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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並不輕鬆的笞杖之刑 五、作為他刑的附加刑和替代刑

第三章 並不輕鬆的笞杖之刑

五、作為他刑的附加刑和替代刑

笞杖刑還可以作為徒刑、流刑的替代刑,如《唐律疏議》說:「諸犯徒應役而家無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流至配所應役者亦如之。」「諸工、樂、雜戶及太常音聲人……犯流者,二千里決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犯徒者,准無兼丁例加杖,還依本色。」https://read•99csw.com
笞杖還曾廣泛作為其他刑的附加刑。如隋律規定: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按流刑有三等來計算,附加的杖刑最高可達一百六十杖。唐律也有大量徒刑和流刑附加杖刑的規定,如《唐律疏議》規定:「諸部曲、奴婢毆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過失者減毆罪二等,合徒三年加杖二百;過失傷者又減一等,合徒二年加杖一百八十。」宋代將杖刑作為附加刑就更是普遍了,宋太祖開寶二年(969)詔令:「嶺南民犯竊盜read.99csw.com,贓滿五貫至十貫者,決杖、黥面、配役,十貫以上乃死。」後來的刺配製度甚至規定只要是判處流刑之人,一定要附加脊杖一頓。刺配之人要並用脊杖、刺面、流刑三種刑罰(有時還有徒刑),「使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個中殘酷,可想而知。元朝的杖刑也可作為徒流刑的附加刑。當時的法律規定:徒一年,附加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零七。以徒半年為一等加杖十下。明、清兩朝也有類似規定。
宋朝的「折杖法」更是將笞杖的替代作用發揮到了極致。據《宋史·刑法志一》載:「太祖受禪,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決而不役。」折杖法自宋初創立以來,直到南宋都被沿用。廢除普遍按照折杖法的規定,笞、杖、徒刑都被折為臀杖或脊杖,執行后就可釋放,流刑和加役流被處脊杖后,其附加的勞役刑就在本地執行,而不必遠流。表面看來,折杖法是為了降低刑罰的嚴酷性,但是其實質效果卻是加重了犯人的痛苦。由於折杖法造成刑法典中所規定五刑只剩下了杖刑與死刑,破壞了五刑體系,導致「刑輕不能止惡,故犯法日益眾,其終必至於殺戮,是欲輕反重」的後果,為了平衡刑法體系,在生刑與死刑之間尋找出一個合適的中間刑,刺配法也就應運而生。而刺配之人,不僅要受杖刑,還要被刺面流放,甚至還要附加勞役,其殘酷性當然較之單純的徒流之刑要嚴厲得多。https://read.99csw•comread.99csw.comread•99cs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