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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生命健康

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生命健康

如果一種欺騙按照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能夠高概率地讓他人處分利益,這種欺騙一般就屬於實質性欺騙,進而導致同意無效。但是,是否屬於實質性欺騙還必須同時考慮倫理規範的需要。
多年之後,記者採訪王某,王某追悔莫及,但是世上並沒有後悔葯,他已經成了重度殘疾。
再如,王五在杯子裏面灌了一杯水,這杯水下了瀉藥,一喝就要連拉四天,拉成重傷。王五耍了一個小聰明,他知道王六喜歡貪小便宜,於是在王六面前打開杯子聞了一下,說這個水好,一杯五千塊,一天喝一杯,學習效果特別好。王六把杯子放在桌上,故意走開去上廁所,王六看到這杯五千塊錢的水,心裏痒痒的,喝了一口,立刻跑去上廁所,連拉五天,拉成重傷。在這個案件中,王五同樣是把王六當成了傷害他自己的工具,屬於故意傷害的間接正犯。當然,王五如果端給王六喝,王六喝后,拉成重傷,這屬於故意傷害的直接正犯。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打擊的是器官的中間商,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同意無效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需要明知他人不滿18歲嗎?如果他人自願出賣器官,行為人誤認為他人已滿18歲,但客觀上他人不滿18歲,這應該如何定性呢?
自傷與傷害
組織是指行為人實施領導、策劃、控制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組織者往往以給器官捐獻者支付報酬為誘餌,拉攏他人進行器官出賣,這種出賣行為得到了受害人的同意。
17歲少年賣腎案
在這個案件中,其實並不屬於標準的幫助自殺,法官也迴避了幫助自殺的問題。因為,在標準的幫助自殺情況下,行為人並不實施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只是為自殺者提供便利條件;但在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中,行為人則實施了故意殺人的實行行為,只是這種行為是當事人所同意的。在本案中,為丈夫提供毒藥是幫助自殺行為,但是當丈夫中毒,負有救助義務的親人不予救助,在法律上則是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不作為),只是這種實行行為是被害人所承諾的。所以,這個案件相當於相約自殺的第三種情況,只是行為人的實行行為是不作為,而非作為。
誠然,現代刑法不再將自殺視為犯罪,但為自殺提供幫助的行為仍應為法律所禁止。自殺不是法律推崇的行為,為自殺者提供幫助,無視生命之價值,是對他人生命的變相剝奪。
同理,在刑法理論中,一般可以把幫助自殺者視為和自殺者共同實施了故意殺害自己的殺人不法行為。對自殺者本人在道德情感可以寬宥,沒有處罰必要,應排除其責任。但責任排除只能針對自殺者本人,無法連帶至幫助者。因此幫助自殺者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屬於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尊重生命
想一想
想一想
因此,個人能否自由處分這些權利,在法律上就有很大爭議。例如,授權他人殺害自己,授權丈夫重婚,授權他人侮辱自己,是否構成犯罪?一般認為,比較重要的個人利益(如生命權、重大的身體健康權),以及明顯帶有公共利益屬性的個人利益(如民主權利、婚姻權利),個人是不能自由處分的,但相對次要的個人利益(如名譽權),一般可以自由處分。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跟過失致人死亡
收腎不辦事案
殺人與自殺
故意殺人肯定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犯罪對象應當限制解釋為「他人」,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胎兒和屍體不是故意殺人罪的對象。本人墮胎不是犯罪,故意造成婦女墮胎,損害婦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想一想
無論是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犯罪對象都是人。但什麼是「人」,這個概念並無精準的定義。人從出生時開始,死亡時結束,但何謂出生、何謂死亡並無一致意見。在學理上,圍繞著出生的標準,至少有獨立呼吸說、脫離母體說、陣痛說、全部露出說、部分露出說等諸多學說。從表面上看,將未出生的「人」解釋為已經出生的「人」似乎超越了語言的極限,屬於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的類推解釋。
人身犯罪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性自治權、人身自由、名譽、民主權利等。這些權利表面上屬於個人利益,但在抽象上與公共利益有很大關係。例如,故意殺人不九_九_藏_書僅侵犯了生命權,還侵犯了作為人類整體的利益。
事實上,即便穆勒也反對自殺。在穆勒的自由觀念中,自由並不允許一個人有放棄自由的自由。這就是為什麼即便按照穆勒的觀念,得到他人承諾的殺人(如安樂死)依然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因為人沒有放棄自己生命的自由,這种放棄已經根本上妨礙了人的自由,因此是錯誤的。
我們知道欺騙導致同意無效,但這種對價格的欺騙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欺騙嗎?
我國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都認為幫助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只是這種觀點現在受到了很多新潮學者的批評。
真正的自由是什麼?真正的自由是自律的自由,而不是放縱的自由。
生存,還是死亡?這個哈姆雷特式的詰問,在安樂死中被追問到了極致。
如果自殺是合法的,或者中立的,那麼類似的網站就無法取締。

060 故意殺人

這種自由其實是一種無拘無束的自由。阿Q想跟吳媽睡覺,吳媽不同意,他覺得不自由。如果人人都采這種自由觀,社會秩序可能會大亂。
也許有人會問,自殺不是犯罪,幫助自殺何罪之有?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和故意傷害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於,器官的提供者有無同意摘除器官。如果王某已經18歲,得到他同意的器官摘除就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依然可以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想一想
重傷不能承諾
戀人殉情,兩人相約跳崖自殺,結果女生香消玉殞,男生自殺未遂。這並不存在欺騙行為,就沒必要再處罰男生了。
1986年6月23日,陝西漢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惡化,神志不清,被兒子王某成送到漢中市傳染病醫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親生不如死的痛苦,王某成跪地向蒲某升求情,希望對母親實施安樂死,蒲某升最終開具了處方,並讓王某成在處方上簽字。隨後,他同另一位醫生分別給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靈」注射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
北京有一樁令人唏噓不已的案件,劉某的丈夫秦某長年卧病在床,因病痛折磨,時常在深夜大聲叫喊,從而影響家人和周圍鄰居的休息,房東為此要求劉某一家搬家,劉某因而也對丈夫秦某諸多抱怨。一日凌晨3時左右,劉某在其暫住地內與秦某發生口角,劉某說:「你怎麼不去死啊!」丈夫說早有此念,但苦於連死的能力都沒有。劉某遂將屋內的「敵敵畏」主動提供給秦某服用,造成秦某「敵敵畏」中毒死亡。
張三在A地發射導彈,擊中千里之外的李四,如果李四在張三發射導彈時還沒有出生,但在導彈墜落時正好出生,這難道不能認為是對李四的攻擊嗎?再如張三開槍瞄準李四,不料誤中王五,雖然他意欲攻擊李四,但最終導致王五死亡,這不也屬於對王五的侵害嗎?因此,只要結果是對人的傷害,那就不再屬於對胎兒的侵害。這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常理上都可以理解。
20世紀以來,隨著女性地位的崛起,墮胎日益成為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贊同者與反對者各執一詞。贊同者認為墮胎是女性的個人生育選擇權,而反對者則認為胎兒的生命比選擇權更為重要。
教唆和幫助正常的成年人自殺,是否構成犯罪,有一定的爭議。但是如果教唆和幫助的對象是不能夠正常理解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比如說精神上受到了刺|激或者是喝醉的人,就屬於典型的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但是,這種觀點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也可能導致極其可怕的後果。
黃某最初不答應,感覺這太嚇人,但最後不經勸,勉強答應。後來黃某用隨身攜帶的砍刀將曾某雙下肢膝蓋以下腳踝以上的部位砍斷。之後,黃某將砍下的雙腳裝入塑料袋,騎著摩托車跑了。留下曾某一個人在「演戲」。曾某謊稱被搶,讓老婆去保險公司理賠,結果被保險公司揭穿。曾某不僅賠了一條腿,一分錢也沒要著,而且還要因為保險詐騙罪(未遂)坐牢。在這個案件中,黃某也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同時還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因為重傷是不能承諾的。

062 協助自殺

同理,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價格的欺騙也並非實質性欺騙。同樣的商品,張三賣給李四1萬,賣給王五10萬,這也並不屬於對王五的欺騙,而是商業交往中一種可以允許的行為。所以,何某欺騙王某腎臟賣了2.2萬並非刑法意義上的欺騙,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我們要尊重生命,法律要保護我們的生命權,包括胎兒的權利。
后王某成和蒲某升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起訴。1991年5月6日,一審法院判決兩人無罪,但檢察機關提起抗訴,1992年6月25日,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法院雖然判處兩人無罪,但巧妙地迴避了安樂read.99csw•com死這個問題。因為「冬眠靈」是慎用品,而非忌用品,其致死量是800毫克,但蒲醫生給患者只用了87.5毫克。法院最後認為,醫生的行為不是導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夏素文的直接死因是肝性腦病、嚴重肝腎功能衰竭,不排除褥瘡感染等原因,也就是說蒲醫生對夏文素實施的並非真正的安樂死。如果藥物是患者致死的直接原因,法院就無法迴避了。王某成被釋放之後,患上了胃癌,他多次希望能有人對他實施安樂死,但均遭拒絕。2003年8月3日凌晨,王某成在極度的病痛中停止了呼吸。
據法院審理查明,何某因債務纏身,企圖通過做非法買賣人體活體腎髒的中介謀取利益,通過他人聯繫腎源和摘取腎髒的醫院。手術當晚,涉案人員也未對「供體」王某的年齡等基本身份信息情況進行核實,便切除了王某的右腎。後來,何某等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3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協助手術醫生也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故意傷害罪的幫助犯。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自殺行為是由他人引起的。一般來說,張三跟我吵架,吵不贏就想不開自殺了,我不需要為此負刑事責任,因為吵架算不上是違法行為,或者即便違法,也是輕微的違法行為。
試想這種意境:在湘江放舟,春風無限,想采一朵花送給遠方的朋友,卻因官事纏身不得自由。嚴復覺得真是貼切,遂將「liberty」譯為「自由」。
本案關鍵在於,從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如果領導說送腎就給你提拔,你會同意嗎?估計很少會有人同意,所以這種欺騙就不屬於實質性欺騙,張三的同意有效,領導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般說來,安樂死可以分為積極安樂死和消極安樂死,前者是採用積極的措施加速患者的死亡進程,如給患者注射或服用劇毒藥品、麻|醉|葯物讓其迅速死亡,而後者則是通過停止、放棄治療,讓患者自然死亡。
法律意義上的人
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而導致他人自殺的,關鍵要看犯罪行為跟自殺在經驗法則上有沒有因果關係。例如,非法拘禁、侮辱或誹謗等,引起被害人自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不能夠以故意殺人罪來定罪,只能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2011年,為買蘋果手機,17歲安徽少年王某上網找到黑中介,遠赴千里之外的湖南省郴州市賣了一隻腎,得到2.2萬元,而他的腎臟實際上賣出約22萬元,剩下的全部由中介等人瓜分。
想一想
你覺得哪種立場更合理呢?
但是收購者能夠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嗎?這涉及對器官的解釋,卵巢屬於器官無疑,但卵子只是卵巢所分泌的產物,將其解釋為器官,就屬於罪刑法定原則所禁止的類推了。如果收購卵子的行為導致他人重傷,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死亡,對死亡結果都是過失的,那兩者應該如何區分呢?
戀人殉情,兩人相約跳崖自殺,女生臨陣不敢跳,讓男生幫她一把。男生一腳把女生踹下去,自己接著跳,掉在女生屍體上沒摔死。在這個案例中,男生不是在幫人自殺,而是在實行殺人行為,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然這屬於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和安樂死一樣,是可以從寬處理的。
如果沒有道德規則的約束,純粹的功利主義必然導致強制對弱者的剝削,這本身也提醒我們沒有什麼自由是真正無關他人的。如果(成人之間的)器官捐贈、賣淫等行為遵循不受約束的自由主義,那麼一定會導致權貴階層對弱勢民眾毫不掩飾的剝削。1930年,義大利的一個富翁向一個年輕人購買了一隻睾丸,並請外科醫生為他做了移植手術,憤怒的民意導致器官移植法律的出台

064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甲、乙共謀傷害丙,在甲、乙二人下手之機,乙卻拔出短刀猛地向丙的心臟部位刺去,丙躲閃,但仍受重傷。甲和乙分別構成什麼罪?
對於疑難案件中的甲,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比如一位快臨產的孕婦因鄰里糾紛被張三殺害,送醫搶救過程中,胎兒被剖宮產生出,出生時是活體,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張三對孕婦構成故意殺人罪,對孩子也可以間接故意的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卵子屬於器官嗎
因而在這類案件的審理中,很多被告人很生氣,覺得自己沒有做壞事,反而在做好事。讓窮人有錢,病人有供體,醫生做手術拿錢,醫院還賺錢了,甚至國家還可以收稅,這簡直是多方共贏。但是你會發現被告人的這種想法,是一種純粹後果論的功利主義,但是這種功利主義無法解釋這個罪名的正當性。這裏最關鍵問題還是道德主義的禁止剝削原理。
比如張read.99csw.com三和李四一起爬山,李四被無毒的菜花蛇咬了一口,張三騙李四說蛇有劇毒,如果不把手掌砍掉必然毒發身亡。李四嚇壞了,趕緊把手剁掉。張三就屬於故意傷害的間接正犯。
回家后,家人察覺到王某身體的異樣,檢查結果顯示為腎功能不全,經鑒定其傷情構成重傷。王某母親立即報案。
區分的關鍵在於對輕傷的結果是故意還是過失,前者有傷害的故意,而後者沒有傷害的故意。例如,張三在小區揮舞羽毛球拍,擊中騎自行車的婦女,致其死亡,這就屬於過失致人死亡。
一位少女覺得人生灰暗,在網上發帖準備自殺,當她在樓頂猶豫是否要跳,圍觀的張三不停地慫恿「快跳啊,你到底跳不跳啊,不要耽誤大家時間了,要死就趕快」。女孩感到人世間已經沒有任何溫情,飛身一躍,自殺身亡。
自由一直都有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之分,積極自由也即Free to do something,而消極自由則是Free from something。張三看到李四的杯子覺得好,想拿來用,這是積極自由。法律不可能保障這種自由,法律保障的是消極自由,李四的杯子可以免於被他人拿走的自由。同理,在性犯罪中,法律顯然並不保障你想和他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法律所保障的只是他人可以拒絕和任何人發生性關係的自由。
你覺得張三構成犯罪嗎?
幫助、教唆自傷和幫助、教唆自殺不同,畢竟刑法規定的是「故意傷害他人的」,而不是像故意殺人罪那樣規定的是「故意殺人的」,所以自傷本身就不符合故意傷害的構成要件,幫助、教唆自傷者自然也就不構成犯罪。
有人認為,本案中,女方自殺是真實意思表示,危險是自己造成的,所以男生不構成犯罪。這種觀點過於理性,世界上並不存在冰冷的理性人,只存在有著諸多弱點的一般人。為愛痴狂的女子在這種情況下不可能擁有完全的理性決定能力,男生設套讓女士跳崖就像讓瘋子和醉鬼從樓上跳下來是一樣的,都是把對方當成了殺她自己的工具,所以主流刑法理論都認為男方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如果採取第一種觀點,那麼甲就不構成犯罪,這明顯抵觸人的常識,而且也會導致許多荒謬的結果。比如張三故意使用藥物傷害胎兒,想讓孩子出生后成為嚴重的殘疾,最後也出現了這種嚴重的後果。如果認為傷害的對象是胎兒,由於傷害行為發生在孩子出生之前,因此不能視為對嬰兒的傷害,而且由於孕婦正常生產,對於孕婦沒有傷害,所以甚至不構成犯罪。
關於安樂死的法律性質,關鍵的問題在於人是否有權處分自己的生命?如果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那麼無論是幫助自殺,還是安樂死,不說是助人為樂,也絕非犯罪。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把它們視為犯罪的傳統觀點就具有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重傷是不能承諾的。

不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這是大陸法系有關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13歲的未成年少年與18歲的男子一起實施性侵,兩人具備共同的強|奸不法行為,屬於強|奸罪的共同犯罪,成立輪|奸這種加重型的強|奸罪。只是由於13歲的少年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構成犯罪。但此責任排除事由只能由未成年人個別享有,無法連帶排除18歲男子輪|奸的罪責。
無論是將自殺視為合法行為還是中立行為都是對「生命神聖」這個觀念的消解。其哲學依據是極端自由主義,在代表人物約翰·穆勒看來,只要行為不妨害他人,法律就不得干涉。但這種理論完全是真空中的假想理論,人的任何行為都不可能與他人完全無關。社會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人與人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自殺雖說是個人的選擇,但是它所產生的後果不可能不妨礙他人。
你會贊同安樂死嗎?為什麼?
更為可怕的是,一旦消解「生命神聖」這個基本的觀念,看似無拘無束的自由必然帶來絕對的奴役。那些竭力宣揚自由的鬥士往往成為自由最危險的敵人。在歷史上,強調人之自由的安樂死與臭名昭著的納粹有著緊密的聯繫,將殘疾人、精神病人視為沒有生存價值的人群,予以毀滅。名曰人道關懷,實為國家謀殺。一旦生命神聖的觀念被忽視,一切罪惡也就有了合理性。歷史不是單純的故事,它總是不斷重複。人類的悲哀在於從歷史上唯一得到教訓就是從來不吸取教訓。
協助自殺是犯罪嗎
我國的立場與大多數國家相同,消極安樂死不構成犯罪,但對積極安樂死,主流的刑法理論及司法實踐從來都認為這屬於故意殺人,只是在量刑時可以從輕。
很多時候,你以為你有自由,其實你並不一定有自由。自由一定要受到倫理的約束,如果自由不受到倫理的約束,一定會導致放縱,一定會導致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疾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有重大傷害的。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採取朝人面部潑鏹水、用刀划傷面部等方法毀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雙腳等。
九_九_藏_書意傷害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以傷害後果為標準,傷害可分為輕傷、重傷、傷害致人死亡3種情形。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對於自殺網站完全可以用這個罪名進行規制。法條文的規定是「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顯然,適用這個罪名的前提是將自殺視為「違法犯罪活動」。
脅迫、欺騙他人自殺的,如果自殺屬於經驗法則上的高概率,屬於借刀殺人的形式,是間接正犯,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罪。例如,張三學習非常刻苦,考了全校第十名。結果他還不知道成績,來問老師考得怎麼樣。老師說很遺憾就差1分進前十,結果他跳樓自殺了。根據生活經驗,考試成績與自殺不屬於高概率事件,沒有因果關係,老師對張三的跳樓不負刑事責任。
從法條上看,故意殺「人」的對象並未限定為「他人」,這不同於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的規定。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為了打擊幫助自殺等自殺關聯行為。
網路自殺
生命神聖觀念
某地發生一樁疑難案件,甲駕駛小型汽車不慎撞擊孕婦乙,致使離預產期還有20餘日的乙受傷並剖宮產,嬰兒經過五天治療后死亡。法醫鑒定意見為:因其母交通事故致羊水早破,胎盤早剝,引起其宮內窒息及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征,繼發肺泡內透明膜形成,終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安樂死

063 故意傷害罪

但是,這種表面上的矛盾其實是錯誤地割裂了行為與結果的關係,很多時候犯罪行為與結果並不需要同時同地發生。
許多國家都直接規定了幫助自殺罪,如《義大利刑法典》第580條:「致使他人自殺的,鼓勵他人的自殺意願的,或者以任何方式為自殺的實施提供便利的,如果自殺發生,處以5至12年有期徒刑。如果自殺沒有發生,只要因自殺未遂而導致嚴重的或者極為嚴重的人身傷害,處以1年至5年有期徒刑」。甚至在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其刑法第294條也規定:「故意鼓動他人自殺,協助他人自殺或替他人找到自殺方法,且該自殺行為隨後發生了的,對犯罪人,處3年以下監禁,或處四級罰金。」
張三想當處長,找了一個老領導,給領導送了50萬,領導把錢扔了,說:「我還缺錢嗎?如果你真的想感謝我,可以送一個腎給我。」張三無奈把腎送給了領導,但領導收了腎之後,並沒有幫張三解決職務。領導欺騙了張三,構成故意傷害罪嗎?
有一名17歲少女賣卵甚至差點喪命。為了促進排卵,該女生打了7天左右的激素,手術一次性共取出21顆卵子,獲得1萬元的報酬。但由於過度的注射激素,結果使得該少女的卵巢從雞蛋般大小增大到豬心那麼大,受到身體內部的壓迫不斷出血。
甲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呢?這裏的關鍵在於甲的肇事行為屬於致人死亡還是致人重傷呢?不同的結論得出罪與非罪的兩種答案。根據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肇事致一人重傷,除非有無證駕駛、醉駕、毒駕、嚴重超載、逃逸等情形外,並未達到入罪標準,但如果肇事致一人死亡,只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就可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幫助自殺罪的規定,但是刑法第300條規定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其刑罰最高可達無期徒刑。該罪涉及的也是一種典型的幫助自殺行為。
又如張三找醫生看病,醫生髮現張三是多年前的情敵,就騙張三說其得了絕症,只剩一周的壽命,而且死相很慘,實際上張三非常健康。張三受不了打擊就跳樓自殺了。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因果關係,醫生把張三當成了殺他自己的工具,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幫助不僅包括物質上的幫助,還包括精神上的教唆或鼓勵。當準備跳樓的女孩猶豫不決,冷血看客的喝彩與慫恿是一種典型的精神幫助,客觀上對自殺者的死亡結果具有原因力。只要有證據證明,看客們主觀上希望或放任女孩死亡,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不過中國人更欣賞的是放縱的自由,據說嚴復在翻譯穆勒的On Liberty這本書的時候,他怎麼找也找不到一個詞語跟Liberty對應,後來他想到了柳宗元的一首詩「破額山前碧玉流,騷人遙駐木蘭舟。春風無限瀟湘意,欲采蘋花不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幫助自殺者並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殺人是自殺者親力親為。這不同於得到被害人承諾的殺人,如醫生對患者實施積極安樂死,又如應自殺者之託將其勒死,在這些行為中,自殺者以外的他人直接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在刑法理論中,這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障礙,雖然殺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諾,但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家都認為生命權不能被承諾放棄。
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故read.99csw.com意殺人的行為在所有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其法定刑通常是該國刑法規定的最高刑罰。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當前除了有器官黑市,還出現了卵子黑市。涉案者非法組織從事人體卵子商業化贈卵和供卵行為,瞄準高校女生,據說名校在讀的女生,出售一顆卵子可獲得數萬元。但這種私下售賣卵子的行為對女性身體傷害極大,有很多女生因為賣卵導致卵巢破裂無法生育。
當然,有個別學者反對這種立場。他們認為,自殺根本就不是違法行為,或者認為自殺是合法的,或者是既不違法又不合法的中立行為。根據這種立場,幫助自殺不應該以犯罪論處。
如果違背他人意願,摘取他人器官的,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不構成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罪,而應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所以,只有完全行為能力人才能自主決定,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決定,甚至包括其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也無權代理決定。
戀人殉情,兩人相約跳崖自殺。男生讓女生先跳,說自己隨後就到,結果女生跳崖身亡。其實這是男生設下的圈套,真實意圖在於剝奪對方生命。這就是相約自殺中的欺騙性自殺,在本案中,男生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取決於人們對於女方理性能力的評價。
爭議的焦點在於甲所傷害的對象是胎兒、母體,還是嬰兒。如果是前者,由於胎兒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人,因此對胎兒的傷害只能評價為對母體的傷害,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屬於對孕婦的重傷。但是如果傷害的對象是嬰兒,那就屬於致人死亡。
自傷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但是有一個例外,戰爭期間,軍人自殘逃避軍事義務的,構成戰時自殘罪。同時,如果利用他人的自傷來達到傷害的目的,也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
生命是神聖的,自殺是錯誤的,幫助自殺則構成故意殺人罪。你贊同這種觀點嗎?
至於其他的幫助自殺,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依然可以通過合理的刑法解釋學予以規制。
相約自殺
當前,隨著互聯網發展,許多國家出現網路自殺這種新現象。在互聯網上有專門的自殺網站,為有自殺想法的人提供交流的空間,尋找自殺伴侶,共同策劃自殺方案。更有甚者,在這些自殺網站上,還有專門為自殺者提供的《完全自殺手冊》,詳細列舉了各種可行自殺方法及其痛苦程度。更令人咋舌的是,還有人在網上發帖,為他人自殺提供技術服務。
率先對法律提出挑戰的是王某成及醫生蒲某升。
刑法中,幾乎所有犯罪的刑罰安排都是從輕往重排,但故意殺人罪卻是一個例外,其刑罰從重往輕排,首選刑是死刑,這也體現了殺人償命這種樸素的道德觀念。
福建有一個真實案件,曾某無力償還炒股時向黃某借的10萬元,遂產生保險詐騙的念頭,並在中國人壽、太平洋、平安保險三家保險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了保險金額為41.8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曾某找到黃某,勸說黃某砍掉他的雙腳,用以向保險公司詐騙,並承諾將所得高額保險金中的16萬元用於償還黃某的10萬元本金及紅利。
基於生命神聖的觀念,自殺雖然不是犯罪,但它亦是一種違法行為。在康德看來,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謀殺和自殺都把人當成純粹的手段,沒有把人的人性當作目的來尊重,都違反了「禁止殺人」這個絕對命令。
現行刑法對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只有寥寥數語,「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自律的自由
再如張三和李四爬梯子,爭著上房揭瓦。一樓爬到三樓,一直在吵架。張三爬到了四樓那麼高的時候,李四忍無可忍,拿起一塊石頭就砸他。結果張三躲避時,從三樓摔下去摔死了。李四對死亡結果也許是過失的,但是拿著石頭砸張三,有傷害的故意。李四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在我國,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有一個小問題,何某欺騙王某腎臟賣了2.2萬,其實賣了22萬,這屬於欺騙嗎?
自由與奴役

061 自殺行為

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