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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株連無辜 二、連坐

第八章 株連無辜

二、連坐

「連坐宮刑」在後世影響甚廣,直到清代道光十三年(1833)還曾頒發類似規定:「嗣後逆案律應擬凌遲之犯,其子孫訊明實系不知謀逆情事者,無論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內務府閹割」;其年在十歲以下暫時監禁,「年屆十一歲時,解交內務府照例辦理」。
將連坐制度化的是秦孝公年間的商鞅變法。《史記·商鞅傳》記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索引》說:「牧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一人犯罪,九家同罰,也不論他們是否有親屬關係,這種懲罰顯然比族誅的範圍寬多了。當時read.99csw.com,太子違犯新法,商鞅對太子師傅用刑也是連坐之範例。
戰國時期,不僅秦國,其他國家也都實行連坐制度。比如《史記·趙奢傳》載:當時趙王欲以趙括代廉頗。趙括母上書,言括不可使。王曰:「何以?」對曰:「始妾事其父,時為將,身所奉飯而進食者以十數,所友者以百數,王及宗室所賞賜者,盡以與軍吏士大夫;受命之日,不問家事。今括一旦為將,東鄉而朝,軍吏無敢仰視之者;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王以為如其父,父子異心,願王勿遣!」王曰:「母置之,吾已決矣!」母因曰:「即如有不稱,妾請無隨坐。」趙王許之。從這段記載可以看出,當時各國皆有連坐之刑。
戰國時期,還有一種「連坐宮刑」的制度,被判「大逆不道」的滅族重罪,其苟活的男性家屬要被連帶閹割,其目的顯然是為了使罪犯斷子絕孫https://read•99csw•com,間接滅其族。
連坐又稱相坐、緣坐、從坐,它與族誅相似,都是一人犯罪牽連他人。遭連坐者可被處以各種刑罰,死刑、肉刑、徒刑、流刑不等,皆因時因事而異,其範圍遠比族誅廣泛。上述明清族誅案件,如果仔細推敲,其實不少當屬連坐,因為族誅的殺戮對象大多是親屬,而在這些案件所殺戮之人並不以親屬為限,而且所牽連之罪也不限於死刑,如有被閹割為奴的,有充教坊司為妓的,有流放邊疆充軍的等等。
秦始皇時期,連坐更是家常便飯,《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始皇幸梁山宮,從山上見丞相車騎眾,弗善也。中人或告丞相,丞相后損車騎。始皇怒曰:『此中人泄吾語!』案問,莫服,捕時在旁者,盡殺之。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因為有人泄其言行,就將聞者全部誅殺。始皇三十六年(前212)「有墜星下東郡,至地為石。黔首或刻其石九九藏書曰:『始皇帝死而地分。』始皇聞之,遣御史逐問,莫服,盡取石旁居人誅之,因燔銷其石。」
今天,族誅與連坐這種株連制度已被拋入歷史的垃圾桶,現代刑法理念倡導罪責己身,反對株連。
後世諸朝,皆有連坐之規定,其中尤以唐代對連坐的範圍和限制規定得最為具體。《唐律》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姐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伯叔、兄弟之子,併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即雖謀反,詞理不能動眾,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斬。父子、母女、妻妾,併流三千里。」「緣坐非同居者,資財,田宅不在沒限。歲同居,非緣坐及緣坐子孫應免流,各准分法應還。若女許嫁已定,歸其夫。出養、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婦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唐律的規定基本為後世所效仿,罪read.99csw.com人謀反,只誅殺父子,其餘連坐親屬只受非死之刑。
秦朝太監趙高就是「連帶宮刑」的受害者,其母原嫁趙王室的遠親,因為丈夫犯罪被處以宮刑,於是改嫁他人,但根據趙國的規定,妻權夫授,即便改嫁,生的兒子亦要承繼趙姓,遂所生之子名趙高,不幸的是,根據規定,所生之子也要被處以宮刑,於是趙高自小就被閹割,或許就是這種從小給他的恥辱造就了他今後畸形變態的心理。
克羅齊說,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刑罰的歷史並不單純是對舊聞掌故的敘述。我們始終應該銘記黑格爾的黑色警示——歷史給人類提供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從來不吸取教訓。但願從刑罰的歷史中,我們能夠洞悉人類的經驗與教訓,刑罰從野蠻到文明的發展路程不會有大的翻轉。
漢文帝時,「盡除收律,相坐法」,但後世連坐之法並未禁絕,如《漢書·王尊傳》說:「東平王以至親驕奢不奉法度,傅相連坐。」因王犯罪,而牽連臣僚九*九*藏*書,這種做法顯是商鞅遺風。又如王莽新政之時,曾進行貨幣改革,推行「布錢」,為了限制盜鑄,他規定「一家鑄錢,五家連坐,沒人為奴婢」,以至於沒為官奴婢的人「以十萬數」。當時,為了強行推廣「布錢」,王莽甚至規定此錢為身份證明,官民出入都必須攜帶,否則旅館也不接待食宿,關門和渡口可以加以拘留。
連坐在中國歷史上由來已久,《周禮》說:「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相保相受,刑罰相共」,這當是最早有關連坐的記載。
需要注意的是,在很長一段時間,族誅與連坐往往混在一起,兩者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難分彼此,但到隋唐之後,兩者的區別漸趨明顯。前者是死刑,族誅之人必死無疑,而後者則未必,父子以外的其他親屬、女眷、從犯很少有處死刑的,大多是被充軍、流放、為奴、或被閹割。另外,族誅之人主要是同姓血親,殃及朋友門生只是特例,而連坐者主要是因事牽連,而非血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