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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刑法 性刑法的懲罰邊界

四、性刑法

性刑法的懲罰邊界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4月,媒體曝光某上市公司高管持續性侵14歲養女的消息,引發輿論強烈關注。
性刑法從對風俗保護走向法益保護,這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第一,強迫下的性侵犯罪。
拒絕強迫下的性行為是性自治權的重要內容。越來越多的地方都將強|奸等性侵犯罪規定為侵犯個人權利的犯罪,而不再是風化犯罪。如法國1994年刑法典將強|奸罪規定為「傷害人之身體或精神罪」,義大利1996年的刑法修正案也將性侵犯罪納入侵犯人身罪的範疇。還有些國家為了避免強|奸(rape)、猥褻(indecency)這些詞語本身暗含的風化之意,在罪名上也儘可能地使用比較中性的術語,如強制性|交罪、性攻擊罪(sexual assault)、性接觸罪(sexual contact)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此行為的禁止是為了防止行為人濫用信任地位(這也是弱家長主義刑法觀的體現)。但若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一律禁止她與對其負有信任地位的行為人發生性行為,是對人們在性上的積極自由做過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國通常都把此類犯罪的被害人限定為未成年人。當然這裏的未成年人並不限於未達一般性同意年齡的人。比如美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規定的法定強|奸罪,同意年齡為16歲。但在腐蝕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中,該法規定:如果女方不滿21歲,監護人或對其福利負有其他監管義務之人,與之發生性行為,就構成犯罪(第213條第3款)。德國刑法第174條規定,與被保護人發生性行為構成犯罪,「……濫用基於撫養、教育、監護、雇傭或工作關係形成的依賴地位與未滿18歲的人發生性行為;或者與自己的未滿18歲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發生性行為……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根據該國刑法第176條對法定性侵犯的規定,性同意年齡為14歲。
性刑法是一種對性行為進行規制的刑法規定。
將收養關係納入亂|倫罪中,這清楚地揭示了法律對亂|倫的禁止除了避免人類血緣紊亂之外,更為重要的是為了保障核心家庭的穩定性,因為基於收養而形成家庭關係與自然的家庭關係在法律關係、情感聯繫、社會功能等方面並無二致。
為了將性風俗轉化為實際的法益,許多地方的性刑法除了將具有血親關係和具有收養關係的擬制血親之間的性行為規定為亂|倫罪外,還將其他亂|倫行為規定為一種濫用信任地位的犯罪。因此,如果亂|倫行為發生在具有信任地位的成年人與未成年人之間,這無需以亂|倫罪論處,而可直接認定為濫用信任地位的犯罪。英國2003年的《性犯罪法》對「亂|倫行為」就不再使用具有風化含義的亂|倫(Incest)一詞,而規定為與成年親屬發生性行為罪(Sex with an adult relative)。同時,該法除了在第16條到24條中詳細規定了濫用信任地位的犯罪,被害人的年齡標準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還在第25條到29條特別規定了對家庭中未成年人(不滿18周歲)的性犯罪(Familial child sex offences),相較於普通濫用read•99csw.com信任地位罪的最高5年有期徒刑,與成年親屬發生性行為罪的最高2年有期徒刑,這種特別犯罪的最高刑可達14年有期徒刑。
第二,亂|倫罪。
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確立了一夫一妻制度,重婚行為是對這種婚姻制度的公然挑戰。另外,重婚者組建了新的家庭,它會導致原有家庭財產利益的喪失。重婚者的時間和金錢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家庭不停遊走,這不利於對後代的撫養。如果允許重婚,原有的家庭會在事實上被拋棄
性自治權有內外兩層含義:一是外在地保證自己不受強迫的自由;二是內在地做出成熟理性選擇的能力。在當代的性刑法中,保護性自治權是性風俗的首要任務。通過向性自治權法益的轉化,刑法也就保護了性風俗的主要內容。侵犯性自治權的犯罪,至少有如下幾類。
提及性犯罪,人們首先想到的就是「傷風敗俗」「有傷風化」。如何看待性風俗與刑法的關係,釐定性刑法的懲罰邊界,這是法治社會必須解決的問題。
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了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該罪的設立符合法益保護原理,但是聚眾淫|亂罪卻有懲罰過度之虞。
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對露陰、公然發生性行為的處罰規定。以法益理論審視,此類犯罪侵害了具體的法益。首先,它違反了「不想看、不想聽的人」的意志,無論是暴露性器侵擾他人,還是在公共場所發生性行為,這種有礙觀瞻的行為都是一種視覺強制和聽覺強制,是對「不想看、不想聽之人自由」的侵害。其次,它對未成年人有腐蝕作用,妨礙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隨著女性地位的提高,傳統的將性行為限制在婚姻家庭關係之內的觀點受到了挑戰,性刑法開始從風俗刑法中走出。在20世紀60—70年代,西方開展了性革命,革命的最大要旨就在於尊重人們在性問題上的自治權利,在實踐層面開始以當事人「同意」來作為判定性行為正當化的根據。在這個背景下,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西方國家開展了對性刑法的改革運動。改革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尊重性的自治權利,將僅僅違反道德風俗但沒有侵害法益的行為,予以非犯罪化,性刑法開始從風俗刑法走向法益刑法,性刑法被大大解放。比如,德國刑法以前對通姦、近親相|奸、同性戀、反自然的猥褻行為(獸|奸)均予以處罰,但是1969年以來的刑法修改過程中,這種法律受到批判。學界普遍認為,成人之間基於自願,並且避開公眾的視線下實行的行為,儘管違反了一般的性倫理觀念,但由於行為人沒有侵害他人的法益,如果僅因為其違反倫理觀念就進行處罰,這是不妥當的。結果通姦罪、獸|奸罪被刪除,此後有關處罰同性戀行為的規定也被取消

轉化為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

我國刑法中的聚眾淫|亂罪缺乏「公開性」的這一必要的空間約束,這不符合法益保護的原則。
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read.99csw•com強|奸罪論處。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奸的立法是為了防止行為人濫用優勢地位剝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則沒有必要對其自由進行過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國通常都把此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限定為未成年人,當然這裏的未成年人並不限於普通的未達性同意年齡的人,它要高於一般的同意年齡。一如我國,普通的性同意年齡是14歲,但是這類性侵犯罪,同意年齡則為16歲。
中國古代的「奸罪」就體現了對性風俗的保護。「奸」,即「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刑法對奸罪的設計並不保護女性支配其身體的權利。無論女性是否同意這些「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它都屬於奸罪所打擊的範圍。在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可能構成「強|奸」,而在同意情況下,性行為則可能構成「和姦」。和姦概念非常廣泛,它包括通姦(有夫奸)、親屬相|奸、無夫奸等各種強|奸以外的不正當男女關係。事實上,在傳統的性刑法中,一切違反性風俗的行為幾乎都可論之以犯罪,這在大多數文明國家都是一個通例。
道德風俗如果不能轉化為實質的法益是不能由刑法保護的。沒有暴露于公眾視野下的聚眾淫|亂(如換妻),就如通姦行為一樣,沒有公然挑戰一夫一妻制度,很難對其有實質侵犯。事實上,有些從事「換妻」行為之人,其目的就是為了挽救感情日益淡漠的婚姻,並不存在挑戰婚姻制度之意,在某種意義上,它比通姦行為的危害性要低。更為重要的是,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用刑法來強迫人們接受沒有愛情的婚姻,這不僅與婚姻法所規定的「無過錯離婚」原則相悖,也是對婚姻制度本身的褻瀆。維繫對配偶的忠誠義務,主要靠個體的道德自律,如果僅是因為聯想到社會上存在「換妻」行為,就有可能動搖婚姻,這種婚姻也太過脆弱。至於公眾對性的感情,這種表述太過模糊。何謂公眾?如果它只是社會多數人的代稱,那麼公眾對性的感情就是性風俗的另外一種表述,在多數人看來,通姦、同性戀都會傷害性的感情,那豈非都要規定為犯罪?
對於同意能力的限制正是弱家長主義刑法觀的體現,因為未成年人和心神耗弱者心智發育不成熟,其自律判斷不充分。同時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來,限制未成年的自律判斷有助於保護民族的整體利益。對心神耗弱者同意能力的限制也是為了保護其最大福利,避免其性利益被剝削。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亂|倫罪,似嫌懲罰不足。隨著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設立,這種現象基本得到緩解,如果亂|倫行為屬於對信任地位的濫用,完全可以此罪論處。但是露陰、公然發生性行為是否應該規定為犯罪,仍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經驗事實表明,亂|倫行為主要發生在男性與接受扶養的年幼|女性之間。有學者對美國1864年到1954年發生的30起亂|倫案進行了研究,發現有28起發生在男性被告人與其女兒或繼女之間。在28起案件中,女方年齡都沒有超過22歲。還有18起案件女方的年齡都在16歲以下。另外的研究也表明,繼父與繼女之間發生的亂|倫行為,比率要遠高於自然的親屬關係之間發生的犯罪。因此,有相當多的亂|倫行為可以視為剝削未成年人性利益的犯罪。
基於上述原因,不少國家在性刑法的改革過程中,都把亂|倫行為視為一種侵犯婚姻家庭利益的犯罪。比如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30條規定了妨礙家庭利益的犯罪,第一款為重婚罪、多偶罪,第二款則為亂|倫罪。另外,許多地方對亂|倫罪的規定,其行為人也不限於血親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也可構成亂|倫。比如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30條第2款除了將存在血緣關係的近親屬間的亂|倫行為規定為犯罪,還認為基於收養關係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間也可構成亂|倫罪。英國2003年《性犯罪法》第64、65條規定的亂|倫罪,最初僅限於有血緣關係的近親屬,但2008年的《刑事司法與移民法》(Criminal Justice and Immigration Act, 2008)對上述法律進行了修改,將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性行為也以亂|倫罪論處。read.99csw.com
在歷史上,它主要體現為對性風俗的維護。性風俗是指在特定社會文化區域內為人們共同遵守的有關性的行為模式或規範,對社會成員有一種非常強烈的行為制約作用。作為一種歷史形成的風氣和習俗,性風俗為多數人認同並遵循,在一定時間、空間範圍內是穩定的。
歷史上的性風俗將性關係限制在家庭和婚姻關係之內,這與女性的財產屬性有很大關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指出,「(專偶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的統治之上的,其明顯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確鑿無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確定這種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子女將來要以親生的繼承人的資格來繼承他們父親的財產……這時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關係,趕走他的妻子。對婚姻不忠的權利,這時至少仍然有習俗保證丈夫享有;而且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這種權利也行使得越來越廣泛。」
自由不能成為放縱私慾的借口,也不能成為強者剝削弱者的說辭,否則人與獸就沒有區別。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任何時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對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極力倡導的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地方並沒有將通姦行為規定為犯罪,雖然這種行為也違背了性風俗。這主要是因為通姦一般是私下發生的,沒有公然挑戰一夫一妻制度。通姦者沒有拋棄家庭,通過道德自省,有可能幡然悔悟,因此它對婚姻家庭利益的侵害並不嚴重。其次,通姦只是婚姻破裂的一種徵兆,並非它的原因。用極端的刑法手段來保護婚姻關係,也許是對婚姻的致命打擊。在現代社會,感情才是婚姻存續的正當理由,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那麼婚姻也就沒有繼續維繫的必要。現代的婚姻法大多對離婚實施無過錯原則,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離婚,即便存在過錯的通姦者也可主張離婚。如果將通姦視為犯罪,用刑法來維繫沒有感情的婚姻,這與婚姻法的離婚原則也是背離的。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是社會正常運轉的基礎,嚴重侵犯家庭利益的性行為也應受到刑法的規制,這也為性風俗所認可。這種犯罪主要表現在:
但是,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其威懾力有限,而且司法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性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私人行為,公共權力尤其是刑法的介入應該格外慎重。當權力假借道德名義漸次撩開私生活的帷帳,公民的自由遲早有一天會喪失殆盡。
性自治權要求行為人能夠做出成熟理性的選擇,未成年人及心神耗弱者(如精神病人)由於心智發育不全,無法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因此其性同意能力要受到限制。

在筆者看來,聚眾淫|亂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對他人的視覺和聽覺強制,強迫「不想看、不想聽的人」的自由,同時也腐蝕了未成年人。因此,只有這種行為公開發生才可能侵犯法益。所謂「公開」,應該理解為九*九*藏*書行為人意欲使一般人聽到或看到其聚眾淫|亂行為。在網路上發布廣告,尋覓「換妻同道」,這隻是一種思想流露,並未將性行為暴露于公眾視野,不可能對法益造成實際侵害。如果因為社會中有人表露了「換妻」意圖,就會動搖「婚姻制度」「侵害公眾對性的感情」,那麼這種婚姻制度、性的感情也太過脆弱不堪。
然而,性風俗並非絕對不變,它會隨著政治、經濟等諸多因素的變遷而變化。比如在中國古代,曾經有過同姓不婚的風俗,而今天這種風俗已不復存在

轉化為侵犯性自治權的犯罪

(原載《暨南學報》2012年第1期)
除了上述犯罪,許多地方的性刑法還規定了獸|奸行為,這可以解釋為是一種侵犯動物福利的犯罪,因為在這些地方虐待動物本身也是一種犯罪。
雖然當時刑法中只規定了不滿十四歲的幼|女沒有性同意能力,無論幼|女是否同意,與其發生性關係都構成強|奸,對於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語焉不詳,但是《關於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然而,亂|倫行為卻可能導致家庭關係的破裂。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普遍認為,社會對亂|倫的禁止是為了維護核心家庭的穩定性。所謂核心家庭是一男一女在固定的性關係下生育子女,並對子女負有照顧義務,它是人類社會的基本單元。但是,亂|倫行為卻破壞了這種核心家庭的穩定性。首先,它會導致家庭內部的性競爭和性嫉妒,從而導致家庭的瓦解。其次,它會導致家庭中的成年成員對家庭責任的喪失,不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最後,它也不利於子女長大成人,組建新的核心家庭。

性刑法的歷史

在多數人看來,所謂性的風俗是指在一定的婚姻關係內的異性性行為。雖說多數人認同強制下的性行為違背性風俗,但是他們同時認為通姦、性放蕩、同性戀、獸|奸、賣淫等諸多行為同樣不可容忍。如果要用刑法來維護這些性風俗,那就不可避免要將這些行為認定為犯罪。然而,現代刑法理論普遍認為,刑法是法益保護之法,單純違反風俗的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要藉助刑法來保護性風俗,這種性風俗就必須轉化為具體的法益,從而獲得懲罰的正當性。
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奸罪,其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惡劣的,則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第三,濫用信任地位的犯罪。
第一,重婚罪。
由於女性的財產屬性以及生產繼承人的使命,因此這種風俗特彆強調女性的貞潔。無論是對通姦還是對強|奸的處罰,法律都只是通過對貞潔的保護來維護某個男性的財產利益。在女性尚未結婚之時,對她們貞潔的侵犯,是對她們父親財產的侵犯。當女性結婚之後,丈夫就成了她們貞潔的擁有者和保護者,因此丈夫之外的其他男性無論是在女性自願還是被迫的情況下與之發生性關係,都是對丈夫財產的一種侵犯。所以,中國古代的有夫奸的刑罰要重於無夫奸,因為前者的財產損失無法挽回,但在無夫奸的情況下,犯罪者可以通過與女方結婚來解決財產受損問題,因此其刑罰相對較低。https://read•99csw•com
需要說明的是,性風俗對於亂|倫的禁止並不限於血親和收養關係,姻親關係、繼父母子女等關係之間的性行為也為性風俗所禁止,但這種亂|倫行為一般很少以亂|倫罪論處,這正是法益保護原則的體現。姻親關係、繼父母子女關係不同於血親關係,它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親屬關係;另外,它們也沒有收養關係那麼緊密。收養關係是一種擬制的血親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係。而姻親關係既無自然血親關係,也無擬制血親關係。至於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有當雙方形成扶養關係才可發生擬制血親關係,如果不存在扶養關係,也不會發生擬制的血親關係。有許多發生在姻親關係和繼父母子女親屬關係之間的性行為,並不會紊亂血緣,也不會對核心家庭的穩定造成實質侵害,如繼兄妹之間發|生|關|系,又如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後再婚,繼父(母)與繼子(女)偶然發|生|關|系,很難說實質性地破壞了家庭法益。因此,如果按照性風俗的要求,將這些行為一律以犯罪論處,並不符合法益保護的原理。
第二,剝削未成年人及心神耗弱者性利益的犯罪。

轉化為破壞家庭法益的犯罪

一般說來,性行為屬於私人事務,與個人以外的多數人利益無關,但如果性進入公共領域,則可能侵害具體的公共利益。
性風俗嚴格禁止亂|倫,因為它可能導致人類血緣的混亂,影響人類繁衍。在高等的靈長目動物如大猩猩、黑猩猩群體中,都存在類似的亂|倫禁止。然而,人類社會中存在一些法律上擬制的親屬關係,比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並不存在血緣關係。加上現代社會避孕、終止妊娠等技術的發展,傳統的血緣紊亂問題也可以得到避免。在此背景下,如果以血緣紊亂為由禁止亂|倫,理由並不充分。
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如存在監護、教育、照顧等關係,由於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無法做出真正成熟理性的選擇,他們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與之發生性行為可能侵犯其性自治權。對此,許多國家都有濫用信任關係攫取性利益的犯罪。
在某種意義上,法律對同意能力的限制實際剝奪了這些人在性上的積極自由。家長主義刑法觀對此可以提供很好的解釋。這種觀點認為,在沒有侵害他人,而是侵害本人的場合,為了保護本人的利益,國家也要對其進行干涉。家長主義刑法觀又分為強家長主義與弱家長主義。前者認為,即便是完全具有判斷能力的人,對於被|干涉者的完全自由的選擇、行動,也要進行介入;後者又被稱為「基於德行(beneficence)的干預」,它主張,只能對於判斷能力不充分的人的不完全自由的選擇和行為進行干涉。學界普遍接受的是緩和的父權主義理論。這種理論的適用有兩個條件:其一,本人的自律判斷明顯是不充分的;其二,防止該種行為所得到的利益高於由於喪失自律性所伴隨的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