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一、法律與道德 腦死亡、植物人與「死亡」

一、法律與道德

腦死亡、植物人與「死亡」

當然關於腦死亡的這種說法也有很多反對的聲音,比如有些人認為,腦死亡的概念建立在器官移植的基礎上,有悖於人道主義原則;嬰兒時是無意識的,宣布嬰兒的死亡,是不是需要另立法規;等等。
日本等東亞國家為了協調社會矛盾與醫學移植的需要,提出了心臟死亡和腦死亡並列的死亡標準。原則上還是以心臟死亡作為死亡標準,但是允許患者本人或者患者家屬選擇腦死亡標準,如果患者本人或者家屬同意,醫生就可以以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
作為患者,你會願意同意腦死亡標準,並簽署意見書同意捐獻器官嗎?
在所有的犯罪中,故意殺人最為嚴重,在任何文明社會,它都是刑法嚴厲打擊的對象。漢高祖劉邦當年攻下咸陽時,約法三章,頭條就是「殺人者死」。用最嚴厲的刑法來懲罰這種犯罪,本身也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因為,沒有任何其他後果,能夠挽回失去的生命。
尤其是中國人有很強的親情倫理觀念,腦死亡的家屬很難接受,比如,在北大某女生自殺事件中,據說醫生已經宣布女生陷入九*九*藏*書腦死亡,但是女生的家屬會認為她死亡了嗎?所以在討論死亡這個問題的時候,一定要考慮普通民眾的情感。腦死亡后,只要有體溫、心臟仍在跳動、呼吸尚存,就很難讓患者的家人相信他已經離開人世了。這也是確立腦死亡標準的最大障礙。
當時Potter在一次鬥毆中受到了劇烈的腦損傷,醫院在進行人工呼吸並且徵求了家屬同意后,摘除了病人的一個腎。後來病人死亡,家屬將醫院告上了法庭,陪審團認為醫院關閉呼吸機而致Potter死亡,宣布被告人殺人罪名成立。
如果一個人心跳沒了,但呼吸還有,很難讓人相信他就真的離開人世了。而在醫學上,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種要素其實也互相依存,只要一種機能不可逆轉地停止,其他兩種機能也會在幾分鐘內就停止https://read.99csw.com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很多人認為腦死亡就是植物人,但其實腦死亡有區別於「植物人」。「植物人」腦幹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於突然抑制態狀,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而腦死亡則無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從生物科學的角度講,這三種死亡都是不可能逆轉的。而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醫學界希望將腦死亡確定為死亡的標準。也就是,當生物體的腦幹或腦幹以上中樞神經系統永久性地喪失功能,就可以宣布他已經死亡。
有趣的是,目前在醫學上,死亡並不是一個最終的結果,而是分為三檔,第一檔就是腦死亡,但腦死亡后還可能存在心跳。第二檔是臨床死亡,也就是生物體的心臟停止跳動,但這也不是徹底的死亡。第三檔是生物學的死亡,心臟停搏24小時之後,他的細胞就全部死亡了。
雖然從功利的角度,採取腦死亡說可以緩解器官匱乏問題,但是這種只注重功利,卻忽視道義的立場,顯然不太合理。而且九九藏書,在當前醫患關係緊張的背景下,也很難讓患者家屬接受,也許他們會起疑,會不會為了摘取器官而故意地宣布未死的患者進入了腦死亡狀態呢?
而在現行刑法中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只有寥寥數語,「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立法者看來,沒有人不知道什麼叫做故意殺人,沒有必要多費筆墨對此加以描述。
關於「死亡」,其實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在刑法理論中採取了醫學上關於死亡的標準,也就是綜合判定說,具體的解釋是: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個要素結合起來判定人是否死亡。之所以採用綜合判定的標準,主要是這符合大多數人通常對於死亡的理解。
法律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的,因此它不僅僅是一個專業判斷,還必須考慮到社會生活的常情常理。如果按照醫療機構的相關定義,患者腦死亡后,心臟等主要器官仍然在跳動,如果在法律上認為腦死亡為人的死亡,那麼,醫生就可以摘除腦死亡患者的心臟等https://read.99csw.com主要器官,用於器官移植。
另外,這也可以降低患者的痛苦,讓他們死得更有尊嚴。因為,當病人進入腦死亡之後,有很多醫院進行的治療,其實只具有安慰意義。總之,用腦死亡標準取代傳統的死亡標準,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和醫學價值。
然而,問題並不總是那麼簡單,首先,在法律上,如何定義人的「死亡」就非常值得研究。法律並非一個孤立的專業,有許多法律問題其實都取決於社會生活的常識以及其他學科的知識。
因此,對於植物人通常不需要呼吸機的維持,家屬可以把患者帶回家自行照顧,但腦死亡患者必須靠呼吸機來維持「活著」的假象,所以,植物人有蘇醒過來的可能,但腦死亡從死里復活的可能性很小。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按照民眾所理解的死亡標準來認定死亡,也就是剛才說的綜合判定說,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這其實也是法律對社會生活情感的一種尊重。法律在本質上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它絕不能高高在上,無視民眾的道德情感。
在心臟停止跳動之後,大部分器官就https://read.99csw.com無法再用。所以,如果以腦死亡標準為死亡標準,將為器官移植贏得寶貴的時間和資源,這在器官資源非常匱乏的中國,顯得更為迫切。
比如張三故意傷害李四,導致李四喪失部分腦功能,成為植物人,這算「死亡」嗎?應當判張三故意殺人嗎?這就涉及了法律中的「綜合判定說」。
關於腦死亡的法律判法標準,英國是最早確定腦死亡法律效力的國家,有一個經典案例。1963年英國的Potter案就涉及了腦死亡法律效力問題。
另外,各國腦死亡的標準也不太統一,我國還沒有出台足夠科學嚴謹的腦死亡標準,比如,福建省就發生過在宣布患者腦死亡60小時后,患者居然奇迹般存活的例子。
即使在醫學界已經開始制定了有關腦死亡的行業標準,當前全球範圍內也已有80餘個國家的醫療機構均承認了腦死亡標準,但在我國法律中依然沒有以腦死亡為法律判斷死亡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