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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株連無辜 一、族誅

第八章 株連無辜

因一人犯罪而牽連無辜他人,這種刑罰制度叫作株連。一般說來,株連又包括族誅與連坐。所謂族誅,是指一人犯罪而夷滅其族,其中包括族滅,夷滅三族,夷滅九族等,它們都屬於死罪的一種執行方式。所謂連坐,則是指一人犯罪而株連他人,株連者不限親人,朋友、同族、鄰里和上下級等都可被株連。受株連的除受死刑處,還可包括肉刑、徒刑、笞杖刑等各種刑罰,因此連坐的含義比族誅更加廣泛。

一、族誅

據《春秋》記載,當時有不少貴族在政治鬥爭失敗后都被「滅族」。典型的如晉靈公時期的趙盾事件。文臣趙盾與武臣屠岸賈不和,屠岸賈遂設計陷害趙盾,在靈公面前指責趙盾謀反。趙盾因此被滅族,滿門抄斬,其子趙朔當然也未能倖免。但趙朔之妻為晉靈公胞妹庄姬公主,因此並未遇害。趙朔被殺后,晉靈公把庄姬公主接進皇宮。當時,庄姬公主已然有孕,進宮后,生下一子取名趙武。庄姬公主恐嬰兒也遭殺害,由門客程嬰扮作醫生將嬰兒裝在藥箱之內,偷偷帶出宮去。十五年後,趙武方知自己是趙家後代,立志報仇雪恨。這就是《趙氏孤兒》——中國十大古典悲劇之一——的歷史出處。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趙氏滿門被株,參与發兵絞殺趙家的晉國主政大臣欒書,死後其家人也遭同樣厄運。史書上記載,欒氏隨後亦被排擠,後來晉「盡殺欒氏之族黨」,欒氏五世為卿,自此覆亡。
西晉時,此刑又有所改變。惠帝永康元年(300),解結被人誣告,當夷三族,其女恰好次日出嫁。夫家欲援引「嫁女不坐」的法律救她一命,讓她提前一天過門。但解女因家事傷心欲絕,說「家既若此,我何活為!」決定與家人同赴刑場,這引起輿論一片同情。於是朝廷又一次修改法令,規定女子無論嫁否,株連一律不再處死,只是沒為奴婢
清朝鉗制思想、堵塞言路、摧殘文化簡直空前絕後,而這也為清朝的覆滅埋下了伏筆。
殘酷的刑罰、暴虐的統治使得秦朝自食惡果,二世即滅,第一個封建王朝僅僅15年就迅速土崩瓦解,始皇登基之時幻想著其子子孫孫永享千秋霸業的夢想被現實擊得粉碎。他做夢也沒想到,辛辛苦苦創立的統一帝國居然會落在亭長出身的劉邦手中。
另一起是《南山集》案。康熙四十九年(1711),翰林院編修戴名世的《南山集》,由於不用清朝年號,並揭露康熙殺掉明太子的真相,戴名世被凌遲處死,戴平世斬立決,其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十六歲以上不論是否殘疾,斬立決,被誅殺者共計三百多人。戴名世的母女、妻妾、姊妹之子妻妾,以及其十五歲以下子孫,伯叔父,兄、弟之子,發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清朝殘暴的文化專制政策,令人毛骨悚然。曾任大學士,執掌翰林院的梁詩正甚至總結出了這樣的經驗:「不以字跡與人交往,即偶有無用稿紙,亦必焚毀」。知識分子只能脫離現實、皓首窮經。龔自珍敘及此事,稱之「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全為稻粱謀。」意思是說一談到文章方面的事,我就趕緊走人,別惹禍上身,寫書純粹是為了混口飯吃。
在建文帝舊臣中朱棣最恨的是太常寺卿黃子澄。朱棣審他時,他鄙視道,「殿下以兵力取富貴,」「況富貴瞬息,何足重輕!」朱棣將他宗族老少65人、妻族外親380人全部押來,「哀號震天」,讓他把自己的罪寫在紙上,他寫道:「本為先帝文臣,不職諫削藩權不早,以成此兇殘。後嗣慎不足法。」朱棣先砍他雙手,又砍他雙腿,當即凌遲;全家老少斬首。朱棣虐殺建文帝舊臣及家屬共一萬多人,歷朝歷代異姓相伐相殺,從未有如此屠戮舊臣的舉動。
但是,封建帝王「口含天憲,朕即法律」,並不受法律的約束。荒淫無道,殘暴至極的隋煬帝楊廣甚至發明了「株連九族」之刑!《隋書·刑法志》稱:「及楊玄感反,帝株之,罪及九族。」《唐六典》對此亦有記載:煬帝「末年嚴刻,生殺任情,不復依例。楊玄感反,株九族,復行裂首,磔而射之。」「生殺任情,不復依例」!寥寥八字,楊廣的殘酷以及皇權的廣無邊界,被勾畫得淋漓盡致。九族者,一說認為上至高祖,下至玄孫。而按王應麟《小學紺珠》的說法,則指「九族者,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妻父、妻母、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己之同族也。」總之,一切親屬盡在誅殺之列。株連之廣,令人不寒而慄!至楊廣始,「株連九族」正式進入漢語詞彙。read•99csw.com
貞觀十七年(643年),刑部以這種規定太輕,要求恢復夷族之法。當時的給事中崔仁師駁斥說:「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之酷法變隆周中興?且誅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顧,何愛兄弟?」唐太宗採納了他的觀點
劉邦死後不久,呂后曾一度廢除「夷三族」之刑。漢文帝劉恆即位之初,也曾宣布廢除此刑。但後來,由於新垣平欺騙文帝,文帝大為光火,於是恢復此刑。新垣平何許人也?他乃一術士,因為劉恆好鬼神之事,於是投其所好,自稱善於「望氣」。一次他對劉恆說,長安東北有神,結成五彩之氣,好像人戴的帽子。於是,劉恆就下令在渭陽修建五帝廟。建成后,劉恆到五帝廟祭祀五帝,對新垣平倍加寵幸,封為上大夫,賞賜黃金一千斤。後來有人檢舉新垣平所說都是在欺騙,被查證屬實,文帝一怒之下,遂決定將新垣平「夷三族」。這樣「夷三族」又得以恢復。後世有人因為新垣平一事,認為乃文帝盛德之玷。
史書記載,當殺到方孝孺之弟孝友時,孝孺看著弟弟,淚流滿面。孝友反而安慰哥哥說:「阿兄何必淚潸潸,取義成仁在此間。華表柱頭千載后,旅魂依舊到家山」。方孝孺最後被凌遲,時年四十六歲。孝孺臨刑前曾做絕命詩,曰:「天降亂離兮孰知其尤,奸臣得計兮謀國用猶。忠臣發憤兮血淚交流,以此殉君兮抑又何求。嗚呼哀哉,庶不我尤!」
據《漢書·刑法志》所講: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法網疏漏,但仍保留夷三族之法。被判處「夷三族」之人,首先要「具五刑」,也即要混合使用肉刑、恥辱刑、死刑等多種刑罰。具體而言,罪人額上先被刻字染墨,割掉鼻子,斬掉左右腳趾,杖斃罪人,懸頭示眾,並將身體當眾剁成肉醬。如果罪人膽敢詛咒辱罵,那麼行刑之前還要被割舌,該刑罰之殘酷,令人髮指,而大興誅殺功臣風氣之先的劉邦將彭越、韓信就是以此刑論株的。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擅權枉法的罪狀誅殺胡惟庸,又殺御史大夫陳寧、御史中丞塗節等數人。十年之後,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又以胡黨為題大開殺戒。太師韓國公李善長被賜死,時年已七十六歲,家屬七十餘人被殺。同時被殺者,又有陸仲亨等列侯多人。總計先後株連蔓延被殺者共三萬餘人,可謂前無古人
時至明、清,封建王朝已開始衰老,逐漸走向末途,集權專制愈加強化。其族刑株連的範圍得以擴大,這更以明朝為甚。明太祖朱元璋毫不掩飾自己對重刑主義的偏好,他所授意制定的《大明律》加重對「謀反」「大逆」等罪的懲罰,罪人不僅本人凌遲處死,其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以上一律處斬。這種規定,較之前朝,嚴苛太甚。在朱元璋時期,族誅的最大對象就是有功之臣。飛鳥盡,良弓藏,狐兔盡,走狗烹,朱元璋極盡能事誅滅功臣,他借「胡(惟庸)獄」和「藍(玉)獄」,幾將開國功臣一網打盡,殺戮功臣之慘烈,千古所未有。胡read.99csw.com惟庸為明初丞相,深得朱元璋的寵信,因而恃寵而驕,專權跋扈,朝中有人命生死及官員升降等大事,往往不奏徑行。對於不利於自己的奏摺,則匿而不奏。很多鑽營之徒莫不爭相投其門下,奉獻金帛財物,不可勝數。
清律在族刑上完全照搬明律,在具體執行上甚至更為寬濫。其中尤以大興文字獄,濫用族刑,為史家所詬病。按清律,凡謀反者和共謀,主犯凌遲處死,三代內父、子、兄弟及同居之叔伯兄弟及子中16歲以上男子全部斬首,不滿16歲的男童閹割后罰為奴,母、妻、妾、姐、妹、不論長幼全部罰為奴。而文字獄的犯人無一不是謀反罪。號稱盛世的康、雍、乾三朝興文字大獄竟達七八十起之多,挖空心思、捕風捉影,株連之廣泛,處理之殘酷,讓人匪夷所思。
《明史紀事本末》記載,惠帝兵部尚書鐵鉉被逮至京,堅持以背面對朱棣,不屑正面看他,被割掉耳鼻,還是絕不轉身。朱棣派人割掉鐵鉉耳鼻,在熱鍋中燒熟,然後硬塞入這位忠臣口中,問:「此肉甘甜否?」鐵鉉厲聲回答:「忠臣孝子之肉,有何不甘!」於是凌遲致死,罵聲不絕。朱棣隨後讓架上大鍋,油燒熟后將屍骨投入而成焦炭;讓屍骨朝上,卻始終不能;又讓內侍用十幾根鐵棒夾住,才強翻過來。朱棣笑道,「你今天也朝我耶!」沒想話聲剛落,鍋中油濺起丈余,那些內侍的手都被燙傷而棄棒,「屍仍反背如初」。怨恨之下,朱棣又把鐵鉉八十多歲的老父老母投放海南做苦役,將其十來歲的兩個兒子虐殺。
因此,清人谷應秦嘆曰:「嗟乎!暴秦之法,罪止三族;強漢之律,不過五宗……世謂天道好還,而人命至重,遂可滅絕至此乎!」更為惡劣的是,朱棣還將建文帝忠臣之妻女送入教坊司充當妓|女,並下令每天由二十個精壯士兵漢子輪|奸,生下男子代代為奴,生下女孩代代為娼,死後便「著抬出城門喂狗吃了。」這種狠毒與奸惡真是前所未有,「古者但有刑誅,從無玷染。」朱棣此舉,簡直非人類所為,難怪谷應秦說他「此忠臣義士尤所為直發衝冠,椎胸而雪涕者也!」直至二十二年後,明仁宗朱高熾(朱棣之子)繼位才下詔:「建文諸臣家屬在教坊司、錦衣衛、浣衣局及習匠、功臣家為奴者,悉宥為民。」
椐《尚書》記載,夏啟和商湯在出征之前,曾訓令威脅部下,要求他們在戰爭中聽從命令,否則就會「罪人以族」,將犯者連同其子一起處死,這可以看成是族誅在文獻上的最早記載。但是,正式實施族誅之法的卻是春秋時期。據《史記·秦本記》記載,秦國第四代國君秦文公在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除秦國外,其他諸侯國也不乏族刑之例。
朱棣為了向天下正名,欲借方孝孺之名起草自己的繼位詔書。但方孝孺寧死不屈,拒不合作。當朱棣說:「詔天下,非先生不可。」方孝孺卻奪過詔紙,在上大書「燕賊篡位」數字,擲筆于地,邊哭邊罵道:「死即死耳,詔不可草!」朱棣怒急,威脅道:「汝獨不顧九族乎?」方孝孺大喝:「便十族,奈我何!」朱棣盛怒之下,命衛士用大刀把方孝孺嘴唇割開,一直划裂到耳邊。然後,將其九族親眷外加門生數人,湊成十族,共八百七十三人,依次碎剮殘殺于方孝孺面前。
族誅是一種殘酷的刑罰,它深受宗法倫理思想的影響。中國古代強調家族倫理觀念,於是統治者就試圖用斷子絕孫的手段來警告人們不得輕易觸犯法律。
東晉初年,「夷三族」曾被廢止。比如《東海王越傳》記載,晉懷帝即位后,司馬越執政,當時清河王司馬覃勢力周穆、諸葛玫試圖說服司馬越廢懷帝,立司馬覃,遭拒絕後被殺,但此大逆不道之罪僅僅罪及己身,「及懷帝即位,委政于越。吏部郎周穆,清河王覃舅,越之姑子也,與其妹夫諸葛玫共說越曰:『主上之為太弟,張方意也。清河王本太子,為群凶所廢。先帝暴崩,多疑東宮。公盍思伊、霍之舉,以寧社稷乎?』言未卒,越曰:『九九藏書此豈宜言邪!』遂叱左右斬之。以玫、穆世家,罪止其身,因此表除三族之法。」其實在此前,對於士族高門來說,也大多未實行三族之法。更為典型的例子是明帝時大將軍王敦謀反,事平后,其家族成員也並未牽連。
但是,在實際層面上,法律的規定卻被屢屢突破,武則天時期著名的酷吏來俊臣被誅殺時,「國人無少長皆怨之,竟剮其肉,期須盡矣」,屍骨被踐踏如泥。則天皇帝又下詔曰:「宜加赤族之誅,以雪蒼生之憤。」赤族之誅,就是滿門抄斬,一個不留。古時多數代同堂,兄弟同居,赤族之誅顯然不止來俊臣父子受死。又據《新唐書·酷吏傳》記載「楊慎矜兄弟皆賜死,株連數十族。」楊慎矜、楊慎余、楊慎名兄弟皆為隋帝楊廣的嫡系玄孫,也不知道這種族誅是否與楊廣有關。
及至秦朝,族誅制度已經系統化。根據罪行的嚴重性,大致可以分為「夷三族」和「族滅」。前者大都是謀反重罪。如曾經翻雲覆雨,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秦宰相李斯,最後就是被趙高誣為謀反,被秦二世夷其三族。這裏的「三族」究竟是哪三族,歷史上一直眾說紛紜,有說是父母、兄弟、妻子;有說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說是父、子、孫;還有說是父親的兄弟、自己的兄弟、兒子的兄弟。無論如何,這種刑罰都是處死犯罪人一定範圍內的全部親屬。後者的罪行則相對較輕。比如秦始皇在下令焚書坑儒時曾謂「以古非今者族」,此「族」正是指「族滅」,被殺之範圍大致就是罪人的妻子和子女。至於「夷七族」,則是法外用刑的一個典型,封建皇帝皇權不受約束,生殺予奪,隨心所欲,可見一斑。其實,無論是「族滅」「夷三族」甚至「夷七族」本身都是極具任意性的濫刑。它並沒有嚴格的界限和適用標準,「族」「三族」「七族」並沒有明確定義,只要最高統治者認為罪大惡極,欲斬草除根,殺之後快,他就可以興之所發,任意擴大範圍。
「夷三族」之刑到曹魏時期有一些變化,其突出表現就是已嫁婦女不再緣坐父母之刑。魏正元二年(255)。毋丘儉起兵反對輔政大臣司馬師(司馬懿之子,其弟為司馬昭。后其侄司馬炎代魏稱帝,建立晉朝,追尊其為景帝),兵敗被殺。當時法律規定,謀反要被「夷三族」,毋丘儉的兒媳荀氏也在誅殺之內,但荀氏家族與司馬家族有聯姻關係。為了救出荀氏,司馬師遂要求魏帝下詔,允許荀氏與夫離婚。但是荀氏之女毋丘芝雖然已嫁人,但作為毋丘儉的孫女仍然要被處死,只是因為毋丘芝已經懷孕,被關押在監,等待分娩之後被處死。其母荀氏多方營救,最後向擔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求情。於是何曾授意下屬主簿程咸上書朝廷,稱:婦女在父母有罪和丈夫有罪時都要緣坐處死,這不太公平,所謂「男不得罪於它族,女獨嬰戮於二門」,「一人之身,內外受辟」。為此建議朝廷修改法律,未婚女子只緣坐父母之罪,出嫁后只緣坐夫家之罪,朝廷接受了這個建議,於是修改法令,規定株連不及於出嫁之女
秦亡以後,西漢統治者吸收前朝教訓,曾採取一系列減輕刑罰的措施,但仍然保留族誅之刑。
戰國時期,族誅開始走向制度化,其中尤以秦國商鞅變法為代表。商鞅為法家代表,崇尚「以刑去刑」的重刑主義立場,將株連制度法典化。《前漢書》謂:「秦用商鞅,造參夷之株」。所謂「參夷」,也就是株三族。不過,讓人感謂的是,商鞅後來亦遭極刑。秦孝公突然去世,即位的秦惠文王以意欲謀反為名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逃至邊境,因沒有公函證明,被客店拒之門外。店家告訴他,這是「商鞅之法」。商鞅逃往魏國,被魏國拒絕入境。此前,商鞅曾攻打魏國。商鞅想回封地抵抗,但軍隊直接歸中央指揮,自己無權調動,而這也是「商鞅之法」。最後,商鞅被處以九*九*藏*書車裂之刑,全家遭到族滅。可謂作繭自縛,自作自受。
據《史記·田叔列傳》記載:事發后,趙午等謀划刺殺之人皆自殺,唯獨貫高例外,願被囚系。劉邦當時下詔,趙國群臣賓客有敢跟從趙王進京的就要被處以株三族之刑。但孟叔、田叔等十餘人穿著赤褐色的囚衣,自己剃掉頭髮,頸上帶著刑具,自稱趙王的家奴跟隨趙王張敖到了長安。貫高之所以不自殺,是說明謀反之事與趙王沒有絲毫干係。貫高在長安受到嚴刑拷打,但仍堅持趙王沒有參与。後來劉邦讓貫高的知交泄公私下去問實情,貫高回答說:「人情寧不各愛其父母妻子乎?今吾三族皆以論死,豈以王易吾親哉!顧為王實不反,獨吾等為之。」此事因為最終得到證實,趙王得出,貫高自殺,三族被株。
商鞅變法之後,秦國的刑法,不僅有誅三族,甚至還發展到誅七族。刺殺秦始皇未遂的荊軻,其七族皆被誅殺,以至後世鮮有荊姓之人。何謂七族?一種解釋是:「上至曾祖,下至曾孫。」另一種解釋是:「父之姓,姑之子,姐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從子及妻父母,凡七族也。」無論哪種解釋,犯罪者的親屬幾乎誅殺殆盡,其殘忍性簡直駭人聽聞。
對於方孝孺案,《明史》謂:「轉相攀染、謂之瓜蔓抄,村裡為墟。」這意思是說,殺人就像拉瓜藤,瓜互相牽連,故稱瓜蔓抄。後人曾有詩,感慨道:「一個忠成九族殃,全身達害亦天常,夷齊死後君臣薄,力為君王固首陽。」雖說後人都道孝孺迂腐愚忠,書讀痴了,以至連累親朋,但放在當時的歷史情境,君臣之義,為人之大道,孝孺可謂殺身成仁,其忠心耿耿,也不失為當時讀書人的典範。
《史記·高祖本紀》還記載了一個經典的「夷三族」案例,即漢初趙相貫高謀反案。此事緣起於漢高祖十一年(前196年)陳豨在代地謀反,高祖前去誅討,途徑趙國。劉邦與趙王張敖有翁婿之親,於是張敖親自侍候老丈人劉邦並卑恭有禮,但劉邦的架子太大,傲慢地平伸開兩條腿,當面責罵趙王,很不給女婿面子。結果趙相貫高、趙午等人就看不下眼了,他們覺得劉邦簡直欺人太甚,認為趙王不能如此太窩囊,於是勸趙王殺掉蠻橫無理的劉邦。但趙王卻勸止手下,並說自己的一切都是仰賴劉邦才得到的。張敖當時咬破自己的指頭,慨然道:「我的父親失去了國家,沒有陛下,我們會死後屍體生蛆無人收屍,你們怎麼能說這樣的話呢?不要再說了!」貫高等人才意識到趙王並非怯弱,而是一位忠厚長者,不肯背棄皇上的恩德。但他們仍決定瞞著趙王刺殺劉邦。漢八年(前201)劉邦再次經過趙國,貫高等人在一個名叫「柏人」的地方安排了刺客。可是他們運氣實在太差,也許老天也在幫助劉邦,劉邦不知怎麼就覺得柏人這個地名不吉利,因而沒有留宿,於是幸免於難。此事後被告發,於是趙王和貫高等人均被逮捕。
唐太宗時,房強因弟弟房任謀反而將被處死,死刑判決建議到了太宗手上,他覺得情有不安,命令官員詳議此事,「反逆有二:興師動眾一也,惡言犯法二也。輕重固異,而均謂之反,連坐皆死,豈定法耶?」房玄齡等議曰:「禮,孫為父屍,故祖有蔭孫令,是祖孫重而兄弟輕。」於是法律出現變化,「……令反逆者,祖孫與兄弟緣坐,皆配沒;惡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這表明,謀逆罪人僅父子受死,祖孫兄弟不再從坐被株,只被罰沒為奴流放之。
明惠帝(建文帝read.99csw.com)時,燕王朱棣以「清君側」為借口起兵南下,最終攻入京城,推翻惠帝,自立為帝。朱棣入京后,立即著手誅殺建文帝舊臣,並清宮三日,誅殺宮人、女官以及內官上萬人。當時大儒方孝孺因主修《太祖實錄》《類要》等重要典籍名高一時。朱棣的謀士姚廣孝曾在北平時對他講,方孝孺是天下「讀書種子」,絕不可殺。
此後,朱元璋又興藍玉黨大獄。藍玉為朱元璋愛將,驍勇善戰,立下無數戰功,被封為涼國公。但後來驕奢淫逸,橫行無道。洪武二十六年(1393),藍玉被告謀反,連坐被族誅達一萬五千多人。
清朝最著名的文字獄有兩起:一起是康熙二年(1663年)的「庄廷鑨明史案」。此事緣起吳興富戶庄廷鑨購得明大學士朱國楨的明史遺稿,邀名士加以編輯,同時增補明天啟、崇禎兩朝之事,定名為《明書》。書中多有犯忌之處,如稱康熙的曾祖努爾哈赤為建州(明朝地名)都督,指斥明將降清為叛逆,不著清朝年號,卻用南明永曆等朝的年號。同時揭露了清朝入關大肆殺戮,屠城殘民的諸多劣跡。書成之後,庄廷鑨死,其父庄允城為之刊行。不料有人告發,庄允城被逮入京死於獄中,庄廷鑨被掘墓開棺焚骨,凡作序者、校閱者及刻書、賣書、藏書者均被處死,先後因此獄牽連被殺者達72人,被充軍邊疆者達幾百人。
在筆者看來,究其實質,主要是因為東晉特殊的政治結構。以王敦謀反為例,當時司馬氏皇權不穩,必須依仗門閥士族的支持,而王氏家族在當時實力最強,時人皆稱「王與馬共天下」。所以晉元帝司馬睿對於王敦謀反只能忍氣吞聲,王敦初次引叛軍入都城建康,司馬睿甚至有退位讓賢之意。待到司馬睿駕崩,其子晉明帝即位,王敦再次起兵謀反,雖然王敦兵敗病死,但王敦家族成員仍安然無恙。這是因為當時宰相王導(王敦族弟)仍然穩控朝中大權,皇帝也奈何不得,所以只能聽之任之、網開一面了。事實上,王敦謀反,王導甚至參与其中。王敦初叛入京,殺朝臣周伯仁、戴淵都曾諮詢于王導。王導後來還假惺惺地說「吾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負此良友」。後來王導再叛,王導也曾密告軍情。因此,東晉初年,「夷三族」刑罰之所以閑置,並非統治者的寬大仁慈,而更多是因政治力量角逐的結果。當明帝站穩腳跟,藉助實力強大的將軍郗鑒牽制王氏家族,遂于太寧三年(325)又「復三族刑」。當然,此時該刑仍不及婦人,這也算是對前朝律法的一種尊重,間接上緩解了族誅之刑的殘忍性。
此後,族誅逐漸走向規範化,僅限於謀反、大逆等反對皇帝的罪名,女性株連只被罰沒為奴的司法慣例也被后朝法典所吸收。南朝梁天監二年制定新律令就明確規定:「謀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姐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北魏亦規定:「大逆不道腰斬,株其門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根據法律規定,僅父子從坐棄市,女子僅被沒為奴婢。隋朝定《開皇律》時,也只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顯然,在法典的正式規定中,「夷三族」的範圍已明顯縮小,當罪人謀逆,僅父親、兒子、兄弟被誅殺。
唐朝統治者吸收隋亡教訓,極大地限制了族誅的範圍。《唐律》規定,僅「謀反」「大逆」兩罪適用族誅。其誅殺範圍為「父子年十六以上一同處死,其他親屬均免死刑」。罪人謀逆,兄弟也不再被株。
但即便如此殘酷的刑罰,卻也無法滿足嗜殺成性、心胸狹隘的明成祖朱棣近乎病態的迫害欲。方孝孺案將族誅的殘忍推向了極限,朱棣因其所發明的駭人聽聞的「株十族」而被永遠打入暴君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