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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權利 自由不等於免費 產權界定|保護與限制

第五章 權利 自由不等於免費

產權界定|保護與限制

但上訴法院另外還有一位少數派法官持不同的觀點。他說法官沒有權力擅自立法,對於憲法里沒寫的事情,需要保持沉默。憲法和法律條文中當然沒明確說個人不擁有自己的器官,但同時也沒有明確說個人擁有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因此法官不能隨便跨越雷池,而應該保持緘默。
這個第三方可以是國家,可以是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官員或者法官。這個原則跟財產原則不同,財產原則是產權交換時,由產權人自己定價,而責任原則指的是,定價由第三方確定。
我們從經濟學的角度來推算一下,到底誰應該勝訴,誰應該敗訴。
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原理就是付費能夠增加供給。很多人認為如果放開器官買賣,那麼窮人就會因為想賺點錢,而不得不出售自己的器官。其實,如果器官買賣合法化,誰都鬥不過死者,他們會成為最大的器官供應群。有很多因病而死的人,他們的許多器官還是能繼續使用的。
還有一種有趣的現象:在很多國家,地主是土地的所有者,地主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他們決定在一片土地上耕種什麼、如何耕作。這實際上是一種分工。因為地主通常直接跟國家機器打交道,負責交稅、尋求保護,所以名義上他們擁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權;而農民比較善於耕作,他們乾的是技術活,他們決定土地該怎麼使用、怎麼耕作。因此一塊土地分了兩種權——所有權和使用權,實際上代表了一塊土地、一份資源在不同環節、不同側面的使用和分工。
能夠支配收益權的人有可能是房東,也可能是一個公司的經理,或者是一位國資委的官員。這一點容易理解。
不可轉讓原則
當時深圳發展需要資金,但深圳市政府手上沒有資金,外商就建議將土地賣掉換成資金。但是《憲法》明文規定不準轉讓土地,該怎麼辦?
就拿器官買賣來說,很多人反對器官買賣,是因為相信到了自己沒錢的時候,會真做出賣自己器官的事情。我猜大家可能也都不贊成器官買賣,有些人因為窮就出賣自己的器官,那個場面想起來就不舒服,於是索性就提前把這件事情給禁止了。
只有修牆才可以確定一大片平原的具體歸屬,但是一大片平原的修牆成本非常高。當時美國西南部用的是「人肉牆」,也就是通過牛仔騎著馬巡邏的方式進行產權的界定。
政府對財產的保護,通過不可轉讓原則這種保護方式也很常見。例如,一個人神志不清的時候,所簽的協議是無效的;一個人沒有到法定年齡,哪怕他自願成為童工,所簽的勞動合同也不合法;很多國家禁止賣淫,不管是男人女人,賣淫都是違法的。雖然說身體是屬於個人的,但也受到政府的保護,因此個人無權出讓自己的身體,也無權出租自己的身體給別人。此外,器官的買賣在大多數的國家也是非法的。

第051講 產權保護之一:財產原則

過去人出生在哪裡,他基本上一輩子就生活在那兒。吃的東西,都是方圓幾十里地長出來的,不會吃到更遠地方生產出來的東西。而我們今天生活在大都市的人,上午可以吃歐式早餐,中午吃泰國餐,晚上吃巴西烤肉。在大城市的市中心,基本上幾公里的範圍內,就能夠吃到來自世界不同角落的食物。
產權不是天然就存在於我們的社會之中的,它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
美國黃石國家公園是一個保護大自然的天堂,但它不是由環保人士,而是由鐵路公司建立起來的。因為當時美國有《宅地法》,一塊地誰佔了,誰在上面耕作,它就歸誰,大片的荒地就這樣被人佔有了。
什麼叫財產原則呢?意思是:一個人想要剝奪別人的產權,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向這個人付費,付到他願意放棄為止。如果是通過這種方法把產權從別人手裡拿過來,那麼這種產權就是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在財產原則下,政府只對產權進行了一次干預,那就是確權。確權以後,產權人和其他人自願進行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預。
財產原則
要介紹產權保護的三大原則,必然要提到一篇著名的論文,名叫《財產原則、責任原則與不可讓渡性:大教堂的一個視角》(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1972)。這篇論文由兩位法學家寫成,一位是圭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一位是道格拉斯·梅拉默德(Douglas Melamed)。
在實施責任原則時,政府往往做了兩次干預:第一次是確權,第二次是當發生侵權行為時,由政府來決定賠償的金額。

思考題

國有資產算不算是一種明確的產權?

例如,在英國,土地的所有權歸英國女王,使用權歸個人。意思是在平時不打仗時,土地怎麼用歸個人;而在打仗時,女王可以徵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之分指的是在不同條件下的使用權。
這個案子從初審一直到加州最高法院,經過漫長的審判。這個案件的核心在於病人是否對他的器官擁有所有九_九_藏_書權。

思考題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

那些物理距離較近的人之間,比如我跟鄰居之間可能交往不多,但物理距離較遠的人,卻可以通過互聯網更頻密地交流彼此的思想和感情。人越來越能主宰自己的精神生活了。
與此同時,美國的西南部雖然也有大量動物,但在那裡卻沒形成產權的制度安排。因為美國的西南部是大量的平原,那裡的動物大部分是遷徙動物,經常從一個地方遷徙到另外一個地方,所以很難像美國東北部那樣根據山頭來判定動物的歸屬。
責任原則
大教堂的一個視角
這個案子,我們的分析重點不是摩爾到底應不應該擁有自己的器官,而是搞清楚一個人如果擁有自己器官買賣權的話,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如果沒有這個權利的話,又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第049講 產權的興起

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意見也不一致。一些法官認為,病人雖然不擁有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但至少應該有知情權,應該知道自己的器官值錢。另外一些法官則認為,由於病人並不擁有器官的所有權,不能從中獲利,所以並沒有損失,既然沒有損失,不知道也可以。
但問題是,動物的產權怎麼界定?動物到處跑,不能指著一個動物說「這隻動物是我的,那隻動物是他的」。這時人們就需要依靠自然環境的幫助。
現代產權案件中的責任原則
為什麼會有兩個互相衝突的概念并行呢?原因之一是為了調解產權主張的衝突。也就是說,對資源使用有衝突的雙方,各自為了讓對方有台階下,找了一種新的說法,說所有權歸你,但使用權歸我。這樣就找到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從產權的角度看,人們是不是真正擁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試金石就是看他有沒有權利把它賣出去。
第三個原則叫不可轉讓原則,顧名思義,就是政府禁止所有權人把他所擁有的資產賣給別人。
人類一直都禁止器官買賣,它帶來的成本不是那麼高,因為人類過去並不善於進行器官移植。起初,也有醫生嘗試做器官移植,但移植了新器官的病人很快就死去了。直到有一天,有醫生在一對孿生兄弟身上進行器官移植,結果成功了,大家才發現,原來人是有器官異體排斥反應的。醫學上後來攻克了這個難關,器官移植才變成可能。
因為轉讓權意味著把一份資產未來永久的、全部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一下子批發轉讓了。一個人,只有當他完全擁有一份資產時,他才能一次性地把一份資產未來每一個時刻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都轉讓出去。
船綁到碼頭上,當然對碼頭有一定的損害,但是這樣的損害是比較輕的。反過來,碼頭的主人為了保持自己碼頭的完整無缺,把別人的船解開,船漂到湖裡后,受到的損失是巨大的。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的道德習俗會認為,這個時候我們應該讓原告享有緊急徵用、使用碼頭的權利,用法律術語說,叫「緊急避險權」。事實上這個案子進行了兩審,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都判決原告勝訴。
第二個原因是,社會普遍認為一些買賣會威脅現存的道德觀,例如賣淫、買賣器官,政府代表大多數人的意願來禁止這種買賣。
而反過來,如果法院認為這個碼頭必鬚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那它可以頒布緊急禁制令,禁止別的船隻停靠在這個碼頭上。
經濟學家哈羅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曾經分析過產權在美洲興起的過程。在美國,起初並沒有非常明確的產權界定。當時人們打獵,見到一隻動物,誰打到就是誰的,不需要進行非常明確的產權界定。
例如,人們可以去保險公司,先給自己身體的每一個器官、每一個部位定個價,買好保險,假如發生交通意外,我們就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這時候我們的身體似乎就可以通過財產原則進行保護了。
我們看到,人們實施不可轉讓原則,背後是有各種原因的,而經濟學分析的重點是:如果市場存在對某種商品的需求,但法律卻禁止人們買賣,那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這些後果是否符合我們當初的良好願望。
我們說,市場經濟會不會使人情淡薄呢?從某個角度看,它確實使人情變得淡薄了,但是這種產權和制度的安排,使我們的物質生活變得更豐富了,同時也使我們的精神生活變得更豐富了。
我們僅僅看法律條文,是沒辦法理解前後兩個條文之間、字眼之間的衝突的。我們必須把它們放到一個經濟背景里去看。一個新的說法,一個新的詞,就能夠把僵局解開,把資源釋放出來,這是非常重要的。
產權興起動力之二:人口集聚
從這講開始,我們要深入分析產權的一些基本屬性。
卡拉布雷西和梅拉默德在我們前面提到的論文里也詳細地討論過,交通意外中受傷的手臂到底有沒有事前定價的可能性。
而美國西南部真正的產權界定,是從鐵絲網的普及開始的。
這三種原則哪種更好?我們可能會說,政府干預越少越好,所以財產原則肯定比責任原則更好,而責任原https://read.99csw.com則又比不可轉讓原則更好。是這樣嗎?不一定。
產權的第二個環節是收益權,也就是收益分配權。
原告約翰·摩爾(John Moore),1976年在加州大學的一個醫學院里被診斷出患有白血病。在接受治療前,醫生讓他簽署了一份同意書,要切除他的脾臟。這份同意書里明確表明,醫院有權全權處理他被切除的任何組織和器官。
我們今天生活在大都市裡的人,每時每刻都在享受著交通成本下降、貨物和人不斷流動的好處。我看過一本童書,這本書講的是過去的人和今天的人生活的對比。
使用權
緊密聯繫而又生活豐富的現代人
一般情況下,財產原則當然是很好的。有人看中了我們的手錶,唯一的辦法就是出價,出價高到我們願意賣為止。這時我們才是這隻手錶真正價值的最好決定人,這當然是比較理想的狀態。
大量產權不能通過財產原則保護
這位法官說,摩爾知不知道這個器官能夠賣錢,那又有什麼關係呢?摩爾自己也在法庭上承認,如果他知道自己的脾臟能夠賣那麼多錢,肯定會在不同的醫院之間兜售,這就是明目張胆地出售器官。因此法院如果判病人摩爾勝訴的話,那就等於承認個人具有兜售自己器官的權利,這可不行。
產權興起動力之一:外部性
這時鐵路公司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因為很多人坐火車,在鐵路沿途觀光也是一大需求,如果所有的地都被人開發了,沿途美景遭到了破壞,鐵路公司的生意就會大受影響。於是鐵路公司開始不斷向國會遊說,說要保護沿途的自然景觀不受破壞。最後黃石國家公園就在這樣的目的下建立了。
產權保護有三個基本原則——財產原則、責任原則和不可轉讓原則。這三個原則不是傳統經濟學的內容,而是法律經濟學這門交叉學科的內容。
醫生切除完摩爾的脾臟后,發現他的血細胞非常獨特,能夠刺|激產生一種蛋白質,這種蛋白質又能進一步刺|激白細胞的生長,而這種白細胞又能抑制癌症。於是這個醫學院就開始用摩爾的脾臟開發出一系列的產品來治療白血病。
首先要介紹的是產權興起的過程。產權的興起有兩個動力,一個是外部性,一個是人口的集聚。
在美國的東北部,大多數動物都是穴居動物,它們有個特點,就是離自己的窩不會太遠。因此人們雖然很難界定動物歸誰,但是可以界定哪個山頭歸誰。只要山頭確定好了,基本就可以確定山裡的動物歸誰了。這時就形成了產權界定和行使的一個雛形,一個一個山頭,就從原來的公有慢慢界定到集體所有,甚至界定到家庭所有。
案子到了中級法院的時候,大多數法官都認為摩爾當然擁有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美國憲法和所有其他的法律,都沒有明確反對個人擁有器官的所有權,所以大家的共識是器官自然應該屬於個人。而且加州大學本身就利用了病人的器官進行一系列的商業開發,為什麼加州大學可以買賣病人的器官,而病人自己卻不能擁有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呢?因此中級法院的觀點認為,人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跟他的其他財產權沒有本質區別,人是應該具有這種權利的。
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交易費用的存在,大量的產權不能通過財產原則進行保護,而只能通過責任原則來進行保護。
這位法官的道德感非常強,他的判詞擲地有聲。他說,在文明的社會裡,有一些東西不是錢可以買的,比如勞動力、愛情或生命。(There are in a civilized society some things that money can't buy, be it labor, love or life.)
除了找一種說法,讓對方有台階下,把僵局打破,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區分還有別的作用。
碼頭緊急避險案
自我執行的父愛主義
最後這個案子到了加州最高法院,加州最高法院的法官認為,原告不具有買賣自己器官的權利,他自己身體裏面所帶有的這個獨特細胞,所有權不歸原告所有。
前面寫著轉讓不行,但緊接著後面那句話就寫著「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讓人很難理解。
人類社會需要產權安排
這裏的要點是,申請禁制令是一種按照財產原則對所有權進行保護的方式。
禁止器官買賣的是與非
介紹完產權興起的過程之後,我們來分析產權的三個要素或者三個重要環節——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三權相加就是一個完整的產權。
例如,有很多人第二天有重要的事情需要早起,他們知道一個鬧鐘是不能把自己叫醒的,要準備兩三個鬧鐘,而且要放到自己起床走幾步才能按停的地方。這是一種「自我執行的父愛主義」,他們知道自己在某個時刻、某種情形下會失去理智。有很多人,在喝酒以前會先把車鑰匙交給朋友,因為喝了酒以後,他是不會承認自己喝醉的。

思考題

過去在美國三藩市,也就是我們稱之為舊金山的地方,人們發現了金礦,對金子有兩種界定的辦法:一是誰挖到金子,金子歸誰;第二是誰發現了金礦,這金礦裏面的金子就歸誰。那麼,對金子做產權界定和對金礦做產權界定,這兩種界定哪一種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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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權
摩爾訴加州大學董事會案
今天,除了人的神經系統和大腦不能換以外,其他的器官都可以換了。如果再執行器官移植的禁令,受影響的病人就很多了。
與此同時,陌生人跟陌生人之間、各種資源之間的聯繫也變得非常緊密。
我們來做制度上的因果分析,看看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約定,會產生哪些不同的後果。這樣的分析,才是經濟學關注的重點。
醫學院的這些醫生不僅拿了大筆的獎金,還成立了公司,在1990年這個案子判決時,公司的價值已達30億美元。

第053講 產權保護之三:不可轉讓原則

至於醫學院的實驗室,由於每天收到數量龐大的樣本,這些樣本來自四面八方,因此實驗室也難以確定,這些樣本本身取得的途徑是不是合法的,所以醫學院沒有責任。
為什麼要懲罰刑事犯罪分子
財產原則和責任原則的區分,還從經濟學的角度給了我們一個啟示,那就是為什麼我們要懲罰刑事犯罪分子。
我自己的看法是,如果約翰·摩爾自己對器官沒有任何所有權的話,那他當然一分錢也得不到。但是如果他擁有對自己器官的所有權,他能掙多少確實是個未知數。因為從一個極端上看,他對後來研發的產品沒有任何貢獻,因而拿到的錢應該不會很多。
我們也經常會見到這樣一種情況,即在刑事案件里,受害人受害后,不太願意出來指證犯罪嫌疑人。這時我們採用由國家來追訴的方式,就是要阻嚇犯罪嫌疑人,不讓他們擅自改變遊戲的規則,擅自把那些明明可以用財產原則保護的資產,變成只能用責任原則來保護。

思考題

小船停靠碼頭案裏面,如果船停靠在碼頭上又破壞了碼頭的設施,那麼船主是否需要對碼頭的主人做出賠償?

在不可轉讓原則下,政府對產權的保護進行了三重干預:第一,確權;第二,如果發生侵權行為,由政府決定侵權的賠償金額;第三,政府禁止原來的產權所有者出讓他的產權。
我們當然要看到,不得不出售自己器官的人,可能是迫於貧困,其實並不情願。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另外一面:那些因為沒有器官而在等死的人,本來可以得到器官,現在由於器官買賣禁令得不到了。
每天因為交通意外而死的人也不少,他們提供的是更鮮活的器官。有什麼辦法能讓人們主動捐獻他們的器官呢?如果發生意外,一個人可以把所有的器官都賣出去,能夠留幾十萬上百萬元給自己家人的話,那麼他可能就願意在駕駛執照上註明:萬一發生意外願意出售器官。如此,器官的供應源就會比今天多得多。
第二個原則叫責任原則。責任原則的意思是:當一個人侵害了別人的產權以後,侵害者就要向產權所有者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不是由所有者確定,而是由第三方確定。
第一位作者卡拉布雷西是美國第二巡迴法院的法官,曾經擔任過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院長,被認為是法律經濟學這門交叉學科的四位奠基人之一。他是一位大學者,當年寫這篇文章時不過40歲。另外一位作者梅拉默德,寫這篇文章時年僅27歲。
產權的第一個環節是使用權,它的含義是我們能決定資源怎樣使用。單獨理解使用權並不難,難的是在它與所有權衝突時,該如何理解?
第三個原因是所謂的「父愛主義」,也就是說政府覺得自己比個人更了解他們的利益所在,就像父親愛兒子一樣,替個人做主。例如在有的地方,農地雖然是屬於農民的,農民有居住權、耕作權,但他們卻沒有權利把土地賣掉。有很多學者認為,一旦農民把土地賣掉,就會變成失地者,成為遊民,會給社會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當然,我自己不贊成這種看法。那些生活在城裡的人,生下來就沒什麼土地,但絕大部分都能獨立生活。
好在深圳是改革的特區,它就試驗了這土地的「第一拍」。拍賣幾十天後,廣東省人大才在年底通過了第一個地方性法規,確認城鎮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可以轉讓。到了第二年全國人大修訂《憲法》,才確認了深圳的做法。
轉讓權
如果一個人對某一資產只擁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但沒有轉讓權,那他往往只是暫時擁有這一資產。
現實生活中,有人往往是暫時擁有某一資產。例如,一位國資委的官員,他控制著某一國有資產,他能決定這份國有資產當前如何使用,也能決定它當前的收益如何分配,但是他沒有權利把它賣掉並把收入佔為己有。這一點說明,他並非真正擁有這份資產。
這時我們遇到的是兩種財產權之間的衝突,一個是碼頭的財產權,一個是船的財產權,到底應該保護哪一個呢?
文章說產權保護的原則分三種:第一種read•99csw•com叫財產原則,第二種叫責任原則,第三種叫不可轉讓原則。
這篇文章的題目非常有意思——大教堂的一個視角。大家知道,天主教堂八面玲瓏,非常複雜,而作者將教堂的視角用在這裏,意思是說人類進行產權保護的方式有很多種,文章中提出的三個基本原則,只不過是像大教堂這樣非常複雜的事物里的一個角度,有點類似中國成語「管中窺豹」的意思。
有一次我坐飛機,在辦登機牌時乘務員告訴我:「您坐的這趟飛機,因為天氣原因晚點了。」我說:「不對啊,我這趟是從深圳飛北京的航班,深圳和北京的天氣都很好,可以起飛降落。」乘務員告訴我:「不是深圳和北京的天氣不好,而是這架飛機要從武漢飛過來,武漢天氣不好,飛不過來,所以您沒辦法準點飛北京。」由此可見,現代人的生活,相互之間的制約、聯繫是多麼的緊密。
在美國法學院,只要講到侵權法就一定會引用和討論的經典案例,是1908年的「碼頭緊急避險案」(Ploof v. Putnam, 1908)。
哪種產權保護原則更好
產權興起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交通運輸成本持續大幅下降,使得人和貨物遠距離的旅行和運輸成為可能,而這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人和貨物的高度集聚。

第050講 產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

前面在介紹科斯定律時,我們曾經講過一個案例:水泥廠如果不斷排出污染物,居民起訴水泥廠,法院有一種可能就是向水泥廠頒布禁制令,禁止它繼續生產。也就是說居民的健康得到了財產原則的保護,除非水泥廠向居民支付足夠的費用,讓他們自願放棄自己的健康權,水泥廠才能繼續生產。
再看一個現代產權案里法院怎樣交替使用財產原則和責任原則的例子。
父愛主義與不可轉讓原則
我們可能會想,如果有人侵權構成刑事犯罪后,不被投到監獄里,而是在外面繼續工作,賺了錢賠給受害者,不就能減少無謂的損失嗎?但事實上,沒有哪個社會會這樣做。原因是犯罪分子犯了兩重罪:第一,他傷害了別人;第二,他改變了規則,把原來明明可以根據財產原則進行保護的資產,變成只能通過責任原則來保護。我們懲罰刑事犯罪分子時,其實懲罰的是兩宗罪。
但是與此同時,因為他有獨特的細胞,能夠產生非常有價值的科研成果,所以本身就包含一定的租值(只要能夠帶來收入的就叫資產,而對資產的付費就叫租)。因此一定會有許多醫學院爭相搶購這個細胞,如果他能夠分到可觀的收入,也不奇怪。
現實生活中這種衝突是非常常見的。舉個例子,我們國家的《憲法》有幾個版本,其中1982年的《憲法》在第10條第4款就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到了1988年,《憲法》有了一次修訂。修訂后,《憲法》第10條第4款就變成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由於產權的明確、產權的行使和保護都需要耗費成本,如果必要性不大,就不需要進行各種產權安排。如果我們要分一個饅頭,掰一下就可以了。但如果我們要分的是金條,就需要用上天平和各種測量的儀器。只有當權利的安排帶來的好處足夠大時,人們才去考慮怎樣界定產權,怎樣才能行使和保護產權。
不可轉讓原則在生活中非常常見。但我們從經濟學分析的角度看,如果法律已經禁止人們買賣某件商品了,人們會做出什麼樣的行為?它的後果是什麼?這種因果分析才是我們要分析的重點。
但實際上真要這麼做,成本非常高:如果每個人要給身體每一個部位定價,即便保險公司認可,議價的成本也非常高,況且,很多部位是無法定價的;如果引入第三方來進行裁決,組織費用、行政費用會非常高;而如果定價不合理,也會出現碰瓷的現象。
為避免社會麻煩而禁止交易
美國有產權經濟學家做過研究統計,在19世紀60年代的那10年間,美國國家專利局頒布了360多項關於鐵絲網使用的專利。而到了1880年,也就是在20年間,美國總共賣出了超過8000萬磅的鐵絲網,這些鐵絲網能夠修築50多萬英里的牆。這時候,美國才對這些大面積平原的土地產權進行了界定。
產權的這三種保護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有人想要侵佔我的房子時,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財產原則的保護;當國家要建消防局,打算徵用我的土地時,我的房子受到的是責任原則的保護,國家需要給我合理的補償;當我喝醉酒不省人事簽了賣房合同時,房子受到的是不可轉讓原則的保護,因為醉酒情況下籤的合同無效。
這種狀況一直持續到航海的興起。航海興起后,動物的毛皮可以通過航海運送到歐洲去賣,毛皮變得值錢了,因此打獵的人越來越多了。打獵的人越多,動物的數量就越少。這時就產生了所謂的「外部性」,我們多打一隻,別人就少打一隻。因此,社會就逐步產生了對產權保護的需求。
我們前面介紹過亞當·斯密對人性的看法,講過人與人之間是有愛心的,但是人九_九_藏_書跟陌生人之間需要講規則。這時候規則就取代了過去熟人之間常用的那些禮尚往來。
當器官移植變成可能以後,再禁止器官移植的成本就變高了,而且隨著器官移植的技術越來越成熟,器官移植的價格越來越低,這個禁令帶來的損失就變得越來越大了。
而在另外一些案子里——例如在軟體行業,假設蘋果公司或者微軟公司的軟體產品,幾千萬行、上億行的代碼中有一小部分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法官就不會採用財產原則來保護專利權人。法官不會勒令蘋果公司或者微軟公司召回所有的產品,改掉裏面侵權的代碼再重新銷售。因為這樣做的成本太高了,上億行的程序里多多少少有點侵權還是正常的。這時法官通常會依照責任原則,勒令那些有侵權行為的公司對被侵權的公司進行賠償,而賠償的金額由第三方來決定。
陌生人之間的交往與合作
政府之所以要禁止交易,通過不可轉讓原則來保護產權,有多方面原因。
一份資產會不斷地提供服務,提供服務就會有報酬,無論是產權的暫時擁有者,還是它的永久擁有者,都有權去分配資產得到的收益,這是資產的收益權。
除了父愛主義,還有一種所謂的「自我執行的父愛主義」,也就是自己對自己信不過。這種情況也很常見。
但有時候,我們不一定能夠完成這樣的交易。比如人的手臂值多少錢,應該由自己來決定,但現實生活中卻不一定。如果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手臂受傷要截肢,對方負全責,這時受害者的手臂能不能通過財產原則,向肇事者出一個價,來賠償自己的手臂呢?答案是不能。
關於器官買賣,以一個真實的案子為例,看看如果你是法官會怎麼判。這個案子是「摩爾訴加州大學董事會案」(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990)。
1983年,醫院要摩爾再簽一份合約,聲明自願放棄他或者他後代所擁有的一切由他的器官開發出來的產品的權利。摩爾也簽了,但簽完以後就越發覺得奇怪,後來他就拒絕去看病了,還找了個律師去調查這件事情,終於把真相調查出來了,於是他把加州大學告上了法庭。

第052講 產權保護之二:責任原則

假設有一家藥廠花了很多錢、用很長時間研製出一款新葯,另外一家藥廠仿製了它的新葯。這時法官通常會採用財產原則來保護被侵權的藥廠,即對仿造的藥廠頒布禁制令,禁止它繼續仿造。這是財產原則。
但是醫生一直沒有告訴摩爾,他被切除的器官那麼值錢。醫生只是讓摩爾反覆到醫院里複查,從1976年開始,摩爾一直不斷地定期回訪,直到1983年。這一年,摩爾要搬家到西雅圖,就跟醫生說回洛杉磯很遠,能不能把病歷轉到西雅圖去。醫生說:「你還是回來,機票、住宿費我們給你付。」這時摩爾就覺得有點兒納悶了。
美國西南部的產權界定:牛仔與鐵絲網
因為交通意外已經發生了,如果讓受害者來開價,可能不是20萬元、200萬元,而是2000萬元、2億元,導致事件最終沒有辦法解決。因此人的手臂在交通事故中值多少錢,得由第三方決定,這是責任原則。
第一個原因是,政府認為一些買賣會引起很大的社會麻煩。允許買賣后,回過頭再來處理買賣引起的各種矛盾,成本太大,因此一開始就阻止這個買賣。例如政府可能規定不能把土地賣給那些帶來大量污染的工廠,或者把一些涉及國家安全的企業賣給外國人等。
使用權與所有權的衝突體現在: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權歸一個人,使用權歸另一個人,而另一個人每時每刻都擁有使用權,那這個人的所有權又該如何體現?
這次修訂背後的原因是,在幾個月前,也就是1987年12月1日,深圳拿出一塊國有土地進行了拍賣。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那是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的土地拍賣。
人可以密集地居住在一起,這時人與人之間的各種衝突也就越來越多,於是便產生了對產權,也就是對「排他性權利安排」的需求。
也就是說,在交易費用非常高的情況下,在沒辦法進行事前議價的情況下,我們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責任原則。
由此我們得到一個重要的啟發:我們在保護財產權時,到底是用財產原則還是責任原則,很重要的一個權衡標準,就是看交易費用。因為在1908年的緊急避險案里,原告沒辦法跟被告——碼頭的主人進行任何協商,因為暴風雨已經來臨,協商已經來不及了,這時他就可以緊急徵用別人的財產。
因此,採用責任原則的一個核心理由是,採用財產原則來保護產權的成本太高,而傷害已經造成,這時只能由第三方對傷害做一個賠償定價。這樣的方式也可以延伸到合同法當中的違約賠償上。
產權的第三個環節,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轉讓權。
案情是這樣的,原告帶著妻子、孩子,在湖上開船玩兒,忽然遇到風暴,原告就把船綁到了被告的碼頭。這時被告的僕人發現有人侵入了自家的領地,就把這條船給解開了。結果船被風浪打翻,不僅船被摧毀,原告的妻子、孩子也受了傷,於是原告就起訴這個碼頭的所有者及其僕人,說他們導致了家人和財物的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