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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六 撇開己見——首席法官伯納姆陳詞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薩伯

觀點六 撇開己見
——首席法官伯納姆陳詞

我已經論述了道德原則是法律的基礎,但同時我也論述了法官應該將法律和道德區別看待。如果說我有點過分簡潔了,那麼下面這種限定會讓上述主張的融洽性一覽無餘;對立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對司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立法機關禁止謀殺有其道德動機:它認為謀殺是錯誤的,因此禁止它。沒有人懷疑這一點,也沒有人會出於別的原因而禁止謀殺。但是,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法官的任務是解釋立法機關的語詞,這些語詞反映了立法機關的道德觀點,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道德觀點。

法律無關同情

我們要像普通公民和陪審員可能理解的那樣去解釋法律條文的語詞,並根據法律條文通過之時的習俗來解決疑難問題,假如立法者的意圖清晰明白,那它也被包括在這種習俗之中。這是人類至今所發現的強迫自己適用法律、避免行使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專制權力的不二法門。
本案被告與他的同伴一樣,訴諸所謂的緊急避難抗辯。他聲稱,緊急避難促使他不得不那樣做。並且他進一步聲稱,他的行為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故意行為。當然,法律告訴我們,如果行為不是故意而為,那就不構成謀殺罪。讓我們更仔細地審視一下這些申辯吧。
不止一個同事想用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精神來代替其字面含義,或者為了實現其目的乾脆把它擱置一旁。儘管我們作為法官的職責就是要解釋法律,但是那並不允許我們把所不喜歡的明確規定的法律加以修訂,並將這種僭越行為稱為「解釋」。
那些在道德問題上有些急躁的理想主義者,不理解法律在人類事務中的地位,他們在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尋求正義,並把他們自己的正義觀念置於民主程序所產生的妥協之上,對這些人,我最後要加上一句,法律本身就包含了那一問題的解決方案。行政赦免(用洛克的話來說)的目的是減緩法律的嚴苛。如果我們的法律清楚明白,但又過分嚴厲,這時法官應該做法律所明確要求的事情,因為它是法律;行政長官則可以考慮赦免,因為法律過分嚴厲。顯然,這樣說根本不是要通過福斯特法官提出批評的特魯派尼法官所建議的方式把責任轉移給行政長官。相反,它可以讓法官承擔作為法官的責任,做出法律所要求的判決,即便該法律嚴苛無比。
假如我聲稱緊急避難逼迫我不得不為,就可以違背法律且免於處罰,那麼我就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任何其他人也都可以。其結果便是對法治直接和全面的破壞。如果緊急避難抗辯要獲得法律效力,那它必須受到嚴格限制。至少運用這種抗辯的被告所要做的,就不僅僅是聲稱緊急避難。甚至,他們也不僅僅要表明自己對於緊急避難的確信是真切而篤誠的,他們還必須表明自己的緊急避難確信在特定的場合下是合理的,也必須說明有客觀的理由表明他們除此之外別無選擇。
去年底,一位獨居於西部荒野的老人被當地警方拘捕,並被控五十年前犯有謀殺罪,整個世界都震驚了。此人並不否認他與四個朋友曾經殺了一個人,但是他否認他們的行為構成了謀殺罪。他承認自己是五十年前被困於山崩之中的探險者中的一員,並且由於飢餓所迫——在他們自己看來是這樣,殺死並吃掉了一個同伴。那次悲劇性探險的五位倖存者當中,有四人被拘捕受審,並被判犯有謀殺罪。四人在庭審時沒有透露出點滴蛛絲馬跡,表明還有第五個倖存者尚逍遙法外,或曾經與他們共處於一個山洞之中。本法院審查了他們的有罪判決,即聯邦訴山洞探險者案(以下簡稱「探險者案I」)。法院的兩派意見勢均力敵,陪審團的有罪判決得以維持,四名被告人被按時處決了。

緊急避難抗辯不成立

法律不能依個人好惡去解釋

三、減輕飢餓並非只有殺人一種選擇
前面我已經總結了案件,說明了殺死威特莫爾是故意行為。我認為這點是理所當然的。事實上,我確信,如果在別的案子中,一個同樣有力的故意犯罪指控沒有遭遇到與法律無關的同情和個人道德觀的反對的話,這片土地上的每一個法官和每一個公民肯定都會立刻認為被告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不服判決,便上訴到西部地區巡迴上訴法https://read.99csw.com院,該法院援引探險者案I作為先例,駁回了他的上訴,於是他又上訴到最高法院。我們發現自己處於非同尋常的處境當中,因為我們審理的這個案件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與一個多年之前審結的案子完全相同。之前的案件對實體問題做了充分審理,所有上訴都窮盡了。這是拒絕審理本案並維持上訴裁判的很好理由。但是,上訴法院誤解了先例的性質和效力。探險者案I並不是一個支援陪審團有罪裁定的判決;它是一個未決裁決,因為它沒有獲得多數的支援,也沒有任何兩個法官持相同意見。它也沒有確認四名被告人有罪——確認或否認罪名的意見都沒有形成多數,其程序效果上是讓陪審團的裁決保持原狀。與我們一樣,上訴法院傾向於避免重新審理一個在法律上和歷史上都有定論的案件。但是,上訴法院把探險者案I視為一個有約束力的先例,這是錯誤的。我們之所以受理本案,部分理由就是要糾正上訴法院的這一錯誤。同時我們亦感到那些重大事實需要得到比五十年之前更為權威的解決。我們希望,較之五十年前導致司法僵局的那些思想流派,當代的法律理論能使我們更勝任眼前的任務,因此受理了上訴。懷抱著這份希望,我們今天在這裏發表各自的看法。

守護法律是法官的職責

請注意,至少有四種可替代殺人的選擇:(一)等待最虛弱者自然死亡;(二)吃掉不太重要的身體末梢;(三)嘗試重新恢復無線電聯絡;(四)再等幾天。無可否認,在這些選擇當中,吃掉他們自己身體一部分的建議怪誕而恐怖,但是如果替代的是殺人的話,那這一選擇就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需的了。如果緊急避難確有所指的話,那它的意思就是,當時的情境不允許探險者們做出沒有他們的實際選擇那麼有害的選擇。在殺掉威特莫爾的當天,這些人還沒有到那種情形。
簡而言之,我完全同意基恩法官的看法。但是,基恩法官並沒有回答審判當中被告人所提出的每一個反對意見,檢察官做了這方面的努力,但是這種回答可以更為系統全面。
舉例言之,想象這樣一個殺人者,他跟這些探險者一樣,毫無疑問沒有罪惡的意圖,但殺人行為同樣毫無疑問是有意圖的、自願的和有預謀的。想象這樣一個殺人者,我們對他沒有任何不適當的個人同情。請設想,一個富人在路上通過汽車電話得知一英里之外有一個令人激動的舞會,但是他穿得太隨便,也沒有時間回家換衣服或者去購置合適的衣服,所以他就在街上尋覓,最後他看見一個體形與自己相仿的人,身上穿著一件華美的上裝,戴著優雅的領帶。他讓司機把車停了下來,並且與司機一道將那個人拽到汽車裡,脫下他的外套和領帶,隨後從廢物簍里撿了空魚子醬罐頭的鋒利鐵片,割斷了那人的喉嚨。會有人懷疑這一殺人行為不是故意的嗎?不會。但是,如果此人像探險者一樣並沒有邪惡的意圖,而我們判他有罪,判探險者無罪的唯一理由就在於,我們對那些可憐的探險者抱有一種同情。這種同情感可能是非常普遍、自然而令人尊敬的,但是根據我們的法律,它並沒有任何權威的力量。
當然可以進一步說,即使立法者們理解了他們所要投票表決的語言,並且對法案的基本政策和原則做了盡職盡責的考慮,也本著自己的良心投了票,他們之間的分歧也使我們不能說「該立法機關」有什麼單一的意圖。即使其行動完全一致,我們需要向每一個有權力修改或者廢止那一法律條文但又選擇不那麼做的後繼立法機關諮詢其意圖嗎?
如果沒有以上這三點理由,在具有道德強制性的判決與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判決之間存在區別的情況下,人們傾向於前者就不會有什麼問題,並且也是明智的。但是這三項理由要求人們得出相反的結論。我們的法律專業學生中流傳著一個古老的笑話,它說的是,如果你想研習正義,那你應該離開法學院到哲學系或者神學院去註冊。我想,人們可能認為它是可笑的吧,或者它被用來嘲笑我們的職業。但我從來不這樣理解這則笑話。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於理想中的正義,其中之一是,法律體現了特定時刻特定民族同意用來統治自己的理想正義,為了確保這種同意,法律必須接受每個人的個體理想所達成的諸多妥九九藏書協。
即使他們並沒有預見到山崩的風險,他們也疏忽大意了,帶的食物太少以至於無法應對山崩的風險。事情的結果證明了此點。他們知道那個洞穴里沒有任何動植物,但只帶了「剛剛夠用的食物」,我們不能因為將他們困在洞中的不可抗力而譴責他們。但是我們可以責難他們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以應對危險,他們知道或者應該知道這種危險是他們危險運動所固有的。
二、飢餓不能構成緊急避難
漢迪法官訴諸社會輿論和報紙評論來裁判探險者案I。當時,九成的公眾希望四名被告人被宣判無罪。不可思議的是,這一數字與本案被告所得到的聲援極為相近。公眾似乎認為,從道德上而言,這是一樁簡單明了的案件。於此我沒有異議。五名倖存的探險者,只不過做了大多數良善之人在相同情境下都有可能做出的事情,只不過大多數人都沒有那五個人的勇氣和決心。即使他們確實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也很難找到正當的道德理由去處死他們。如果我們譴責他們為了救五個人而殺掉一個人,那麼我們如何證明以十名工人的生命為代價把他們救出來,卻又將其送去受審並處死是正當的呢?眼前這第五位被告和他的同伴一樣都很難找到正當理由將其處死。
對於當初審判四名同伴時所認定的事實,本案被告人毫無異議。案件事實已經在首席法官特魯派尼的陳詞中摘要說明了(見第17頁)。但是該名被告人拒絕詳細闡述事實尚不夠清楚的地方,比如,計劃抽籤時涉及數學計算上的細節,或者具體的殺人手段。他所提供的僅有事實,說明了他的脫逃過程。儘管這些情況非常有趣,但它們並不能說明他是否犯有謀殺罪。由於他是在被捕之前從救援營地逃走的,因此免於被控犯有脫逃罪。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故此,本案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一個非常簡單的案子。不幸的是,從道德上而言,簡單會導致無罪判決,從法律上而言,簡單卻會導致有罪判決。這種矛盾解釋了我的同事在他們的冗長意見中所反映出來的痛苦煎熬。
六、選擇被害人有欠公平
紐卡斯國當下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與五十年之前毫無二致,聯邦法典第十二條A款規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事實上,探險者案I至少催生了兩項修改該法律條文的建議,第一個建議法律詳細規定什麼構成故意,后一個建議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助於他們可以選擇一種恰當的懲罰方式。但是這兩個建議都未獲採納。立法者維持了眼前這一古老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理由是它一目了然。他們認為,這種簡明性免去了許多繁瑣無益的分析,並便於公民們理解,從而引導自身的行為。基於這些理由,該項法律一直保持原封不動。故此,與他的同伴們一樣,眼前這名被告人被根據同一條法律定了罪,因為他們的行為完全相同。
西部地方檢察官僅指控他犯有謀殺罪,並由一個陪審團進行了審理。
即使他們沒有義務在實施更為恐怖的行為前嘗試不那麼恐怖的權宜之計,由於自己的選擇造成危險或者緊急避難的人也不可以使用緊急避難抗辯。這些人設想了山崩的危險,否則怎麼會在協會留下指示以便在他們未按確定日期返回時展開搜救?否則怎麼會攜帶無線電設備?他們明明知道山洞探險運動是危險的,他們的自由選擇將自己暴露在那種危險之下。當危險來襲時,人們應該對他們感到同情,但是他們沒有法律上的申辯資格。他們不能以自願面對的危險為由殺掉別人。
一、濫用緊急避難將破壞法治
即使他們有資格運用整體的緊急避難抗辯,被害人也應該被公平地擇定。在本案中,選擇手段是抽籤,他們最初都是同意的。我們並不知曉他們花了多長時間去討論抽籤的數字細節。但是很顯然,那些時間花得物有所值,他們設計出了一個方法,使每一個成員都接受了那種恐怖的前景。但是,在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撤回了同意,理由是(正如上面提到的)他認為抽籤還不是九_九_藏_書十分必要。威特莫爾撤回同意的理由削弱了緊急避難抗辯,而且他的撤回本身即使毫無根據或者不夠理性,也削弱了選擇程式的公正性。如果選擇方法不公平,即使緊急避難的成分仍在,整體上的辯護也就失敗了。想象一下有著與本案一樣的緊急避難的情形;如果被告人放棄了公平選擇一個受害人的努力,轉而依賴種族憎惡做出選擇,殺掉他們之中的歐洲裔或者猶太裔紐卡斯人,我們會判決他們無罪嗎?顯然不會。
我承認,這些探險者的確認為殺掉他們的一位朋友是必要的。很難想象如果沒有這種確信,他們為什麼要殺掉自己的朋友。但是,在當時的情形下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確信。威特莫爾想在殺死他們中的一個人之前再等一個星期看看。如果他認為他們還能再等一個星期,即使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那麼至少也說明,這些被告人在殺人當天並沒有面臨十萬火急的緊急避難。正如陪審團的一個不同意見或許會挽救被告人或造成審判無效,因為它表明可能存在合理的懷疑,一個正在忍受飢餓煎熬的探險者還想再多等一個星期,這一事實會譴責被告人並支援指控,因為它說明認為為了求生必須立刻殺人並不合理。
我贊成維持有罪判決。
然而,公眾可以僅僅考慮案件的道德處境而寬恕被告,我們卻不能這樣做。我們必須去發現法律的要求是什麼。
但即使飢餓是我們的法律會承認的緊急避難類型,並且即使探險者們合理地相信它是緊迫的,他們也負有減輕的義務。那就是說,在實際殺人之前他們有義務嘗試任何不那麼殘酷的權宜之計。比如,他們可以等待第一個人餓死然後吃掉他。那會使得殺人毫無必要。他們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腳趾、耳垂或者喝自己的血。例如,如果他們由最小的腳趾開始吃起,可以很容易用止血帶止住流血。反對使用止血帶的通常意見是,那會導致他們失去四肢末端,但是如果他們無論如何都必須吃掉這些,或者如果不靠這些他們就會死去,這種意見就是不恰當的。這些「零食」能讓探險者們再支撐幾天,甚至一直到無線電聯絡后的第十天,救援者們預計到那時救援行動會取得成功。至少,這些人可以通過無線電詢問醫療專家這些小零食能否幫助他們活到獲救之時。至少他們可以再持續幾天,或許一直等到真正的緊急避難時點。
我們已經聽過有人這樣主張,說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創造了一個基於人類本性的例外,或者說緊急避難否定了故意。我敢肯定,我的同事們對法律條文的含義做出這樣的論斷時,認為他們自己的說法通情達理。但是我真不知道,除了詞句對於那種語言的一般使用者來說具有的通常含義之外,一部法律條文還能表達其他的意思。如果語言的一般使用者在特定語詞的意義上存有分歧,那我們可以向那些語詞的作者詢問。但是我們不能向法官們諮詢這個,好像他們是解釋語言含義的卓越而獨立的權威似的。
第二個理由是,當本法院以前的法官顯現出一種目空一切的傾向,做出的判決用個人道德觀代替或者削弱這片土地上的法律之時,人民起而反抗了(見第37頁基恩法官意見)。在繼之而來的內戰中雙方的許多暴行嚴重破壞了我們的聯邦。即便法官的正確角色在內戰之前尚不清楚,那麼現在它也應該是一目了然的了。
以上這些論據要求我們遵循像「故意」等詞語的一般含義,而不是追隨在法學雜誌上看到的最前沿和最精妙的理論。如果有人指出立法機關的原始意圖和那些語詞的一般含義可能發生衝突,我會立刻承認這種觀點。但是不能轉而贊同那些最接近於法官個人口味和道德觀念的意見,對立法目的和一般含義置之不理。
五、被告應對危機準備不足
根據費勒案,我們可以為了糾正一個明顯的印刷錯誤而修訂法律條文。但是那一合理的先例不能被擴展到本案,被用來宣告這些探險者無罪。在費勒案中,那一法律條文的目的非常清晰,因此它非常有助於人們正確理解被誤用的語言。在本案中,正如我同事們的分歧表明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目的並不完全清晰。它或者是威懾犯罪(帕里案),或者是報應(斯坎普案),或者是改造(梅克歐沃爾案)。我們不能將法律的大廈建立在這種流沙之上。因此,我們必須接受這部法律條文的明確https://read.99csw.com規定,而不能為了適應我們的口味而修訂該法,求諸矛盾重重的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目的理論。
第三個理由是,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元社會之中。那些要求我們以正義的名義把法律拋諸一旁的人顯然假定,我們個人的正義觀念與他們的完全一致。如果我們不顧法律而去施行個人的正義觀念,並使之成為規則,那我們就會冒犯和壓迫道德觀點與我們不同的人。如果在一個法律與大眾道德幾無區別、司法造法與立法機關的立法指向一致的大同社會中,這麼做或許還有一點理由。但是我們生活在一個多元社會當中。這意味著我們在道德問題上的分歧是真實而深刻的,而不僅僅流於表面上。它同時也意味著我們達成了一種高層次的一致,即在法律與政府目的問題上,這些彼此競爭的觀點中沒有任何一種有資格壓倒其他的。如果這些觀點中的一種其支持者在數量上成為多數,並且聰明地利用了投票,可以暫時主導我們的政治生活。但是,我們也達成了另一個高層次的一致,即每一種數量上的少數原則上都可以變成數量上的多數。因此儘管我們通過計算選票選舉立法者,我們也只是給了公民們一張選票,而不是讓他們的觀點具有「道德上的優越性」。生活在多元社會中意味著,任何一種觀點都不能為了官方目的被視為在道德上優越于其他的觀點。如果事實的確如此,那假如我想壓制那些在定義正義為何的問題上與我意見相左的人,我就只能以正義之名把法律拋諸一旁。如果人民作為整體通過法律來表達意志,那麼以正義為名將法律拋諸一旁,就是以優待與法官想法一致的群體的名義踐踏了人民。在那種意義上,訴諸法律之外的正義就是精英主義者在企圖顛覆民主,如果我們都傾向於同意訴諸正義,那是最危險不過的。只要我們儘力使得所有的觀點都能在立法程式中得到傾聽——我們正是這樣做的——那在多元社會中維護和平安寧甚至正義的唯一手段就是守護法律,我們永遠不能為了僅僅由一個派系、教派或者集團所持有的道德或政治觀點而置法律于不顧。
法律條文中語詞的一般含義並不支援任何有關基於人類本性的例外或者緊急避難免責效果的推測。我非常肯定,起草和通過那一法律條文的立法者以及簽署法律使之生效的行政官在心裏根本就沒有想過法律的這種微妙之處。相反,自我防衛和合法的行刑則毫無疑問是在他們的考慮之中。
不論這些感情如何不恰當,它們確實促使很多出色的法律人去為這一本來有定論的案件尋找不適當的法律反對意見,因此儘管這些反對意見瑣碎且有所歪曲,它們也應該得到簡要的正式回答。
即使探險者們合理地確信殺掉一位同伴是必要的,聯邦訴沃爾金案的判決也會推翻他們的主張。關於飢餓能否構成緊急避難這一問題,我們早已有答案:它不能構成。既然一個人不能為了防止飢餓實施相對無害的偷麵包行為,那我們當然也無法容忍為了避免飢餓而有意殺人並食用人肉。

一個「漏網」殺人犯現身

這就是本案中的緊急避難抗辯的結論。它是不能成立的。
特魯派尼和基恩法官在探險者案I中主張,從法律上講,這是一個簡單明了的案子,我對此同樣深信不疑。探險者們故意殺死了威特莫爾,該案的事實不能做別的理解,它不會得出任何其他的結論。殺害行為是有預謀的,長時間的討論是為了確定一個選擇受害者的方法,每一步都是有意圖的。假如在即將被行兇的人殺死之前的最後一刻,威特莫爾因為絆倒在地,頭磕在一塊岩石上而死亡,那麼存活下來的探險者們當然可以在受審時那樣陳述。無論如何,他們本來可以這樣說的。那些說法儘管可能是可疑的,但也確實無法辯駁。但是恰恰相反,他們沒有提出任何證詞否認他們自願並有意地殺害了威特莫爾。
四、製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緊急避難
對立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離,對司法機關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立法機關禁止謀殺有其道德動機:它認為謀殺是錯誤的,因此禁止它……但是,人民不允許法官們適用自己的道德觀點。
被告的辯護律師針對故意謀殺指控提出了許多反對意見。儘管這些反對意見帶有某種法律的色彩,但是在我看來,它們並沒九*九*藏*書有法律上的根據。我認為,它們源於與法律無關的同情和個人道德觀。
唐丁法官主張那些反抗侵犯者的人並不是「故意地」實施行為,因為他們的反應植根於人的自然本能(見第32頁)。他並沒有將這一分析用到本案當中,因為探險者們顯然是故意行為,但是他仍然斷定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的目的與人類本性是一致的。相似地,福斯特法官承認,「支援自我防衛的例外是不能與法律條文的字義調和的,能與之調和的只有法律條文的目的(見第27頁)」,並主張支援自我防衛的那一目的也支援本案中的殺人行為。這些主張的問題在於,它們允許法官推測法律的目的,並根據這種推測做出結論。再也沒有其他方法能比這更快捷地把法官從法律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並讓他們任意遵循個人意見的了。儘管法律條文隻字未提,自我防衛還是被承認為法律條文的例外,其真正原因是在該法起草和通過之時,這是所有的立法者、法官和公民所公認的。改變這一古老而普遍的規則並不是原始立法目的的一部分;如果它是的話,立法機關知道該怎樣讓自己的意圖明確無誤。與此類似,我們無需為了表明死刑與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和諧一致,而費力地去爭論有關「故意」的問題;之所以和諧一致,是因為它與自我防衛一樣在法律條文被通過之時是合法的,而且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事實上並沒有必要痛苦,甚至長篇大論也屬多餘。我們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我們立誓要解釋、適用和維護紐卡斯聯邦的法律。雖然法律常常不夠清楚明了,但我們誓言的意思卻非常明白。當法律與道德衝突時,法官的角色就是守護法律。法官們作為公民當然可以去做很多事情,例如,向行政長官請願要求行政赦免,向立法機關遊說改革法律,批評檢察官,事後批評陪審團,在報刊文章里發泄怨氣,甚至在貓身上出氣。但作為法官,我們必須遵守法律。既然該案在法律上簡單明了,因此我們的義務是什麼也非常清楚。以前那些被告犯有謀殺罪,眼下這名被告也犯有同罪。
我要提醒我的同胞們,有三點極佳的理由要求我們不以道德的名義否決法律,或者以解釋的名義混淆法律與道德。第一,我們被任命終身之職。所以我們與政治過程完全隔絕;我們不向人民負責。因此在公職人員當中,我們最不應該將決斷建立在政策或者其他有吸引力的代替品——諸如道德或者正義之上。我們與政治過程彼此隔絕的唯一目的是,讓我們可以遵守法律行事,即便這從政治上看確有困難。本案的判決在法律上非常容易做出,在政治上卻很難宣布,它是對我們職責的再清楚不過的召喚。
政府的立法部門應當受到我們的尊重,但並不總要受到崇拜。該部門中很少有人精通刑法,並且對刑法的基本道德問題有著深切關懷。立法機關中的那些非法律人士毫無疑問從來沒有認真考慮過人類本性、緊急避難或者犯罪意圖問題。裡邊的法律人士也大多是民法或者公司法的執業者,其財富助其成功地競選上了公職。他們有關刑法的知識完全來自在法學院就讀時所上的一門必修課。極少數有過刑法學訓練的法律人,即是那些靠起訴腐敗政治家而獲得的名聲成功進入立法機關的檢察官,他們的職業興趣在於找到一些策略把確定的被告人送入大牢,而不是深入思考支撐或者應該支撐我們確定刑事責任之方法的道德原則。作為檢察官,他們無需證明關於謀殺的法律條文中「故意」的要求是正當的,或者解釋其基本原理;他們只需說服陪審團一個做了惡事的人是故意實施該行為的。此外,即使那些對刑法的原則有某種深入思考的法律人,也要按要求對卷帙浩繁和包羅萬象的刑法草案進行投票,這種草案內容繁多,除了「牢獄律師」之外沒人能完完整整地讀下來。而且至少有一半的投票由黨派領導命令其做出,或者由院外遊說者的說辭所誘導,或者為了換取其他立法者在其他法案上的支援而拿來做交易,即使立法者們確實對法案有一點自己的想法,投票也無需反映出他們自己的觀點。簡而言之,立法者的原始意圖絕不是像我的同事們所勾勒出來的那種深奧微妙的東西。相反,碰巧要就立法進行投票的非專家有可能被工作班子中的專家告知,「故意」這個詞是法律條文中一個很好的觀念,可以將我們希望懲罰的殺人者和那些我們不希望懲罰的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