力,正因為此,也就掌握著剝奪幸福的權力。人民怎樣算幸福,人民自己無權決定,政府說了算,這是典型的人治。在強征強拆的行動中,一些地方政府正是借口要讓農民過上城裡人的幸福生活,而把他們從村莊和祖屋裡趕走的,這種行動給農民帶來的究竟是幸福還是不幸,不必多加爭論,只要看一看由此導致的上訪和截訪的大規模貓鼠戰鬥和群體事件的頻發就清楚了。
現在幸福一詞似乎也受到了來自政府的青睞,一些地方政府還提出了建設「幸福某省」、「幸福某市」的目標。意識到單一的GDP定向並未使人民感到幸福,因而思變,這當然是一個進步。但是,如果不從體制層面深入反思公民幸福感缺失的原因,所謂幸福建設就會停留在喊口號、做表面文章、搞形象工程上。一個最要弄清的問題是:政府對於公民幸福所承擔的責任究竟是什麼?
很顯然,問題的癥結是政府在經濟運作和財政分配中的權力太大,在我們的社會秩序中,仍有太多人治的成分,法治的成分仍相當薄弱。
幸福是人真正擁有和享受屬人的價值,過上了高於動物界的真正人的生活。這有兩層含義。在低層次上,是生存獲得了基本的物質保障,這本身不是幸福,然而是幸福的前提,不得不為生存掙扎的人仍然生活在動物的境遇中,絕無人的幸福可言。在高層次上,是對良好的生活品質和精神品質的追求。一個好的社會,第一要使其成員的生存條件有基本的保障,第二要使其成員的更高追求有適宜的環境。倘九*九*藏*書若貧富差距懸殊,大量貧困人口被排斥在爭取幸福的門檻之外,其餘人口對幸福的爭取又限制重重,就可以斷言,這個社會一定是出了毛病。
2012年2月
市場經濟與法治社會密不可分,它無非就是體現在經濟領域的法治秩序罷了,是個人享有規則下的經濟自由。規則分兩類:在私人領域,個人的財產權、公平競爭權等受法律保護;在公共領域,個人須承擔由法律規定的包括合理納稅和維護公共利益等義務。法律應當在保護私人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形成比較完善的體系,政府的責任則是切實執行相關的法律。然而,現實的情況頗不令人樂觀,人們無法不看到,法治不健全實為公民幸福感缺失的更重要原因。
法治社會的根本原則是保護個人追求幸福的自由,防止強制的發生,這個原則是用法律來確定和體現的,而法律又是由政府來執行的,因此產生了政府掌握強制權力之必要。然而,正因為政府掌握了強制的權力,倘若濫用,就有可能成為侵犯個人自由的最大威脅。因此,在法律比較完備也就是在整體上確實體現了保護個人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法治的重點就在於對政府的強制權力進行有效的限制和約束,以防止其侵犯個人自由。
市場經濟與法治社會互相依存,同步發展,這既是歷史的事實,也是邏輯的必然。和計劃經濟相配套的是人治,即長官意志,和市場經濟相配套的只能是法治,即以保護個人自由為基本原則的法律秩序。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經濟轉型若要成功,必有賴於從人治向法治的社會秩序轉型也獲成功。
人有兩個身份,一是自然之子,二是萬物之靈。作為自然之子,人有生命,應該使這個生命合乎自然之道,與自然和read.99csw.com諧相處。快樂主義主張享受生命的快樂,但無論是希臘的伊壁鳩魯,還是中國的莊子,都強調生命保持自然本色才是快樂,不可用物慾去損害它。作為萬物之靈,人有精神,應該使各項精神屬性得到良好生長,擁有自由的頭腦、豐富的心靈和高貴的靈魂。這在完善主義看來,便是實現了做人的完善,在快樂主義看來,便是享受了做人的高級快樂。總之,一個人在生命和精神兩方面的品質是好的,他在自己身上就有了幸福的源泉,兩方面的狀態是好的,他就是一個幸福的人。
由此可見,在公民幸福的問題上,政府的根本責任是遵守法治社會的規則,一方面保護公民自由使之不受他人的侵犯,另一方面約束自己的權力使之不侵犯公民的自由,如此來為公民爭取幸福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體現在經濟領域里,則是維護好市場經濟的秩序,為個人和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展開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質言之,政府的責任不是直接向人們提供幸福,而是保護人們追求幸福的自由。
亞里士多德早就說過:幸福是人類一切行為的終極目的。他的意思無非是說,人無論作為個體,還是結合為社會,做任何事情歸根到底都是為了幸福。因此,一切具體的行為,包括對財富的追求,都不是終極目的,而只是實現幸福的手段,其價值都要根據對幸福的貢獻得到評定。
當然,價值觀同樣是一個意見紛紜的領域,若要尋求共識,恐怕就只能依據人性分析了。我們必須承認,人身上是有某些人所共有的最寶貴的東西的,這些東西的價值得到了實現,便可算是幸福。我本人認為,不論怎麼分析,最後只能認定,人身上最寶貴的東西一是生命,二是精神。在哲學史上,哲學家們在界定幸福時注重的也是這兩樣東西,區別只在於,快樂主義更強調生命
https://read•99csw•com和精神的快樂,完善主義則更強調精神的完善。在法治社會中,公民在爭取自己的幸福時是有充分的安全感的。因為第一,他的正當權利是法律明確規定並且加以保護的,如果受到來自他人的侵犯,他知道政府一定會維護正義,為他撐腰。第二,政府的權力也是法律明確規定並且加以限制的,他知道自己的正當權利不會受到來自政府的侵犯,如果受到這種侵犯,政府必是輸家。正是基於這樣的安全感,他才能有信心地安排自己的事務,用自己的方式去尋求幸福。相反,倘若他不知道當他的正當權利受侵犯時政府是否會保護他,甚至不知道是否會受到政府本身的侵犯,始終生活在憂懼之中,哪裡還有信心去爭取幸福。這正是人治社會的情形。在人治社會裡,老百姓的幸福只能寄希望于遇到好政府、好政策、好官,完全是偶然的,一旦腐敗盛行,結果必然是普遍的不幸福。
比如在財產權方面,雖然私人財產的保護寫入了憲法,但離落實還相距甚遠。近些年來一個觸目驚心的事實是強征強拆成風,大量農民對於土地和房屋的財產權不但未得到保護,反而受到來自政府的強制性侵犯,由此導致民怨沸騰和群體性|事件頻發。又比如在稅務方面,中國的稅負在全球名列前茅,加上在與國有壟斷企業的競爭中處於不公平地位,民營企業的處境十分艱難。而在稅收的使用上,法治國家的通則是嚴格限制行政開支,財政收入主要用於公益事業,可是,在我們這裏,人們看到的事實卻是對醫療、教育、社會救濟等公益領域的投入甚少,公平性評估位居全球最末幾名,貧富差距卻排在前幾名。相反,行政機構龐大,政府的「三公」開支達于天文數字,行政費用又是名列前茅。至於在環境、生態、資源、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等公共價值的維護方面,也是九-九-藏-書弊端多多,破壞嚴重,而背後往往有官商勾結、權力腐敗的影子。
近年來,在公共言論中,乃至在政府表態中,幸福一詞出現的頻率急遽增多了。這個情況表明,由於經濟快速增長並未帶來幸福感的普遍提高,在相當程度上反而是降低,人們開始對物質至上的生活觀和GDP主導的發展觀進行反思了。人們開始認識到,無論個人還是國家,都不應把財富當作終極目的,如果要確立一個終極目的,似乎只能是幸福。
到目前為止,政府在公民幸福問題上的主要的正面舉措是關心民生,為老百姓辦一些實事。這當然是好的,但如果停留於此,就沒有脫離向老百姓施予幸福的人治的思路,僅是治標之舉。唯有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使政府回歸法治社會中應該扮演的角色,才是治本之策。
三
對於經濟增長並未帶來幸福感的提高這個現象,在價值觀層面上進行反思是必要的,但遠遠不夠,體制層面上的反思更為重要。如果撇開后一方面,甚至可能產生一種曲解,把財富等同於市場,把幸福感的缺失歸咎於市場經濟,從而對改革開放產生動搖。事實上,現在這種似是而非的推論並不少見。然而,細究起來,問題恰恰出在市場經濟的秩序受到干擾太多,而根源則是法治社會尚未健全地建立起來。
這可以說是公理,無人能反駁,因為儘管人們對幸福的涵義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沒有人會不想要幸福。困難恰恰在於,如何對幸福的涵義尋求一種基本的共識。我們通常用幸福一詞指稱令人滿意的生活,可是,怎樣的生活令人滿意,卻是因人而異、意見紛紜的。不過,我們仍可透過紛紜的意見發現一條線索,便是對幸福的不同理解實質上是受價值觀支配的。因此,不立足於價值觀,幸福問題就沒法說清楚。我們唯有通過九九藏書對人生的基本價值做一個分析,才能大致地確定幸福的涵義。
二
一
這是就個人而言。我相信,不論社會環境怎樣,個人在價值觀上總能擁有相當的自主權。在多麼平庸的時代,仍會有優秀的個體。在多麼專制的社會,仍會有自由的靈魂。一個人體會人性之美和品嘗做人幸福的權利是任何力量也剝奪不了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社會對個人的幸福不承擔責任。這種責任有兩個方面。一是價值觀的導向。倘若社會以財富為最高目標,就會形成一種總體氛圍,在這種氛圍的誘惑和壓力下,多數成員在價值選擇上必定迷離失措。二是體制的保障。一個社會唯有能夠提供一種制度環境,有助於多數成員爭取真正屬人的幸福,在生命和精神兩方面處於好的狀態,才是一個好的社會。當然,這樣的社會一定是法治社會。
從理論上說,法治社會的出發點,就是要尋求一種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每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的社會秩序,而這樣的秩序可以歸結為兩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個人自由,即每個人都擁有追求自己心目中的幸福——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價值——的權利,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任何人包括政府不得對其實施強制。由此派生出第二個原則,即規則下的自由,規則的核心則是每個人必須尊重他人的同等權利,如果發生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就要受到強制和懲罰。我把這兩個原則通俗地歸納為一句話,叫做:保護利己,懲罰損人。可以想見,在這樣的社會秩序中,會形成一種個人積極進取和人與人之間互相尊重的風氣,人人都有基本的安全感和尊嚴感,而這無疑是人們追求幸福的最佳環境。在此意義上,法治社會的確是公民幸福的最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