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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自由

第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自由

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就屬於共同對向犯,因為所對向的雙方都被規定為犯罪。但銷售偽劣產品罪則是片面對向犯,只有銷售者一方構成犯罪,而購買者不構成犯罪。一般認為,購買偽劣產品者並非銷售假藥方的共犯。
但如果沒有任何緣由的「債」,當然不用還。張三早上在晨練,李四走了過來,問張三欠錢什麼時候還。張三說「都不認識你,什麼時候欠你錢了」。李四掏出刀在張三頭上拍了一拍,要他想想清楚。張三隻好說有印象。李四讓張三寫了一張5萬的欠條。過了幾天,李四拿這個欠條把張三綁了索賠。這個債就跟賭債、高利貸都不一樣,是沒有任何緣由的債,李四構成索財型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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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這個債必須是有緣由的債,「債」字本身就體現了人的一種責任,這種責任可以是法定責任,也可以是道德責任,甚至可以是自然責任,願賭服輸,賭債也是要還的。高利貸者主張債權,把人關了起來,只能夠認定為非法拘禁,而不能夠認定為綁架,因為沒有非法債務的目的。
拐賣罪不必完成賣出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這是指秘密偷盜不滿1周歲的嬰兒或不滿6歲的幼兒。法律之所以規定這個條款,是因為偷盜嬰幼兒是秘密的,監護人都不知道從哪去尋找線索,所以如果從孩子家長手上把孩子騙走,或者直接把孩子搶走,都不能適用這個條款。當然,如果搶走孩子其實可以解釋為第5款中的綁架。
精神病人和能夠行動的幼兒可以成為非法拘禁罪的對象嗎?
陳某經老鄉大洪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大洪是他的上線,大洪的上線是其姐夫鄭某,傳銷都是靠熟人拉熟人。陳某在傳銷過程中投入7萬余元,後來妻子患病無錢醫治,於是產生綁架鄭某兒子的念頭,以逼鄭某退回他投入傳銷的錢。某日,陳某騎摩托車來到小學,以帶孩子去玩為由,將其帶走,並打電話給鄭某逼其退回他投入傳銷的錢。

070 非法拘禁罪

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軟暴力,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有人大代表曾經提出,要把拐賣的法定刑一律提升為死刑。這個提議可能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如果拐賣一律提升到死刑,那人販子可能就不會在乎被害婦女、兒童的安危了,對被害人反而不利。但是收買方的刑罰仍有提高的空間。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這樣一來,拐賣犯罪幾乎成了片面對向犯,買方可以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由於過於遷就陳腐陋習,漠視婦女、兒童的基本權利,這一法條及解釋在法學界一直備受詬病。
立法者或許是考慮到人口買賣的歷史問題,才如此確立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但法律的要義在於保護人的基本權利,而非其偏見和陋俗。
索財型綁架,就是中國古代的綁肉票,即行為人利用被綁架者的近親屬等人對被綁架者的安危擔憂,迫使其在一定時間內交付贖金。這種綁架具有索財的目的。該行為的基本步驟是:第一步,綁架被害人;第二步,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等人要求其支付財物;第三步,被綁架人的近親屬等人因被害人被綁架而被動交付財物read.99cs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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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向犯

073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因此,如果行為人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應該以搶劫罪,而非綁架罪定性。
也許,要求法律來改變人心,是不現實也不恰當的。但法律至少要有所作為,如果不能成為照進黑暗的燈塔,那起碼也要發出守護人權的微光,給白雪梅們一個公正的盼望。
索財型綁架和人質型綁架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實際控制即綁架既遂
以索債(不論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為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綁架罪。此處的他人不限於債務人,還包括與債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如債務人的近親屬。
2007年,有部叫做《盲山》的電影,講述女大學生白雪梅被拐賣到山區,給老光棍黃德貴做老婆的故事。其間,白雪梅被虐待、被強|暴、被毆打,多次逃跑,卻終於走投無路。電影有兩個結尾:一個是基於真實案例(鄭秀麗被拐案)的,女主角拿刀砍向「買」她的人,丈夫黃德貴;另一個是虛構的,白雪梅在司法者、警察的幫助下,逃出深山。
3.姦淫被拐賣婦女的,此種情況無須再定強|奸罪,此處的姦淫不包括猥褻行為,因為姦淫是小概念,猥褻是大概念,在拐賣過程中猥褻婦女應該數罪併罰。
多年以前,四個小夥子實施綁架,將被綁架人架上麵包車,被綁架人坐在後排,旁邊分別坐著兩個小夥子,結果在路上被綁架人乘人不備從車上跳了下去,當場摔死。法院認定為在綁架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四個小夥子都屬於主犯,都被判處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試圖提高對買方打擊力度,將免責條款修改成「從寬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071 綁架罪

張三和李四同居生活。張三舊愛王五非常生氣,遂購得刀具三把,跑到張三朋友王六的出租房。出租房裡有王六和另外兩個男子,王五用左手箍住女子王六的脖子,要王六在一小時內將李四找來,並將刀戳在桌面上。其實出租房的兩個男子之一就是李四,但王五不認識李四,李四見勢頭不對撥打110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通過勸說,王五將王六釋放。表面上看,這很像是人質型綁架,但本案的起因是為了解決「三角戀愛」糾紛,事出有因。王五也沒有實施傷害王六的暴力行為,和索債型的非法拘禁具有等價值性,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會更加合適。
在刑法中,共同對向犯的刑罰基本相當。罪名相同的共同對向犯,如非法買賣槍支罪,買賣雙方自然同罪同罰。罪名不同的共同對向犯,刑罰也相差無幾,比如購買假幣罪和出售假幣罪,刑罰完全一樣。受賄罪與行賄罪的刑罰也相差不大,受賄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行賄罪最高刑也可達無期徒刑。
當然,相關法律一直在改進。《刑法修正案(九)》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取消刑法中的免責條款。
十多年過去,真實和虛構之間是否發生了轉換?影片的導演李楊是這樣解釋「盲山」兩個字的——大山深處,人心已盲,黑暗無法穿透。
九*九*藏*書1997年刑法當時規定了「強迫職工勞動罪」,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他人勞動,最高可以處3年有期徒刑。但隨著黑磚窯這類案件的發生,很多人覺得刑罰太低,所以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種情節嚴重的情況,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犯罪主體也不限於用人單位,任何人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來強迫他人勞動都可以構成犯罪,所以罪名也就變成了強迫勞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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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刑是5至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可以判處死刑。

072 拐賣婦女、兒童罪

出賣自己子女或親屬,俗稱自產自銷。四川資中,一位付姓老者先後賣掉四個親女,還自詡「生娃兒賣比養豬強多了」
原法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則將其解釋為,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解救時被買婦女自願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比如給小孩吃安眠藥。
事出有因,一般都非綁架
拐賣與收買屬於刑法理論中的「對向犯」,是一種廣義上的共同犯罪。
軟暴力的本質就是「軟」,採取軟暴力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就可以構成非法拘禁。但如果沒有剝奪人身自由,比如貼身型討債,債務人走到哪跟到哪,你可以去想去的任何地方,但行為人像蒼蠅一樣跟著你,像粘在衣服上的口香糖一樣粘著你。你走到哪兒我跟到哪兒,你出門我也出門;你上廁所我蹲你旁邊,我還給你遞一張紙;你跟你女朋友看電影,我買一張票坐你旁邊。我也不打你,我也不罵你,我就讓你噁心。你吃飯我坐你旁邊,我一直對你笑臉相迎,但就是讓你不爽。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就不具備剝奪性,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不甚匹配的對向犯刑罰
索債拘禁
綁架罪是一種故意犯罪,都具備「勒索」的目的,或者是勒索財物,或者是勒索財物以外的其他非法利益。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實際控制了被綁架人,就構成綁架既遂。張三綁架了李四,結果發現李四爹不疼媽不愛,窮得叮噹響。張三鬱悶萬分,只能把李四放了,還倒貼了李四回家的車票。這個案件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因為已經實際控制了被綁架人。
司法實踐和社會新聞中非常常見的犯罪,就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了。
你覺得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該受到怎樣的刑罰?
本罪是指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的行為。基本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有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行為的,可以數罪併罰。
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人身活動的自由,所以行為對象一定是他人,不可能拘禁自己。read•99csw•com這種自由的剝奪必須以被害人認識到為必要。例如,我每天晚上,趁張三睡覺的時候,把他房門給鎖上。次日在他快醒來前1個小時,又把鎖打開,張三一直不知道自己被關了起來,雖然這可能干涉了張三夢遊的自由,但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是典型的繼續犯,在綁架既遂之後,不法行為與不法狀態還在繼續中,行為人中途加入的,屬於共同犯罪。例如,甲實施綁架行為,將被綁架人置於自己控制之下,乙發現有利可圖,於是提出加入,並幫助甲向被害人家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甲、乙就成立綁架罪的共同犯罪,部分行為之整體責任,刑罰肯定不輕。
對於人身自由剝奪可以是有形剝奪,也可以是無形剝奪,比如在婦女洗澡時將其衣服拿走,又如在他人家門口放置毒蛇猛獸。這種無形剝奪的判斷必鬚根據被害人所屬的一般人的標準來衡量其活動自由是否完全受限。若某人戲弄智障人士,在其站立部位畫了一個圈,告知其不能走出圈外,否則就會被雷電劈死。智障人士信以為真,足足站立一天之久。從智障人士所屬的群體出發,他不敢走出圈外合情合理,所以也可以理解為無形剝奪。又如採取威脅方法,讓人不敢出門,擔心出門會被潑糞毆打,這也能認定為非法拘禁。但如果僅僅是貼身跟隨的方式,是無法認定為剝奪人身自由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是指拐賣行為直接或間接地造成嚴重後果。例如,採取捆綁、虐待手段導致嚴重結果,比如說把小孩放在後備廂致其窒息死亡,或者給小孩注射安眠藥,劑量太大致其死亡;拐賣行為導致被害人或親屬自殺或精神失常。
拐賣成年男子當然構成犯罪,只是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能構成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罪,再如強迫勞動罪。
綁架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刑罰很重,在適用的時候應當非常慎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事出有因,一般都不宜認定為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此罪。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人。其中,不滿1周歲的為嬰兒,1周歲以上不滿6周歲的為幼兒。
首先,通過合法方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不構成犯罪,比如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拘留他人。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非法逮捕拘留自然構成犯罪。
另外一起案件和感情糾紛有關。
從刑事政策的角度來看,立法者對共同對向犯的處罰要明顯重於片面對向犯。比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構成犯罪;但是對於普通發票,刑法只懲罰賣方,不懲罰買方。這主要是考慮到買方的社會危害性較小,畢竟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人不多,但購買普通發票的人卻大有人在,法不責眾。
索債拘禁的債務可以是合法的債務,也可以是非法的債務。既可以是賭債,也可以是高利貸,因為這都不認為構成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夠認定為財物犯罪。但是它的手段行為是不合法的,手段行為直接可以認定為非法拘禁罪。
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判決太嚴厲了?但是從法律來看,司法機關的判決也挑不出太大的問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這種絕對性的死刑條款,試圖與罪刑相當原則相匹配,綁架的情節加重犯不再包括「致使被綁架人死亡」這種結果加重犯,只限於「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九*九*藏*書」這種情況。
非法拘禁罪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徵,非法性和剝奪性。
這裏的婦女應該包括幼|女,否則會導致嚴重的不公平。如果認為此處的婦女不包括幼|女,那在拐賣過程中姦淫幼|女,就構成拐賣和姦淫幼|女型強|奸兩個罪。姦淫幼|女型強|奸罪,一般是3至10年的量刑幅度,拐賣兒童罪是5到10年量刑幅度,假定各判6年,數罪併罰,在6至12年中酌定,比如最後判處8年。但如果強|奸的是成年婦女的話,起點刑就是10年。所以這裏的婦女肯定是幼|女的,否則就會在判刑上顯失公平。
綁架中的情節加重犯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此種情況無須再定強迫賣淫罪,同理此處的婦女顯然也包括幼|女。
拐賣婦女、兒童罪有八種加重情節,其刑罰從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拐賣男性構成犯罪嗎
為什麼沒有拐賣男人罪呢?
剝奪人身自由
本罪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如果沒有出賣目的,只是拐騙兒童脫離家庭的,是拐騙兒童罪,比如張三看到一個孩子覺得很可愛,帶回家做童養媳,這就構成拐騙兒童罪。後來張三又覺得養著太貴,不如賣掉,就構成拐賣兒童罪。
強迫勞動罪採取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果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強迫勞動,那就既構成非法拘禁罪,又構成強迫勞動罪,應當從一重罪論處。
法律的微光
一般來說,犯罪人拐賣成年男子都是把他們當作勞工去強迫勞動,比如2007年的山西黑磚窯事件中,該案的主犯衡某就拐賣多名已滿14周歲的男子到山西黑磚窯做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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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非法拘禁必須剝奪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刑法對於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有明確的區分,比如刑法中強迫勞動罪就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表述: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
只有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婦女、兒童罪這一對共同對向犯很特殊,對向雙方的刑罰相差懸殊,買方和賣方刑罰明顯不匹配——刑法對前者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關鍵看是否有營利的目的。這一般可以根據生活經驗進行綜合判斷。比如通過審查將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及收取錢財的多少、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有無撫養能力等事實,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直接把孩子賣給人販子,或者像付老頭那樣即生即賣,或者收取高昂的營養費,這都是典型的以營利為目的,應該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綁架和非法拘禁有什麼區別?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以及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行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九九藏書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只要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就屬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例如,李某以出賣為目的偷盜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買主,就產生了自己撫養的想法。在撫養過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將男童送回家中。由於李某偷盜兒童已經得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其將男童送回家的行為不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但是,如果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八大加重情節
自產自銷
法律的修繕
綁架罪的刑罰非常嚴厲,最早是有絕對死刑條款的,「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故意殺害被綁架人,處死刑」,同時綁架罪的起點刑就是10年以上。後來發現,嚴厲的刑罰不一定會遏制犯罪,有時反而會造成更嚴重的犯罪,如果一旦實施綁架,就判10年以上,有可能會逼得綁架人鋌而走險,直接撕票滅口。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有些特殊的情況,比如主動放人等。所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一種情節較輕的條款,「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試圖降低本罪的刑罰。
所謂「對向犯」,指存在兩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如受賄罪與行賄罪。沒有受賄就沒有行賄,沒有行賄也不可能有受賄。對向犯有兩種:一是共同對向犯,二是片面對向犯。前者所對向的雙方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而後者是只有一方被規定為犯罪。
如果不考慮強|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單純的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只3年有期徒刑。但是賣方的基本刑卻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有八種加重情節可以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人質型綁架,通過綁架人質要求某種非法利益或者提出非法要求,非法利益是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例如,恐怖組織要求釋放同夥。這種綁架不需要以索財為目的,行為人可能具有財物以外的其他目的,比如政治目的等。行為人既可以向被綁架人,也可以向其他組織或個人提出這種非法利益或要求。
在這個案件中,檢察機關是以綁架罪提起公訴的,如果罪名成立,刑罰至少在5年以上。但法院認為,雖然在非法傳銷活動中形成的債務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不能以此否定陳某挾持被害人的目的還是為了索要債務,所以最後以非法拘禁罪對陳某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4年執行。
剝奪人身自由既包括直接剝奪,也包括間接剝奪,前者如捆綁他人,後者如將他人關在房間中。但無論如何,都必須拘束他人的人身自由。
索債型的非法拘禁與索財型的綁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存在債務關係。前者存在特定的債務關係,被害人有過錯,屬於「事出有因」。後者一般沒有債務關係,被害人一般無過錯。如果債務只是一個幌子,而以此為名綁架他人,仍以綁架罪論處。
軟暴力