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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性自由權

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性自由權

2.承認女性對男性,甚至同性之間的性侵犯,法律不再認為性侵犯的被害人只能由女性構成。如德國1998年新刑法典將「強迫婦女」修改為「強迫他人」;義大利新刑法中關於性暴力的規定也以中性的「他人」取代以往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冒充婦女的丈夫進行強|奸屬於欺騙型強|奸,還有兩種情況:以治病名義強|奸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
在姦淫幼|女的案件中,行為人最常見的辯護理由就是不知道對方是幼|女。姦淫幼|女屬於強|奸罪的一種特殊情況,作為故意犯罪,司法機關必須要證明行為人對年齡存在明知。
請你設身處地想一想,兩者身高相差那麼懸殊,而且在電梯裏面,女方孤立無援,如果你是這個女的,你敢不敢反抗,你可能是不敢反抗的。所以,法院最後認為少年構成強|奸。
1.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是指強|奸手段殘酷、強|奸一人多次或者強|奸孕婦等。比如新聞曝光親生父親強|奸生女,這就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

069 猥褻與強|奸

那些利用對方貧窮、虛榮的行為人在道德層面上可能有罪,但用刑法來懲罰這一切不道德的性|交易,就反應過度了。在強制不明顯的情況下,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威脅,首先要遵循合理反抗規則,判斷這種威脅是否足以造成一般人無從反抗,同時再從選擇自由的角度來判斷這種威脅的實質是交易還是強制。只有強制之下的性行為才具有懲罰的正當性。
在世界範圍內,很多國家開始採取No means No規則,就是「不等於不」規則,女方語言上拒絕和哭泣應該視為一種拒絕的意思表示。
性別中立主義立法
3.擴大對性|交的理解。傳統的性|交僅指男女生殖器的結合,這反映的是一種生殖目的的性|交觀,它起源於對貞操觀念的強調,女性失貞的標誌就是生殖器相結合。無疑,這種性|交觀同樣強調男性在性|交中的支配性作用。許多地方開始擴大對性|交的理解。如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性|交包括肛|交和口|交。又如法國1994年新刑法典規定,「任何性進入行為」均為強|奸罪,包括肛|交、口|交以及異物進入等性侵害行為。
侮辱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它是直接損害女性性自治權的具有猥褻性質的行為,如強迫女性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或者強迫婦女自己實施猥褻行為的情形。
現實社會並不是絕對完美的社會,男性在總體上具有絕對的優勢,因此女權主義者會激憤地指出,人類中一切異性之間的性行為都是強|奸。雖然這種言語過於偏激,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為了生計而出賣肉體的現象卻屢見不鮮。那些幻想著出人頭地、平步青雲的女子甘願放棄操守的行徑,亦是層出不窮。雖然她們在內心深處可能認為自己沒有選擇的機會,但這一切在法律上,只能被冷冰冰地定性為交易。
強迫與交易
當人們提及強|奸,通常想象的是這樣一種情境:夜黑風高,陌生人手持兇器,以暴力相威脅,強行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此種情境下的不同意一目了然。然而這類典型的性侵犯案件已越來越少,絕大多數性侵犯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在這些案件中,兩人也許因為約會而見面,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被害人也沒有身體上的反抗,性行為甚至是在卧室發生的,對於這類案件應如何定性,大家存在很大的分歧。
有一個極為怪異的案件就是強|奸兒媳案。
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奸的立法是為了防止行為人濫用優勢地位剝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則沒有必要對其自由進行過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國通常都把此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限定為未成年人,當然這裏的未成年人並不限於普通的未達性同意年齡的人,它要高於一般的同意年齡。
刑法在搶劫罪中也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表述,但是相同的術語,含義並不一定相同。搶劫罪既可以針對男性,又可以針對女性,但強|奸罪針對的只能是女性,所以一定要從女性的角度來理解「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
滕某長期以來想勾引兒媳婦,一直勾引未果,他就找了好朋友董某,說:「麻煩你一個事,要不你去勾引我兒媳婦,因為我兒媳婦只要是外人都同意,我再去抓姦,然後她就會和我發|生|關|系的」。
這種案件在職場中並不罕見,類似的案件還有張三以提拔為條件,要求女員工和自己發|生|關|系,張三構成強|奸嗎?
自殺與強|奸有因果關係嗎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奸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奸罪論處。
兒童性侵案件中,認定強|奸罪的難點是什麼?
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奸的立法是為了防止行為人濫用優勢地位剝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則沒有必要對其自由進行過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國通常都把此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限定為未成年人,當然九-九-藏-書這裏的未成年人並不限於普通的未達性同意年齡的人,它要高於一般的同意年齡。
明知是可以按照經驗進行推定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想一想
我們經常說人禽獸不如,有時這是在侮辱禽獸,因為禽獸是做不出這樣的事情的。
當前還有一種特殊的方式,就是在強|奸的時候開直播,網路空間可以擴張解釋為公共場所,適用加重情形。如果有人在直播時點贊打賞,自然可以理解為幫助犯。但是,如果行為人拍了性侵視頻,然後把視頻發在網上,就不能理解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因為犯罪地點依然是私密場所,發視頻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和侮辱罪,從一重罪。
郎騎竹馬來,繞床弄青梅。兩小無猜是人們對少年男女感情的一種浪漫寫照。隨著生理的發育成熟,有些孩子會嘗試早戀,這在當前的中學生中並不罕見。如果雙方發生性行為,刑法是否要進行干涉呢?
這裏涉及了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爭論,在理性主義看來,自殺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決定,危險是被害人自招的,因此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是從經驗主義看來,在這種情況下,自殺在經驗上具有高概率,所以存在因果關係。
但是,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其權威性有限,而且司法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這個罪名以前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被害人只能是婦女,但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認為男性也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的被害人,所以罪名隨之調整。
「不等於不」標準其實是對行為人施加的一種特殊義務,要求行為人尊重對方語言上的拒絕權。如果行為人沒有履行這種義務,比如錯誤地認為被害人語言上的拒絕是半推半就,那麼他必須為這種錯誤認識付出代價。行為人應當把對方視為有理性的人,在進行性行為之前,應當有義務睜開自己的眼睛和使用自己的大腦,不要試圖讀懂對方的心,而是要給她說出自己意願的權利。和一個沒有意圖表示的人發生性行為完全是把對方當成了客體,如果還無視對方語言上的拒絕,那行為人顯然是在已有的傷害上又添侮蔑。這種非人性的行為加深了對對方人格和自治權的否定,因此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張三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一個奇怪的辯護意見,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李某的具體死亡時間,很有可能張三在實施強|奸的時候,是在侮辱屍體。
張三得知同村女青年李某獨自在家,遂產生強|奸念頭。當日19時許,張三打開李某家的大門後進入,將李某摔倒,並用石塊、手電筒、拳頭擊打其頭部,后掐其頸部,致李某昏迷。隨即,張三將李某抱至堂屋床上強|奸。后張三發現李某已死亡,遂將其屍體藏於現場地窖內。也就是說,他完全是通過殺人的方法實施強|奸,或者對女方的死活是不管不顧的。
比較域外立法,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不少國家都採取性別中立主義立法。
猥褻兒童的,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從重處罰。
自殺與強|奸案中,你如何看待最終的判決呢?
廣東雲浮一數學教師多次姦汙班上女生,並以不再給孩子上課做威脅,不讓孩子聲張。受害女孩上了初中后,才在老師的鼓勵下報案。在法庭上,教師聲稱女孩身材高大,不知道她未滿14周歲。你覺得可信嗎?
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都必須足以壓制一般婦女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對邁克·泰森(Mike Tyson)這位著名的拳擊運動員的審判就是「不等於不」標準的經典實踐。泰森被指控於1991年7月強|奸德斯雷·華盛頓(Desiree Washington)。當日,華盛頓受泰森之請,與其共同駕車遊玩,途中曾與泰森親吻。次日凌晨她與泰森一起進入泰森在旅館的套房。他們看了會電視,然後華盛頓起身去了洗手間。當她從洗手間出來的時候,泰森已脫|光了衣服,並把華盛頓按倒在床上。當時,華盛頓在語言上對性行為表示拒絕,但泰森沒有理會,於是在對方的哀求聲中與她發生了性行為。
猥褻與侮辱
當前世界各國在同意年齡問題上有一個明顯的趨勢,那就是提高性同意年齡,主要是考慮到人的性生理髮育與性心理髮育是不一致的。人類的性成熟更多表現在性心理的成熟。個體在性生理髮育成熟的過程中,與之伴隨的是性心理的形成和發展。
強|奸兒媳案
我國其實也借鑒了這種做法,比如把不滿14周歲區分為12歲和14歲兩個年齡段。同時,司法意見指出:「對已滿十四read.99csw.com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職場性騷擾新聞頻發,你會如何看待這些案件?
因此,為了維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濫用信任地位型的強|奸罪。被害人的年齡可以限製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這也可以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一致,避免過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與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此處的特殊職責可以採納司法意見的規定,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如何理解此處的「情節顯著輕微」呢?首先,其前提必須是雙方自願。當少年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實行性侵犯,這當然是犯罪,比如15歲的小孩,把幼|女灌醉了,實施迷|奸,這當然構成強|奸。只不過考慮行為人年幼,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次,雙方年齡應當相差不多。如上文所述,對於你情我願之事,法律所要打擊的僅僅是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的無知。而在相似年齡的男女之間發生的性行為卻一般不屬於法律所關涉的對象。因為這很少會有利用對方未成年的情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只對一方施加刑事責任是不公正的。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對於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法定強|奸,其處罰條件是至少比被害人大4歲。我們或許可以借鑒年齡差來理解「情節顯著輕微」,把這稱為兩小無猜的辯護理由。
權利雖可以自由處分,但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為了某種利益,自願放棄行使權利,應該理解為交易。從相對方而言,如果她必須在行為人提供的兩種她都享有權利的事情做出選擇,那麼她就喪失了選擇自由。比如某職高體育老師劉某以讓女生成績不及格為由威脅,17歲女孩被迫和劉某發生了關係,這就構成強|奸。老師沒有權利任意讓學生不及格,他必須公正地對待學生,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至於張三作為老闆以開除為由進行威脅,這也構成強|奸,因為僱主也並不擁有濫用權力辭退他人的權利,員工獲得公正對待的權利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但是,張三以提拔為由和女方發|生|關|系則更多是一種交易。至於少女無家可歸案,行為人當然擁有讓少女離開住宅的權利,解人危難,善待弱者不過是對人們的道德要求,而非法律義務,少女並沒有賴在別人家不走的法律權利,因此這種行為更多是交易而非強制。
想一想
這種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主要表現如下。
一日,曹某以帶趙某某回自己的飼料廠為由,將趙某某騙至城鎮的一旅店內,租住了一間房,使用暴力兩次強行姦淫了趙某某。趙某某在遭強|奸后,一直精神抑鬱,醫院診斷為神經反應症,於2001年5月21日服毒自殺身亡。

067 強|奸罪的加重情節

猥褻犯罪包括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
想一想
如果有,就屬於強|奸造成嚴重後果,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就只能在3至10年有期徒刑這個幅度量刑。
張三是某公司老闆,以讓女員工下崗為要挾發生性關係,女員工一想到年幼的孩子,迫於無奈答應了,張三的行為構成強|奸嗎?
猥褻是指以刺|激、滿足性|欲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他人實施的性侵犯行為。但是強制猥褻、侮辱罪還必須採取強制手段,這種強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如果只有猥褻沒有侮辱,比如在地鐵上的咸豬手之類性騷擾行為,由於沒有採取強制手段,只能進行行政處罰,但不構成犯罪。

065 強|奸罪

《刑法修正案(九)》把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修改為強制猥褻、侮辱罪也是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一種體現。當然,性別中立主義立法更多具有符號意義,性侵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女性,調查顯示,即使在採取性別中立主義立法的美國,90%—99.4%的強|奸被害人都是女性。https://read.99csw.com
以自殺相威脅要求與女方發|生|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
這裏就涉及一個同意年齡的概念。法律在此處採取家長主義,通過限制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性自由來對幼|女進行保護,以防止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司法實踐中,幼|女的標準是不滿14周歲,也就是說,只要故意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同意還是拒絕,都構成強|奸罪。
欺騙會導致同意無效,但是只有在規範上具有實質意義的欺騙才可以否定承諾的效力。不妨看三個案件:1.甲冒充某女的丈夫與其發生性關係;2.甲冒充有錢人與女方發生性關係;3.甲冒充明星與某女粉絲髮生性關係。
有一個真實的案件,張三(23歲)在公園見到一戴紅領巾的女生乙(13歲半,164厘米),即上前調戲,並將乙騙到偏僻處,以交朋友為名姦淫了乙。在審理時,張三辯解說,乙長得高,不知是幼|女,而且發生兩性關係時沒有採取暴力,不應以姦淫幼|女定罪。而法院認為,紅領巾是少年兒童佩戴的,這是基本常識。因此,可以推定存在故意。
強|奸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性|交或姦淫幼|女的行為。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美國紐約有個經典的案件叫電梯案。在紐約的一棟公寓樓,一名49歲的女子在晚上9點搭乘電梯,一個15歲的少年也走進電梯。少年身高1米8多,女子身高1米58。電梯運行后,少年直接對女子說:「把衣服脫了。」女子沒說什麼就把衣服脫了。兩人發|生|關|系后,女方立即報警。請問在這個案件中屬不屬於強|奸?
猥褻兒童案件常見報端,比如江西省婺源縣法院審理的江某猥褻案,年近七旬的教師江某被控猥褻十幾名未滿14周歲的女學生。根據檢察機關的指控,江某在教室講台上和辦公室,多次對該校十余名幼|女進行猥褻,經婦科檢查,其中6人身體多個部位有不同程度的損傷。
法律保護的範圍
4.兩人以上輪|奸的。輪|奸必須有兩人以上實施了強|奸罪的姦淫行為。只要數人在客觀上有輪|奸行為,即便其中的參与人未達刑事責任能力,這仍然屬於輪|奸,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要承擔輪|奸的罪責。甲、乙、丙三人試圖迷|奸李四,甲、乙實施姦淫時,丙望風。甲、乙姦淫后,丙開始實施,發現李四是自己的同學,遂放棄,並送李四回家。丙成立輪|奸的既遂,不過系從犯。
法院最後認為曹某屬於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判處曹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賠償經濟損失。這其實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因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除包括因強|奸引起被害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外,還包括造成被害人懷孕分娩或者墮胎等其他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後果。

必須認識到,之所以規定一定年齡以下的人沒有性同意能力,主要是為了防止大人利用孩子的無知來滿足自己的慾望。然而很少有孩子會利用未成年人的無知,他們往往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發生性行為的。性行為的發生一般經過雙方同意,有時甚至是未成年人主動誘惑。雙方對性行為的發生都有責任,由一方承擔這種責任顯失公平。因此司法解釋認為,「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男少年,同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
同意年齡有無調高的必要
現在的問題在於,強|奸與自殺有因果關係嗎?
殺人強|奸案
董某答應了,於是勾引滕某兒媳,果然勾引成功。結果滕某捉姦在床,對兒媳婦說:「你不答應自己人,外人倒同意。你如果不和我發|生|關|系,我就告訴我兒子」。他兒媳婦沒辦法,就跟公公發生了關係。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則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奸罪有五種加重情節,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分別如下。
在傳統的強|奸罪中,被害人僅限於女性。在女權主義者看來,這種做九_九_藏_書法是對傳統的男尊女卑觀點的肯定。傳統的觀點認為在性行為中男性積極進取,女性消極被動,因此實施性侵犯的只可能是男性而非女性。女權主義者認為應當拋棄這種偏見,女性在性行為中並不必然處於消極的態度,因此她們倡導性別中立主義的立法,以期達到符號意義上的男女平等。
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犯罪對象是14周歲以上,必須採取強制手段違背對方意願的情況下實施的,如果猥褻的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無論對方是男童還是與女童,無論對方形式上是否同意,也無論採取強制手段還是平和手段,都應以猥褻兒童罪定罪。比如藉助網路通信手段,誘使女童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做出淫穢動作,就可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總之,交往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在法律上,沒有半推半就這個概念,要麼是同意,要麼是拒絕。女性語言上的拒絕應當獲得法律的尊重。如果一個男性出於花|花|公|子式的哲學,認為女生說不就是半推半就,這是他的評價誤認,必須要為錯誤的價值觀付出代價。
按照意見,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幼|女可以分為兩段,一段是不滿12周歲,一段是12至14周歲。不滿12周歲的女孩屬於小學生,很容易推定出行為人存在「明知」,沒有任何辯護理由;存在困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12至14周歲的區間段,司法意見認為應當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對方是幼|女。
想一想
青梅竹馬的辯護理由
曹某遇到前來找工作的趙女,遂以自己的飼料廠正需雇傭職工推銷飼料為名,答應雇傭趙某某。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這裏的當眾強|奸是指在公眾場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聽到的方式強|奸婦女。
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立法,當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係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這種濫用信任關係的行為明顯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權。特殊職責人員對未成年人具有優勢地位,濫用優勢地位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是一種赤|裸裸的剝削,必須予以嚴懲。換言之,法律對未成年人要起到家長的作用,限制未成年的性自由正是為了防止強者假借自由之名欺凌弱者。
經鑒定,李某系被他人用質地較硬的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權威判例認為,採取足以致人傷亡的暴力手段實施強|奸,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強|奸致人死亡,以強|奸罪一罪論處。張三后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
這個案件非常經典,滕某構成強|奸罪沒有問題,但董某是否構成呢?董某跟女方發|生|關|系,得到了女方的同意,表面上不構成強|奸,但他通過這種方法來幫助滕某強|奸,所以還是構成強|奸罪的幫助犯。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個案件中兩人都和女方發生了關係,但不構成輪|奸,因為輪|奸必須是兩個人都在違背婦女的意願下和女方發|生|關|系。
此類案件的關鍵是區分強迫與交易,理論上似乎很好區別,但在事實上,兩者卻非常難以區分。因為正常的交易行為中也會伴隨著某種壓力,而這種壓力在一定條件下很有可能轉化為強制。
在涉及性侵兒童的案件中,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行為人與兒童有過性器官的接觸,那就應該以強|奸罪論處。如果有強|奸罪的五種加重情節,就可適用最高達死刑的加重情節。
1.罪名的修改。由於強|奸(rape)這個罪名本身就預設了女性的被害地位,因此許多地方都試圖用其他中性的詞語進行替代。如美國有些州將強|奸罪修改為性侵犯罪(sexual assault)、性攻擊罪(sexual battery)或犯罪性性行為罪(criminal sexual conduct)。
研究表明,性心理的初步形成期是在15至17歲,其表現就在於早戀現象的出現。到18歲以後,性心理才逐漸發育成熟。人們才能正確認識男女兩性的關係,形成正常的性情感和性意志,能夠自覺按照社會道德規範和法律要求,主動控制自己的性衝動和性行為,這才是個人性成熟的基本標誌。考慮到性成熟並不單純依賴於生理上的成熟,而那些生理剛剛發育成熟的女性往往更容易成為男性的性|欲對象,因此許多國家都提高了性同意年齡,把保護對象擴大到少女。
欺騙與強|奸
出事25小時后,女方到當地一家醫院的急診室做了檢查。檢查結果表明,女方的子宮頸口上有兩處被磨損的傷痕。幾天後,華盛頓正式向當地警察局報案:控訴泰森強|奸。在審理過程中,初審法院的12名陪審員一致裁定,泰森罪名成立。上訴法院也維持了原判。對此案件,採取的就是「不等於不」標準。在泰森看來,一位年輕女子接受其邀請駕車遊玩,同意親吻,並於凌晨回到旅館與其獨處本身就是對性行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性行為發生過程中,語言上的拒絕其實只是一種象徵性的反抗。但是,根據「不等於不」標準,女性在語言上的拒絕應當受到尊重,泰森的這種錯誤認識,即使是真誠的,也是不可原諒的。https://read.99csw.com
其實很好解決,即便按照律師的辯解,張三的行為也可以分拆為兩段:第一段實施了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二段主觀上想強|奸,客觀上侮辱屍體,構成強|奸罪的未遂,最後數罪併罰,也完全可以判處死刑。
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分國家很少會規定單一的同意年齡,通常都會根據刑事政策的需要規定數個不同幅度的同意年齡。比如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了三個年齡,10歲、16歲和21歲。與不滿10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是二級重罪,與10歲至16歲之間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則是三級重罪,但同時如果男方對於女性存在信任地位,比如是對方的監護人或對其福利負有通常的監督職責之人,則年齡是21歲。比如說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醫生和患者,教師和學生等,這是利用信任地位形成的性剝削。美國50個州在修改刑法時都參照《模範刑法典》,即使絕大多數州覺得21歲偏高,大部分州的規定也至少是18歲。
想一想
自由不能成為放縱私慾的借口,也不能成為強者剝削弱者的說辭,否則人與獸就沒有區別。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任何時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對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極力倡導的價值。
上述案件,行為人是否構成強|奸罪,這就涉及欺騙與同意。何種欺騙能夠否定同意的有效性?如果一種欺騙按照社會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能夠高概率地讓他人處分利益,這種欺騙一般就屬於實質性欺騙,進而導致同意無效。但是,是否屬於實質性欺騙還必須同時考慮倫理規範的需要。法律要推行良善的價值觀,不能和不道德的社會現實同流合污。在法律中必須堅持只有在婚姻關係內的性行為才是正當的,其他一切的性行為都不正當,都應推定為低概率事件。夫妻之間發生性關係是高概率事件,所以冒充別人丈夫發生性關係,屬於強|奸,同意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冒充有錢人或者明星,去跟女方發|生|關|系,在規範上被認為是低概率事件,因此同意是有效的,不構成犯罪。因此,例1屬於強|奸,例2、例3都不能認定為強|奸。
強制手段與反抗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必須是性行為本身導致對方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甲將某女強|暴后,女方害怕再次被強|暴,跳入河中逃生。由於水性不好,大呼救命,甲任由女方淹死。死亡結果並非性行為本身導致的,所以甲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併罰。
交易和強迫的區分依據還是應該從選擇自由的角度說起。在現實社會中,由於資源分配的不均等,人們並沒有絕對意義上的選擇自由,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一個無家可歸的少女,面對男性的性要求,她有沒有更多選擇的機會呢。如果把這種行為以犯罪論處,未免反應過度。大同社會的黃金美夢只能高山仰止,心嚮往之。如果幻想用法律,尤其是刑法來激進地改變社會現實,那將會是人類的災難。選擇自由只能相對而言,它並非是指沒有任何壓力,無拘無束的自由。
面對這種辯解,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應對?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猥褻兒童罪與強|奸罪,一直是一個老大難問題。由於兒童特殊的生理結構,刑法理論普遍認為,只要行為人和女童有過性器官的接觸就可以成立強|奸,且是強|奸既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指出: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姦淫既遂。雖然這份解答在2013年被廢止,但對於強|奸幼|女應當採取性器接觸說的理論不應有絲毫鬆動。

066 性同意年齡

自由不能成為放縱私慾的借口,也不能成為強者剝削弱者的說辭,否則人與獸就沒有區別。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任何時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對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極力倡導的價值。
猥褻兒童
2.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
No means No 規則
明知與姦淫幼|女

068 職場中交易與強|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