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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公元220~589年) 四、魏晉南北朝賦役制度

第八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經濟(公元220~589年)

四、魏晉南北朝賦役制度

義熙十一年,免除荊州、雍州人民租稅。
南朝宋武帝(高祖)劉裕是一位好皇帝。他經過兩次北征,鞏固了政權。他有劉穆之輔政,猶如劉邦之有蕭何。
前燕明帝慕容皝較五胡各朝看重農事。他親自巡行郡縣,勸督農桑。由於政事較清明,使四方人士來歸,並以牧牛供給貧家,供給苑中種田,政府收取八成,耕種的佃戶得二成。有牛無地之佃戶,亦在苑中種田,則政府收七成,佃戶得三成。後由記室參軍封裕向慕容皝勸諫道:

3.南齊高武兩帝政績尚佳

明帝遂取消苑囿,以給百姓無田地者。貧者各賜牧牛一頭,若有餘力,可依魏晉之制多取牛與田墾殖之。大體言之,當時北方田租,情況多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有私牛者,官私各半。
d.經常性的雜調:文成帝拓跋濬太安年間(公元455~459年),因歷年來增加雜調相當於正賦的十分之五。文成帝有廢除意,而尚書毛法仁以為軍國急需,勸諫不可廢。帝意以為「使地利無窮,民力不竭,百姓有餘,吾孰與不足」。遂廢除之,但不久又恢復。至獻文帝時才廢,人民負擔遂稍輕
關於自中州流亡到江左的僑民,政府只宣布可任意「樂輸」,並無規定數量,以示對僑民因逃亡而給予優待。至哀帝時,桓溫下令「土斷」,僑民居住之地便須編戶以便徵收租調,以免當地土人負擔過重。
此後兩晉的戶調製,大體上沿襲自曹魏制度,不過所納田租與絹、綿有所增減而已。西晉戶調製,前節已述及。茲再略述東晉之田租及戶調。
另一篇史評記載在孔季恭、羊玄保及沈縣慶等的傳后評語,大意如下:史臣道,自從義熙十一年司馬休之外逃後秦,劉裕平江陵並取得東晉政權后,一直至元嘉末年,共39載,不用兵車,民不外勞,役寬而政務清簡,人民繁息,餘糧滿倉,夜不閉戶,可謂南北朝之極盛之期。此時地廣野豐,民勤本業,一歲豐收,使數郡忘飢。會稽郡帶海傍湖,良田亦數十萬頃,膏腴上地,畝值一斤黃金,即使長安一帶亦不能比。荊州擁有南楚地區之富,揚州有全吳之沃及魚鹽杞梓之利,絲綿布帛足供全國衣著所需。
宋武帝劉裕、文帝義隆兩朝政績,《宋書》有兩篇史評,頗多稱道。一篇是《良吏傳序》,其大意謂:高祖(宋武帝劉裕)平民出身,已知民事艱難。他在安帝義熙年間入朝作宰相,留心吏職。由於兩次北伐,日耗千金,因此未能寬減賦役,但他仍在這方面作了不少工作。他本人生活極為儉樸。清簡寡慾,不重絲竹之音,輿馬之飾,因而能連年出征。太祖宋文帝劉義隆幼年寬仁,繼位後於元嘉七年,宋軍攻佔虎牢、洛陽等地,大軍出征,軍費出自國庫,並不徵用民眾服役,亦不加重人民負擔,因此國內安寧。執政30年來,每年只徵收正額賦役,而無額外需索。人民安於自己的工作,守宰六年更換一次。雖然做到家給人足非易事,但亦無人死於饑寒。城鄉歌謠舞蹈,到處成群,確是宋世之盛世。
劉穆之「內總朝政,外供軍旅,決斷如流,事無壅滯」。他首先殺了虐民官尚書左僕射王愉及其子荊州刺史王綏,繼殺「有田萬頃,奴婢數千人」的大族刁逵。殺一以儆百,政風大振。並將刁逵財富分給百姓,民心大快。
所謂「雜調」,即包括上述提及的「修城錢」和「送故錢」,此外又有「塘役錢」、「丁稅一千」及「滂役」等。九九藏書
拓跋弘獻文帝時下詔,凡上三品戶須將租糧繳納到京師;中三品戶則可繳納到他州;下三品戶本州即可,由納稅戶負責運送,亦可折交運腳,實際上減低了中下等戶的負擔。
曹操擊敗黃巾得降卒30萬,繼而挾獻帝遷都許昌。遂募民大規模屯田于許昌一帶,得谷100萬斛。其屯田收租之法是,將官田出租給佃戶,如佃戶用官牛耕田,則政府分六成,佃戶分四成;如自持私牛,則政府與佃戶各分五成。佃戶亦可免除徭役
c.運畜之賦:太武帝拓跋燾始光二年(公元425年),詔令十戶出大牛一頭,以便運粟塞外。此時期亦有徵驢運糧的。此運糧制度為時頗長,直至北齊,歷時170年左右。
根據《宋書·王弘傳》所記,文帝並對人民服役年齡作了一次合理的調整。依照舊制,男丁13歲要服半役,16歲則全役。在元嘉初年調整為15至16歲宜為半丁,17歲為全丁
綜上所述,梁武帝廢除了繁重的雜調,足見體恤民困。即使天監四年大舉北伐,王公以下均得繳納租谷,以助軍資,但並不增加平民的租調,十分難得。故梁武帝時代,較諸宋、齊兩代的賦役,已輕省得多了。但武帝晚年,因年屆古稀,處事已甚糊塗,因此為侯景所害,誠可嘆息。
曹魏並在每一州郡設置田官,如嚴匡為潁川郡典農中郎將,陳登為徐州典農校尉。《三國志·晉書·食貨志》說:「魏武之初,歲有數千萬斛,以充兵戎之用。」
至於東晉的徭役,據《隋書·食貨志》所記,是「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除了丁男每歲服役不超過20日外,又得為漕運而每「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可見當時需要漕運役夫亦甚為殷切。丹陽尹提及當時雜役有60項之多。
南齊以後諸帝,乏善足陳,到了末年,君主荒淫,賦役無度,已無善政可言。
義熙十年,減輕人民勞役,讓人民有休養生息的機會。
文帝晚年欲繼承乃父遺志,于元嘉二十七年倉卒出師北伐,因此覆師喪旅,並使廣陵一萬多戶人家為北魏擄走。徐、豫、青、冀、兗各州之人民慘遭殺戮者無數,宋財政亦瀕臨破產。
天監十六年,免貧戶一年之「三調」(包括田租、戶調及雜調);無田者給予田地;產子之家可免役;平冤獄;賑濟孤老鰥寡。
屯田不但增加中央政府的收入,亦可協補地方日常開支,據《三國志·魏書》記載,曹操要在鄴城(今河南)建造宮室,命并州刺史梁習從上黨供應木材。梁習便請求「置屯田都尉二人,領客六百夫」,以耕種菽粟,將所得作為準備供應木材的費用。可見屯田亦有助於地方財政。
北魏前期大致承襲西晉的租調製度。北魏對天下戶籍的「九品混通」,亦即西晉的「九品相通」,其每戶徵收戶調是: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另繳帛一匹二丈,交給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至孝武帝司馬曜廢「度田收租」而改為「按丁稅米」,由初期的每丁三斛增至五石。而《隋書·食貨志》比《晉書》所記還要多加「祿米」二石,共計每丁七石。所謂「祿米」是為供給郡、縣官的秩祿所需,所以東晉之田租比前朝更重。此中原因由於王公豪族的蔭戶可以免除課役,以及豪強大戶的逃匿田租所致有關。
a.額外之田賦:明元帝拓跋嗣泰常三年(公元418年),命諸州徵發民租,每戶50石,並將徵得之糧儲存於定、相、冀三州。孝文帝延興三年(公元473年),拓跋弘率大軍南侵,詔令各州郡人民,凡十丁抽一助戰,並每戶收租50石。https://read.99csw.com
元嘉十七年下令以前所給揚州與南徐州百姓的田地、口糧、種子,兗州、豫州、青州及徐州連年須繳的租谷,全部減免半數。該地如歉收五成的則全部免租谷,並從寬減收百姓的各種欠項;禁止人民分享山澤之利的地區要解禁;徵用老弱服役的措施要廢除,一切法令要從寬,並要公平。
由於戶籍不實,使少數百姓的賦役加重,地方官吏因收受賄賂而任刁民竄改戶籍。高帝下令「檢籍」是為了「均役」。因此責成各縣令(長)親自審查,改正後報送到州。但由於吏治腐敗,依然「貨賄潛通」,自宋明帝泰始三年至后廢帝元征四年,歷時11年中,更正的戶籍不足四萬,工作遲緩,效果並不理想。
元嘉十二年詔免遭受水災的各郡欠課。
b.軍馬之賦:明元帝拓跋嗣永興五年(公元413年),下詔每60戶必須出戎馬一匹。八年後,即泰常六年,改為每60戶輸戎馬一匹,大牛一頭。另外,凡擁有羊100頭的,亦當輸戎馬一匹。徵收戰馬乃拓跋嗣準備南侵之用。本來,據《魏書·食貨志》載,拓跋燾太武帝時,已平陝西甘肅一帶,以河西廣大水草牧地,畜養戰馬200餘萬匹,駱駝100餘萬頭以及牛羊無數。牧畜已不為少。

1.東晉賦役繁苛稅種多

5.五胡十六國賦役概況

大通元年(公元527年),鼓勵流亡者復業,並可免役五年,家貧者並免收一年之「三調」。孝弟力田者賜爵一級
義熙十一年下令荊州、雍州、西局、蠻府等地區之吏及軍人,年在12歲以下、60歲以上及孤幼、單丁與家人中需扶養者都遣散為民,窮獨者且由政府長期救濟。
東晉農民除田租外,尚有戶調。規定「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丁女則照上述減半收取。
北魏拓跋氏統一北方中國后,即放棄傳統的遊牧生活,而推行農業生產作為國家的經濟重點發展。太武帝拓跋燾太延五年(公元439年),景穆太子監國時下了一道命令,大意是:地方主管官員應勤督農桑,並須造報戶籍清冊,其上寫明家別人數及課種土地面積,以憑考核。並規定了牛工和人工的換工辦法和標準,藉以解決貧戶因缺乏耕牛而不能耕種之苦,並免使有牛人家向無牛貧戶苛索租牛的重租。並規定各戶在其耕種田地上寫明標誌,作為是否種足課田面積的考核。此年即拓跋燾統一北方之年,即北魏推動重農政策之開始。

4.梁武帝廢雜調謬賦

綜合宋武帝劉裕掌政十余年來,整頓賦役,減輕人民負擔,以紓民困,為長江流域經濟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蕭衍未建梁朝時,已是方鎮之統領,頗知民間疾苦,及登位為梁武帝,減省賦役,使民得以休養生息。
劉裕又大力整飭賦役,例如義熙八年下令荊州、江州人民除履行租稅調役外,地方官員不得濫征浮額雜項。以前凡郡守縣令所享有的屯田養魚收益,現一概廢除。以前中央向上述兩州徵收的木材、皮毛一律停徵。
蕭道成篡宋而成立南齊王朝,史稱齊高帝,時為公元479年。高帝躬自儉樸,將宮廷器物的銅飾改為鐵制。但在位四年中,值得稱道的,僅為「檢籍」一事而已。九_九_藏_書由於當時的戶口非常混亂,有的在戶籍註明有爵位,以圖免役;有的竄改年歲;有的有戶存而不見有冊籍;有的在冊籍上注死亡而實在未死者;有人在家而冊籍上註明從役者;有的冊籍上註明稱殘廢而實乃健康者,目的為了逃避賦役,各縣長官因受賄而不核實,亦不更正。
曹操對非屯田的農民,另訂立一套租調製度。規定每畝收田租四升,每戶繳納絹二匹、綿二斤。但不得再攤派其他實物,並令郡國守相監察,勿使豪強逃租而造成弱民的負擔加重。以當時畝收三斛計,每畝納田租四升並加絹綿,田租並不算重。
大同四年(公元538年),對全國部分地區赦免宿債及一年之「三調」。
臣聞聖王之宰國也,薄賦而藏於百姓,分之以三等之田,十一而稅之;寒者衣之,飢者食之,使家給人足。自永嘉喪亂,百姓流亡,中原蕭條,千里無煙,饑寒流隕,相繼溝壑。……故九州島之人,塞表殊類,襁負萬里,若赤子之歸慈父,流人之多舊土十倍有餘,人殷地狹,故無田者十有四焉。宜省罷諸苑,以業流人。人至而無資產者,賜之以牧牛。人既殿下之人,牛豈失乎!善藏者藏於百姓……(魏晉時期)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悅樂。臣猶曰非明王之道,而況增乎!
西晉亡,東晉司馬睿在建康(南京)即位,仍沿用西晉舊制,但疆土只有半壁南方,而移居南方的北方世家豪族又有免賦役的優待,因此國家稅收日少。遂于晉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實行「度田收租制」。規定畝收十分之一,每畝稅米三升。但此法為豪強所反對,弄致田賦積欠達50餘萬斛。至晉哀帝,田租減為畝收二升。但此處顯然「升」字為「斗」字之誤。因既然說明「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即每畝「三升」為每畝收入的十分之一的話,則每畝共收30升(三斗)而已,實不合邏輯。故以「畝收三斗」較為合理。
劉裕又對以前避重役而自傷殘的人士免除了冶鐵的勞役。永初二年又下令限制地方政府濫徵兵役,使兵戶減少,人民可專心耕種。
e.官吏索需:由於孝文帝元宏在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前,百官不給俸祿,因此變相向人民需索更苛。史遂有「初來單馬執鞭,返去從車百輛」的記載,農民負擔益重。

2.南朝宋武文二帝輕賦役

天監初年,米價波動甚劇,由元年(公元502年)大旱斗米5000至四年豐收斛米30。此時期梁武帝對賦役處理的要項如下:大致來說,西晉的租調按資產定戶等定稅額。東晉的田租,起初是按畝徵收,后改為按丁徵收;戶調則仍按戶等徵收。本來此法較為公平,但徵收官吏計算資產時過於苛嚴,如尺高桑樹,便計算稅款,屋未建成,便得照新屋房產呈報,因此弄得人民不敢建屋植樹。且地方官吏作弊,富者行賄得益,窮者受害益深,武帝遂改「去人貲,計read•99csw.com丁征布」,以解民困。時為天監元年。
宋文帝亦似乃父般重視救濟,對百姓慷慨施賑。如元嘉十二年丹陽、淮南、吳興及義興等地大水,連首都建康亦全城水浸,文帝特從其他州郡撥米數百萬斛以濟上述災區。二十年時有州郡水災,文帝遣使開倉賑恤,撥發糧食和種子;二十五年因多處冰雪經旬,薪米騰貴,文帝命建康及秣陵之營署撥賜柴米。
以上兩則史評均稱道了劉裕、義隆父子兩朝的德政,使政經情況趨於安定繁榮。惜文帝為太子劉劭所殺,孝武帝劉駿繼位,以後繼位者,更一代不如一代。
除了上述的正常租調以外,北魏還有不少額外的賦稅,包括下列各種:
梁武帝定都建康后,廢除齊末雜調謬賦,淫刑濫役。如逋布、口錢、宿債等項,一概豁免,給鰥寡孤獨不能存活者每人谷五斛。
普通六年(公元525年),梁朝收復若干地區,北魏荊州及徐州刺史率部歸,詔令新附民眾可永遠免役。
不過,北魏的田租是按戶徵收(與東晉同),但西晉則是按畝徵收,為兩者不同之處。北魏實際上是把租與調合併為一。此外,北魏另徵收一項附加稅——一匹二丈帛。
東晉以後之戶調是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但劉駿竟加至「民戶歲輸布四匹」。將戶調增至四倍,安得不民窮財盡。
綜上所述,東晉丁男租調共計租米七石,布二丈、絹二丈八尺、絲三兩、綿十一兩二分。遂促使不少人故意弄殘身體或削髮為僧以避徭役,鰥寡則不敢妻娶。此外,尚有很多攤派,如「修城錢」、「送故錢」、「商稅」、「過津費」等。清代厘金費只收百分之一而已。中國之有田宅房契稅、交易稅均始自東晉。
文帝並遵行劉裕的賦役政策,元嘉元年即下詔減荊州、湘州租調之半。
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臣李彪請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一夫之田歲納租60斛。以畝收一石計,60斛即是六四收租。
至於土著或蠻夷所居之山地或荒僻之處,因無有蓄積糧米,政府便准以馬、牛、羊、翡翠、明珠、犀角、象牙等牲口產物納貢,以裨國用
後趙石虎討前燕慕容皝時,下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二。徵士五人出車一乘,牛二頭,米十五斛,絹十匹。調不辦者腰斬。
南朝宋劉裕卒后,由其子劉義符為少帝,但登位兩年即被廢。繼由劉裕三子義隆繼任為文帝,掌政達30年之久。
元嘉中期,水災為患,太祖省費減用,開倉廩以賑之,因此能安然度過。宋孝武帝劉駿末年,積旱成災,雖弊同往困,但救濟工作不及元嘉時期,故災情雖未及元嘉之半,但死亡者卻加倍。
f.徭役:如明元帝泰常八年,築長城自河北省赤城至綏遠五原凡2000餘里以防柔然族南侵;道武帝時建鹿苑于南台陰以便皇族行獵;泰常六年發6000人,築獵苑于山西省的白登;文成帝和平年間發5000人治河西獵道于山西太原之北。繁重的徭役遂拖慢了農業的生產。
劉裕又寬施了一連串的利民措施。如義熙八年(公元412年)赦免判刑五年以下的囚犯。義熙九年下令禁絕豪強霸佔山澤,人民均可共享山澤湖水之利。永初元年(公元420年)又大赦天下,以前被流徙遠地的人戶可回本鄉,並可免除兩年租調。九*九*藏*書

6.北魏前期租調概況

至武帝蕭賾永明八年,處罰不誠實巧戶戍守邊境(淮水沿岸)十年,但因刑罰過重而怨聲載道,武帝不得已撤回原議,准許謫役邊境者歸回本土
至於五胡時期兵役,多為胡人部族兵,漢人並不受重視,必需時才用抽丁辦法。
永明十一年廢除「三調」中的「雜調」。據胡三省解釋:三調指「調租」(即田租)、「調布」(即戶調),以上為正項賦稅;另一項為「雜調」
五胡十六國時代,田租的繳納,仍然是以八二分乃至六四分,即政府得八成或六成,人民得二成或四成。
此處即照顧到貧窮農戶,中貧者可免繳兩年的租調,下貧者則免三年,亦是北魏政府對人民的一種善政。
武帝在位11年中,可說做了一些整飭吏治的事,廢除了多項雜稅,如即位后即免除「修城錢」
但北魏有時視民情的需要,亦有特別的措施。如太武帝拓跋燾延和三年(公元434年)時,曾經下詔說:「頻年屢征,有事西北。運輸之役,百姓勤勞,廢失農業,遭罹水旱,致使生民貧富不均,未得家給人足,或有寒窮不能自贍者。其令州郡縣隱括貧富,以為三級。其富者租賦如常,中者(中等人家)復二年,下窮者復三年。」
元嘉八年(公元431年),文帝詔令各郡縣地方長官注意勸農,要使做到地無遺利;並每年選出地方上模範農民,以示鼓勵。
皇命減百官俸祿三分之一,並向民間富有者借用資財四分之一,事息歸還,可謂中國最早出現的戰時公債。但宋文帝仍堅持不向人民增加租調,可謂善政。
到北魏時,政治漸上軌道,處理賦役北朝較南朝為有辦法。
大同七年停止各郡縣役使女丁
宋文帝亦能善承父志,致力農桑,獎勵力田。從義熙到元嘉40多年間,是南朝史上賦役最輕的一段日子。
永明六年時,免除了向州、郡、縣官「送故錢」的陋習
永初元年,中央政府不再向郡縣徵調造船木材及運船。以後由中央的「都水台」自行負責辦理。中央各部門所需物資,不得向民間勒索,須自備款購買;並豁免前欠之租調及債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