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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成本 不要只盯著錢 交易費用|平衡的藝術

第二章 成本 不要只盯著錢

交易費用|平衡的藝術

如果資源沒在用途更好的人手裡,而第三方——例如政府、法院——能夠確認這些資源用到哪裡價值更高,那麼政府、法院動用手中的權力重新分配資源,是否有效呢?例如一個最常見的問題,政府到底有沒有權力將私人的土地征作公用?
這個流行版本,很容易令人產生一個誤解,以為科斯說現實生活中交易費用就是零或足夠低。其實科斯沒這個意思。相反,他恰恰是要提醒我們,現實生活中的交易費用不僅不為零,而且常常是非常高的,要達到他所推測的那個結果,當中的障礙很多。
這是我們尋求合作解,「不講理,只講數」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應當充分領會科斯定律的精神,在現實生活的各種衝突中積極地尋找合作解。
原因是:如果交易費用為零,在任何一個社會裡,我們的資源、權利、責任怎麼分配都無所謂,因為我們可以重新達成協議,資源可以重新調撥,重新落到使用價值更高的人手上。
所謂公正的補償,比較容易確定。有些州就規定,政府征地時,周邊地產的收購價格需要向被征地者公開,供其參考。
風俗習慣與道德規範為何重要
只要在工廠里安裝一個過濾器,居民的健康就有了保障,而這個過濾器的價格只有50元。這時根據科斯定律,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無論法官是否把污染權判給工廠,過濾器都會被裝上,資源會得到最佳的使用:如果法官說工廠不準隨便污染,工廠就會自己掏50元把過濾器裝上;反過來,如果法官把污染權判給工廠,居民就會湊錢,5戶居民每戶拿出10元湊成50元,幫工廠裝一個過濾器。
誤解科斯的人太多了,以至在那篇為他贏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論文《社會成本問題》發表30年後,科斯特意寫了一篇文章——《社會成本問題的筆記》(Notes on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1990)。在這篇文章里他斬釘截鐵地指出:
美國實施的是判例法,判例法有一個好處,就是那些不同意多數派法官判決的少數派法官,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寫出來,供後人參考。當然,這樣的少數派的意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征地權與法律演變

圖2–1
經濟學家張五常曾經給交易費用下過一個非常廣泛的定義:凡是在一個人的社會裡不存在,而在多個人的社會裡存在的成本,就叫交易費用。例如我們前面講的,給人記工分、做公證、打官司,在一個人以上的社會都會存在。所有這些活動產生的費用,我們稱之為交易費用。
在這個案子里,聯邦最高法院代表大多數法官的約翰·保羅·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法官判決說:「基洛想要法院提供一個明確的邊界,清楚地解釋什麼叫作公共用途。但是我們都知道,政府一直在致力於推動經濟的發展,而有時徵用私人土地能夠很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們決定,故意不給出公共用途的明確定義,讓這個界限變得模糊,以便政府有足夠的靈活度,來決定哪些做法對經濟和城市的發展更有好處。」
但是,另外一位老闆開的是一家很有情調的高級西餐廳,在裏面用餐的人,不點燈,要點蠟燭。在這種餐廳裏面,恐怕是不吸煙更好。
我們說科斯定律最流行的一個版本是:在交易費用為零或足夠低的情況下,不管產權歸誰,資源都會落到最有價值的用途上。

思考題

你能不能舉出一個例子,你認為它是合理的社會習俗,因為它能夠把資源界定給合適的人使用,或者把責任界定給比較容易避免意外的人來承擔的?

九九藏書
但是有一些成本是一個人的社會裡不存在的,例如他不需要給自己的財產做公證,不需要跟別人打官司,不需要有人來給他記工分,等等。
我從來就沒有說過現實生活中的交易費用是零,相反,現實生活中的交易費用是很高的。這恰恰是我想勸我的經濟學同行們要放棄、要離開的那個世界,不要活在那個以為交易費用是零,以為只要有一個政策,人們就能夠執行的社會裡。你永遠要看到現實生活中的種種困難、種種障礙。我們得考慮、關心、思考現實生活中的問題,而不是黑板上的問題。
到2002年,球場的管理者開始採取行動,想要加一些擋風的設施,阻擋居民觀看比賽。居民也不甘示弱,他們說:「我們可不一定想要看你的比賽,但是你建的這些擋風設施擋住了我們的視線。」後來雙方斗到了法院,並在法院外達成了和解。和解方案是居民向球場交納門票收入的17%作為回報,球場也就同意居民成規模地修建他們的座椅、看台了。
這是果農和養蜂人達成合作解的故事。
聯邦通信委員會
如果這時有第三方——例如政府——看到了資源應該分配的方向,它們是否可以運用手中的權力對資源進行重新調配?
我們可能會說,如果一家私人公司雇幾個人、交一點稅,就算是公共用途的話,那麼哪家私人公司都有權力去隨便徵用別人的土地了,法官一定會站在基洛這邊。但是這個案子,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確認基洛敗訴,而她的房子最後被夷為平地。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辦事,哪有這麼輕而易舉的?我們要看到,居民一起湊夠50元錢,再跑到工廠里說服工廠老闆,把過濾器裝上,其中就有一系列的麻煩。

思考題

男女結婚成家,他們都是相互需要對方,但是他們對對方的需要程度是不一樣的,你能給出證據,說明誰更需要誰嗎?

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我們有時要鼓勵第三方,在知道資源怎樣使用更好、在非常有把握的情況下,使用手中的權力對資源進行重新分配。而這就是所有的制度、風俗、習慣,以至政府、法院存在的根本理由——對資源、責任、權利進行初始的界定。
但這隻是理想的狀況。在介紹這些內容時,我們有一個假設,即所有的資源都同屬一人。我們假設鐵路公司和農地同屬一人,游泳池和修副樓的酒店同屬一人,麥田和吃小麥的牛同屬一人。這些資源同屬一人,有一個好處,就是這個人在計算衡量時,幾乎不需要成本,只需要自己說服自己就可以。但現實生活中,問題從來都沒這麼簡單。哪怕資源同屬一人,這個人晚上想好的事情,睡一覺起來也許就會變卦。
香港特區的征地制度
一頭是一塊160年的墓地,另一頭是一個150億美元的在建工程,哪個重哪個輕?科斯定律起不起作用呢?
吸煙的情況也是如此。公共場合該不該吸煙?這個問題其實是能夠交給私人解決的。例如,餐廳老闆就能夠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可見法律不是死的,保護私有產權、保護私人的意願,也不是完全絕對的。在英美的習慣法里,有一條原則叫「反對永久原則」——The rule against dead hand或者The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它的意思是說,有些人在遺囑read•99csw.com里有一些囑託,這些囑託在他們死去以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不可能永久有效。
我們設想一下,一個餐廳老闆開了一家重金屬音樂餐廳,顧客可以唱歌、跳舞、大聲喧嘩。這時候如果配上吸煙的權利,再加上酒和重金屬音樂,就是一種獨特的享受。

思考題

我們有時候在國外旅遊,看到有些城市非常好的地段里還保留著一些私人的墓地。你認為是應該尊重墓地的私人產權,保持原貌,還是讓政府行使征地權,把地價這麼高的土地征過來使用,推動商業發展?哪一種做法更合理呢?

說起合作解,經濟學家張五常還寫過一篇著名的文章,名字叫《蜜蜂的寓言》(The Fable of the Bees, 1973)。
我舉這個例子是要說明,在征地問題上,兩邊倒都不對,需要在中間取一個平衡。但問題是中間的平衡怎麼取得,是一個沒有確定答案的問題,還有待摸索,包括美國也是如此。
但是科斯說,不一定要政府幫忙,只需要把無線電頻譜一段一段地切割開來,就好像停車場分成一個一個的車位一樣,然後拿去拍賣,就可以解決問題了。這也是達成合作解的經典例子。這個想法,政府官員當年第一次聽到時,覺得簡直是天方夜譚;而到了今天,我們恐怕已經不覺得有什麼新奇之處了。
在前面幾講中,科斯告訴我們,所有的傷害都是相互的,都是對資源的爭奪。誰能夠把資源用好,資源最後很可能就會落到誰的手上。
單單是湊足50元,就不是那麼容易。比如,這5戶居民有些家庭人口多一點,有些少一點;有些家庭離工廠近一點,有些離遠一點;有的處在上風口,有的在下風口,他們會不會都同意平均出10元錢?
在這個案子里,少數派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寫了一份義正詞嚴的反對意見。奧康納說,這個案子這麼判以後,政府就可以隨意地把一個私人的財產交給另外一個私人了。一旦有了這個先例,將來的結果可不是隨機的,肯定是那些更有權勢的人或機構——例如大公司、大的地產開發商——更有可能搶到別人的土地,而美國最早的立國者,是不希望有這樣的結果的。
根據科斯定律,我們可以很好地解決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各種資源衝突的問題。
有很多人,非常重視土地的私有產權,認為土地產權保護應該做到「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地步。只要土地是私人的,那麼私人就擁有絕對的產權,政府和其他人一點兒都不能侵犯。這種保護私有產權的決心,確實令人欽佩。
但是我們還需要考慮問題的另一面。例如,有人到美國去買土地,買下寬度一寸的貫穿美國最北到最南的土地,這樣他就能把美國一分為二了。如果我們奉行剛才說的「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原則,他就能把美國東西兩側所有的交通給阻斷。那是非常可怕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事情。
交易費用的定義
其實在美國,不同的州保護墓地的法律是不一樣的。據我所知,得克薩斯州的保護是相當強的,它的法律明文規定政府不能徵用墓地。但是隨著城市的發展,它最後還是扛不住了,到1993年的時候頒布了新的規定。
所謂的公共用途,其實沒有一個明確界定。
這時科斯定律就能派上用場了。按照科斯定律,這個問題,實際上不是誰傷害誰的問題,而是資源怎樣使用的問題。可以讓要複習的同學對使用權出個價,比如說100元。辦派對的同學想,如果到外面去辦,至少要花300元,因此願意最多出300元買下使用權。那麼他們在100元至3九*九*藏*書00元之間找任何一個數字達成交易,結果都會皆大歡喜。
這是科斯給我們的忠告。
而更有意思的是,整個奧黑爾機場的擴建工程總額是150億美元。你看,直接的賠償只是130多萬美元,但整個張羅墓地拆遷的費用是1700多萬,而這也只不過是整個機場擴建工程費用的一個零頭。
這是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科斯定律的含義——不論是工廠還是居民擁有污染的決定權,工廠都會裝上過濾器,因為這個解決方案最有效率。
蜜蜂和果樹互相利用,蜜蜂利用了果樹的花蜜,而果樹則利用蜜蜂來傳授花粉。但是它們之間的互相利用並不完全對等,其中一方會佔另外一方的便宜。
周其仁老師喜歡說:很多問題,不要講理,要講數。講理誰都有道理,講不清楚,要找合作解,就要講數。找一個平衡點,這是科斯定律給我們的一個重要啟發。
但現實生活中交易費用很高,很多資源是沒有辦法落到使用價值更高的人手裡的。因此,初始的產權分配、制度法規、風俗習慣,乃至道德規範,就都變得很重要了。我們可以把社會上通行的制度、習俗和道德規範,都看成為了減少重複商議的成本而逐漸固定下來的解決糾紛的辦法。
他這句話字裡行間的含義是:只要政府說這是公共用途,這是公正的補償,它就可以隨便地把一個私人的資產交給另外一個私人。
而即便在只有一個人的社會裡——只存在於想象和小說中,例如《魯濱遜漂流記》中的魯濱遜就生活在一個人的社會裡——也有成本。比如,他今天要打魚,就不能打獵;今天要修房子,就不能挖井。成本是放棄了的最大代價,一個人的社會也有成本。
政府有沒有徵地權
無線電頻譜,就是收音機的波段。兩個電台之間挨得很近,信號就會相互干擾。當時很多人都認為,像這種無線電頻譜互相干擾的情況,一定得由政府來解決。
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詹姆斯·愛德華·米德(James Edward Meade)說這是真正的市場失敗。他說,蜜蜂佔了果樹的便宜,但是養蜂人沒有給果農足夠的補償,因此果樹的價值沒有達到最大化。如果果農能夠得到養蜂人的一些補償,他會種更多果樹,這時對蜜蜂采蜜才會有更大的幫助。由於果農和養蜂人之間沒有交易,所以這是一種市場失敗。因此米德建議說,政府應該補貼果農,讓他們多種樹。
如果交易費用太高,導致交易沒法完成,那我們該怎麼辦?
香港也是對私有產權保護非常有力的地區,但特區政府同樣有徵地的權力,並制定了《強制銷售條例》。這份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幫助開發商解決無法聯絡所有者以及不合作的所有者的問題。無法聯絡,就是土地的主人不知道去哪了。比如有人生前有自己的土地,但是由於沒有子女,去世后,就沒辦法聯絡所有者了。
球場的主人能同意周圍的居民這麼賣門票嗎?他們當然不願意讓周圍的居民占自己的便宜,因為這個球場比賽的門票可是一筆巨大的收入。

第025講 尋求合作解

事實上,政府征地在美國由來已久,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假如沒有公正的補償,那麼私人財產不得被徵用于公共用途。」這意味著,美國政府徵用私人土地,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徵用的土地必須用於公共用途,二是徵用時政府必須給予公正的補償。
所有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的交易費用,而這些交易費用有可能高到令整個交易沒辦法完成的地步。
科學的思維,有時候需要這樣,先把問題推到極致,看一下理想狀況是怎樣的——這時我們能對這個問題有很好的把握——然後再把真實的條件一點點加上去。

第023講 有人群就有交易費用

最後,兩位餐廳的老闆都九_九_藏_書為他們的決定付出了代價,也就是說,他們如何決定,能不能確保空氣得到最有價值的使用,要看消費者怎麼用鈔票來投票。
現實中交易費用可能高不可攀
科斯的忠告
他繼續說:「政府不能隨便把私人的資產拿給另外一個私人。哪怕補償足夠多,也不能這麼做。但是,只要是為了公共用途,政府就可以把私人的資產拿給另外一個私人,只要它給出公正的補償就可以了。」
更大的問題是,怎樣才算是公共用途?如果說用這塊地來建一個警察局是公共用途,那麼用它來蓋一個私人保安公司,算不算公共用途?如果用這塊地來建一所學校是公共用途,那麼用它來辦一所MBA商學院算不算公共用途?如果拿這塊地來修座醫院算是公共用途,那麼一家私人製藥公司用這塊地來蓋研發中心,算不算是公共用途?
當這些人的囑託所涉及的所有人,都已經死去21年後,他的囑託就失效了。例如,有人在遺囑里說,他的這塊地給後代繼承有一個條件,就是在上面不準蓋工廠。這樣的囑託就不可能永遠地執行下去。到了一定時間,事過境遷,規則就允許發生改變。如果不這樣規定,過去的視角遲早會禁錮未來的發展。
大學宿舍里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幾個人住一個宿舍,其中有兩個同學馬上要考試,需要安靜複習,而另外幾個同學想辦一個派對。那麼宿舍的使用權是留給複習功課的同學,還是留給辦派對的同學?
因此,科斯定律一個非常重要、非常現實的應用,就是對征地問題要有一個持平的看法。對土地產權的保護,做到「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地步,不一定是最合理的。
說起合作解,還有一個有趣的例子,那就是芝加哥市中心非常著名的瑞格利球場(Wrigley Field)。這座球場周邊的房子頂上全是座位,每當瑞格利球場舉辦比賽,周圍的居民也向別人賣門票,觀眾不僅可以進入瑞格利球場看球賽,還可以到周圍居民區的房頂上去觀看比賽(見圖2–1)。
瑞格利球場的門票
2005年,美國發生過一個著名的案子,叫「基洛訴新倫敦市政府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2005)。這個案件里,有一家著名的製藥公司——輝瑞公司,想要征一塊地來修建研發中心。它說建完這個研發中心以後,能僱用很多的人,幫助解決社會就業問題,同時,也會向政府多納稅,多做貢獻。
征地權的界限有待摸索
當2001年市長宣布要拆遷這個墓地時,遭到了教會的強烈反對。神父說你們應該尊重安葬在這裏的死者,他們被安葬的時候,是確信自己會永遠安息在這塊土地上,一直到復活的那一天。
我們在前面講過,現實生活中,交易費用永遠不是零,只要有兩個人以上的社會,就存在著大量的交易費用。因為有大量的交易費用,資源的初始界定就變得很重要。
這樣,球場和居民達成了合作解,球場的視覺資源得到了最充分的利用。
這賠償不多吧?確實不多。但是為了張羅這件事,為了請律師,為了請家譜專家把那些安葬在這個墓地里的死者親屬找出來——有些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親屬是葬在那個墓地的,是人家找到他,他才知道的——所有這些張羅的費用,總共花了1700多萬美元。
到底是90%合理還是80%更合理呢?我們不可能有一個科學的界定。但這裏的要點是,我們必須在私有產權和政府的征地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這是解決問題的基本方向。
科斯在他的文章《聯邦通信委員會》(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read.99csw.comission, 1959)里,也舉過關於無線電頻譜爭用的例子。
在征地問題上,美國近年還有過一個非常典型的案例——2010年關於芝加哥機場擴建征地的案例。當時我剛好住在芝加哥,芝加哥的奧黑爾機場要擴建跑道,必須拆遷機場旁邊一個古老的墓地。這個墓地是1849年建的,而奧黑爾機場是1942年才開始建的。也就是說,在機場開始建的很多年前,人家的墓地就已經在那兒了。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動用手上的征地權,我認為就是合理的。
關於現實生活中哪些是交易費用,我們先舉一個例子。有一個工廠噴出黑煙,危害了周圍居民的健康。我們先假定周圍有5戶居民,每戶居民遭受的損失是100元,總計500元。
蜜蜂的寓言
在這塊地上有一戶人家,戶主叫基洛,她非常喜歡自己的房子,不願意賣給輝瑞公司,結果她就把幫輝瑞徵地的政府告上了法庭。這個案子後來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第024講 征地的權衡

新的規定概括起來就是一句話: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老的墓地,哪怕是在城市中間,政府也不能動;但是1993年以後,墓地本身就不能修在城市當中,必須修在城市以外。
大學宿舍該歸誰用
科斯定律中有一個重要的概念——交易費用。我們講科斯定律,講的就是交易費用,但前面我們幾乎沒碰過這個概念。
最後,到2010年,法庭判決政府有權徵用這塊土地,安葬在墓地的死者的家屬,總共獲得了130多萬美元的賠償。
而我們的社會是由無數人組成的,更多的時候是要在兩個人甚至更多的人之間達成資源爭用的協議,這樣麻煩就多得多。例如,人們之間會互相隱瞞自己的真實想法,在討價還價時虛張聲勢,互不信任;有時根本不知道對方的存在,而即便知道對方的存在,由於語言不通,距離很遠,要見個面也很困難;還有互相敲竹杠的行為,等等。所有這些成本,我們稱之為交易費用。
假設辦派對的同學最後給了260元,不僅自己省了40元,還超出了要複習功課的同學的預期。複習功課的同學拿著這260元錢,在外面可以找一個安靜的咖啡廳,有吃有喝,好好備考。這就是很好的一個尋找合作解的例子。
餐廳該不該禁煙
他們說什麼也不妥協,說什麼也不讓政府拆遷這塊墓地。但是市長有市長的辦法,芝加哥原來有很多法律是保證墓地不被政府徵用的,但是到了2003年,芝加哥通過了一項新的法律,規定政府有權徵用任何土地,包括私人的墓地。有了這項法律以後,教會要保住他們的墓地就難了。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不合作的所有者,也就是所謂的「釘子戶」。根據《強制銷售條例》,只要不可分割的物業的90%以上的所有者同意出售,那麼剩下的10%的業主,就必須出售他的土地和相應的物業。2010年,這個條例又做了修改,比例從90%下降到80%。當然,裏面還加了一條,要進行這種征地,必須經過特區行政長官的批准。
比如,有一些老居民樓,當初沒有裝電梯,現在住在裏面的人年紀大了,需要裝一個電梯。於是這幢樓里的居民就裝不裝電梯、怎麼裝電梯的問題展開了協商。雖然只有幾十戶人家,但由於互相之間不信任,互相扯皮,互相抬杠,最後協議沒有達成。
但是張五常實地考察之後發現,其實果農和養蜂人之間早就形成了互相付費的習慣。在美國華盛頓州,蘋果樹的花蜜不足,蜜蜂傳授花粉的貢獻更大,這時當地的果農就向養蜂人交補貼。相反,在佛羅里達州,橘子的花蜜非常充分,而蜜蜂傳授花粉的重要性就相對降低,這時情形倒過來了,當地的養蜂人向果農支付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