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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案例」的聯想

「長沙案例」的聯想

聶正安先生注意到「路徑依賴」問題。其實歷史表明:路徑依賴並不僅僅是對「前體制」的依賴,更重要的往往是對「轉制方式」的依賴。「分家不公」的後遺症常常比「大家庭」本身的後遺症更嚴重。可不慎哉!
但以上是理論分析,在目前條件下民主的「代理人交易」與超越「內部人」的起點平等都不可能,而企業改革又不能不搞,正如「案例」所言:這幾個企業原有凈資產均上億,如果不「界定」掉大部分,誰能買得起?這就涉及到現有條件下經濟改革、具體地說產權改革的目的到底是什麼?
至於「身份置換比產權界定更難」說穿了也與以上兩點有關。它涉及到兩個問題:第一,「身份置換」的實質是由束縛—保護的廣義契約改換為市場上的勞務交易契約。既然是契約轉換就得建立在立契者參与的基礎上,強加的「契約」儘管強加者認為已經給了很多優惠,被強加者還可能不領情。而強加者如果讓步並加強優惠力度,又有可能引起攀比效應,增加了其他企業置換的難度。第二,舊體制下某些享有優勢的企業「內部人」(哪怕只是一般工人)身份本身包含著既得利益,如果企業改革不打破「內部人」的局限而在全社會展開,單獨九*九*藏*書要求某個企業的「內部人」改換身份就會遇到很大阻力,尤其在「內部人全員持股」的情況下更是如此(東歐俄羅斯在這方面就有教訓)。所以這幾個企業遇到的問題也反映了「內部人改革」的局限。
一是「誰投資誰所有,誰積累誰所有」這個原則及具體政策實際上只把初始投資算作國有,而以這些投資為本滾動產生的「積累」都被「界定」為內部人(「企業集體」)資產。按長沙市3號文件規定:初始投資包括「1983年底企業的凈資產和1984年1月1日以後國家專項撥款形成的資產」。其中前一項不知是按當時價格還是按如今價格算,如果按當時價格,其數額之低是不難想象的;后一項除非經大規模擴建也不會多。這麼一「界定」,80%(以「湘江塗料」為例)的企業資產便從「國有」帳上消失並轉入內部人手中,再經「優惠」贖買,餘下的20%國有資產比率又縮水成了6%,連同未進入新企業資本帳內而是上交財政的贖買金,共為12%。亦即88%的原來人們心目中的國有資產「在10天左右時間里」都被大筆一揮「界定」掉了。這個做法在國內是否最「激進」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號稱https://read.99csw.com搞了「休克療法」的整個前蘇聯東歐都沒有這麼乾的(當然是指合法、公開形式而言,偷賣私分的違法事就不好說了)。以最受非議的俄羅斯而論,它規定的三種股份化方案中無償「界定」為企業集體所有的份額最多的一種才25%,另一方案可優惠購買56%,但沒有無償界定份額。就這樣俄羅斯的私有化已有「內部人私有化」之譏,而且被視為其失敗的原因了。
中國改革,用我的老話說,如今已不是「要不要分家」的問題,而是「如何分家」的問題了。產權明晰,身份置換,方向不錯,關鍵就是個公正問題。
如今文件上改革的目的有一條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實際操作中它往往被忽視,在理論上這種說法從根本上看也是大可質疑的:國有資產歸根結底是國民的資產,而國民就是一個個公民的集合,把國有資產量化給國民應當只有量化得是否公平(而且有效)的問題,而沒有「流失」的問題。但在「公平量化」的許多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就是一個有意義的、而且十分重要的目標。「靚女先嫁」只有在這個原則下才是可取的。在前述條件不具備時,改革寧可從社會保障體九-九-藏-書系做起,產權改革寧可從虧損企業做起。在能收回其價值的條件下拍賣績優企業並以所得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或其他公共產品供應,也是可以的。但以「界定」掉絕大部分公共資產為代價把並無經營危機的績優企業匆忙「轉制」,未必可取。相比之下,建立公共選擇—監督下的代理交易機制后再嫁「靚女」可能更好。
有人說是給企業找到「最能幹的所有者」。然而誰「最能幹」只能通過市場競爭來識別,在走向市場的改革中用行政手段是識別不了的。這種改革只能找到「最應得的所有者」,而他能幹不能幹只有此後之市場中才能識別。
第二個問題是「領導人持大股」。股權分散而平均化不利於公司治理,經營者控股有利於減少企業運作中的交易成本,這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問題是如何實現這一點?藉助行政力量來實現「領導持大股」,不僅會在這幾個企業內部產生公平與否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這幾個公司屬於「靚女先嫁」型的績優企業,這樣做還算可行。對虧損企業怎麼辦?資不抵債的企業能讓領導在債務上持大股么?假如不這麼一碗水端平,在有油水的企業用行政手段搞領導持大股,在虧空企業強制工人「平均」掏錢給「窮廟」補窟窿read.99csw•com,那就會產生更大的社會問題。所以,「在起點平等的基礎上產生最初的所有者,在規則平等的基礎上產生最合適的所有者」這個道理是應當注意的。當然所謂起點平等並不是僅僅「內部人」的起點平等,因為國有資產是國民積累,不僅僅是內部人的。
這就是產權改革中的一個悖論即「賣方缺位」:產權改革不管是「賣」還是「分」,形式上都可以說是交易行為。但產權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使產權可交易,如果產權已經可交易,何必還要改革?如果產權不可交易,又怎樣改革呢?從邏輯上講,要交易必先有「賣方」,而賣方就是原所有者。國有資產法理上屬於「國民」,政府只是看守這些資產。但如今條件下產權改革卻是一場國民無法參与的「看守者交易」,其目的就是要產生「賣方」。然而「賣方」既尚未產生,「交易」又從何進行?在邏輯上解決這個悖論無非只有兩種途徑,一是把國有資產公平量化給國民(如東歐一些國家出現的「證券分配法」)以產生初始「賣方」,然後由他們來交易;二是建立以公共選擇—監督機制(即民主機制)為基礎的委託代理關係,使「看守者交易」成為合法的「代理交易」。而這就涉及經濟以外其他領域的改革了。
read.99csw.com從理論上講,長沙案例有兩個明顯的問題:
無疑,企業僱員尤其是其中的經營者對「積累」有很大貢獻,對此給予工資外的獎勵,包括產權獎勵也是市場經濟的常見現象。但這種貢獻本身不能成為否定企業原有產權結構的理由。一個能幹的經理並不能以其業績為由把股東的企業「界定」為自己所有。除非訂有關於股份期權的前約,經理要獲得產權獎勵,必須由董事會即所有者授予。如今長沙市政府作出了這樣的授予,問題在於政府本身只是「全民」資產的看守者而非所有者。試想如果這四家企業是民間公司,董事會會在「10天之內」便把88%的產權讓予別人,僅僅因為他們作為僱員幹得還不錯?如果這些企業是做出「界定」者自己的公司,他們還會這樣「界定」嗎?
還要注意以行政手段促成「內部人改革」的弊病。有時這種做法是以諸如「保護民族工業」之類名義進行的,但未見得真于「民族」有益。俄羅斯在這方面的教訓就很沉重。象長沙這幾個企業,並不是「嫁不出去的醜女」,只考慮「內部人」,當然會有有資本太大難以「置換」的問題。但如果能有外資出價競購,回收資金用於社會保障,總比「界定」掉大部分資產後把它交給「自己人」更有利於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