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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徒之苦 一、徒刑概說

第四章 刑徒之苦

在中國古代有一種強迫罪犯服勞役的刑罰,一般被統稱為徒刑。《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公元前219年,始皇到了湘山祠(今湖南嶽陽縣),「逢大風,幾不得渡。上問博士:『湘君何神?』博士對曰:『聞之,堯女,舜之妻,而葬此。』於是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這裏的刑徒就是被判處徒刑的犯人了。

一、徒刑概說

「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以為祠祀擇米也」,「粲為稻米之至精者,擇之使正白,故以白粲為名」,其刑期與鬼薪同。白粲與舂並非同一種刑罰,白粲刑期較之舂為短。另外,白粲不是單純的舂米,它必須選擇最精良的白米以供祭祀,「以米之精粗為差別,其工力亦有高下也。」
4.司寇、作如司寇。《漢舊儀》規定:「罪為司寇,司寇男備守,女為作如司寇。」司寇即伺察寇賊,從事這種工作的犯人一般要去邊疆服勞役,邊防外寇。女犯由於其生理特點,不適合到邊疆服役,所以允許其在內地從事相當於司寇的勞役,因此稱為「作如司寇」。司寇的主要勞役是「伺察寇賊」,但也可以從事其他勞役,有時甚至還可以用來監督城旦舂勞動。由於此刑相對較輕,因此在漢代對王侯往往適用此刑。如《漢書·王子侯表》載:孝景四年,楊丘侯偃「坐出國界,耐為司寇」;元狩五年,沈猷侯受「坐為宗正聽請,不具宗室,耐為司寇」;《漢書·功臣表》:孝景后三年,侯去疾「有罪,耐為司寇」;建元十年,衍簡侯翟不疑「坐挾詔書論,耐為司寇」
其一,肉刑與勞役刑的關係發生重大變化。商周時期,刑罰體系以肉刑為主,勞役為輔,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勞動力對國家的重要性,尤其是戰國時期,為了軍事和經濟目的,國家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因此勞役刑的使用也就越來越廣泛,肉刑與勞役刑的關係也不斷發生著變化,並最終顛倒過來,勞役刑成為一種主刑,而肉刑反而只是一種附帶刑了,當然這一過程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大致是在北周之後,徒刑正式進入五刑才得以真正完成。
在這一變化環節中,秦朝起了一個承上啟下的作用。在秦朝之前,肉刑是絕對的主刑,被施肉刑的庶民只是偶爾被判看守一類的勞役刑。秦律則不然,勞役刑開始大量使用,甚至開始與肉刑並列。黥、劓甚至斬左趾(即刖)的刑人都要被判從事「城旦」之類的繁重勞役。在秦律中,大量可見黥為城旦、黥劓以為城旦、黥為隸妾等規定,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問答》記載:「完城旦以黥城旦誣人,當黥為城旦;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當黥(劓)為城旦」,「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有(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之四還記錄了一個斬左趾為城旦案例:解曾因罪被處以黥劓之刑,恢復庶人身份后成為隱官工,後來娶逃亡女子符為妻而觸犯了法律——「取(娶)亡人為妻,黥為城旦。」因為解在此前已受黥劓之刑,不可能再次被處黥刑,結果被「斬左止為城旦」。總之,在秦朝,傳統的以肉刑為主的五刑體系已被打破,肉刑與徒刑很難區分主次。乍看來,秦律將肉刑和勞役刑複合使用,比單純的肉刑更為殘忍和嚴苛,但是從刑罰發展的歷史來看,這卻為今後刑罰體制的變革留下了巨大的發展空間,正是因為秦朝勞役刑的廣泛使用,才使得在文帝廢肉刑后,勞役刑開始從附加刑種演變為一種正刑,並最終將肉刑取而代之。九九藏書
其二,勞役刑從無期走向有期。在漢文帝之前,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都是終身服役的刑徒,與其說他們是刑徒,不如說是國家的奴隸,而漢文帝卻在廢肉刑的同時,宣布刑徒「有年而免」,從此,刑罰向文明邁了一大步。《漢書·刑法志》記載:文帝十三年,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按照文帝的指示,對刑製作出重大改革:「……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被判完城旦舂的刑徒,服本刑三年後,轉服鬼薪白粲刑一年,再服隸臣妾刑一年,然後釋放,合計刑期為五年;鬼薪白粲,服本刑三年後,轉服隸臣妾刑一年,然後釋放,合計刑期為四年;隸臣妾,服本刑二年後,轉服司寇刑(男女同名)一年,然後釋放,合計刑期為三年;作如司寇(男女同名,實際使用時簡稱司寇),服本刑二年後,釋放。從此,「隸臣妾」「城旦」等刑徒已然從秦時的實際奴隸身份真正變為服刑有期的刑徒了。
與「白粲」相似的是「顧山」,這是西漢後期出現的一種刑名,專用來指女徒。一般認為顧山是指被判鬼薪的女犯,可以不去服勞役,每月出錢三百,僱人代為服役。如應劭所釋:「舊刑鬼薪,取薪于山以給宗廟,今使女徒出錢顧薪,故曰顧山也。」《漢書·平帝紀》載,「元始元年,天下女徒已論,歸家,顧山錢月三百。」如淳對此解釋道:「已論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顧山遣歸。說以為當於山伐木,聽使入錢顧功直,故謂之顧山。」從如淳對顧山的解釋,可以看到,顧山是一種對女性刑徒的特殊照顧。當然,「顧山」只針對論罪以後認真服刑的女徒,如果再犯新罪則不可享受此等優待。從這也可以看出近代緩刑制度的某些影子。read.99csw.com
1.城旦、舂。男犯為城旦,從事築城的勞役;女犯為舂,從事舂米的勞役。這是秦朝時最重的勞役刑。《漢舊儀》記載:「秦制,凡有罪,男髡鉗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丞相李斯就曾建議用此刑作為不遵令焚書的懲罰,「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漢時,此刑亦被廣泛適用,《漢書·王子侯》記載,當時有一個人採用敲詐勒索的辦法將他人的雞拿走,后被判以原價償還雞款,可是該人卻作謾罵之狀,不服判決,於是被處城旦以重懲之。按照規定,城旦者,一早就要起來築城,但實踐中,城旦者並不僅僅限於築城之役,秦國的《倉律》有「城旦之垣及它事與垣者等」,意思是城旦者可以從事與築城同等強度的勞役,另外城旦還可以「守署及為它事」「城旦為安事」「城旦與工從事」等勞動強度低於築城的勞役。城旦服勞役時不能有行動自由,他們都是在被看押的情況下進行勞動,按照秦律規定,城旦勞動時要身著紅色囚服、戴紅色氈巾,與旁人區別,還要戴著木械、黑索和脛鉗,防止他們逃脫。
2.鬼薪、白粲。這種刑罰輕於城旦、舂,在秦朝也有男女之別,男犯為鬼薪,女犯為白粲。《漢舊儀》記載,「鬼薪,男當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就是讓男性犯人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廟祭祀之用。秦始皇時期,長信侯嫪毐謀反,兵敗,其族被夷,門下舍人重者被殺,輕者則判鬼薪之刑。漢武帝元鼎二年(前115),曾推廣一種叫作「赤側錢」的貨幣,規定一赤側錢當五個普通五銖錢,向官府繳納賦稅以及其他對官方使用的場合,必須使用赤側錢,但是老百姓並不願意使用此錢,當時的汝南太守皋柔,對於民間的抵觸情緒放任不管,對百姓不用赤納賦未予糾正,結果被判鬼薪。後人評及此事,說「民不用赤側而罪及太守,張湯之法,其苛虐類此……」。九-九-藏-書
需要說明的是,徒刑只是勞役刑的總稱,根據罪行輕重不同,勞役刑也有很多種,秦朝的徒刑大致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隸妾、司寇、候等,這些種類也基本為漢朝所繼承,只是漢朝充分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在判人徒刑之時,也頻發赦免之令,給人以改過自新的希望,所以刑徒之人遠遠少於秦朝。
秦朝是使用徒刑最多的朝代之一,《史記·秦始皇本紀》說秦曾使用「隱宮徒刑者七十余萬人,乃分作阿房宮,或作驪山」,「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以至於「劓鼻盈累,斷足盈車,舉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這麼廣泛地使用徒刑也是秦朝迅速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當時,劉邦為亭長,就曾為縣裡遣送刑徒赴驪山服役,但途中逃跑的人太多,劉邦估計到了驪山,人也差不多全逃光,於是就在豐西的大澤中叫隊伍停下來飲酒休息,到了夜裡劉邦對剩下的刑徒說「公等皆去,吾亦從事逝矣」,一不做,二不休,劉邦乾脆把他們全放了,自己也逃之夭夭,據說當時「徒中壯士願從者十餘人」,這也算是劉邦搞革命最初的政治資本。正是這種殘酷寡恩,只罰不赦的嚴刑政策給秦末農民起義提供了源源不斷的人力資源。
徒:使也,意思是供役使;眾也,故有徒眾之說。刑徒也就是被判處勞役刑之眾人了。商周時期,就有徒刑的存在,當時被判處肉刑的人很多都被附加徒刑,如「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刖足使守門」等,這些受刑之人一般都要為國家服勞役,並由司徒加以管理,所以又有「司徒主眾徒」之說。當時,刑徒之人一般又被稱為「胥糜」。《史記·殷本紀》記載:商武丁帝即位以後,一直希望重振殷朝,但一直苦於無賢人輔佐,一晚,武丁夢見一位聖人,名字叫「說」。武丁醒后,按照夢中所見到的「說」的相貌來看看群臣中有無此人,「皆非也」。於是武丁派人到民間尋找,「使百公營求於野」,終於在一個叫作「傅險」的地方找到了「說」,當時,「說為胥糜,築于傅險」。官員帶著「說」去見武丁,武丁大喜,「得而與之語,果聖人。舉以為相,殷國大治」。後來「說」就以「傅險」這個地名作為自己的姓,號曰傅說,傅說也就是傅姓的始祖了。《書傳·說命》提及此事,曰:「傅氏之岩在虞、虢之界,通道所經,有澗水壞道,常使胥糜刑人築護此道。」「胥糜」就是被判處勞役刑的刑徒,《荀子·王霸》也注曰:人徒謂胥徒,給徭役事也。九_九_藏_書
舂刑由女犯承擔,這種勞役以往由奴隸從事,並非刑罰,《秋官·司厲》說:「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後來,這種勞役才變成一種刑罰,「以其所任之事為罪名矣」。這種刑罰是根據女犯的生理特點,認為她們不可能像男性那樣從事重體力勞役,因此對她們有所寬宥,「舂者,婦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曾被呂后迫害的戚夫人就曾被關在永巷舂米,當時戚夫人悲痛欲絕,舂米時作歌曰:「子為王,母為虜,終日舂薄暮,常與死為伍!相去三千里,當誰使告汝?」正是此歌給戚夫人母子帶來殺身之禍,呂后聞此歌后,派人將戚夫人之子趙王如意毒死,並下令斬斷戚夫人的手腳,挖眼熏耳,喂以啞葯,丟入廁所,稱為「人彘」,呂后甚至還帶自己兒子漢惠帝前來觀看,不料惠帝看后,驚恐萬分,指斥呂后:「殘害戚夫人致此,實非人類所能為」,並痛哭不已。從此,惠帝一蹶不起,一度精神失常,整日花天酒地,不理朝政,很快便龍馭歸天,年僅22歲,呂后也算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3.隸臣妾。「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這是將男女罪犯罰作官府奴婢,為國家服各種勞役。隸臣妾所承擔的勞役一般要輕於城旦舂,有時他們還可以監視城旦舂服勞役:「城旦司寇不足以將,令隸臣妾將。」在秦朝時,隸臣妾是終身勞役,因犯罪而沒入為奴的隸臣妾,在服完了一定期限的勞役之後,不再是刑徒,但又變為國家的奴隸,而非自由人,因此它具有終身奴隸的性質。與城旦、鬼薪不同的是,隸臣妾可以贖免,但是秦律所規定的贖免規定非常苛刻,一般人可望而不可即。秦朝《倉律》規定:「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隸臣妾必須用兩名丁壯年男子替代,如果當隸臣妾年老體衰,或者高不足五尺,利用價值本就不大,那麼用一名丁壯年男子替代也是可以的,這種贖免制度其實是變相的敲詐更多的勞動力。另秦朝《軍爵律》規定:「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隸臣斬敵首獲得爵位,可以爵贖免,其子有爵也可以二級爵位贖免父或母的隸臣妾身份。漢朝時,隸臣妾就不再是終身勞役,隸臣妾者在刑徒期滿后,就可成為自由人。九_九_藏_書
秦漢時期,勞役刑的發展有兩個明顯特點,這兩個特點也體現了刑罰發展的基本趨勢——從野蠻到文明。
5.候。這種刑罰是輕於隸臣妾的勞役刑,其內容是強制犯人到邊地充當斥候,伺察敵情。《秦律雜抄》規定:「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皆耐為侯(候)。」命書即「制書」,是皇帝的詔令,應該受到尊敬和絕對服從。「偽聽命書,廢弗行」意指對朝廷的命書陽奉陰違,不能切實貫徹執行;「不避席立」即聽命令時不下席站立以示尊敬。這些行為都屬於「不敬」的行為,其刑罰就是「候」,要發往邊境服役。「候」這種勞役刑在漢以後就未再出現。
以下,是對這些不同種類的徒刑分別介紹。
6.罰作、復作。這是一種輕微的勞役刑,它主要指在官府服勞役的女徒。罰作、復作作為一種刑名也是始於秦代。《漢舊儀》載:「秦制: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到三月」。漢承秦制,只不過將秦之「戍罰作」為「罰作」也。被刑的男性要在邊境守位一年,但「女子軟弱不任守,復令作于官,亦一歲,故謂之復作徒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