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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十三 判決的道德啟示——雷肯法官陳詞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個延伸觀點

觀點十三 判決的道德啟示
——雷肯法官陳詞

現在我們可以假定探險者們是理性的成本收益計算者。其中一個證據就是他們花了很長的時間去討論抽籤的數字問題。另一證據是,即使是輕率魯莽的人都傾向於尋找自己的優勢並爭取得到它。因此,如果這些探險者們是理性的罪犯,那麼問題就變為,他們是不是需要懲罰的那種罪犯,也就是說,是不是利用了守法公民的是非之心的那種罪犯。
現在的問題就是,如果一個被告人實施了一個被禁止的行為,但同時又沒有一種可懲罰的心理狀態,那麼我們應該判決其有罪,還是宣告其無罪呢?對這一問題的慣常回答是我們應該宣告無罪,但是根植於我們社會的道德、法律和政治標準決定了,這種慣常觀點有很大的問題。本案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來推翻這一慣常規則,從而更忠實地遵守我們共同的標準。
我投票支持有罪判決。
所有這一切是最具有諷刺意味的,因為她知道伯納姆反對司法造法,反對司法訴諸法律之外的正義,她試圖明確回應這種反對意見。但是她對伯納姆的回答僅限於聲稱法官應儘可能採用更好的政治意識形態,因為它會讓法律與理想正義離得更近。這即是說,法官應該像立法者那樣行為,而這正是伯納姆所反對的。海倫不但避開了我們法律制度中法官的有限與適當角色的問題,她還試圖確立一個先例,這個先例其實會反對她自己的正義觀。因為如果她所偏好的意識形態體現在立法之中,她會希望司法機關忠誠如一、前後一貫和自我約束地加以適用,而不是推翻、事後批評或取而代之。出於同樣原因,她試圖確立的先例,會讓人們希望立法可以體現正義的想法落空。
我們討論囚徒困境的技術細節的原因就在於,它能簡潔而又精準地確立以下命題:(一)只與合作者進行合作是理性的;(二)背叛背叛者是理性的;(三)守法公民會成為笨蛋;(四)假如背叛是理性的,那麼除了與之相當的懲罰以外,沒有任何威懾力量。
斯普林漢姆法官恰切地描述了緊急避難的一項法律功能,即它否定了犯罪意圖。這使它成為一個免責事由。在我看來,它也可能是一個正當理由,證明被告人選擇了較輕的罪惡。緊急避難可以同時是這兩種,去爭論它到底是哪一個,就好像它只能是其中之一,既徒勞無益,又偏離問題之關鍵。
如果我們接受了被告人出於緊急避難殺人的意見,我們一定要判決他無罪嗎?如果這是理性的背叛者把守法的合作者當成笨蛋的那種犯罪,那麼為了讓背叛的成本比合作的成本更高,威懾未來處於相同情形下的那些理性背叛者,懲罰就是正當的。
這是背叛者利用笨蛋的經典案例。因此它也是這樣的一個經典案例,其中懲罰是正當的,目的在於使背叛的成本不斷攀升,直到超過合作乃至做笨蛋的成本。當且僅當那時,我們才能期望一個理性行為人選擇合作。只有懲罰才能讓這種情形下的理性行為人遵守法律。

意識形態不應左右法律

守法的人們給彼此帶來和平和自由,這是公民生活的至上之善。同時,他們除了給罪犯帶來和平與自由之外,還給了他們唾手可得的作案機會。如果這種雙重獲利的確存在,那將會誘使所有九九藏書的理性行為人變成罪犯,至少起初會是這樣。但是理性行為人將不得不思考,如果他們都犯罪,那任何人都既不再擁有和平與自由,也不會有唾手可得的作案機會。
犯罪的社會成本非常之高,它造成財產的減損、防止和偵查犯罪的科技投入、保險賠付、警察薪水、代理人費用、監獄和法院的成本、心理創傷、機會損失,以及我們支付高昂代價換來的措施和機構使生活受到約束和損害。減少大量犯罪對於社會財富和幸福的巨大貢獻,與大幅度減少疾病或者戰爭的貢獻同樣巨大。當然,有些罪犯比較不幸,但即便是他們也會選擇減少犯罪,生活在一個大幅度改善了的社會中,而這種社會的形成依賴於他們像一個公正的憲法締造者那樣做選擇,不去考慮可能把他們帶上犯罪道路的現實社會中的災禍、壓力和利益。較保留心理和意志力的免責事由而言,廢除它們在道德上更為有益,在物質上更有利於促進生產和高效配置資源,在政治上亦更可接受(這建立在更為廣泛的同意基礎之上)。在民法中,過錯制度可能最能滿足這些標準,但在刑法中,無過錯制度最能滿足這些標準。

被害人再等幾天的請求被漠視

就其否定了犯罪意圖而言,我們可以把緊急避難稱為一種「心理抗辯」。在本案中,它確認該被告缺乏立法機關所欲懲罰的心理狀態。因此,如果被告主張緊急避難,那就承認了他實施了立法機關欲禁止的行為。

廢除免責事由有助於減少犯罪

對於海倫法官所說服的公民來說,如果她的意見朝更為公正的法律制度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即使違反了司法宣誓和民主精神,那也沒有什麼關係。遺憾的是,我認為她的意見並沒有邁出這一步,但是要說明此點,只能模仿她將司法意見委諸空泛的個人政治觀點。這是我所不願做的。但是我可以合乎邏輯地認定,她的論點是一種標準的特殊訴求。她認為有諸多理由去反對沃爾金案判決而贊成一種替代方案,好像人們提出的其他法律原則就找不出一些理由似的。她有沒有考慮過贊成沃爾金判決、反對她的選擇的理由呢?從來沒有。她比較過福利與市場,或者管制與效率,對窮人表示同情並提升他們的生活質量嗎?也從來沒有。她提出了一種偏好,但是沒有論據;她是一種思想的狂熱支持者,而不是一個尋根究底的人;儘管她談到歧異與多元,但她並沒有認真地考慮這種不一致。歷史告訴我們,這種煽動之詞從來不會有什麼好的社會影響。如果有好的影響的話,那麼歷代人的經驗結晶就會告訴我們,讓如她一般的非凡天才,而非歷代人的經驗結晶來設計我們的政治制度。
有幾位同事懷疑懲罰被告人會不會「實現」關於謀殺罪的法律的「目標」甚或刑罰的目的。伯納姆法官沒有回答這一問題,戈德法官的分析雖然正確,但是對防止犯罪的討論還不夠,不足以說服——比如——弗蘭克法官。我要就威懾問題說上幾句,儘管我知道那肯定不足以說服像弗蘭克那樣的人,他到目前為止放棄了他願意承認的理由。
如果我們傾向於接受廢除心理或者意志力免責事由的原則,我們無需read.99csw.com說懲罰兒童或者精神病人本身是好事。我們只需說,這樣做的好處大於其成本。如同所有的懲罰一樣,對他們進行懲罰或許是令人遺憾的,但仍然是正當的。假如一個被告人實施了受禁止的行為,但是可以證明患有精神病或者是出於緊急避難而為,那我們就要直麵價值的衝突,無需自欺欺人地說案件非常簡單。廢除那些免責事由的原則並不否認這種衝突是真實存在的,它僅僅是用一種方法而非另一種方法解決了這一衝突。但是,大多數公民都會同意,與僅僅因為做錯事的人缺乏所謂犯罪意圖那一模糊不明的心理狀態就讓他們逍遙法外相比,減少犯罪是更為重要的社會政策。
特朗派特法官認為緊急避難與這一案件毫不相干,探險者們的罪名成立,這一結論是正確的,但是得出這一結論的理由卻是錯誤的。他爭論說,謀殺罪的緊急避難抗辯與生命的尊嚴不一致,但即使確乎如此,這種意見也僅適合於到佈道台去宣講,而不宜在法院發表。緊急避難之所以與本案毫不相干,其理由在於,即使本案中的殺人行為極其必要,紐卡斯國懲罰那些殺人者也是合理的。
她反對沃爾金案是因為該案立足於意識形態而非法律,還是因為它立足於壞的意識形態而非好的意識形態呢?她認為國家應該改善貧困並且寬恕因它所未消除的貧困造成的犯罪。確切地說,她的這種觀點並未寫進我們的憲法。它並非法律,而只是一項政治建言,是一種政治意識形態。因此,如果她反對沃爾金案是因為它是意識形態的,那麼她亦必須反對自己的替代方案。如果她反對該案是因為它是一種壞的意識形態,那就承認了她自己的選擇也僅僅是另外一種意識形態。無論是哪一種,她都削弱了自己的建議。
我們不願去懲罰那些缺少必要心理狀態的人,背後的理論基礎是:懲罰的威脅並不會威懾到兒童、精神病人,或者因為無知、錯誤、強迫以及緊急避難而做出某種行為的人。的確如此,但這是不搭界的。根據得到證實的有害行為對這些人進行懲罰,會保護我們以後不會再受其擾,同時也會阻止其他人犯罪。如果公民們知曉刑事審判中不會承認任何免責事由,只要做出受禁止的行為就會被定罪,那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努力遵守法律的人會比現在多得多。
相反,如果公民們知道自己可以使用某些心理的或者意志力免責事由,那麼許多人就會不那麼害怕刑罰了,而且,許多並沒有資格運用這類免責事由的人會通過使用狡猾詭辯的訴訟策略被無罪開釋。大多數心理或者意志力免責事由甚至連專家都無法確切界定,或者無法以堅實的證據證實有還是沒有。因此,正如最近這些年裡我們已經看到的,允許使用這些免責事由會導致當事人熱衷於使用陪審團諮詢、民意調查、專家作證、癥狀記錄、對指控吹毛求疵、轉移指責、否認責任、反指控等辯護手法,從這些免責事由中漁利。
當然,具體的數字不一定非要是為了舉例而選擇的那些數字;但是相對的數量必須與此處所舉的例子一樣。出賣合作者的背叛者的結局比共同合作者的結局好,而共同合作者比雙重背叛者的結局好,雙重背叛者又比被出賣的合作者read.99csw.com的結局好。被出賣的合作者是我們最為關心的一種人,我們不妨稱呼為「笨蛋」。
我們提出的原則會使犯罪行為的嚴格責任成為一種常態而非例外。但是我覺得「嚴格責任」這一措辭會在未加闡明的情況下損害傳統的法律思想。因此我傾向於將這一原則的理由建立在減少犯罪和使社會滿意度最大化的強大基礎之上,而不使用具有煽動性的標籤。

法官怎能憑常人之心履行職責?

嚴格懲罰犯罪是預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在結束之前,我還想回應一下海倫法官,她試圖通過推翻聯邦訴沃爾金案來強化緊急避難抗辯。她宣稱,沃爾金案的判決是錯誤的,因為它反映了法院和刑事司法體制的「階級偏見」。她希望用一個法律原則來代替它,該原則確認當私人慈善機構不足以改善貧困時,國家有責任採取行動,並且為實施犯罪行為的「絕望窮人」開脫,因為國家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但是本法院又一次拒絕了廢除犯罪行為的免責事由和正當理由的建議。所以目前我不得不斷定,如果緊急避難被證明是成立的,它足以判決被告人無罪。因此,我同意伯納姆和戈德法官的意見,即本案被告並非出於緊急避難而殺人。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會功能就是保護公民們免受犯罪所帶來的傷害,那對心理免責事由的繼續承認會加劇問題,而不會有助於問題之解決。假如「免責事由亦有理由」,那它也是源於次要社會政策的,它沒有保護公民免受犯罪侵害的社會政策那麼重要。

什麼是「囚徒困境」

正如分別受審的犯罪夥伴感到囚徒困境的壓力一樣,公民們在決定是否遵守法律時也會感到我們已經描述過的那些壓力。但是我們當然無需聲稱公民們和囚徒們都清醒地計算出了細緻的利害得失矩陣,我們只需說,歷史表明,促使假定的理性的得失算計者遵守的法律,從長期來看往往也能被現實人類所遵守,即便有慾望、利益、遁詞、妄想和誘惑干擾著他們進行理性思考。
 犯罪B
合作背叛
犯罪A合作A獲刑一年A獲刑五年
B獲刑一年B獲釋
背叛A獲釋A獲刑三年
B獲刑五年B獲刑三年
如果刑法的首要社會功能就是保護公民們免受犯罪所帶來的傷害,那對心理免責事由的繼續承認會加劇問題,而不會有助於問題之解決。
懲罰犯罪最為合理的根據,是防止犯罪人占https://read.99csw.com守法公民的便宜。遵守法律的好公民安詳而溫和,這既是他們守法意願的原因,也是其結果,因為法律禁止暴力。但是社會上大部分拒絕暴力的公民為那些不安分的公民製造了機會,拒絕暴力的人們很容易成為受害人。在這種意義上,良好法律和善良公民創造了誘惑,這些誘惑實際上滋生犯罪併為之提供機會的溫床。阻止犯罪的自然因素是不存在的,原因非常簡單,這種犯罪是理性的,罪犯通過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遠遠超過其所失去的。(如果缺乏一種特定的阻止因素,即使每個人都是聖潔的,我們也無法避免這種犯罪,除非聖徒是非理性的;但是無論如何,讓每個人都成為聖徒並不是這一問題的「自然」解決方案。)唯一的阻止因素就是並非天生就有的、人類所發明的懲罰。
最後,我必須對弗蘭克法官的奇談怪論做出回答,他認為不能懲罰一個做出他自己在相同情形下亦會做出的行為的人。根據這種觀點,要想有效地實現正義,法官必須要成為天使。但是,恰恰相反,法律的首要假定就是法官也是凡人;這一簡單事實實際上解釋了法律的所有困難、有趣和重要之處。法官不需要擁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質。他們所需要的品質,是清晰準確地理解法律,並勇敢和前後一貫地適用法律。如果有這樣的品質,那他們的其他缺陷無論如何之多或者如何反社會,也不會影響到他們的判斷。我可以毫不費力地設想因為某種我也擁有的缺陷去懲罰被告人。假定我在周末吸食大麻。我可能對自己的這一缺點感到悔恨,並且希望自己可以戒掉。或者我也可以支持立法機關,希圖以刑法來禁止我和別人的這一惡習。我甚至還可以為我的癖性而感到自豪,同時滿腔熱忱地支持改變這些法律,但我仍然認為自己作為法官的義務就是服從立法機關的決議,只要其行為沒有僭越憲法權威。出於其中任何一個理由,我都會判定一個違法使用管制物品的被告人有罪。這不會讓我成為一個偽君子,但會讓我成為一個好法官。好法官要擱置個人的弱點,根據法律和案件事實做出正確判決。弗蘭克法官的躊躇不定將會摧毀我們希望擁有一個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的所有理由。此外,他暗示,在迄今為止他做出對被告人不利判決的所有案件中,他總是「第一個發難」——這一宣稱既難以置信,又毫無必要。
將是否守法說成是一種囚徒困境,是一個不太專業的說法。囚徒困境這一術語來自被警察關押的兩個共同犯罪的囚徒的情形。假定除非有一個人提供證言,否則警察只擁有充分的證據去指控他們犯了一個較輕的罪行。如果兩人被分開審問,那每一個人都必須決定,是背叛他人挽救自己,還是撒謊辯解,並且希望同伴也這樣做。如果彼此支持,都向警方撒謊(如學者在談及此問題時喜用的說法是「如果他們合作」),他們都只會受到較輕的罪的指控,最終被判輕微刑罰,比如,一年。如果他們彼此背叛(如果他們都變節),每人都指證對方犯有一個嚴重罪行並且願意作證,那他們都會被定罪,比如,每個人都要在大獄裡頭待上三年。如果其中一個背叛了另一個,而另一個人沒有背叛對方,那麼這個背叛者就因為告發別人而被豁免釋放read•99csw.com,另外一個倒霉蛋則因為被抓住撒謊,被判了那一嚴重罪行的最高刑罰,比如說,五年。體現我們剛才所做的假設的表格或者支付矩陣見下表:
好人誘發犯罪是真實的,儘管有些自相矛盾。但是斷定唯有懲罰才能讓罪犯三思而後行,則毫無矛盾之處。沒有懲罰,犯罪就是值得的,利害得失的算計者就會被誘惑去犯罪。
答案是肯定的。探險者們表明,他們殺了一個不想殺人的人。他們自願背叛了一個合作者,想把一個守法公民當成笨蛋。當威特莫爾退出抽籤,並表示他想再多等一個星期時,他實際上說的是,他希望遵守法律,而不是去謀殺。這至少使得他們在一周內不會受到威特莫爾的威脅。但是他們是如何運用自己的安全和自由的呢?他們利用了這種安全和自由,代價就是殺掉一個使之成為可能的人。
這一論點既適用於免責事由,也適用於正當理由。與確定被告有沒有一種大概的心理狀態一樣,要確定被告是否選擇了一種相對較輕的惡也會遭遇重重矛盾,引發詭辯、吹毛求疵和專家意見分歧,並且因此導致問題之解決成本高昂,而且結果任意多端。

本案也是一種「囚徒困境」

懲罰犯罪是對理性犯罪的威懾

遵守刑法是一種囚徒困境,因為最大的利益讓利用或背叛守法公民的犯罪分子攫取了;他們享用著自己攫取的好處,又享受著守法者所帶來的和平與自由。第二大獲利的是守法者,或者合作者,他們給彼此帶來和平與自由,但是沒有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再次是互相侵害的犯罪分子,他們享受著自己帶來的好處,而不是從別人那裡拿來的好處,並且當然也沒有守法所帶來的和平與自由。處境最慘的則是那些「笨蛋」,即受犯罪所害,享受不到因自己犯罪而得到的補償的守法公民。
衝動的行為人不會受到任何法律條款的威嚇,但是理性的行為人會受到懲罰的威懾,這種懲罰的嚴厲性雖然被實現的可能性打了一點折扣,但仍然超過了可以預期從犯罪行為中獲得的利益。另外,有點不可思議的是,懲罰犯罪傾向於將衝動的行為人變成可以受到威懾的理性的人。(但是這種轉變是緩慢並帶有偶然性的,因為衝動的人不夠理性,不會被理性的考量迅速改變過來。這種轉變要在眾多的人口中,經過很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出來,而不是在個體身上表現出來。)
如果我們不承認心理的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對所有那些實施了受禁止行為的人都進行懲罰,那麼我們就實現了三項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目標:首先,我們將會把大街上的危險分子一掃而光。第二,我們會縮短審判時間,讓懲罰來得更為迅速且少有遺漏。第三,我們將會有力地阻止其他人做出同樣的行為。無數的研究表明,同懲罰的嚴厲性相比,懲罰的迅捷性和必然性在防止犯罪方面更為有力。
同樣,在支持這一原則時,我們也無需說威懾是刑罰的唯一甚或首要的理論基礎。我們需要說的僅僅是,它是懲罰犯罪的真正基礎。這裏和其他地方所援引的支持這一基礎原則的論據已足以顯示威懾的重要分量。其他可能內在地承認各種免責事由和正當理由的理論基礎,則必須通過社會利益的細緻比較來證明自己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