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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宋朝政治制度

宋朝政治制度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襲唐制,文官共九品,有正、從,自正四品以下,又分為上、下,共三十等。但官品和官職多不相稱。宋神宗官制改革,正名責實,減少了官品的等級,改為九品正、從十八級。
宋軍以步兵為主,弓弩是主要兵器。騎兵缺馬的情況相當嚴重,宋朝不重視騎兵建設,往往將騎兵作為步兵的附庸。南宋因防江和防海之需,水軍規模大於北宋,自長江中游、下游至沿海各州,大都部署水軍。水軍在對抗金、元的戰爭中起著重大作用。宋朝已進入冷、熱兵器並用時期,特別到南宋中、後期,成批生產的火藥武器,已在宋軍兵器中佔有相當的比重。火藥兵器不僅應用於陸戰,也應用於水戰。
宋太祖至宋真宗朝,在革除唐代科舉制弊病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套相當完整、嚴密的科舉制,成為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兩宋三百余年間,貢舉登科者共有十一萬多人,平均每次錄取的人數為唐代的十倍左右。更重要的是,唐代登科后,還要經過吏部身、言、書、判的考試,才能走上仕途,宋代士人及第即可釋褐入官,因而更能夠吸引廣大知識分子參加科舉,「以一日之長」,「決取終身富貴」。大多數舉人出身於一般地主和殷富農民,還有少數工、商子弟和官宦子弟,由此來擴大統治基礎,加強專制主義統治。
北宋各代養禁軍、廂軍達數十萬人至一百幾十萬人,維持了一支前朝未有的龐大而冗濫的常備軍。軍中老弱眾多,訓練頗差,編製也往往不滿員,嚴重地影響了戰鬥力。軍費佔據財政開支的大部分,儘管宋廷竭澤而漁,仍出現長時期的財政危機。
參加科舉考試的各科士人,通稱「舉人」。舉人沒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錢米的特權;曾赴省試的舉人,可以贖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舉人殿試合格,按五甲(或五等),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前三名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對於多次參加省試或殿試的落第舉人,只要達到規定的舉數及年齡,由禮部另立名籍奏申朝廷,參加殿試,稱「特奏名」。經過簡單的考試,授予本科一定的出身或文學、助教等。
宋神宗時實行將兵法,在四川以外各路和開封府各縣設置一百幾十將。每將大都有幾千兵力,包括各種番號的若干禁軍指揮,而事實上已打亂了原有的編製,稱系將禁軍。各地不編組為將的禁軍稱不系將禁軍,降居次要地位。留駐京城的禁軍稱在京禁軍。編組系將禁軍,旨在加強軍訓,並作為征戰時的機動主力。北宋後期,系將禁軍逐漸形成將、部、隊三級編製,不久又在將之上設軍。此後,統制、統領等臨時差遣也演變為軍一級的統兵官。
各縣設知縣或縣令,還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設判縣事,為一縣之長。后常以京、朝官領縣者稱知縣事,以選人宰縣者為縣令。知縣或縣令主管一縣民政、司法、財政,如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宋仁宗初,始置縣丞,以選人充任。后以京、朝官充縣丞者,稱知縣丞。丞為縣的副長官。主簿主管本縣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尉的職位在主簿之下,俸祿相同,主管閱習弓手,維持治安,后命兼巡捉私茶、鹽、礬等。
宋代還把文官按官階劃分為「幕職州縣官」「京官」和「升朝官」三大類。幕職州縣官又稱選人,是低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兩使職官、初等職官、令錄、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階,宋徽宗時改為承直郎至迪功郎共七階。京官是比選人品級略高而不常參的低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共有承務郎到宣教郎等五階。宋神宗官制改革,廢除京官之稱,改為「承務郎以上」。升朝官是可以參加朝見、宴坐的中上級文官的總稱,其寄祿官有通直郎到開府儀同三司等二十五階。選人經過考核和一定員數舉主的推薦,達到一定考數(任職滿一年為一考),便能升為京朝官。選人升為京朝官稱為「改官」,是每個官員仕宦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武官也按官階分成使臣、諸司使、橫班。另有節度使到刺史等,實際成為另一種官階。
為了防止考官作弊,在解試和省試時,規定有關官員的子弟、親戚、門客必須迴避,另派考官設場屋考試,稱「別頭試」。如由官府用公牒送到別處貢院考試,稱「牒試」。現任官員參加貢舉考試,稱「鎖廳試」。

火藥武器


《武備志》所繪「火龍出水」

火藥是中國古代四大發明之一。唐末戰爭中就已開始出現火藥箭。到宋代,東京開封府設有專門生產火藥的部門。宋神宗時,宋邊防軍中已大量配備火藥弓箭等兵器。南宋在建康府(今江蘇南京)、江陵府(今湖北荊州)等地都設有火藥兵器製造業,生產出類似於手榴彈的爆炸物,南宋水軍還配備有霹靂炮、火炮等兵器。南宋中期以後,火藥兵器在兵器中的比重顯著增大。宋金交戰中,雙方都曾使用火炮。可以說,遼、宋、金時代是人類使用火藥武器的奠基時期。

九-九-藏-書
宋朝在宮城內設置中書門下,作為中樞部門的首腦官署和正副宰相集體處理政事的最高權力機構,或稱政事堂。中書門下的長官在北宋前期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分散宰相的事權,增設參知政事,作為副宰相。宋神宗趙頊元豐官制改革,撤銷中書門下,將其職權分歸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以尚書左、右僕射各兼門下、中書侍郎為正宰相,再設門下、中書侍郎各一人,尚書左、右丞各一人為副宰相。宋徽宗趙佶時,蔡京為相,自稱太師,總領門下、中書、尚書三省之事,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作為宰相。南宋時,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復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宋哲宗元祐時,設平章軍國重事或同平章軍國事,以處「老臣碩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數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寧宗時,韓侂胄任「平章軍國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南宋末年,賈似道專權,任「平章軍國重事」,左、右丞相實際上屈居於類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代還沿襲唐代,將刑罰分為笞、杖、徒、流、死五等,但對徒、流刑都附加杖刑。流刑在決脊杖之外,還在臉上刺字或耳後刺環,稱「刺配」。宋代又沿用五代舊制,流配犯人發往遠惡地區服苦役,稱為「配隸」。配隸者附屬於軍籍。宋仁宗后,增加了凌遲即剮刑,與絞、斬同列為法定的死刑之一。

科舉制

宋太祖趙匡胤在奪取政權后,即對五代諸王朝實施的中央軍政結構逐步進行了一些調整,一般由文臣主持的樞密院,統管軍政。還設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合稱三衙,三衙武帥在平時分掌禁兵(禁軍)和廂兵(廂軍),但無權調遣。樞密院和三衙分掌「發兵之權」和「握兵之重」,互相牽制。禁軍用以「守京師,備征戍」,在出外征戰或沿邊戍守時,又臨時設立部署(后改名總管)、鈐轄、都監之類統兵官。後來,又往往派文臣任經略使、經略安撫使、安撫使等,或兼任總管之類,統轄副總管等武將。「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帥臣主兵柄」,是北宋的軍事統轄體制。
禁軍有複雜的番號和等級,大致分上禁軍、中禁軍和下禁軍三等。按照規定,禁軍有廂、軍、指揮(營)和都四級軍事編製單位,其中最普遍、最重要的是指揮一級。禁軍在調動、屯戍和作戰時,往往打亂廂和軍的編製,而以指揮作為基本單位。臨時拼湊的各種番號的禁軍指揮,與部署之類統兵官之間,「兵不知將,將不知兵」,成為北宋軍事能力軟弱的重要原因。北宋初,禁軍是中央軍,實行更戍法,由京城輪流出戍外地,隸屬部署司者,稱「駐泊」,隸屬各州者,稱「屯駐」,因某地糧草價賤,即暫往該地駐紮,稱「就糧」。實行更戍法,主要是為防範軍隊與地方、武將與軍士之間發生密切的關係,威脅皇權,后又陸續在各地設置就糧禁軍,作為地方軍,不回駐京城,但也實行更戍法。北宋初還實行內外相制的辦法:以一半兵力駐守京師,一半兵力輪流出戍外地。由於就糧禁軍的不斷增設,到宋仁宗時,開封禁軍僅為南北方各地就糧禁軍之半,即使如此,開封兵力仍比任何一路多得多,也足以內外相制。
宋代科舉向士大夫廣泛開放,除嚴禁有「大逆人」近親、「不孝」「不悌」「工商雜類」、僧道還俗、廢疾、吏胥、犯私罪等人應試外,對於各科舉人,不重門第,考試合格,就可錄取。
為皇帝起草制誥、赦敕、國書和宮廷內所用文書的機構是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直學士院等。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或知制誥分掌「內製」和「外製」,總稱「兩制」,翰林學士等還侍奉皇帝,充當顧問。
宋初,以《後周刑統》為藍本,經過修改和補充,編成《重詳定刑統》三十卷,是宋代的第一部法典。該書律文大都照抄唐律,令、格、式、敕則增添了許多新的內容。宋代皇帝的詔敕是最有效力的法津形式,敕可代律,所以編敕是當時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每逢皇帝即位或改元,把多年的單行敕令分類整理,刪去重複和矛盾的內容,再頒布實行,稱為編敕。敕由皇帝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頒布,不及律穩定,但具有靈活性,不僅有適用於全國範圍的敕,而且有適用於一司、一路、一州、一縣的專敕。宋神宗時,進一步肯定敕的地位和作用,改其目為敕、令、格、式,律反而不被重視。宋代的立法制度遂由從前的律、敕並重而進入了以敕代律的新時期。自宋孝宗趙眘時開始,編纂「條法事類」。今存《慶元條法事類》(殘本),是宋寧宗時行用的一部法典。宋代九-九-藏-書法令繁多,超越前代,因而法網嚴密。但也出現皇帝以言廢法的現象,尤以宋徽宗時最為嚴重,所謂內降手詔、御筆手詔,如不奉行或執行遲緩,即以「違制」或「大不恭」論罪。有些權臣也用都堂批狀、指揮行事,以至與成法並立。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樞密使主管軍政,三司使主管財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實際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又兼任樞密使,兼管軍政。這樣,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財政和軍政的大權。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秘閣等的職銜,如大學士、學士、待制等,是授予較高級官員的清高的頭銜。官、職和差遣的分離,導致大批冗員的出現。
宋代中、上級官員的待遇比較優厚,有俸祿、職田、祠祿、恩賞等。俸祿分為正俸、添支、職錢、祿粟、衣賜(春冬服、冬綿),還有傔人(隨從)衣糧,以及茶酒、廚料、薪炭、飼芻之給等。在北宋前期,宰相、樞密使月俸三百貫(每石米價約六七百文到一千文),祿粟月一百石,春、冬衣共賜綾四十匹、絹六十匹,冬綿一百兩,隨身傔人的衣糧七十人,每月給薪一千二百束,每年給炭一千六百秤、鹽七石,節度使月俸四百貫,祿粟月一百五十石等,待遇最高。待遇最低者為內侍省宦官「郢、唐、復州內品」,月俸僅三百文,而「入內小黃門」等祿粟僅一石。宋神宗改革官制,分別階官和職事官,用階官定俸祿,階官的俸祿稱為「料錢」。在京職事官自御史中丞、開封府尹以下至律學正,改給「職錢」,每月為一百貫至十四貫不等。部分在京職事官在料錢外,另支職錢。其中又照顧到階官的高低,職錢略有增減。這些俸錢一般都半給現錢、半予折支,很多官員還可支取公用錢(公使錢)。外任地方官還配給職田,自三四十頃至一二頃不等。宋神宗后,一些下台的或勢將下台的官員有的還被授予或自請擔任宮觀官、監岳廟等閑官,坐領「祠祿」。此外,朝廷的各種臨時賞賜,也成為官員的又一重要經濟收入。
三省六部,即門下省、中書省和尚書省以及吏、戶、禮、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譽長官「門下侍中」「中書令」和「尚書令」,也極少委任過,而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員判本省事。尚書省所轄六部,也各另派官員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職,而且新設一些機構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職權。如審官院代行吏部考校京朝官的職權,太常禮院和禮儀院代行禮部的禮儀之權,三司代行戶、工部的大部分職權,審刑院代行刑部複審大理寺所定案牘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以三省代替中書門下,六部各設尚書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務,三省六部才行使相應的職權。
北宋和南宋之交,禁軍大部潰散,南宋重新編組正規軍,稱屯駐大軍。南方各地原有的系將禁軍和不系將禁軍,淪為與廂軍相類的雜役兵。但在軍情緊急時,仍可抽調禁軍壯卒,軍士又分成揀中和不揀中兩等。屯駐大軍幾經改組,番號也屢有更易。紹興十一年(1141),宋廷用陰謀手段解除岳飛、韓世忠等大將兵柄后,陸續在沿江和川陝交界設置十支屯駐大軍,各軍番號為某州府駐紮御前諸軍,統兵官為都統制和副都統制。北宋的三衙統兵制度已經廢除,三衙的三支軍隊,實際上也是屯駐大軍。這十三支正規軍下設軍、將等軍事編製單位。屯駐大軍改變了禁軍番號和等級繁多的狀況,其軍士一般分效用和軍兵兩級。效用軍俸較高,很多效用實際上不刺字,效用和軍兵內部又分若干等級。各屯駐大軍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隊人」,充輜重、火頭等非戰鬥人員。
宋代法律的內容極為廣泛,對官民的輿服、官員職制、選舉、文書、榷禁、財用、賦役等,涉及政治、經濟、日常生活等各個方面,都作了詳盡的規定。這些內容帶有時代的特點。如唐、宋之際社會階級結構發生一些變化,宋代法律便明確規定了官戶、形勢戶的含義及其各種特權,又規定了鄉村客戶的遷移手續和法律地位等,這些都是中國歷史上首次出現的條法。宋代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法律正式制定了保護土地買賣的條文。
宋代實行官、職和差遣分離的制度。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組合而成官階,只用以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因此又稱為「階官」或「寄祿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時,文官(京朝官)定為二十五階,宋徽宗時增為三十七階(包括選人),還改定武官共五十二階。差遣是指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即「職事官」。
考試內容,因科目而異。如北宋前期,進士科考試詩、賦、論各一首,時務策五道https://read.99csw.com,貼《論語》十貼,答《春秋》或《禮記》墨義十條。後來允許用作文或撰賦代替,稱「贖貼」。宋神宗熙寧四年後,停試詩賦、貼經、墨義,改考經義和論、策。新科明法考律令大義和斷案。宋哲宗元祐四年,對經義進士考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等,兼考論、策;對詩賦進士考試詩、賦,也兼考論、策。此後,各科考試內容還有一些變化。
宋朝的地方政府機構實行州(府、軍、監)、縣二級制。宋初沿襲唐制,將全國劃分為十多道。宋太宗時改道為路,路作為朝廷派出機構的轄區,在州、縣之上。宋神宗元豐八年(1085)分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各路皆置轉運使和提點刑獄,有些路常置安撫使,各設官衙辦事。安撫使司俗稱「帥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一路的軍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財政等。轉運使司俗稱「漕司」,主管所領州縣的水陸轉運和財政稅收,兼管司法和民政等。提點刑獄司俗稱「憲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兼管財政等。宋神宗時,增設提舉常平司,俗稱「倉司」,主管本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事,南宋時與提舉茶鹽司合併,增管茶鹽。此外,又設提舉坑冶、茶馬、市舶等司,漕、倉、憲等司總稱監司。監司號稱「外台」,具有監察職能,權任頗重。
宋代保留了前代的一些附加性官銜,如散階、封爵、食邑、勛官和檢校官等,都已成為榮譽頭銜。爵有王、嗣王、郡王到各縣開國子、開國男共十二級。只要官資及格,該封開國男以上者,即給予食邑二百戶以上達一萬戶;又官資及格,給予食實封一百戶以上到一千戶。每食實封一戶,每日計錢二十五文,隨月俸領取。勛官有上柱國、柱國到雲騎尉、武騎尉共十二等。檢校官有太師、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十九級。文臣任樞密使,都帶檢校太尉、太傅。
北宋前期,貢舉設進士、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傳、三禮、學究、明法等科)和明經,另外還有制舉、武舉、童子舉等科。熙寧四年(1071)后,廢罷明經、諸科和制舉,命諸科舉人改應進士科,另設新科明法。宋哲宗元祐四年(1089),進士科分為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兩科,又設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原屬制舉科目之一)等科。紹聖時,恢復熙寧之制。后一度設八行、宏詞等科。南宋設詩賦進士、經義進士、武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詞等科。宋代科目逐漸減少,進士科成為最主要的科目。
朝廷對各級官員制定了磨勘(考核勞績過失)、敘遷、蔭補等法。宋初廢除按歲月敘遷之制。宋太宗時,設審官院和考課院分掌京朝官和幕職州縣官的考課事宜。宋神宗官制改革,設吏部四選分掌文、武官的考課、差遣等事。宋真宗趙恆時,還規定文臣(京朝官)任滿三年、武臣四年(后改為五年)磨勘升轉本官階一次,幕職州縣官在改為京朝官時也實行磨勘。此後,為減少冗員,不斷加嚴磨勘條件,如延長磨勘年限、規定遷轉的止法、限制每年磨勘轉官的員數、增加舉主等。磨勘的標準有多種。以舉官當否、勸課農桑、增墾田疇等「七事」考核監司。以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等「四善」和「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賑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等「三最」考核州縣長官。考核分為三等,七事中具有五項者列為上等,具有三項者列為中等,不足兩項者列為下等。朝廷按官員考績以定升遷。其中宰執、侍從和卿列館職、科舉出身的文官有優先權,可以超資升轉,其餘蔭補出身、雜流等只能逐資轉官。有軍功的武官,自武翼郎以上,每轉一官,即雙轉兩官。在遇朝廷舉行郊祀或明堂大典、皇帝生日以及本人致仕、奏進遺表等情況下,中、上級官員還可蔭補其親屬、門客以官銜或差遣。如《慶元條法事類》記載,遇大禮時,宰相可蔭補緦麻以上親十人,執政官可蔭補八人,節度使等可蔭補六人。
宋寧宗開禧北伐失敗后,三衙和十都統制司的正規軍體制逐漸破壞。一般由文臣任制置使、安撫制置使、宣撫使等,主持各大軍區,逐步改變這類官員以往節制軍事軟弱無力的狀態,在事實上取代和剝奪了十都統制司的統兵權和指揮權。各大軍區的制置使等,又在屯駐大軍之外,另外創建很多番號的新軍,這些新軍的兵力不斷擴充,逐漸成為南宋後期的正規軍主力。各屯駐大軍兵力相應漸次減削,僅占正規軍的一小部分。
宋初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趙炅時,設置有「審刑院」,其長官稱知審刑院事,官屬有詳議官。各地奏案先經大理寺裁決,報告審刑院複查,寫出奏稿,上呈中書。中書申奏皇帝論決,宋神宗改革官制,審刑院併入刑部。

笞、杖、徒、流、死

即沿用多年的「封建五刑」。進入封建社會後,原有野蠻殘忍的奴隸制肉刑逐漸被廢除,以自由刑為主的封建五刑產生了,分別為笞、杖、徒、流、死。最早是在隋《開皇律》中以完整的刑罰體系出現的,隨後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議》)進一步完善,是中國刑罰制度的重大進步。具體來說,封建五刑是五種不同程度的刑罰。笞刑,是以竹、木板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以十下為一等,從十到五十下分為五等;杖刑,是以竹、木板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以十為一等,從六十下到一百下分為五等;徒刑,剝奪犯人的自由並強制其服勞役,刑期分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和三年,共五等;流刑,把犯人遣送到邊遠地方服勞役,里程分兩千里、兩千五百里和三千里,共三等;死刑,則分絞刑和斬刑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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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在朝廷中央設置刑部和大理寺,作為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決斷全國所申奏的案件,刑部複審大理寺所定重大即死刑案件,並主管全國刑法,刑事和民事訴訟,官員犯罪后赦宥、敘復、雪理等事。宋太宗時,在宮中另設審刑院,複查大理寺所定案件,直屬皇帝。宋神宗官制改革,撤銷此院,恢復刑部原有的複審權。經過大理寺和刑部二審的重要案件,還須經門下省複核,發現不當,即予駁正。中書省還有權作進一步評議。遇重大疑案,皇帝命正、副宰相與御史、諫官、翰林學士等「雜議」,然後決斷。有時奉皇帝命令,特設「詔獄」審理重大案件。宋神宗時,依詔立案審判犯人而特設的機構,稱制勘院;依中書之命而特設的機構,稱推勘院,結案後撤銷。地方的司法機構,路一級設置提點刑獄司,複核和審查所屬州府判決的案件和囚帳,並經常巡視州縣。州一級的司法機構,宋初設司寇院,后改稱司理院,審訊民事訴訟和刑事案件。又設州院(或府院、軍院),由錄事參軍主管,職責與司理院相同,另設司法參軍,主管檢法議刑(判決)。自御史台、大理寺、開封府、臨安府以至地方州縣,還都設置監獄。宋朝逐步制定出一套嚴密的刑事審判制度。審行鞫(審)、讞(判)分司和州縣司法機構獨立審判的原則。縣級審判機構有權判決包括杖罪以下諸罪。州級審判機構在元豐前有權判決包括死刑在內的各種案件,元豐后,判決的徒以上案件必須呈報提刑司審復。
宋代對有關田宅買賣、財產繼承、婚姻、債負、交易等民事訴訟的期限、裁決等制定了詳細的法律條文。如為保證農時,不妨農務,規定地方司法機構以每年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為「務限」,停止審理上述案件,到十月初一「開務」后,始行受理。又規定詞訴結案的時限,縣為當天結絕;如須追問證人,不得超過五天;州府為十天;監司半月。又如規定大理寺判決案件的時限,大事為二十五天,中事二十天,小事十天。
各州(府、軍、監)直屬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官管理州郡事,稱「知某州軍州事」,表示全權管理本州的軍、民之政,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多用文人,並經常調換。知州以外,設「通判某州軍州事」同領州事,裁處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行文與知州聯署。其官屬有錄事、司戶、司法、司理等各曹參軍。錄事參軍主管州衙庶務,糾察各曹稽違;司戶參軍主管戶籍、賦役、倉庫受納;司法參軍主管議法斷刑;司理參軍主管審訊獄訟。此外,還有節度掌書記、判官、推官等幕職官以及州學教授。
除禁軍外,北宋尚有廂軍、鄉兵、蕃兵、土兵和弓手。廂軍駐紮各地或隸屬某些機構,往往不加訓練,只服雜役。在陝西、河東路與西夏接壤地區,宋朝編組少數民族壯丁充蕃兵,其編製實際上依其大大小小的部族為單位。蕃兵是北宋西北地方軍,很有戰鬥力。宋朝在各地設置多種鄉兵,如河北、河東和陝西的義勇,河東和陝西的弓箭手,廣西的土丁,廣東的槍手,江西和福建的槍仗手等,王安石變法時的保甲也是鄉兵。鄉兵大都是按戶籍編組各地壯丁,也有少數鄉兵實行招募。鄉兵不算正式軍隊編製,平時從事生產,僅在參加軍事行動時發放錢糧。少數鄉兵,如陝西和河東的弓箭手之類,也有相當戰鬥力。土兵為宋神宗時所設,隸屬各地巡檢司。弓手原為吏役,隸屬各縣尉司。宋神宗時,將弓手由輪差改為雇募后,南宋人也將弓手作為一種軍隊。「弓手為縣之巡徼,土兵為鄉之控扼」,都屬地方治安部隊。南宋時,因河東、陝西相繼失陷,蕃兵事實上已撤銷,而廂軍、鄉兵、土兵、弓手等仍保留。
宋朝實行募兵制,經常採取災年招兵的辦法,企圖將「天下失職獷悍之徒」招收為兵,用以防範人民的起義和反抗。但在兵源缺乏的情況下,也抓夫充軍。罪犯也是宋軍軍士的重要來源。此外,還鼓勵營伍子弟接替父兄從軍。宋太祖曾挑選壯士作read•99csw•com為「兵樣」,分送各地依此募兵。后又改用「等長杖」,主要按被募者的身長,分配于各等禁軍,而短弱者則充廂軍。兵士須在臉部、手部等處刺字,以防逃亡。兵士的家屬一般居住于軍營。宋朝制定詳細的軍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階級法」,規定各級官兵之間嚴格的隸屬關係,兵士對上級稍有冒犯,便須處死或流放,連上告也得判刑。軍士逃亡,按規定須處以嚴刑。宋朝軍法雖嚴,但因軍政腐敗,特別是對犯法的武將有法不依,所以執法不嚴的情況屢見不鮮。官兵俸祿等級繁多,正俸有料錢、月糧、春冬衣等名目,還有如招刺利物、郊賞、特支、軍賞、口券等各種補助。由於軍政腐敗,官員刻剝和私役軍士的情況十分普遍,很多軍士兼營他業以維生。

法律

專管監察的機構是御史台,其長官稱御史中丞,副長官稱侍御史知雜事,主管糾察百官,肅正綱紀。台官有彈劾權,可以上疏言事,評論朝政,彈劾官員,還准許「風聞」論事。專管規諫諷諭的機構是諫院。宋仁宗趙禎時始單獨置院,其長官稱知諫院事或左、右諫議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級官府辦事違失,都可諫正。台、諫官都以言事彈劾為責,其職權本無多大差別,這一狀況導致後世台、諫的合流。

官制

各級考試程式逐步完備。如省試,在開考前數日,考官進入貢院,直到考畢,不得外出或會見親友,稱為「鎖院」。舉人事先向貢院交納試紙和家狀,加蓋官印。在考場內,舉人按座位榜對號入座,按貢院刻印的試題考試。封彌院將試卷卷頭上的舉人姓名、鄉貫糊住,編成字型大小,謄錄院負責謄寫試卷副本;對讀所負責校勘。考官根據副本審批定等,再送知舉官等覆審並決定名次。這種考試程式比唐代嚴密得多。

軍制

宋代還有赦免制度,赦免分為大赦(死罪以下者都予免罪)、曲赦(適用於一路、一州等範圍)、德音(死、流罪者減刑,其他罪者釋放)等。但赦免僅限於一般犯罪,凡屬「十惡」之類危害封建國家和社會的重大犯罪,不在赦免之列。
朝廷為防止科舉中發生弊端,禁止知舉官與舉人結成「座主」(或「恩門」「師門」)與「門生」的關係;禁止台閣近臣在知舉官入貢院前,「公薦」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囑請」知舉官錄取某一舉人;禁止舉人在試場夾帶文字、暗傳經義或點燭等。
宋代實行解試、省試和殿試三級考試製。解試又稱鄉貢,由地方官府考試舉人,然後將合格舉人貢送朝廷。解試包括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國子監試(太學試)等幾種方式,在省試前一年秋季,擇日考試,舉人解試合格,由州或轉運司、國子監等按照解額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省試由尚書省禮部主管,宋英宗后每三年舉行一次,在春季選日考試各地舉人,連試三日,合格者由禮部奏名朝廷,參加殿試。自開寶六年(973)開始,由皇帝親臨殿陛複試禮部奏名合格舉人。從此,每次省試后,必定舉行殿試,殿試所定名次與省試有所不同,舉人殿試合格才算真正「登科」。
主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北宋前期稱「三司」,即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其長官稱三司使,號稱「計相」。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銷三司,將三司的大部分職權歸戶部和工部。南宋增設總領所,負責供應數路或一路各軍錢糧,並參与軍政。其長官稱「總領某路財賦軍馬錢糧」,簡稱總領。
除解試、省試、殿試外,南宋時四川還舉行與省試相當的類省試,以照顧遠離臨安的四川舉人。
宋代農村租佃關係盛行,地主和佃農之間一般訂有契約,佃農違反契約,就要受法律的制裁。有關這類經濟法、民法等的條文日益增多。農民起義此起彼伏,連綿不絕,法律對此作了種種防範和鎮壓的規定,如嚴禁民間私有武器,嚴禁「傳習妖教」。對於謀反、謀大逆、謀叛等罪,判刑都比前代加重,或腰斬、棄市,或凌遲處死。對於強盜、竊盜等罪,也計贓和情節加重判刑。宋仁宗嘉祐(1056~1063)時,規定對在開封府諸縣犯罪者皆判重刑,量刑始有「重法地」和「非重法地」之分。宋神宗時,重法地擴大到河北、東京、淮南、福建等路,還制定了《盜賊重法》。
宋徽宗崇寧三年(1104),曾停止舉行解試和省試,全國取士都經過學校升貢,太學成為士人參加殿試的主要途徑。宣和三年(1121),恢復舊制。
宋朝統治者為防止藩鎮割據的重現和大臣、外戚、女后、宗室、宦官的擅權,鎮壓勞動人民的反抗,以及防禦遼、夏等侵擾,把政治、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建立起一整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包括職官、軍事、科舉、法律等制度。
宋朝設置樞密院,作為主管全國軍政的最高機構。樞密院與中書門下對掌文、武大權,稱為東、西「二府」。其長官稱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副長官稱樞密副使或同知樞密院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