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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斷頭台的思考

關於斷頭台的思考

我堅信,死刑的廢除能有助於我們走上通向這種社會的道路。法蘭西只要採納了這種做法,它便能夠推而廣之,使鐵幕兩邊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接受這種做法,但首先它自己應做出榜樣。那時,對那些不可救藥的犯人,死刑可以用終身強迫勞動來替代。對那些認為終身強迫勞動比死刑更為無情的人,我們的回答是,終身強迫勞動,到底還可以向犯人提供一種選擇自己如何死法的可能性,而斷頭台則沒有任何令他選擇的餘地。相反地,對那些認為終身強迫勞動是一種太過無力的刑罰的人,我們首先要告訴他們缺乏想象力,其次我們要說的是,認為剝奪了一個人的自由是一種不太重的懲罰,只能在一種情況下成立,即當今的社會教導了我們,要藐視自由。
曾受雇於蓋世太保的貝爾納·法盧,在供認自己曾犯下過大量可怕的罪行,並被確認有罪后,被判處死刑,此人死得很勇敢,死前他就聲稱自己罪不可赦,他說:「我手上沾的鮮血太多了。」這是他對同牢的犯人說的話。公眾輿論及法官們的看法相同,都把他列入不可救藥者的行列。如果我不是看到了一份令人吃驚的證詞的話,我原也打算接受上述看法的。下面便是法盧聲稱樂於赴死以後,對同一牢犯人說的話:「你願意聽一聽我最大的遺憾嗎?那麼好吧,那就是我沒有早一點兒讀讀我在那邊的那本《聖經》,不然的話,可以向你保證,我不會那樣干,也不會落個這樣的下場。」在此不需看那些通俗的連環畫,也無需回顧雨果筆下的那些苦役犯,正如人們所說的,明智的時代,本來就因為人類原本是好的而願意取消死刑。當然事實也並非如此(他們有好的也有壞的),我們的歷史經過二十年波瀾壯闊的變遷之後,我們對此有深刻的了解。但正是因為事實並非如此,所以我們當中沒有任何人能夠對此下一個絕對的判斷,也沒有任何人能夠宣稱可以一勞永逸地消滅最卑劣的犯罪行為,因為我們當中也沒有任何人可以保證世上有絕對的清白無辜。極刑的判決,打破了人間不可爭議的連帶責任,即與死刑對抗的連帶責任,要想使這種審判合法化,只能由那麼一條凌駕於世人之上的真理或原則來完成,否則它就不合法。
要想不使人模模糊糊地感到,在某一天早晨某人已然伏法受誅,難道不應該利用如此一個大好機會向那些犯罪者展示這樣一個極有效的懲處場面,以使他們明白,等待著他們的是什麼嗎?
而如今,根本就談不上什麼場面,只是大家道聽途說,知道有這麼一件事,某某人被處死了,時隔很久,才能在報紙上看到這條消息,但那語言又是輕描淡寫的套話。因此未來的犯罪者,在其作案時頭腦中怎麼會有被千方百計淡化了的那種抽象的被懲罰的概念呢?如果真的想讓他在頭腦中始終保留這種懲罰的烙印,以便使他首先掂量一番,隨後便打消那種瘋狂的話,難道不應該通過各種手段,使用各種畫面和語言來強調這種刑罰的嚴重性及其可怕的場面嗎?
如果我們不看到如下情況的話,上述理由還是很有說服力的。下述情況是:
有人會以為,這是一個例外。但我們的生活就是這個樣子,而人生苦短,誰又能說我們不會遇到,況且這件事就發生在離我們不遠的地方,乘飛機不過十來個小時就到。阿波特的遭遇在許許多多其他事件中並不算個別現象,一種失誤的發生也並非是孤立的。如果我們相信我們的報紙,只舉距我們最近的一例,據法學家奧利夫克勒瓦在1860年前後的統計,審判錯誤的概率為1:257,難道這個比例還小嗎?如果是中等刑罰,這個比例不算大,倘是死刑,這個比例就是無限大。雨果曾把斷頭台稱做勒祝爾克,但並不是說所有被它砍下頭來的人都是勒祝爾克。有一個勒祝爾克也就足以使它蒙羞於世。大家都知道,比利時因一次錯判之後,便永遠不再宣判死刑,英國自海伊案件之後也已提出廢除死刑問題,大家也知道,那位總檢察長在被問到關於對一個嫌疑性很大的犯人(因為他的受害人始終沒找到)時,他寫道:「該某人如果尚在,便可使司法當局有可能有效地,並從容不迫地調查所有的新跡象,這種跡象會提供給我們他妻子尚在人世的證據……反之,在宣布這個假設審訊的可能性無效的同時,如果實施死刑,我擔心會使那些詳細的跡象徒具理論上的意義並給予它們以不必要的惋惜效應。」以公正為原則和事實為依據,在這裏表現得非常感人。應該在我們的刑事審判中經常引用「惋惜效應」這個詞,它十分堅決地表達了處於陪審團面前的人的困境。一旦無辜者被錯殺,那麼任何人也便無法為其找回補償,唯一的辦法,是為其恢複名譽,如果尚有人為此而提出要求的話,那也就只好還他一個他原有的清白。然而作為一個含冤而死的人,他所受的折磨,他的慘遭殺害,也將永遠成為無可挽回的事實。我們所應做的,也就只能為未來的無辜者設想,使他們避免再受到這種刑罰。在比利時是這樣做了,但在我們國家,大家對此卻依舊心安理得。
對這種危險的互相矛盾做法感到驚訝的非只我一人。政權本身對此是排斥的,而這種不良的認識恰恰反映了其做法的矛盾性。於是死刑便在封閉狀態中執行,因為在事實面前他們無法證明死刑對犯罪有震懾作用。他們無法擺脫進退維谷的尷尬境地,因為貝卡利亞已經把他們包圍起來,他寫道:「如果說,經常向人民顯示出震懾力量是強大的,那麼死刑就應該經常執行,但那也就表明,犯罪也是經常性的,於是也同時便證明了死刑沒有起到它的效力,這樣得出來的結論也必然是:死刑不起作用但卻是必需的。」那麼,政府當局如果不廢除它的話,保存下來又不太適用,便顯得有些尷尬了。帶著這種盲目的希望,一個人,至少是一個人,在某一天,至少是在某一天,會因在處理殺人犯上遇到大量的死刑而止步不前。為了繼續表明斷頭能有殺一儆百的作用,政府當局將會被引向為殺一個死罪犯人而招致更多犯人產生的局面。這真是個奇怪的法律,它只導致犯罪,卻永遠不了解應該怎樣阻止犯罪。
不錯,自有史以來,極刑始終是一種最高刑罰,由上帝在人間的代表,即世上君主或祭司發令,或者由被認為是一個聖體的集團來實施。那時,這種刑罰打破的不是人類的共同責任,乃是割斷了罪犯對上帝的隸屬關係,只有上帝才能決定犯人的生或死。上帝剝奪了犯人在塵世上生活的權利,但卻給他留下了懺悔的機會,因為真正的審判尚未宣布,那將在另一個世界上宣布。宗教的價值,特別是人們對永生的信仰,乃是建立死刑的唯一基石,因為它們依據自身的邏輯,可以使人相信,死,並非是人的終點也並非不能彌補。因為死,在這種情形下,並非最後的懲罰,那麼它的邏輯也便能夠成立。
至於官員們,殺死這個犯人乃是他們的職業,並把這種犯人稱為「一個包裹」,當然他們知道那是什麼含義。犯人自然沒有任何力量違抗那隻任意提起它來的手。那隻手可以隨意把它放在一個地方或把它扔在哪裡,那豈不就像一個包裹或者一件東西,甚或是一頭被捆起來的牲畜一樣嗎?但牲畜可以不吃東西,而犯人則不可以。他們為死刑犯人制定一個特別食譜(在弗萊斯諾,是第四號食譜,外加牛奶、酒、糖、罐頭、黃油等)。有人監督犯人吃飯,在必要時,還要強制其用餐。當一頭牲畜將被殺死時,它的身體機能可以處於良好的狀態,也可以有任意掙扎或不顧一切吼叫的自由。而「他們那些人呢,他們神經太脆弱」。弗萊斯諾的一位監獄長這樣無恥地形容那些被判死刑的犯人。這是可能的,但作為一個人,你能叫他去尋求那種自由嗎?你能叫他失去自己的尊嚴嗎?不管他神經脆弱與否,一個犯人,當他被宣布處以死刑的那一刻起,便已進入一種似機器般的木然狀態。這架機器自此便在以後的幾周內,按照自己部件結構所形成的機械狀態運轉,這種狀態控制著他所有的行動,直到最後把他送上殺頭的機器。於是這個「包裹」便不再服從那個人類的所謂命運的安排。而是聽命于那架機器,即等待著殺頭的那一天的到來。
在犯罪者中間,人們能肯定,除了那些頑固不化者外,就沒有錯殺過別人嗎?在那些像我一樣,在生活中有一段時期,由於需要,曾參与過刑事訴訟案者都知道,在一個判決中,有許多偶然因素在起作用,這可以置人于死地。被告的長相、他從前的經歷(其中通姦常常被陪審員看做加重罪行的情節,對此我總不能相信他們所有的人,而且在所有的事上都判得那麼準確)、他的態度(其態度只有符合傳統習慣,也就是說,虛偽地順從,才能對本人有利),甚至他講話的方式(那些「識途老馬」都知道,在那種場合講話,既不能吞吞吐吐,又不能聲音太高)等這些法庭上的細枝末節,常常都會引起別人感情上的傾斜(因而真實的情節,卻往往不那麼動聽),而這一切偶然的情況都能影響陪審團最終的判決。在死刑裁決時,為使判刑做到儘可能的準確,還可以召開各方的會議。當人們得知極刑的定案與否取決於減輕罪刑情節陪審員的審核時,特別是當人們得知1832年的改革給予我們的陪審團對尚未定案減刑罪有權裁決時,大家便想象得出,判決意見書左邊留作批示的空白處如何填寫,則取決於我們陪審員們當時的心情。這已不是由法律來決定死刑要不要定案了,而是由陪審團的感覺決定。
從十八世紀對血腥的斷頭台那種人道主義溫情脈脈的道路上走下來,那道路一直是筆直的,直到今日,每個人都知道,劊子手已成了人道主義者。因此,在諸如關於死刑的問題上,就應該適當考慮人道主義的觀點。在本文行將結束時,我想再重複一下,萬物都有好生之德,絕非虛幻,也絕非對金色未來時代的一種信念,這種善良的本性也並不是我反對死刑的原因,相反地,我之所以認為取消死刑實屬必要,乃是出於經過思考後的悲觀主義,出於邏輯發展的必然,出於從現實主義觀點的考慮。我剛剛花去幾周的時間研究了一些人們常見的文章,諸如回憶錄,諸如那些或遠或近地同斷頭台有著某種關聯的人的文章,一旦進入了那種可怕的情景,就很難擺脫它。但必須強調的是,我不認為這個世界就沒有任何責任。同樣,也不是因為這是一種時髦的做法,即把一切是非,不管是受害者還是謀殺者不問青紅皂白一律予以寬恕,以致造成一種黑白顛倒的混亂。這種混亂如果出現,那純系一種感情因素,與其說因為寬宏大度,毋寧說是因為軟弱無力。其最終的結果,將是為這個世界上最醜惡的現象張目。但正是在目前世界形勢下,當代人便要求制定各種法律,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法規,這種法律可以約束世人,卻不是毀滅他們,可以引導他們而不是鎮壓他們,使他們充滿生機和活力而不是阻擋歷史的發展;他們需要做一個有七情六慾的人和與之相應的法律法令,總之,他們需要一個理智的社會,而不需要混亂無章,即不需要那種驕橫傲慢和政權的權力不受約束的社會。
也許大家認為,法庭也已有了進步,它同科學是同步前進的。當法律專家在刑事法庭上發表演說時,那些話似乎某一位神甫也曾講過,而在科學的宗教環境中培養出來的陪審團則頻頻點頭。然而近來發生的許多案件,特別是貝斯納爾案件,卻使我們認識到,一個由法律專家們演出的喜劇,到底是什麼玩意兒。對犯罪的確定,並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尺度,因為容納它的量管刻度不同。另一個量管便同第一個的截然相反,而人的心理差異在這一棘手的計算中,又起了很大的作用。真正的法律專家,同那些心理學家的法官們在法庭上占的比例相等,比嚴肅而客觀的陪審團人數多。今天,同昨天一樣,錯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明天會有另一個結論,宣稱某一位阿波特無罪。但阿波特仍將被處死,那死法也將很科學。而科學,它自信也能和專家量刑一般可以證明誰是無辜者,但它卻還沒有達到使被法律專家們處死的人復活的水平。
這種奇特的現象便足以解釋,一個似乎精心制定的,為使正常人望而生畏的刑罰,實際上已完全與普通心理學脫節。對已廢除奴隸制的國家所作的統計,毫無例外地表明,取消死刑同犯罪之間並沒有聯繫,犯罪率既沒有增加,也沒有減少。斷頭台保留著,犯罪活動也同樣保留著。在這兩者之間只有法律的聯繫,此外沒有任何關聯。通過統計,我們所能得出的結論就是:在幾個世紀里,對罪犯不斷地處以死刑,而謀殺罪及其他犯罪活動卻也不斷出現,證明死刑並沒有使任何此類犯罪活動消失,而幾個世紀以來,對一些較輕的謀殺罪不再處以死刑,不但此類犯罪在數量上沒有增加,相反地在某些方面卻在減少。同樣,在幾個世紀里,對較重的謀殺罪處以死刑,但此類的謀殺犯卻並沒有絕跡。在三十三個廢除死刑或不再使用死刑的國家裡,謀殺罪的數量卻沒有增加。因此,誰能從以上事實中得出結論說,死刑在實際上能使犯罪分子望而生畏呢?read•99csw•com
在1914年戰爭之前不久,一個殺人犯在阿爾及爾被判死刑,其犯罪事實特別使人憤慨(他殺了一個農民的全家,包括他們的幾個孩子)。此人是一個農業工人,他是在一種極度狂熱中行兇殺人的,尤其嚴重的是,在殺人之後又把錢財全部掠走。此事引起了極大反響。普遍的看法認為,對於這樣一個殺人犯,判殺頭罪,那量刑是太輕了。有人對我說,我父親的意見是,殺害兒童這件事,特別令人氣憤。關於他老人家,據我所知,這是一件極少見的事,他竟然要去行刑現場親眼看一看,這是他有生以來的第一次。為了及時趕到刑場,他在夜間便起床和一群前去觀看的群眾一起跑到城市的另一頭。那天早晨他看到的情形卻對誰都沒講,只聽我母親說,看完行刑之後,他便飛快地趕回家來,只見他形容異常,什麼也不講便到床上躺了下來。不一會兒,就見他突然大嘔起來。他剛剛才親眼目睹了那個現實的場面,而這種場面一向都掩飾在抽象的套話之下。他看過這個場面之後,雖然再不去想那些被殺的孩子,卻怎麼也控制不住總是想著為要砍下他的頭顱而被扔在斷頭台木板上的那副扭動著的身軀。
那麼,這個「殺一儆百」的作用還有什麼意義呢?如果死刑被證明起不了任何懲戒作用(這已是明擺的事實了),反而使人墮落到沒有羞恥之心,並變得更瘋狂和殺人了。
關於這件事,其邏輯方式並非同立法者們相同,相反地他們應該向《巴黎晚報》社長頒發一枚獎章,以鼓勵他下一次幹得更好些。而且如果當局希望這次行刑能成為一個樣板的話,不但應該再增加照片的數量,而且應該在下午兩點鐘把那架殺人機器放在協和廣場的斷頭台上,並邀請全體市民前往參觀,並且對未能前往者,還要進行現場轉播,以便使之眾所周知。要麼就這麼做,要麼就對什麼「以儆效尤」的話閉口不談。晚上在監獄的院子里,偷偷摸摸地對犯人施刑,這怎麼稱得上「以儆效尤」呢?充其量也只不過能夠定期地向公民們宣布,如果他們也殺了人的話,就會被判死刑。為了真正地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那刑罰就需使人震懾。圖尤·德·拉布弗里,他是1791年時的人民代表,是公開行刑的支持者,此人比較有邏輯頭腦,他在國民議會上宣稱:「要想擋住老百姓,就必須有恐怖場面。」
統計表明,僅在巴黎一個城市,超密度人口住房(每間屋住三至五人者)就有六萬四千個。不錯,虐待兒童者,是極端可恥的人,不會引起人們的同情。也可能(我在這裏說的是可能)在我的讀者群中,即使處在同樣擁擠雜亂的居住條件下,也不會有任何人做出殺害兒童的事情,因此也談不上減少某些殘忍者犯罪的問題。這些沒有心肝的人,他們居住在還算不錯的住所里,可能還不致有機會做出那種傷天害理之事。最起碼,我們可以說,他們並非是唯一的犯罪者,似乎很難說,懲罰他們的權力已經交給那些寧可出錢造酒而不願搞房屋建築的人。
但是,既然如此,明知這種「懲戒」不能阻止犯罪,而其效果,如果有效果的話,又使人難以看到,為什麼社會上竟然同意這一做法呢?死刑判決,首先它並不能震懾那些尚不知自己將會殺人的人,因為那些人決定要殺人,是在一定的時間內形成的想法,而其殺人的準備是在一種狂熱情緒支配下做的。其次對下面這種人也起不到震懾作用,即這種人將要向不忠於他的情人討個說法,於是便手持武器威嚇一下他那位情人或情敵。他這樣做,實際上並非情願,也不想去殺人。總之,死刑並不能因之對那些身處不幸中的已然在犯罪的人起震懾作用。可以說,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實際上並不起作用。當然也應該承認,在我國這種刑罰也並不多,但這種「不多」也足以使人戰慄。
我的看法卻恰好相反,對此應該大談特談。這也並非因為我愛發議論,我想也不是我天性就有這種癖好。作為一個作家,我一直對某些阿諛奉承抱有反感;作為一個人,我認為在我們這種環境中,一些醜惡的現象,如果實在不可避免的話,也應該在沉默中同其對抗。但當這種沉默或者言語的把戲用濫了時,它就會走向反面,或者當人們從當時的痛苦中走出來時,就會不信這一套,那時唯一的解決辦法,就只能是清清楚楚地把事情講明白,並指出在辭藻外衣掩蓋下誨淫誨盜的可恥把戲,此外別無他法。法蘭西同西班牙和英國在鐵幕的這一邊共同享有現代國家的榮譽,但在她鎮壓手段的武器庫中卻依然保留著死刑。這種原始社會遺留下來的慣例之所以在我國能夠存在下去,乃是公眾輿論對此毫不在意,或者不聞不問的緣故。即使有所反映,也只不過是一些冠冕堂皇的頌揚之詞。一旦想象枯竭,辭藻也便失去了它的意義,那時一個漫不經心的人對於死刑的判決也就變得漫不經心了。但是,你卻顯示出殺人的機器,你卻使鐵器和木器相撞,你卻使人聽到人頭落地的聲音。那時,公眾的想象便一下子復活了,它也便同時棄絕了辭藻和死刑。
我之所以提出這種妥協的辦法,是鑒於在目前這種情形下,當局不想廢除死刑,並把自己應負的道德責任和真正的文明舉措一股腦兒地推到未來去,這也是令人失望的事。對於某些人來說,這些人的數量比我們想象的要多,他們了解死刑實質上是怎麼回事,而且又不能制止它的實施,這也實在使他們難以忍受。那情形,就如同他們自己也在默默地受著這種刑罰一樣。因此,至少,我們應該減輕一些那種血淋淋的場面壓在他們心頭的重負,而這對社會又不會造成任何損失。但說到底,這樣做依然是不夠的。只要死刑不在我們法律上抹掉,那麼,無論是個人心靈還是社會生活都無法處於長久的平靜狀態。
王殿忠 譯
我們已經能夠從公眾輿論中看出死刑這種懲戒作用的效力了,即它反倒引起了殘忍的謀殺,並且使某些犯罪者產生了可怕的虛榮感。圍繞著斷頭台我們看到的,沒有一點點高尚,有的只是厭惡、蔑視,或者最庸俗的感官享受。這種效果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為表示莊嚴起見,人們已經要求把斷頭台從市政廣場移到有屏蔽的地方,然後再搬到監獄中去。大家從以參与這種場面為職業的人的感情中了解到的情況少多了。請聽一聽一位英國監獄長的話吧,他很坦白地承認這是一種「尖厲的個人羞恥感」。一位神甫說這是一種「恐怖、羞恥和屈辱」的感情。我們還應該特別想一想,那些被任命以行刑殺人為職業的人的感情,我這裏指的是劊子手們的感情。您對這些人稱斷頭台為「自行車」,把死刑犯稱「顧客」或「包裹」有何想法?除了神甫貝拉·儒斯特這位曾參加過近三十次行刑場面的人所想的之外,還能有其他想法嗎?他是這樣寫的:「那些審判官的『行話』在卑鄙無恥及庸俗下流方面絲毫也不遜於那些普通犯人。」此外,我們還可以看一看我們一位助理行刑者在他到外省施刑時是怎麼說的。他說:「當我們外出時,那是一場名副其實的輕鬆愉快的遊戲。計程車為我們效勞,高級餐廳也為我們效勞。」在吹噓劊子手的機靈時說:「他膽子大到用手抓住『顧客』的頭髮向斷頭台上拉。」這種不正常的做法,表現出另一種意義更為深刻的場面。受刑者的衣服,被行刑后,原則上歸行刑者所有。戴布雷老人把那些衣服都掛在一間木棚子上,並不時地前來看一看,他是很認真的。下面便是我們那位助理行刑者的話:「新來的行刑者都被斷頭台搞得有點失常,有時候他幾天不出屋待在家裡,他頭上戴著帽子,坐在一張椅子上隨時等待著部長的傳喚。」
我們姑且把「同等報復」之不可實行這件事放在一邊,姑且不說,把一個縱火者也關在他自己的家裡用火燒死是一件極端過分的事,因為這也不可能阻止一個小偷去銀行盜竊相應數目的金錢。我們先假設一下,對一個殺人犯處以死刑是必要的和公正的,但實施死刑並非就是簡單地讓他死,就其基本意義上講,也同東方集中營的監獄那樣剝奪生命不同。自然,執行死刑是殺人,從邏輯上講,這是殺人者為殺人付出的代價。但這種刑罰卻為死亡加上了一條制度,即公開的宣判,讓未來的死刑犯預先知道,這也是一種安排,這種做法本身所造成的精神折磨比死亡本身更加可怕。於是便沒有了所謂的「等值」問題。許多法律把有意殺人看得比單純的暴力殺人嚴重。然而,宣判並執行死刑,這一系列的做法,豈不是比任何有意殺人預先謀劃得更周到嗎?誰又能說這中間沒有比較關係?為了等值,那麼就必須在一個預謀殺人犯行將殺人時,他把自己要殺某人的意圖告訴某人,並從那時起,強行把那個人監禁幾個月,但這種神話在現實生活中卻從未見過。
是的,我們可以想象出他們的高興,但也可以想象得出在被捕入獄直到減刑之前,他們又是多麼痛苦,同時也能夠想象得出,那些突然接到一紙命令,通知其親人將被行刑的那些人,又是多麼絕望。
如果想保留死刑,那麼至少就不應向我們作那種虛偽的解釋。我們不妨想一想,這種刑罰,不敢在大庭廣眾下執行,所謂的震懾作用,又不能在老實人中起什麼影響,如果它能起到作用,也只能嚇一嚇那些已決心洗手不幹的人,而使想干殺人勾當者更加墮落。不錯,它是一種刑罰,一種可怕的酷刑,肉體上和精神上的酷刑,但除了使精神頹廢外,沒有任何震懾作用。它確實起制裁作用,但一旦它不再能激起謀殺的本性時,就談不上防範作用了。於是它就形同虛設,只能在那些被判處死刑的人中,在心靈上使他們在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內受折磨,在軀體上,在其被砍下頭顱之後,因生命並非就此完結,而使其在那段時間內承受著絕望和殘暴之苦。我們應該承認這個事實,即死刑的實質就是:報復。
那麼,至少這死刑的判決,可以震懾那些犯罪團伙或者以犯罪為職業者們吧?事實上也並不然。我們可以從科埃斯特雷的書中讀到,在英國當一個慣偷在刑場處決時,人群中其他小偷照樣施展他們偷竊的慣技,而這些人群就是圍在絞刑架下看這些小偷的同伴被吊起來的人。本世紀初,英國的一份調查資料顯示,在二百五十名被處死的犯人中,有一百七十人生前都觀看過一到兩次處決犯人的場面。1886年,在布里斯托爾監獄中一百六十七名被判死刑者,有一百六十四人至少看過一次對死囚犯的行刑。這樣的調查,在法國是不再能舉行了,因為處死犯人要在秘密情況下執行。但他們可以考慮向我父親作這種調查,在行刑的那天,有相當一大批未來的犯罪者並沒有嘔吐。震懾的效力只能施之於沒有犯罪的膽小者,而在不可救藥的犯罪分子面前,它就顯得軟弱無力。在本文中以及在其他專門著作中,我們還會看到在這方面有說服力的事實和數據。
有人說,血污的法律,玷污了風尚。但有時在一個無恥https://read.99csw.com的政權下,在一個現存的社會中,儘管這個社會秩序混亂,而風尚卻總不像法律一樣那麼滿身血腥味。這種政權,在歐洲有一半人體驗過。我們法蘭西人也曾經體驗過,很可能我們還會再體驗一次。佔領地區的殺戮者,導致了解放地區的殺戮,因為人們總想冤冤相報。另外,負有太多罪行的國家,也決心把自己的負罪感在更大的屠殺中化解。為了一個民族或一個階級,人們大開殺戒,為了一個未來的社會,也大開殺戒。那些自認為什麼都懂的人,也覺得自己什麼都能。世俗的偶像們要求大家對他有絕對信仰,於是便不知疲倦地實施絕對懲罰。而愚蠢的教會也大批地殺害處於無望狀態下的犯人。
應該相信,為了平息老實而正直的人們心頭的憤怒,這種慣常的做法也確實十分可怕。而這種刑罰,在正直人的眼裡認為再加重一百倍也不為過,然而其結果卻是另一種效應,反倒使人們心神不定。當公正以其最高的形式出現,並被認為是保護人民時,其效果僅僅是使老實人嘔吐,那恐怕很難認為,它會給當地人民帶來安寧和秩序,也很難認為這就是它應盡的職責。相反地,它令人厭惡的程度不會比犯罪更差,這種另一種形式的殺害反倒會在前一種形式的殺害上加上新的血污。更談不上對社會這個大軀體的損害給以補償了。這種行刑場面是那麼真切,竟至使得沒有任何人敢於直接描述它。政府官員和記者們,有講述這種事的責任,好像他們已然很熟悉這種場面的情景一般,一面聳人聽聞,一面表示出了這事很不光彩,因而就形成了一套慣用的術語,從而使他們的話就不那麼觸目驚心了。於是我們便在吃早飯時,在當天報紙的一角上讀到這樣的話:犯人「終於償還了他欠社會的債務」,或者他「已付出了代價」,或者「今晨五時,犯人已明正典刑」。而政府官員則對判刑者習慣用「當事人」或「受刑者」這些稱呼。或者用縮寫字母C.A.M.代替。對處以死刑者,在報道中則小心翼翼,不敢大聲張揚。在我們這個十分文明的社會中,如果有人得了某種疾病,並且十分嚴重,則別人從不敢直接提起這種疾病。這種情形已是由來已久。在資產階級家庭中,他們只這樣說:大女兒肺有點弱;或者父親身上有一個「腫塊」。因為大家都認為得了肺結核或者得了癌症有點不太光彩。這正如被判了死刑一樣,大家都力圖換一種婉轉的說法。死刑出在政治肌體上,而癌症則出在個人的肌體上。儘管這兩種區別不大,但卻從沒有人會談論得癌症的必要性。相反地,大家在談論到死刑時就絕不吞吞吐吐,而一致的看法則是,死刑是必要的,儘管令人遺憾。因為必要,大家便對其是否合理閉口不談;因為它令人遺憾,於是乾脆就不談它了。
對這些事實和數字,就是保守主義者也無法否認。他們對此唯一的也是最後的回答頗可玩味。他們說,社會上這種反常的態度,實際上在其背後,隱蔽地掩蓋著他們所說的那種死刑所起到的「震懾」作用。保守派說:「不錯,沒有任何事實可以證明死刑能起到震懾作用。甚至也可以肯定成千上萬個謀殺犯人也並沒有被死刑所嚇退。但我們也無法得知那些因受到震懾而退步抽身者的情況,因此,歸根結底也還是無法證明死刑並沒有起到震懾作用。」就這樣,這個對犯人實行的最後一個也是最重的懲處措施,也是它賦予社會的最高特權,僅只建立在一個不可知的基礎之上。死亡,它並不包含等級,也沒有什麼概率性,一旦死亡它便使一切事物,使一切罪行,就此固定不變,像屍體一樣,永遠僵化了。但在我們國家卻對死亡施以行政管理,依據機會和時間的不同而給予不同的處理。難道如果犯罪的時間選得合情合理就可以對死刑的判決有所動搖嗎?此外,一個犯人被砍了頭,並不是根據他所犯的罪行,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據各種應該殺頭的罪行,過去沒那樣做,現在才這樣做,那麼將來呢,是否因為將來應該對犯殺頭之罪的人因為過去沒那樣做也就不再實行了?在這裏,寬容、猶豫如果沒有了限制就會導致無情的處罰。
依據同樣的邏輯,我們可以從弗賴堡劊子手的屠刀上看到這樣的箴言:「偉大的耶穌,你就是法官。」於是劊子手也便承擔了一種神聖的職能。他也便成了摧殘人的肉體,把其靈魂送上天堂的人,而這種靈魂又是任何人都看不見的。大家可能認為類似的議論很可能會引起令人不安的思想混亂。對於那些篤信耶穌的教誨者來說,這把銀光閃閃的屠刀,對耶穌本人可是一個凌|辱。在這把屠刀利刃的照耀下,我們完全明白俄國一位死囚犯人那句可怕的話。那是1905年,其時劊子手們正準備把他送上絞刑架,此人堅定地對手持耶穌像為他祈禱的神甫說:「請您走開,不要在這裏再犯瀆聖罪。」就是不信教的人,同樣也不能不想到,即使那些信仰宗教的人,見到因司法機關錯判而被推上斷頭台的無辜者那種令人心悸的表情時,也同樣會對這種做法表現出某種懷疑。我們還可以回憶起那些信仰宗教者。朱列安皇帝在改變信仰之前從來不向基督教徒正式下達讓他們行刑的命令,因為這些教徒一向拒絕宣布死刑,或插手這件事。五百年來,基督教徒始終認為對其嚴格的精神教誨就是禁止殺生。但天主教的信仰則不僅只局限在基督本人的教誨,他們還從《舊約》中吸取營養,像對待聖保羅和上帝那樣。特別是靈魂的墮落和肉體的起死回生說,對他們講,僅只是個教條。自那時起,死刑對宗教信徒來說,便成為一種暫時保留的刑罰,這就使得死刑判決成了一個使他們感到猶豫的事,只是一種殘留做法,一種行政措施,它遠不能阻止犯罪,僅只有利於懺悔。我絕不是說,所有宗教信仰者都這樣想,但我卻很容易想象得出,天主教徒距基督要近些,距聖保羅要遠些。我這也僅只是說,靈魂的墮落使得天主教對死刑問題提出了許多不同的說法和為其辯護的理由。
簡單地說,我們的文明已失去了它唯一的社會標準,即按著這個標準,可以為死刑作辯護,也可以依據世人所受的痛苦,要求取消死刑。另外,死刑的取消應該由我們社會中有覺悟的成員提出要求,同時也是基於當前社會發展的必然性和現實性。
至於國家行政當局,他們本身就對嗜酒現象放任不管,自然對出現的這些因酗酒而犯罪的人不感到驚慌。總之,他們對此不感到驚訝,卻只知道砍頭,甚至他們自己也飲酒。他們坦然自若地實施懲罰,並以一個債權人自居,何時他們才能良心發現呢!就是這些酒精的代表,面對《費加羅報》的調查,有人卻大聲疾呼:「我知道那種膽小如鼠、為廢除死刑辯護的人會怎麼做,如果某一天他突然面對著一些殺人犯,這些傢伙正要殺他父親、他母親、他的孩子們,或者他最親密的朋友時,如果他手頭上有武器的話,看他怎麼辦!」這句「看他怎麼辦」似乎就帶著強烈的酒氣。自然,那位膽小如鼠為廢除死刑辯護的人有理由向兇手們開槍,以免這一切使他失去小心翼翼地為廢除死刑作辯護的理由。此外,如果人的思想是一貫如此的話,如果他在上述那些殺人犯身上聞到酒味的話,那麼他隨後的工作就應該是拯救因酗酒導致未來犯罪的那些人。甚至他還會驚奇地發現,那些被醉鬼殺死的人的親屬們,居然沒有要求在法庭上作出解釋的願望。
然而對酒的嗜好,又使這種不光彩的事變得更加引人注目。在諸多的流血犯罪案件中,因酒精引起的案件,其比例相當之大。據一位律師的估計,可佔百分之六十。據拉格里博士的統計,則在百分之四十一點七到百分之七十二之間。據1951年的一份調查報告說,在弗萊斯諾的中央監獄中,違犯普通法的犯人中,百分之二十九是長期飲酒者,百分之二十四有家庭飲酒史,而虐待兒童的犯人中百分之九十五是酒鬼。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數字。此外,我們還可以提供一個更驚人的數字。一家賣開胃酒的酒店在1953年向稅務部門申報的利潤為四億一千萬法郎,對這一數字加以比較便可以看出,這家酒店的股東們,以及喜歡喝酒的議員們,確實毒殺了許多他們意想不到的兒童。作為一個死刑的反對者,我絕不可能要求對這些人判處死刑。但在現階段,我認為必須把這些人武裝押送到已被判處死刑的虐殺兒童者的行刑現場去,讓他們體驗一下,並且在回來時把我舉出的上述調查數字讓他們看一看。
如今,我們的社會,反對個人犯罪已不如反對國家犯罪來得那麼強烈了。再過三十年,事情可能會反過來。但就目前來說,正當的自衛首先矛頭應對準國家政權。司法機關和最現實的時機,可以讓法律保護個人,反對政權瘋狂地搞分裂主義或自以為是。「讓政權開始行動,並廢除死刑吧。」這應該是我們今天呼喊的聯絡口號。
天性既然不存在了,因此,儘管對那些在自己身上沒有觀察到也沒有體驗到人類複雜性的人來說,這有些令人吃驚,但當兇手在殺人時,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意識到自己在犯罪。任何罪犯在審判之前都已完成了他的罪行。如果不是覺得自己有權利那麼做,至少也認為當時的環境是造成他殺人的原因。他沒有想過,也沒有預料過。如果他想,那也是為了預料他的行為將完全或部分被寬恕。他怎麼會對他認為極不可能的那種審判而害怕呢?他害怕的是審判以後的死刑,而不是在犯罪之前便害怕。因此,為使法律有震懾作用,就不能給殺人罪犯以任何機會,法律就應該在事前就不容情,尤其不能有任何因環境特殊而有所寬容。在我們這裏誰敢要求這樣做?如果有人這樣做,那就必須以另一種有悖於人類天性的道理去考慮。如果生的本能是基本的,那麼它也會成為經院心理學家所不談的另一種本能,即死的本能,這種本能在某些時候會要求毀滅自己和別人。殺人的慾望可能會經常伴以自身死亡和毀滅的慾望。保存生命的本能也同樣有雙重性,在複雜多變的情況下,它也可能被破壞的本能所取代。這種破壞本能,是唯一能夠完全解釋何以會有那麼多反常現象存在的原因,比如何以會從中毒者轉而成為毒品吸食者,以至把一些人引向毀滅,而本人並非不知曉個中的利害,人有生的願望,但卻不能因之就認為這種願望可以約束他所有的行為。人也有與世無爭的願望,他願意為她而死也了無遺憾。因此,犯罪者也並非只想犯罪,也有遭到不幸的願望,他希望這種不幸能伴隨著他,特別是一種巨大的不幸。當這種奇特的願望擴大並取得主宰地位時,不僅死亡的威脅不能阻止他犯罪,甚至還會使他失去理智,於是為了去死,便以某種方式去殺人了。
1.社會本身並不相信自己說的「殺一儆百」的做法;
說到犯人,能對我們保證說,這些被行刑者中沒有一個人能夠得以挽回嗎?能夠肯定,就沒有一個人是無辜的嗎?對這兩種情況,難道不應該承認,如果無法補償,死刑就應該廢除嗎?就在昨天,即1957年3月15日,在加利福尼亞州處決一個名叫布爾東·阿波特的人。因他殺死一名十四歲幼|女而被判處死刑。這是一件令人憤慨的罪行,因此該犯人被列為不能挽回的名單中。儘管阿波特再三抗議說他是無辜的,還是被判處死刑。行刑期定在3月15日十時。九時十分,便有了緩期處決的命令,以便讓他的辯護人進行最後的申訴。十一時,申訴被否決,十一時十五分,阿波特被關進行刑的瓦斯房,十一時十八分,阿波特吸進第一口瓦斯氣。十一時二十分,特赦委員會的秘書通過電話傳呼,說特赦委員會改變了決定,但州長已然到海邊休息去了,找不到人,於是便直接同監獄通話。大家便把阿波特從瓦斯房裡抬了出來,但已經太晚了。如果昨天加利福尼亞州有暴風雨,州長便不會到海邊去,如果那個電話再早打兩分鐘,那麼阿波特今天就會仍然活在世界上,並能親眼看到為他更改判決的事。至於其他的判決,即使比較重的判決,都能有挽回的機會,獨有死刑,一旦執行,便沒有了任何機會。
政治氣候的偶然因素和地理的偶然因素加起來更加重了這種荒誕不經的情況。一位工人法共黨員剛剛在阿爾及利亞被處九九藏書決,其罪名是在一個工廠的衣服保管室里放了一枚炸彈(在未爆炸前便被發現),他之所以被判處死刑,除他的行動起作用外,同樣起作用的還有氣候因素。在阿爾及利亞目前的政治氣候下,人們想向阿拉伯公眾輿論表明,斷頭台同樣也是給法國人預備的,同時又想使被恐怖主義的罪行所激怒的法國輿論感到滿意。而那位部長,他既稱讚這一判決,卻又聽共產主義者們的話。倘不是在這種政治氣候下,被告可以很輕易地避免這種下場,甚至有一天他還可以變成該黨在議會中的議員,可以和那位部長在同一個吧台上喝酒呢。這些想法是苦澀的,我希望這些東西在我們雙方政府間永遠保留著鮮明的記憶。它們應該明白,政治氣候和社會風氣是會變的;必將有那麼一天,這位罪犯,很快被處決的這位罪犯,將不會顯得那麼醜惡,但現在已經為時太晚了,現在他除了懺悔和被人遺忘外,沒有留下什麼。當然,人們會忘記他,社會也將是如此。未受懲處的犯罪,按希臘人的說法,它毒化社會。但一個無辜者被判刑,或者量刑過重,久而久之,也會污染社會。在法國,我們也明白這個道理。
如果說死刑能起到一種令人懷疑的「殺一儆百」的作用,並能達到某種不可靠的公正,那就必須承認,該刑罰應該予以消除,因為它也把犯人最終在這個世界上消除了。
2.尚未見有一例,對那些決心以身試法者,因為有死刑的存在而退步抽身,而且很明顯,即使死刑有震懾作用,但在那些成千上萬的罪犯中卻見不到什麼效果;
為了結束對同等報復這條法律的討論,還要說的是,必須看到,它的形式雖然是原始的,但它起的作用卻只在兩個人之間,即一個絕對清白無辜,另一個絕對犯罪。當然,無辜者是受害人,但被認為是受害者代表的社會本身,它能夠自認為是無辜的嗎?這一命題常常被引申和發揮,我不想重複自十八世紀以來各方人士對此提出的那些論點,它們可以這樣歸納一下,即各種社會都有其相應的犯罪行為,但在我們法國,倘若不指出具體環境應該使我們的立法者更加穩健這一點,是不可能的。為回答《費加羅報》一份關於死刑的調查時,一位上校在1952年宣稱,建立終身苦役制度以代替死刑,將會形成一座罪犯博覽館。這位高級軍官好像不了解(我為此替他高興)我們已然有了這種罪犯博覽館。它們同我們的各級中央監獄明顯不同之處就是,人們不管是白天還是夜晚,隨時都可以進出,就是那些小酒館和破舊的陰暗小屋子。這也是我們法蘭西共和國的榮譽。在這一點上,就很難用穩健來解釋了。
例如天主教,它始終承認死刑的必要,並且在從前它就毫不憐惜地在本教內實施死刑。時至今天,它仍然為死刑辯護,並承認司法當局有實施死刑的權力。儘管其觀點變化如此細微,我們仍能從中看出其根深蒂固的那種感情。這種感情,1937年弗賴堡一位瑞士參議員在議會上討論關於死刑問題時,已經表達得十分明白。按照這位名叫格朗的議員先生的意見,被判處極刑的犯人面對可怕的死刑時,正是他找到自我的時候:「那時他要作懺悔,這對他的死起到了安慰作用。這時教會也便拯救了它的一位成員,從而完成了自己的神聖使命。這就是為什麼教會承認死刑的原因。這不僅只是一種合法自衛手段,同時也是一種強大的拯救手段……就如同戰爭一樣,死刑替教會承擔了其神聖的職責,卻無須教會多做什麼事。」
說實話,某些陪審團並非不知道這一點,他們經常接受對一個案犯實行減刑的處理,而實際上該案犯卻沒有任何可以減刑的理由。那是因為他們覺得判死刑太過嚴酷了,他們認為處罰太過,不如適當從輕一些好。極端嚴酷的刑罰是對犯罪的促進而不是真正的懲罰。常常有那種情況,經過庭審之後,我們在媒體上看到的現場報道,卻是該庭審很無條理。在事實面前,不是說理不夠,便是過於極端武斷。對此,陪審員們並非不知,只不過在重大的死刑面前,他們也同我們一樣,寧可對某些事不予追究也不願使自己幾夜不能睡覺來處理這些案件。既然曉得他們自己身上的這種弱點,於是便只有斟酌情況得出一個相應的結論就算完事。
不錯,一定要公開地殺,如果社會認為有必要殺一儆百而為死刑辯護,那麼它也應該為此而公開宣傳,並且還應該每次執行完畢后,把死刑執行人的雙手舉起來,讓那些過於敏感的公民看一看,同時也讓所有那些或遠或近的使行刑存在的人看一看。否則它就應承認,它雖然在殺人,卻不知道自己說了些什麼和做了些什麼,或者承認自己知道,這種做法遠不能使公眾輿論感到恐懼,卻反而激起犯罪者的作案之心,因而使它處於混亂狀態。法官法爾科先生就曾勇敢地坦陳:「……在我的職業生涯中,只有一次作出反對減刑罰的判決。對被告執行死刑,我當時想,儘管我身為法官,我還是要沉著冷靜地參加那次行刑。再說那個傢伙也並非值得同情,他百般折磨他的幼|女,最後竟把她扔在一口井裡。但是在對他行刑之後,有好幾個星期甚至有好幾個月,每天夜裡我都想著當時的情景……我和所有參加戰爭的人一樣,看到了一些無辜的青年人死去。我應該說,看到這種令人心悸的場面,我從未同意過這種以行政手段殺人,卻稱之為『判處死刑』的做法。」
至於我,我認為它不但不必要,從更深的意義上講還是有害的。但在接觸實質問題以前,還是暫時不解釋我的這一信念為好。如果說在我對這個問題經過了幾周的調查和研究之後才得出了這個結論,那是不誠實的;如果說我的這一信念的產生,只是由於自己的一點兒溫情,那同樣也是不誠實的。相反地我同人道主義者們所具有的那種軟綿綿的同情心相距甚遠,因為那種同情心把道德標準同責任感相混淆,把所有的犯罪等同起來,使無辜者最終失去了他們應有的權利。同當代許多著名人物相反,我不認為人從本性上說是一種社會動物,說實話我認為恰恰相反,人不能生活在社會之外,而社會的法律,對他的生存又十分必要,因此必須由社會依據不同的層次建立起各項責任制度。而法律是否正確,則要看它是否能在具體的時間內和具體的地點中對社會有利。若干年來,我在死刑這項法律中所見到的,只是給感官造成難以忍受的極大痛苦和使我理智極不贊成的一種惰性的混亂。我甚至都覺得感官所起的作用將要影響我的判斷了。而實際上,在這幾周以來,我甚至沒有找到任何東西可以加強我的信念或可以改變我的推理。相反地在已經是我固有的觀念上,又平添了一些其他的東西。時至今天,可以說我絕對贊成科埃斯特雷的觀點:死刑玷污了我們的社會,支持死刑者,為它找不到合理的辯護。在此無須舉出他那些有力的說明,也無須舉出各種事例和數字,這些東西也並無多大意義,我僅在此闡述一下自己的看法,它們可以更加深化科埃斯特雷的觀點,這些意見同科埃斯特雷的觀點一樣,它們足以證明取消死刑刻不容緩。
那一天終於來到了,行刑的那三刻鐘,便使他徹底擺脫了痛苦。至此,一個毫無影響的死亡便把一切都軋了個粉碎,一頭被捆綁著無法掙扎的牲畜看到了地獄,這地獄使得一切都微不足道了。其他姑且不論,僅就希臘人使用的那種毒芹,就足見他們更為人道。他們給被判死刑的人一種相對的自由,即給犯人一種可以推遲或提前死亡的機會,還可以讓犯人在自殺和行刑二者之間進行選擇。但我們呢?為了更安全起見,則由我們自己實施這種給犯人以公正待遇的辦法,即在行刑前給犯人一小時時間。但實際上這並非是一種公正的待遇,試想,當一個犯人在數月之前已經得知他被判處死刑,而待他被綁赴刑場時,告訴他一小時以後再對他行刑,而這一個小時又用來忙忙碌碌地安裝斷頭的刑具,這時候他會是一種什麼心態?
面對犯罪的現實,應該如何為我們的文明下一定義?答案很簡單:三十年來,國家政權所犯的罪行,遠遠超出了個人行為所犯的罪行。我在此所說的,甚至還不包括戰爭,無論是全面戰爭或局部戰爭。無論是鮮血和酒精,它們都可以毒害社會。然而,由國家政權直接殺死的個人,其數量已是一個天文數字,已大大超出了個人兇殺數字。而且對犯人的審判依據刑法的愈來愈少,而依據政治原因的愈來愈多。其證明便是,在我們當中,不管這人如何受人尊敬,都面臨著某一天有被判死刑的可能,而這種現象倘在本世紀初,那將被認為滑稽可笑。阿爾封斯·卡爾的那句俏皮話「讓那些殺人的先生開始行動吧」如今已沒有任何意義。那些製造大量流血事件者,就是那些大權在握、相信歷史和公理都被自己所擺布者。
在一個犯人行將正法時,建立的這一套規矩,可能就是說明對該犯人寬厚的證明吧。這些犯人已然沒有什麼顧慮了,於是便索性孤注一擲,要麼就隨便被一槍打死,要麼就被送上斷頭台,掙扎著、呼叫著弄個昏天黑地地死去。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一種自由的死法。然而,除了一些例外,一般地說,犯人都能平靜地走向死亡,即在某種極端消沉、沮喪的狀態下死去。而這種狀態也正是我們的一些記者在描寫犯人如何勇敢地赴死時所津津樂道的地方。然而您必須看明白,犯人之所以沒有大吵大鬧,乃是還沒有擺脫「包裹」的束縛,大家對此應該表示感謝才對。因為在這樣一件不體面的事情中,有關者竟能表現出一種體面的態度,以致這件不體面的事也就很快地結束了。然而這種冠冕堂皇的報道和犯人的勇敢合格證書,乃是圍繞著死刑而做的矇騙術的一部分。因為犯人愈是恐懼,他表現得便愈是安靜,絕對不值得我們的報紙對此大加表揚。然而,我卻經常聽到這種聲音。如果某些死刑犯人,不管他們是否是政治犯,如果他們能英勇地死去,那就應該以適當的讚賞和尊敬的口氣談到他們。然而他們當中的大多數,所表現的只是一種恐懼的無言,一種因害怕而導致的無動於衷,我認為這種充滿恐懼的無言,應該更值得尊敬。當貝拉·儒斯特神甫讓一個年輕的死刑犯人在行刑前為其親屬寫幾句留言時,他聽到的回答是:「我已經沒有這種心情了。」當一位神甫聽到這種內心極端衰弱的表白,他如何能在一個人如此痛苦和如此動情的狀態下,不向他鞠躬致意呢?對那些一言不發的死刑犯人,大家知道,他們將要在刑具下面留下一攤鮮血,我們能說,他們是卑怯地死去嗎?我們又如何評價迫使他們盡量減少這種卑怯表現的人呢?總之,每個殺人犯,當他殺人時,就有被判處可怕的死刑的危險,而那些殺他的人呢,卻什麼風險也沒有,甚至還可以加官晉爵。
但這是否就是說,所有的酗酒者就被行政部門認定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呢?是否就是說,行政當局就要捶胸頓足地要求全體人民除了果汁之外就什麼酒都不喝了呢?當然不是,也不是出於傳統觀念,對一切犯罪行為都要除惡務盡。對輕罪犯人的實際責任定性不準,卻是事實。大家知道,在我們親屬中間,到底有多少酗酒者,有多少不飲酒者,我們的調查數字是無能為力的。世界上十個人口大國,其人數是目前世界其他國家居民的二十二倍,其中心情惡劣或不正常者,無法計算,我們生活在這個世界上,肩負著許許多多不堪重負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說大家都不應負責,於是從邏輯上講,就不應該有什麼懲罰或獎勵,如果那樣的話,整個社會也就變得荒謬了。在各種社會中,以及在各個群體中,其維持正常秩序的本能都相反地要求每個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那麼就必須接受它,而不容許有絕對的縱容。然而,同樣的邏輯又會使我們得出結論說,從來就沒有過絕對責任者,因此也便無所謂絕對的懲罰或絕對的獎勵。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終身獎勵,包括諾貝爾獎金也是如此。然而,任何人也不應該受到絕對懲罰,儘管有充分理由認定他是犯罪,但也有可能他是無罪的。死刑這條法律,不能起到真正的懲戒作用,也無法說它公正,它對一種相對read•99csw•com的犯罪行為,卻使用了終身的、無可挽回的懲罰,因此,它侵犯了那些人的生的特權。
但有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不管何種性質或任何時間,陪審團是定要嚴加審判的。在這些案件中,作案人的罪行已經確鑿無誤,原告的證據又同被告的庭述相符。當然,有些人表現得極其反常,而且思維混亂,這已經屬於心理病態之類,而心理學專家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認為他們負有刑事責任。最近在巴黎發生了一個案件,一位青年男子,性格有些懦弱,但很溫和且富有感情,和親人相處極好,他父親發現他每日回家很晚,對他感到很惱火。一天,他父親正坐在餐廳飯桌前讀報,該青年便手持一把斧頭,在其父身後狠命地砍了幾斧,隨後,便又對正在廚房做飯的媽媽同樣砍了幾斧。然後他脫下衣服,把沾滿血污的褲子藏在衣櫥里,不動聲色地到他未婚妻的父母那裡去了。等他回到自己家裡以後,便向警察報告,說他父母被殺害了。警察立即發現了衣櫥里沾滿鮮血的褲子,並且毫不費力地從這個殺害父母的青年那裡取得了口供,他很平靜地講出了一切。精神病醫生經檢查認定,該青年應負因氣憤而謀殺的責任。這位青年這種反常的無所謂態度以及在獄中相反的表現(如希望為其父母送葬的人要多些,並對他的律師說:「他們非常受人愛戴。」)都不應該被認為是正常現象。但他的推理能力似乎並沒有什麼毛病,起碼看起來是如此。
如果說對死亡的恐懼是不言而喻的,那麼還有另外一種恐懼比這種恐懼更加強烈,儘管這種恐懼十分強烈,但它卻從來未能嚇退過人類之愛。巴貢的說法是對的,他說沒有任何一種愛會軟弱到不足以戰勝和控制對死亡的恐懼。報仇雪恨、愛情、榮譽、痛苦、另外一種恐懼,都足以戰勝死亡的恐懼。對人類的愛、對國家的愛、對自由的愛能夠做到戰勝死亡的恐懼,那麼貪婪、仇恨、嫉妒何以會做不到?幾個世紀以來,死刑伴隨它的常常是野蠻的文雅,一直都努力同犯罪作鬥爭,然而犯罪卻頑固地存在著。這是為什麼?那是因為人類自身的本能在掙扎著。而這種本能並不是如法律那樣,是一種經常處於平衡狀態的力量。這種本能的力量經常變化,它有時消失,有時勝利,交替而行。這樣反覆的不平衡就給精神提供了生命的養料,如同電震蕩一般,經過足夠的接近便可形成電路。我們可以想象一下,這一系列的震蕩,從有慾望到無慾望,從決心到放棄,就是通過這些震蕩,我們大家在同一天內互相感受著這麼多的變化,於是我們便在心理上產生了增生思想。這些不平衡乃是一種短暫的現象,因此便不足以形成一股能夠支配整個客觀存在的力量。但有時其中的一股心靈的力量掙脫了羈絆,它就可能佔據一個人的意識領域,此時便沒有任何本能,即使是生命的本能,能夠反抗這種不可抵禦的力量。在這種情況下,為使死刑真正起到震懾作用,人類的天性就必須各不相同,並且這種天性必須與法律同樣穩定、同樣客觀。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麼天性也就死去了。
此外,這種從根本上就體現了不公正的做法,在判處死刑者的親屬中也引起了反響。而被殺害的人也都有自己的親人,一般地說,他們的痛苦非常之大,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渴望能為死者報仇。他們的願望滿足了,但留給被處死的犯人親屬的,又是一種極端的痛苦,這種懲罰,對他們是不公正的。一位母親或者一位父親,在漫長的幾個月的等待中,為死刑犯安排了一系列短暫的時間,允許親人前去探監,讓他們互相說一些言不由衷的話,並在一起想象執行死刑時的場面,等等。這一切都是一種巨大的折磨,而對被害人的親屬來說,卻沒有這種情況。不管被害人親屬的感情如何,他們要求雪恨的願望,已然超出了犯人所犯罪行的程度,即使與犯人相關的人也分擔他們自己的痛苦。一位被判死刑者寫道:「神甫,我已得到了減刑,但現在還未能成為事實。我的減刑命令在4月30日簽署,星期二我從接待室回來時通知了我。我立即請人通知爸爸和媽媽,他們還在衛生部工作。請您想象一下他們會多麼高興吧!」
首先說必然性。對一個應該受到極刑的人作出裁決,就必然要確定此人已然沒有任何可以挽救的希望了。我們再強調一遍,在這裏,其理論觀點就互相發生了衝突,並且停留在毫無意義的互相對抗之中。而恰恰在這一點上,我們當中沒有任何人能幹脆地予以決斷。因為我們大家都是法官又都是當事人。正因為如此,對我們是否有殺人的權力表示猶豫,而對我們處理這種案件的能力又表示懷疑。世上沒有絕對的無罪,也沒有至高無上的法官。我們大家在生活中都損害過別人,這種對別人的損害發展成不為人所知的犯罪,也沒有受到過法律的制裁。世人無所謂真正的公正,只有可憐的良心才能稱得上公正。至少,我們活在世上使我們懂得了這些,也使我們能在自己的總體行為中再加上一點兒善行,以部分地彌補我們留在世界上的惡行。這種附著在彌補惡行身上的生的權利乃是人類的天然權利,即使最壞的人也有這種權利。最卑劣的罪犯和最公正的法官,在這方面都是共同的,他們在這裏相會了,彼此都有不幸,彼此都有共同的責任。沒有這種權利,精神生活便在嚴格意義上不存在。特別在我們當中,不應該有任何人對別人表示絕望,除非此人已死,把自己的生命交給命運之神安排,那時才可以對他蓋棺論定。但在此人未死之前就對他下最後的結論,當債主尚在人世時,就給他結賬,則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力。在這方面,你愈是絕對化地審判別人,自己也便受到絕對的審判。
然而也不能否認,人是怕死的,剝奪了一個人的生命也的確是一種極刑,應該在那些人中引起恐慌。死的恐懼乃是出自人內心的最深處,並折磨著他。當生命受到威脅時,恐懼是其本能,並在極端恐慌中掙扎。於是立法者便由此想到,他們制定的法律已然壓在人類本性的一條最神秘又最堅強的彈簧上。然而法律總是比人性簡單,當這個法律試圖支配本性而在人類的這個盲區歷險時,它就可能會顯得更加軟弱無力,從而不足以解決它所要安排的事情的複雜性。
3.但在其他方面卻產生了使人厭惡的作用,那後果卻難以預料。首先說,社會並不相信像它自己所說的「殺一儆百」的話。如果它真的相信的話,它就會把砍下來的所有人頭都拿出來展覽了,它也會對此大做廣告,甚至用來作開胃酒的新商標了。相反地我們知道,在我國凡殺頭都不在大庭廣眾之下實施,只是在監獄的院子里,在極少數專業人員的參与下實行。這樣做出於何種原因我不太了解,也不知道始於何時。這種做法,其開始的時間相對地說距現在較近。最近一次公開行刑是1939年,即對魏德邁的行刑,他是數起謀殺案的案犯。對他的行刑,其做法相當時髦。在那天早晨,凡爾賽人群涌動,其中有許多人是攝影記者。在魏德邁出現在人群面前和在他被砍頭之後,都被攝下許多照片。幾個小時以後,《巴黎晚報》就對這一膾炙人口的事件登出了整整一頁的照片。老實的巴黎市民至此才知道,行刑者操縱的那架精密度很高的機器,比起我們老祖宗們使用的那種美洲豹式的斷頭台是那麼不同。公務人員和政府當局同大家希望的相反,他們對這一出色的報道處理得很不好,叫喊說新聞媒體是有意討好它們讀者殘忍的本性。於是從此便決定,以後凡處死犯人都不再在公開場合實施。從此,這一措施便大大地方便了繁忙的行政當局在行刑方面的工作。
當納粹分子在波蘭公開處決人質時,為不讓這些人質發出反抗的呼聲和喊出自由的口號,他們用繃帶塗上石膏封住那些人質的嘴。我們把那些無辜受難者的命運同那些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的命運相比,會感到有些不夠莊重,但除了這些犯人不是在我國唯一被送上斷頭台的人之外,其做法是相同的。現在首先要說的並不是死刑乃是必要的,其次也不是對它該不該說出來的問題。相反地乃是要說這種刑罰是不必要的。
許多「怪人」,他們在我們面前顯現的面孔,也同樣不可理解。但由於只考慮他們的行為而不管其他,便被斷送了。從表面上看,他們所犯罪行的性質及其嚴重性使人很難想象他們會翻然悔悟或痛改前非。於是只從如何使他們不再有機會重犯類似罪行的角度考慮,便只有把他們處死,此外別無選擇。從這方面考慮問題,僅從這一方面考慮,那麼圍繞著死刑問題進行討論是合法的。但在其他方面,把各種情況都考慮進去,那麼守舊派們的論據,便不足以抵抗主張取消死刑者們的批評了。如何分清這種界限,我們在法律上是無知的,我們只能猜想。沒有任何事實,也沒有任何理論可以判斷出,哪些人認為應該給人生最後的那段時間一個生存的機會和哪些人認為這種機會是虛假的。但在這最後臨界線上,超越堅持死刑和反對死刑雙方漫長的爭論,評價一下,當今之日在歐洲實行死刑政策是否適當,還是可能的。自知才疏學淺,但我還是想儘力來回答一下瑞士法學家讓·克拉文教授提出來的問題,1952年他在那篇傑出的研究死刑問題的論文中寫道:「……面對這個重新又向我們的良心和理智提出來的問題,我們認為應該對另一種解決方案予以研究,這種方案不是對觀念的研究,不是對從前的問題和論點的研究,也不是對未來的展望和理論上允諾的研究,而是對目前的意見、看法和需要的研究。」這說得極是,我們可以對歷代以來死刑帶來的是與非海闊天空地爭個沒完沒了,但死刑就是現在,在我們這裏大行其道,我們也應該在現在,在我們這裏,面對著當代的劊子手給它下一定義。那麼,對這半個世紀的世人來說,死刑到底意味著什麼呢?
不,那個人所體驗到的痛苦,已超出了一切精神範疇。無論是道德、勇氣、聰明才智,甚或天真無邪,在這裏都已不起作用。這時周圍的世界一下子都被一種原始的恐懼所籠罩,在那種情況下,任何事情都已失去了判斷的標準,所有的公正同所有的尊嚴一樣,都已消失得無影無蹤。那時,「清白無辜感全然不能使其對受到的痛苦進行抱怨了……我曾見到過一些真正的強盜勇敢地走向刑場去赴死,但那時,那種面對死亡的無辜感,竟使他們手足顫抖。」還是那同一個人,他說,據自己的經驗,當知識分子身處逆境時,他不認為這一部分人比其他人缺乏勇氣,只不過他們比起其他人更富有想象力而已。一個人被繩索捆綁押赴刑場時,面對著那麼多希望他死去的人,他的無助感和孤獨感對他來說是一種難以想象的刑罰。在這個意義上講,公開行刑還是較好的做法。然而在這種災難性情況下,勇氣,心靈的力量,乃至信仰等都有可能是一種偶然的表現。按一般規律,人在行刑前等待的那一段時間,即在死前,其精神就已經全部被摧毀,這就等於判了他兩次死刑,而第一次死刑比第二次受的折磨更重。對比之下,實行「同等報復」的刑罰仍不失為一種文明刑罰,因為它從未由於犯人挖下他哥哥一雙眼而判處他被挖下雙眼的刑罰。
懲罰,它既然起不到防範作用,那就應該稱它為報復。應該說,這是社會對那些觸犯法律的人的一個合乎邏輯的反應,同人類的存在一樣古老,因為在古代法律中,它被稱做「同等報復」。誰讓我受苦,他也應該受苦;誰搞瞎我一雙眼睛,他也應該成為獨眼者;誰殺了人,他自己就應該死。這是一種情感問題,是一種以暴力對暴力的情感,談不上原則。「同等報復」屬天性和本能的範疇,並不是法律範疇。法律,說到底,不應該按本性行事,如果兇殺存在於人的本性中,那麼法律就不應該模仿或複製這種本性,而應該糾正這種本性。而「同等報復」乃是對純本性衝動的一種認可,並賦予它法律的力量。我們大家都已知道,這種本性的衝動常常使我們臉紅,我們也明白它是多麼強有力,它就像一片原始森林。在這方面,我們這些法蘭西人不妨看一看沙烏地阿拉伯的那位石油大國的國王,他在世界範圍內鼓吹民主,卻讓屠夫把犯偷竊罪的人的手給剁下來。我們也同樣生活在一種類似中世紀的社會裡,在那種社會裡,甚至沒有可以使人精神得以慰藉的信仰。我們只能依據粗略的邏輯來解釋「公正」二字。難道我們能說這個邏輯是準確的,而公正,儘管是起碼的公正,儘管它受到合法報復的約束,會因死read•99csw.com刑的存在而得到了保障嗎?對此的回答只能是兩個字:沒有。
是的,這就是約瑟夫·德·梅斯特勒所說的,人類為了存在,必須有一種強力而神聖的特別法令,倘若沒有這種法令,「混亂將取代秩序,王權將毀滅,社會將消失」。這就是人類,建立在人類之上的社會將徹底擺脫犯罪,因為劊子手已然給犯人簽發了出獄證,並重新使一個人可以自由地決定自己的一切。這實在是我們的立法者們所設想的美好而神聖的樣板,至少要花一些力氣才能做到,這需要在與其直接合作的人們中貶低或者毀滅他們做人的資格和理性。這需要有一種特殊的創造,一種具有對那種墮落有特殊感應的創造。當大家知道,有那麼一些人樂於義務充當行刑者時,是不會對這種事感到驚訝的,他們知道,在那些最安詳最熟悉的面孔後面,掩藏著殘暴和殺人的本能。使殺人者感到害怕的刑罰,可以使某些人得到殺人的感應,這種感應比從其他怪異現象中得到的感應更加強烈。既然我們能在重大問題上為我們法律的嚴酷性辯護,我們就不應對某些已被剝奪了生命的人產生懷疑,懷疑其中的某些人由於斷頭台的原因使他們產生了嗜血的本能。
還有,當我們官方的司法機關在談到實施死刑而不使受刑者痛苦時,他們不知道自己所說的話的含義,尤其是他們在這方面缺乏想象。在幾個月甚或幾年之內,加在被判死刑者身上毀滅性的恐懼和羞恥感,這種痛苦比死更可怕,但這種可怕的感覺,在受害人身上卻沒有,甚至在殺人犯實施殺人時,大多數情形下,都是匆匆進行的,被殺者尚不知發生了什麼事便已死去。那種恐懼時刻,在他進行反抗或掙扎時,也便隨著他的生命和求生的希望一起消逝了。而恐懼,卻相反地落在了被判處死刑者的身上。生的希望和死的絕望的痛苦輪番折磨著他。律師和神甫,出於人道主義精神,以及那些為使死刑犯老老實實不亂說亂動的監獄看守,都眾口一詞地說,他會獲得減刑。開始他對此是相信的,隨後便不相信了,或者白天產生了這種希望,待到晚上又絕望了。隨著時間一周一周地過去,這種希望和絕望也隨之增長,乃至變得無法承受。據目擊者說,犯人皮膚的顏色都變了,恐懼像酸性物質在侵蝕著他們。弗萊斯諾的一個犯人說:「知道人就要死了,倒沒有什麼,但不知道是否會活下來,卻是使人驚恐和不安的事。」卡圖什形容在受極刑的時候說:「啊,那一刻鐘可實在不好過。」但這種不好過的時刻不是以幾分鐘計,而是以幾個月計。犯人在事前很早就已經知道自己將被處決,唯一能使其免於一死的,就指望天意了。因此,他們也便無由為自己辯護或者說服別人。一切都身不由己。等待著他的,已不是某一個人,而是由劊子手們所使用的那種刑具。
半個世紀以來的歐洲社會,倘若下決心通過一切手段來保護社會生靈以反對政權的壓迫,它將怎樣生存下去?禁止對一個人實施死刑,那便是公開宣布,社會和政權並非絕對標準,也便是公開宣布,沒有任何事情可以允許他們制定終身判決,也不能製造無可挽回的局面。如果沒有死刑,卡布里埃爾·貝利和布拉西拉赫就可能尚活在我們中間,我們就可能以我們的觀點對他們予以評價,我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宣布我們對他們的看法,也便不至於使他們今天在九泉之下來審判我們了。如果沒有死刑,拉吉克也不至於陳屍街頭,毒化著整個匈牙利,一個罪惡不大的德國就可能被歐洲所接受,俄國的革命也不至在羞恥中奄奄一息,阿爾及利亞的鮮血也不會如此沉重地壓迫著我們的良知。如果沒有死刑,歐洲這塊貧瘠的土地也不至被二十年來堆積的屍體所毒化。我們這塊大陸上,一切道德標準都被恐懼和仇恨攪亂了,個人之間如此,國與國之間亦是如此。意識形態的鬥爭在絞索下和屠刀中進行。人類社會和自然社會已不再行使它們的生殺之權,乃是由意識形態來支配或要求人類的生死。有人曾寫道:「斷頭台始終起著懲戒作用,當我們認為需要殺死那個人時,是那人的生命自行終止了領受聖事。」這種懲戒愈是傳播得廣,其流毒也愈加普遍。隨之而來的,便是虛無主義的混亂局面。因此,必須斬釘截鐵地予以廢除,並且在原則和制度上宣布,人的生命高於政權。任何措施都應限制社會力量施於個人的壓迫,都應使歐洲「消腫」,因為它正在忍受著充血的痛苦;任何措施,都應該提供歐洲更好的思考機會,都應該讓它逐步走向健康。歐洲的頑疾在於它不相信任何事物,並且自以為什麼都能做到。實際上它任何事物都不懂,而且差得甚遠。根據叛亂的發生和我們的願望來判斷,它相信某種事物,即它認為人類的極端困苦處於一個神秘的範圍之內,同人類的極端輝煌是相連的。信仰,在大多數歐洲人中已然喪失殆盡。所謂信仰,便是為刑罰的正常秩序作辯護。然而大多數歐洲人也非常厭惡把政權當偶像崇拜,這種政權自稱可以代替信仰。自此,走在中途的我們這些人,便無論對可知的事情或不可知的事情都決心不予接受,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我們有自己的希望,也有自己無知之處,並對絕對的法律,即無法彌補的法律,予以拒絕。但我們也並不知道,對某種嚴重罪行應施以終身的刑罰,我們也並非不知道,須要剝奪該罪犯的前程。但待到明天,在一個團結的歐洲里,由於我以上說的那些原因,莊嚴地廢除死刑,應該成為我們歐洲法典的第一條條文,這也是我們大家共同的願望。
可能會有人說,這乃是人類的司法權,儘管它尚不夠完善,但總比個人專橫武斷強。但這種悲觀的評價倘若是針對一般刑罰,尚可接受,如指的是死刑判決,那就值得研究了。法國有一部經典法律著作,在解釋死刑無法分成等級時,是這樣寫的:「人類的法律絕不可能做到保證那種比例關係。為什麼?因為它知道自己有弱點。」難道還需要下結論說,這種弱點會迫使我們作出一種絕對的審判嗎?由於有了這種弱點,它便經常為自己找出一種可以為自己開脫的辦法,難道它就不能把這種手段施之於犯罪者嗎?陪審員能夠很體面地說:「如果我錯殺了您,您會原諒我,那是因為我們的民族共性有其弱點的緣故。但我判決您死刑,卻沒有考慮到這種弱點,也沒有考慮過這種共性。」能這樣說嗎?對錯判或一時的失誤,所有的人都負有連帶責任,難道對這種責任,法庭就可以當兒戲從而使被告也失去了這種責任嗎?不,如果司法權在這個世界上尚有某種意義的話,它就只能承認這種共同的責任。就本質上講,它不應使自己同憐憫相脫離。當然,憐憫,在這裏並非僅僅指的是共有的痛苦感情和不正當的縱容,這些對被害者已無任何意義。憐憫並不排斥懲罰,但它卻可以對極刑緩期執行,不採取無法挽回的極端措施,這種極端措施對人是不公正的,因為它沒考慮到具體情況。
儘管該隱沒有被殺,但他卻在眾生的眼中留下了一個永遠受罰的記號,這就是我們應該從《舊約》中吸取的教訓,在這裏無須說《新約全書》,也不需在摩西律法中去尋找那些殘酷的例證。總之沒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一種實驗在我國進行有限期的嘗試製(例如以十年為限),如果我們的議會依然無力挽回它在限制酒精方面投票結果所造成的不良後果的話,不妨以廢除死刑這個人類文明的偉大舉措來試一下。總之,儘管死刑法已被執行,儘管它執行的頻率很小,但它終究是一種令人反感的殺戮。然而,那種使一個活生生的人頃刻間身首異處的場面,那種鮮血橫流的場景,那種在野蠻時代便已實行的做法,以及給人民留下惡劣印象的情景,實在是一種對人身的凌|辱,對心靈的摧殘。時至今天,這種醜惡的死刑卻仍在偷偷摸摸地執行,它的意義到底何在?事實是我們已處於核子時代,而我們卻仍然像刀耕火種時代那樣來殺人。那種一心只想對人實施這種野蠻手術的人,並不是一個有正常感情的人,他們的做法只能令人厭惡。法蘭西執政當局沒有能力在這一點上戰勝自己,也不能向歐洲提供一帖歐洲所需要的藥方,那麼,它起碼也應在目前改革對死刑的實施方式。今天的科學可以提供諸多殺人方式,它至少可以使人體面地死去。有一種麻|醉|葯可以使犯人由睡眠過渡到死亡,可以給犯人一天的時間,讓他自己服用;或者用另一種方式,即當犯人情緒不好,意志消沉時,由別人在食物中下藥讓犯人服下。這種辦法,可以讓當局認為非殺不可的犯人體面地死去,可以保證不至出現砍頭時那種令人厭惡的難堪場面。
但在我們生存的這個社會上,這種辯護意味著什麼?在它各項法規和各種風尚中,又都是什麼東西失去了其神聖的意義?一位法官,他或是個無神論者,或是個宗教懷疑論者,或是個不可知論者,當他向一個不信教的被告宣判死刑,並宣布此刑不予再審時,他便已經坐在上帝的寶座上了。儘管他沒有上帝的權力,甚至他根本就不信上帝。他於是便把他殺了,總之,他的祖先們相信生命是不死的。然而,法官所聲稱的他所代表的社會,實際上卻只宣布了一種純粹的淘汰措施,打破了與死亡對抗的統一的人類共同體。它以絕對準則來衡量一切,因為它自稱自己有絕對的權力。當然,它也會依據傳統習慣向死刑犯人派出一名神甫。而神甫也便希望犯罪者對刑罰的恐懼有助於本人懺悔自己的罪行。在這種情況下,誰還會願意為已被定刑而且通常已被接受的刑罰去從另一個角度加以解釋?這是一種在感到恐懼之前便已相信的事情,而另一種呢,則是感到恐懼之後才相信的事。通過火與劍強行使人改變主張的做法都很值得懷疑。我們可以相信,宗教放棄用恐怖手段壓服叛教者的做法。不管怎樣,這個已然非神聖化的社會,從它自稱並不感興趣的強行使人轉變的現象中並沒得到任何好處。它規定了一種神聖的刑罰,還不準予以減刑,但也同時使這種刑罰失去其作用。這正如一個很講體面的人,他殺死了自己不走正路的親生兒子,並解釋說:「說實話,我已經對他無法可想了。」這個社會就似處於一個原始狀態,它竊取了挑選萬物的權利,它又似一個救世主,在實施淘汰中給萬物平添了許多痛苦。
如果直接地聲稱,一個人應該絕對地被社會所淘汰,因為他是絕對的可惡,那就無疑等於說,這個社會是絕對完美無缺,對此,任何一個有思想的人在今天都不會相信,將來也不會相信,而且反倒使人很容易地想到反面去。如果說,我們這個社會真的會變得那麼墮落,那麼殘酷,只有在它行將壽終正寢,並且除了它本身所保存下來的歷史足跡和功勛外已沒有了任何值得稱道之處才成為可能。不錯,它已然不再那麼神聖了,但在十九世紀它已開始用宗教的代用品裝飾自己,開始把自己安排成為一個被崇拜的對象。社會進化的理論和隨之而來的社會選擇觀念已為社會的未來豎起最後目標。夾雜在上述學說中的政治空想主義已安排下一個黃金時代,它可以為今後任何做法事先予以辯護。社會本身已然習慣於把為其未來服務的一切予以合法化,已習慣於以絕對的方式實施極刑。自那時起,它便視一切阻礙其施政方針和反對其世俗教條的做法為犯罪和褻瀆聖物。再說,劊子手、神甫也已變成公職人員,這已成為現實,他們就在我們周圍。這半個世紀以來的社會,已然失去了其宣布死刑的權力,現在就應該依據現實情況取消死刑。
大家都知道,主張死刑者們最大的一個理由就是殺一儆百。為懲處犯罪,絕不是只砍下他頸上的人頭便可了事,乃是為了用一種極端手段對那些起而效仿者起到震懾作用。社會不實施報復,它僅做預防工作,它之所以用人頭落地相威脅,乃是為了讓那些想殺人犯罪者從中看到自己的下場,從而退步抽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