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讀書 司法要有一種獨立人格——兩本辭書中同一詞條的比較

讀書

司法要有一種獨立人格
——兩本辭書中同一詞條的比較

元照版詞典用了兩行半來解釋這個條目,全文是:「法官自我克制原則指法官在裁決案件時,避免放任其個人的與現存的判例或制定法不符的觀點和意見,以免影響其判決。」
「諮詢意見」的標準,十分有意思。參讀「advisory opinion」一條,講述了確立這一標準的歷史事件。1793年7月18日,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寫信給最高法院,要求大法官對1778年《法美條約》產生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當時,法國大使根據這一條約,要求在美國徵召志願兵,並且已經準備了一條船,打算將這些士兵派出去。這和華盛頓總統剛宣布的中立政策相衝突。華盛頓是一個特別忌諱獨斷專行的人,他認為無論如何決策,都涉及法律問題,而自己可能並沒有掌握這些法律知識,於是他將這些認為需要澄清的疑點歸納成二十九個問題,請教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牛津版詞典的相應條目由高露潔大學(Colgate)的斯坦利·布魯貝克(Stanley Brubaker)教授撰寫,用了差不多整整兩頁的篇幅,如果再閱讀條文中交叉參考的其他條目,那麼捧著這本書讀上整整一天可能還不夠,想要仔細研究文中提到的案例,大概真的需要一些法律專業的訓練才行。
美國最高法院,兩百多年來承擔著解釋法律和憲法的職能,他們要在每年幾千件上訴案中挑選一百多個案子,在聽取辯論、投票表決后,公開發表最高法院意見書。這些意見書不僅是以後聯邦各級法庭對同類案件的判決依據,而且同樣具有教育民眾的功能。所以,最高法院的意見書,和我們以前想象的法庭判決不一樣,不是板著面孔兇巴巴的幾句話,而是一堂講課筆記,它不僅要說出最高法院的意見,還要講解這一意見的歷史背景和理由,以及對反面觀點的思考。每一份意見書,包括被否決掉的少數大法官的反對意見書,都要註明是哪一位大法官起草的。因此,為最高法院起草的意見書,就等於是大法官們在美國歷史上留下的痕迹,法官們無不精心撰寫。意見書不僅面向司法體系的各級法庭和法律界同行,也面向公眾,它們是在向公眾解釋為什麼最高法院採納這一意見,本身就九_九_藏_書是最好的美國法律教科書。
顯然,這是一個非常複雜而有爭議的問題。斯坦利·布魯貝克教授用了一頁多來討論這類含義。大家知道,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複審職能使得它具有這樣的權威:可以通過對一個案件或訴訟的裁決意見書,來宣布國會通過的某法令是違憲的,這項法令於是作廢。可是,國會是人民的代表,是共和政府的立法機構。最高法院的複審作為一種制衡,不能代替國會的立法功能,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司法出面宣布違憲是正當的呢?
但對於我們這樣的中文讀者來說,一個專業詞條如果沒有找到對應的中文詞,有時候就會覺得隔了一層,似知非知。終於,我們從《南方周末》的報道中得知,前東吳大學的一批我國僅有的老一輩英美法學教授,雖年事已高,可在極其困難的條件下,編寫出我國第一部大型的英美法詞典——當這部詞典終於問世的時候,很多歷盡滄桑的編寫者甚至已經離世。我們立即托國內朋友購買這部詞典,朋友則好不容易才通過互聯網買到,這就是《元照英美法詞典》(以下稱元照版詞典)。
這下好了,我把這兩部工具書放在一起查,閱讀最高法院意見書經常遇到的一些術語,現在第一次知道中文應該怎麼說。比如最高法院發表意見書的時候,說這是一「Certiorari」,這是一個拉丁文詞,法律術語里經常有這種源於拉丁文的術語。查元照版詞典,應叫「調卷令」,並且說明了在英國司法體制中的來龍去脈。美國最高法院對新倫敦市征地案的意見,引起了很大爭議,在我國也曾廣為報道。我懷疑反對者大多沒有仔細讀過最高法院的意見書,在此意見書中,最重要的概念是「Eminent Domain」,這兩個英語詞的組合用中文怎麼說最合適,在一般的詞典上你永遠也找不到答案。元照版詞典里,這翻譯為「國家徵用權」,詞典還對這一概念在英美法律中的來源、內涵、要件和使用,解釋得清清楚楚。
牛津版詞典說,「司法自制」是這樣一個術語,它包含幾個不同而有聯繫的思想,這些思想都引導法庭約束對自己權力的動用,特別是依據分權和共和政府的理念,約束司法複審的權力。這一read.99csw.com術語不同層面的含義,可以分成技術的和普通的兩大類。技術類的含義,植根于有關司法分支的憲法第三條,要求法庭將自己的職能區分于立法和行政,嚴格將自己限制于根據法律來解決「具體的案件和訴訟」。法庭在接受審理案件的時候,必須考察是否達到一定的標準。法庭不應該出面來解決如下類型的爭議:如果不存在司法判決能夠予以救濟的傷害(這一標準叫standing),如果兩造的爭議還只是一種可能性而沒有實際存在(這一標準叫ripeness),如果爭議早就過時(這一標準叫mootness),如果並不存在雙方對峙的案件,而只是要求法庭對某法律問題提出意見(這一標準叫advisory opinion,即諮詢意見)。如果對一個爭訟,在憲法中沒有發現司法能夠掌握的標準,如果發生的情況是憲法規定的政府另兩個分支之間的事情,這種情況就是「政治問題」,法庭也不應出面干涉。憲法中規定的國會對總統的「彈劾」就是典型的「政治問題」。
美國是一個多元的移民國家,有著非常複雜和尖銳的內在矛盾,幾乎沒有一件事情是全國上下一致的,沒有一件事情沒有人反對。可是美國又似乎是一個十分穩定的國家,所謂「政權危機」在兩百年的歷史中從來沒有過。在經歷了2000年的大選危機以後,人們大概不會有異議的是,當矛盾和危機到了沒有出路的危險時刻,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言九鼎的拍板定論,是重要的因素。全國國民對這種司法尊嚴的服從,好像有一種預先約定,即使不同意大法官,卻也會表示服從。這種全民一致的對司法權威的態度,不可能是僅僅建立在國民的理性思考上,一定和司法本身的性質有聯繫。遇到無法達成一致和相持不下的事情,到了最後的關鍵時刻服從司法的決定,先決條件是:必須有一個令人信服的司法制度。但是,一個社會,必須有什麼樣的司法,才能夠起到這樣的作用呢?
我的兩部工具書,都以英文為序排列,很多詞條可以一一對應,不同的是一個用英語解釋,另一個用中文解釋。不過,我碰巧查到一個詞條,意外地沒有這種對應性。這個詞條是「九-九-藏-書Judicial self-restraint」。
「Judicial self-restraint」翻成「法官自我克制原則」是有點狹窄了,因為這不僅是針對作為個人的法官的原則,更是針對整個司法體系的制度性原則,應該譯成「司法自制」。

《元照英美法詞典》
「司法自制」的另一層技術性含義是,法庭要將自己的權威局限於自己的司法功能。法庭不應預想一個憲法問題,在這個問題實際出現以前就發表司法意見。也就是說,法庭不應該先知先覺。法庭在為憲法問題制定規則的時候,也不能搞外延擴大,不能超出具體存在的事實,法庭不搞假設,不對假設的問題作出裁決。司法分支將自己嚴格地局限在法庭里,它只對提呈到法庭的具體案件和訴訟作出裁決。
牛津版詞典和元照版詞典在「司法自制」詞條上的落差,出乎我的意料。我無從猜測可敬的元照版詞典編寫者們為什麼只用了幾行字來解釋這一重要術語。也許是因為,我們還沒有認識到現代法治社會下,司法制度本身建設所涉及的種種問題的重要性。也許現在談論這些問題還為時過早,不過當我們真的要確立正義基礎上的司法權威的時候,司法內在性質的問題卻是繞不過去的。總有一天我們得回到司法的獨立人格和「司法自制」的話題上來。
司法自制原則要求司法具有一種自覺的「謙卑性」。司法自制就是司法要尊重共和政府的權威,即尊重國會的立法權威和總統的行政權威。只有當法律明顯違憲的時候,司法才作出違憲的判決。可是,什麼叫明顯違憲呢?這不是一個理論問題,在具體生活中,它依賴於常識。儘管二百年前幾十個建國之父們在費城寫下的憲法,並沒有將一切都說得黑白分明,於是後世產生了對憲法「原始意義」的揣測和爭論,但是,憲法中的大部分條款的意義,對於一個「合情合理」的人來說,有一個常識下的「合理範圍」。如果在這一合理範圍之內,最高法院大法官read.99csw.com們的個人意見和國會不合,即有可能你對,也有可能我對時,司法自制原則就要求最高法院服從國會的立法權威,讓國會發揮民主的立法功能來確立法律。只有在國會的法案超出了這一常識下的「合理範圍」的時候,司法權威才能超越國會的立法權威,出面宣布違憲。
《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北京大學出版社發行的中譯本為《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以下稱牛津版詞典)是我從歷史書俱樂部買來的。這本書在歷史書俱樂部常銷不衰,是為一般讀者準備的工具書。有了這樣一本書,再讀有關最高法院的裁決報道和意見書的時候,碰到術語障礙就有救了。
於是從「司法自制」這一術語,可以看出美國最高法院在行使司法權威時的自我克制和自我約束。司法是社會正義的化身,而司法的首要原則竟然是它的「謙卑性」,它對自己的要求是:能夠不出面就不出面,能夠讓共和政府其他分支擔負的功能,自己就不要搶功勞躍躍欲試。司法的謙卑性和獨立性相輔相成,正是在這種謙卑和獨立的基礎上,生長出使民眾相信司法公正的意識,從而確立了司法的權威——最高法院要麼不說話,它一旦開口的時候,矛盾就解決了。
除了技術類的含義外,司法自制還有普通類的含義,這類含義接近元照版詞典里說的意思,就是法官本人怎樣對待自己的觀點和法律的意思。這一含義是,法官在作出司法判決的時候,要克制自己個人的觀點和看法,即克服自己本身的偏向、尋找法律的真實意義,再按照法律來作出判決,即使這種判決令自己不快,即使自己個人認為這樣判是不對的。而所謂法律的意思,就是一切法律條文和規則所依據的憲法的「原始意義」,也就是當年制定憲法的建國者們心裏想的意思。
當時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約翰·傑伊。他先給總統回信要求寬限時間,說這個要求十分困難,他要等大法官都到齊,開會以後再回答。1793年8月8日,在最高法院所有大法官都親自簽字的給總統回信中,拒read•99csw•com絕了發表「諮詢意見」的要求,理由是政府的三權分立原則。法官們認為,除非將具體的訴訟送到法庭,除非這一訴訟案件符合司法權的標準,法庭不會發表意見。這一拒絕是歷史性的。從此,美國總統需要諮詢有關意見,通常是找下屬的行政部門司法部,而作為司法分支的法庭,完全獨立於總統。這是一個歷史性的開端。美國的司法從此形成了一種獨立人格。
可是,對於我們這樣沒有進過美國法學院,沒有經歷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來說,最高法院意見書並不好讀,第一個原因就是其中難免有法律術語。最高法院意見書在引用先例的時候,甚至會引到中世紀英格蘭的古老法律和案例,即使是法學院學生也要查資料才能明白。所以,讀美國最高法院意見書,得有一部法律專業術語的辭書。

《牛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南》
對於美國的法庭用普通民眾組成的陪審團判案這一點,我們最難理解的是:判案事關重大,怎麼可以如此放心地相信普通民眾的素質和法律知識。美國的普通法體系,由於尊重歷史、經驗、判例,因此浩如煙海,盤根錯節,沒有一個人敢說自己掌握了所有的法規條例和判例,所以法庭上講究對抗、反詰和質疑。即使是法官,腦子裡也始終得有一個警示:你所說的每一句話,是有可能受到質疑的。法律已經成為龐大而精密的知識體系。那麼,普通民眾如何具備這種知識,如何應對隨時被召入陪審團判案呢?
其實,加入陪審團判案就是一個受教育的過程。在聽取法庭呈證的過程中,陪審團就像上課一樣,雖然不能提問,卻是在學習。在陪審團接手案子準備裁決以前,法官將對陪審團作出指示,告訴他們如何引用法律條文,如何對待證據——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由於公開性是法庭程序的原則,於是每一個案子在媒體上的報道、書本里的重現,對於民眾來說,都成為點點滴滴的法律培訓過程。儘管美國人嘲笑律師的幽默故事很多,但是相比其他一些國家,卻還是信任自己的司法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