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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刑法 胎兒有權利嗎?

四、性刑法

胎兒有權利嗎?

「心跳法案」通過後,許多人權組織提出法律訴訟,試圖阻止法案的執行。之後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等聯邦地區法院宣布「心跳法案」違憲,但反墮胎人士仍在繼續上訴,並希望「心跳法案」會讓最高法院推翻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
20世紀以來,隨著女性地位的崛起,關於墮胎問題,贊同者與反對者各執一詞。贊同者認為墮胎是女性的個人生育選擇權,而反對者則認為胎兒的生命比選擇權更為重要,墮胎是一種剝奪了胎兒生命的犯罪。
這裏提到的羅伊訴韋德案,就是1973年在美國關於婦女墮胎權的一起標誌性案件。在此之前,美國大部分州對於墮胎是嚴格限制的,只有在女方被強|暴、亂|倫,或者懷孕危及母體安全等少數情況下,墮胎才是合法的,否則墮胎者及實施墮胎的醫生都構成犯罪。但羅伊訴韋德案件的判決極大地割裂了美國社會。
所以關鍵在於判斷,肇事者傷害的對象是胎兒、母體、還是嬰兒。由於胎兒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人,因此對胎兒的傷害只能評價為對母體的傷害,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屬於對孕婦的重傷。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最終以7:2的票數裁決羅伊勝訴,認為得州的限制墮胎法案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的正當程序條款。法院認為正當程序條款賦予公民隱私權,懷孕婦女擁有選擇是否墮胎的權利是隱私權的體現。但法院依然採取利益平衡的策略,並未主張墮胎的完全放任主義,試圖在女性的生育選擇權、女性的健康權、胎兒的生命權等諸多利益中尋找平衡。
這期案件的主人公之一化名羅伊。1969年,羅伊第三次懷孕,她想把孩子打掉。但是羅伊當時居住在得克薩斯州,該九九藏書州法律認為墮胎是犯罪,除非懷孕會危及母體安全。羅伊找到兩名律師,他們認為得州的法律違憲,遂向法院起訴代表得州的當地司法長官亨利·韋德。這個案件最終打到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上述關於美國判例的介紹並非簡單的他史,任何國家面對問題都是相似的,可供選擇的方案也都大同小異。那麼,法律對於墮胎是否應當有所限制呢?是否應該嚴格禁止墮胎的廣告?醫療機構對於墮胎者是否應該詳細告知墮胎的風險?這些都是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法律永遠是一種平衡的藝術,需要綜合考慮諸多存在衝突的利益。但無論如何,如果法律對於墮胎沒有任何的限制,人們也就不可能對生命有起碼的尊重。而離開了對生命的尊重,一切道德秩序都將崩潰。
羅伊案後來有一個小小的修正,就是1992年的「計劃生育聯盟」控告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該案的被告凱西試圖挑戰賓夕法尼亞州生育控製法的規定,該法規定婦女墮胎需要有24小時冷靜的等待期,醫生要詳細告知墮胎的風險。同時墮胎還要告知配偶,如果是未成年人還必須經過家長的同意。凱西認為這個法律違反憲法,美國最高法院最終選擇了這個案件對羅伊案進行修正。法院最後依然堅持了羅伊判決的思想,但是將羅伊案的三階段劃分標準替換為胎兒的存活性標準(Viability of the fetus)。
如果說肇事者傷害的是胎兒,那就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這明顯抵觸人的常情常感,而且很多時候犯罪行為與結果並不需要同時同地發生。
法院試圖區分墮胎的合理限制與不合理限制的界限,認為對沒有存活希望的胎兒進行九九藏書墮胎的限制不合理,但如果胎兒有存活的希望,那麼墮胎就應當被限制。
法院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23—24周的胎兒就有存活的希望,這與羅伊案當時的醫學認為28周才可能存活已經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對於有存活希望的胎兒,除非繼續懷孕會導致母體生命和健康遭受危險,那麼墮胎就是被禁止的。
除了嬰兒的民事權利能力,這類案件折射出更深層的法律問題是,胎兒是否享有基本的生命權?圍繞這一觀點的不同立場,世界各國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對「墮胎」行為都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得克薩斯州當然要為自己的法律提出抗辯,它反駁道:禁止墮胎是完全正當的,因為生命從受孕時開始,為了保護生命,在懷孕的任何階段都應該禁止墮胎。但最高法院並不認同,認為受精卵並不屬於憲法意義上的人,因此也就不享受憲法上有關人的諸種權利。法院無奈地指出胎兒何時成為人無論在醫學、哲學和神學上都無一致的意見,所以應該擱置這個問題。
2020年在江蘇省發生過一件真實案例:一名孕婦乘車時遭遇交通事故導致顱腦重傷,為搶救孕婦,醫院緊急採取剖腹產娩出嬰兒。嬰兒出生時有生命體征,但經搶救治療無效後於次日死亡。嬰兒父母將肇事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導致嬰兒死亡的各項損失。蘇州市某法院審理了此案,支持了訴訟請求。
早在古希臘,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在他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就禁止醫生為婦人實施墮胎。思想家亞里士多德九-九-藏-書也明確譴責將墮胎作為一種生育控制的技術。主要原因是,人們認為一旦胎兒產生了意識,那他就是一個生命,墮胎就是殺人,就是應該被嚴格禁止的。
羅伊判決的爭議很大,無論在法律界還是民間都有許多的反對聲音。每年在做出判決紀念日都會有大量的反對墮胎者在美國最高法院遊行。2013年遊行隊伍一度高達65萬多人。值得注意的是,羅伊判決的主人公羅伊1995年最後也加入反對者的行列,她非常後悔自己當初啟動了這個訴訟。直到2017年去世,她都一直都在積極推動撤銷羅伊判決的訴訟中。
在這個案件中,承辦法官指出,自然人的出生必須具備「出」與「生」兩個要件,「出」是指胎兒與母體分離而成為獨立體,「生」是指胎兒與母體分離后須保持生命體征。「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被強行剖宮產娩出的嬰兒具備上述特徵,且嬰兒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對於機動車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肇事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九*九*藏*書
2020年有部電影《從不,很少,有時,總是》(Never Rarely Sometimes Always),講述的是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個偏僻小鎮上,一名少女發現自己意外懷孕,由於該地區對墮胎的嚴格限制,她只能在表姐的陪伴下前往紐約做手術的經歷。
最後法院將懷孕區分為早、中、晚三個階段,在孕早期的三個月,政府不得對墮胎進行任何干涉,墮胎是婦女可以完全自由選擇的;在孕中期的三個月,政府可以以保障母親的健康為由實施一定的限制,如果終止妊娠可能危及母親健康,那麼墮胎就不能被允許;在孕晚期的三個月,墮胎則被完全禁止,唯一的例外是為了保護母體的健康和生命。
但截至今天,只有少數國家完全禁止墮胎。大部分國家採取限制主義,我國則採取放任主義,只要婦女同意,就可以墮胎。
羅伊後來在美國國會的聽證會上說,她對自己導致了墮胎權這個從虛無中產生的權利後悔莫及,她從未想到有人會利用墮胎來作為生育控制的手段,也從未想到過有人會在結婚之後又無經濟缺乏的狀況居然還會選擇墮胎。
世界各國的法律在對待墮胎問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禁止主義、限制主義和放任主義。顧名思義,禁止主義就是對一切墮胎行為都予以禁止,只要墮胎就是違法甚至犯罪;與此相對的就是放任主義,認為女性有完全的自由去自主決定是否墮胎;而在這兩個極端中間的則是限制主義,允許在特定的情況下,女性可以墮胎。
這個判決更深刻地反映出美國社會對於墮胎的割裂,因為最高法院法官在投票時,僅超一票勝出,勉強通過了這個判決。九-九-藏-書
顯然,在孕早期主要考慮的是女性的生育選擇權;在孕中期,則要考慮母體的健康權,對墮胎進行限制是從家長主義的角度來保護婦女;而在孕晚期,胎兒的生命權則優先於女性的生育選擇權,當然如果胎兒的生命和母體的生命發生衝突,當然優先保障母體的健康與生命。
肇事者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呢?根據司法解釋,一般情況下,如果肇事致一人重傷,除非有無證駕駛、醉駕、毒駕、嚴重超載、逃逸等情形外,並未達到入罪標準,但如果肇事致一人死亡,只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就可構成犯罪。
影片上映的前一年,美國俄亥俄州、喬治亞州等地區通過俗稱「心跳法案」的《人類生命保護法》(Human Life Protection Act),只要胎兒有心音,墮胎即違法。除了危及母體生命安全外的狀況均不能墮胎,無論當事人是否成年,是否遭到性侵,進行墮胎手術的醫生都屬於一級重罪(將面臨10年以上,最高99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