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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與華遠的前世今生 成了「不聽話」的國企幹部

CHAPTER 05 與華遠的前世今生

成了「不聽話」的國企幹部

北京歷史上的方庄小區開發、望京小區開發、西單大市政的建設、京通快速路的建設等均採取這種交換的方式,我理所當然地認為市政府出了會議紀要的文件,就等於認可西單文化廣場也應用這種方式建設。但汪光燾副市長上台之後卻翻臉不認賬了,說不承認市政府應減免的土地出讓金,還試圖將只有地下建築面積而無地上建築面積可用的西單文化廣場進行出讓,讓我另外支付一筆巨額的土地出讓金。
1992年購買車輛要實行控辦(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審批時,華遠試圖按處級單位上報控辦購買車輛時才發現,華遠沒有任何級別,也沒有在編辦(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列編,完全是個體外循環的「個體戶」。
2000年4月29日,《北京晨報》將華遠申請支付令的情況刊登在報紙上之後,圖書大廈才不得不最終向華遠支付全部集資款,這場長達三年多的糾紛才最終解決。
1983年時區政府手中的機動財力只有137萬元,根本不可能用於給公司註冊。
參加會議的有孟學農副市長、陳書棟副秘書長、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宣祥鎏等人,並以市政府名義出了相關的會議紀要,於是華遠投入大量的資金進行了文化廣場地上的拆遷和建設工作。
在史全英處長協調國土部先接樓後補交錢的時候,就很清楚這個樓不存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否則為什麼不在我司未收到國土部的欠款而不交樓時說清楚呢?史處長只是在國土部領導、北京市領導、房管局領導的壓力之下不得不幹一件違心、違規、違法的事。
1995年10月30日,國家計委下發了《國家計委關於同意國家土地管理局辦公樓工程變更建設方案的通知》,批准了代建合同,並明確了分三年安排相關的建設資金。
2004年對經濟適用住房情況的調查顯示,山西不符合經濟適用房購買標準的家庭約佔7%,北京市不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待遇的家庭高達64.7%,所有的經適房小區都車滿為患,高檔車比比皆是,成為北京的一道特殊的風景線。
政府機關明確地向華遠發出信號,要求華遠撤訴,否則將無法順利辦理任何審批手續。汪光燾副市長也多次在大會和公開場合指責華遠狀告國土部是不講政治,影響了北京市的發展和土地審批工作。
1996年進行國有資產清查登記時,華遠集團仍然無法成為國有資產,因為沒有一分錢的國有投資,但華遠集團在區財政中的稅收貢獻已經超過50%(1998年全區財政稅收13億多元,華遠佔了6.9億元)。為企業定性成了個兩難的問題。
1992年,華遠承擔了西城區東冠英地區危改小區的建設任務。1995年,經市國土局史全英處長介紹,國家土地管理局(后併入國土資源部)與華遠地產公司開始接觸,商討建設國土部辦公樓一事。1995年7月18日雙方簽訂《意向書》,25日簽訂了《華地大廈<暂定名>代建合同書》,約定read.99csw.com華遠為國土局代建辦公樓,每平方米造價8900元,完成全部不含內部裝修的毛坯建設工程,按總建築面積分解為土地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等幾個部分進行了價格分解,並以此上報國家計委備案。
國土部領導做的第二件可恥的事則是指令北京市房管局(當時北京市國土局合併在北京市房管局內統一辦公)合謀故意造假,試圖用此用地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來贏得華遠公司的訴訟,並用領導指示的方式讓法院推遲開庭時間。
早在1995年,代表國土資源部與我司聯繫代建事宜的北京市國家土地管理局史全英處長非常清楚,國家土地出讓的文件和《房地產管理法》中都明確規定,國家機關辦公樓建設不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並多次向華遠公司做出承諾。尤其是國家計委審批之後的代建合同簽訂時,又再次明確國家計委批准的國家辦公樓建設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更何況華遠與國土部的代建合同中明確註明,華遠代建的費用中不含土地出讓金,華遠出具的費用構成分解單據和國土部已上交國家計委作為審批的證明中也註明不含土地出讓金。如果現在北京市房管局想將代建合同改為轉讓房地產的買賣合同,也應是國土資源部向華遠補交土地出讓金之後再由華遠繳到北京市房管局。
國土部並不把法院看在眼裡,並把欠錢不還看成是應該的,而且試圖用各種無恥的官僚手段賴賬,我無法想象,堂堂的一個國家部委居然沒有絲毫的契約精神,甚至連最起碼的恥辱感都沒有。
張百發副市長卸任前,安排了西單文化廣場的建設事宜,這是城市規劃中的綠地,地面不能進行建設,並有大量的地上拆遷補償,因此批准華遠地產可以用其他項目的土地出讓金沖抵西單文化廣場的拆遷和建設費用,同時將此項目列入了新中國成立五十周年「大慶」的獻禮工程。
同年的10月份,繼我在中國房地產協會上對經濟適用房改革提出批評,與俞正聲部長形成直接的對立之後,在汪市長參加的北京市政協會議上,我再次對北京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提出了嚴重的批評。汪市長當然不敢在市政協會議上對我提出批評,不敢駁斥我的意見,但我的發言被參加市政協會議旁聽的記者們在報刊上正式發表了,於是汪市長找到了批評我的機會,數次在大會上對我提出批評,表示不滿。
其實雙方都很清楚,國土部是打不贏這場官司的。我聘請的律師正是當年國土部與我司簽訂代建合同書時的國土資源部的法律人員,因為看不慣國土部的違法行為而辭去公職當了律師。國土部也許是怕他揭露國土部更多的違法與貪污行為,堅決要求我撤換律師之後再談合解。
但後來國土局將國家計委撥付的應付給華地大廈的建設資金挪用於裝修山水賓館,拒不向華遠公司付款,直到1999年,在多次催款之下仍不支付欠款,完全沒有一個國家機關遵守合同的基本誠信,完全是一副準備賴賬九九藏書的嘴臉。
終於西城區區委、區政府聯合下發了西辦發[1998]30號文《關於進一步促進華遠集團公司發展的意見》,明確了華遠集團公司免繳國有資產收益,並將企業所得稅由33%降為26%,上述退稅資金變為國有資產直接投入,從此之後華遠集團公司才有了國有資本的投入,變成真正的國有企業。
國土局只按合同支付了第一筆881.1萬元的首付款,之後一直拖欠應付款項,至1997年4月華地大廈正式竣工驗收時,國土局仍拖欠巨額款項未支付,並希望在不支付全款的情況下提前接樓。經市國土局多次出面協調,國土局出文承諾,同意1997年支付1500萬元,1998年結清全部3800萬元餘額,並出具了《關於華地大廈工程餘款支付意見的函》,並蓋了國土管理局的大章。
多次協商不成之後,我下令關閉熱力閥門,給圖書大廈斷暖,並取下了閥門輪盤。第一次斷暖之後,圖書大廈半夜用扳手再次打開閥門,並使閥門嚴重損壞。中國竟然有這樣無恥的單位,他們以為有交通銀行做後盾就可以賴賬(圖書大廈是以圖書大廈立項,交通銀行出錢,各分一半面積建設),也以為華遠這個區屬公司不能把他們怎麼樣。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而要求雙方和解,並故意拖延判決的時間,因為按事實判決他們無法向領導交代,但又不可能改變事實——國土部的欠條是無法抵賴的。
而圖書大廈即使在多部門會議明確了應繳納的集資費用,與華遠簽了分期付款的協議之後,仍然拒不執行協議的規定,沒有按時向華遠付款。
實際開庭時,北京市房管局派出兩名證人在法庭外等候,試圖為自己出具的偽證再做偽證,但法院根本沒有提請這兩位證人做證。法院十分清楚國土部與北京市房管局的上下級指揮關係,這種偽證根本不可採信,即使採信並應繳納土地出讓金,也應是國土部出錢。
華遠集團雖然是國企,但華遠地產是香港的上市公司,我不能按國企的方法處理上市公司的財產。汪市長直到當了建設部部長之後也沒有弄清楚這兩者之間的關係,仍習慣性地用政府指揮國有企業的方式操縱市場。於是我就成了汪市長眼中不聽話的國企幹部。
一直到2000年,華遠不得不向西城區法院起訴,要求圖書大廈付款。西城區法院判決之後,圖書大廈繼續賴賬,華遠不得不于當年4月19日向西城區法院申請了支付令,要求圖書大廈向華遠支付大市政集資款餘額3079.55萬元。
我堅持華遠集團應成為國有資產,並說服區政府用減稅、退稅的方式向華遠集團公司注入國有資本金,以使華遠集團公司名正言順成為真正的國有企業。
為此,1998年8月22日的西單文化廣場工作調度會上,我與汪光燾副市長大吵了一架,直到我將市政府的會議紀要拍到桌子上,汪市長仍堅持批評我與政府討價還價,並在有眾多市政府機構參加的大會上公開點https://read.99csw.com名批評我不以「五十年大慶」的重點工程為重而計較企業的得失。
如果說前面的大多數是些個別的事件,我偶爾出現在風口浪尖,後來還有一些個別的事件發生,當將這些事件集合在一起時,我就不僅是處於風口浪尖,而是進入旋渦的中心了。
但圖書大廈在拖欠了8個月的集資款、一分未繳納的情況下就接用了市政管線。
剛剛開業的北京圖書大廈被停止供熱而成了冰窖,北京各媒體都將此消息當成重點新聞報道。
北京市歷史的城市建設中,由於政府財力有限,無法獨立支撐城市發展中的基礎設施建設任務(當時也缺少政府的融資平台),又想加速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於是就借開發企業的融資平台尤其是國有開發企業的力量,用土地和土地出讓金的減免交換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於預支了土地出讓金,將未開發的土地變成了七通一平的可建設用地,由開發商自行進行基礎設施的建設並進行城市開發。
如今當聯想私有化之後,當無數同時代創業的紅帽子企業都私有化之後,許多人對我當年的堅持表示懷疑和不解,似乎是走錯了一步。如果當年我順理成章地摘掉紅帽子,也許我今天早已是個富豪,華遠也早就不是今天的發展規模了,但我從來不為此後悔。也許是我的父母和家庭對我的影響太大了,當華遠立業之初將「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當作宗旨時,我就始終堅持認為華遠是國有資產的一部分,企業服務於國有資產是我們這一代人的責任。
為此汪市長再一次上綱上線地認為,北京市為市政基礎設施投入了大量的資金,華遠只投入了一部分資金,卻因此讓圖書大廈斷暖,在北京市造成惡劣影響,華遠應為此負責,更將我視為壞人了。
法庭受理本案之後,決定於1999年9月1日正式開庭審理本案,併發出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傳票,卻于開庭前三天臨時通知說因國土部的兩位訴訟代理人要去日本出差,故本案延期7天開庭,為北京市房管局和國土部合謀造假爭取時間。
圖書大廈又動用媒體的力量,希望藉助媒體的聲音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名義向我施壓,但我堅決按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紀要的精神辦理,不交錢就不許用熱。
我明明幹了件有理有據的事情,在市政府領導的眼中卻成了不折不扣的壞人,在依法辦事與照顧市領導的面子問題上,我又一次犯了錯誤。
休庭期間我通過朋友的關係約了時任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的李元一起打高爾夫球,以協商和解的辦法,李元副部長首先要求我撤換訴訟代理律師。
一氣之下,我命令工程部門將地下的熱力控制閥門重新關閉,用一塊巨大的鋼板將整個熱力室都蓋上,並在鋼板上澆灌了混凝土,讓圖書大廈再也無法用無賴的方法私開熱力。
是的,這又是我乾的事。
當圖書大廈向市政管委和相關管理部門申報接用市政管線時,熱力、上下水、電信等有關部門均明確地按市政府和北京市規劃委員九*九*藏*書會的文件告知,必須與華遠地產公司協商分攤相關的大市政管線費用之後才能接用。
1993年成立華遠集團公司時,許多人就提議華遠不應是國有企業,可以名正言順地實行私有化,但只有我堅持註冊為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即戴著「紅帽子」的企業都當作國有資本對待,只允許註冊為集體的企業私有化,而戴「紅帽子」的企業的私有化應上報政府批准後進行。
圖書大廈找到熱力公司告狀,但熱力公司明確地告訴圖書大廈,熱力室是華遠公司自管的部分,整體熱力系統並未向熱力公司最終移交,熱力公司不能干預,並且市政府有明確的文件,要先交集資費用才能使用。
西單大市政工程是整個西單地區改造的重要工程,市政府為此組織了專門的會議,並以紅頭文件的方式出了會議紀要,特別說明西單大市政工程由華遠房地產公司組織墊資修建,此後所有西單地區建設的工程凡用此市政管線的單位,都應按面積的比例分攤上述市政工程的費用。北京圖書大廈恰恰在該範圍,應分攤相關的市政費用。
其實自1993年圖書大廈開始建設期間,市政府、市計委、市規劃委員會、市建委、市管委就先後發過七份文件,說明圖書大廈應繳納西單大市政集資款的事項,但圖書大廈根本無視政府的文件和華遠公司的利益,一而再、再而三地拒絕繳納集資費用。汪市長根本不維護華遠的企業利益,還將造成惡劣影響的錯誤歸罪於華遠。
同年11月份,又出現了一件轟動全市的新聞。
1998年遇到的一個新問題是,華遠集團到底是個什麼性質的企業。
沒過多久,國土部部長田鳳山因貪污腐敗問題被「雙規」了,我寫此書的前一年(2011年),李元副部長因退休后腐敗貪污案情暴露,也被「雙規」了。
1999年1月28日,北京市政管委、建委、計委、規委聯合召開了協調會,並再次明文下發通知,要求「北京圖書大廈應繳納大市政集資款總額4379.55萬元」,並要求圖書大廈在接到通知后一個月內先繳納1000萬元。華遠收到通知后重新恢復了圖書大廈的供暖。
1983年區政府決定成立華遠公司時,從改革的角度出發,想建立一個政府指揮得動、為改革做試點的企業,但這個企業無法從政府手中獲取經營經費、渠道和計劃,成了一個計劃外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企業的註冊資金不是政府出的,而是從區聯社這個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借的20萬元,一年後連本帶息全部償還之後,就沒有了自身之外的註冊資本來源,名義上戴著計劃全民所有制的「紅帽子」(所謂「紅帽子」企業,是指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而又以公有制企業包括國有和集體企業的名義進行註冊登記的企業,或者掛靠在公有制企業之下的企業,即名為公有制企業實為私有制企業),卻沒有全民的資本注入,也從來都是自己在市場上找食吃。
1998年3月20日,北京圖書大廈按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協調的https://read.99csw•com上述要求,在北京市規劃委員會主持的三方會議上明確承諾,分攤西單大市政貸款4500萬元,並出具了相關的會議紀要。
會議是在如今的國家大劇院的位置召開的,當年北京建委系統的人員都將這裏簡稱為「大坑」,這是當年李鵬任總理時準備建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會堂的位置,挖完大坑時遇上全國樓堂館所的停緩建命令,只好停了下來。後來這裏經常被市建委系統作為一個重要的會議場所,直到重新建設中國大劇院為止。
國土部領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用停止給北京市審批一切土地指標來威脅北京市政府,這讓劉淇市長大怒,直接要求法院判華遠敗訴。華遠手中有無數的證據和蓋著政府機構公章的欠條,法院明確答覆市長,法院無法判華遠敗訴。但劉淇市長有權用行政命令的方式限制華遠在政府機關辦理各種手續的節奏。
我對經濟適用房應有嚴格的准出准入制度並應建設更多的廉租房而非自由買賣的經適房的批評,後來被俞正聲部長接受,但在汪副市長的眼中仍被認為是「反動」的。直到1999年10月北京市人民政府才正式下發了第80號令《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對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做出了規定。
11月15日進入供暖期后,華遠曾多次要求圖書大廈按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會議的要求支付集資款,併發出了相關的律師函,但圖書大廈一意孤行,仍拒絕交錢。
但汪光燾接替張百發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北京市副市長之後,想推翻過去北京市沿用的城市建設的老路子,試圖取消政府對開發企業的土地出讓金減免,只想讓開發商為政府做貢獻。
這場風波在當時引起不少爭議,雖然最終以我的堅持和國有資產的確立而圓滿結束了,但風言風語從未平息過,外界瘋傳的是我如何侵吞國有資產。
按照23號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經濟適用住房應有明確的准出准入制度,但汪光燾用商品房的銷售辦法,不對經適房進行任何限制,如可以建設建築面積高達200多平方米的戶型,購買經適房也沒有任何的限制條件,連賣出都沒有年限之外的任何限制,等於將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政策變成了有錢人投資和發財的工具。
華遠地產公司不得不於1999年7月7日將國土資源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國土資源部支付工程款。這一下可在北京市引起了軒然大|波,一個區屬企業將國家土地資源部告上法庭,這在北京市是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大約在全國也是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
9月7日,華遠收到了第一中級法院轉來的國土部提交的證據,這份證據是9月6日北京市房管局向國土部辦公廳出具的京房地出字[1999]第876號文《關於國土資源部所購冠英園西區37號辦公樓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函》,函中的抬頭是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而第一句是「來函收悉」,透露出了兩者之間的關係。函中明確此樓應支付土地出讓、代建合同應為預售轉讓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