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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舊邦新命,1067~1069 14、司法分歧起阿雲

第二部 舊邦新命,1067~1069

14、司法分歧起阿雲

在當時,司馬光還是情願把他和王安石之間的所有分歧都作積極正面的解讀,看作是君子之爭,而君子只要在大方向上一致,通往目標的道路、做法可以不同,這就是孔子所說的「君子和而不同」。司馬光與王安石,共同的大方向是什麼?「輔世養民」,輔助皇帝涵養世道潤澤萬民!司馬光說:「君子之道,出處語默,安可同也?然其志則皆欲立身行道,輔世養民,此其所以和也。」君子的道路(人生選擇),是做官還是隱退,是大聲疾呼還是沉默以對,怎麼可能完全相同?但是,不管做官還是隱退,大聲疾呼還是沉默以對,其目標都是為了踐行心中的真理,輔助皇帝涵養世道潤澤萬民,這就是為什麼他們能夠和諧共處。「和而不同」的君子各自獨立思考,做出各自認為正確的選擇,他們濟濟一堂,發出不同的聲音,互相討論,最終讓國家事務朝著更為正確的方向發展,這才是社稷之福。這是司馬光從范仲淹那一代政治家那裡學習繼承而來的理念,他衷心希望這種傳統能夠在神宗皇帝的廟堂之上延續。
很複雜也很簡單。一般人怎麼理解阿雲案?謀殺未遂致其重傷,這是一個罪名—「謀殺未遂」,所以要按照謀殺罪來量刑。而許遵則把阿雲的罪行分解成了兩個罪名:一個是謀殺罪,「阿雲謀划殺害阿大」,結果未遂;還有一個是人身損害罪,阿雲砍了阿大將近十刀,砍斷一指。謀殺是起因,人身損害是結果。事實只有一個,變換的只是說法。
這樣一分為二之後,阿雲就能不死了。為什麼?

殺夫案惹爭論

這個判斷,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有理有據,讓人無法反駁,但是,卻很難服眾。它合法卻不合情理,違背了人之常情,不符合社會習俗。「不為法律所承認的」卻可以是「社會所認可的」。根據案情,阿雲還在娘胎里就被許給了阿大,阿雲母親過世之後,二人成親。在周圍鄉親的眼裡,阿雲和阿大就是夫妻,怎麼可能是毫不相干的路人?阿雲模樣俏麗,阿大相貌醜陋,「好漢無好妻,賴漢娶花枝」,的確讓人惋惜。可是,配偶醜陋就能成為殺人的理由嗎?阿雲的故事里沒有出現「西門慶」,她一個人策劃、實施了對阿大的謀殺,並且能在事後從容離開現場。這絕不是簡單的激|情殺人,而是蓄意謀殺。站在現代立場上看,阿雲是包辦婚姻的受害者,但不管我們多麼同情阿雲,也無法同意她以殺人求解脫的愚蠢做法。而當時的普通老百姓看阿雲案,看到的就是妻子謀殺親夫,正如司馬光在「阿雲案審查報告」里所說的:「阿雲嫌棄丈夫醜陋,親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殺將近十刀,斷其一指,開始並沒有自首,是到了衙門裡眼看著要嚴刑拷打,不招不行了,這才招認。犯罪情節如此,有什麼值得同情的?」阿雲謀殺阿大一案,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判決應當從重而不是從輕,因此,司馬光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斷,認定阿雲難逃一死,當處絞刑。
而王安石卻堅定地站在許遵身後,為許遵辯護。到這個時候,阿雲案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阿雲生死問題,而是關係到定罪量刑原則的司法大討論。具體說來,阿雲案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宋朝法律中有關謀殺罪是否適用自首減刑的原則。許遵與王安石主張謀殺自首可以減刑,司馬光反對。王安石說,允許在阿雲案中適用自首減刑原則,可以鼓勵自首,為罪人開自新之路。而司馬光則擔心,這種「自首」實在是太「便宜」了—人已經在審訊室里了,眼看著不招是死,招就有活路,是個人都會自首;而自首就可以活—這絕不是為罪人開自新之路,而是助長殺人者氣焰,讓小人得志,良民受弊。九*九*藏*書
這個看上去完美的論證過程,在司馬光看來,簡直是荒唐透頂。這不就等於把「謀殺」分成「謀划」和「殺害」嗎?多麼可笑的文字遊戲!什麼叫「阿雲謀划殺害阿大」?「若平常謀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可得首免?」如果阿雲只是安安靜靜地坐在家裡在腦子裡謀划如何殺害阿大,哪怕她想出來一百零八種殺夫之法,只要她不去實施殺人行為,那又有什麼罪行需要通過自首來獲得豁免?謀殺就是謀殺!謀殺是人命關天的惡性犯罪,不是寫在紙上的字,沒辦法撕成兩塊兒!
一時之間,阿雲案轟動了登州。按照宋朝國家法典《宋刑統》的規定,謀殺親夫屬「惡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無論致死、致傷,均應處以極刑—斬首。登州城裡,已經有人捋著鬍鬚感嘆「好一個活色生香的小娘子,竟這般蛇蝎心腸,這番身首異處太可憐」,準備佔地方看殺人了。
可是,這種傳統能夠延續下去嗎?司馬光心懷隱憂。皇帝對王安石的「偏聽獨任」,已經成為開封一道獨特的政治風景。單獨談話是常有的事情,一談就是一兩個時辰,宰相們怕皇帝有什麼最新指示,竟然就在外面候著,有一次竟然餓著肚子候到了下午三點。要知道,宰相曾公亮跟包拯同歲,年近七十,是接近退休的人了!宰相府上報的常規人事任命案,本來皇帝簽個字就可以下發,可是神宗竟然壓了好幾天才拿出來,說:「我問過王安石了,他說行,就這麼辦,立即下發吧。」宰相府的工作竟然要聽翰林學士的指示,這叫什麼規矩?!副宰相唐介(1010~1069)是個直腸子,壓不住火,當著神宗的面放了一炮:「我近來常常聽說陛下遇到事情就問王安石,他說行就照辦,他說不行就不行,這樣一來,還要宰相大臣有什麼用?倘若陛下覺得我們沒這個能力,就應當先罷免了我們幾個。讓這樣的話流傳天下,恐怕不是陛下信任大臣的體統!」
可是,登州知州許遵的判決結果卻是將阿雲流放2500里。這個判決結果一出來,立刻就掀起了軒然大|波。登州相關司法官員幾乎全員表示反對。登州百姓更是議論紛紛,說什麼的都有。有那好色的,以己度人,認定許遵必是看上了阿雲,要討她作小,這才瞞天過海,免阿雲的死罪。對於這種說法,官場中的消息靈通人士打從鼻子里哼出來,以示不屑:「這麼說豈不辱沒了許大人?人家可是有高尚追求的!」這許遵許大人究竟是要營私舞弊呢,還是根本就不懂法,無知妄斷?都不是。許遵,六十一歲,進士出身,中過「明法」科,當過大理寺(最高法院)的詳斷官和審刑院(中央司法審核委員會)的詳議官,「讀律知法」,是一位既懂理論又有實踐經驗的資深法律專家。他判阿雲不死,自有一套振振有詞的說法,只是無法服眾。有人推測,許遵之所以要在這樣一樁案情如此簡單明白的謀殺案上大做文章,是「上頭」有人承諾要提攜他做「判大理寺」,所以許遵才「欲立奇以自鬻」,想要做出點突出成績來展示自己。可是,謀殺親夫者竟然可以逍遙法外,天理何在?許遵和反對派各執己見,無法統一意見,阿雲案因此成疑。https://read•99csw•com
妻子謀殺丈夫,本來是「十惡不赦」的大罪,按照當時法律,不管殺沒殺死,都應當處斬刑—身首異處,橫屍街頭,這是死刑之中的極刑。死刑分兩等,斬刑之下還有絞刑,是死刑之中比較輕的,因為可得全屍。死刑之下是流刑,遠離家鄉,在官府的監管之下服勞役,離家鄉越遠懲罰越重。從斬首到流放,是生與死的差別,這中間還隔著個絞刑。那麼,許遵是怎樣把阿雲的刑罰從斬首減輕到流放的?
那麼,同樣的案情,司馬光與王安石依據同樣的法律條文,怎麼會做出如此生死懸隔的判決?究竟誰對誰錯?他們都不是法官,而是翰林學士—皇帝的文學侍從、高級秘書兼顧問,兩名翰林學士為什麼會捲入到一場司法爭論中來?
因為《宋刑統》里有一條關於人身損害罪的自首減刑原則:由於其他犯罪導致人身損害的,如果自首,可以對其他犯罪免於懲罰。比如說因為劫囚而導致的人身損害。劫囚的目的是把罪犯救出牢籠,如果犯罪得以順利實施,是不需要損傷他人性命的,可是獄卒出面攔阻,犯罪嫌疑人「沒辦法」「不小心」砍斷了獄卒一隻胳膊,這就導致了人身損害。在這個犯罪過程當中,劫囚就是「其他犯罪」,而獄卒斷了一隻胳膊,就是「由於其他犯罪所導致的人身損害」。假定該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節,劫囚罪是可以免予追究的,只按照人身損害罪量刑。這就是那條自首減刑原則。
阿雲案結案了,由阿雲案所引發的司法討論還遠未結束。皇帝可以用權威對阿雲案做出終審裁定,修改司法原則,也可以用行政力量強制推行這一原則,卻無法說服所有官員在情理上接受它,包括司馬光在內的大多數官員對阿雲案仍然心存保留。在接下來的日子里,阿雲案所引發的司法爭論還將繼續發酵、升級,乃至引發高級官員的對立、分裂,有人因此氣死,有人因此遭遇貶逐。而司馬光終其一生,從未改變自己對阿雲案的觀點。當然,這些都是后話。https://read.99csw.com
站在司馬光身後的,是中央和登州的絕大多數司法官員,王安石這邊似乎只有一個許遵—當然,真理是有可能掌握在少數人手裡的。神宗會做出怎樣的選擇?王安石在神宗心中幾乎是「神一般的存在」,而司馬光的道德學問也是當世一流,兩位翰林學士對阿雲案的意見分歧如此之大,怎麼辦?神宗下令舉行第四次複議,擴大討論範圍。第四次複議的結果是贊同王安石—許遵。於是,神宗最終決定按照王安石的意見終結阿雲一案。熙寧元年(1068)七月三日,神宗頒布詔書,宣布謀殺已傷犯罪可以適用自首減刑原則。可憐又可恨的登州姑娘阿雲保全了性命,宋朝對謀殺案的審判原則也出現了重要調整。王安石的意見上升為國家意志,謀殺未遂已傷自首減刑成為法律新規。司馬光不願意看到的事情終歸還是發生了。
皇帝偏聽獨重王安石。阿雲案,王安石的主張如此牽強,可是神宗竟然站在了王安石這邊。對於皇帝的慾望,王安石採取了迎合而非節制的態度。這讓司馬光感到不安。熙寧二年(1069)二月初三,王安石被任命為副宰相。神宗提出這一任命,是頂著壓力匆忙做出的,他在與王安石的談話中說:「朕也想從從容容地拜你為相,可是近日輿論頗有意欲製造事端打擊你的,所以我反而更急著要你就職。」那些意欲製造事端打擊王安石的人究竟是誰?
在對阿雲案的全部案卷仔細審讀、反覆推敲之後,司馬光不由地發出一聲長嘆:真不愧是斷案老手啊,許遵對法律條文太熟悉了!他熟悉但是並不尊重—法律條文在許遵手裡,簡直就像是一塊麵糰,要圓得圓,要扁得扁。

山東蝴蝶翅動

許遵認為,阿雲存在自首情節,因此可以獲得減刑。這裡有一點需要解釋,阿雲是被帶到官府之後招供的,招供之前應當經過了簡單的審訊。按照現行法律,在公安局審訊室里招供是不能算自首的,在宋朝卻可以算,這叫作「案問欲舉」。按照當時法律,阿雲自首情節可以成立,這一點司馬光也同意,但問題是,通常情況下,謀殺一類以危害人身為目的的惡性犯罪是不適用自首減刑條款的。那麼,許遵、王安石是如何「為阿雲辯護」的?

以法律之名

可是王安石、許遵卻主張要免阿雲一死。那麼,他們是怎樣做到的?
有關南郊賞賜的爭辯,不是司馬光與王安石第一次出現分歧,當然,也絕不是最後一次。在此之前,熙寧元年(1068)夏末,圍繞著一起謀殺案件的判決,司馬光與王安石已經發生了第一次重大分歧。山東女子阿雲謀殺丈夫韋阿大未遂,致其重傷,司馬光主張當殺,王安石認為可活。這本來是一樁普通刑事案件的判決,事關一個女人的生死,可是卻引發了一場有關司法原則的大討論,皇帝、宰相、法官、台諫官……整個國家最有權勢、最有學問的人盡數九九藏書捲入。最終,皇帝出面做了終審裁判,卻無法說服大多數官僚,包括司馬光在內的很多人繼續抱持反對立場。在這場討論之中,司馬光與王安石針鋒相對,官僚集團發生分裂,皇帝顯出了私心,宋朝政治的走向正在發生著偏移。這就像是現代人熟知的「蝴蝶效應」:一隻南美洲亞馬孫河流域熱帶雨林中的蝴蝶,偶爾扇動幾下翅膀,可以在兩周以後引起美國德克薩斯州的一場龍捲風。那個叫阿雲的女人犯下的罪,經過一系列的反應之後,最終影響了宋朝政治的走向。
事情報到官府,縣衙派出縣尉前往勘察。縣尉大人在現場和家裡兩處看過,街坊四鄰一番打探,很快將懷疑對象鎖定為年輕貌美的新媳婦阿雲。阿雲被帶到縣衙,衙役們凶神惡煞般圍列四周,各種刑具一字排開,上面的陳年血跡清晰可見,令人不寒而慄。幾句話旁敲側擊之後,阿雲防線崩潰,主動承認自己就是兇手。阿雲的殺人動機說來簡單得讓人想哭—她不願意跟一個相貌醜陋、形容猥瑣的男人共度此生。
此處需要為司馬光辯一大誣。在宋人所留下的文字記載中,在尊重史料的學者所作的論述中,我們再也沒有發現有關阿雲的任何消息。可是網上卻有一種無恥貪婪、無知無畏的寫手,為博取點擊率,妄言司馬光在執政之後重審此案,殺害了阿雲。司馬光何辜,于千載之下,受此奇恥大辱!我曾反覆閱讀史料和相關論著,並請教了宋代法制史專家戴建國先生,確認判斷無誤。謹於此處鄭重聲明:司馬光所追求的是以司法正義維護公序良俗,追殺阿雲之事,是當代無良寫手潑在司馬光身上的髒水,與司馬光無關,與宋人無關。

君子和而不同

司馬光做過專管司法刑獄的開封府推官,對於法律,他是下過硬功夫的。他清楚地知道,《宋刑統》中的這條自首減刑規定中,絕不是什麼罪都能夠隨隨便便套用的。「由於其他犯罪導致人身損害九九藏書的,如果自首,可以對其他犯罪免於懲罰。」這裏邊的「其他犯罪」指的是什麼?必須是不以人身損害為目的的犯罪,比如劫囚、偷東西。為什麼這類「其他犯罪」自首可免?因為這類犯罪的刑罰遠比人身損害罪要輕。而謀殺是什麼性質的犯罪?謀殺就是要殺人,殺人就是謀殺的目的。謀殺在所有人身損害罪中是量刑最重的。憑什麼減免呢?!這些原則,以許遵的道行,他怎麼可能不知道?!卻偏偏要做這樣的文字遊戲,為阿雲脫罪!而他只是在為阿雲脫罪嗎?皇帝都開恩免阿雲一死了,許遵還不依不饒,死活要逼迫司法界接受他的解釋。許遵走得太遠了。
許遵真是個聰明細心又熟悉法條的法官。他發現了一個非常關鍵的細節。正是這個細節,把阿雲謀殺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質從「謀殺親夫」變成了「謀殺路人」。這個關鍵細節就是阿雲與阿大成婚的時間點。這個時間點,正好在阿云為母服喪期間。按照《宋刑統》,居喪嫁娶,屬於非法。許遵因此判定,阿雲與阿大的婚姻關係無效,阿雲非阿大之妻,阿雲「謀殺親夫」罪名不成立。
這樁謀殺案發生在山東登州的一個小村莊,時間應當是治平四年(1067)夏天。案發當晚,村民韋阿大睡在了自家田頭的窩棚里。阿大新婚,正該是濃情蜜意的時候,為什麼不在家裡摟著漂亮媳婦睡覺,卻要睡到田裡來呢?可能是天氣太熱,也可能是地里種著甜瓜一類可以直接換錢的經濟作物,接近成熟需要看管,以防偷盜—這在北方農村很常見。總之,那天晚上,阿大睡在了田頭,睡得很沉。到了後半夜,突然有人手持腰刀摸進窩棚,朝著阿大就是一通亂砍。阿大猝不及防,中了將近十刀,雖得不死,卻被生生剁去一根手指,身受重傷,渾身血污,奄奄一息,幸好有起早下地幹活的鄰人發現,這才撿回命來,被人抬回家去。阿大的新婚妻子阿雲來開了門,見阿大如此,臉上閃過一絲嫌惡,身體也不由自主地向後躲閃。阿雲貌美,阿大猥瑣,自從成親,鄰居們就沒見阿雲給過阿大好臉色。可是,人都到這般田地了,做妻子的竟然是這般做派,也實在是令人心寒。
按照宋朝制度,疑案須上報中央司法機構複核。宋朝中央負責司法審核的是三個機構:大理寺、刑部和審刑院。首先介入阿雲案的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雲當處絞刑—還是要死的,只是能留一個全屍,比斬首略好。看起來阿雲是必死無疑了。沒想到神宗決定施展皇帝的仁慈,對阿雲寬大處理,免其死罪,判終生編管(勞改)。也就是說,神宗並不反對大理寺的判斷,他只是動了惻隱之心,要對阿雲「法外開恩」。神宗的批示,連同大理寺的審核意見,一起下發到登州。阿雲可以不死了,可是許遵竟然不服,拒絕執行中央命令。許遵為什麼不服?他要皇帝給一個說法,明確支持自己的判斷。於是乎,許遵第二次上訴中央。這一次,刑部介入審核。刑部的審核結果與大理寺相同,判定阿雲當處絞刑;而許遵因審判失當,應繳納罰款。判決結果下發之時,許遵已經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遭遇審判失當的指責,這讓許遵情何以堪,又如何服眾?許遵不服,第三次上訴中央,神宗只好命令翰林學士重審此案,於是,司馬光便和王安石一道,接手了阿雲案的複審工作。
許遵就把這個原則用在了阿雲案上:因為阿雲謀殺阿大,導致了阿大身受重傷,「謀划殺害阿大」是「其他犯罪」,而「阿大身受重傷」是「由於其他犯罪導致的人身損害」。現在阿雲自首了,根據自首減刑原則,阿雲的謀殺罪行可以免於追究,只追究致阿大重傷部分,按照人身損害罪量刑,所以是流放2500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